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支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研究
——以山西省某市为例

2022-02-23 19:30
中国市场 2022年33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经营主体

高 鹤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 太原 030002)

1 研究背景及思路

当前,在党中央全力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力量。该主体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巩固脱贫攻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就山西某市54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项目特点、发展预期、负责人情况(包含年龄、性别、学历、从业经历等)、支付业务认识、金融服务诉求等方面予以摸底调研,分析总结该市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领域上的供需矛盾进行梳理,分析供需矛盾间存在的根源,提出可行性解决路径。

2 山西某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情况分析

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山西某市列入培养和关注名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有544家,其中:5家国家农工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46家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73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44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76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范围涉及种植、养殖、林业、服务、制药、农产品加工、 批发等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以下三种特征。

(1)经营主特征突出。一是中年男性居多,544家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显示,超过80%以上为男性,年龄在40~55岁;二是年龄与经营规模存在耦合关系,年龄低于35岁以下的经营主,产业规模较小、品种单一,年龄在40岁以上的经营主,多为龙头企业、示范社等规模较大主体的负责人;三是经营主受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平均文化水平在中专以上,受教育程度越高,经营规模越大,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属于中专、初高中学历聚集人数最多。

(2)经营主体地域特征明显。一是经营规模总体偏小,大中型经营企业偏少;二是农产品加工程度偏低,高附加值产品偏少;三是种植业项目多于养殖业项目,食品加工、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占比较少。

(3)支付结算行为习惯特征。一是靠自身实力成长的经营主体,支付渠道以网上银行转账为主,使用现金和柜台支付渠道很少。如某市内的铁炉贡梨种植专业合作社、森山珍品土特产专业合作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此类企业,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可以满足企业的需求;二是利用银行自有平台销售产品,银行提供线上结算。如某市内的黄花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助农商行的线上结算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提供线上结算服务,取代传统面对面现金交易,节省成本、降低库存,同时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高金融支持的精准性;三是多种支付方式共存,虽在银行开户,但依靠银行支付结算较少,主要为支付宝、微信等支付交易。如某市内的水产专业合作社、易农牧场、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四是依靠信贷支持,在贷款存续期间转账结算较多,贷款还清后,账户结算逐步减少,仅维持账户正常状态,基本不再与银行发生账务往来。

3 山西某市农村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1)强化农业产品销售环节支付应用场景建设。该市利用夏粮收购和秋粮丰收时机,以县域地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收购交易市场为突破口,推广“云闪付”和“手机号码支付”,增强交易环节的便捷度。利用“企业+订单+农户”的模式,为重点农产品销售提供快速转账通道,极大方便了菜农和收菜商之间的转账结算。

(2)深入农业产业链延伸支付场景应用范围。该市将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示范基地,就其从事的农业技术开发、农产品展览展示、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种植、储藏、销售等一体化运营体系为资金结算业务的融合点,深挖“产供销储”产业链金融综合服务机制,将条码业务与农业生产、资金结算环节有机整合,通过把准合作社从果蔬生产、供应、销售、仓储等多个全产业链的交易环节,实现了供需双方使用扫码支付全覆盖,交易效率大幅提升,进一步优化了供需双方的支付环境。

(3)巩固农产品终端市场支付场景应用建设水平。为扩大场景应用领域,该市采用商圈拓展的方式对以批发市场、农业物流园区、农村建材市场等为代表的大额交易“行业商圈”进行推广。以辖内物流园为重点建设领域,推广电子化结算渠道,为园区内百货批发类、建材类、装修类等上千家商户提供农产品销售、物流运输、零售卖场等全流程的资金结算服务和信息跟踪服务。

(4)加深农业经营主体支付服务让利举措。一是降低银行账户开户手续费,对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优惠。二是减免人民币结算服务手续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进行转账汇款业务实行优惠,或免收汇款手续费。三是降低电子银行服务收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实行免收或优惠措施,免除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四是减少支付账户服务费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采用收款码收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促进电子交易的发展。五是开展乡村振兴卡服务,对持有乡村振兴卡且有经营实体、征信良好、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支付服务的供需矛盾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化支付服务认知间存在异步性。经前述经营主体运营情况特征分析发现,山西某市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小规模经营户多、科技赋能偏低、风险抵御力弱等问题,经营项目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受众群体零散,经营主体负责人的知识层次偏低。受上述因素影响,该市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化支付渠道、支付产品的了解程度、认识水平偏低,掌握和使用的欲望不强烈。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金融业务融合存在间隙。据调研了解,山西某市内的新型农业经营助推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家庭农场、手工作坊、个体经营户等小微经营商户,产品质量控制、财务管理机制都较为原始,现代金融服务理念较难与之融合,更缺乏迈入现代化支付服务体系的能力;同时,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抗风险能力没有保障,欠缺技术、人才保障,经营风险较大,对持续、稳健使用支付产品的能力严重不足。

(3)支付服务项目与农村经营主体需求的契合点不匹配。山西某市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种养业为主,经营活动受季节影响较大,当地的支付服务供给主要以传统的柜面服务、网上银行为主,经营户用第三方支付渠道作为补充,其他电子票据、财务结算外部化、云支付链等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手段使用处于空白。同时,支付服务供给不充分,特定主体针对性支付产品、服务开发微乎其微。

5 山西某市辖内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短板分析

(1)银行网点和服务设施配备相对不足。截至2021年6月月末,山西某市县域地区,平均8225人拥有1个银行网点和1台ATM 机。农村地区银行网点分布不均衡,人均金融服务覆盖面偏低,绝对数量上的不足难以满足分布广、数量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2)农村支付服务站点运营能力参差不齐。①农村服务站点数量有所减少。该市农村地区的金融综合服务站和助农取款服务点自2014年开始建设运营,2017年基本实现了行政村全覆盖。但近两年来,因机具更换和行政村合并等原因,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和服务站点数量逐步缩减,下降幅度在30%~40%。②存量服务站点活跃度不足。以该市农商行为例,2021年6月月末,农商行建设的服务站点活跃度在58%左右,每个服务站点月均交易16.5笔、金额13097元。农商行针对活跃站点给予一定奖励,除奖励之外,服务站点再无其他运营服务点动力,负面影响服务点可持续运营,更难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丰富、多样的支付服务。

(3)农村地区现代化支付水平发展动力不足。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地处乡村地区,受消费习惯及网络设施的影响,经营主体更倾向于使用现金交易,对融合有金融创新服务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接受度较低。各支付服务供给者缺乏,在基层,尤其偏远乡村的现代支付服务知识宣传频度不高。同时,农村地区的现代化支付应用场景建设力度显著低于城镇;另一方面,部分经营户就付费享受支付服务尚不适应,较高的中间业务手续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

6 政策建议

(1)加强部门间联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侧改革。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科技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协作,探索建立以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信息数据库,完善包括经营主体名录、补贴、信贷融资、保险等相关数据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如根据各经营主体的征信状况、生产经营扩大规模、对融资需求等信息研判、分类评级,筛选优质主体,以此强化政企、政银、银企互联互通,打通信息脉络,有助于立足实际,针对性地提供政策、金融服务支持,切实为支持农业主体发展提供便利。

(2)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付服务体系内涵。指导各金融服务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优势,如农行,积极发挥助力“三农”作用,探索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扎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在条件允许下开设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专业辅导、咨询等服务。提升群体金融素养。在鼓励科技赋能的同时,保留规范线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发挥农村服务站最后一公里作用。探索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将信贷融资需求、产品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结合的“一篮子”综合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服务沉得下去、落得了地,才能让农业主体受益于金融“活水”浇灌。

(3)锤炼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长效合作机制,多方联动,高效运用政府资金,培育规模化、集成化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大力宣传优势农产品。持续推进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深入了解政府职能部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经营具体内容,综合判断和识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优劣势,就支付服务产品供给提出翔实、可行的风险抵御方案,在保障支付服务环境优化的同时,加强风险管控。

(4)加强农业信贷产品创新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投入高,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用于支付土地资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把信贷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拓宽自身经营领域结合起来,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不断丰富创新开发各类专属信贷金融产品,针对不同客户群开展差异化服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既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季节性短期融资需求,也满足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的长期融资需求,不断开拓农村市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成长。

(5)探索建立完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创新风险担保和补偿机制,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控制信贷风险,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同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出台符合辖内实际情况的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例如设立专项储备基金,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进行贴息,对涉农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6)不断做好农村地区支付业务知识宣传。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网络媒介,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现代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主动加强信息披露,向经营主体准确、及时、全面地传播金融信息,确保交易信息对称,降低交易风险。

山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迫切需要金融服务支持,做好支付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是进一步提升综合化金融服务供给的支撑力量。因此,配套性建设和完善支付服务,需要引起各政府部门和行业领域的重视,推进支付渠道、支付产品的场景应用深化,紧密结合农业主体需求,才能筑牢金融服务路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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