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公众在期待每年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虽然各级审计机关为提高政府审计质量做了不少努力,然而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却不如人意,在审计整改难方面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 “屡审屡犯”成为一种怪圈。在我国现阶段,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促使审计结果的执行,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问题比查处审计违规更重要,更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审计 整改 监督
一、屡审屡犯成因分析
“屡审屡犯”问题成因复杂,需要我们辩证地、具体地来分析和看待。一方面,我国现行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对象,每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是相对固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发现的问题类型与往年也有相似之处,这就容易给公众一种“老面孔、老问题”的感觉。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过程中,一些经济制度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实际情况,一些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不牢、认识不足,缺乏正确的整改态度,自我定位有误,行政观念有误,忽视审计建议。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整改执行过程中常常“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下文,被审计单位对落实审计处理意见推诿搪塞,那些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却很少得到惩处,而且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情况缺乏跟踪督促力度,很多问题在整改期内未整改或未积极整改,甚至当年已经整改了的下年继续出现,导致“免疫系统”功能中的审计预防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审计质量也大打折扣。
二、对策和建议
如何破解“屡审屡犯”的怪圈,改善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推動完善制度健全法制,减少问题产生的根源,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所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非常重要。为了更好的促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审计整改监督力度,健全整改跟踪后续检查
跟踪检查督办是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审计只有查出违规问题后及时并有效地解决问题,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但如果处理问题的方式只是停留在整改为主、处理人员为辅的阶段,跳不出“屡审屡犯”的怪圈就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我国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审计整改监督力度。只有高度重视整改情况的后续检查工作,特别是将不间断的后续检查与报告相结合,才能保证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
第二,加大审计公开力度,充分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可以有效地将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填充审计结果跟踪的缺陷。将审计调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吸引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在审计执行过程中面临的瓶颈问题,以此改善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提高政府审计质量。另外,利用审计公告公开透明的特点和强大的舆论引导力,引起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从主观上提高他们审计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屡审屡犯甚至拒不整改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对于拒不整改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由监督检查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此外还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济领域中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形成强大的审计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从而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第三,加大司法机关执法力度,有效执行审计问责
虽然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处罚建议权,但审计机关本身并没有为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权。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处理可以起到较好震慑作用的。对此,可以利用政府审计“免疫系统”中的揭露性功能的方式,将相关案件以及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增强审计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震慑力,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因此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加大司法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事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确保审计执法处理、处罚决定全面落实。司法机关对审计移送的大要案件线索,要严于执法,对“屡审屡犯”问题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持一种严打态势。与此同时,对于干扰审计问责调查的人员,对于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对于屡审屡犯、拒不整改的人员,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的人员,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政府审计机关要从严问责,严惩不贷,只要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审计机关的震慑性与权威性,从而提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
第四,健全审计整改监督联动制度,推动政府审计问责制走向常态化
防止“屡审屡犯”,显然不是仅靠一个部门发声就能解决的。审计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分类督办、相互合作,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审计调查结果,通过查漏补缺、完善相应制度、健全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切实促进审计整改,提高政府审计质量。审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高效落实审计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组织部门应把督促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纳入议事日程,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来评价单位领导干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与相关领导人的评先评优相挂钩;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决定中涉及的应扣交款项,对存在的财务管理缺失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要严厉追究整改不力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建立审计整改监督联动制度,强化审计整改的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的、具备整改条件却拒不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提高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权威与威慑力。
总之,审计问题整改关系着审计工作成果能否得到落实,关系到审计机关的权威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法律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健全审计整改监督联动制度,积极地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每一个问题,是各个政府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我国政府审计的目的。审计机关一方面应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查违法违规案件,严格督促审计整改,严处相关责任人,另一方面应更加注重从相应机制、体制层面解决问题,在更高层面充分发挥政府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真正的将审计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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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青山:《关于如何应对审计屡查屡犯问题的思考》, 《中国审计报》,2013年7月31日第005版
张俊文:《制度效益枯竭与制度体系充能论》,《时代金融》,2011年第12期中旬刊
王志伟:《审计公告引发的思考》,《审计研究》2006年1期
施向群:《审计整改落实是谨防屡查屡犯的重要措施》,《新会计》,2011年9月
作者简介:姓名:巩宁 性别:女 民族:汉 籍贯:山东平原 学历:硕士研究生 现有职称:中级 出生年月:1981.1 单位信息:云南省审计厅 研究方向: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