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玲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241)
数字劳动是伴随工作和生活全面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形式,数字劳动通常被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受众劳动”。广告等媒体受众所进行的购物、游戏等活动都是受众劳动,观众被当做“受众商品”被大众媒体出售给广告商。后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受众劳动”的内涵不断扩大,用户的点击、浏览也被纳入了数字劳动范畴,给资本创造了价值。第二种是劳动者运用网络平台进行生产活动,也被称作数字零工,譬如外卖骑手、各类网约车司机等。在这类劳动中,劳动者与平台被定义为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劳动者利用平台的大数据进行点对点的劳动。第三种是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物联网工程等的专业劳动,如网络应用工程师、测试工程师等。在这类劳动中,劳动者通常是作为雇佣者从事数字劳动的。对于数字劳动,一般来说,人们会根据受众劳动逻辑,将主体当做受众商品贩卖给广告商,这是一种交换逻辑下的思考,忽略了数字零工的生存境况。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关注劳动者的主体困境并寻找解放路径,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关键诉求。为此,本文将数字劳动置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尝试性解读主体的自我行动。
“数字劳动”的概念并不是伴随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自然就有的,而是面对资本主义的新形式不断生成的,其内涵也是不断丰富的。数字劳动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型劳动形式,引发了关于主体、劳动价值、剩余劳动、劳动过程等方面的讨论。“玩劳动”、互联网产销者、免费劳动、情感劳动等描绘数字劳动的新语词层出不穷。这些新词语不断激活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魅力,彰显其批判和解放的潜力。
“数字劳动”的概念最早来源于传播政治经济学派代表斯迈思(Smythe)的“受众商品”理论。1977年,斯迈思在《传媒: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Communication:Blindspot of Western Marxism)中明确提出“受众商品”概念。借助这个概念,斯迈思将受众劳动与传播政治经济学勾连起来,试图完成“受众是如何商品化”的理论任务。那么,什么是“受众商品”?首先,在斯迈思看来,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将传播媒介看成是“信息”“图像”“意义”“娱乐”“教育”以及“操纵”,传播媒介具有生产“意识形态”的功能,只不过这种意识形态具有唯心主义色彩而已,这些学者在“媒介”的表象下消解了传播的客观现实[1]。这样一来,斯迈思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即忽视客观发生的现实情况——寻找突破口,分析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广泛的现实——广告宣传——的真实情况,构建了大众媒体(生产商)、受众(商品)、广告商(消费)的互动关系。大众媒体作为生产商,通过显性或隐性的广告与电视节目相结合,传递给受众信息、娱乐等“免费午餐”,一方面人们为了成为受众承担了支付有线电视的收视费、电费、折旧费等,另一方面人们在观看广告的同时被引诱为潜在的受众并维持对广告传递的品牌的忠诚度,因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主体成为了广告商的“受众商品”。其次,受众的工作就是列出购物清单并购买特定“品牌”的消费品,同时也进行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在这一过程中,大众传媒“通过引导制定购物清单以及将意识形态渗透进广告中来生产受众商品”[1]。最后,休闲时间也是劳动时间。斯迈思认为,垄断资本主义表面上减少了工作时间,给工人越来越多的“自由时间”或“休闲时间”,但事实上工人看电视、听广播、阅读报纸的“休闲时间”都卖给了广告商,除了睡眠时间的所有时间都是劳动时间。由此,斯迈思从传播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受众商品是垄断资本主义再生产关系中的必然性存在,是主体被商品化,“受众商品”成为马克思主义学者基于现实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批判的理论起点。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为了克服斯迈思所言的“盲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旨趣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之一是对网络的研究[2]。这一转向由哈特和奈格里在《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一书中阐述非物质劳动时确立,在特拉诺瓦等意大利自治主义学派的建构中完成,并一直延伸到福克斯等人那里。按照哈特和奈格里自己的说法,《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一书是要站在马克思的立场上解决揭示当代社会的劳动特征并重新理解主体的问题。“在我们的时代,现代化已走向终结。换而言之,工业生产不再扩展它对其他经济形式与社会现象的统治。”[3]333也就是说,他们通过发展一种基于后工业经济即信息化经济的非物质劳动来补充甚至替换马克思的物质劳动。具体来讲,首先,哈特和奈格里敏锐地指出信息化经济的特点是“以知识、信息、感情和交际为主角”[3]333。他们重新阅读了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并对它进行了当代阐释,认为随着信息经济的来临,劳动的本质也发生了变化,信息、知识和感情在生产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而且这种生产“缺失物质的和耐用的物品”[3]337,所以被称为非物质劳动,信息化经济由此实现了由“物质劳动”到“非物质劳动”的转变。其次,哈特和奈格里结合日常经验将非物质劳动分为三类:一是融合了通信技术的信息化大生产,这种劳动形式突出了信息化技术对物质生产的核心作用,无论工人是否直接接触计算机,都需要理解机器编码或符号所传递的信息,“我们日益像计算机一样思考”[3]338;二是创造性和日常象征性的劳动,主要涉及互联网行业、软件行业的从业人员,劳动都抽象为生产控制符号和信息;三是人类交际和互动的情感性劳动,这类劳动生产的产品是无形的,但给人一种放松、幸福的感觉,譬如健康服务、娱乐业等。虽然哈特和奈格里只不过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分析新型的劳动形式,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通过对非物质劳动的认识,从非物质劳动的内生中看到了合作的力量,进而寻找新的革命主体——诸众,即在非物质劳动中突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新的阶级力量。最后,网络生产突破地域界限,一方面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另一方面也将工人置于不稳定的就业形势中,“网络生产可以容纳各种旧形式的不保险的劳动,诸如自由职业、家庭工、兼职工和计件工”[3]343。特拉诺瓦作为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思想的忠实支持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非物质劳动包括写作、阅读、管理和参与邮件列表、浏览网站、聊天等免费工作[4]。人们在愉快地免费工作的同时也被无情地剥削。不过,免费劳动与价值生产的抽象关系实质上是延续了奈格里的言说逻辑,他们将这类劳动理解为突破价值形式的裂缝,因为免费劳动在生产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主体,“他们是数字经济中最有自我意识的劳动者”[4]。
诚如福克斯所说,特拉诺瓦把“免费劳动”与自治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非物质劳动”概念相联系,却没有考虑把它与斯迈思的“受众商品”概念相联系,诸如从事数字劳动的工人、作家、公民等[5]。从奈格里到特拉诺瓦的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研究,实质上都是借由非物质劳动而重构主体,而且,非物质劳动框架本身也被保留了下来。福克斯可以看作是在这一框架内借助斯迈思的“受众商品”概念分析这一主题的学者。他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足以说明这一点。一方面,福克斯认为在信息资本主义中,剩余价值生产和资本积累表现为象征性的“非物质的”、信息商品和认知的、交际的、合作的劳动,譬如,免费劳动延伸到不同领域,如谷歌、推特、百度;知识的创造和再生产;家务、护理、教育、情感劳动等非物质劳动;另一方面,福克斯发展了斯迈思的“受众商品”理论,认为广告商不仅对受众上网时间感兴趣,也对受众上网创造的“数据商品”——数字内容、社交网络、浏览网页等统计数据——感兴趣。传媒将受众商品和数据商品都销售给广告商。所以主体在诸如推特、脸书等社交媒体上的所有休闲时间都是商品生产时间,更令人没有意识到的是主体在无偿从事数字劳动的同时也被剥削着:一是强迫,用户在思想上被迫使用社交平台软件,通过社交软件交流、维系和创建社会关系,使自己的生活更加丰富;二是侵占,用户在平台上通过免费的数字劳动创造了数据商品,被平台侵占并销售给广告商;三是异化,平台和用户创造的利润归企业所有,而不是用户。表面上看,用户上网是在消费自己的休闲时间,但实质上,用户的上网时间被对象化了,用户自己创造了数据商品,却不能拥有这些数据本身。平台通过登录授权或隐私条款获得了数据所有权,并将数据出售给广告商。平台通过用户观看广告或点击广告而实现数据商品的价值,获得利润,因此,福克斯认为谷歌、脸书、推特等社交媒体上的所有在线时间都是剩余劳动时间。
“数字劳动”概念的发展呈现了信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新的生存境况,数字劳动已经不单纯是主体的一种客观活动,而是内嵌了资本主义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数字算法对大众实施全景监控与剥削,主体沦为数据产品被买卖,迫使人们生活在不断丧失隐私自主权的“神话困境”。
“今天,我们每一次点击、每一次搜索都会被储存下来。网络上的每一步都被监视和记录。我们的生命,在网络上被完整地临摹出来。数字化的行为习惯,准确地刻画出我们外在和内心的图像,这比我们自己刻画自己更加全面、准确。”[6]84如果说早期资本主义还试图通过文化等意识形态的灌输使人们适应资本主义的消费需要,那么,到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大数据和算法直接抓取由人们数字劳动所产生的数据,悄无声息地捕捉你的兴趣和爱好,进而投你所好,向你推送相关产品的广告。也就是说大数据可能使我们的潜在需求在不知不觉中被数据平台读取到。譬如,孕妇对某种特定商品的需求,只要你点击浏览,大数据就会给你推送孕妇零食、侧睡神器、妊娠纹油等产品,而这些产品好像都是符合孕妇需求的,于是孕妇就会按照“自己的心愿”购买这些商品,并且她还觉得事情“就该如此”。
事情真的“就该如此”吗?这是主体自己的选择还是算法操纵下的被动选择?所谓算法,就是计算机利用你的数字劳动进行模型建构、逻辑分析并进行个人定制的策略机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体都参与到数字劳动中,被各类平台吸纳并成为数字劳工,资本将算法应用于各大网络平台,监控数字劳工的行动痕迹,算法指引人进行选择,“人变成算法的肉身”,“人们依照数据生活”[7],甚至连工作本身也受到算法的控制。一方面,数字化的工作表面上给劳工以自由时间和空间,而实质上在算法的操纵下劳工的自由程度被大大降低了。譬如,外卖骑手是很多年轻人的选择,一些年轻人宁愿当外卖骑手也不愿到工厂工作,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外卖骑手“更加自由”。殊不知,在算法的操纵下,骑手每送一单外卖都有时间规定,超过时间就会被平台扣款,而且,各种平台依据业绩通过算法对员工进行评级,限制外卖骑手的决策自由和能力发展。在工厂里,资本家也利用智能设备和大数据监控每个工人的工作,跟踪工人的一举一动乃至休息时间,然后将数据算法作为聘用或解雇工人的依据。另一方面,数字劳动在剥夺数字劳工自由的同时,也剥夺了数字劳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数字劳动产生了大量的数字零工,譬如自媒体就业者、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他们没有享有作为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2021年数字劳动报告,社会保障应包括失业、工伤、疾病、残疾和健康保护,而数字劳工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足,特别是新冠疫情加剧了这一矛盾,许多数字劳工无法获得带薪病假或失业福利。数字时代的数字零工看起来随时可以获得上线的劳动自由,但普遍存在着过度劳动的问题,他们的劳动深度依附于平台和算法,没有相应的医疗保障或产假等常规劳动保障和福利,法律也还未对数字零工的劳动提供保护。
当主体或主体从事的数字劳动产生的数据都成为商品,也就是主体的个人信息以及主体在网络上留下的痕迹信息(用于捕捉兴趣爱好)成为交易的对象或者是买卖时,就会带来主体的“身份困境”。一旦人被当做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包而进行交易或对待,沦为数据产品,那么具有“人的属性”的个人数据就货币化和商业化了,由此造成主体“身份”认同的困境。首先,人作为受众商品被出售。美国的一家数据公司几乎拥有所有美国公民的个人数据,并据此将人分为70类将数据当成商品出售。每一种需求都有相应的商品与之对应,而经济价值低的人就被视为“废品”,市场价值高的消费者则被归到明星组[6]89。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增值的实现是通过数字劳动,即平台给数字劳工“画像”,将人的行为量化、数据化,实现从数字行为到数据商品的“惊险一跃”,于是就有了原始的数据积累,平台通过算法推导出你可能需要的产品,数字劳动者成为受众商品而不断被贩卖给广告商。
其次,用户的数字劳动产生的数据被侵占和出售。一方面人的社交活动越来越局限在网络世界,脸书、推特、微信成了人们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媒介。人们在访问这些平台时好像并不需要付费就可以登陆和使用,因为脸书等平台的盈利模式是将用户的数据商品化,并打包进行交易,这样用户的数据资源就变成了能产生商业价值的原始资本,所以不需要用户付使用费;另一方面,用户在脸书等平台上消费的时间都在为平台创造价值,只要进入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用户行为的痕迹数据就被无偿地交换出去了,用户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价值的创造者,广告商不仅对受众花费的时间感兴趣,而且对在此期间创造的数据产品感兴趣,并将这些数据信息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商。
最后,数字劳动加剧了数字零工工作的不稳定性。如上所述,基于数字劳动衍生的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即数字零工旨在调节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的工作和服务。奈格里认为,非物质劳动将生产从地域局限中解放出来,劳动可以在网上进行。这种通过网络平台将工作外包给个人或人群的新的劳动形式,譬如运输、家政服务等一些微任务,不是像工业社会一样需要依靠具体地域、与工人签订合同从而进行实体物质生产以促进资本增值,而是与大数据链接在一起的非物质劳动形式,这种劳动形式将资本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已享受过相当稳定性和合约权力的全体劳工由此发现自己处于利益动荡的就业形势中”[3]343。
受众商品、数据商品的交易实质上都是对个人大数据的买卖。可我们的数据怎么就为他人所有并进行交易了呢?这是否侵犯了个人的数据隐私权呢?“隐私权”的概念源自美国沃伦(Warren)和布兰迪(Brandeis),他们针对诸如拍照技术和商业手段严重侵害个人家庭私事,于1980年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认为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具有是否公开的权利以及保护个人生活不受打扰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决定,体现个人的自主行动。换句话说,一个人如果被任意监视、窃听或干涉,他将受制于外界信息的干扰,难以自主做出决定,或是被人操纵或是让自己处于两难境地。可在网络时代,正如福克斯所说,网络平台以同意授权的方式侵占了用户的数据隐私权。数据隐私合法化的授权使人们对数据隐私的重视和保护矛盾越来越突出,日常生活中的刷脸、点击同意等等行为使大众的数据隐私权逐渐丧失。一个人要进入社交媒体创建自己的社会关系,他需要在网络上与人交流和沟通,进行所谓的免费数字劳动,无论进入哪个平台都要登录授权并创造使用数据,也就说人们使用网络就需要以开放自身的某些隐私数据为代价。如果你拒绝开放隐私,那就意味着你拒绝加入网络上的社会关系,“没有这些,人们的网络生活就没有了意义”[8]。
事实上,我们每个个体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网络时代就离不开网络上的社会关系,甚至可以说网络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关系的迁移。网络中留下的数据与痕迹,曝光了现实人的一举一动,“数据成了透明且可靠的透镜”[6]78,曾经作为文明象征的隐私权保护走向了它的反面,数据隐私的主动敞开使我们变得更加透明,而这也是一种新型暴力。本来是要去摧毁神话的启蒙运动,却使自己一步步陷入神话的困境,“虚假的、含混不清的概念,只不过是神话的另一种表述而已”[9]。阿多诺说,就连透明性都只是神话的另一种表述而已[6]80。我们敞开自己隐私的同时大数据却无形地控制了我们的行为。比如抖音,如果你在看美食视频的时候点赞评论多且长时间停留,就有可能为你推荐更多制作美食的视频。资本更加关注个体本身的行动逻辑,因此,隐私数据成了资本关注的对象。“倘若大数据能打开通道,进入支配我们的行为和喜好的潜意识,那么深入到我们精神中去并对精神进行利用的精神政治就具有现实性。”[6]87譬如美国大选,将选民的各种数据串联起来分析,就能清晰地掌握选民的动向,了解选民所关心的内容进而采取个性化的宣传策略,优化演说方案,以迎合选民获得选票。主体看似自主的行为实质上是经过各种加工、被利用和引导的行为,成为被操纵的对象。
工业文明追求掌控自然,人们不断发明新机器、新技术,目的是克服身体的限制,以便达成主宰自然的目标,提升人类生活水平。进入大数据时代后,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的发明,工业文明主宰对象不再是自然,而指向了人,一切都是为了追求商业目的。数字劳动一方面推动了社会进步,促进了灵活就业;另一方面也使得平台有机会侵占主体的隐私,将主体作为受众商品和数据商品出售,进而剥夺主体的自主行动权。因此,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角度进行分析,算法并不神秘,数字劳动依然服从于资本的逻辑,纾解主体的困境需要重塑主体的劳动权。
基于算法操纵的数字劳动,之所以“在潜意识中干涉大众行为”[6]88,其本身并不具有神秘的自主性。依照韩炳哲等西方学者的思考逻辑,算法是可以操纵人的行为的自主运转的主体,算法为了自身的不断运转而消费数字劳工的数据,作为工人创造的技术的算法反而成为工人异己的力量,资本通过算法操纵工人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活劳动被对象化劳动所占有。”[10]也就是说,在数字时代,如果只从活劳动被对象化劳动(算法、智能等)占有的角度看,就会陷入资本对劳动统治的同一性视角,只不过这一统治类似福柯的“权力微观物理学”,一种弥散性、隐蔽性的“权力布展”,而且显得更“人性化”与“合理化”。在网络社会,从事数字劳动,被算法控制,形成算法统治的“围城”现象,这是拜物教式地将算法统治泛化为一切社会关系所具有的形式。
但是,如果我们从马克思《资本论》所阐释的逻辑,即“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11]98入手,一旦从问题产生的前提进行追问,就必然引发关于具体劳动如何成为抽象劳动的追问,这一追问不能只停留于资本主义表象领域,而是要深入到商品生产本身。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生产价值”[11]2。同样,在数字时代,每个人的数字劳动产生的个人数据都具有质的不同。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是不可见的,按照海因里希的说法,抽象劳动是一个“实在抽象,这是一个人的现实行为中形成的抽象”[12]34,也就是说“抽象劳动是一种在交换中建构起来的有效关系”[12]35。简单来讲,正如木匠和裁缝师的劳动只有作为抽象劳动而形成价值才能进行交换一样,数字劳动产生的数据可以进行交换也是因为它包含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的特有现象。我们通常只在流通领域看到资本的增值,G-W-G',即在流通中获得了更多的货币,这种表象使资本看起来具有自我增值的神秘力量。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只有进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过程,才能发现剩余价值的秘密。一旦我们关注社会的经济结构,将社会现象产生的前提揭示出来,就不会仅仅停留于社会表象的层面。韩炳哲颠倒了这种关系,他认为依附于资本的算法是造成现代人处于“围城”现象的原因,而算法恰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表现出来的结果,因而他未能抓住现代人精神被控制的真正原因,滑向了对大数据表象的描述。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对数字劳动这一崭新的劳动方式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表象的描述,而是要看到这一劳动形式的本质。一方面,数字劳动依然没有脱离资本对劳动的控制。数字劳动之所以给人以“自由自在”的感觉,是因为没有看到劳动对资本的服从,只看到劳动者对劳动的自我管理的“自由”。那么,数字劳动是否摆脱了资本的控制呢?或者说,数字劳动是否被价值形式化?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角度看,数字劳动是不是价值形式化的劳动,并不是基于主体的自由自在或是外在强迫,而是主体的私人劳动是否表现为社会劳动。“但是当上衣、皮靴等等的生产者使这些商品同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麻布(或者金银,这丝毫不改变问题的性质)发生关系时,他们的私人劳动同社会总劳动的关系正是通过这种荒谬形式呈现在他们面前。”[11]93这意味着如果主体的劳动不能被社会所承认,其劳动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譬如菜农辛辛苦苦了几个月,最后白菜没有卖出去,烂在地里,那么菜农的劳动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其劳动也是没有意义的。数字劳动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数字劳动产生的数据有价值,其劳动形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其劳动包含了社会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一种在交换中建构起来的有效关系。”[12]35只要主体的数字劳动在社会总体中被认可、可以交换,其劳动形式就是价值形式化的劳动,因而就会以资本的增殖为目的。一旦劳动内在地受制于资本,就没有什么真正的自由可言了,这种所谓的自由只不过是给人的一种假象,仿佛劳动的背后并不存在束缚,行动的目的也只是自我优化,譬如,某外卖平台给外卖骑手制定奖励机制,外卖骑手似乎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单量达到平台规定的量,努力完成目标就可以实现自己的价值,其实不然。由此,我们只要朝数字劳动为什么以价值形式呈现进行追问,就不难发现资本对劳动的控制,洞穿所谓自由劳动的实质。
另一方面,数字劳动加深了对数字劳动主体的剥削。马克思分析了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根本差别:“但是很明显,如果在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会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13]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显著特征是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需求。在数字劳动中,数字劳动者在使用各类网络平台时创造了大量的数据,可平台并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而这些数据却是平台的生产资料,用户的数字劳动都成为了剩余劳动。福克斯将网络用户称为“网络奴隶”,认为用户在谷歌、脸书或推特等社交平台上的所有在线时间都是剩余劳动时间,从事的数字劳动都是剩余劳动。资本家将具有生产性的数字劳动无缝植入到我们的生活世界,劳动者没有了工作与闲暇的区分,他所受到的剥削进一步加深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劳动在侵占我们生活时间的同时并没有引起数字劳工的反抗或拒绝,是因为享乐时间和劳动时间相交融,劳动者在网上玩的同时创造了价值,进一步掩盖了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
资本控制下的数字劳动模糊了工作和闲暇时间的区别,从而加深了它对劳动主体的剥削,因此,我们除了要认识算法自身的非自主性,从而在客观上为主体解放创造条件外,我们还要从主体层面重塑人的“劳动权”。从个体角度看,由于资本、算法已经渗透到各个角落,与人相关的存在都暗含着资本逻辑和算法控制,所以很难有一举突破的方案。福克斯对基于数字劳动的算法统治提供了两种应对策略:一是缴纳资本税。对跨国公司和在线广告商征税,并将这些税收收入作为通讯费用分配给个人,或者捐赠给公益媒体项目。福克斯认为这种覆盖所有数字劳动和其他无酬的非生产性劳动的收入分配制度,将是一个很好的政治战略。二是平台合作。这是一项民间运动,即不是为了盈利和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从而将在线平台和数字劳动者组织起来共同生产。他认为将数字和互联网去商品化、去资本化,通过民间平台合作和点对点的产能扩张乃至创造一个经济领域,并将其组织为公共领域,使之成为数字资本的替代品,也是一种反对数字资本的斗争。
福克斯提出的第二种策略得到了奈格里等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支持。奈格里认为,工人自己在网络中创造的数字,因其在互联网上日益密切的合作,其生产能力大大提高;通过合作,劳动从资本中越来越抽象出来,这意味着它有更大的能力自行组织生产,那些大量投身于开源运动的网络数字劳动志愿者的纷纷涌现就是明证。开源运动是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的变体,共享软件是免费分发的,甚至不要求用户以奖励的形式支付报酬,而被看作是微软等企业的替代经济模式。此外,还有维基百科、在线马克思主义文库(www.marxists.org)等都是数字志愿者们通过网上合作,实现数字的、在线的、免费的知识共享,在这种开放获取模式中,没有商业性目的和营利性。当然这种免费劳动模式出于主体自身的选择,是主体自身的“行动权”,并非基于资本,而是他们自愿将知识共享,将自己的劳动数据主动奉献出来,这种共享数据、共享知识的无名志愿者们,开始了以抵抗资本的方式生产生活。当然,这种抵抗策略仅仅是对处于价值形式中的个人而言的,虽然其仍难逃避价值形式,但主体有了一定的自治性后,主体的解放就有了希望。只有真正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劳动逻辑取代资本逻辑,才能使网络世界的劳动主体到达现实解放的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