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能力导向下公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2022-02-26 00:44杨天勇任晓宏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公安

杨天勇,任晓宏,王 燕(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麦可思研究院跟踪调查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情况每年发布一次《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学专业已经连续10 年被评定为“就业红牌专业”,主要原因是“就业率较低、失业率较高”“就业满意度较低”“市场就业压力较大、空间较小,薪资待遇以及未来前景相对于其它专业而言相对较低”。《2020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9 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依然是法学专业学生,为85.5%,2018 届就业率是87.7%,2017 届就业率是88%,明显呈下降趋势。有人把这一切归咎于法律职业门槛太高,法律职业考试也被广大考生称为“中国第一考”①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法考涉及15 门学科,教材厚达360 万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达290 多个共计220 万字,练习真题有150 万字,基础阅读材料达700 多万字,法律职业考试也被广大考生称为“中国第一考”。2018 年有人统计,我国实施司法考试16 年来,全国报考人次达619 万多,截至2018 年有88.8 万人通过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14.3%。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等,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调查显示,法律行业同样遵循着二八定律。少数律师集中了大部分的资源和人脉,导致律师收入差距很大,有的律师刚解决温饱,有的律师年入千万;同样,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也是凤毛麟角。从全国“十杰”法官办案情况可以看出,一名优秀的法职人员,需要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全面的职业能力,通过法考,不一定能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教育部在2011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 号),提出面向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②参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112/t20111223_168354.html。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法治理念教育不够,二是培养模式单一,三是学生实践能力不足,四是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提出的解决之道是:一是要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训练;二是要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注意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要着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具体的目标是,面向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公安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典型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必须抓住职业能力这个核心。

一、公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公安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早,很多学院都有二十年以上的发展历程,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时间越久,缺点和弊端也就越明显。

(一)公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沿袭通识教育的思路

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沿袭通识教育的思路,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强调“宽口径、厚基础”,虽然也提出培养“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但由于理念的限制,“强能力”的说法只是纸上谈兵。通识教育的思路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教育目标的设定上,要素结构失调。公安法学教育是典型的职业教育,教育目标不应当是纯粹的通识教育。现今的公安法学教育,通识知识占据了三分之一左右,这种思路与公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目标定位相左,也与4 年的时限性相冲突。

第二,在教育模式上,定位为职业素质教育。这种培养模式的特点为法律理论知识在学校学习完成,法律职业培训则由用人单位实习完成。这种培养模式的缺点是学生虽然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不紧密,实践经验不足,学生毕业后,需要有2 到3 年的实习期才能独立处理案件。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以讲授为主。在职业素质教育模式下,教学中大多采用演绎法,比较重视系统讲解纯理论知识,详尽地传授法学理论和解释法律条文是教学特色。这种教学方法的特点是“纸上谈兵”占据着课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运用法律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四,在实践教学上,只是一种演练,缺少实战体验。从公安院校的法学培养理念、方案和课程体系设计来看,对精深的法学理论学习要求高,而对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职业知识、执业技能、执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却不够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公安法学教学实施的模拟法庭也是演练性质,学生在事先写好脚本的基础上上法庭背诵演练,缺少真正的法庭体验,导致法科毕业学生尽管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却难以迅速适应法务工作这种尴尬现象。

第五,在考核评价上,重检视知识掌握程度、轻能力的考核。在当今的公安法学教学中,依然是以教师为主体,在考核方式上维护了教师的“权威性”和“话语权”。在这种考核方式下,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得不到发展,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得不到提高,甚至会受到打击或压抑。

(二)公安法学教育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公安院校以政治建校,非常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法学专业也不例外。所以,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思想政治课程往往开设5 到6门课程,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坚定其理想信念,激发其爱国热情,改善其精神面貌。这种现象却导致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学校开设《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也只是灌输知识,缺少体验式教育。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它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法官“集体嫖娼”案、法官与检察官受贿案、律师泄密事件等案例的发生,以及“死磕现象”“勾兑现象”等等,都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失的表现。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法学毕业的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在实际工作中,不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在一个完全不懂法律的当事人面前使用“法言法语”,致使沟通困难,人为地增加办案难度。二是对法律的认知、信念和敬业精神不够,走极端。一面是法学理想主义严重,脱离社会实际,不顾现实国情,去追求理想的法律实施状态;另一面是抛弃理想,成为缺乏思想和信念的“法律匠人”,追求成为“玩法高手”。三是由于人际交往能力和协调能力差,导致人际关系不和睦。大学毕业生普遍抗压能力差,在现实中碰壁后,就变得牢骚满腹、愤世嫉俗甚至思想偏激,容易造成心理不健康。

法律人要真正拥有职业伦理修养,通过一般知识学习是不能获得的,而是要在实践体验中领悟。一个人只有真正理解法律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意义,真正拥有正确处理法律事务中各方面关系后所获得的成就感,才能理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法律人的意义。公安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要想拥有高水准的法律职业伦理,必须接受职业伦理教育,然后,在追求正义中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的体验并获得良知升华,如此才能产生高尚的法律人。

(三)公安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虚位

公安法律人才进入公安领域的其实很少,绝大多数是从事法律职业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法律职业技能应该是他们的看家本领。用人单位的调查反映,法学专业学生很能空谈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理性精神等,也就是说他们知道法律思维是怎么回事,但在具体法律事务中的表现却不如人意。这与在校时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虚位有关,即教学计划中有“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但在实际教学中却并没有落实。缺少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就无法进行理论提升、归纳和总结,很难提高法务能力和法律素质。这样的法科学生,普遍存在着专业知识学习不主动,知识单一而零散的问题,面对具体的法务工作无法整合运用各种知识解决问题。这种种表现,说明学生在校期间缺乏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综合能力欠缺。

作为法律人,最基本的要求为:一是准确掌握法律概念,二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形式推理,三是运用多种知识完成实践推理并做出结论,四是对已经做出的裁判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等。但在解决法律实际问题中做到基本要求远远不够,关注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能够周旋于方方面面,让各方面的人都满意,这些更为重要,更显示出法律人才的本领。

二、公安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公安院校作为行业性高校,其特征是行业性和应用性[1],法学专业培养的理应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型人才要能合理地解决实际问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就显得非常重要。法律职业的技能体现为运用法律知识和其它知识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法律知识是由法律相关概念、术语、关系、逻辑体系、价值追求等组成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法律技能则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包括法律事实认定、证据取舍、法律关系认定、法律条文解释与适用等专门化的技术性的社会活动。法律职业依赖专业性,就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也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标志[2]。所以公安法学教育应该围绕法律职业能力这个核心开展。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另一类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能力。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包括两种:一种是对社会与人性的洞悉和理解能力,另一种是人际沟通与达成协议的能力。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能力包括: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解读、描述、论证的能力,二是对证据进行提炼、审查、运用的能力,三是对案件完整地分析和审理的能力,四是具体案件中法律法规的适用能力,五是法庭中辩论策略与具体辩论的能力,六是法律文书制作能力。

(一)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以人为本”的法律职业人才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及新兴知识和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法学教育的价值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之后被党的法治中国建设决定赋予了更为深刻的内涵。当前公安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就是提高法治专业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进法治专业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公安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要围绕这个目标向更加精细入微的“环节性”和“细部化”改革。发达国家的经历表明,市场化的经济发展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产品竞争到资本竞争,第二阶段是人才竞争[3]。市场经济早期的规则是产品竞争和资本竞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知识经济阶段,竞争的核心要素必然转变为人才竞争。所以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第一要务就是培养以职业为导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因为卓越法律人才作为人力资源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第一资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资本。“以此为导向,作为开发人力资源、积蓄人力资本、决定人才市场规模和质量的法学教育,肯定会迎来一个以人为本的新时代”[4]。

(二)公安法学教育改革需要以法律职业能力为导向的突破口

中国法学教育的得失成败不仅关系无数家庭的企盼,而且关乎法治中国的进程。法科毕业生就业遭遇寒流,导致法学教育在社会中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公安法学教育更应该要有这种危机感,为扭转这种尴尬局面而想尽办法。为此,公安法学教育首先需要调整的是培养目标,即培养具有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能胜任法律诉讼及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并根据这样的思路来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公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职业技能,只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因此,法学教育应在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加强法学实践教育。要改变过去重视科研胜于教学、理论教学挤占实践教学的现状。在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的同时,还应当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学生只有在明白社会需求和心理适应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社会效益在哪里,如果教学进行创新改革,把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目标,那么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的问题就时日不远了。

(三)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需要面向公安基层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

作为西部公安院校,一定要遵循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要求。西部要跨越式发展,就需要社会长治久安,社会长治久安就需要一大批法律人才,这些人才要具有奉献精神,能力要强,能够留在基层,即“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所谓“下得去”,就是培养学生具有扎根基层、奉献青春的理念,没有服务基层法律事务的决心和热心,是很难做到“下得去”。所以,实践教学中要安排学生下基层调研的课程项目,学生只有在解决基层老百姓法律问题中获得尊重和满足感,才能培养出扎根基层的热情。

“用得上”就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能力,即具有良好的法学知识和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难题的能力。学生没有对基层法律实务的真实感知,很难有立足于司法环境之中发挥其实际价值的能力。

“留得住”是对基层法律人才三观的考验,对社会与人性的洞悉和理解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在正确的三观指导下,去体验基层百姓的需要才能获得。学生中大多数是在丰富物质条件下成长起来的,要培养他们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法学教育必须改革。

三、公安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能力的培养路径

(一)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加强“校地合作”,共同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一般认为,二战后德国之所以能经济腾飞,主要是因为建立了“双元制”的职业教育体系,且这个体系还成为2008 年世界经济危机后德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坚实平台,也是德国能成为世界装备制造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双元制”(DualSystem),即办学方为“一元”,企业或用工方为“一元”,合起来为“双元”。其实,所谓“双元制”,就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按教育部意见,地方公安院校应当与地方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合作,共同探索联合培养机制①法学面对的实务部门,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被称为“院院合作”“院局合作”,为表述方便,统一简称为“院地合作”。。这种新机制应当重点解决培养目标的问题、课程体系问题、优质教材开发问题、教学团队建设问题、实践基地建设问题以及合作的常态化问题等。

1.“双元制”职业教育下的法学教育特点。“双元制”职业教育下的法学教育,教学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中心开展。为此,在与用工方合作过程中,一是坚持“双元性”原则。即是“院地合作”,不是地方单位与学校简单的结合,而是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学习与工作的结合,还包括教学管理与运作的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与职业教育供给的结合。二是坚持“协调性”原则。在“双元制”体系下,要注意相关各方的利益,包括学校的利益、实务部门的利益、实习学生的利益。同时,注意协调教育教学的方针要与国家的教育方针一致、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一致、与学院发展要求一致。三是坚持“职业性”原则。所谓“职业性”原则,就是毕业生在职业劳动中能体现职业教育的成果,即通过职业劳动的维度(地点、范畴、资格、地位等),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标准(专业、课程、教学、考试等),从而使劳动者在职业中游刃有余。职业性原则要求专业设置要以社会对职业的需求为依据,教育教学要以职业能力要求为目标,课程开发要以工作过程为线索,教学实施要以行动导向为原则,考试考核要以职业资格为准绳[5]。

2.争取省级政法委、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的支持,力争“院地合作”在政策体制上的突破。目前的“校局合作”“校院合作”是什么样?无非是签订一个基地协议,学院派出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基地派人辅导就完事。这种合作方式有很大的问题:第一,合作单位只是派些简单的活给实习生干,学生以观摩为主。因为缺少制度和政策的约束,合作单位无需承担什么责任,往往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结果就是合作单位与学校距离越来越远,为学生提供真正动手实践的机会明显不足。所以,实习生学到的知识有限。第二,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在德国,应用型本科生的第1 个实习期往往安排在第3 个学期,即在专业学习和专长学习之间,好处是学生学习一些基础理论后,得以知道自己将来要干什么,需要什么能力和技术,对职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知,获得职业的尝试。在我国,大多数法学专业都安排在第7 或第8 学期,马上所学不能马上用,等到实习时前面所学的有些课程都忘记得差不多了。而且,所学内容很多,但实习单位分配的事务往往很单一,根本学不到东西。第三,实习过程以观摩为主。因为只能观摩,缺少参与实际工作,目的契合度太低。

产生以上种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公安法学教育缺乏政策支持,实务部门与学院之间缺乏相关制度限制,使学校与实务部门产生距离,无法真正培养出具有熟练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这就需要学院与地方政法委沟通,制订相应政策和平衡相应利益,使得实务部门对实习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切实负责,让实务部门把合作教育当作义务并形成传统。

3.围绕实务部门的需求开展“院地合作”教育。学院应注意选择恰当的实务部门,一般选择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和市级公安机关比较合适。因为这些部门对法学理论有一定的支持需求,对合作教育的需求更强烈。学院应当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完善“院地合作”关系,学院与实务部门只有在互惠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人才培养链条上的无缝对接。学院要发挥知识理论优势需要“走出去”,与实务部门联合攻关,共同解决实务中的难题,帮助实务部门培训员工,扩大合作范围,挖掘合作深度。久而久之,当实务部门看到“院地合作”所带来的提升人力资源的种种成果与好处,就能认识到共建教学平台的优越性,就会更加重视支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院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教学需要“请进来”,聘请实务部门的高层领导与核心骨干担任兼职教师,来校开课或举办专业知识讲座。

此外,要建立学院与实务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的长效机制。特别是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多与实务部门联系,认真听取实务部门领导与行业专家的意见,以扭转实务部门对开放法科生实习的错误认识,提高实务部门对合作教育的热情。

4.开展深度的“院地合作”,培养能力本位的双师型教师。学院领导要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呼吁政策支撑,力争财政支持,建设双师型教师学习锻炼平台。一是定期派出理论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安基层等部门挂职锻炼或顶岗锻炼;二是聘请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素养的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并互派人员交换岗位进行顶岗锻炼;三是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学院定期开展法律实务专题报告,法律实务部门适法的具体做法与学院法学理论课教师进行交流,把所遇到的问题与学院法学理论课教师共同研究。

5.学院应当建立院地合作中心,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这样能使“院地合作”在规范、有效、健康中运行。合作中心专门负责学院与实务部门的联络,一方面为教师实践科研架桥,另一方面为学生的实践活动铺路。合作中心要选用有一定的实践教学经验和熟悉合作教育运作机制的工作人员或兼职教师。要加强合作中心的管理,加强管理就要加强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全面了解法学专业,包括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二是熟悉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的状况,与政府部门和实务单位等保持定期而广泛的联系,对“院地合作”教育项目进而统筹规划并协调安排。

对外,院地合作中心作为学院的代表,其基本的职责一是代表学院与实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促成实务部门与学院达成某一合作教育项目;二是管理实践实习,制订学生实习守则、专业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等实践实习管理规定,确定专业实习大纲等实践实习的内容。

院地合作中心的建设任务一是为确保学生实习实训能保质保量,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二是建立一套学生实践能力和实践效果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过程的质量监控和结果的检查评估;三是及时总结“院地合作”的成功经验,并加强活动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职业需求为核心开发课程,以项目化模式培养法律职业能力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1880 年对兰德尔(C.C.Langdell,1826-1906)论合同法的一篇书评中提出了一个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6]公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中,能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备敏捷的法律思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人才培养的关键是人才培养计划的设计,贯彻人才培养计划的核心问题是开发“两性一度”的课程和建立创新性的教学模式。建立“能力本位”的课程体系是公安法学教育课程改革的趋向,强化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是核心,必须全面提升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综合能力与素质。

项目化课程是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构建课程内容,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这是一种“能力本位”“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实施“能力本位”教学,需要开发项目化课程。开发项目化课程,应当注意几点:一是根据公安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进行社会调查,确定教学目标。二是根据专业定位与岗位要求,以及岗位常规性、典型性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确定教学项目。三是根据项目任务确定训练情境和训练任务。教师的任务,就是设计教学情境和设计学习任务,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建构知识,通过完成任务形成技能;学生的任务就是在情境中自主学习构建知识,通过完成任务逐渐形成能力。实施项目教学法,要注意课上与课下的学习活动安排,可以小组形成学习团队,有分工有协作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所有任务都由学生自己完成。检验考核学生学习成效的内容就是学生完成任务所形成的“成果”。学习成果应当进行交流,由学生与老师共同评价。学生通过复盘学习、训练过程,在反思中构建知识形成稳固的能力。这一系列活动,应当就是项目化课程教学模式的要义。

创新的项目化课程教学模式,还应当注意:

第一,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以职业能力为核心设置法学理论课程群。“双元制”的特点就是以职业活动为中心设计课程。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法学课程,要以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做到知识面广、深浅适度、综合性强。以刑事法学为例,一般法学教育开设《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不再单独开设《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甚至不需要开设《宪法》《法理学》《法学导论》等法学基本理论,而是以职业需求为导向,把相关理论合并在一起,编成一本综合性的《刑事法学理论》,并配以讲授分析、案例讨论等方法形成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刑事法学课程。

第二,以职业需求为核心,基于法律实务的实际操作编排实践课程群。学生如果不积累直接性的职业经验,动手能力就出不来,实践课程就没有意义。“双元制”课程模式,是以培养学生在司法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基本从业能力(包括岗位技能能力、方法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为目标。法学实践课程开发步骤:一是职业岗位分析,二是课程规划,三是课程内容设计,四是教学环节设计,五是教学手段设计,六是考核体系与方法设计等环节。这里要强调的是,创新的课程开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需要有省级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持,形成深度的“院地合作”;二是需要以学院专业教师为主体并发挥地方行业专家的作用形成课程开发团队。

(三)建立职业能力导向的考核制度

在学院中,考核往往是学生学习的指挥棒,严格而科学的考试制度,是职业能力导向教学改革成功的关键。首先,学院与实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法律职业能力考试规定》,在《规定》中规定法律职业能力考试的常规标准和最低标准。其次,要树立正确、科学的法律职业教育考试观。法律职业教育考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考核检查、巩固、评价学习法律知识的结果,测试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职业教育考试重视法律实务的操作技能考核,考试内容来源于学生即将从事的法律职业实际工作情况,形成一种“职业能力导向”的考试新模式。新模式可将结业考试分为法学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其中,理论部分占总分的40%,实践部分占总分的60%。实践部分的考核重点关注操作过程,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与他人的协调沟通等内容。最后,把学生的社会服务环节成果纳入学习成绩考核。不管是学生的社会调研成果还是社会服务过程的反思作品,通通纳入学习成绩评价内容。这样能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服务社会的主动性。既使学生在社会法制调查、送法下乡活动、普法宣传活动等社会活动中了解社会、认知社会,同时在认知司法与执法情景语境中提高自身的适法能力;又能使学生养成提交实习日记、实践体会和反思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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