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在美澳幼儿教育中应用的伦理探索与启示

2022-02-16 07:45苑,汪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12期
关键词:幼教伦理数字

沈 苑,汪 琼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北京 100871)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和交互式媒体开始广泛应用于学前教育,成为儿童成长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我国和地方政府近年来纷纷加大投入,加快学前教育信息化进程[2]。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1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建设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过程监管体系[3]。2020年3月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学前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促进信息技术有效融入学前教育教学过程、提升学前教育数据管理水平等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举措[4]。

相较成年人,儿童极为脆弱。幼儿期(0-8岁)更是儿童成长和发展的关键阶段[5]。无论是在教育环境中采用技术支持,还是引导儿童自主使用数字技术,都应该更加警惕伦理风险。如何避免数字技术对幼儿的生理或心理造成伤害?如何保障幼儿在数字环境下的基本权益?成人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干预和引导?这些问题都亟待来自专业领域的解答。

我国在幼教技术应用伦理方面的探索刚刚起步,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系统探讨。全美幼教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Education for Young Children,下 文 简 称NAEYC)和澳大利亚幼教协会(Early Childhood Australia,下文简称ECA)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发布了立场报告《技术和交互式媒介作为工具应用于0-8岁早期教养方案》和《关于幼儿与数字技术的声明》,对0-8岁幼儿教育①中的技术应用做出规范指导。参考借鉴这两所机构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制定幼儿教育技术应用伦理规范、打造健康的幼儿成长空间、提升学前教育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基于此,本文以这两份立场报告为例,分析总结美、澳两国幼教技术应用伦理建设的发展背景、基本立场、价值意义和主要观点,为我国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美澳幼教技术应用伦理的发展背景和基本立场

作为国际幼儿教育领域的前沿机构,全美幼教协会和澳大利亚幼教协会相继发布的关于幼教技术的官方立场报告,在肯定技术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展现出对于技术应用的谨慎态度。

(一)全美幼教协会《技术和交互式媒介作为工具应用于0-8岁早期教养方案》

全美幼教协会NAEYC自1926年成立以来,逐渐发展为全美幼儿教育与保育领域内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专业组织。1996年,该组织发布了名为《技术与3-8岁儿童》(Technology and Young Children—Ages 3 through 8)的立场报告[6]。在 2012年,NAEYC联合弗莱德·罗杰斯中心(Fred Rogers Center)发布了更新版的立场报告《技术和交互式媒介作为工具应用于0-8岁早期教养方案》(Technology and Interactive Media as Tools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Serving Children from Birth through Age 8)[7]这两份文件都肯定了技术对于儿童发展的作用,建议要适宜地将技术和媒体整合到环境、课程和活动中,以提升幼儿教育实践的质量。2012年的立场报告在前一份报告的基础上继承发展,不仅扩展了适用年龄、引入了“数字素养”与“数字公民权”的概念,还格外强调了技术媒介使用的有意性和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性[8]。

NAEYC指出了当前数字技术在幼儿成长环境中引发的三个问题。第一,由于技术具有虚拟性、互动性、刺激性,对成人和幼儿都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可能会造成技术误用和滥用。第二,关于技术对于儿童成长的作用有很多矛盾和冲突的证据与论断,尚未形成明确定论,是否、如何在幼儿教育中引入技术的社会担忧愈发强烈。第三,并非所有的儿童都有平等的机会接触和使用数字技术,公平问题仍旧非常严峻。

基于这三个现实问题,NAEYC在立场报告中阐明了基本立场——儿童数字技术的经验已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技术对他们的影响已经是确切存在而且不可避免的。所以,与其讨论是否要将技术引入幼教环境,教师和家长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利用好每一种技术、每一块屏幕来促进幼儿成长。NAEYC将数字技术定位为“幼儿教育的辅助工具之一”,建议幼教环境下的技术使用始终应该以发展适宜性实践(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下文简称DAP)作为基本指导理念,并提出了16条具体的伦理原则供家庭和幼儿园参考。

(二)澳大利亚幼教协会《关于幼儿与数字技术的声明》

澳大利亚幼教协会ECA成立于1938年,以“每一个幼儿都在蓬勃发展和学习”作为发展宗旨,关注幼儿教育的质量、平等、社会正义等议题。2018年,ECA在借鉴NAEYC立场报告研制方法的基础上,发布了针对0至8岁幼儿的《关于幼儿与数字技术的声明》(The ECA Statement on Young Children and Digital Technologies)。ECA 表示,随着幼儿在数字环境中的成长,教师和家长在处理幼儿与数字技术时所遇到的困惑也越来越多。这份立场报告可以为幼教从业者提供一些可参考的建议[9]。

ECA从四个维度对幼教环境中技术使用进行规范。首先是关系(relationships)维度,强调在数字环境下幼儿与成年人和同伴的关系很重要。第二个维度是健康与福祉(health and wellbeing),要求幼儿的健康和福祉在数字环境下应受到积极支持。第三个维度是公民权(citizenship),明确数字环境中维护和建立幼儿的公民身份的必要性。最后一个维度是游戏与教学(play and pedagogy),肯定了数字环境下基于游戏的学习对幼儿探索、社交、协作和学习的推动作用。

基于上述的四个维度,报告还为幼教从业者提供了26条操作性较强的原则。ECA也强调,这些原则仅作参考,因为相较于万全之策,幼儿园与家庭应该结合具体情境制定最有益于幼儿的决策。

二、美澳开展幼教技术应用伦理建设的价值与意义

传播学者尼尔·波兹曼在《技术垄断》一书中提出:每一种新技术都既是包袱又是恩赐,不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而是利弊同在的产物[10]。美澳两份文件中,都对数字技术对幼儿成长发展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了回顾,从各自的角度阐明了探索幼教技术应用伦理的价值和意义,可归纳为两个方面:规避风险与扩展机遇。

(一)规避风险:将幼儿遭受数字技术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当今数字时代,许多幼儿来到世界的那一刻起,就与数字通信和网络连接密不可分。平板电脑、手机、智能手表、联网玩具等各种数字技术产品已成为众多家庭和教室里的“常驻嘉宾”。在数字化浪潮席卷童年的同时,伦理风险随之出现。卡耐基梅隆大学安全隐私研究所于2011年发布了《儿童身份窃取》(Children Identity Theft)研究报告,指出儿童身份的被窃取率比成年人高出51倍。当幼儿或家长在设备上输入其社保号码或其他敏感信息后,犯罪分子就可能趁虚而入,利用儿童干净的信用记录来获得贷款、申请信用卡或领取政府福利[11]。

除此之外,涉及幼儿的网络霸凌、交友欺诈、暗网交易等重重危机都在隐秘的角落里滋生发酵[12]。幼儿的身体和心智均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往往缺乏自我防范和保护隐私的意识。如果对技术的使用不加以约束和规范,很可能会对幼儿的身心和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还有研究者发现幼教环境中的智能玩具、机器人等技术产品可能会使心智尚未成熟的幼儿对其产生情感依恋,减少与老师和同学的交流,进而导致亲社会行为发展受阻、语言能力下降、注意力难以集中等后果[13-14]。美国儿科学会 (Academic Academy of Pediatrics,简称AAP) 发布《儿童、青少年与数码产品技术报告》,建议幼儿的屏幕使用时间应严格控制在2小时以内,以免引发屏幕成瘾、肥胖、视力下降、焦虑、失眠等健康问题[15]。

基于种种恶性事件的发酵,两份立场报告均强调,无论是家长、教师还是研究者,都需要将伦理问题作为首要考量因素,提前规避风险,为幼儿在数字时代下的成长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

(二)扩展机遇:让数字技术成为幼儿发展的重要推力

由于作为数字原住民的儿童,出生在“信息技术化”了的世界之中,与数字技术有着天生的亲近感[16]。因此,家长、教师和研究者不仅要规避技术带来的风险,而且要利用技术以增强孩子的学习体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优良的成长环境。

美国AVG安全软件公司开展过一项长期研究“数字日记:技术如何改变童年?”[17]。调查了加拿大、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地区的6000多名父母,以了解他们孩子的技术使用情况。结果显示,2-5岁的孩子中,47%会使用智能手机,69%会操控鼠标,而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只有38%会写自己的全名,只有27%知道怎么做早餐。说明大多数幼儿在掌握生活技能之前,就已经成为“数字技术专家”。 因此,正如著名的幼儿教育研究者尤金·盖斯特(Eugene Geist)所说:“孩子们出生和成长在技术社会中,尝试去限制他们接触、使用数字技术,无异于在逆流而行”[18]。

多项研究表明互联网和数字娱乐活动能够激发幼儿巨大的创造力,优质的数字技术可以增强幼儿的学习能力。比如有研究者发现观看教育电视能够提升幼儿的读写素养和语言表达能力[19]。有研究者观察分析了2-3岁幼儿与iPad的交互行为,发现在使用触屏设备时,幼儿展现出了强大的适应力和创造力。也有研究证明在学习活动中使用平板电脑可以激发幼儿的学习动机和注意力,也为幼儿的交流、协作和独立学习提供了丰富的机会[20]。

不仅如此,数字技术还为很多儿童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一位患有脑瘫和腭裂的俄罗斯男孩伊万·巴卡伊多夫(Ivan Bakaidov)在Ted Talk中分享了自己的体验[21]。他通过平板电脑在网上与同龄人平等交流、共同上课,使他第一次感受到自己的“能力” 比身体的“残障”得到了更多的关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报告中描绘了这样的场景:约旦扎泰里难民营的一个简陋教室里,一位名叫萨哈的女孩小心翼翼地捧着平板电脑,循着老师的指令点击着屏幕上的彩色图片。如果答案正确,电脑会发出“真棒”的鼓励声,技术为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学习体验[22]。儿童可以从电子设备获取海量的信息,可以与更多同伴通过互联网交流协作,可以借助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技术接触到更广阔的世界。数字技术大大延伸拓展了传统幼教环境中的学习活动、探索活动和娱乐活动。

对于幼儿的成长来说,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而伦理规范正是最坚实的护盾。NAEYC和ECA都强调,只有正视技术的两面性,主动建立并遵循相关的伦理规范,才能把儿童遭受数字技术伤害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使儿童能从技术中获得的机遇扩展到最大。

三、美澳关于幼教技术应用伦理的主要观点

两份立场报告都提出了多条关于幼教技术应用的观点和原则,在伦理内涵上有着诸多的相通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益:技术作为促进幼儿健康与福祉的工具

幼儿福祉是家校一切行动的出发点与目的地。数字技术作为幼教环境中的组成部分,使用过程中自然应当以促进幼儿福祉为首要原则。NAEYC和ECA在立场报告中均将“有益于幼儿发展”作为技术应用的核心主旨。

1.技术应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

在数字时代下,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应当始终是幼教工作的中心。NAEYC将技术工具和交互式媒体的使用不能伤害幼儿作为首要原则。ECA指出,幼儿接触、参与和体验数字技术的方式会影响到幼儿的身体健康。长时间使用屏幕对幼儿的体质、姿势、视力、睡眠健康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数字技术不应该排除、减少或干扰幼儿与他人的交流互动,也不能阻碍户外游戏、动手活动等有利于运动、认知、社交、情感、语言发展的活动的开展。NAEYC指出,某些伤害是必须避免的,比如因过长时间观看屏幕等原因导致幼儿视力下降、肥胖、误食部件等种种生理伤害,和因接触带有暴力、色情、恐吓、侮辱、歧视性质的不良内容所造成的心理创伤。

ECA特别强调了技术对情绪健康的影响。幼儿的情绪健康对于其成长至关重要。他们在参与各种活动的时候会经历不同的情绪,比如在游戏成功的时候会感到快乐,失败的时候会感到沮丧。学会正确地识别和理解自己的不同情绪有助于幼儿在社交场合中管理自己的行为。有研究发现,玩数字游戏虽然可以促发幼儿的情绪体验,但也可能会导致幼儿过度被其中的个性化设计和内置奖励机制所吸引,而导致情绪调节出现障碍、抗拒参与人际交流互动和户外活动等状况[23]。

成人应该帮助幼儿做好时间管理,帮助他们规划接触技术的时间,提供充分的情感支持,尽可能提供促进幼儿运动的数字技术体验,引导他们学会自我调节技术使用。比如,可以引导儿童与机器人一起在户外玩耍、参与包含身体运动的VR游戏。在教育环境布置中,应设立专门的无屏幕休息区,也需要注意桌椅高度设计,帮助幼儿调整使用技术时的姿势动作。

2.技术应促进幼儿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

除了幼儿身心健康,美、澳也非常关注幼儿人际关系的培养。在数字环境中,幼儿与家人、老师、同伴的相处不仅能创造共同的经验与回忆,使得彼此的关系更为紧密,而且幼儿的认知能力、语言能力和学习能力也会在此过程中得到提升。ECA建议数字技术的使用应该以促进幼儿和成人、同伴之间的关系为重要原则,避免无益的、有害的使用。比如成人可以与幼儿一起看视频、玩游戏、引导幼儿和外地的亲人视频通话等。另一方面,ECA也强调成年人与幼儿应该建立起可脱离数字技术的关系。有些家长可能会在和幼儿交流的时候不断地查看手机、回复信息,这样不但不利于亲子关系的培养,也会误导幼儿对技术的理解和看法。只有成年人能对自身的技术使用进行适宜调节,才可以让幼儿了解到如何使用技术才是正确的。

除了与成人的关系,幼儿和同伴的关系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对技术的理解与掌握。与同伴建立起亲密的关系,有助于幼儿发展社会情感能力,包括共情能力、协作能力、自控能力等。相关研究表明,很多幼儿与同伴在使用技术时都形成了互惠关系[24]。比如幼儿往往是观察同伴的行为才学会开关机、发短信等基本操作的,而且幼儿乐于向同伴分享自己学会使用某项技术的过程,也喜欢教别人使用技术。成人应鼓励幼儿利用技术开展同伴协作、引导幼儿遵循有序轮流使用设备等规范,树立幼儿集体意识和合作意识。

3.技术应确保幼儿的数字公民权不受侵犯

每个幼儿生来就是拥有公民、文化、语言、社会、经济权利的行为主体[25]。美、澳均强调技术使用应该维护幼儿的数字公民权。数字公民权,是指幼儿在数字环境下的公民权。他们在这方面的立场观点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首先,幼儿应当被视作具有胜任力的行为主体。教师应该认识并尊重每个幼儿的独特素质、能力和潜力,将幼儿当作有能力的学习者加以尊重[26]。在使用技术进行教学和评估的过程中,时刻考虑幼儿作为学习者所获得的体验与感受,关注幼儿的兴趣点和疲劳程度,合理调整他们的参与度。

其次,幼儿享有平等获取数字技术的权利。在幼教环境下,教师应该保证每一个幼儿都不会因为年龄、性别、性向、健康状况、能力、家庭结构、家庭经济水平、生活方式、国籍、族裔、移民地位、宗教信仰、家庭语言等因素而受到歧视,被拒绝提供服务或提供特殊服务。幼儿园应当规范好技术的准入和使用。比如要求幼儿要轮流使用电子设备、禁止幼儿自行携带电子设备进园。

再次,幼儿的数字隐私应获得严格保障。对幼儿来说,他们还没有充分的知识能力来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数据。当他们使用设备拍摄和浏览自己的照片时,并不知道自己的照片会被如何使用。而且大多数的成年人在拍摄幼儿照片和视频并分享到社交媒体上之前,往往不会特意征求幼儿同意。当幼儿的个人信息出现在陌生人的共享内容中,其中姓名、面容、年龄、社会保障信息、健康情况、家庭地址、家庭成员信息等敏感信息都可能被泄漏。为有效保护幼儿的数字隐私,ECA建议幼教机构应该严格制定准则,建设起完善的数据隐私保护体制。比如:教师必须征求幼儿和家庭的明确许可才能拍摄、上传和分享文件,定期删除带有敏感信息的数据记录等。

第四,幼儿的在线安全应受到保护。ECA指出,在线体验对幼儿的成长非常重要,但他们在参与线上活动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内容风险、操作风险、接触风险,家长和教师都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和及时干预。首先,成人要对在线内容进行把控。像暴力、色情、赌博、垃圾食品等信息可能会造成幼儿的不良饮食、歧视偏见、心理伤害等后果。成人应该选择值得信赖的内容提供者,如专门保障幼儿福祉的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也可以通过设置黑、白名单的方式严格筛选幼儿可访问和查看的内容。其次,成人要对幼儿的在线操作进行把控。幼儿可能会操作不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被记录下大量数据。像手环、芯片以及某些可穿戴技术会记录幼儿的生理活动数据和位置数据,这些数据可能会被发送给技术开发商,作为日后产品迭代升级、针对性推送信息甚至贩卖之用。因此家长、教师应提前确认设备或软件的数据收集许可、数据用途、数据管理方式。再次,成人需要管理幼儿与他人的在线接触。比如,当幼儿与他人视频聊天时,也许会无意间透露敏感信息、也许会遭遇网络欺凌或骚扰。成人应该严格筛选幼儿在网络上接触的对象,让幼儿意识到这些人并不都是他们熟悉的人,并不一定值得信赖,加强幼儿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适宜:技术使用应符合每个幼儿的成长规律

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来自不同家庭的幼儿,以及每个幼儿个体都有着一些独特特性。数字技术造福幼儿的必要前提是遵循每个幼儿的成长规律。发展适宜性实践(DAP)是NAEYC一直以来所倡导的重要理念,也是NAEYC所有活动的基础。这一概念源自《针对0-8岁儿童的发展适宜性实践》 (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Serving Children from Birth through Age 8)一文。DAP是指从幼儿的发展水平出发,帮助幼儿达到一定发展目标的教育实践[27]。

NAEYC在立场报告中建议:发展适宜性实践应该对是否、何时、如何将技术整合进入幼教环境中提供指导;技术和媒体的适宜使用取决于每个孩子的年龄、发展阶段、需求、兴趣、语言背景和能力。具体来说,“适宜”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年龄适宜、文化适宜、个性适宜。

1.技术应用于教育须年龄适宜

从发展适宜性实践的视角来看,技术决策首先应适宜各年龄阶段的幼儿特征。成人要在熟悉各年龄段幼儿的发展与学习特征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及使用方式。

比如,3岁以下的幼儿是否应该使用数字技术呢?已有不少研究者指出,数字技术的特点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的成长发展并不匹配。0-3岁属于学前早期,幼儿主要通过五感来感知和认识世界,当他们用眼睛看、用耳朵听、用嘴巴尝、通过手脚来运动和操作、用声音表达时,才能逐渐发展出行为能力和社交能力[28]。对他们来说,与成人的交互对他们大脑的早期发育、认知发展、情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不鼓励其被动使用非交互性技术。而且,尽管有些技术确实能为幼儿带来一定的益处,但并不能取代户外运动、创意制作、交流对话等各种真实世界中的活动。

2.技术应用于教育须文化适宜

每个家庭获取技术的机会、对技术的理解看法、使用技术的方式方法不同,每个幼儿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也随之不同。教师应根据幼儿的文化背景做出适宜判断。比如,出生于贫穷家庭的孩子接触技术的机会可能比出生于富裕家庭的孩子少得多。出生于抗拒使用技术的家庭的孩子,和一位出生于包容各种新技术的家庭的孩子,所接触、体验技术的机会和程度会可能存在巨大差异。

正因如此,并不是每个孩子都能建立起正确的技术观,也并不是所有技术都能在他们的生活中发挥积极效用。这种差异很可能对他们的成长产生深远影响。当幼儿身处家庭以外的环境时,他们的认知方式、互动行为、体验形成还会受到其所熟悉的社会及文化环境所影响。成人应站在每个幼儿的角度,设想某项技术或某种数字体验可能会对他们带来的影响和感受,综合选择最适宜的技术及使用方式。

3.技术应用于教育须个性适宜

个性适宜意味着教育实践中的技术应用要适宜每一个幼儿的具体特点。每个幼儿在发展程度上有所差异,在不同的范畴、学科、环境、时间上有着不同的发展进程。不仅如此,幼儿的兴趣喜好、性格、学习取向、知识、技能也各不相同。因此,教师应该熟悉每个幼儿的特点和需求,谨慎地评估和选择适宜的技术。

NAEYC官网上介绍了一个案例:一位4岁的中国男孩,不会说英文,无法与班上其他孩子建立社交关系。老师引导他通过数字故事的方式与同学们亲近。他用一台平板电脑为他的家人、房间、玩具和邻居拍了照,与英语老师一起为照片配上双语旁白,向同学们讲述自己的故事。经过这个活动之后,班中与男孩交流的孩子越来越多,他们对他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兴趣,男孩渐渐融入了群体[29]。在这个案例中,教师依据孩子的个人需求设计了特殊的技术使用机会。数字故事帮助他充分地展现出自己真实的模样,成为他自我表达的重要工具。

(三)有意:技术使用与教育目标始终保持一致

澳大利亚政府间理事会(Council of Australi an Governments)编制的澳大利亚儿童早期学习框架,提出了五项发展目标:幼儿有强烈的身份认同感、幼儿能连结自己的世界并做出贡献、幼儿有强烈的幸福感、幼儿成为自信和投入的学习者、幼儿能有效沟通交流。并指出,基于游戏的学习(game-based learning)正是达成上述目标的必要环节[30]。基于游戏的学习指的是一种学习场景:幼儿在其中与人、物及各类表征积极互动,从而认识并组织起自己的社交世界。

游戏可以营造充满支持的环境。幼儿可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进行批判性思考。玩游戏的过程中,幼儿的认知能力和学习意愿会得到强化,有助于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在与其他同伴一起玩游戏的时候,幼儿会组成社交团体,交流思路,相互挑战想法并形成新的认识。

这意味着,我们在幼教环境中,不仅需要有益、适宜地使用技术,更要做到有意地应用技术。通过精心设计将技术与教育充分整合,让技术为教育服务,成为促进基于游戏的学习的重要工具。

1.将教育重点保持在探索学习本身

在数字环境中,幼儿可以获得更丰富的游戏化学习机会,可以使用多种设备进行探索活动、意义创造、协作学习、问题解决。但无论技术能带来多么丰富的活动,使用技术根本目的还是支持幼儿学习和发展,应始终将教育重点保持在探索学习本身。

当前,触屏技术已成为幼教环境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数字技术。幼儿可以在屏幕上进行绘画、移动色块、调整形状等基本操作,增强对几何和色彩的敏感度。尽管这些体验并不能代替真实的画笔和物件,但确实是幼儿表达自我的另一种选择。幼儿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游戏机、联网玩具、机器人、3D打印机、编程玩具、可穿戴设备来进行信息共享和探索活动。另外,电影和电视剧这类数字资源还为幼儿提供了大量可模仿的戏剧形象。通过模仿影视人物的行为动作、为他们设计服装和生活环境、用3D打印技术制作人物,幼儿在实践中建立起对数字技术的更全面的理解,也能更熟练地利用技术进行意义创造和创意共享。

对于幼儿来说,数字技术不仅是支持学习的工具,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技能。《澳大利亚课程标准》第二版中指出,技术教育能向学生提供制作高质量产品、有效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澳大利亚学前阶段的儿童能够:(1)了解计算机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在家庭及学校中应用此技术的目的; (2)应用特定的信息技术,创作简单的信息产品[31]。

因此,技术作为课堂整体的一部分,应当支持而不是扭曲或替代现有的课堂发展和教育目标。唯有当数字技术的使用变得常规且透明,当教育重点保持在活动和探索本身时,当技术的使用为幼儿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数字工具并帮助改善其成果时,才是真正做到了技术与教育的成功整合。

2.数字教学法作为有意决策的基础

教师应将数字教学法作为有意地作出判断和决策的基础。数字教学法是指将数字技术嵌入教学艺术的方法,涉及到是否、何时、何地、如何使用技术的决策。有研究者建议,幼教环境中的成人应承担起持续共同思考的任务,不断地针对具体的数字技术类型和使用情境做出权衡,保障幼儿的充分探索和主动学习[32]。比如幼儿互相交流、进行户外活动、画画、阅读诗歌等情况下是不应该使用电子设备的。如果要组织幼儿进行特定的项目探索活动、接受网络安全教育、技术教育的时候,则可以适当引入技术。有时候让儿童短暂地玩自己感兴趣的应用软件、观看电视节目,有益于休息放松。从成人对技术的权衡过程中,幼儿也能学习到平衡自己生活中的数字体验和非数字体验如何。

四、美澳经验对中国幼教技术伦理建设的启示

NAEYC和ECA所发布的立场报告显示出两国对幼教技术应用伦理的高度重视,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这两份立场报告中的主要观点以及两国所开展的与报告配套的相关工作,都对于未来中国幼教伦理建设有所启示。

(一)建立规范的伦理章程制定流程

NAEYC和ECA在多年来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文件制定与修订流程,我们可以借鉴美、澳在这方面的经验,结合各类教育产品的特点,制订适用于中国本土化环境的技术伦理规范,为学校、家庭、企业、研究者提供理念指导和行动指南,为数字产品合伦理地进入幼儿成长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伦理规范涉及到了多方利益,NAEYC和ECA在发布文件之前采用多种方式路径,广泛吸纳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通过时间积淀和精心打磨才形成了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立场报告。NAEYC从1976年就开始酝酿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信息,邀请专家组成伦理工作小组,呼吁社会广泛参与。在获得了来自幼儿教师、伦理学家、协会成员等多方观点之后形成草案,再经由NAEYC大会审查和修改。耗时十年之久,最终在1987年才正式发布。ECA在制定幼教技术立场报告期间,同步推进多条工作线路: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幼教技术现有的研究成果;组织国内外研究技术与幼儿的专家学者建立数字政策小组,为立场报告的制定提供咨询保障;积极开展跨行业咨询,邀请了来自伦理、法律、数字媒体营销等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协同参与;开展大规模的国内线上调查,通过社交媒体号召所有公民参与;工作小组接触并访谈幼儿对幼教环境中数字技术的立场和看法。在多轮审查、修改之后,最终经由澳大利亚幼儿教育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才正式公布。

随着时代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伦理新议题会不断涌现,伦理规范需要定期更新修订。为了支持教师做出与时俱进的合伦理决策,ECA与NAEYC每五年左右就对官方文本进行修订和重申,确保内容始终符合时代发展。ECA《伦理准则》已更新至第三版。NAEYC《伦理规范与承诺声明》更是被公认为一份“活”的文本(a living document)[33]。自公布之后,约每五年进行一次重申和修订,直至今日仍处于更新与完善之中。考虑到幼教环境下不仅仅是教师需要遵循伦理准则,NAEYC还在2004年和2006年增加发布了针对幼教项目管理人员和幼教培训师的伦理规范。在修订过程中,文本始终以幼儿福祉为核心,删减了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原则,并根据现实情况增添了多项内容。比如ECA就在最新版的《伦理准则》中增添了一条“确保幼儿个人资料和文件的安全,特别是在电子网络信息的平台共享时”,以适应当下发达的社交网络环境为幼教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二)严格遵循幼教环境下的科研伦理规范

随着多点触控等新兴技术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幼教环境,我们需要开展更广泛、深入的科学研究来对其进行支持和引导。NAEYC强调,面向幼儿的技术产品应以研究为基础。此外,政策出台和落地都需要实证支撑,NAEYC和ECA发布的立场报告包含了很多基于研究的证据[34]。因此幼儿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数字技术,作为被试在科学研究中也会面临与技术频繁接触的情况。两所机构都强调:严格遵循幼教环境下的科研伦理规范是保障研究有效性和可重复性的必要前提。只有研究者、教师和家长事先精心设计和多次模拟,确保研究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符合伦理的,才能得到可靠的研究结论,帮助幼儿建立起对技术的正确认识。

研究者在幼教环境下开展相关研究时应恪守科研伦理,遵循知情同意、公平获取、隐私保护等基本原则,规避幼教环境下可能会引发的争议和不良后果。考虑到幼儿作为参与者的特殊性,在开展研究时有很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比如,在研究正式开展之前,幼儿因为年龄尚小,可能难以完全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因此研究者应以幼儿可理解的语言和方式,多次并有效地传达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将要发生的事情、持续时长、数据收集和使用方式和潜在风险,确保他们知道自己是可以自由退出的。研究者也需要获取幼儿家长、教师、学校等第三方的同意,以保证研究的正当性,避免误会和争议。而且,在研究开展的过程中,幼儿与研究者可能会建立起长期的、密切的关系。两者无论是在年龄、能力、经验各方面都存在着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有些幼儿很可能将成年人视为权威人物而试图取悦他,转变或隐瞒自己原本的行为和想法[35]。如果某些研究将幼儿置于陌生的环境,让他们毫无准备地使用陌生的设备,也很可能会造成幼儿心理上的抗拒感。上述情况都会影响到研究的信效度。有研究者通过实验发现,幼儿园社交辅助机器人(Kindergarten Social Assistive Robotics,简称KindSAR)与幼儿的初次见面时,应该保证:运动形态平稳、提前告知行动、用户数据加密、用户知情同意、照顾学生情绪等[36]。

(三)重视幼教环境下的数字素养培养

NAEYC和ECA在立场报告中多次强调,数字素养保罗·吉尔斯特(digital literacy)是幼儿和成人都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数字时代个人发展的基础。“数字素养”一词最早由Paul Gilster提出,他将其定义为:获取、理解、整合数字信息的能力[37]。基于幼儿的能力水平和发展环境特征,NAEYC提出幼儿的数字素养包括:掌握观看、收听和网络浏览等关键技能,会过滤信息以做出明智的选择,能够有效运用技术和基于技术的相关信息。

除了幼儿数字素养,美、澳也十分强调提升成人数字素养的价值。因为只有具备了充分的知识和经验,教师才能对技术可能会对幼儿带来的影响进行辩证思考,对技术进行正确的分析和选择,恰当地将信息技术与学习活动进行整合,使幼儿从成人的行动中学习到理解和使用技术的正确方法。要打造高数字素养的幼儿师资队伍,需要幼儿园的管理者、领导者、教育者的共同努力。有研究者建议,通过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教师提供技术指导和典型范例,不仅加强教师对现代技术的掌握,更要让教师清楚认识技术与幼儿发展及教育的基本关系[38]。在专业发展过程中,教师应当与同事、幼儿家庭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共同提高数字素养,为幼儿创建更适宜发展的环境。比如2001年NAEYC成立了伦理利益论坛(Ethics Interest Forum),为幼教工作者提供了交流、讨论、反思、共同学习的平台。

(四)家校合作建设适宜的数字成长环境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指出:儿童保护应是多方共同承担的责任[39]。为保证幼教技术应用规范能够真正发挥效用,家庭和学校需要共同遵循规范,将各项理念与原则落到实处。60年代中期,美国幼教领域的“先行计划”积极倡导以家庭为中心的取向,当时涌现出了大量研究证明家庭环境对幼儿发展有着重要影响[40]。这两份立场报告不仅仅为幼儿园教师提供指导,也可以作为幼儿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技术的行动原则。NAEYC与ECA在立场报告中均将家庭生活环境作为极为重要的技术使用场景来论述,也站在家长的角度为其提供了诸多值得信赖的理念与准则。比如建议家长要避免幼儿在2岁以前被动使用电视、视频、DVD等其他无交互的产品、减少在幼儿面前使用电子产品的频率。也鼓励家长与幼儿共同看电子相册、共同参与某些交互性强的小游戏,也可以让幼儿与远在外地的亲友进行视频聊天对话,创造美好的家庭回忆。

数字技术不仅仅可以作为幼儿成长与发展的助力,也可以促进家校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NAEYC建议家校应以安全 (safe)、有保障(secure)、健康(healthy)、可接受(acceptable)、负责任(responsible)和合乎伦理(ethical)的方式使用技术进行交流[41]。家长应当为教师提供充足的背景信息,包括幼儿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文化背景,以及幼儿在家中的行为表现。教师应当关注各个幼儿家庭的特点,在保护幼儿隐私、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家长分享幼儿学习和发展的各类信息,协同制作幼儿的成长档案。幼儿也能从家校交流中观察到人际间相互尊重、信任的关系,进而建立起对人际关系的正确理解。

为充分保障家校联合的质量,学校、政府等相关部门机构应该为家长和教师提供丰富的发展机会。如开展教育技术培训活动、举办线上和线下的交流会、建设在线开放学习资源、搭建家校论坛。通过上述形式推动家校交流,共同建设适宜幼儿的数字成长环境。

[注释]

① 根据全美幼儿教育协会和澳大利亚幼教协会官方定义,本文中“幼儿教育”指的是0-8岁的儿童的保育和教育。资料来源:https://www.naeyc.org/sites/default/files/wysiw yg/user-79/dap_ps_mandarin_for_web.pdf.& http://www.earlychildhoodaustralia.org.au/wp-content/uploads/2019/08/ECA-COE-Brochure-web-2019.pdf

猜你喜欢
幼教伦理数字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幼教产业复苏在即,2020年CPE中国幼教展 助企业打好翻身仗
CPE中国幼教展365云展会启动,足不出户采购幼教新品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答数字
数字看G20
幼教师资培训班在京开班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成双成对
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及其立法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