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和价值相统一: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策略应对

2022-02-19 00:29陈禹希
教育信息化论坛 2022年7期
关键词:民法法学民法典

陈禹希

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学生应具备的专业思维。民法学思维作为法律思维的重要构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教师需要作出教学上的策略应对,结合民法学课程自身特点以及实践语境中的法典化,为学生系统学习民法学展开教学策略研究。《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符合时代需要的规范升级,以体系化思维方式进行构成编纂[1]。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体系化思维应成为民法学教学的主要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将总则、物权、合同等各分编之间的体系关联通过系统教学方式客观证成,让学生理解知识体系背后的逻辑。将教学知识放置于案例系统中,让学生体会背后的民法原则、精神,这一目标将成为民法典时代下民法学教学的基本逻辑。

一、民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性

第一,基础性。按照教育部关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民法学被定位为主干核心课程[2]。这一体系定位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意义。从历史渊源来看,民法是私权利的规范,其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经过罗马法体系化尝试,影响了其他法学部门。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不仅体现在适用上,民法学概念体系的构成精神也深深影响宪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其他法学分支。

第二,体系性。体系化思维对于《民法典》的编纂有着重要影响。外部体系层面,运用“总—分”结构形式实现体例逻辑排列[3]。内部体系层面,以利益、目的等主观法实现价值统摄。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民法通论》《物权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是高校民法学教学的主要规范依据。松散的教学内容导致民法学体系思维难以构建,由于主观教学思维的差异,大量高校教师并未意识到体系化思维在民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意义。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教师必须认识到体系化的重要意义,在教学思维应对上侧重对《民法典》中增加、删除、改变的条款进行体系逻辑教学解读。

第三,价值性。民法学知识体系以概念的形式呈现在教材中,概念设计不是主观臆造,而是满足法治实践语境需要,民法学具体概念的背后有特定价值立场。例如“无因管理”“居住权”等概念,教学实践中通常侧重对主客构成要件进行教学解读。除了对概念展开知识教学外,还需要对概念逻辑背后的法律价值进行客观化解读。正是由于民法学概念知识体系背后具有深厚的价值论基础,其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二、现阶段高校民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不可谓不重要。通行课程逻辑是民法总论为前置,民法分论以及其他特别法教学为后置。这也是高校普遍认同且实际落实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式在民法典时代之前成为应对民事法律体系杂糅的有效措施。从《民法典》的体例逻辑可以看出,物权法教学应成为民法分论课程体系的基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可以成为后置的课程安排。然而一个突出问题在于,由于民法在市民社会领域中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对于民法分论课程的设计,许多高校并不完全遵循民法典体系性逻辑。笼统的“总则+分则”式课程抽象规划已经不能满足学生对于民法学思维素质培养的要求。

(二)缺乏对学生案例演绎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4]。不可否认,民法知识论体系以概念形式构成定化。民法学教学的初级工作是对民法基本原则、民法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等概念进行解读。概念知识体系的建构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现实情势是,学生虽然知道法律关系等法律概念,但具体到案例中,却对法律关系类型判断并不敏感,不能灵活运用法律概念作出价值评价,甚至依然使用一般经验价值观作出评价。民法学知识论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对概念方法论的使用,这需要学生在大量的案例演绎中提高分析和应用能力,即对构成要件展开阶层分析,进行分析和综合,在构成要件和案件事实之间进行涵摄判断以及利益衡量等[5]。例如在民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两大重要法律思维:法律关系思维和请求权基础思维。只有在知识概念体系解释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法教义学演绎,才能逐渐训练学生的判断力。遗憾的是,这种核心素质能力要求并未在普遍意义上在高校民法学教学场域得到落实。现实情势是,目前民法学教育在法律实践中对法教义学技能的培养处于缺位状态,学生在案例演绎过程中判断法律事实、归纳案件事实、分析构成要件等能力显著缺乏。

(三)与其他法学部门的衔接性不足

法学学科整体是系统工程,呈现出体系性,相互关联。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是以学科交叉提升学生职业能力[6]。法理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法学部门与民法学处于同一层次。例如在教学实践中,法律行为既是重要的民法学概念,也是一般的法理学概念。在现实教学语境中,很多问题不是单一的民法学、刑法学问题,往往是交叉性问题。在复杂案例教学演绎中,既有非法律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既可能存在民法关系,又可能存在刑事法律关系等。学生在面对交叉性问题时,运用单一的民法学知识论体系审视案例时通常考虑得不够全面。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部门法学之间往往壁垒分明,导致从事民法学教学的教师对其他部门法学不能完全掌握,难以有效应对教学中的交叉性问题。

三、民法典时代对民法学教学的思维要求

(一)理解 《民法典》 的体系性思维

《民法典》的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典汇编,而是面向时代精神的体系整合。面对高校学生缺乏体系性思维的现实情况,教师要在教学研究中加大对民法总则和分则编,以及各分编之间、章节之间的体系逻辑梳理,在教学实践中将体系关联逻辑客观呈现给学生,重视学生体系性思维培养。具体到案例教学演绎训练过程中,学生寻找法律规范并不是直接定位,而是需要联系法条作出分析综合。总之,体系性思维是法律思维的重要构成,是民法学教学必须重视的思维方式。

(二)加大法教义学的分析训练

《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法学研究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法教义学是法学学科本身独有的研究方法。该研究方法在价值立场上强调对法条本身体系秩序的尊重,在法条与案件事实之间搭建涵摄框架。由于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法条往往与案件事实并不等置,这就对于学生的法律解释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可分析性,在教学实践中要使学生严格依照构成要件思维完成案例作业,而不是作出抽象价值评价。基于高校以及实务部门熟练掌握法教义学能力的现实情况,学会解释和灵活运用《民法典》成为当下民法学教学的关键。

(三)立足权利法典的时代定位,培养学生的权利思维

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时代反映[7]。随着人格权独立成编等内容在《民法典》中的落实,注重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成为《民法典》的时代续新。这种实践语境的变化就是《民法典》作出的体系调整。教学中,教师需要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将《民法典》权利法典的时代定位传递给学生,让学生在价值层面理解权利本位在民法学中的价值导向。在教学思维层面,应提出权利思维教学方式,将权利思维方式渗透到对民法学概念的诠释上。这种融贯式教学就是要把学生引入权利思维的教学体系,使其掌握民法学权利概念、规则和制度。教师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在分析法律关系时强化意思自治、私权保障等自由价值精神的培养。

四、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应对策略

第一,增加民法学课程学时。通常情况下,高校中民法学课程普遍学分较重。但量值大小并不能表示课程设计上没有问题。随着《民法典》体系性立法落实,更多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因此仍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民法学课程学时。学时增加不是以量为先,而是遵循质量为上的理性设计。在坚持专业教学理念、使用优秀教材的同时,增加学时应力求教学形式的时代创新,通过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慕课、翻转课堂、模拟仿真、社会实践“金课”等实现教学形式情境化。同时通过教学录像、实体课堂、在线测验考试、实体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教学内容展开。在课程体系内部层面,依据课程难度、课程深度、课程可选择性三个标准来进行民法学教学设计。通过学生满意度、教学质量示范度等方面来建构课程体系科学评估标准。一言以蔽之,增加民法学课程学时不是简单的量值考虑,而是课程形式和课程内容双重建设,打造精品课程。

第二,明确教学核心素养。法教义学作为一种方法,在司法裁判中已经得到足够的重视。民法学教学同样应以法教义学为核心素养能力培养要求。以民法学概念体系为主要内容,对民法学概念作出法律形式上的规范解读,引导学生建构完整体系。同时在案例教学演绎场域中训练学生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以及利益衡量等方面的能力,实现对《民法典》的体系性理解。某种程度上而言,民法学教学中对法教义学的重视就是对民法学科学性和价值相统一逻辑的遵循,也是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核心素养。

第三,推动法学学科内部良性互动。学科交叉研究成为当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在法学学科内部也应尝试打破学科壁垒。虽然学科划分导致专业主义成为教育的一种趋势,但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与其他方向的课程建立联系。在实践语境层面,主要是根据社会关系来区分调整对象。但法律的整体性导致同一法律关系可能要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同时调整,因此在学科意义上的民法学教学仍需要对这些交叉学科的问题作出回应。让学生从民法学外学习民法学,能走进来也能出得去。因此,推动法学学科内部良性互动成为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重要策略应对。

第四,提高高校教师的教学素质。民法学教学质量的实现是主客构成,主要还是需要发挥人的作用。这就对高校教师的教学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学的课堂教学需要教师保持教学激情,需要教师对民法学具有浓厚的学理志趣,这是民法学教学的第一要务,转化成职业伦理就是民法学教师需要具有一定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某种程度上而言,教师教学素质是教学形式与内容创新、教学效果达成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民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主干课程,在民法典时代应凸显出教学上的革新,作出策略应对,功能主义下的教学思维反思具有显著的方法论意义。一方面,高校民法学教学不应局限于文义上的知识体系,而应强调案例教学中的具体演绎;另一方面,体系性不仅强调民法学教学内容的内部观察,更是一种交叉属性的外部视角,与其他学科建立体系关联也是新文科法学教育向纵深方向发展的重要表现。这种客观表现就是追求教学课堂的创新设计。在主观层面,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教学素质和职业素养。由于经验的个性差异,民法典时代下民法学教学的策略应对应结合区域性特点,作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变化,这也是新文科语境下民法学教学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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