交通用语“掉头”改词初探

2022-03-01 23:25白雁南
新乡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用语大众语境

白雁南

(河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在驾校或者驾驶场合, 我们时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掉头”一词。 所谓“掉头”,在交通用语中是指将汽车行驶方向做180度改变。 该词因为同时还有“丢掉脑袋”的意义,所以引起大众普遍的心理不适。 我们认为,交通用语“掉头”一词或可用他词替代。

一、“掉头”词义溯源及民众心理的不适

有人怀疑“掉头”是词语的错用或误用。 事实上,交通用语“掉头”并非错用或误用,而是词义的自然引申。 《说文·手部》云:“掉,摇也,从手卓声。 ”段注:“掉者,摇之过也;摇者,掉之不及也。 许浑言之。 ”“掉”由本义“摇”引申出“转过、翻转”之义。 前蜀韦庄的诗 《观猎》 云:“直待四郊高鸟尽, 掉鞍齐向国门归。”其中的“掉”即是“转过、翻转”的意思。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十二回云:“将正面一照,只见凤姐站在里面点手儿叫他……到了床上,‘嗳哟’了一声,一睁眼,镜子重新又掉过来,仍是反面立着一个骷髅。 ”此中“掉”是“翻转(过来)”的意思。

交通用语“掉头”中“掉”的意思与上面《观猎》《红楼梦》例句中的“掉”相同,强调完全翻转过来。

“掉头”一词早已出现。 宋李昉《太平广记》卷六五云:“顷之遂至,坐檐上,不肯下。父望之悲泣。所养者谓曰:‘此是汝真父母,何不一下来看也? ’掉头不答,飞空而去。 ”杜甫的诗《送孔巢父谢病归游江东》则有“巢父掉头不肯住,东将入海随烟雾”之句。 “掉头”这个词从古代一直沿用至今。

“掉头”的“车船完全转向”的意义出现较晚,大概产生于近代后期。 清张杰鑫《三侠剑》第七回云:“二少寨主由兜囊中取出令字旗一展,叫水手起锚回水师营,船一掉头,胜三爷与石爷一前一后,站在船头……”今天,这种用法比较普遍了。吕雷的《火红的云霞》说:“小轿车掉头开走了,梁霄却愣愣地站在那里沉吟:搞什么名堂? 刚刚还急如星火地打电话催我,怎么忽然又撇下我走了? 这老头,真是越老越古怪! ”映泉的《同船过渡》则云:“老头子脸上铁板一块,没有理他,径自把握着舵把,不让船掉头。 ”凌进的《遇到德国警察以后》说:“尽管导游万先生一再向大家解释:波恩没有什么特别的名胜;贝多芬的故居只在一条很短的街上; 而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许车辆掉头的……”

“掉头”引起大众心理不适的原因,在于“掉头”一词有歧义,容易引起联想。“掉”同时还有另一个引申义——“落”,“掉头”便同时有另一种理解——“丢掉脑袋”“死亡”。 清郭小亭《济公全传》第五十回云:“济公哈哈一笑说:‘大人,你气色不好,此时印堂发暗,眼光已散,脖子是裂了纹了,今夜三更,定有掉头之祸。 ’”

词义的发展本来有其自身的规律, 但也受社会文化及民众心理的制约。 交通用语“掉头”的两种歧解触犯了行业忌讳,逆忤了民众心理,使其处于自由发展和适应社会的矛盾之中。

二、交通用语“掉头”改词的必要性

如上文所言,交通用语“掉头”的两种歧解触犯了行业忌讳,逆忤了民众心理,因而改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忌讳体现了人类的一种文化心理, 是全人类社会一个普遍的文化现象。 许多忌讳都是由趋吉避凶而来。“死”是最大的不吉,汉语中有很多对死亡的讳饰语,如“作古”“长眠”“走了”等等。 由谐音而来的忌讳非常多。 比如日本人吃饭点菜忌讳点“4”个,因为其发音同“死”;医院也均无“4”标志的楼层和病房[1]19。 而“中国自古以来,特别是东汉谶讳之说盛行以后,关于谣谶、诗谶、语谶的故事,载籍中不知凡几”[2]12。“民间忌讳中最突出的一种是行业忌讳”[2]81,由此引起用词的改变。 明人陈士元《俚言解》云:“俗讳各处有之,吴楚为甚。舟中讳‘住’‘翻’,谓‘箸’为‘快儿’,谓翻转为‘定转’……今士夫亦有称‘箸’为‘快子’者……”明李翊的《俗呼小录》也提到“筯谓之快”。

驾驶是一个危险系数相对较高的行业。 在驾驶业中,人们历来注重忌讳,极其排斥能使人联想到不良后果的数字、说法和标志。“掉头”在驾驶行为中是个常用语,但是该词又巧合有与“安全第一”极端背离的“丢掉脑袋”的歧解,触犯了忌讳,也有悖大众心理,自然会遭受排斥。在与驾驶行为有关的场合使用“掉头”一词的确有失当之处,继续使用会招致越来越多的反感和排斥,改换用词很有必要。

其实,“掉头”一词自产生之后就一直沿用,至清代出现频率已经很高,为何如今我们挑剔了呢?大众产生心理排斥的仅限于交通用语“掉头”,除此之外,“掉头”一词仍然应用于其他语境中,并未引起大众的心理排斥。在这些语境中,“掉头”的主语除了人以外,也可以是动物或流动、运动的事物;“掉头”可以指实际的动作行为, 也可以是一种抽象的描述。 比如:“它(蛇颈龙)朝着小山俯下头来,想找点吃的东西,发现树叶上满是尘土,吃起来要呛嗓子眼。 于是它只好饿着肚子掉头离去。 ”(王小波 《白银时代》)“时至深秋,寒意渐浓,伊西姆河蜿蜒穿过黄叶满目的小城,掉头朝北方的西伯利亚流去。”(《人民日报》1995年11月2日哈萨克斯坦通讯:《哈萨克斯坦 “新都” 见闻》)“开始大多数汉族知识分子都是抗清复明,甚至在赳赳武夫们纷纷掉头转向之后,一群柔弱的文人还宁死不折。 ”(余秋雨《一个王朝的背影》

“掉头”一词之所以引起不适,遭到排斥,主要有社会发展和语法变化两方面原因。

第一,从社会发展来看。 之前“掉头”的使用语境很少与交通相关,尤其是其施事都不是速度快、较危险的交通工具,“掉头”没有产生歧义的条件。 例如,宋惠洪《禅林僧宝传·保宁玑禅师》:“人望益峻。信之龟峰、潭之大沩,争迎致。 而玑坚卧不答。 宝觉禅师、欲以继黄龙法席。玑掉头掣肘径去。”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二:“五陵人买笑追欢,掉头不顾。 三岛客谈玄论道,稽首相迎。 大都来几个知音,多管是前生有分。玉楼花下千钟酒,几番歌白苎、遏行云。”明徐弘祖《徐霞客游记》:“时州守为吾郡诸楚余,有寄书者,与郁林道顾东曙家书俱置箧中,过衡州时为盗劫去。 故前在郁,今过横,俱得掉头而去。 ”清郭则《红楼真梦》第十一回:“二人行至树前,那蛇却掉头去远,并不相犯。 ”清郭小亭《济公全传》第七十一回:“正动着手,忽然华云龙掉头就跑。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八:“友骇汗浃背,问何以能知。 微笑曰:‘岂独我知,三界孰不知? ’掉头上马。 惟见黄尘滚滚然,斯须灭迹。 ”又卷十:“老儒掉头面壁曰:‘子不语怪。 ’”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人们逐渐对“掉头”一词敏感起来。 改革开放之后, 我国逐渐进入了汽车时代,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事件也随之增多。在这种背景下,交通用语“掉头”一词才成了人们的忌讳之语。

第二,从语法角度看。 之前“掉头”多是用在连动结构中,“掉头”处于次要地位,不是语义重点,自然也非人们关注的焦点,比如上例的“掉头不顾”“掉头而去”“掉头就跑”“掉头上马”“掉头面壁”等等。 “掉头”后来发展为主要动词。 现代交通用语中,“掉头”多是语义重点和焦点, 比如,“前方桥下掉头”“只准许小车掉头”“掉头请到前方依次排队”“在较危险的地段掉头时,车尾应朝安全一侧,车头朝险方”等等。

《大河报》 记者曾就郑州街头一块交通指示牌“允许非机动车掉头”引发的市民心理不适及争议采访过当时健在的《咬文嚼字》杂志社主编郝铭鉴。 郝铭鉴主张在文字的规范使用中应该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感受,“毕竟市民才是文字运用的主体人群, 他们的使用感受也需要被纳入到文字规范的议程当中”[3]。

可见,在当今交通发达的时代,交通用语“掉头”改词具有必要性,并且,从专家到民众已经都有了对改词的倾向性意见。

三、交通用语“掉头”改词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将交通用语“掉头”的词形改换成“调头”是比较合适的选择。“调”(diào),有“转动”义。比如,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张衡传》:“参轮可使自转,木雕犹能独飞, 已垂翅而还故栖, 盍亦调其机而铦诸”。 柳青《铜墙铁壁》第六章:“银凤调过脸来,难为情地不让说下去”。“调头”作为一个词表示车船转向也早有使用。 《汉语大词典》也已专列出“倒转方向”义项,所举例子有:“司机赶快把车子调头,穿过了厂里的煤屑路,就从后门走了。 ”(茅盾《子夜》第十四章)“小凤子迟疑着, 最后决定退艄调头, 才划了两桨,又一次枪声却从背后传来。 ”(逯斐《夜航》)

“调”(diào)与“掉”(diào)意义相似,把“调头”作为“掉头”最为适宜的换词选择于理有据。 “掉头”与“调头”已经出现混用现象。比如,“船大调头难”(《股市动态分析》2006 年第8 期)、“船小好掉头——访RAD公司市场联络总监塞德纳先生”(《通信世界》2001年12期)。 另外,忌讳不仅在于字体、词形,更多地在于词的根本形态——语音。 所以,仅在词形上改“掉”为“调”还不足以满足需要,必须在语音上彻底避掉“丢掉脑袋”的歧解,断绝这种不良后果的联想。“调”是多音字,另有读音tiáo。 不妨在将“掉头”词形改为 “调头” 后, 再将读音从 “diào tóu” 改为“tiáo tóu”。 事实上,有些地方,比如河南某些地区,有时候人们在口语中已经不再使用“掉头”一词,而是称为“tiáo tóu”。这是一种语音误用。但是语音是服务于交际的,我们也不妨将错就错。 虽然语言学家有可能会觉得这样使用不够科学规范, 但是民众的接受度是很重要的。在交通场合,大众对交通用语“掉头”改词的接受度是很高的,应该因势利导。

语境是引起心理不适的重要因素。 没有一定的语境,就没有产生联想的条件,也就不会引起大众的心理不适。 所以,我们认为,将“掉头”(diào tóu)改为“调头”(tiáo tóu)只适宜在驾驶行业推行,暂无必要扩散到其他行业。目前,正式文件和许多场合中仍使用“掉头”一词。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版) 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改“掉头”(diào tóu)为“调头”(tiáo tóu)可以考虑尽快变成正式规定,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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