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反腐败斗争历程及经验启示

2022-02-26 05:57李霄冰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斗争

李霄冰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室,广西 桂林 541004)

清正廉洁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不变的政治本色。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反腐败斗争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不断拓展。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期,对党百年反腐败历程进行系统梳理,深入分析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和经验,对逐渐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理论,更好地领导和推进反腐败斗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党初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反腐败实践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明确了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宗旨。共产党人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一切贪图享乐、追求私利、脱离群众、腐化堕落的现象都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在党的历史上,反对腐败的斗争从未间断过。在建党之初和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都进行了坚决的反腐败斗争。

1.1 警惕党内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

建党之初,随着革命根据地以及苏维埃政府的建立,物质财富增多了,党内也出现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的萌芽现象。1926年中共中央对腐败现象提出告诫,颁布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党内最早的反腐败文件和反腐行动。随后,1927年11月,毛泽东根据党和部队的工作经验,制定颁发了严以律己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又增加两条为八项注意)制度,为使这一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毛泽东还在部队中专门成立了“纪律检查组”,要求在全党全军中深入教育、严格执行。抗日战争胜利之后,解放区党政军持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与当时国民党统治区的贪污腐败现象形成鲜明对比,中国共产党获得广大群众拥护,深得民心。

1.2 强调党的思想建设上的廉政教育

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就提出在当时党和军队干部中出现了一些消极腐败现象,面对这些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享乐主义、平均主义等问题,要求用无产阶级思想来加强军队和党的建设。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系列重要文件,强调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指导来解决党内出现的教条主义、宗派主义和自由主义等突出问题,对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1939年至1945年期间,毛泽东发表了《纪念白求恩》《为人民服务》《愚公移山》等文章,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3 中央苏区开展的运动式反腐败斗争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由于复杂的历史遗存问题和社会原因,刚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中出现了少数干部乱用公款,挥霍浪费,甚至发生贪污犯罪等消极腐败的现象。1932年2月,中央人民委员会通过发布《帮助红军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通令,要求开展运动式斗争来反对贪污浪费,以此达到“驱逐各地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的目的。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又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出台“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等具体的严厉惩治条例。运动式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廉政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

1.4 充分依靠群众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

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面对严峻的反腐败斗争,于1932年3月提出把“检举运动”造成“广大的群众运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旨在通过发动群众的力量来防止政府中的不廉洁行为。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规定重大财政经济问题必须经过代表会议讨论,严格接受代表会议监督。另外,临时中央政府还颁布了统一的税收条例及细则等,建立预决算制度和会议制度,以便于更好接受群众监督。工农检察部所也颁布了相关法规,工农群众依据这些法规对政府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检查、监督和要求撤换罢免等。这些举措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在参与反腐败斗争过程中的积极性,极大地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1.5 制定严格的法规制度推进反腐败斗争

从根本上清除贪污腐败要依靠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一些反腐败法令和条例。1926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 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目的是严厉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迅速在全党和全军推广;同时,其他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条例法规等。1947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其他各大解放区也都颁发了有规定严厉的惩办措施的同类条例,对一切涉及贪污腐化的案件均予以严厉查处。中国共产党以自己的为政清廉赢得了民心,也赢得了战场的胜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反腐败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也面临着廉洁执政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

2.1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整党建党工作

建国前夕的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就明确了反腐败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人面对胜利,必须留有清晰的头脑,必须坚持发扬党在革命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作风和精神,在执政后建立一个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廉洁清明的国家。

1951年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做出整党决定;同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整党建党工作做出部署。要通过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以运动反腐败的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第一,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自觉保持先进党性。毛泽东提出要在全党范围内对腐败事件全部彻底揭露,对大腐败分子严厉打击,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中小腐败分子谨防再犯,最大限度制止挽救被不良风气腐蚀的党员。第二,开展系列群众运动,打击腐败现象。50年代初,中央先后发动“三反”“五反”运动以及“新三反”运动,旨在打击肃清党内人员贪腐及官僚风气,打击腐化侵蚀党员干部的资本家。“三反”运动对党和政府的廉洁状况作出了正确判断,遵循了“实事求是、不怕麻烦” 的精神,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作出不同处理,保证运动的健康进行,运动取得了决定性胜利。[1]第三,进行廉政法制和党纪建设。国家首次制订出台了惩治腐败条例,对贪污腐败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第四,重视监督制度的发展,发挥各阶层群体的监督力量。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重点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对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坚决遏制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但是,由于当时相应法制尚不健全,反腐败斗争主要依靠运动形式,缺少法律制度约束,带有部分主观性、盲目性等缺陷。

2.2 党的八大后反腐败斗争探索的新发展

党的八大后,在继续深入开展党内整风和农村整风整社等反腐败斗争获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上有了新发展。一是对贪腐行为采取了具体措施限制。195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坚决纠正一些工作人员待遇过高、生活特殊、铺张浪费的现象和消灭贪污行为。10月26日,国务院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确立赏罚分明的奖励机制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惩戒的种类、权限、程序以及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2]1960年中央颁布《关于调整责任干部特别供给、禁止“后门”供应商品的指示》,以具体规定抑制计划经济下衍生的腐败行为。二是树立廉政模范人物,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学习榜样。为了让廉政教育入心入脑,还注重利用榜样的作用进行廉政教育,宣传一些典型干部作为榜样,鼓励向先进典范看齐,比如“向焦裕禄同志学习”“向雷锋同志学习”“南京路上好八连”等,引发全国性向廉政模范、优秀党员、艰苦奋斗好作风学习的热潮。三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当时主要利用《红旗》《人民日报》等各类报纸对腐败人物、案件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报道。

2.3 “文革”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曲折

1963年到1966年间,中共中央开展了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四清”运动,旨在打击贪污盗窃等腐败行为。反腐败斗争的目的主要体现几个方面:第一,强调代替党和政府行使权力的革命委员会不要脱离群众,要接受群众的革命监督;第二,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要求反腐败也要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混进党内的修正主义分子清理出党;第三,开展“一打三反”运动,把贪污腐化、投机倒把等不正之风列为打击反对的对象,以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1968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1970年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是指示》和《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但是,由于“文革”时期公检法机关被破坏,党的监察机构和党纪条款被取消等导致腐败行为因缺乏有效制裁而泛滥,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各种决策在当时社会状况下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直到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召开,在党章中重新恢复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相关条款,但是总体上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两个凡是”,反腐败斗争从根本上来说没有实质性进展。

3 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反腐败持续深入推进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顺应时代,摒弃不符合社会主义和平建设的政治运动反腐败方式,在正风肃纪、制度建设、建设预防体系、全面从严治党等各方面持续反腐,使得反腐败斗争更深一步迈向法制化、制度化的科学发展方向。

3.1 坚持强调正风肃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清明的环境,中央在该阶段进行多方面的反腐败斗争工作。邓小平提出,要将党风廉政工作贯穿改革开放整个过程,要同时抓改革开放与惩治腐败,注重抓“少数关键”,这些论断极大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第一,端正党内风气。中央对当时作风中的六个重大问题进行清算,纠正了招收学生、招收工人、提拔干部、出国、农村户籍转城镇户籍、用权、公款邀请来客送礼建房、分户的不良倾向。第二,强调党纪教育。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央纪委出台《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和《关于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通知》,对于改革开放环境下的部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趋之若鹜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纠正。第三,出台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以法律条文对党员行为进行约束。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中央以及地方机关也制定了一千余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第四,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3月4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和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的重视和打击下,腐败势力有所收敛,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为今后持续反腐败斗争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3.2 持续推进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通过不断的实践,继续探求反腐败斗争的有效路径:第一,完善反腐败法规制度。为了增强廉政建设的实效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反腐败有法可依,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二,持续深化党政机关廉洁自律。为更明确、具体地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2001年9月,针对当时党存在的作风问题,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纠正措施。[3]第三,加紧对党内法规的制定。1979 年至1985年相继颁布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作为最高境界的“法治”,这些党规党纪的适时颁布,为党员干部自身行为提供参考,对于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是建立有序、健康的政治秩序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四大后,修订了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使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有规定可依,贪腐行为有文件可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监督权的行使。[4]第四,推行体制机制的改革。要求部队和政法机关等一律退出商业活动;加快省、区、市政府机关全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干部任用选调制度条例改革也迈上新的台阶。我国的反腐败斗争逐渐朝着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前进。这对不断探索反腐败斗争新层面,更好地建设执政党,更快地实现现代化有重要的意义。

3.3 注重预防体系建设

第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管约束。中央颁布试行党内监督条例,同时颁布巡视斗争试行条例,初步建成巡视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发挥。第二,继续改革体制机制。政法机关与经济产业达到完全脱钩,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同经济主体和直接经营企业脱钩斗争基本完成。第三,注重基层反腐败斗争。中共中央重视加强管理乡村集体资产,建设完善基层村务监督机制,重视事业单位和城市社区优良廉政树立。第四,推动反腐败走向国际。新世纪初,不仅在国际上达成反腐败公约,中共中央针对贪腐分子外逃现象在2007年初与50余个国家达成引渡、移交及司法方面的相关条约。在持续推进下初步形成了预防和惩治并举的反腐败的基本框架,反腐败斗争的现代化水平在不断提升且不断改进。

3.4 强调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经济政策进行调整,社会形势发生深刻变革,对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重大成效。[5]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老虎苍蝇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打铁还需自身硬”等系列重要论述,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指导。[4]反腐败斗争在多方面有了新进展:第一,继续严格纪律约束和问责制度。多次适应时代要求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严格党的问责条例;第二,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在一个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任务,表明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留空白。2019年,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都纳入监管范围,将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三,反腐败斗争愈加深化开展。2013年,党历史上首次编制中央党内制定法律的五年计划纲要;五年后继续发布了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越来越深入。

4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百年反腐败斗争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当前和今后反腐败斗争具重要借鉴意义,为新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反腐败斗争提供思路。

4.1 坚持党的领导,将反腐败斗争上升到战略高度

对反腐败的高度重视强调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充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各个场合多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必须做到警钟长鸣。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初期就开始重视腐败问题,深刻认识到党风问题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密切联系,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不忘将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党和国家的战略高度,并且根据每个阶段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确保党内优良作风。

革命时期,面对敌人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下,为保持自身纯洁性,毅然掀起了一场“反腐、肃贪、倡廉”的红色风暴。1949年,中国共产党人面对新的环境,以“进京赶考”的自觉和“决不当李自成”的警惕,迎接新中国的诞生。毛泽东指出,“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严重现象,如果不加以彻底肃清......有亡党、亡国、亡身的危险。”1962年,刘少奇和邓小平先后明确提出“党要管党”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长期执政的考验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各种风险挑战,始终坚持和加强改善党的领导。邓小平强调“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6]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将反腐斗争再次提上新高度。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稳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4.2 强调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惩防并举的反腐败斗争体系

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符合时代要求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反腐败斗争体系也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完善,更加注意尊重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在标本兼治基础上逐渐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立体反腐败手段。反腐败斗争逐渐形成并充分发挥预防、惩治、监督三大手段,来实现廉洁政治的一系列目标。注重完善相关法律规章,逐渐形成“1+4”为基本框架的包括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国愈来愈强调依法治国,法律制度规范的完善在党风反腐败斗争方面也发挥了强大作用,法制以其震慑力凸显:一方面有利于党员干部自检自查、自我约束、自行规范;另一方面为监督提供重要保障,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出台,推进监督机制发挥实效。以标本兼治、固本培元为目标,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

4.3 推进国际合作,勠力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

腐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历史性和长期性问题。一些贪腐分子向境外转移资金、外逃、跨国腐败犯罪等,既损害了国家形象,又威胁着国家利益,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反腐败斗争。中国高度重视国际反腐败合作,早在2004年中央纪委就强调要建立国际间打击腐败的执法司法合作,遣返引渡贪腐分子,返还涉案转移的资金。2006年我国进一步强调相关方面的国际合作。2015年启动“天网行动”,向外逃腐败分子释放了天涯海角、无路可逃的强烈信号。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完善反腐败追逃追赃法律制度。

中国不仅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交流合作,还发挥了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带头作用。2014年由中国主导起草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建立反腐败倡廉研究中心。2017年召开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首次在反腐败领域发表联合声明,书写了携手共治腐败的新篇章。[7]2018年9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与会中非国家领导人就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达成重要共识,并写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1)》,鼓励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由中国通过引领各个国家联合起来共同抵御腐败,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在全球反腐败问题上发挥国际合作强大作用,勠力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向构建国际反腐合作新格局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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