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福明,王 海
(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道德究竟是普遍的,还是相对的?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涉道德的基本性质以及道德哲学这门学科的客观价值和研究范式,对这一问题作何种回答会直接影响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这一问题的困难主要在于人们难以处理好道德生活的多样性和道德规范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如果以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似乎很难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容易走向忽视道德多样性的道德普遍主义抑或是流向否定道德客观性的道德相对主义。然而,这两条道路之间,还存在第三种选择,即同时强调道德客观性和道德相对性的道德历史主义。道德历史主义者认为,一定的道德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客观性和真理性仅存在于特殊历史阶段下的社会共同体中,不存在凌驾于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之上的永恒道德真理,因此道德哲学的研究必须对相关的社会历史因素予以充分考虑。
如果有一种道德理论,具有绝对的普适性,可以精确、严格如自然科学一般,那么人们的所有实践问题就能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可是,现代哲学家们对这种理论的探索,似乎向我们表明,这种理论并不现实。
近代以来,在科学、理性、自由等现代精神的推动下,人们在自然科学、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领域一路高歌猛进,取得了一系列革命性的突破和成就,这些成就坚定了人们关于社会进步的信心,树立了人们对于科学、理性、自由等现代价值的信念。在启蒙运动时期,人们对这些现代价值观念的推崇发展到了高潮,正如恩格斯所言:“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1]在这种启蒙精神的影响下,进步的信念和科学、理性、自由的价值诉求几乎被推而广之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实践领域。这意味着,现代自然科学研究中被奉为圭臬的精确、严格、可普遍、可重复等标准被拿来要求实践研究,意味着指导实践生活的道德理论必须是系统的、可普遍化的一般规则。这种诉求正是现代道德哲学研究中普遍主义的体现。正如万俊人所言:“‘现代性道德谋划’旨在为现代人类和现代世界提供一种普遍有效的伦理解释和统一有效的道德伦理规范系统。而展开这一‘道德谋划’的基本理由则来源于普遍进步的现代价值信念。”[2]
概言之,道德普遍主义指的是在道德哲学研究中,对道德的一元性、绝对性、普适性抱有坚定信念,并且试图通过发现道德的可普适化原则以规制道德实践的伦理学主张。这种道德普遍主义是现代道德哲学最基本的精神气质,其核心是本质主义的一元论,它试图对道德作本质主义的一元理解,并从这种理解出发,确立道德哲学的第一原则,进而对人类繁复的实践生活进行统一把握和指导。这种思想在伦理学中的具体形态既包括了以康德、罗斯等为代表的义务论和以边沁、密尔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也包括了霍布斯、洛克等人开启的契约论。可以说,除当代美德伦理以外,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规范伦理学几乎都有这种普遍主义倾向。“理性为自身立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所有有理性者的共识”等等,都可看作对道德普遍主义的具体说明,它们都试图凭借理性对繁复的人类实践活动“立法”“计算”,以抽象的第一原则规制人类具体的实践生活[3]。
如果这种追求知识的统一性、整体性的普遍化尝试在实践领域能行得通,那么或许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人类实践问题。凡遇到实践上的困惑,我们或许可以比照康德的可普遍化法则,以检验其是否可被所有有理性者共同承认,或许可以按照功利主义的“公式”来计算结果、权衡利弊,由此一切的实践困难都会迎刃而解。然而,正如义务论和功利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的批评所指出的那样,纷繁复杂的实践生活总有着这样那样的例外,这些例外对普遍主义道德理论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在具体的、特殊的、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所谓“大一统”的普遍道德原则,更像是不完全归纳,一旦普遍的道德原则给出的指导方案与人们的道德直觉发生冲突,其合理性便不可避免要遭到质疑。
除了来自外部经验的挑战,不同的普遍主义道德理论之间也存在矛盾。如果说,面临外部经验的挑战,道德普遍主义还可以通过对自身理论的修正和调适勉力维持的话,那么,不同普遍主义道德理论之间的矛盾就不是那么容易克服的了。这种矛盾根源于作为其核心和出发点的第一原则间的分歧和冲突,正是这些分歧和冲突使得不同现代道德理论之间众说纷纭,甚至在某些重要的实践问题上莫衷一是。分歧之所以是根本性的,乃是因为这些第一原则的争论根源于其对人类本性和道德本质的不同理解。比如,在康德那里,人之为人,不仅是因为人是自然王国的感性存在者,更重要的,人同时是目的王国的理性存在者。人不仅受到感性欲望的诱惑,人更受到理性命令的召唤。在此意义上,道德的本质便是纯粹理性的绝对命令,因而每个人都必须按照他本人也愿意,其同时作为一条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照此要求,一个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说谎,即便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说谎可能会挽救一个无辜者的性命。相反,在功利主义者那里,人始终处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4]。因此,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在这种趋利避害人性观的主导下,道德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而每个人都应该以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方式去行动,照此要求,只要一个人每次说谎给自己带来的利益都比对别人造成的伤害大,那么这个人就应该每次都说谎。二者间的分歧显而易见,即便后来的研究者们不断对这些理论进行改造,但迄今为止,这些分歧仍没有在实质上达成和解。
普遍主义筹划的失败使不同的现代道德理论陷入彼此间无法说服的混乱状态,这种混乱状态令人们对普适性的道德理论逐渐失去信心,最终迫使普遍主义道德筹划走向自身的反面——道德相对主义。在道德相对主义者看来,道德是相对的,不同文化中的群体甚至是不同个人都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因此,并不存在超越文化背景和主体视角限制的道德真理,当我们谈及道德真理时,至多是局限于某一特殊文化背景内部的相对真理,而非超越特殊文化限制的绝对真理,因为根本不存在那样的真理。
道德相对主义并非现代社会特有的产物,但上述道德普遍主义筹划的失败使这种道德相对主义在现代社会获得了更为独特的表现形式,比如20世纪二三十年代盛行的情感主义。这种情感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主观道德相对主义,即将道德看作因个人的主观性而异的一种道德相对主义。在情感主义者看来,道德并不是某种非真即假的实证知识,严格说来,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因为,照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来看,一切有意义的知识要么是分析命题,即谓词的内容可以从主词中分析得来;要么是综合命题,即谓词表述了超出主词之外的经验内容。而有关道德的命题,既不是分析命题,也不是可被经验检验的综合命题,因而无所谓真假。究其原因,是因为道德判断中始终存在着某种不能被继续还原为事实的成分——价值,正如理查兹和奥格登所言,“‘善’被断定代表一个独一无二、无法分析的概念……因此,当我们在句子‘这是好的’中如此使用该词时,我们仅仅是指‘这’,而增加‘是好的’对我们的指称没有任何影响……它充其量只是一个情感的符号”[5]。可见,在他们眼中,“善”是无法进一步被分析和还原为“真”的,或者说,“是”与“应当”是分裂的。因此,他们进一步认为,所有的道德评价或道德判断不过是道德评价者或道德判断者主观好恶、情感、态度的表达[6]14。因此,当一个人说,“偷盗是不道德的”时,无非是在表达“我不赞成偷盗”或者“我厌恶偷盗行为”,并希望以此唤起他人的相似态度。然而,一旦道德判断沦为仅关乎个人好恶的意见表达时,道德的适真性①(truth-aptness)和客观性便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正如龚群与陈真所言,“如果道德判断没有真假,任何道德判断或道德批评都会失去意义,因为我们不知谁对谁错,因为道德判断本没有真假!”[7]可见,这种情感主义实质上不过是一种相对主义,在它看来,“自称的合理论证也许有,但真正的合理论证不可能有,因为本来就没有。”[6]24
道德相对主义在一些现代非理性主义哲学家那里表现得更为极端,尤其是在克尔凯郭尔和尼采那里。
克尔凯郭尔敏锐地察觉到各种现代道德理论中第一原则的武断性,他指出,所谓道德第一原则的确立本身是无法再以理性的方式追诉其合理性基础的,因而是非理性的、独断的。在《非此即彼》中,他表述了两种对立的生活方式:美学的和伦理的[8]。在他看来,感官享受为主的审美生活与追求道德完善为主的伦理生活之间,不存在合理选择的根据。因为,“假使某人面临对这两种生活方式的选择,但尚未决定选择哪一个,他无法提出任何偏爱一方而放弃另一方的理由”[6]52,因为在欲望和理性之间进行选择,人们无法仅依据其中一方的标准来进行选择,除非他们早已对二者进行了预先的选择,比如,很多人可能会基于理性人的立场而选择合乎理性的伦理生活,这就意味着他们根本没有真正地选择,因为他们早就预设了理性的立场。也就是说,“尚未作出选择的人……必须选择他的第一原则,并且正是因为这些第一原则是第一原则,在推理之链中先于任何其他原则,因而没有任何终极的理由可推演出来支持这些第一原则”[6]52。总之,由于各种选择背后的最终依据必然是缺乏依据的,因此,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依靠的就不是理性推理,而只能是主观意志的非理性“抉择”。无独有偶,尼采也发现,在现代道德理论中“原来旨在作为客观性来诉诸的东西事实上是主观意志的表达”[6]143。只不过,尼采的发现更具危险性。当尼采以主体意志或强力意志来取代理性充当道德的基础从而鼓吹一种“超人道德”或者“主人道德”时,结果只能是走向一种非道德主义或超道德主义。
总之,不论是现代的情感主义者,还是非理性主义者,都将道德普遍主义的后果推向了道德相对主义,甚至是道德虚无主义。
如果说道德普遍主义忽视了道德实践本身的复杂性,因而是片面的,那么作为另一极端的道德相对主义则因过分强调道德观念间的差异性和无公度性,同样是片面的。不过,道德理论不一定要非此即彼,在这两种极端之间,还有另一种相对折中的选择,即道德历史主义。
道德历史主义首先是作为对道德普遍主义的反动出现的。与道德普遍主义强调道德的抽象性、普适性和绝对性相反,道德历史主义强调的是道德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多样性。在道德历史主义者(如麦金太尔)看来,首先,道德具有历史特殊性,每种道德形态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着不同的道德概念和道德规范,面临着不同的道德问题。其次,道德哲学的研究不是一劳永逸的,以非历史的态度进行道德哲学研究是不可取的。道德哲学研究必须结合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进行,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道德理论也只能从具体的社会历史中产生[9]。再次,凌驾于历史之上,具有普适性的道德理论是不可能的。那种试图以普适性的道德原则去统摄一切时代的实践生活的想法,由于其忽视了道德的社会历史性,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而且这种空想本身也是现代社会这一独特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最后,绝对的、永恒的道德真理是不存在的,道德的正确性依赖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况。
可见,道德历史主义所强调的恰好是道德普遍主义所忽略的。他们忽略了,“道德不止是一种知识,而且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和价值实践。因而其普遍性的证明还需要诉诸文化的和生活实践的解释和证明”[2]。他们遗忘了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为我们揭示过的道理:关于实践的学问(伦理学或政治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正在于其可变性、不必然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历史主义都看到了道德普遍主义的局限,也都强调道德的相对性,因而二者间存在明显的相似。这种相似主要表现在二者都否认存在着永恒绝对的抽象道德真理,都强调不同道德观念间的差异性和无公度性。
正因二者间的这种相似性,很多时候,人们将道德历史主义当作是道德相对主义来指责,认为道德历史主义由于过分强调道德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将会动摇道德的客观性基础。可是,这种指责是否站得住脚呢?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关于道德相对主义的区分,目前学界尚不存在完全统一的说法。学界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是把道德相对主义划分为文化相对主义、规范相对主义和元伦理相对主义三种。其中,文化相对主义主要流行于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之中,这种观点认为,不同文化环境中的道德观念或同一文化中不同历史阶段的道德观念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没有哪种道德观念是不受文化背景限制的,因而不存在超越文化背景或时间限制而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或道德体系[10]。规范相对主义则更进一步认为道德上的对错是相对于特定文化背景的社会而言的,因而在特定的社会之外,并不存在绝对的道德对错,也就是说,道德规范的正确性是相对的[11]。至于元伦理相对主义,则是说在不同的道德原则或体系之间,没有可以用来评判它们的可靠标准,因此,人们不能在道德原则或道德体系上达成一致。
文化相对主义与规范相对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只是对不同文化背景中的道德相对性进行事实描述,并没有涉及对道德本身的客观性和正确性的评判,后者则在文化相对主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直接根据道德的相对性事实作出否认道德客观性和正确性的价值判断。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文化相对主义并不是一种真正的道德相对主义,真正的道德相对主义是那种直接否认道德的客观性和正确性的观点②。在此意义上,道德历史主义其实更接近文化相对主义而不是规范相对主义,因为道德历史主义仅指出道德的历史性和相对性,通过这种强调以反对道德普遍主义,并没有直接否定道德的客观基础。元伦理相对主义从不同道德原则或不同道德体系间的不可通约性这点上讲,它的观点可以被看作是对道德普遍主义筹划失败后果的元伦理学表述。由于道德普遍主义本身就是道德历史主义所要揭示和批判的对象,因而道德历史主义显然也不是元伦理相对主义。
仅从概念上分析,并不足以充分回应道德历史主义遭到的相对主义指责。因为,如果道德历史主义没有为道德客观性提供担保的实质性主张,那么将其当做道德相对主义来指责或许也不无道理。毕竟,即便将其视作文化相对主义,它和真正的道德相对主义也只是一步之遥。那么,对于道德历史主义而言,道德的客观性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大概有以下两条路径。
第一,肯定不同道德体系中某些核心成分的普遍性来保证道德的客观性。虽然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告诉我们,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道德具有差异性和相对性,但他们的研究同时也表明,不同社会中的道德同时存在一定共性。有的道德价值几乎是所有不同背景的社会所公认的,因为这些道德价值是一个集体赖以存续的基础。比如人们日常所说的“盗亦有道”就是这种情况,如果盗贼团伙内不存在“勇敢”这一道德价值,那么犯罪活动的开展将会是低效的,而如果盗贼团伙内不存在“公平”这一道德价值,那么团伙成员很可能会由于分赃不均而发生火并。因此,道德历史主义似乎可以通过强调那些作为不同道德体系之核心部分的道德价值的普遍性来为道德客观性提供担保。至于道德的相对性和特殊性,则可宣称其主要体现于各道德体系中具有明显差异性的非核心部分或边缘地带。只不过如此一来,道德历史主义便有可能被指认为不够彻底,因为,道德历史主义之所以是历史主义的,在于它一开始就反对将任何道德价值看作是绝对的和普遍的。况且,关于哪些价值是各道德体系中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核心部分,哪些价值是各道德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的非核心部分,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第二,面对这种困难,道德历史主义可以选择肯定道德进步。肯定道德进步不需要对任何道德价值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作出担保,而只需在历史的发展变化中,对这种发展变化的动态趋势作出价值上的肯定。这样的话,道德历史主义既可以彻底地贯彻其历史主义主张,又能通过肯定道德进步对道德的客观性予以保证。看起来,这似乎是克服上述困难的合理选择,但这种选择又会面临着其他问题。关于道德进步的信念并不是不可置疑的,事实上,历史的发展显然不是一帆风顺的,道德史也如此。不可否认,人类历史上明显属于“道德滑坡”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阶段并不少见,如果道德始终是进步的,那么像第二次世界大战这样的道德灾难又如何解释呢?关于这个问题,道德历史主义者或许可以通过强调“总体趋势”以对其所宣称的道德进步加以补充,说明总体的进步并不否认过程的“曲折迂回”。不过,即便如此,也还存在一个更为麻烦的问题,那就是判断道德进步与否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参照对象,否则进步或上升便无从谈起。
由于参照对象的意义在于为道德进步提供标尺,它可以是一定的道德真理,也可以是一定的道德目的,还可以是某种形式的评价标准。但是,这些参照对象能否真正解决道德历史主义的麻烦呢?
首先,如果以一定的道德真理作为道德进步的参照,那这样的道德真理必不能是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观念。因为,肯定某种特定价值观念为终极道德真理相当于把特殊的道德价值抽象化和绝对化,而这恰恰是道德历史主义一开始便反对的。
其次,道德目的也不能为道德进步提供参照。因为,各种现代道德理论间的分歧已向我们表明,即便是对于道德目的,哲学家们也有着各种互不相容的主张,各种主张间的对立则又关涉更深层次的对于道德本质和人的本性的分歧。即便像麦金太尔所主张的那样,退回到前现代的道德传统中,也会存在不同道德传统间难以互相说服的困难,因为亚里士多德理解的道德目的,显然不等同于托马斯·阿奎那理解的道德目的。
最后,历史主义通过确立某种形式的道德评价标准为道德进步提供参照。然而,谁之标准?何种标准?这种标准首先不能来源于某一特定的道德传统内部,因为任何特定传统的标准显然不能为一切传统所接受。另外,这种标准也不能是凌驾于不同道德传统之上的抽象原则,因为在历史主义看来,任何人都处于一定的传统中,个人正是通过传统才获得对自我的理解、对传统的理解,并且获得与这种传统中的其他成员的相互理解。因此,没有人能够跳出传统找到一条不带任何视角的评判标准,也可以说,传统之外无标准。
归根结底,道德历史主义的困难在于,它既不能将任何特殊的道德观念绝对化和普遍化,又不能完全地否定道德的客观性。正是由于这种两难,道德历史主义不得不将评价标准诉诸历史本身,正如麦金太尔所选择的那样。他指出,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某些对原有道德观念构成挑战的“偶发事件”逐渐出现,原有的实践准则逐渐不再能应对这种新的问题。“正是以传统的信奉者对这种事件的反应方式,以及伴随其反应的失败或成功,传统才获得或未能获得理智上的成熟。”[12]在此,麦金太尔的标准主要是道德传统应对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反应能力:如果说一种道德理论比另一种道德理论更好,那么依据正在于,这种道德理论能够克服被其取代的那种道德所难以跨越的障碍。
只不过,这种将评价标准交给历史的做法,似乎又存在为现实辩护的风险。因为,某种特定的道德形态如果是现实存在的,按照历史主义的观点,似乎就潜在地表明了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就像黑格尔说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因此,有必要利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这种历史标准的内涵加以补充,正如恩格斯在论及黑格尔这句话时所指出的,“在发展的进程中,以前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性的”[13]。也就是说,只有同时认识到道德历史主义标准中革命性的一面,历史的标准才不至于沦为替现存道德的合理性做辩护的工具。就此而言,道德历史主义真正有价值的地方倒不在于它为现存道德提供了多么完美的解释,而是在于它为批判现存道德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做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14]
综上所述,道德历史主义作为一种介于道德普遍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之间的选择,是游移在道德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一种主张,这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张力既是其魅力所在,也是其困难所在。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以是否合乎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客观需求为检验道德的标准,同时看到道德的客观性和历史性,道德历史主义才能既不将任何具体的道德价值永恒化和神圣化,又不至于走向没有任何客观标准的道德相对主义,既对现实道德的多样性做出合理解释,又同时保持道德理论的革命性和批判性。
注释:
①即道德判断适用于真值评价的特点。
②参见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一文,文中作者在文化相对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指出前者仅是描述性的事实判断,后者才是规范性的价值判断,因而前者不是真正的道德相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