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君红
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是科研事业单位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物质支撑和条件保障。长期以来,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普遍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采购轻管理”的问题,单位领导由于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资产管理岗位人员配备不足、资产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风险隐患较为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审计检查力度,提升监督实效。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强化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财政部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就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进行专门章节规定的基础上,2018年又专门制定出台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配置方式、办理程序、预算编制等均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要进一步从严从紧管理和监督。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环节,审计检查部门应重点关注:是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新增固定资产的功能、数量、价格等是否与单位职能和实际需要相匹配,是否存在重复购置或者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是否存在一边出租出借、一边继续新增配置的;选取的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固定资产配置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产配置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了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是否按要求编制并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或配置计划,包括租用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土地,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车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是否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是否无预算或超范围在科研经费列支通用办公设备、超过限额标准的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备案手续,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查重评议程序;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配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等。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2019年起全面执行的《政府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成本计量、折旧提取、处置损益等账务处理原则均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实际账务处理过程中,受传统惯性核算思维影响,对政府会计制度理解和执行还存在一些偏差,科研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固定资产账面数据及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环节,审计检查部门应重点关注:入账登记是否及时完整,除常规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外,需重点关注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等非常规路径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等,是否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入账成本计量是否准确,购置、建造、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不同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准确计量初始成本,入账凭据是否完整有效等;办理入账登记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验收程序,是否存在实物尚未收到仅支付预付账款的前提下,提前登记固定资产的情况等;固定资产账实、账卡、账账是否相符,实物与资产台账、卡片明细和财务账之间,部门决算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之间,资产数量、金额是否一致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算方法、计提时间、计提范围是否规范,是否按月及时提取,当月新增或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是否超范围计提了折旧等。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是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量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少则几千万元,多则数亿元,且形成的历史周期较长、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存放地点和使用人员还比较分散,加之资产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不固定等因素影响,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底数不清、账实不符、验收保管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在审计检查中深入摸排风险隐患。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环节,审计检查部门应重点关注:实物验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验收责任人员和验收程序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验收走过场或虚假验收的情况,尤其需要重点关注购置后直接存放于试验基地、合作方等异地或外单位的固定资产,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手续是否真实完整等;实物台账建立是否准确完整规范,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分类登记,对于租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独登记备查;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信息是否完整规范准确,是否做到了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卡片登记信息中是否包括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等基本内容,是否随着使用人、存放地点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卡片信息,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是否建立并登记了固定资产卡片等;资产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离职、退休或岗位变动时,是否及时、完整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或归还手续,是否存在公物私用情况;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是否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地盘点,盘盈资产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和补登资产,盘亏资产是否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处置手续;是否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是否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及时厘清产权关系等。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主要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国家先后出台了系列法规制度进行从严控制,需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查程序,并强化后期跟踪,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损失和违规违纪行为。固定资产自用方面,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通用办公家具、通用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运行使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范廉政风险和铺张浪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要加强开放共享,服务费用收取合理合规。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环节,审计检查部门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是否明确;公务用车运行和加油卡使用是否按要求建立台账,台账信息登记是否准确、完整、规范,是否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是否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是否存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是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等;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收费金额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是否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等;利用单位房产、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是否按权限履行了报批或备案手续,出租年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租金定价过程和结果是否合理规范,租金收取是否及时完整,是否以成果转化等名义规避办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是否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计入成果转化收入,变相扩大成果转化奖励发放范围等;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对外投资收益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根据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及时参与利润分配等;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及时、完整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等,是否存在“账外账”或“小金库”风险等。
固定资产处置是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的行为,是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严防擅自处置、低价处置、截留收入等风险。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环节,审计检查部门应重点关注:内部处置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是否越权擅自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是否采取化整为零方式拆分处置事项规避审批程序等;处置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公允,转让、拍卖、置换固定资产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否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处置价格是否低于评估结果的90%,是否存在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固定资产等情况;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是否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是否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方式处置;对外捐赠行为是否为自愿无偿,受赠方是否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行为是否发生在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或部门所属单位之间,对外捐赠资产是否为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是否使用新购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报废资产是否符合办理报废的条件,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办理报废手续时,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等;处置手续办理是否及时,报废、盘亏、毁损等待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长期积压等;对因保管、使用不善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是否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落实赔偿责任;处置收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截留、隐匿、坐收坐支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是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