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特征的实证分析研究

2022-02-20 13:06李菁笛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施暴者裁判被告人

□李菁笛

(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维系社会团结、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建构秩序良好的社会首先要建构一个和谐的家庭,然而,社会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刑事案件频发,让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与反伦理性也应受到关注。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其中长期受到亲密伴侣殴打、辱骂、虐待的女性,一旦忍无可忍,将会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反转变成伤害或者杀害施暴人的犯罪人。[1]这些受虐女性所实施的暴力犯罪与普通的暴力犯罪相比大不相同,有其独特的行为模式和犯罪特征。因此,这类犯罪现象容易受到社会关注,亦经常在审判实务方面引发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

一、研究方法

就现有对家庭暴力相关问题的研究来看,由于没有统一的官方数据,研究者们在研究方法上多主要采用问卷访谈的形式或选择裁判文书网部分案例的形式,但这些方法存在调研地域的局限性,个案的访谈、部分裁判文书难以得出整体结论等研究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本文选择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此类案件的全部裁判文书为样本来源的研究方法。使用全样本的研究方法可以较好地克服地域性、片面性等局限问题,能够从整体上较为全面地研究和分析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的犯罪问题,因而得出的结论也更加客观和令人信服。

本文样本来源于2021年3月20日的搜索结果,获得过程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置关键词为“家庭暴力”进行搜索,得到案件384352件,再筛选其中的刑事案件,共得到案件1496件。为了获得有效样本,需要对1496件案件再逐一进行筛选,去除如下情况的案件:第一,如“刑罚变更书”等裁定书;第二,与家庭暴力完全不相关的案件,如(2012)岳中刑再终字第5号“王某等寻衅滋事案”中,文书中包括“夏某丙将挂在值班室铁门上方墙上的‘家庭暴力报警点’的牌子摘下来扔在地上用脚踩”的内容,判决书虽含有“家庭暴力”一词,但案件与“家庭暴力”并不相关;第三,自诉案件中被判无罪的案件;第四,同一个案件一审、二审均收录的情况,此类案件保留二审文书,一审的就不再重复统计;第五,案件的重要内容不完整,不能作为统计对象的;第六,同一案号重复收录的情况。此外,实践中法院并不能实时上传生效裁判至互联网,所以2021年的相关案件数量非常少,因此将2021年的案件也予以去除。

经过上述筛选后,共获得有效样本1256件,本文对相关犯罪现象进行具体研究的数据来源均是在此样本基础上分类、统计、分析完成的。

二、总体状况

根据案件被告人的性别和与家庭暴力的相关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样本中的1256起刑事案件分为以下七个类型:(1)女性被告人,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共375件;(2)男性被告人,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共417件;(3)男性被告人,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共48件;(4)女性被告人,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共18件;(5)女性被告人,系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引起犯罪,证据不足,共91件;(6)男性被告人,系因家庭纠纷等引起犯罪,非家庭暴力引起,共219件;(7)女性被告人,系因家庭纠纷等引起犯罪,非家庭暴力引起,共88件。与家庭暴力直接相关的案件详见表1,即上述第(1)到(4)类,共858件。

这些案件的犯罪起因都是家庭暴力,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另一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摆脱、反抗家庭暴力而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858个案件中,男性被告人是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案件最多,有417件,女性被告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案件有375件,二者在数量上相差不大。现实中,在论及家庭暴力时,会有人提出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也存在,为什么多将焦点集中在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以下的数据可以作为对该质疑的回应。如表1所示,在这些引起犯罪的家庭暴力中,即在现实中最严重的家庭暴力情形,施暴者为男性的占绝大多数,有835人,而女性只有23人。其中丈夫(包括前夫、同居男友)对妻子(包括前妻、同居女友)实施家庭暴力的,有702人;妻子对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有7人。这说明在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是男性,且主要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而女性则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表1 与家庭暴力直接相关的案件统计

在本文有效样本中,案件跨度从2007年至2020年,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实施的犯罪共有375件(其中5件有2名女性被告人,共有380名女性被告人),由于从2014年1月1日起才开始正式实施统一公布裁判文书的有关规定,在此之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并没有全面地被收录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只有较少数量的法院将相关的生效裁判上传到互联网,所以本文样本中2007—2013年的案件共25件,数量较少。另外,本文的搜索日期是2021年3月20日,2020年底的部分案件还存在未上传的情况,故2020年的数据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本文样本中2007—2013年以及2020年的各年度整体数据不作为案件发展趋势分析的依据。

从2014年到2019年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看,案件数量较为稳定,并无大的波动,最高2015、2016年均有56件,2014年有52件,2017年有54件,2018年有53件,2019年有51件。从总的趋势上看,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后,要依靠“私力”救济的那部分遭受严重家暴的女性,并没有因为有了专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而减少犯罪的发生,这说明反对家庭暴力要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制定专门法是好的开始,是必须且重要的第一步。

三、特征分析

(一)犯罪年龄——中年女性居多,老年女性相对较多

整体来说,我国女性犯罪人的作案年龄偏大,较多地集中在中年女性身上。[2]样本中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的380名被告人,在犯罪年龄方面,这个普遍性的特点仍然存在,同时这个群体还显示出不同的特点。样本中的380名被告人,有71人的年龄信息没有注明,其余309人的犯罪年龄信息可以作为分析的对象。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中被告人年龄统计详见表2。

表2 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中被告人年龄统计

数据显示,此类犯罪在两个年龄段犯罪最为高发,40—49岁有92人,占总数的29.8%;30—39岁有85人,占总数的27.5%。30—49岁为中年女性,符合女性犯罪年龄的普遍性特点。有学者认为:“抗暴犯罪案件较为集中地发生在人格发育成熟、自控能力较强的中年女性中,这表明家庭暴力具有严峻性和紧迫性。”[3]

还有一个特点很显著,即老年人犯罪的占比较高,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33人,占总数的10.7%,其中还有8人是70岁以上的。这个现象与家庭暴力的多次性、长期性的特征密切相关。如“(2016)豫1426刑初690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73岁,她的丈夫多年来经常对其无故打骂,甚至持刀追打实施暴力,法院认为该案是在被告人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对其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样本中的380名被告人,有106人的受教育情况没有注明,其余274人的文化程度信息可以作为分析的对象。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中被告人文化程度统计详见表3。

数据显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最终选择以犯罪手段解决问题的女性群体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很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8%,其中小学文化人数最多,有109人,占39.8%,文盲比例也很高,有60人,占到了21.9%。中等学历的人数很少,包括中专文化的有3人,高中文化的有14人,共占总数的6.2%。受过高等教育的只有16人,占总数的5.9%,其中大专文化的有8人,大学文化的有7人,硕士研究生1人。总体看来,文化程度较低成为其特征,但并不能得出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结论。

根据较早前研究,已经说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并不固定集中在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受虐女性可能来自任何一个阶层,(1)北京红枫妇女热线以北京地区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中青年职业女性为主要对象,调查了100个个案,通过调查发现,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占58%,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占35%,而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教育的占22%。参见:孙清廉.走进受虐妇女综合征[J].家庭医学,2004(1):6.与她的学历、社会地位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选择犯罪的女性群体却大多数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这说明个体所受教育程度是自我控制力的一个重要判断因素。

(三)职业特点——农民居多,无业、无稳定工作较为多见

样本中的380名被告人,有88人的信息没有注明,其余292人犯罪前的职业信息可以作为分析的对象。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中被告人职业统计详见表4。

表4 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中被告人职业统计

数据显示,农民、牧民有167人,占到了一半以上为57.1%;无业的也较多,有66人,占22.6%;务工,即没有稳定工作的,有25人,占8.6%;个体占5.1%;职工、退休职工、中学教师、公务员、医生共有17人,共占5.8%;还有2人是学生,其中一人是案件“(2017)甘01刑初11号”中的被告人,该案中的另一名被告人是她的母亲,而被害人是她的父亲,被害人长期、经常酒后殴打妻子和子女,甚至持械殴打,案发当日,在被害人的言语、行为刺激下,该案二被告失去理智,情绪失控将被害人扼压颈部致死。总体而言,从职业类型上看,多数的被告人处在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但同样不能因此得出社会地位较低的人群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结论。

(四)犯罪地域——多地普遍发生,较为分散

样本中有375件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的案件,按照案件发生的地域省份来统计详见图1。

图1 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案发省份统计

数据显示,共有28个省份发生了相关案件,云南省数量最多,有33件,占8.8%;天津市数量最少,有2件。另外,北京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没有此类案件发生。总体上看,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案件发生的地域较为分散,几乎覆盖全国,说明这类案件并不是一个地域性的问题,是较为普遍发生的。

(五)犯罪类型——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为主

在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的案件中,在犯罪类型方面,通过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法院最终判处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犯故意杀人罪的最多,有271人,占了71.3%,其次是故意伤害罪,有92人,占了24.2%。其他的罪名分别是重婚罪8人、放火罪5人、妨害公务罪2人、过失致人死亡罪1人、过失致人重伤罪1人,占比极低,共占总人数的4.5%。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共363人,占到该类犯罪人数的95.5%。这两种犯罪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300人(其中由故意杀人导致的229人,由故意伤害导致的71人),重伤的21人(其中由故意杀人导致的8人,由故意伤害导致的13人)。其余故意杀人罪还造成轻伤结果12人、轻微伤结果2人、无损伤结果20人;故意伤害罪还造成轻伤结果8人。相对而言,两罪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数量很少。可见,长期的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往往是剧烈的、激化的、难以调和的。受虐女性的反抗多呈现出猛烈的、明显的暴力性特点。

在犯罪的停止形态方面,上述271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中,犯罪既遂的有235人,占比86.7%;犯罪未遂的有29人,占比10.7%;只有7人是犯罪中止,占比2.6%。说明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女性一旦开始实施杀害施暴者的犯罪行为,即使出现施暴者已经暂时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仍会采取极端的手段置其于死地,因为她们认为施暴者若不死,施暴者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自己甚至是家人的生命可能都要失去。“受虐妇女正是为了使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不受侵犯才对施暴人采取了行为,并致使施暴人重伤或死亡。”[4]在这种情况下,她们极少会自动放弃犯罪。

(六)犯罪动机——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有关

样本中的380名被告人都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有关。

1.遭受家庭暴力的频率

受虐女性犯罪化的过程亦是被害化的过程。[5]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380名被告人中,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为“长期、多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有153人,占比40.3%,“经常、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有117人,占比30.8%,总共270人,占比为71.1%;其余的110人为确认遭受家庭暴力,但没有明确注明家暴的频率。这一数据再次说明家庭暴力具有多次性、长期性的特征。

2.遭受家庭暴力的形式

380名被告人中所遭受家庭暴力的形式,在裁判文书中已注明的有284人,占比为74.7%,其余的96人属于确认遭受家庭暴力,但没有明确注明家庭暴力形式的情形。

在已注明的284人中,有283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表现为殴打、辱骂以及言语威胁,这也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并且在这283人中有86人遭受的是酒后的殴打、辱骂,可见,严重酗酒也是加重家庭暴力的一个诱因。还有1人被认定遭受冷暴力,即“(2017)桂0327刑初33号”案件,该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二人系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法院认为因被害人重男轻女思想极为严重,长期以来对家庭不负责任,好吃懒做甚至还有赌博等恶习,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冷暴力,夫妻二人分居多年,这对被告人而言是一种精神上的虐待和折磨,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案发当日,被告人因喊被害人和其一起去摘辣椒而遭到拒绝,被害人还先动手打了被告人并辱骂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因长期忍受家庭冷暴力所积压在内心的怨气和愤怒突然爆发,持械伤人。

另外,在已注明的家庭暴力形式中没有被认定遭受性暴力的案例,绝不是因为性暴力没发生,或者是不严重,而是实际上仍存在受虐女性隐瞒,以及司法认定困难等问题。

3.案发当日或者前日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380名被告人中在裁判文书上注明案发当日或案发前日遭到施暴人殴打、辱骂、威胁等家庭暴力的有271人,占比为71.3%。如“(2014)霍刑初字第14号”案件中,被告人长期遭受被害人(被告人的丈夫)虐待,且家庭暴力愈演愈烈,至归案时,被告人身上有多处烫伤、瘀伤、刀伤,且于案发前两日,被害人逼迫被告人将其左手小拇指第一关节自行剁掉。在案发当日,被害人不仅殴打被告人,还殴打制止其殴打行为的被害人母亲,被告人因怕被害人再伤害孩子和婆婆,并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虐待与暴力的恐惧,将被害人扼颈杀死。这可以进一步地说明家庭暴力对引发受虐女性犯罪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被害人往往在案件中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

4.“威胁杀害被告人父母及家人”的情形

严重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除了威胁杀害受虐女性本人,更有甚者在380名被告人中有47名被告人被施暴者威胁要杀害其父母及家人。如“(2015)安刑初字第27号”案件中,被害人(被告人的丈夫)长期酒后无故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曾因受家庭暴力割腕、喝药自杀,后被抢救过来。在案发当日,被害人再次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威胁称:“我要是不死,我杀了你,杀死你全家。”这也是推动这部分女性采用极端手段实施犯罪的重要诱因。

(七)犯罪对象——绝大多数只针对施暴者

样本中的380名被告人,除了触犯放火罪5人、重婚罪8人、妨害公务罪2人,其余365人可以作为分析“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见图2)的对象。

图2 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统计

数据显示,被害人是被告人丈夫的有301人,占比为82.5%,也就是说,这类犯罪发生于存在法定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由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占有绝大多数。但除此之外的亲密关系也不容忽视,二人系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有25人;二人原系夫妻,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有12人;被害人是被告人前夫的有8人。这种情况共有45人,占比为12.3%,比例并不低,可见,法定婚姻关系之外的伴侣关系中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以及其带来犯罪问题也需要保持关注。

另外有18人,其中17名被害人分别是被告的子女、被告的公公、被告的兄弟、被告的父亲、被告的继母,这些被害人也是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其中有一个案件“(2015)吴刑初字第5号”比较特殊,该案被告人因长期遭受其丈夫的多次殴打而产生报复其丈夫和携子女同归于尽之念。先后在自家食物里和腌制韭菜的菜坛内投放了三次农药,第三次投毒时,被告人的两个女儿和她丈夫的孙子中毒死亡。在统计时,为避免混乱,同一案件的被害人统计为1人。本案中被害人并不是施暴者,而是无辜的幼童;还有1名被害人是被告前夫的现任妻子,这起案件是“(2018)吉01刑初120号”,该案被告人认为其遭受前夫的家庭暴力及产生婚姻矛盾均系被害人所致,对被害人心生怨恨,因故报复杀人,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总体来说,这类犯罪的被告人侵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她们绝大多数只针对施暴者,在施暴者不存在后,对其他人不会再有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

(八)作案手段——反抗性、临时起意性较为突出

1.犯罪工具的使用

首先,从被告人使用犯罪工具的情况来看,在裁判文书中显示没有使用工具和没有注明的有35人,其中没有使用工具的绝大多数是被告人徒手扼颈的情形,其他有345人明确注明使用了犯罪工具。使用一种犯罪工具的有284人,占到使用工具人数的82.3%;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工具的有61人,占到使用工具人数的17.7%。从数据上看,这类案件仍有数量不少的被告人选择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工具,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反映双方的力量悬殊,被告人需要借助更多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将被害人致死的决心。

其次,进一步分析被告人使用犯罪工具种类的特点。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工具种类统计详见图3。

图3 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工具种类统计

在使用一种犯罪工具的情况下,使用匕首、水果刀、尖刀的人数最多,有49人,接下来依次是锤、榔头35人,菜刀34人,木棒、木棍、拐杖28人,毒药、药片、农药 、鼠药25人,斧23人,布带、丝袜、绳子、鞋带、腰带、纱巾20人,等等。在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工具的情况下,使用布带、丝袜、绳子、鞋带、腰带、纱巾的最多,有20人,接下来依次是其它农具(锄头、锛子、柴刀、镐、扳手等)17人,木棒、木棍、拐杖15人,菜刀13人,匕首、水果刀、尖刀11人,毒药、药片、农药 、鼠药9人,等等。整体上看,被告人使用的工具类型广泛,使用可致命的工具较多,犯罪工具多数来源于家中现有的厨房用具、农具等,体现了这类犯罪多数没有预谋,具有反抗性、临时起意的特点。

2.侵害被害人身体的主要位置

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被害人身体主要位置的角度来看,在380名被告人中,裁判文书中未注明的有47人,其余333人是这一部分研究的对象。在这333名被告人中,有263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身体的主要位置是头部、面部及颈部,比例非常高,占比为79%;有41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身体的主要位置是胸部、腹部,占比为12.3%;另有22人是四肢、手部、足部,7人是背部、腰部。总体来看,绝大多数的被告人侵害被害人的主要位置为致命的部位。

3.犯罪发生的场所

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场所来看,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发生的场所有显著的特点,即此类犯罪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家中或住所内,共有334人,占到380名被告人的87.9%,这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特点密不可分。

4.作案手段表现为“趁被害人睡着”的情况

本文样本被告人中有96人是“趁被害人睡着”实施犯罪的,占到380名被告人的25.3%,这也是此类犯罪的一个特点。这种表现一方面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特征有关,另一方面还可以体现出受虐女性不选择正面对抗,除了体力方面的不对等之外,还有积极追求施暴者死亡的心态。

(九)案发后的情形——多数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情况

在380名被告人中,绝大多数都具有自首、坦白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共有296人,占比为77.9%。在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被告人中,具有自首情节的又占了其中的78.4%,有232人。说明这类群体普遍认罪服法,从这个角度看,受虐女性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获得“联名信”的情况

在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363名被告人中,有71人获得了被害人家属以外的包括政府部门、妇联、同村村民、社区邻居等出具的联名信,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2015)合江刑初字第93号”案件中,被告人长期遭受其丈夫实施的家庭暴力,案发时,亦因其丈夫的持续虐待、侮辱,被告人不堪忍受,在反抗过程中激愤杀人。在该案中,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和社会舆论的同情,合江县尧坝镇人民政府、合江县妇联等部门以及150多名群众联名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总体而言,这种情况可以表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四、结语

正视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的现状及特征,进而找出此类犯罪发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能有助于净化此类案件的土壤,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对预防女性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人文主义者韦伯主张:“一项有意义的实证研究一定是价值关联的,它来自于对实践问题的关切,对学科前沿的敏感,或者对终极价值(如人的自由、尊严)的关怀。”[6]由此,才能真正获得研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家庭暴力是家庭的悲剧、是社会的悲剧,在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则是制造了更大的悲剧,除了对犯罪人进行非难,在犯罪的背后还应给予这类特殊的犯罪人社会的关怀。如何预防悲剧的发生,则需要提高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更需要更多的人改变观念,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实质与危害,并为反家庭暴力采取实际行动,最终达到维护家庭的和睦、减少社会问题乃至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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