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芳 张乾友
权力是普遍存在于社会诸领域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普遍存在表明,它具有某些重要功能,是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同时,权力又天然存在被滥用的倾向,且当其实际被滥用,就会反过来破坏社会的正常运行。所以,权力滥用一直是备受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问题。在理念上,学术研究是一种追求真理的活动,而真理是与权力不相容的,真理的发现需要以权力的缺席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研究活动可以独立于权力之外。相反,由于现代学术研究是一种组织化和制度化的活动,学者总是活动在由组织与制度确认的权力体系之中,学术研究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权力的影响。在中国,行政权力与学术界的关系已经得到了广泛探讨,行政权力对学术研究干预过多被广泛视为学术进步的一个制约因素。近些年来,高等教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也是调整行政权力与学术界关系的一种尝试。与此同时,关于学术权力的研究则明显不足。事实上,学术研究不仅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也受到学术权力的影响,而且,随着行政权力在某些领域有意识地淡出,学术权力的影响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被滥用的现象。比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就承认,在科学基金评审中存在“撒网”式“打招呼”等学术权力滥用的现象[1]。无疑,在组织化和制度化的现代学术研究中,学术权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但它的被滥用也会反过来破坏学术界的正常运行,阻碍学术进步。有鉴于此,为了保障学术研究的持续进步,我们就有必要对学术权力及其滥用做出理论分析,进而提出治理该问题的思路。
权力经常被视为一种等级现象,它既是等级制的产物,也构成了等级体系的运行机制。只要人们之间形成了等级关系,居于上位等级的人就获得了对于下位等级者的权力,而他们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就构成了等级体系的运行机制。现代社会虽然崇尚自由、平等,但在其每一个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的都是各种等级制组织,这就使得权力也成了现代社会的一种基础性运行机制。随着研究型大学的兴起,大学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中的研究中心,而大学本身也是一种等级制组织,学术研究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权力的制度性影响。当然,与学术活动有关的权力并不限于作为等级制产物的权力。根据阎光才的观点,与学术活动相关的权力有三种:第一,作为个体的学者的自主权力,主要表现为自主作出研究选择的权力;第二,学者群体的共同权力,即学术共同体建立起了各种内部承认机制,赋予了相应主体拥有同行承认的权力;第三,外在于学术共同体的大学行政机构、政府、企业等所拥有的权力[2]。基于这一分类,只有第三种权力才属于等级权力,我们可以称其为广义上的行政权力;第一和第二种权力都属于学术权力,但考虑到我们关注的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权力,本文只讨论第二种学术权力,即作为学术共同体运行机制的权力。
从历史来看,现代学术研究有着大学与学会等不同发源地,其中,大学是典型的官僚等级制组织,学会则具有非官僚化的学术共同体特征。作为学术共同体,学会主要开展研究资助、研究奖励、期刊发行等活动,而所有这些活动都涉及对研究质量的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学术共同体内部就生成了学术权力,主要表现为评价者决定特定研究质量的权力。不过,学术权力的功能并不限于此。一方面,研究质量反映了学者的能力和价值,所以只要能掌握评价研究质量的权力,就能够影响学者的学术地位;另一方面,对研究质量的评价往往与研究资源的分配有关,所以掌握评价研究质量的权力也就能够至少是影响学术资源的分配。在此意义上,学术权力也是一种人对人的权力,是一种能够影响其他人学术地位和学术资源的权力。
现代社会早期,在大学任职并不是从事学术研究的必要条件,如西方启蒙思想家中许多都不曾在大学任职。而到20世纪中期,学术研究完成了职业化转型,大学成了学术职业的制度载体,不在大学任职的人虽然也可以从事学术研究,但其研究活动与产出的合法性经常不被承认。这里的关键在于,大学是一个类似官僚组织,其运行的基础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所以一个学者学术研究职业化的过程也是他不断进入行政权力管辖范围之内的过程。同时,学术研究又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活动,它在专业上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权力也不应干预与研究相关的所有活动——干预必然降低研究效率。所以,在大学中,学术权力仍然有着巨大的作用空间。这里需要指出的另一个趋势是,从20世纪中期开始,许多政府、企业、基金会等都通过设立资助项目的方式对大学中的研究活动进行干预。虽然这些外部主体经常是通过签订契约与大学及其研究者建立起形式上平等的关系,但研究项目本身仍是通过官僚等级制来进行管理的,所以这些项目的运行基础也是行政权力。这表明,当代学术研究受到了多重来源的行政权力的影响。
如果要对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作出理论上的区分,那么,行政权力主要是一种分配性权力,学术权力主要是一种承认性权力。无论来源何处,行政权力总是等级制的产物,其功能是通过自上而下地分配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相应条件来维持组织的运行。所以,掌握了行政权力,就意味着要作出关于组织中权利义务及相应资源的分配决策。比如,作为学院的行政首脑,院长就可以决定谁可以享有或兑现学术休假的权利,以及谁需要承担招生面试等组织义务,并为这些权利或义务的履行提供相应资源。由此,学院就得以作为一个行政组织而维持其正常运行。在理念上,学术权力是非分配性的,因为学术权力的来源是学术共同体,而学术共同体并不是学者们出于分配某种资源的需要建立起来的。相反,学者们之所以要建立学术共同体,是为了寻求对彼此研究成果之科学价值以及建立在这种科学价值基础上的他们作为学者之社会价值的承认。在这个意义上,学术共同体属于一种承认共同体,其中的所有活动都是围绕“被承认”的目的而展开的,都可以被视为黑格尔所说的“为承认而斗争”。在这里,研究活动本身也属于一种“被承认”斗争。因为,如果一个人从事研究的目的仅仅是追求真理,那他完全可以拒绝参与任何共同体活动,而只要他试图将自己的研究带入学术共同体,就包含了寻求被承认的目的。当然,要使自己的研究得到承认,他还需要面向其他人做出一些额外的证成行为。而当所有人都做出了这样的证成行为,学术共同体就必须找到一种公共机制来决定到底应当对某个学者的某项研究做出何种承认。这种公共机制主要表现为同行评审,而学术权力也就体现在各种学术评审活动之中。
在现代学术史上,同行评审基本是与学术共同体同步产生的。17世纪,英国皇家学会成立并创办会刊《哲学学报》,学会秘书及学报主编奥登堡(Henry Oldenburg)在稿件审理中率先设置了同行评审程序[3]。虽然在此后的很长时期内,这一程序的使用并不广泛,但到20世纪中期,随着学术研究的职业化,在学术职业所涉及的主要领域中,同行评审都被确认为一种常规程序,学术权力也由此实现了它的制度化。根据同行评审程序的运用情况,学术权力目前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领域。
第一,论文评审。职业化意味着学术研究成为工作,需要有常规性的工作产出,写作与发表论文由此就成了职业学者的主要工作任务。在实践中,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论文产量的激增,进而改变了论文发表流程。虽然此前许多学术期刊已经采用了同行评审程序,但并未将它作为一种常规审稿手段。正是在这一时期,由于投稿量激增,已远远超出编辑部的审稿能力,越来越多学术期刊开始将同行评审作为常规审稿程序和发表条件[3]。在实践中,论文评审表现为同行专家从专业角度对论文的研究质量作出评价,并给出关于论文发表价值的审稿意见。由于学术研究内在的不确定性,对于特定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与社会价值,学术共同体经常存在争议。传统学术期刊多为专业学会的会刊,其编辑往往也是学会负责人,本身就是学术权威,在特定情况下,他们就可以作为权威来裁定学术争议。随着同行评审程序的引入,通过将某些外部人员设定为评审专家,特定专家就获得了至少是部分地决定在该程序中特定论文成果之学术质量与发表价值的权力。除了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的写作与评审也是学术再生产的重要内容。对学位论文的质量作出评价,并基于此判断作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学位,这也是导师或指导小组相对于学生最重要的学术权力。近些年来,为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中也引入了外部同行专家匿名评审的程序,使得外部专家也加入了对这一学术权力的分享。
第二,科学基金与奖励的评审。“二战”后,学术研究进入了“大科学”时代,传统单打独斗式的研究日益边缘化,越来越多的研究需要通过大规模的团队协作完成,相应地,这类研究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有鉴于此,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的设立为标志,许多国家都成立了官方的资助机构,通过发放基金的方式为学术研究提供资金支持。与其他公共资金的分配一样,科学基金的发放也要遵循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在这里,效率是指有限的科学基金应当发放给最优秀的申请者,公平是指所有申请者间的竞争应当具有公平的条件。显然,资助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并不拥有识别优秀申请者的能力,所以他们也大多引入了同行评审程序,将对优秀申请者的判断权力交给专家。同时,由于学术同行之间在频繁的互动中建立起了许多复杂的社会联系,为了避免这些联系影响同行评审的公平性,资助机构往往会在某些环节对评审者进行匿名化处理。与论文评审不同的是,由于基金评审的官方性质,它的决策需要具有权威性,所以许多重要基金都会在同行匿名评审的基础上增加权威专家的会议评审。在这两个环节,评审专家都掌握了对基金申请质量与资助价值的评价权。不同的是,在前一个环节专家掌握的是推荐权,后一个环节中专家掌握的是裁定权。由于官方资助机构往往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来确认同行评审的结果,它们就掌握了最终的决定权。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政决定权不能否定评审专家的推荐权与裁定权。在我国,各级主管部门设置了许多学术奖励,同样也大体沿用了与科学基金相似的评审程序,其中的学术权力也有着与科学基金评审相似的作用空间。
第三,职业进阶评审。当学术成为一种职业,学者就有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发展通道,就需要在一个职位等级制中不断向上攀登。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作为大学教师的学者至少有着三个主要的职业等级,即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在申请从低阶等级向高阶等级晋升时,教师需要向大学行政部门提交以研究成果为主的各种工作成果。在实践中,行政部门通常都会将这些成果送交同行匿名评审,由同行专家来判断它们的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判断申请者是否具有进阶的资格。同时,与基金评审相似,行政部门也可能组织权威专家对通过了同行匿名评审的申请者进行会评。在这两个环节中,评审专家也分别掌握了对申请者是否具有进阶资格的推荐权与裁定权。同样地,由于最终结果需要经过行政程序确认,行政部门也掌握了程序意义上的决定权。近些年来,我国为了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相关部门在常规教职体系之外设置了一个复杂的人才计划体系,并为高层次人才配备了更优质的学术资源,使得围绕人才计划所展开的竞争也成了中国学者常规职业发展的一部分。在实践中,这类竞争也采用了同行匿名评审与权威专家会评的程序,使得评审者也获得了相应的推荐权与裁定权。
总的来说,在现代学术体制下,学术权力是一种依托于同行评审程序的权力,也主要表现为一种评价性权力[4]。这种程序赋予了评审者评价特定学术研究成果或研究计划质量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遴选出优秀的学术成果以促进科学发展”[5]。同时,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一种自律机制,同行评审的结论虽然是由个别专家作出,却代表了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正式意见。正是这一点让评审者作出的评价构成了一种权力,因为它代表了整个学术共同体对被评价的成果或计划的承认状况,而这种承认必然会影响甚至决定了作者的学术地位。今天,“不发表,就出局”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的学术惯例,而“发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行评审的结果,这充分体现了学术权力与同行评审间的关系。当然,在论文发表的过程中,期刊编辑也掌握了重要的学术权力,但由于同行评审已经获得了决定研究质量的制度性地位,编辑必须把他所掌握的权力建立在评审专家权力的基础上,而不能完全脱离或否定评审专家的权力。本文对学术权力的讨论排除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即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这是因为本文把学术权力视为由同行构成的学术共同体的一种运行机制,而导师与研究生并不属于同行,他们之间虽然存在学术关系,却并不构成学术共同体。根据同行评审机制的设计原则,学术权力是在平等的同行之间产生的,而师生之间的学术关系天然是不平等的,所以导师对研究生的权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权力。
同时也可看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不彼此独立。学术评价之所以越来越有约束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政部门在许多由其主导的学术资源分配中引入了同行评审并赋予其相当大的权限,使得学术权力在客观上承担起了影响资源分配的功能,表现出了类似于分配性权力的特征,而不再仅仅是一种承认性的权力。而当学术权力获得了分配功能,它就更可能被滥用,当代学术界事实上也已经出现了大量学术权力被滥用的现象。
国内学术界关于学术生态的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行政权力与学术自主间的关系,认为行政权力过于强势会影响到学术界的自主性。事实上,学者才是作出研究选择的恰当人选,学者们自主性的缺失就会阻碍学术研究的进步。现在,随着学术权力对学术资源分配和学者职业发展影响的加深,学术权力的行使状况也成为学术生态良好与否的重要条件,而且从经验感觉来看,许多人都能感受到学术权力正日益被滥用。具体来说,这些滥用有着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第一,学术权力的不胜任性使用。权力是做出决定的一种机制,学术权力是在集体性学术事务中作出决定的一种机制。在理论上,这种决定既可以由行政权力也可以由学术权力作出。之所以交由学术权力作出决定,主要出自专业性的理由,即学术决策属于专业判断,只有作为专家的学者才能胜任。不过,即算是作为专家,其判断能力也是有限的,或者说,在行使学术权力时,任何学者的胜任性都是有限的。而学术权力分配的制度机制并不能保证将所有学术权力都准确地交给胜任的评审者,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学术权力的不胜任性使用。比如,在当代学术界,“不发表,就出局”中的发表,主要指期刊论文发表,尤其是顶级期刊的论文发表。而由于顶刊论文如此重要,所有顶级期刊的投稿量都非常之大,在学术分工已变得非常之细的情况下,编辑部作出的审稿分配决策就可能经常是不准确的,使很多投稿都被分配到了并不胜任的审稿人手上。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任的审稿人可以选择拒绝或推荐更合适的审稿人,但在实践中,一些审稿人为了表明自己能够胜任还是会接受审稿任务。
针对1999~2001年间两份美国管理学顶刊作者的调查显示,有54.7%的调查对象在担任审稿人时被要求评审自己不擅长领域的论文,且这部分调查对象中36.6%的人选择了接受评审[6]。结果,他们对稿件质量的判断就可能是不准确的,无论他们基于这种判断作出了何种审稿决策,都是对他们被赋予的学术权力的滥用,都可能会破坏学术共同体的正常运行。在同一份调查中,许多作者都认为,评审人的某些意见明显是错误的,但为了获得发表机会,多数人都不得不根据错误的意见来修改论文。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近年来,研究生、尤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问题在国内学术界引发了许多争议,因为许多不胜任的评审人选择了接受评审,结果是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学生无法毕业、导师承受不当制裁等后果。尤其是,现有的评审实践中经常出现多数评审人给出优秀成绩,个别评审人给出一般甚至不合格成绩却又不提供合理理由的现象,但要争取毕业,研究生及其导师则都不得不接受明显不胜任的意见[7]。这种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国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
第二,学术权力的自利性使用。如前所述,同行评审是学术共同体的一种公共机制,相应地,学术权力也是学术共同体内的一种公共权力。当评审程序完成,所有评审者就共同给出了一个结论性的评价,且这种评价就代表了整个学术共同体而非这些评审者的意见。因此,在评审时,评审者应当持有客观中立的立场。但在实践中,有些评审者则将学术权力变成了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这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首先,一些评审者直接利用学术权力来谋求私利。比如,在期刊论文评审中存在大量“强制引用”的情况[8],即编辑或审稿人会要求作者增加引用某些特定文献。这些文献既可能是审稿人本人的作品,增加对它们的引用可以提高审稿人的被引量;也可能是与编辑或审稿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特定期刊所发表的论文,增加对它们的引用可以提高这些期刊的影响因子,进而增加编辑或审稿人及其所属学术网络的学术资本。
其次,一些评审者可能进行权力互换。前文指出,许多人都会在明知不胜任的前提下选择接受评审任务,原因在于,他们都认识到评审是一种权力,且这种权力是通过不断的评审逐渐积累的,参加的评审越多,自己能发挥的影响就越大。由于同行评审是一种相互评审,这里就存在权力互换的空间,即当A收到了B的申请材料,他就可以以通过评审为条件要求B在未来收到A的申请材料时也予以通过。本文开篇提到了“撒网”式打招呼的现象,之所以是撒网而不是定点,表明行政权力对评审名单的保护是有效的,所以打招呼的人不能准确定位评审者,但仅此并不足以杜绝打招呼的现象,因为学术权力天然地存在互换的冲动。同时,打招呼也需要筹码,对普通学者而言,这种筹码就是他所掌握的各种评审权,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评审权,那他的招呼显然极其廉价。无论如何,以上行为都属于公权私用,都是对学术权力的扭曲,也都会破坏学术共同体的正常运行。
第三,学术权力的垄断化。垄断会造成一个领域的病态,学术领域也是如此。相较于典型的市场化职业,学术职业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这一方面表现为许多学术研究缺乏外部市场,使得学者无法通过外部市场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只能依赖于同行来为彼此定价;另一方面表现为学术界存在师承关系,在无法通过外部市场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条件下,学者们就更倾向于借助师承关系抱团取暖,以获得某种竞争优势。当然,抱团取暖并非学术界的特例,而是一种常见的社会惯习。但在学术界,由于师承关系的存在,人们就更容易产生抱团取暖的倾向,并在这个过程中推动学术权力的集中化,甚至使其走向某种垄断。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研究法国学术职业时早就发现了这一问题。他指出,“这种主宰人员发展机制、从而主宰大学教师队伍前途的权力,其基础之一就是通过互选过程控制谁该获得教师或教授身份,基础之二是维持学术头目和申请人之间的长久的依存关系,基础之三是控制在机构中有决定权的那些位置,如资格考试、专业系务会、顾问委员会,甚至教学改革委员会等。”[9](P114)
具体来说,在大学中,权威教授往往都是重要委员会的成员,他们可以通过互投赞成票的方式来帮助与自己有师承关系的学者在自己朋友的学校或学院获得教职并得到晋升。在这一预期的影响下,后者与他们之间就会形成长期依存关系,相应地,由于后者认识到自己职业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前者的帮助,他们就会倾向于对前者做出某种个人性的忠诚。权威教授庇护的人越多,以他为中心的学术网络就越强大,其成员就越有可能占据更多重要学术职位,进而吸引更多有抱负的学者加入该网络。“正因为如此,权威的积累就表现出一种恶性循环的逻辑,也就是一种义务孕育着另一种义务,权威由此也逐渐积累,它吸引人们因需求而对有权者进行贿赂乞求,从而产生出更大的权威。”[9](P105)中国学术界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某国家级科学研究计划总召集人指定由他以前的研究生、现在的同事担任一个定向研究项目主持人,并亲自主持立项答辩[10]。在这种情况下,权威教授的学术权力事实上失去了制衡且变成了某种垄断权力。由此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学术资源的分配日益被少数人把持,更重要的是,其他人将越来越难对这样的“学术权威”提出学术上的挑战,使得学术界也日益沦为一言堂,阻碍新思想的产生,阻碍学术的进步。在这里,学术权力的垄断化可以被视为不胜任性使用与自利性使用的一个结果,反过来,它又会助长更多的不胜任性使用和自利性使用,因为垄断者将有能力将自己的庇护对象安插在其本不胜任的重要学术职位上,而以这种方式获得学术权力的人也会更倾向于对学术权力做出自利性的使用。
前文讨论了学术权力滥用的主要表现,虽然并不全面,但也足以表明学术权力的滥用已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甚至有可能威胁到了学术共同体的正常运行,因而亟需得到治理。考虑到学术权力是一种依托于同行评审制度的权力,对学术权力滥用的治理也离不开、甚至主要表现为对同行评审制度的重塑。既然学术权力滥用表现为同行评审制度的失灵,那么,只要取消同行评审制度,就可以杜绝学术权力滥用吗?我们反对这一观点。相反,取消同行评审制度只会将学术共同体及其研究活动完全纳入行政权力的管辖范围,使学术研究完全失去自主性。所以,对于学术研究的自主及建立在自主基础上的进步来说,无论同行评审制度还是学术权力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们的确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规范,毕竟参与同行评审既是行使学术权力,“更是履行一种学术责任”[11]。如前所述,在同行评审制度中,评审人是整个学术共同体的代表,他们作出的决定代表了学术共同体的正式意见。问题在于,能够完全保障评审人代表性的可靠机制并不存在。在学术评价中,代表性的关键是让每一个研究领域、每一种研究路径都能够被代表,但创新必然会催生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路径,也必然会摧毁旧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路径。如此一来,就可能是无法找到可以代表创新成果的评审人,甚至于根据现有体制挑选出来的代表往往会成为创新的敌人。比如,在管理学中,资源基础战略理论、战略管理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交易成本理论、代理理论、卡利斯马领导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组织人口学、资源依赖理论等非常有影响力的理论,最初都是在书籍或非顶级期刊上发表的,因为越是顶级期刊,其评审人就越倾向于保守[12]。所以,在规范学术权力的问题上,提高代表性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代表性是一个静态的范畴,而学术研究的本质是创新。因而,越是强调代表性,就可能越会阻碍创新。
在不把提高学术权力分配的代表性作为追求方向的条件下,笔者认为,对学术权力滥用的治理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如前所述,权力是作出决定的一种机制,但任何一种权力所能作出决定的范围都应是有限的。当前,之所以越来越多人认为学术权力被滥用,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掌握学术权力的人作出了不应由他作出的决定。比如,由于在学位论文评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争议,有人就提出不应赋予同行评审“生杀予夺”的权力[7]。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于期刊论文评审中。期刊论文评审中之所以会出现“强制引用”或被迫接受错误意见的情况,根本原因是因为审稿人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决定论文“生死”的权限,使得作者很多时候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立场。当然,审稿人之所以能掌握如此大权,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学术期刊尤其顶级期刊的用稿率非常之低,如美国管理学顶刊的用稿率早就低于5%了[13]。在国内,基于现有刊号管理模式,学术期刊的供给明显不足,核心期刊的用稿率也已到了非常低的水平。权力会带来快感,如果一个人掌握了生杀予夺的权力,他将很难抑制通过滥用这种权力来获得快感的冲动。由于一些审稿人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者,在弗雷看来,寻求发表经过同行评审的期刊论文已经变成了一种学术沉沦[14]。这样的情况在学位论文评审中可能更加严重,因为研究生尤其博士研究生比学者手上的筹码更少,自我保护的能力更弱。那么,如果评审人不应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他们的权限到底应该有多大?
由于无法确保评审人的代表性,我们必须认识到,评审人作出误判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在这一前提下,学术共同体能做的是尽可能降低误判所导致的后果。前文表明,评审人的误判可能造成两大后果,一是使作者或申请人被拒绝了一个本来可以得到的机会,二是使作者或申请人被迫失去对自己研究的自主性。在同行评审制度框架下,如果所有评审人都给出否定意见,被评审人就不应得到机会,这是不应被挑战的一种运作逻辑,否则同行评审制度就失效了。当然,在特定领域——比如学位论文评审,可能需要针对这种情况出台救济机制。类似地,如果所有评审人都给出肯定意见,被评审人就应当得到机会,虽然这种肯定意见也可能是错误的。很多时候,评审人意见可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在论文还是各类项目的评审中,都可考虑以抽签的方式在给定名额内随机分配相应机会。如果设计合理,这种方式将能排除评审中的所有不当理由,从而“表现出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特征”[15]。经验表明,评审人在面对好的差的研究成果或计划时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面对他们认为质量中等的时则容易产生分歧。问题在于,在被视为质量中等的研究成果或计划中,有一部分可能是真正有创新的研究,在现有模式下,它们很可能被拒绝。而通过抽签,它们获得了相对稳定的被接受的概率,这对学术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收益都远大于因为抽签而接受了某些不合格研究的成本,因为这些不合格研究在进展到一定程度后将很容易被学术共同体识别出来。同时,抽签也可降低恶意差评的影响,提高机会分配的公平性[16]。这就降低了误判所造成第一个后果的影响。针对第二个后果,曾荣光与弗雷提出“原样接受”的评审模式,即评审人只能给出拒绝或原样接受的结论,同时可以提供自己的建议,但不能要求被评审人做出修改[17]。这样一来,保留建议权维护了同行评审制度帮助被评审人成长的功能,取消修改权则维护了被评审人的自主权,并由此赋予了创新性研究更加包容的评审环境。
无论国内外,学术共同体内部事实上都存在一种等级体系。这一等级体系首先是功绩主义的,即总有一些人比其他人做出了更优异的学术业绩,因此被承认了更高的学术地位;同时,它又具有一种马太效应,即当某些人凭借其学术业绩获得了学术等级制中的上层地位,就倾向于被追加各种学术荣誉和学术权力,结果就是学术权力的日益集中化和垄断化。将学术权力进行等级化分配的做法建立在两个假设之上:一是学术地位越高的人学术判断力就越强;二是学术地位越高的人学术道德水准也越高,在作出学术判断时就越公正。但显然,这两个假设过于理想化了。学者属于专家,而所有专家的判断力都是有限的,一名学者在某个领域做出了最优秀的业绩并不意味着他就最有资格判断其他人研究成果的质量,尤其是在这些成果可能挑战他本人的研究结论或学术地位时。学者在社会中拥有特殊的崇高地位,但我们应当认识到,高估学者的判断力和道德水准,只会造成对社会不利的结果。反过来,如果前述两个假设都不成立,那制度设计者就应当改变学术权力的等级化分配,最大限度地促进学术权力的分散化。
由于学术权力主要表现为评审权,学术权力分散化的基础性要求就是扩大评审人范围。在这里,范围的扩大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在横向维度,这就要求将评审权不断从中心性的学术单位向边缘性的学术单位扩展。社会现实中,不同学术单位之间也存在地位差异,而且在评审实践中,中心性单位往往掌握着绝对性的主导权。这种设计的理由也是基于“中心性单位的学者更有学术判断力”的假设,即使这一假设本身成立,但明显缺乏制衡的学术权力分配也必然造成学术权力行使的不公正。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当将评审权不断向边缘性单位扩散,如聘请更多的一般高校的学者来担任评审专家。其实这么做并不会损害中心性单元的利益,因为中心性单元并不是因为垄断了学术权力才成为中心性单位的,那么,即使分出去一部分学术权力也不可能影响其学术地位。同时,这么做也不会降低学术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判断力,因为评审人仍是由各个单位最优秀的学者构成的,如果其中某些人……一般假设是来自中心性单位的人……真的更有学术判断力,就一定能够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在纵向维度,要分散学术权力就要求将评审权从学术位阶高层向低层扩展。早在18世纪,巴塞尔大学就通过随机选择来分配教职,因为只有这种方式才能打破“老男孩们”(Old Boys)对教职分配权的垄断[16]。在今天的企业管理领域,也有观点倡导在特定范围内通过随机选择来确定高管人选,原因之一就是这样可以避免老人网络对于组织管理的不当干预[18]。在学术界,位阶与年龄高度相关,且在事实上存在性别不平等的条件下,学术权力常常集中于某些“老男孩”团体。不过,随机选择是一种取消权力的方式,而在很多时候,学术权力的存在都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权力的垄断,就需要将低阶学者尽可能多地吸纳进评审专家队伍中。如果高阶学者真的是因其学术能力(而非学术权力)而获得其学术地位,这样做也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而通过将实际处于研究一线的低阶学者纳入评审人队伍,学术权力的行使效率将得到有效提升。
学术权力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公共权力,同时,由于学术权力的行使已经与国家公共资源的分配紧密绑定,它的滥用尤其重要学术权力被滥用还可能损害国家层面的公共利益。因此,除了在防范层面做出一些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当前的学术治理还需强化对实际发生的权力滥用进行有效惩戒。在实践中,这种惩戒需要采取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学术共同体是由各种学科共同体组成的,而不同学科对研究质量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重要区别,甚至同一学科内部不同研究领域、研究路径之间也存在重要区别。在这一前提下,每一学科内部的质量评价需要遵循行业自律的原则。在现实中,每一学科内部都存在一些重要的代表性机构,这种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确立学科性的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评审行为规范和异议处置机制。惩戒是一个管理问题,而学科性机构与评审人间的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评审人资格管理和会员资格管理两方面。这些机构可以通过暂停或取消相应资格的方式来对滥用学术权力的评审人进行惩戒。鉴于同行评审的特殊性,权力滥用的识别高度依赖于被评审人的异议申诉。在此基础上,学科性机构需成立专门机构依据评审规范对被申诉的评审行为进行审查,一经查实即根据情节做出暂停或取消相应资格的惩戒决定。在学术自律发展比较完备的国家,这种惩戒会对惩戒对象的学术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因而构成了一种有效的学术权力制约机制。
不过,在当代学术界,学科性机构掌握的学术资源是有限的,大多数学术资源还是来自外部资助机构,尤其是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将自身所掌握学术资源的申请资格与遵守相应评审行为规范挂钩。在实践中,如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资助机构也经常会对查实违反了评审行为规范的评审人做出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的惩戒。在学术自律发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来自资助机构尤其政府机构的外部监管对学术权力的滥用更加有约束力。当然,这种外部监管也不能脱离行业自律,毕竟,外部机构的监管措施也必须建立在学术共同体通行实践的基础上,否则就会造成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不当干预。无论如何,当实际发生了学术权力的滥用,学术共同体与外部资助机构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督促各方维护学术权力的公共属性。
学术权力是学术共同体内部运行的一种重要机制,它在行使过程中同时又可能被滥用。本文讨论了学术权力滥用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即学术权力的不胜任性使用、自利性使用与垄断化。对于不胜任性使用与自利性使用,本文主张通过限制学术权力的权限范围和开展对权力滥用的有效惩戒来降低其影响;对于学术权力的垄断化,本文主张通过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散学术权力来予以矫正。学术权力能否得到恰当的分配和使用是学术共同体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而与其他权力一样,学术权力也总是面临被广泛滥用的威胁,因此,对学术权力滥用的治理也将成为学术治理的长期研究主题。本文在这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希望能对相关研究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