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军,曾晓娟
(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 秦皇岛 066004;2.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116024)
正常情况下,没有哪对新婚夫妻认为自己将来会离婚,但是近些年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令人担忧,适婚青年的婚恋问题已经成为家庭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研究发现,我国夫妻的离婚模式呈明显的“倒U形”曲线,且曲线峰值出现的时间逐步提前[1]。对于现代人来说,婚姻生活仍然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婚姻生活的成败不仅关系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也会影响到国家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领域发生了诸多变化,出现了很多新观念、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变化最为明显。
一是个体自我意识觉醒和价值观多元化,很多传统的婚恋观念受到冲击,如传统婚姻观中强调结婚是人生大事需慎重对待,但是现在有些夫妻将结婚离婚与利益行为相结合,甚至为了购买限购房假离婚,丧失了对婚姻的神圣感[2]。同时,现代婚恋观正在建立但尚未被适婚个体或者群体完全认同,新旧婚恋观念交织在一起。随着社会发展,大多数女性已走出家庭且拥有自己的职业,不再视丈夫为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且丈夫也很难承担起这样的重担,家庭中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逐渐弱化,不再是夫妻内化认同的标准。个体对伴侣的要求、对婚姻的期待越来越高,家庭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共同体和人口再生产单位。现代婚姻中的夫妻需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情感满足以及梦想实现的功能,更强调彼此心理需求的呼应,如情感沟通、信息交流、相互尊重、相互容纳、与亲友建立良好的关系等。个体心理层次的资源在婚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个体具备一定的心理能力成为其婚姻美满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生活的巨大变革与婚恋观的变化,使得“婚姻和亲密关系研究第一次在一般意义上成为科研的对象”[3]。
二是婚恋自由度进一步扩大,晚婚甚至不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且婚姻稳定性下降已成为一个普遍趋势。民政部公布的《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分省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结婚登记对数为763.6万对,创下民政部自1986年以来公布结婚登记数据的历史新低[4]。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1987—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373万对。1987—2019年粗离婚率从0.5‰攀升至3.4‰[5]。面对婚姻,部分青年对于自己是否适合结婚心存困惑,对婚姻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安全感,对进入“围城”游移不定[6]。在当下中国,婚姻生活依然是大多数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人们依然对美好爱情与幸福婚姻充满向往与追求。值得注意的是,个体主观上对婚姻的期望越来越高,而客观上适婚年龄的个体又欠缺相应的婚恋心理准备,如部分青年可能并不具备从择偶、婚姻决策、保持亲密关系到正确提升婚姻质量等方面的能力,依然只是凭借有限的自身经验去面对和解决这些婚恋问题。而且,适婚青年的关注点更多集中在怎样找到一个如意伴侣,但是如意伴侣的标准又是模糊不定或者是盲目从众的。幸福婚姻需具备的前提条件众多,本文主要探讨适婚青年的婚姻心理胜任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传统社会,“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习俗更多强调只要男女双方生理年龄达到成婚条件,就可以完成婚姻大事。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等性别角色期待和社会分工明确,且不论是在社会大环境中,还是家庭小环境内部,包括夫妻都认同且内化了这种角色期待和分工。同时,男女两性在原生家庭和随后的成长过程中均按照既有的性别角色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角色准备和社会技能训练。因此,在传统社会的婚姻中,夫妻相互期待和彼此能够实现的具体作为具有相当的契合性,结婚时基本不再需要强调个体的心理年龄或者社会成熟度,夫妻双方就可以在家庭中各司其职,没有极特殊的情况,婚姻是超稳定的生育和经济共同体。但是,在现代社会,受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冲击。相对于传统社会,现代婚姻更像或者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需要进入这一特殊“职业”的个体具备基本的心理资格或者心理能力,因此,我们提出了婚姻心理胜任力的概念。
胜任力概念由罗伯特·怀特(Robert.White)于1959年提出,随后诸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胜任力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诸多定义包含了以下一些共识:强调个体价值观、态度和知识等特征可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胜任力与绩效密切相关,对绩效有预测作用;胜任力能够区分业绩优秀者与一般者[7]。国内外的胜任力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中高层管理者和员工群体,尚未将这一有价值的理论拓展到家庭生活领域,如夫妻、父母等职业领域之外的“角色胜任力”的研究。本研究借鉴职业胜任力理论,结合婚恋心理学与积极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出婚姻心理胜任力的理论构想。
本文将婚姻心理胜任力界定为正常成年个体建立异性亲密关系、进入和保持婚姻生活应具备的基本心理特征和技能,也可以说是个体在心理层面的婚姻心理资格。婚姻心理胜任力与职业胜任力研究的相同之处在于:均是针对职业或角色进行评价,均可以作为入职和进入角色的预测基准,能进行事先设定,并且可以进行测评和有目的的培养。如对法官的胜任力标准研究表明,法律职业的胜任力结构主要包括个人效能等九项特征[8]。法官胜任力模型的构建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对法官的组织选任、培养和考评以及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9]。同样,婚姻心理胜任力的研究也将对解释和解决青年婚恋问题提供一定的框架参考。
婚姻心理胜任力与职业胜任力的区别有四个方面。第一,评价者不同。职业胜任力主要是客观的外在评价,评价主体只有客观的第三方;婚姻心理胜任力主要是主观评价,评价主体虽然也包括第三方,但更重要的是身处婚姻中的夫妻。第二,评价标准不同。职业胜任力的评价标准是定量客观的,可以按照严格的指标进行计量;但婚姻心理胜任力的评价内容更多的是夫妻双方的满意度和婚姻质量,很难完全从客观定量角度进行衡量。第三,评价后果不同。在职业胜任力方面,若个体不能胜任这一岗位,完全可以选择新岗位;但婚姻心理胜任力不同,如果适婚个体没有具备底线的婚姻心理胜任力,那就意味着他目前还不具备经营满意婚姻的心理能力,这不是换一个结婚对象就能解决的问题。第四,是否关注性别差异。职业胜任力的研究一般不需要区分性别,个体只要符合岗位角色所需要的标准即可;但在婚姻心理胜任力这一领域,男女有别,必须具备性别视角。
如何在心理层面提升婚姻胜任力,积极心理学理论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积极心理学的本质特点,即“致力于研究普通人的活力与美德[10]”。积极心理学强调对个体优点和价值的研究;提出积极预防的思想,认为仅关注个体身上的不足并不能达到有效预防的目的,心理学的任务在于能够有效测量个体的积极心理品质,弄清它们的形成途径,并通过恰当干预帮助个体形成良好心理品质和行为模式;兼顾个体和社会层面,强调个体内在积极力量与群体、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与交互作用。
婚姻质量的相关研究表明,个体本身积极的心理特征对婚姻的稳定和幸福至关重要[11]。婚姻不幸福的个体,离婚并不是其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个体如果不能改变自身,即使再婚也很难找到幸福[12]。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研究对婚姻质量或者婚姻满意度的评价基本上采用夫妻自我评估方式。在自我评估方面,评价标准主要是个人标准,而个人标准其实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其中可能隐藏着这样一种情形,即如果婚姻质量评价者个体本身心理不成熟,如存在偏见或属于情绪冲动,他的评价基准就已经出现偏差,可能在实际婚姻生活中无论其配偶如何作为都很难使其满意或者在婚姻生活中感到幸福。因此,婚姻质量或者婚姻满意度的测评可能存在误区。即如果研究中的已婚者样本尚不具备婚姻心理胜任力,就如同一个没有正常味觉的个体,其品酒的结果还需要重视吗?这样的婚姻满意度评判结果就没有多少意义和参考价值。作为婚姻满意度的评价者,自身应该是一个具备婚姻心理胜任力的个体,而不是一个有相关缺陷者。研究如何获得婚姻的幸福,应该更多关注那些感到幸福的群体,而不是不幸的婚姻体验者。积极心理学认为心理学的功能在于建设而非单纯地修补,研究对象应该是正常健康的普通人。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正常个体如何提升自身适婚素质、具备婚姻心理胜任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婚姻心理胜任力特征要素的选取,基于如下三个标准:首先,立足于积极心理学理念,婚姻心理胜任力要素只选择那些与个体婚姻稳定和“绩效”有关的个体积极心理特征;其次,以婚姻质量相关理论为基础,主要是根据经验观察和国内外婚姻质量的相关研究文献,尤其是在影响婚姻质量的个人因素方面剥离其中最关键的要素,不选取情侣双方互动涉及的内容;最后,选取的婚姻心理胜任力特征是可测量、可提升的状态类特征,这种特征一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进行测量和评估,同时这种特征又是可以改变的,能够通过外界干预或者自我练习进行提升。
一是积极取向性。研究对象选择上关注高婚姻质量个体所具有的心理特征,低婚姻质量或者离异个体不在本研究对象选取的范围之内。即正常成年人建立和保持婚姻关系,除法律规定条件外应该具备的积极心理特征。
二是基础性。“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比如名字都可能是影响择偶的一个因素[13]。择偶偏好是客观存在的[14],但是其中的个体差异在此并不讨论,本文更关注的是适婚个体进入婚姻关系中应该具备的基本共同心理特征,也是成年人进入婚姻应该具备的底线条件。这种基础性条件不是从情侣之间的匹配层面进行建构,而是聚焦于独立个体应该具备的心理层面的婚姻胜任特征。适婚年龄的个体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婚姻心理胜任特征,在婚姻关系建立或保持阶段可能会遇到更多问题和障碍,而这些问题的出现看似与婚姻相关,实际上与其选择的婚姻伴侣不一定有关,如果个体本身欠缺这一基础心理条件,哪怕其离婚后再婚都较难获得自己期望中的婚姻质量和幸福。另外,这一特征并不针对某一具体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角色,而是在当代主流价值文化中作为社会公认的婚姻角色应具备的一般共有的心理胜任特征。
三是相对稳定性。个体婚姻心理胜任力比较稳定,但是可以通过自觉学习和训练加以提高,是一种类状态的心理特征。如个体的移情能力较高的话,他与异性建立亲密关系时也始终具有这种能力。而如果个体移情能力太低且没有主动改变和学习的尝试,与异性建立亲密关系时不会自动获得。如果个体没有意识和意愿改变的话,这种心理胜任能力一般不会自行发展出来。
根据上述标准,婚姻心理胜任力作为预测和判断成年人在婚姻生活中获得幸福的个人心理特征组合,包括核心要素和独立要素两个层次,其中独立要素以核心要素为基础。
核心要素是指成年个体进入婚姻生活首要必备的心理资格,是前提和基础。个体的心理离乳能力是婚姻心理胜任力的核心要素。心理离乳能力是指个体能够在心理和行为上与原生家庭保持适度距离,能够正确划分与父母或者其他权威人物的心理边界,在认知、判断、情感和决策方面不依赖他人,自己能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15]。下面是缺乏心理离乳能力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张男和王女是一对正在诉讼离婚的年轻夫妇,王女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对丈夫失去了信心。在两年的婚姻生活中,王女感觉自己不是和丈夫一起过日子,而是和婆婆一起过。丈夫认为一切都应该听自己母亲的,凡事都应该向母亲汇报。其中最让王女不能接受的是,一旦夫妻发生矛盾,即使是很小的争吵,丈夫也会第一时间向其母亲汇报,然后婆婆就会打电话数落王女的不是。生活中婆婆处处为自己儿子出头,认为王女的职责就是照顾好自己的儿子。王女感觉丈夫没有将自己看作真正意义上的妻子,不懂夫妻间的尊重和体贴。王女认为丈夫是个永远也长不大的小孩,心理上还没有“断奶”。
案例2:陈女在医院待产的时候有些饿,让丈夫去楼下的小卖部给自己买些吃食。一旁坐着的婆婆瞪了儿媳一眼,“马上都快生了,还折腾人”,丈夫纹丝不动。孩子胎位不正需剖宫产时,丈夫和婆婆就因为手术费的事情迟迟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手术麻醉药效过后,陈女痛得流泪。因为生的是女孩,婆婆有些不高兴,这时看到儿媳哭就开始冷嘲热讽,一旁的丈夫冷言冷语帮腔。陈女月子期间,丈夫经常自顾自看手机、玩游戏,按照婆婆的安排,晚上并不与妻子同屋,理由是工作已经很累,一个产妇自己带孩子就可以了。产后不久,陈女确诊产后抑郁症,一年后陈女和丈夫离婚。
以上案例中的丈夫均属于“妈宝男”[16]。“妈宝男”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不论公私领域凡事都征求和听从母亲意见的成年男性。表面上看容易给人以假象,似乎这样的男性尊敬、孝顺长辈,其实是这类男性心智上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生活没有原则、没有主见,习惯于依赖父母,案例1中的男性就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类是仅在私人领域,具体来说只在家庭事务中对妻子角色存在偏见的男性,类似于案例2中的丈夫。这类男性在公领域如工作中可能胜任,但是在家庭关系中更多地归属于“儿子”的角色,丈夫的角色已经淹没在“儿子”的角色中。常见的情形就是婚姻中一旦遇到问题或者是重大事件,如果自己母亲不同意或者感觉母亲不高兴时,他就不能在行为上担当作为丈夫的责任,反而可能在妻子最需要陪伴和帮助的时候选择离开,甚至做出雪上加霜的事情。这一类男性表面看起来似乎对长辈孝顺,其实私领域的心理成熟度相对较低,对亲情和爱情的界限不明,受制于不能“娶了媳妇忘了娘”观念的影响,矫枉过正,在情感上高度依恋母亲,当母亲和妻子产生分歧或者矛盾时,不去尝试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压制妻子顺应自己的心理需求,在恋爱和婚姻中很难或者不能承担起男友或丈夫的角色,尚未成长为一个真正的男性,难以维系婚恋等亲密关系。同理,成年女性如果只停留在担当“乖乖女儿”的角色阶段,也不能较好地承担作为妻子的婚姻角色。
具备婚姻心理胜任力的个体在心理层面上已经不再仅仅将自己单纯作为子女或者依赖者的角色,而是在主客观上可以承担婚姻中多重角色的成年人,并能够平衡这些关系。如果个体依然在认知上不能独立作出判断和决策,在情感上与父母或者其他长辈的连接过于紧密,对长辈过度依赖,唯父母(长辈)之命是从的话,则个体在心理年龄上其实还是一个“孩子”的角色,尚处于未成年人水准,在生活中也很难有自己的原则、独立的想法和判断能力,还不具备基本的婚姻心理胜任力。
独立要素是在个体具备核心要素的基础上,应该具备的相应心理资格,包括四个方面:正常的亲密动机、开放的认知态度、稳定的情绪特点和较高的共情能力,以及维护亲密关系的社会技能。
其一,正常的亲密动机。这一标准涉及个体是否在心理上真实期待与异性建立亲密关系,而不是基于外界的压力或诱惑,如从众、服从权威或者过分功利化的动机。非正常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动机,如“形式婚姻”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衡量的标准包括个体是否考虑过婚姻不是生活的终点而是新起点,是否愿意从婚姻生活中找到幸福等。
其二,开放的认知态度。认知过程是个体与外界信息发生联系的最初过程,也是外界信息输入后的首要处理过程。认知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个体的情绪和行为,因此是重要的婚姻心理胜任力要素之一。开放的认知态度是指个体的认知体系对外界信息处于接纳状态,具体表现为个体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于寻求多方面的信息补充,在复杂状况下也能够倾听他人的意见。生活中个体难以获得完整的信息,有时如同“盲人摸象”一般,如果只停留在局部接触,很难对事物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尤其在亲密关系互动中,在信息模糊的情形下,没有开放的认知态度容易导致诸多判断上的失误,以偏概全或者固执己见,从而极易造成亲密关系上的龃龉。
其三,稳定的情绪特点和较高的共情能力。稳定的情绪是指个体的情绪状态是平和的、可控的,对他人来说是可预期的,情绪上没有神经质的易激惹特点。大五人格理论的应用研究表明,神经质对夫妻的主观幸福感具有负向预测作用[17]。个体情绪不稳定容易造成交往对象的不确定感和不安全感,因此很难建立和保持亲密关系。大量研究表明,个体是否具有稳定的情绪特征会影响到婚姻质量,神经质和婚姻质量呈显著负相关。情绪不稳定、紧张、焦虑、易怒的夫妻婚姻质量差,婚姻满意度也低[18]。对离婚群体的实证研究也发现,部分离婚者具有外向、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的心理特征;离婚者任性、冲动的个性特点较已婚者更为突出[19]。现实经验和婚姻咨询案例也表明,情绪不稳定的个体在亲密关系中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和困扰。共情能力是指个体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共享并理解他人的情绪状态的倾向,包括认知共情和情绪共情[20]。研究表明,高的情绪共情能力有利于产生利他行为动机[21];自恋者具有低共情的人格特征,而共情是引发利他行为的重要动力[22]。婚姻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的维系同样需要夫妻在互动中满足对方的需求,以对方的需求为重,一些良好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均会自愿将对方的需求看得高于自身需求,本质上也是一种利他行为的体现[23]。自恋的个体不能察觉或者无意察觉他人的需求,即使到了生理的成熟期,也可能只是在荷尔蒙的作用下寻找异性,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关心体贴他人的意识,根本不能或者难以维持长久的婚恋关系。
其四,维护亲密关系的社会技能。社会技能是“能够促进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的有用技能”[24],是人际交往中个人为了达成人际目标而采取的有效的社会性行为。具体表现为在人际交往中,能正确解读对方反应,同时根据对方反应决定自己的人际交往目标、制定相应行动,并能控制自身情绪使互动顺利实施的一个循环过程[25]。研究表明,个体掌握相应的互动技能可以显著预测自身的婚姻质量[26]。在亲密关系建构过程中个体更需要具备基本的建立和保持亲密关系的社会技能,才能够和异性进行表达和接受爱的互动行为。
成年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对于现代人来说,婚姻生活虽然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是客观上来讲,婚姻生活并不是适合所有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因为婚姻生活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诸多前提条件,其中就需要评估婚姻心理胜任力水平。婚姻心理胜任力的内容为个体提供了心理层面的评估参考,个体在评估基础上,可以针对自身现状,通过外界干预和自我学习促进自身成长,以便更好地适应婚姻生活,获得满意的婚姻生活质量。因为仅满足婚姻的法律资格或者具备经济条件并不能预测婚后幸福,个体具备结婚的心理资格,有助于个体在婚恋中和谐相处。
婚姻心理胜任力的构想可以用于高校婚恋教育、适婚青年婚前教育、婚姻咨询和婚姻治疗等方面。我国婚前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婚前教育的内容大多数集中在性教育方面,欠缺系统的婚前心理教育。该构想也可以为处于困境中的情侣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解决问题的结构框架,使之了解自己的亲密关系在个体的哪些方面出了问题,从而可以有的放矢地予以解决。个体在婚姻生活中遇到问题或者专业工作者在进行婚姻辅导时,可以借助婚姻心理胜任力标准,对恋爱中的青年和其他年龄的择偶者进行预防性指导,避免和减少问题婚姻的产生,帮助和促进个体心理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