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花
改革開放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之前单一的社会利益诉求变得多元化了。这也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利益诉求表达通道日益多元化。政党作为联结国家与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它是社会利益诉求表达的最重要通道之一。西方社会主要是通过多党派的竞争性选举来实现多元化利益诉求表达的。而在中国,党建国家的历史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地位。虽然存在其他八大民主党派,但八大民主党派只是参政党,不是执政党,且八大民主党派的利益代表性处于缺失状态[1],它们作为政党,反映社会利益诉求的政治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那么,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表达与一元化的政党体制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冲突矛盾。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它究竟该如何实现多元化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这对于改革后的中国来说,是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汪晖用“代表性断裂”来形容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代表上所面临的难题。政党一方面超越先前的解决范畴,宣称其普遍代表性,另一方面却与大众,尤其是处在底层的大众更加疏远[2]。“代表性断裂”实际上所反映的正是政党在社会多元具体利益代表上的不足。为了弥补因缺少竞争性选择而导致的社会多元化利益诉求表达的不足,在政治体制内部中国共产党设计了人大和政协两个制度化的表达平台。人大主要是以地域和身份为中心的社会个体利益诉求表达为主,政协则主要是以界别党派团体的组织利益诉求表达为主。用学者浦兴祖的话说,就是人大代表对人民具体利益主要从区域(“块块”)的角度表达利益要求,政协委员主要从“条条”的角度来表达人民具体利益[3]。两者分别从个体和组织两个层面用制度的方式来保障社会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
在中国,人民利益的表达实际上有三条制度化的通道:第一条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表达,第二条是以人大代表为主体的、以地域为中心的人民具体利益的表达,第三条是以政协委员为主体的、以界别团体为中心的人民具体利益的表达。三条利益表达通道代表了三种利益代表形式。那么,三种代表形式有什么特点,它们三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在探讨人民利益代表的三种形式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界定一下人民利益这一核心概念。“人民”一词是一个政治性的集合概念。学者们把人民分为“具体的人民”和“抽象的人民”。“具体的人民”指的是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活动的民众,是人们简单相加的集合;而“抽象的人民”则指的是抽象的单一实体,是民众的有机融合[4]。中国政治中的人民更倾向于作为整体的“抽象的人民”这一概念,强调人民并非社会中单一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作为集体的、抽象的存在,是整体的、有机的统一体。因此,人民利益也不等于民众利益。民众利益,是共同体中众人的利益之和。而人民利益,它并非共同体中所有个体利益的简单集合,它是共同体中所有个体利益重叠交集的那一部分公共利益,是共和体全体成员最重要、最基本的那部分公共利益,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整体性利益。
人民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它具有不同层次。人民利益既包括具有一致性的根本利益,也包括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具体利益。根本利益是人民最主要、最重要的利益,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利益。“我们党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当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5]根本利益是涉及全体人民生存发展最基本的利益,是人民各类具体利益存在和实现的前提。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由中国共产党来代表。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规律—使命型”代表是人民利益最重要的代表形式。
一、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规律—使命型”代表
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规律—使命型”代表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利益的先知先觉,也就是说是基于党自身的先进性而产生的一种代表形式。关于“规律—使命型”代表的逻辑,学者景跃进论述得很充分:(1)社会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并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历史发展。(2)工业化大生产时代产生的无产阶级代表着最先进的生产力量,他们最具有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性。(3)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广大无产阶级无法认识自身的根本利益和真正利益。(4)掌握了历史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他们认识了历史发展的规律,也认识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马克思主义先锋队通过外部灌输的方式,帮助无产阶级认识到自身的根本利益。(5)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一员,党员都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他们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政治动员把普通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带领他们投身到人类解放事业的斗争当中去。由此形成了领袖—党员—群众自上而下的政治逻辑链。(6)马克思主义政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的最高宗旨,一切为着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人民利益在整体上和根本上是一致的,利益的差别主要存在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之中。两者之间若发生矛盾,则应以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为重。由于党组织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服从党组织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就意味着服从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6]。
从西方的代表理论来看,中国共产党基于先进性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与精英主义的代表逻辑有几分相似。柏克认为,不平等是自然的,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某些“公民类型”必然总是最优秀的。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统治团体是真正的精英,它们“是任何一个妥善组成的大型群体在本质上都离不开的一个有机部分”,因为人民大众是不能自我治理的,他们“在思想和行为上不能没有指引和导向”[7]。甚至连对直接民主最为推崇的思想家卢梭也认识到了精英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盲目的群众松散容易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受到延期短期利益的诱惑,以至于看不到公意的未来,这就需要一个立法者来引导。”而立法者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是“自信有能力改变人的天性的人”,所以委托人“要选出在任何智识方面高于普通选民的代表”,尽量选出比自己更有智慧的人来帮助自己行使权力[8]。
关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我们可以结合皮特金关于代表概念来进行分析。从授权—责任的维度来看,我们会发现,人民对代表其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是整体式的一次性授权。授权的方式则主要体现在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党建国家的历史事实可以看作是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整体式一次性授权的标志。也正因为党建国家标志着权力授予仪式的完成,因此,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不再需要通过定期选举的方式再次授权。
这种权力授予的方式,类似于霍布斯对主权代表者的授权论述:一群人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所有其他人订立信约,人群中的多数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力授予任何一个人或授予一群人组成的集体,使之成为其代表者。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得到的授权是无限的。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都被看成是其臣民所做的事,主权者的任何决断都对其臣民有约束力。每一个订约的人都对这个代表者“所做的一切行为和裁断进行了授权”“仿佛它们就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般”[9]。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对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进行一次性整体授权。一旦得到授权,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决断都对订约者有着强大的约束力,主权者不用再拘泥于订约者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自行作出决定和行动。
在霍布斯的论述中,主权者与订约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主权者享有权力,却不用承担针对订约人的义务和责任。而现在国家主权授权的逻辑,更多的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权责相当。授权的过程实际上是双方形成契约的过程。如果从授权—契约的角度来看,中国人民与中国共产党之间应该是存在着隐性契约的。这一隐性契约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使命责任的认同。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行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10]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党的历史使命实质上就是党对人民的承诺,而正是因为人民认可党对人民的承诺,所以隐性契约——一次性整体授权的关系才得以达成。隐性契约也预示着,得到授权后的党虽享有很大的权力,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党的一切权力的行使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最高宗旨。因此,作为人民利益代表者的党在接受人民授权后,他们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向作为被代表者的人民负责。至于怎样去负责、怎样去代表人民利益,这就涉及代表理论的另一个维度——究竟是描绘性反映人民诉求还是实质性代表人民利益。
从皮特金对《代表的概念》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代表(representation)一词最基本的含义是“再次呈现”。皮特金把代表分为“代指示”的象征性代表和描绘性代表,以及“代行为”的实质性代表。象征性代表则是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的关联没有什么理据可依,被代表者只是出于主观的心理因素,在情感和习惯上认定代表者在代表他们[11]。描绘性代表主要指的是代表像镜子一样如实反映、传递被代表者的需求和愿望。描绘性代表的有效性体现为代表对被代表者愿望诉求反映的准确程度[12]。反映的越准确则代表行为越有效,反之,则无效。因为要精准如实地反映被代表者的诉求,所以描绘性代表可能需要遵命于被代表者,按照被代表者的意愿去行动,这样才能重新呈现被代表者的诉求。在描绘性代表里,代表者只是再次呈现被代表者想法意愿的工具,他不能有任何不同于被代表者的想法和行动,代表者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的。在描绘性代表的逻辑中,被代表者对自己的利益诉求具有清醒的认知,他们知道自己真实利益所在。在进行诉求表达和行动抉择时,他们自身有着很强的判断能力,不需要求助于代表者去发现、识别他们的真正利益。
实质性代表所注重的是被代表者的利益,代表不一定非得按被代表者的想法意愿去行動,不一定完全接受被代表者命令指示的限制,而是应当自由地按照他所认为的最好的方式去促进被代表者的利益和福祉[13]。“代表者对民众回报以竭其卓越才智的服务,而非卑躬屈膝的顺从。倘若代表者牺牲掉自己的判断而听从民众的意见,那么他就是在背叛民众,而非服务民众。”[14]实质性代表所关注的是被代表者意愿背后更本质性的东西——利益。为了被代表者的利益,代表者可以不用顾忌被代表者一时的想法和意愿,独立去行动。描绘性代表是反映被代表者的诉求的工具,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利益代表,而实质性代表是从被代表者的利益出发,不拘泥于被代表者一时的诉求,更多反映的是被代表者实质上的利益。判断实质性代表有效性的标准在于代表者的行为决断为被代表者实现了多少利益。实质性代表的逻辑前提是,被代表者由于自身能力的缺陷,他们不能准确识别并把握自己的真正利益之所在,他们需要借助先进分子或者精英来帮助他们作决断。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更多的是实质上的利益代表。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利益的代表是基于自身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党不同于一般的人民群众,党是“群众中先进的、觉悟的、马列主义的、有组织的一部分”,有“它的特性”。党的特性就是它的先锋队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一特性决定了党对人类历史发展和人民利益的觉察把握会不同于普通群众。普通群众可能局限于自身眼前的局部利益或具体利益,而忽视了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而作为先锋队的党却能在把握历史发展规律的情况下敏锐洞察出人民群众自身所忽视的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先进领导落后、具体利益服从根本利益的逻辑,党对人民利益的代表就不能完全拘泥于人民群众方方面面的具体诉求,而需要从整体上去把握人民利益的根本之所在。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其代表方式更多是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党在执政过程中,虽要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但相对而言,决策过程是独立的,完全是基于党自身对人民利益的根本把握,因此,即使党与群众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更多是自上而下这样一种代表路径。
然而,人民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它也具有不同层次。人民利益既包括具有一致性的根本利益,也包括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具体利益。既然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人民的具体利益也同样需要得到代表和表达。学者胡筱秀认为,在中国,代表性问题具有其特殊性。最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与根本利益是由人民的总代表和最先进代表——中国共产党来代表的,而各个具体部分和局部人民群体的特殊利益以及少数利益则主要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同类型代表来表达。人大代表是按照国家法定的选举制度和地域特色设计代表各地区人民普遍参与国家管理的选举代表,政协委员是按照界别设计以协商委任的方式代表各界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委任代表,而统一战线领域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党外代表人士是以党外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身份参与国家管理的辅助代表。这些代表各有侧重,分别代表不同类型人民的具体组成部分,并作为全体人民不同组成部分的“替身”,几者意志的叠加和整合构成人民的共同意志[15]。
统一战线主要是团结不同党派团体的阵地,通过对各党派团体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人物的政治安排来实现其利益诉求的表达。从制度层面来看,对各党派团体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人物进行政治安排的渠道主要是人大和政协,通过把这些有影响力、代表性的人物推荐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得以实现。人大和政协实际上可以看作是统一战线落地的主要依托。因此,本文认为,关于统一战线的利益代表方式可以融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代表方式的分析框架之中。本文对人民利益代表方式的探讨也主要是对中国共产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种利益代表方式的探讨。
二、以人大代表为核心的“选举—代议型”代表
不同于中国共产党基于先进性对人民进行根本利益代表的逻辑,人大代表对人民利益的代表其合法性来源于选举,人大代表对人民利益的代表是基于选举—代议型的代表逻辑。人大代表是由地方选民逐一投票选出来的代表,多数票数是代表得到授权的标志。不同于封建社会君权神授的授权来源,人民是代表权力的来源。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出能够代替他们掌握国家权力的代表,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但代表所获得的权力并非终身,而是只在其代表职务的任期内有效。如果代表的任期结束,他还想继续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话,那么,就需要在下次的选举中获得更多选票,再次获得人民的授权。
基于“谁授权,对谁负责”的逻辑原则,得到授权后的代表自然要对选举他的选民负责。从授权原则出发,部分学者认为,代表只需对投他选票的选区选民负责即可,而不需要对全体选民负责。代表由各选区选举产生,投票行为意味着授权,选区选民授予了代表代替他们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代表与选民之间类似一种民法上的“委托”关系,代表就是“受托人”。代表要忠于选区选民的利益,要从选民的意志利益出发,履行代表职责。
有些学者却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代表并非特定选区利益的代理人,而是全体选民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要从整体出发,对全体人民负责。整个代表机关的所有代表被视为一个整体,代表机关的意志与全体人民的意志相等。代表机关与全体人民之间是一种整体委托关系。因此,各个代表是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而并非本选区选民利益的代表。代表虽然由若干选区的选举而产生,但是其目的仅在于谋取选举的便利,而并非代表具体选区和选民的利益。因此,一旦选出代表,任何选区或任何选民都不拥有约束代表行为的权利。
关于人大代表究竟是应该代表选区的局部利益还是代表全国的整体利益,我国的宪法法律并没有给出严格规定。宪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明确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且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代表法也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代表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選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国家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规定代表比例、配额制等方式来确保其代表人数以实现其利益。此外,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代表们在不脱离原生产单位的情况下履行代表职务。本职工作、选举单位也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人大代表利益代表性的因素。
这样一来,人大代表既要代表其所在选区、选民、单位的利益,又要代表其所属行业、群体的利益,因此,人大代表的利益代表性在宪法法律上是多元化的。学者邱家军提出了“角色集”的概念来形容人大代表利益代表性的多元化。他认为,人大代表实际上是一个角色集,集政党代理人、国家代理人、法律代理人、政策制定者及执行者和民意代理人多重代表身份于一体[16]。人大代表代表身份的多重性意味着人大代表对人民具体利益表达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建立在以地域为单位的选举之上,是宪法法律模糊化表述、兼职代表制等客观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除了代表内容中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代表之争外,还有代表权力行使方式的独立与遵命之争。强制委托论认为,代表是由委托者选举产生,代表必须严格按照委托者的意志行动,在履职过程中无自主权,只是委托者的“传声筒”而已,代表要如实反映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必须遵命于委托人的意志,像镜子一样精确反映委托人的意志需求。代表丝毫没有自己的自主性,他只是委托人反映自己利益的工具。委托人具有政治理性,他们非常清楚自己需要什么,非常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之所在。所以除了如实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外,他们无须代表其他方面的帮助。
但代表不可能每一件事都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这种情况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所有的被选代表实际上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无论是代表选区选民利益还是代表国家整体利益,代表都拥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相对独立地行使代表权力。代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既不能过于处处顺从自己的选民,事事接受选民的指示和授意,也不能脱离选民意志而完全独立。代表履行职责时,在总体遵循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基础上,基于对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去独立行使权力即可。
之所以赋予代表相对独立行使代表权的原因,除了在现实生活中,代表无法做到事事向委托人请示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委托人并非都具有政治理性,他们不一定清楚自己的切身利益所在。所以,委托人“要选出在任何智识方面高于普通选民的代表”,尽量选出比自己更有智慧的人来帮助自己行使权力。而一旦选出了这样的代表,就必然会出现“代表有时在意见上和选民的多数有所不同,而且他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如果选民坚持从绝对符合他的意见作为代表保持其席位的条件,他们这样做是不明智的”[17]。也就是说,基于代表的高超智慧,代表可能比委托人更能理解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之所在。也基于对委托人长远利益的考虑,代表可能违背委托人当下的意志,而独立行使代表权力。因此,从利益的角度考虑,委托人也必须赋予代表一定的自主权,而不必事事拘泥于委托人的意见。
虽然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以地域为单位进行的选区划分,但是为了让选出的代表具有代表性,在选举过程中,各个选区一般对所选举的代表有结构方面的要求。人大代表一般都是来自各行各业的精英人士或者有代表性的先锋模范。代表在利益代表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宪法法律虽然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所在选区选民、选举单位的利益,所属行业、群体的利益,但却没有规定在众多的利益中人大代表必须去代表哪一种利益。这样就为代表自主表达利益提供了空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对自主地选择自己偏好的利益进行代表。
但人大代表利益代表的自主性也只是相对而言的,他所表达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表达法律范围之外的利益。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选区和选举单位有權监督和罢免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回选举单位述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选民诉求的回应也越来越积极。代表对选民诉求的回应可能并非基于连选连任的吸引力,而更多是“基于选举过程中公民授权的认知和积极履职的道义责任感所激励”[18]。但无论是哪种原因,代表的回应性越来越强是个不争的事实。不少学者发现,地方人大代表越来越倾向于反映所在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利益。无论反映的是地方利益、选举单位利益,还是所在行业利益、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实际上都反映的是以地域和职业为中心的人民多元化的具体利益。因此,基于选举而产生的代表,一定程度上还是遵命于选民的意愿诉求的。
三、以政协委员为核心的“推荐—协商型”代表
政协作为人民具体利益表达的另一通道,其代表的合法性主要是源于政协委员的典型性。前文提到过,在代表理论中有一种代表类型是描绘性代表。描绘性代表致力于事无巨细地传递被代表者的意愿和诉求。描绘性代表可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代表者的特征、喜好、意愿和诉求不同于被代表者,代表者只是作为工具在传递被代表者的利益诉求。在传递过程中,代表者的自我部分是处于隐身状态的。另一种则是代表者各方面的属性特征相似于被代表者。代表者是被代表者中最典型的存在,他们当选为代表,无须过多去琢磨其他被代表者的意愿特征,而只需要如实客观地反映自身作为典型代表的意愿诉求即可。基于典型性而被选为代表,“取决于他是什么或像什么,进行代表与其说是要做什么行为,不如说是要成为什么事物。代表者不是代他者去行为,而是借助自己与他者的一致或关联、对他者的相似或反映,从而对他者进行代指”[19]。
政协委员在社会各界别各团体中是具有典型性的代表人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章程在关于政协委员的推荐条件中明确提到,政协委员一定要是“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士。也正是因为政协委员自身具有典型性,社会各界别、各党派团体的具体利益诉求能通过政协委员得以反映出来。但不同于人大代表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政协委员主要通过协商推荐方式产生。政协委员也有一定任期,任期时间与人大代表一致,县级以上政协委员任期为五年,县级以下政协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见,虽然是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但一旦获得推荐成为委员,并不能一劳永逸地一直作为委员来代表所在界别和群体的利益,而是仍需要在任期期满后再次获得推荐。也就是说,政协委员也同人大代表一样,是局部性的以定期授权获得代表权的。
关于政协委员的利益代表性,政协章程中并没有硬性规定政协委员的利益代表性,只是笼统规定了政协委员的职责主要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因此,“群众”是政协委员联系的中心。至于“群众”的范围,政协委员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定义。政协委员可以选择表达界别“群众”的利益,可以选择表达自己所在的行业“群众”的利益,还可以表达自己所在区域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利益代表的多重性决定了政协委员在利益表达过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自主空间。所以,尽管存在法律规范的一些限制,政协委员仍能相对自主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偏好。
四、三种代表形式之间的关系
我们已经对人民利益表达的三种方式进行了阐述,下面有必要进行一下对比和总结。从中西代表性问题的对比来看,人大代表关于人民利益代表的逻辑与西方议会议员利益代表的逻辑较为相似。而中国代表性问题的最大特殊之处在于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只占人民利益的一小部分。或者说,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主要是以地域为中心的人民具体利益。除了选举—代议型的利益代表以外,中国还有两种不同的人民利益的代表类型:一种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规律—使命型代表,主要代表的是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另一种是以政协委员为主体的推荐—协商型代表,主要代表的是以职业团体为中心的人民具体利益。如果说,人大代表对人民具体利益的表达主要从区域(“块块”)的角度表达利益要求,那么,政协委员则是基于各政党、团体、界别的协商推荐而产生,他们主要从“条条”的角度来表达人民具体利益[20]。
结合前文对人民利益代表的三种模式的论述,笔者自制了表1,分别从代表类型、代表的合法性基础、授权方式、授权标志、代表利益类型、代表方式、代表路径七个方面对人民利益代表的三种模式进行了简单对比。
正如学者闫飞飞所述,在对代表理论的研究过程中,我们总是不自觉地把代表理论限定在传统以代议机关为中心的对代表的理解上,而忽视了代表概念本身具有的多样性。我们需要超越传统研究中对代表理论的狭隘理解,从更广阔的层面来思考代表的理论与实践[21]。也正如学者胡筱秀所说,中国的代表性问题具有特殊性。我们在研究中国代表性问题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这种特殊性。在注意特殊性的同时,也不能抛开代表性问题的一般性。我们需要把代表性问题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研究。只有这样,中西方关于代表性问题的研究才能交流对话。
关于人民利益代表的三种类型我们已经论述完毕。我们发现,这三种类型的利益代表完全是基于不同的代表逻辑。那么,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人民利益代表的这三种类型它们关系如何,它们是如何实现统筹的?这是我们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
学者景跃进曾在文章中讨论过“选举式”和“规律—使命式”这两种政治代表理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从政治地位的角度而言,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党的先锋队所体现的“规律—使命式”代表要优越于经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依据有二:第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第二,在实践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22]。笔者完全赞成景老师对“选举—代议型”代表与“规律—使命型”代表政治地位的论述。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确实优先于人大代表对人民具体利益的表达。
那么,“推荐—协商型”代表的政治地位呢?首先,政协同人大一样,无论从宪法法律还是政治实践来看,它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所以,“推荐—协商型”代表的政治地位明显是低于“规律—使命型”代表的政治地位的。其次,从法定地位来看,人大是属于权力机关,而政协只是政治协商机关。政协作出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作为建议咨询机构,发挥着统一战线的功能。从法律地位来看,“推荐—协商型”代表的政治地位也是明显低于“选举—代议型”代表的政治地位的。从授权合法性来源来看,人大代表的合法性来源于自下而上的定期选举,而政协委员则主要是组织推荐。在现代民主政治中,选举是最重要的合法性来源。通过选举授权的代表模式其政治合法性远远高于经推荐产生的代表模式。因此,作为“选举—代议型”的人大代表无论在政治地位上还是在合法性上,都要优越于“推荐—协商型”的政协委员。即使“推荐—协商型”代表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代表方式,但在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上,它主要起着一种补充作用,是协助“选举—代议型”代表来更好地表达人民具体利益的一种手段和方式。用学者朱世海的观点说就是“协助代表人民利益”的关系[23]。
显而易见,人民利益代表的三种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下:“規律—使命型”的代表模式优越于“选举—代议型”代表,而“选举—代议型”代表又优越于“推荐—协商型”代表。人民利益代表的三种方式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不一。也正是因为三种代表方式的地位不一,所以在政治实践中,党与人大、政协的关系,尤其是党与人大的关系,呈现出复杂性特征。从法理上来看,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在政治实践中,各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都必须听命于同级党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从人民利益代表三种方式的关系来看,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党对人大的领导,实际上就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优越于具体利益代表的体现。坚持党对人大、政协的领导是坚持人民根本利益代表优越于人民具体利益代表的体现。因此,人大、政协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但强调党的领导,强调人民根本利益代表的优先地位,并不等于要忽略甚至取消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从历史的维度来看,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人民利益表达的另外两种形式,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时期曾经遭受过重大挫折。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规律—使命型”代表几乎完全吞噬取代了“选举—代议型”代表和“推荐—协商型”代表。只强调人民根本利益代表这一单一的形式,人民利益的代表是残缺不全的。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独立代表,必须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广大人民需求意愿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需求,才能真正把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具体利益的描绘性反馈可以提供充足民意信息。这些信息显然是党作出英明决策、作好人民根本利益代表的根本保障。这两种代表形式的缺失也必然会导致党对人民根本利益代表出现重大失误。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恢复了另外两种代表形式。
五、人民利益代表三种形式的统筹协调
在理论上,我们还需要继续厘清三种代表形式之间的关系,同时存在于中国政治体系中却基于不同代表逻辑的三种代表形式,我们该如何来统筹协调三者的发展?
首先,三种代表模式统一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根本目标。作为中国领导党、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利益、最根本的利益。”人大制度是党所选择设计的、用来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由于人大代表源于社会各行各业、各个角落,人大在反映人民各方面具体利益诉求上有着天然的优势。社会各方多元化的利益均能通过人大这一平台得以反映。人大在收集整合民意后,使之与党的意志相结合,形成国家意志(法律),再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政协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统一战线,就是党领导团结一切党外人士的前沿阵地。为了弥补地域选举无法顾及更多界别团体利益代表的局限,政协通过推荐的方式从社会各界别各党派团体中推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精英人士。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不同界别团体、不同层次人民具体利益的反映,另一方面有利于凝聚民智,为实现人民最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贡献力量。总的来看,无论是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还是人大、政协对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他们都统一于、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根本目的。
其次,坚持党对人民根本利益代表的优先地位。基于根本利益优先于具体利益的逻辑,党对人大、政协的领导是顺理成章的事。党对人大、政协的领导并不是要用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去取代人大、政协对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而是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对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都要服务并服从于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这一形式。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规律—使命型”代表与“选举—代议型”代表、“推荐—协商型”代表是一体两翼的关系。其中,“规律—使命型”代表是主体,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主体;“选举—代议型”代表、“推荐—协商型”代表是两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是两翼。“一体”和“两翼”是互相关联而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互相促进,共同致力于对人民利益的代表。
最后,在坚持党对人民根本利益代表的优先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在表达人民具体利益中的作用。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人民内部利益结构相对单一,利益较为一致。改革开放后,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改变了原来相对单一的利益分配格局,人民内部利益逐渐分化,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则意味着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得到了实现。那么,与以往相比,改革开放后人民具体利益的表达需要更大的空间。多元化复杂化的人民具体利益都需要得到表达。如果缺乏对具体利益的表达空间的话,民众诉求得不到有效传递,那么很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甚至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人大和政协作为人民具体利益表达的制度性通道,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反映不同阶层群体人民的具体利益诉求,为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党作出决策行动提供信息支撑。因此,人大和政协对人民多元具体利益的表达是实现党对人民根本利益代表的前提。只有在人民多元具体利益充分表达的情况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保证。
在政治实践中,人民利益代表的三种形式既相互独立,又有一定的融合交叉。在人大,可以保持党
员身份的代表占绝大多数,很多地方都是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党组是联系党委与人大最重要的桥梁,也是人大最核心的权力机构。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通过占绝大多数的党员代表和人大党组来实现,在以地域为中心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人大对代表的结构身份有一定要求,这一举措类似于描绘性代表通常所倡导的比例代表制,可看作是“选举—代议型”代表与“推荐—协商型”代表的一种融合。政协也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政协委员中也保持有一定比例的中共党员身份的委员,各人民团体中也都设有党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提名主要由党委组织部全权负责。人大、政协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通过党组主动请示汇报关于人大、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委也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来研究人大、政协工作。所以,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三种类型的代表形式实际上是融为一体的,三者相互交织,共同致力于人民利益的代表。
六、结语
在代表问题上,形式与实质之争由来已久。关于人民利益的代表,西方国家强调的是代议制下议员对各类选民具体利益的代表。基于连选连任的选举激励,为了获得选区选民的选票,議员在议会吵吵闹闹,不得不为选区选民利益争论不休。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各地选民具体利益的代表性问题。但关于整个国家所有选民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代表性问题,西方国家似乎并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不同于西方国家仅存在“选举—代议型”的代表形式,中国存在三种类型的代表形式:“规律—使命型”的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选举—代议型”和“推荐—协商型”的对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其中,“规律—使命型”代表很好地解决了人民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代表性问题。在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上,不仅有着人大代表对人民具体利益的代表,而且还有着政协委员对人民具体利益的协助性代表。无论是对根本利益的代表还是对具体利益的代表,中国关于人民利益代表形式从理论逻辑上来看要更为全面一些。
对中国代表性问题的理解,我们需要跳出代议制代表理论的传统视野,从更宽广的代表理论去解释中国的代表性问题。我们既要看到代表问题的一般性特征,又要看到中国代表问题的特殊性,不能完全套用西方代议制的代表理论来解释中国的代表性问题。我们需要用理论来解释事实,但不需要为了迎合理论而去裁剪事实。当现有的理论不能解释事实时,可能我们需要做的是,结合实践,不断去修正和发展出更有解释力的理论。
注释:
[1]杨爱珍:《政协委员的“代表性缺失”及其解决途径》,载《新视野》2014年第5期。
[2]汪晖:《代表性断裂与“后政党政治”》,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3][20]浦兴祖:《关于准确把握政协功能的思考》,载《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12期。
[4]谭安奎、张旭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利益”与“意志”的调和》,载《开放时代》2019年第6期。
[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6-1187页。
[6][22]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7][11][12][13][14][19]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版,第95页、第125页、第75-28页、第166-167页、第20页,第73页。
[8]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46页。
[9]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3-136页。
[10]《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8年10月28日。
[15]胡筱秀:《从形式代表到实质代表: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探讨》,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年第6期。
[16]邱家军:《代表谁?选民与代表》,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17]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4页。
[18]黄冬娅、陈川慜:《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谁更积极?》,载《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1]闫飞飞:《谁是代表,代表什么——代表理论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
[23]朱世海:《协助代表人民利益——关于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的实证研究》,载《探索》2009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党校。本文系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实践发展与理论创新研究”〔13JZD22〕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的制度空间、实现机制与完善路径研究”〔20AZZ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