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权
(1.贵州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医科大学党史党建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25)
社区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诚如滕尼斯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指出,作为社会的基础和细胞,社区本质上是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相互关联的人群形成的共同体(Community)[1]。后继者由此将构建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视为社区建设的目标,继而认为社区建设是一项社会事业而非行政事业[2],其核心是重建社会资本[3-4]和培育文化共同体[5-6],最终目的旨在推动居民自治[7]和基层民主[8]。理论上,社区作为一个公共领域,实现社区治理有效的关键在于社区内部居民的自我治理与社区外部治理力量的协同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农村人口大量外流,乡村社会“碎片化”“原子化”等问题越发显现,乡村公共利益正不断被侵蚀,乡村社区公共性消解随之不断加剧[9],重塑公共性已成为实现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关键一环。
“公共性”(publicity)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和基础所在。在哲学中,公共性通常被视为一个形式性的概念,即将公共性作为衡量何为公共的一种形式化标准,以及检验是否公共的一种形式化底线。[10]尽管对公共性的关注起源于近代以来西方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研究的兴起,然而因不同学科流派存在不同的理解,学界至今尚未就公共性概念形成统一的界定。而一旦探讨公共性的话题,就不得不提到汉娜·阿伦特所作的贡献,她基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研究,认为公共性是公共领域最为典型的特征,并指出“公共”一词本身理应包含公开和共同两层含义[11]。也即是说,处在公共领域之中的一切事物都是自然的、能够为所有人听到、看到,乃至共同享有的,而并非归属于某一个人、组织或单位所有的。尽管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剧烈变迁过程中,人们对于公共领域的理解已经超出了当初阿伦特所定义的公共领域的范畴,但她关于公共性与公共领域关系的论述却对后继研究者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哈贝马斯也正是在继承和批判的基础上,指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认为“只有当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变成公共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12]。在西方关于公共性的讨论中,无论是从自由主义的哲学思辨,还是对个体理性的批判与反思,客观上都为公共性概念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在经历“舶来”到“本土化”的发展过程后,国内关于公共性的讨论也成为理解这一概念的重要构成。在李友梅看来,公共性“是以个人为基础并以超越极端个人主义即利己主义(Selfishness)为旨趣”[13]。她在研究中试图从公共性涉及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公共性的参与者、公共性的参与过程以及公共性的参与精神等四个方面分析公共性的特征。相较之下,田毅鹏则更为直截了当地将共有性、公开性、社会有用性以及基于正义和公正的社会理念视为公共性最具核心意义的四个要素[14]。综合不同理论背景的学者对公共性的认识,高红认为可以从价值维度和实体维度两个方面理解公共性[15]。在社区场域中,所谓价值维度即是要求社区居民具备公共精神,并以实现社区公共利益为目标,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区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而所谓实体维度则是指社区中的居民都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商定,并达成思想上的一致。由此认为,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公共性的内涵和特征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作为公共领域的核心属性,公共性是介于纯粹的私人性和普遍的国家性之间的、多主体能够进行自由参与协商和行动的公共领域。
从研究的视角看,与政治学家关注社区居民如何达成共识和一致行动不同,社会学家往往对居民社区参与的过程更感兴趣,其关注的核心实质上是社区中居民的社会行动。换言之,即社区中居民如何摆脱狭隘的个体意识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生活。基于此,所谓社区公共性,实际上是把公共性放置到社区这一特殊公共领域中来研究,社区成为容纳和承载公共性的一个空间,而社区公共性就成为了联结居民的纽带,它不仅具有公共性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和内涵。譬如,在社会治理行动中,社区公共性的主要参与者就是社区居民,他们走出家庭,自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实现从私人空间到公共空间的转化。在实际操作中,人们通常会以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居民的整合水平和居民社区参与的成效来评估社区公共性的情况。普遍的观点认为,作为实现社区多元治理格局的重要基础,社区公共性的缺乏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诸如政府难以有效动员群众,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意愿和动力缺失,“上动下不动”等问题将越发普遍,继而导致社区自身缺乏凝聚力,社区治理体系解体。
村民参与是实现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重要保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提升村民社区参与能力、如何激发村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问题,学界主要从四个角度作出解释:一是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出发,将居民参与不足归咎于社区社会资本的缺失和“空转”[16];二是从居民社区参与认同感的视角出发,认为传统“臣民意识”和“私民意识”的根深蒂固,居民社区参与文化尚不成熟导致居民参与不足[17];三是从利益关联机制的角度出发,认为社区与居民之间直接利益关联机制的缺失抑制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以上三个视角虽然对社区居民参与不足这一问题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并不能解释为什么一部分居民参与性较高而另一部分居民参与性较低的问题。相较之下,我们主要侧重从第四类视角,即从社区公共性视角出发,认为公共性的缺失才是导致村民社区参与不足的根源所在,只有重塑乡村社区公共性,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村民参与不足的问题。于是,把公共性带回社区治理,重塑乡村社区公共性,已成为当前乡村社区治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S社区原本是黔西B市的一些城郊村落。该社区的形成缘于近年B市在不断向外延展的过程中,当地政府通过“合村并组”的方式将邻近几个村落的村民集中安置管理。社区现有户籍人口324户1415人,而常住人口却不足千人,且多为老弱病残人群,青壮年人群大多在外上学、务工。近年来,伴随着S社区的现代性转变,社区公共性不断被消解,社区中的公共治理事务基本上由社区干部全权代理,社区居民参与程度低、积极性难以调动、乡村民主形式化等问题严重制约着S社区的发展。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将乡村社区描述为“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认为乡村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18]。一般认为,乡村社区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经济活动简单,其成员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人口密度较低、同质性强、流动较少;家庭在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成员关系密切且血缘关系浓厚;社区组织结构简单,职业分工单一。传统村落大多是这样一个熟悉的社会,乡民之间的关系是与生俱来的,而赖以生存的土地让他们的联系更加紧密。
传统村落中的人际交往是以世代相传的伦理为基础,严谨却不失团结,处于有序的交往规则中。合村并组前的S村就是这样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之间关系和睦,他们依靠祖辈传下来的熟人关系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但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村庄的人际交往开始以理性为基础,交往双方会更多的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利己倾向严重,原有的人情互惠规则日渐式微。
村庄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共同体,其公共性消解的表现之一是村民集体性生产生活的减少。20世纪50年代末期,全国农村大兴人民公社之风,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忙时农民集体生产劳作,闲时围聚田间地头或坝场聊天,若是某个村子放映电影,十里八乡的村民更是跑来观看,村庄公共性达到了一个顶峰。当然,这与当时社会生产力较低、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极度匮乏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重新分到了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制度推行初始,由于农民多是依靠人力进行耕种,农户之间也会互相帮忙。这一时期,村庄公共性虽有所下降,但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仍有很大程度的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变化,集体性生产生活逐步减少。
通过对S社区的田野调查,该社区村民集体性生产生活减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耕种生产方式转变。一方面,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无论是耕种还是收割,机械化的使用程度都比较高,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过去邻里相互帮工、集体劳作的场景已极为少见;另一方面,在许多村民看来,进城务工的收益远高于种地的收益,村民家中的土地要么撂荒,要么租出或流转。二是精神文化载体的“转嫁”。在过去,村民的精神文化载体主要依托传统节日、集市、坝场(村庄消息传播的集散地)等;而现在,政府为了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在村庄建起了文化广场和图书室,还会定期组织文化下乡活动,但这些文化产品却遭遇“冷场”。在吉登斯看来,以上诸多事实的出现,实质上都是乡村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代性后果[19]。
作为能动的行动主体,即便置身于相同的社区环境中,村民社区参与行动也会因个体性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为便于分析,学界通常会以社区居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性为依据,将原本异质的社区居民简单归为两类[20]:一类是“社区内群体”,这类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都比较高,关心公共事务,且能够积极自觉参与社区行动;另一类则是“社区外群体”,相较于社区内群体,这类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相对较低,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如同社区内所发生的一切都与其不相干,不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有时候甚至会妨碍或阻滞社区治理秩序。现实中,这两类人群在任何一个社区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并且在社区参与行动中,两类群体总会表现出明显的区隔性特征。
在S社区调查走访的过程中,我们总能从受访村民的言行中比较清晰地感受到社区中两类群体的存在。其中,“社区内群体”成员主要是以乡村社区集体利益为中心,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愿意支持或服从社区干部安排,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其成员主要包括在职乡村社区干部(即村干部)、已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教育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工作者以及大学生志愿者等文化水平比较高、有能力、思想进步的人群。这类村民在日常的社区生活中时常会借助自身的资源禀赋优势,为社区公共事务建言献策、出资出力,积极帮助社区中的弱势人群。而“社区外群体”成员则主要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关心也不愿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其成员主要包括社区中的部分既得利益者、好吃懒做者、唯利是图者等人群。这类村民由于为人处世过分计较得失,不愿为集体贡献力量,在日常的社区生活中往往也不受人待见,社区内的冲突和不和谐多数时候也是因这类人群引发。
尽管相较于过去相对落后的乡村社区村民而言,现代乡村社区中的村民社区参与意愿有所提高,但在现代性冲击下,由于乡村社区人际关系的淡漠,村民的整合水平降低以及过度关注个人利益等原因,现代乡村社区中村民的社区参与行为实际上并不尽如人意。从行动的目的或价值来看,所谓乡村社区村民参与,通常是指作为行为主体的村民以实现社区共同目标或价值而自觉参与社区事务的行为和过程。其初衷旨在影响社区决策,改善社会治理环境,推动社区有效治理。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城市社区抑或乡村社区都正经历着较大地转型发展过程。特别是伴随着城乡制度壁垒的消除,加之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速,客观上不仅加剧了城市对乡村资源的“掠夺”,同时也使得乡村社区由原本“封闭的”“熟人社会”转变为“开放的”“半熟人社会”[21]或“陌生人社会”,乡村社区内部异质性因素的增长不断消解传统乡村社区公共性。通过对S社区的田野观察表明,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刺激下,乡村社区内部要素的异变实际上正进一步加速公共性的消解。
作为社区参与最重要的主体,村民广泛而积极地参与,是实现乡村社区公共性的重要条件。然而伴随着我国乡村社会的现代性转变,公共性的不断消解已成为制约村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症结所在。
由于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长期外流,乡村社区的青壮年村民已不多见,长期生活在社区的居民主要是一些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弱病残者,尽管外出务工或求学的青壮年人群偶尔也会回到社区,或通过各种网络渠道了解并参与社区中的各项公共事务,但由于长期在外,其对乡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价值认同等难免与社区的居民存在各种各样的偏差,因而实际参与效果并不理想。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只是数量上的表征,随着城市文明不断向农村辐射与扩散,农村社区居民开始效仿并向城市居民的生活、生产方式转变,视野的开阔与思维的转变,促使部分农民去追求他们认为体面的工作,而不再愿意跟土地打交道。甚至有一些村民在利己理性的驱使下,没有意识到自身作为乡村社区成员的身份,不仅不愿参与社区事务,而且还处处干扰、阻碍社区正常秩序。对于大多数村民而言,无论是在地或不在地,他们既“无心”关注乡村公共事务,也“无力”参与其中。
文化是人类行动的根本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要用中华民族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决不可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22]。在中华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文化的传承和延续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力量之源,也是无数中华儿女引以为傲的文明结晶。作为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农耕文明,传统血缘宗法制度、高度集权的皇权统治制度等思想根深蒂固,至今仍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尽管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许多传统文化的“遗留”已逐渐式微,但诸如“君臣”观念、“官民”思想、权力崇拜等意识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发达城市社区自然的现代化逻辑不同,S社区的形成实际是近年来国家加快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现代化的结果。因而面对强大的国家政权力量,人们一方面将乡村干部视为代表国家权力的“掌权者”,认为一切公共事务的决策权都掌握在干部手中,村民是否参与并无太大影响;另一方面,乡村干部又被视为国家管理乡村社会的“代理人”,认为一切公共事务的责任都是乡村干部的职责和分内之事,村民参与可有可无。于是,当有关乡村社区的公共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时,村民就会抱怨村干部无为,却极少有人参与到治理过程中,他们大多持观望态度,但又期盼着有能力的人解决问题,自己不愿出风头,而是等待“搭便车”。
尽管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在国家自上而下的组织安排下,乡村社区基本上都已建立了一套全面的社区治理体系,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保障机制不健全,加之多数村民社区参与意识不高,一些条件较差的乡村社区难以有效地调动村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多数时候是以被动参与为主。从S社区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制度体系设计不健全。表现为制度内容的设计没有明确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具体内容、形式等问题,这使得那些即便有意参与社区治理的村民无所适从。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也直接导致了第二个问题,即由于制度设计过于笼统、缺少程序性,制度操作性就会比较差。村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离不开制度的指导,而一旦制度本身仅仅是从宏观或抽象的层面加以限定,且不具备良好的操作性,村民将无法按照制度规定的方式参与社区治理。这不仅会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合理性,而且也会直接抑制村民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制度激励效果较差。参与社区治理通常只是村民的一种自发或自觉的“临时工作”,参与者通常是基于某一共识或一时热情而积极行动,且多数时候是受到某种外在因素的刺激和激励,很少有人会将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作为一项专门的活动,除非这种行为活动被赋予某种职责或价值。因而如果相关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效果,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行为将难以维持和延续。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3]。这是对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方向,而作为实现社区善治的关键内容,社区公共性能否得到有效重塑,将直接关系农村社区治理的成败。围绕“如何重塑乡村社区公共性”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组织建设、目标设计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同时着手,为重塑社区公共性营造良好的环境。
组织建设本质上是回答“谁来参与”的问题。新形势下,乡村社区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问题和挑战,实现乡村善治必须改变过去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或由外向内的单一的社区治理结构,重视作为乡村社区构成主体的村民参与力量,构建一个由政府、市场、村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体系。一方面,多元主体参与是重塑乡村社区公共性的基础。多元社会主体合作共治,是我国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4]新时代的乡村社区治理已不再是党委和政府的“独角戏”,乡村社区公共性的增长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合作共治的结果。另一方面,社区公共性的增长也能够激发多元主体社区参与的积极性。能否有效激发元多主体社区参与的积极性,是衡量一个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社区公共性的增长有助于提升社区各构成主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社区内生动力,从而构建一个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
成员的价值判断是社区公共性的基本构成要素。重建社区公共价值本质上解决的是“治理为了谁”的问题,回应这一问题需要处理好居民个人利益与社区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尽管从个体行动者自身而言,社区中各参与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有所不同,但对于处在同一社区中的行动者来说,只有坚持共享的价值目标,才能维系其生存和发展。因此,不断优化乡村社区治理的目标设计,重建社区公共价值,是维系持续参与乡村社区治理的重要路径。具体而言,社区公共价值的重建首先要以村民需求为导向。广大村民既是乡村社区治理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乡村社区治理的直接受益者。乡村社区治理是否适应并满足村民的公共需要直接影响村民的社区参与行动。因而在社区治理的目标设计过程中,应畅通村民需求反馈渠道,遵从社区“公意”。其次,社区公共价值的重建应重视营造社区共同体文化。本质上,社区共同体文化的营造旨在整合成员个体性差异,凝聚社区居民的社区共识,强化成员的社区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认同,让居民积极参与社区行动,减少“搭便车”现象。最后,社区公共价值的重建不断拓展社区公共空间,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动往来,以应对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社区中不断出现的“原子化”和“陌生化”问题,提高社区凝聚力。
科学的制度是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保障。不断加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建设,能够为村民社区参与行动提供合法性保障。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合理的参与机制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应以社区公共需要为基础,充分考虑社区“公意”和合法性,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从制度运作的层面看,不断创新社区参与制度,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将有助于激活社区公共参与。对于社区参与行动者而言,参与行动本身应该是发自内心的,否则行动难以维持和延续。这就要求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社区公共参与应在遵循制度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治理的形式和手段,以吸引和激励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治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党建引领作用,通过树立榜样示范、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等形式激活居民的参与度,带动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