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缺位”到“归位”:社区居民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分析

2022-02-19 05:21:23张思城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缺位归属感居民

张思城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 合肥 23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提供了方向指引。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是社会的窗口和缩影,社区治理的效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区”是指由聚居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具有地域性、功能性、情感性的特征,居住于其中的居民享有共同的基础设施、情感归属和文化习俗。社区这一集体性、整体性特征决定了社区建设和治理应由社区居民自觉参与,居民应当对于社区建设和治理负有天然的责任。然而在现代化的趋势下,具有下沉性的政府权力和政府的社会管理方式亦覆盖到基层社区,居民对于社区治理的参与逐渐被弱化。此外,受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影响,社区管理和治理中引入了市场力量的参与,居民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被市场力量所替代。而且,在社会加速变革的背景下,社会大众思想的转变也导致了功利主义、人情淡漠,从而削弱了社区共同体意识和集体归属感,社区治理面临着居民参与缺位的困境。因此要改变这种困境,就必须挖掘和培育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性。社区治理就是要在开放、流动的社会中重构居民与各方力量的互动关系,改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制度环境,从而为社区治理与善治奠定基础。

就现阶段,我国的社区发展进程已由社区建设为重点转向社区治理为重点,社区治理是对社区建设的超越,是对社区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的现实回应。[1]当前我国社区,从建设到治理,把握好居民主体性的培育工作、弥补缺失性问题,是补齐社区治理短板的重中之重。居民作为生活在社区场域中的人,社区参与是居民主观能动性作用的发挥,只有个体主体性作用的最大化最终才能实现整个社区居民主体性的最大化,真正实现“居民是社区的主人”。我国社区建设发展经历了三大阶段,居民的社区参与如何从“缺位”走向“归位”是本文所要分析探讨的问题。同时对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培育和生成上,应该如何激活社区自治能力、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以及优化社会治理结构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社区建设与居民主体性演变历程

从居民主体性视角出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可以将我国的社区建设历程大致划分为政府包办型服务、给予型服务和增能型服务三个阶段。[2]社区居民主体性与我国社区建设联系密切,社区建设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居民主体性从萌芽到逐渐增强的过程。

第一个阶段主要体现的是政府包办思维(1954-1990年)。以政府为主导,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服务内容及标准的确定、服务资源的配置、服务项目及产品的提供、服务责任分解以及行政督查考核服务等。这一阶段着重突出政府主体性,由政府作为单一的主体进行社区建设,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政府掌握社区公共服务的决定权、行动权以及社会力量整合低效。政府、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之间呈现出特有的关系模式,即政府与居民委员会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居民在这种关系模式下,逐渐形成对政府的依赖,失去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权利,同时在社会参与意愿上也出现积极性削弱的现象。从而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社区居民几乎是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居民主体性并未得到体现。

第二个阶段可简称为“嵌入式三社联动”阶段(1991-2012年)。政府主要通过制度激励、给予资金扶持、资源链接等形式,培育社会组织,购买相关社会组织服务,以社会组织为中介将政府与居民连接起来,也是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跨界合作的探索。政府通过一系列工具为新的行动主体——社会组织的培育提供了空间,鼓励各界社会组织提供资源,在社区大力引进社会组织,并对社会组织在社区中提供的服务进行扩展,使得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性在这一阶段开始得到彰显。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掌握着公共服务决定权、行动权以及社区居民主体性开始进入萌芽阶段。与政府包办阶段相比,社区居民主体性虽处于初级阶段,但也开始逐渐显现。

最后一个阶段可简称为“内生式三社联动”阶段(2013至今)。政府部门、专业机构通过向社区工作机构赋权增能,以及社区工作者向社区居民赋权增能的方式,在社区内部自主生成了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居民间相互增能、集体行动的机制。该阶段以“增能”为行动工具,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居民不行动的状况。社区中居民以自身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作为基础条件,充分体现社区居民发挥能力进行社区参与、投身社区治理的自觉能动过程,激活了居民的主体性。该阶段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社区工作者引导社区居民行使公共服务的决定权、社区工作者引导社会力量共同行使公共服务的行动权、多种社会力量有效共同参与。这一阶段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居民的主体性,同时也充分展现了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委员会以及居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的过程,它们都以自己特定的形式发挥着主体作用,最终形成以发挥居民主体性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三、社区居民主体性“缺位”现状

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也是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不仅要引导居民积极进行社区参与,激发参与社区活动的主动性,同时也需要其他主体间的协同配合,以达到唤醒居民主体性发挥的目的。当前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居民参与亟待提升是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其实质是作为现代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主体性缺失,具体表现为行政主导性较强而居民意愿难表达、居民参与动力及归属感缺乏以及居民参与渠道不通畅等方面。

(一)行政主导性较强,居民意愿难表达

政府包办型服务在社区治理中展现的是一种权威管制治理模式,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行为模式之一,它的出现有其存在的历史意义。这种模式寓管理于服务当中,由政府垄断权力和资源,社区居委会代表政府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掌握着社区内大大小小事务的决定权,而在这一模式中社区居民只是被动地遵守各项制度以及接受各项决定的实施。处在这一境况中的居民已经习惯性地把这个过程当成是一种不可撼动的权威,更多的是作为旁听者的角色,[3]居民普遍缺乏主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识,从而逐渐失去自我表达与社区参与的意愿,同时也失去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权利。“社区是居民的”理念得不到贯彻反而转变为“社区是政府的”,意味着居民主体性严重缺失。从社区居民角度来说,在当时政府管控和权威控制的背景下,居民很难通过参与社会事务来实现自身意愿得到表达与参考,甚至会打击居民主动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居民参与主动性及归属感缺乏

社区归属感是社区居民积极主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精神来源。社区归属感的培养有助于增强居民主体性意识,生活在社区中的居民把自己放入到固有的社区生活场域之中,把自己看作是生活在这个场域当中的人群集合体,既包含着对于自身身份的认同,也包含着对于所处社区的依恋与投入。但社区归属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居民之间共同营造,光靠一方的努力远远达不到增强社区归属感所需。当下出现的居民主体性缺失现象,究其内在原因主要还是居民对于参与公共社区事务参与度不高,缺乏热情,社区居民对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不清晰,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社区治理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将自己置身事外,从而使得社区参与缺少了居民这个最主要的主体。[4]在社区中,因为子女教育需要以及工作更换等其他缘故,存在着一些新搬迁或即将迁入其他社区的居民,不熟悉所在社区或抱着即将要离开无所谓的态度,与社区间的联系较少,从而对目前社区的认同度产生偏差,导致居民对于社区的归属感较低。

(三)居民参与渠道不通畅

社区居民的参与应当是基于自愿、主动的参与过程,同时也是自身主体性觉醒的过程。对于政府大包大揽式提供的保姆式服务,增强了居民自我参与的惰性而非主体性。在给予服务模式中,虽然相比于第一阶段,改变了政府行动、社会无行动的状况,促进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社区居民主体性也开始处于萌芽的状态。但许多社会组织对待居民的态度仍需改进,居民仅限于表达需求,他们只是作为服务的消费者与享受者,社会组织只关注向居民给予了什么以及给予了多少,而对于社区居民真正关心的或有损组织自身利益的视而不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无法作为协同者与社区居民展开对话,听取他们的需求以及意见。在一个社区中总有一部分居民有着强烈表达意愿的需要,他们争做“社区的主人”,维护自身与社区公众利益,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然而这群有参与意愿却没有付诸行动的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也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和渠道。

四、社区居民主体性实现“归位”的路径探索

(一)多元主体发挥作用,塑造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不同行动主体长期合作下生成了社区这一概念,社区作为一个小的社会系统,在集合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体化的独立系统,同时集合了社区中的资源,与社区居民共同构成了一个自成一体的“小社会”。社区中的个人都具备着一定的权利和能力,拥有较多亟待开发的潜能资源,并在社区服务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以往政府大包大揽的工作作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为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应弱化政府的行政色彩,强化其服务功能,同时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尽可能培育完整的、辐射范围广的社区组织体系。其中社区组织体系包括各种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以及各种群众性社团组织。这些组织作为居民社区参与的重要载体,可以集中代表组织内的居民行使参与权,大大增强居民的社区参与力度。社区内不同主体之间的参与和协商,不仅完善了社区各主体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增进了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主动性以及主人翁意识。

(二)强化社区认同,提升社区居民归属感

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构建社会生活共同体需要连接并建立社区内不同主体之间的情感纽带,尤其是社区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的情感联系,增强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使得居民在生活共同体中获得安全感和幸福感。在社区生活中,居民参与对社区的满意度与社区归属感、居民参与度等因素呈正相关关系,即居民参与社区活动越积极、邻里关系越密切,居民对所在社区满意度越高、归属感越强烈。社区不同于家庭,不具备直接的血缘关系;社区也不同于单位,不具备直接的利益相关性。需要进行社区文化、价值观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认同,促进居民的共同管理;需要培育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提高社区居民间参与互动和交往的频率,将社区共同建设成为充满温情的家园。居民主体性参与意识来源于对社区的认同,来源于自身对于社区的归属感。[5]社区认同是社会认同的微观载体,培育居民社区认同意识,鼓励居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积极承担社区责任,以真正社区主人的姿态行使权利又主动承担义务,从而满足居民对自己所属社区感情和心理上的依赖,增强参与的主动性。

(三)优化制度环境,拓宽社区居民参与渠道

社区治理离不开社区居民的普遍参与。居民参与是指社区居民本着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精神进行社区参与,从而推动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整个社区的发展。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上的参与:政治参与、公共管理事务参与以及关于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参与。居民参与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居民作为公共事务的提供者与享受者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传递的过程,一定程度上社区居民的参与决定着社区建设的效果。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需要增强与居民的沟通交流,提供方便居民表达利益需求的途径,搭建制度化平台,整合社区资源,为居民提供精准化服务,开展诸如社区对话、居民论坛、居民听证会、楼层自治等形式的居民参与渠道。[6]居民参与应当是出于自身意愿,由有相同利益需求的居民组成社群,为社区的发展建言献策,实现社群内部居民彼此接触,交流碰撞,对话和反思,交互构建主体性。搭建社群平台为居民社区参与提供便利,一个具有带动性的社群会以滚雪球的形式带动更多有意愿的社群的参与。因此,进一步畅通居民参与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增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可能性,从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五、结束语

居民作为社区参与和社区治理的中坚力量以及重要的行动主体之一,其主体性的培育和生成有其必要性,但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以往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开始注意到个体利益的存在与价值、内生动力的培养。无论是社区建设还是如今的社区治理,都应该以培育社区居民主体性、增强社区居民主体性为目标导向,没有居民主体性的觉醒,社区则会局限于应急式的管理和救济式的服务,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治理。秉持着“社区是居民的”以及“居民是社区的主人”这一理念,坚持居民的主体性地位,真正做到发挥居民自身主人翁意识,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与社区发展中去,从而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7]最终达到自治的目的。最后,笔者想借用一句话:“人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追求人的主体性并和一切阻碍人的主体性发展的因素斗争,这就是人性化,人类最终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性化的世界。”[8]同样在“社区”这个小社会当中也是如此,终归要实现居民主体性由“缺位”到“归位”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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