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秦简所见“从人”问题研究

2022-02-13 06:30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嬴政秦简秦始皇

董 飞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山东 济南 250358)

里耶秦简中有一则简文由简8-528、简8-532、简8-674三简缀合而成,其中提到:“□□御史闻代人多坐从以毄”以及“下书都吏治从人者”[1]173,长期以来由于可资参照、对读的文献不足,很多问题还存在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两则秦令分别涉及对“从人”的通缉与处罚问题,整理者认为“从人为故六国主张合纵抗秦之人”[2]74;里耶秦简9-22简亦提到“从人城旦”的劳作情况[3]33-34。李洪财在肯定岳麓秦简中“从人”指代主张合纵之人的同时,认为里耶秦简中的“从人”是指赵、代政权中遗留的反秦之人,进而得出“从人”泛指随从故六国反秦之人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秦对“从人”的管理以及“从人”的反抗问题[4]。《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关于“从人”的释文(1)整理者认为:“从人的来源都出自故六国,其身份特殊,级别较高,不是普通的夥同从犯,这种特殊的犯人应该是文献中所说的主张合纵抗秦之人。”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74页。以及岳麓秦简的另一位整理者周海锋的“从人确为从事反秦活动的六国贵族阶层”观点[5],基本没有超出李洪财的论述。孟峰《秦简牍“从人”考论》一文认为:“传世典籍所载‘从人’与秦简牍中的‘从人’属同名异指,前者为主张合纵抗秦的六国贵族,后者则是秦国境内反叛者之家吏、舍人在法律层面的专称。”[6]此外,吴雪飞认为“从人”是秦灭六国后,因抓捕、镇压抗秦残余势力,而在很短时间内使用的特殊称谓。推断可能指六国追随国君抗秦之人,或者与抗秦之人有牵连关系的家属、家吏、舍人等[7]。这些研究为“从人”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拟结合传世文献与其他出土资料,对“从人”的性质、通缉与处罚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秦严厉打击“从人”的原因进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从人”的概念界定

同一时代的语言具有稳定性,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约定俗成,无论是口头语还是书面语都是如此。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大致处于同一时代,“从人”这一概念的所指不会有明显的区别。加之岳麓秦简中与“从人”有关的简文属于秦令,故岳麓秦简中“从人”概念的所指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纵然秦王朝迁陵县基层小吏的文化水平不高,但擅自将秦令中“从人”为“主张合纵者”之意曲解为泛指反秦贵族之意,是难以想象的。因此,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中的“从人”,其所指的对象应是相同的。李文中将岳麓秦简中主张合纵的“从人”释为随从反秦者,这一点当然可以讲通,但李洪财在没有拿出过硬的证据证明“从人”可以指代主张合纵者之外的反秦群体的情况下,将“从人”一词所指的外延从“主张合纵反秦者”扩大至所有反秦者,这一逻辑似可商榷(2)李洪财、周海锋二位关于“从人”的论述对笔者有所启发,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周秦时期的文献中指代随从君主、王者与现政权作对的高级贵族的措词多是“从者”“从臣”,并非“从人”。如《左传·僖公》中记载晋公子重耳流亡的情形时,便有“从者狐偃、赵衰、颠颉、魏武子、司空季子”。《国语·晋语四》记载:“桓公卒,孝公即位。诸侯叛齐。子犯知齐之不可以动,而知文公之安齐而有终焉之志也,欲行而患之,与从者谋于桑下。”注解曰:从者,即赵衰之属。赵衰等人既是晋公子重耳的近侍,又是帮助其成就霸业的“五贤士”,其地位之尊贵可见一斑,而史书中所用的措词是“从者”而非“从人”。里耶秦简中“从者”一词依旧沿用,为随从之意,如里耶秦简8-1529简“进书令史毛季从者”便是一例。据里耶秦简8-272简可知,毛季是县的“主吏”,有仆、养之类随从为其服务也属于正常,故里耶秦简8-1529简为“将书信交给令史毛季的随从”之意。在文献中还有将随从先君与现政权作对的高级贵族称之为“从臣”的用法。典型的便是追随楚昭王流亡的“子綦”。其身份是“楚昭王之庶弟,楚庄王之司马”,地位尊贵可见一斑,但此处措辞亦非“从人”而是“从臣”。可知始皇帝以及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的书写者若要表达“高级随从”之意时,大可选择“从者”“从臣”的词汇,并无必要另辟蹊径使用“从人”一词。其次,周秦两汉传世文献中所涉“从人”一词虽有随从之意,但“从人”所指代的均为低贱职役,与李洪财、吴雪飞等学者所认为的“从人身份特殊”“身份高贵”不符。《墨子·备城门》:“城持出必为明填,令吏民皆知之。从一人百人以上,持出不操填章,从人非其故人,乃其填章也,千人之将以上止之,勿令得行。行及吏卒从之,皆斩,具以闻于上。此守城之重禁之,夫奸之所生也,不可不审也。”《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入粤境,吕嘉乃遂反,下令国中曰:‘王年少,太后中国人,又与使者乱,专欲内属,尽持先王宝入献天子以自媚,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以为僮。取自脱一时利,亡顾赵氏社稷为万世虑之意。’”《后汉书·鲁恭传》:“亭长从人借牛而不肯还之,牛主讼于恭。”《三国志·廖立传》:“中郎郭演长,从人者耳,不足与经大事,而作侍中。”《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王出行,常使从人持一韦囊自随,有白言者,受其辞投囊中,还宫乃省为决理。”孙怡让将《墨子·备城门》“从人非其故人”中的“从人”训为:“故所属吏卒”且从千夫长有权对生面孔而没有相应文书的“从人”先斩后奏的规定来看,此“从人”的地位并不高。西汉武帝时,吕嘉口中的“从人”行至长安后将被“虏卖以为僮”,可见此处的“从人”年龄较小、地位低下。《后汉书》中有“亭长从人”,亭长属无秩吏,担任亭长的刘邦尚需沛县主吏萧何多方关照,可见其地位低下,而“亭长从人”的地位只会更低。《三国志》中有关于大秦的“从人”承担“持一韦囊自随”杂役的记载,而蜀汉廖立以“从人者耳”来表示对郭攸之的不以为然。综合来看,在战国至汉末这一时间段中,“从人”确有随从之意,但多是为人所不屑的低级随从,从目前掌握的材料中不仅难以得出其“身份特殊”“身份高贵”的结论,也无法推断出上述“从人”有什么不臣之心。显然,这样的“从人”是不值得秦政府兴师动众通缉捉拿并处以“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毋得免赦”的重刑的。。孟峰《秦简牍“从人”考论》一文认为:“‘从人’是秦国境内反叛者之家吏、舍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专称。”[6]孟峰并不否认传世文献中的“从人”确实与合纵抗秦有关,但其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某些预设与先验”,对《史记》等传世文献中的“从人”相关史料弃之不用,完全基于出土文献讨论相关问题。一方面,这种选择性利用史料讨论问题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出土文献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传世文献记载不详之处予以补充,但若是认为出土文献可以代替甚至轻易“颠覆”传世文献中的记载,这方面的结论应当慎之又慎。另一方面,除了孟峰注意到的《史记》《战国策》中的“从人”文例与“合纵”相关之外,韩非所著《五蠹》篇中的“从人”同样指代合纵反秦之人。需要指出的是,韩非与秦始皇乃是同时代人,秦始皇见过韩非且读过《五蠹》篇,赞不绝口;而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的秦律令,势必经过始皇帝的审读、批准才可以颁行。因此,若是说始皇帝读过的《五蠹》和始皇帝颁行的法令中的“从人”这一概念如孟峰所言“同名异指”,恐怕还需要更多的证据。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无论是假正夫向御史请令,还是秦王朝下令对“从人”予以购赏、通缉并处以重刑的背景都是秦统一六国的战争,我们对该简文的释读与理解,不应超出此背景之外。周秦之际,以秦国的国家利益为重,“日夜务以秦权恐愒诸侯以求割地”瓦解各国联盟的人称之为“衡人”。“夫衡人者,皆欲割诸侯之地以予秦。秦成,则高台榭,美宫室,听竽瑟之音,前有楼阙轩辕,后有长姣美人,国被秦患而不与其忧。是故夫衡人日夜务以秦权恐愒诸侯以求割地,故愿大王孰计之也。”[8]卷六十九《史记·苏秦列传》2248刘宝楠认为:“衡音横。谓为秦人。”[8]卷六十九《史记·苏秦列传》2248司马贞认为:“衡人即游说从横之士也。东西为横,南北为从。秦地形东西横长,故张仪相秦,为秦连横。”[8]卷六十九《史记·苏秦列传》2248可见“从”与“横”(衡)有相对之意,故“从人”与“衡人”相对应,便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站在六国一方的“从人”,应当就是与“衡人”相对的主张合纵者。此外,《辞源》中对“从”的解释包括:“旧读zōng,亦作‘从’,直;从下到上或从上到下;南北之间。与‘横’相对”[9]2645,可参看。

夫赵氏聚士卒,养从徒,欲赘天下之兵,明秦不弱,则诸侯必灭宗庙,欲西面行其意,非一日之计也。[10]卷一《韩非子·存韩第二》14

且夫约从者,聚群弱而攻至强也。夫以弱攻强,不料敌而轻战,国贫而骤举兵,此危亡之术也。臣闻之:“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夫从人者饰辩虚辞,高主之节行,言其利而不言其害,卒有楚祸,无及为已,是故愿大王之熟计之也。[11]卷十四《楚策一·张仪为秦破从连横说楚王》793

秦在赵国的西方,故《韩非子·存韩》中,赵国“欲赘天下之兵”“西面行其意”[10]卷一《存韩》13显然是通过“合纵”整合各国力量与秦敌对。“徒”有刑徒之意,此处“从徒”应是对“从人”的蔑称。“聚群弱而攻至强……不料敌而轻战”[11]卷十四《楚策一·张仪为秦破从连横说楚王》793乃是“从人”的一大特点。可见,周秦之际,“从人”可专门指代奔走于六国之间“合纵”抗秦之人。这一点李洪财文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的相关注释均有论述,故不赘言。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两次提到秦始皇发动统一六国战争的缘由,分别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与三十七年:“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寡人以为善,庶几息兵革。赵王使其相李牧来约盟,故归其质子。已而倍盟,反我太原,故兴兵诛之,得其王。赵公子嘉乃自立为代王,故举兵击灭之。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兵吏诛,灭其国。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8]卷六《史记·秦始皇本纪》235-236“六王专倍,贪戾慠猛,率众自疆。暴虐恣行,负力而骄,数动甲兵。阴通间使,以事合从,行为辟方。内饰诈谋,外来侵边,遂起祸殃。”[8]卷六《史记·秦始皇本纪》261

由秦始皇二十六年的记载可知,秦始皇灭韩、灭魏的理由都与“合纵谋秦”“合纵叛秦”有关,而三十七年会稽刻石也提到六国“阴通间使,以事合从”。可知六国“合从”确是秦始皇发动统一战争的口实之一,从侧面印证了秦简中被“完为城旦”的“从人”似与合纵有关。但“合从”“从人”等词语在先秦时期的《韩非子》《战国策》中多次出现,并非如吴雪飞所认为的“从人”是秦灭六国后,因抓捕、镇压抗秦残余势力,而在很短时间内使用的特殊称谓[6]。

二、对“从人”的通缉与处罚(3)南开大学杨振红老师对笔者这一部分的写作进行了启发与指点,故本部分中凡观点与杨老师《秦“从人”简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合从”》一文相同之处,当视为杨老师之创见;凡与杨老师观点不同之处,或为笔者对杨老师的讲解理解有误,或为笔者在杨老师成果基础上所作阐发。错谬之处,文责由笔者自担。

在岳麓秦简中,有假正夫关于“从人”处罚问题向最高统治者请令的记录:“请:论轮〈输〉祒等(简1029)【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简1028)。”[2]43所谓“比”,整理者未释。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求盗比此”。陈伟认为“比”是:“秦汉法律习语,意思是同例可以比附。‘求盗比此’,即求盗犯罪和本条同例处理。”[12]182因此,此处的“比”即法律术语中的“决事比”[13]卷二三《刑法志》1101,假正夫建议将祒等廿四人及代、齐等地的“从人”与妻、子、同产等“比”故魏、荆“从人”来处罚。由于秦占领魏、荆两地的时间早于占领代、齐两国的时间,可知秦国每占领一处新地,便会对新地的“从人”予以通缉、搜捕与处罚。

(一)关于制作讂书通缉“从人”的秦令

岳麓秦简中,还保留有一则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通缉“从人”的秦令:

上则材料由十二枚简组成,其中有“谨布令”字样,可知该材料乃是一则令文。其最后的“十五”字样,周海锋认为是编订令文时所加,数字序号相同的卷册,内容存在关联性[14]。就总体而言,此则令文相当完整,其传达的信息是颇为丰富的。

整理者认为:“讂是记录所搜捕从人之姓名、族氏、年龄、身高、形貌、特征的一种通缉文书。”[2]75所谓“县道官”乃是“县官”与“道官”的合称,“县、道是汉代地方郡县二级制下的平级的基础政区,道设置于民族地区”[15]。该令中1112简有“黔首”一词,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8]卷六《秦始皇本纪》239可知此令的刊布时间当为秦统一六国之后。故此处的“讂”不是占领新地后对“故六国从人”通缉的遗存物,而是建立秦王朝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人”的一次大搜捕时所使用的。

简文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从人”进行通缉的指示:将“从人”的个人信息与特点记入“讂”中,要求县、道官按图索骥,依照“讂”的信息搜捕,将新获得的“从人”信息也写入“讂”中。其次,对同居、室人、典、老、伍人隐瞒不报及官吏未及时将“从人”抓捕归案的连坐规定。再次,对告发检举“从人”“从人属”及窝藏者的购赏。最后,对“从人属”“舍人”检举“从人”的情形予以减免处罚的规定。可见要将“从人”一网打尽的坚强决心。

(二)对“从人”通缉的范围

这里还存在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在六国破灭之后,遭到秦始皇通缉与处罚的“从人”,究竟限于那些对六国政局产生影响、出将入相的“从人”贵族,还是指鼓吹合纵连横、“以己欲富贵”的整个纵横家群体?

通过对岳麓秦简的考察可知,在六国统一之后,秦始皇下令将“从人”的“名、族、年、长、物色、瑕疵”等制成通缉令“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搜捕。岳麓秦简1019简中的令文便是这次搜捕时留下的:“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2]45

在这次针对“从人”的全国性搜捕之前,秦每攻灭一国,便对该国“从人”予以搜捕,这样的事情已发生过多次。在六国统一之后,还存在为数不少的“未得而不在讂中者”,即秦政府所不掌握的“从人”。可见秦始皇将“从人”一网打尽的决心虽然明确,但对于具体的抓捕对象则是模糊的。在先秦时期的政治军事斗争中,间谍的运用已经不是稀奇之事,《孙子兵法》中便有《用间》篇。再如《史记·魏公子列传》记载:“臣之客有能深得赵王阴事者,赵王所为,客辄以报臣,臣以此知之。”[8]卷七十七《魏公子列传》2377在一国之中,能掌纵横之事、影响政局者乃是极少数之人,在间谍的作用下,其基本情况与藏身之所不应是秘密的。若是秦始皇打击报复的对象局限于能影响六国政局的“从人”贵族,似不应在已经经历一次搜捕之后,还存在“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之事。再者,里耶秦简中的缀合简8-528+8-532+8-674简中有“□□御史闻代人多坐从以毄,其御史往行,□其名□所坐以毄,县□奏军初□□使者至,其当于秦下令毄者(率)署其所坐,令且解盗械”[1]173的记载。而秦对于“从人”的处罚虽然严酷,但只是株连“从人”的“妻、子、舍人”,之所以会出现“代人多坐从”的情况,则与“夫赵氏聚士卒,养从徒,欲赘天下之兵,明秦不弱,则诸侯必灭宗庙,欲西面行其意,非一日之计也”[10]卷一《存韩》13有直接关系。除了数量大之外,“养从徒”可能是赵国有意为之的一项策略,才会被《韩非子·存韩》的作者注意到并上报秦王,“代人多坐从”是对赵地“养从徒”策略破灭后,“从人”遭到报复这一下场的反映,并不能由此推出“从人泛指反秦者”的结论;“养”字的措辞也显示出表面上的礼遇之外,“从人”的工具性、可资利用才是六国君主所看重的,由此可见其身份之低下。因此,我们认为遭到秦始皇打击的“从人”的身份并不局限于六国贵族,而是涵盖社会各个阶层。至于是否能从里耶秦简9-22简“从人城旦皆非智(知)田殹(也),当作治县官府”[3]34一句中推出“从人”是四体不勤的贵族,答案想必是否定的。《史记·苏秦列传》记载,苏秦佩六国相印衣锦还乡时感叹:“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8]卷六十九《苏秦列传》2262可知即便是官至卿相的贵族苏秦,不懂得耕种技术的缘故并非由于其是佩六国相印的贵族,而是由于其无田可耕。由“从人”“相聚而攻秦者,以己欲富贵耳”[11]卷五《秦策三·天下之士合从》343的特点可知,“从人”多起自下层,即便有少数人凭借三寸不烂之舌而官至卿相,其“非智(知)田”的缘故也与其贵族身份无关,更多是由于地域差异或无田可耕导致对“田”技术不甚熟悉的缘故。

综上,出土秦简中所见遭到秦始皇打击的“从人”群体并非局限于那些对六国政局产生影响的“从人”贵族,也包括那些民间的“从人”群体,“代人多坐从”便是一个明证。至于究竟是一开始便将打击的矛头指向整个“从人”群体,还是先抓捕对六国政局有影响的贵族“从人”,后将打击的对象扩大至整个“从人”群体,由于材料不足,尚不得而知。

(三)对“从人”的株连与处罚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数则令文,其中涉及对“从人”的处罚,为方便讨论,将简文摘录如下:

简(2)反映了假正夫请令的情形,在这一组简文中,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祒等廿四人都被判处了“完城旦舂”的处罚。前文所引的简(1)除了提供与“讂书”有关的信息之外,还可从中得知“从人”及“从人属、舍人”可以被判处的刑罚上至死刑,下至迁、耐刑,以上是“从人”受到处罚的一些记录。此外,由上述简文可知,乐突等“从人”的妻、子、同产等都受到了株连,至于株连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二年律令》中的《收律》为我们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角度。

《二年律令·收律》中有一条简文与“收”有关:“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16]159通过距秦不远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可知,罪人“坐奸府(腐)”及被判处完城旦舂、鬼薪以上的,罪犯的妻、子、财产、土地都要被“收”入官府。而父母犯罪时已成婚;单独立户;拥有爵位;年满十七岁;女性已嫁人而被抛弃或丈夫去世等几种情况之下,皆勿收。

在关于“从人”株连的规定中,明确提及“不当收”即“皆勿收”的情形是0960简中“其子已傅嫁者不当收”。这里包含“傅”“嫁”两种情况。将这枚简牍上的内容与《二年律令·收律》参看可知:“年十七以上”“皆勿收”的缘故是由于汉代“傅籍”的年龄是十七岁,与“傅”的情形相对应;而《二年律令·收律》中“其子有妻、夫”的情形与秦令中“嫁”的情形相对应。可知秦在处置因“从人”受到株连者时,在“收”这一项上遵循的原则大致与《二年律令·收律》中的规定是吻合的。也就是说,如果“从人”被判处的刑罚属于“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的范畴,其妻、子、同产等要被“收”入官府为奴。而秦令中所见的乐突等“从人”被判完为城旦,所株连的亲属显然未被“收”入官府,在记录这些遭到株连者所受处罚时,反复提及一个“输”字,如“请:论轮〈输〉祒等(简1029)【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此处的“输”当作“输作”讲,是秦代的一种处罚方式,体现为长距离迁徙后的异地服刑[17]。

三、秦始皇打击“从人”的原因分析

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秦每占领一处新地,便对这一地的“从人”予以搜捕。在天下统一之后,秦始皇建立帝制,中央集权达到顶峰,再次发布令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故六国的“从人”予以通缉、搜捕。这其中自然有“从人”从事反秦活动、遭到秦始皇报复的缘故。但是,秦始皇对六国旧贵族的宽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将门之后的项梁叔侄与楚怀王孙心在楚亡后便过着相对平静的生活。而秦对强弩之末、不可能对秦王朝造成实质性威胁的“从人”进行的通缉与搜捕却持续十余年之久,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代表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这样一道令文又折射出秦始皇怎样的心态?这是值得探讨的。

(一)“游说”与秦以耕战立国的国策相忤

在秦孝公初即位时,七国中秦国的实力是比较弱的,在赵、韩、魏三国的进攻下接连失地:“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8]卷五《秦本纪》202因此,秦对于“图强”的愿望分外强烈:“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8]卷五《秦本纪》202商鞅变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自商鞅变法滥觞,基于授田和二十等爵的编民耕战,构成了秦汉以降近半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性模式[18]。自此,秦主张实用,建立二十等爵制,逐步确立了强调农战、重罚轻赏的国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其核心目标便是“强国”[19]。这也奠定了之后数十年秦国发展的基调。

关于秦的重农政策,《吕氏春秋》有言:“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20]卷二十六《上农》682-683实行重农政策,生产了多少粮食,开辟了多少土地并不是统治者所关心的。关键在于“主位尊”“公法立”“力专一”。若是公法不立,私邑私家则会兴起,便会出现“是以国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称藩臣,而相室剖符”[10]卷四《孤愤》84的情形,威胁当权者的地位。

商鞅讲得很明白:“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21]卷五《弱民》122秦国的几项基本国策,无论其表现形式与客观结果如何,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均围绕“弱民”而展开。在二十等爵制的配合下,秦将民众纳入一个等级森严的身份社会之中。而控制这个社会的关键便是“赏”与“刑”,这两者在商鞅的逻辑中亦是相辅相成的。《商君书·农战》曰:“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21]卷一《农战》20赏之以官爵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则是辱民、弱民、贫民:“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21]卷五《弱民》125而辱民的重要手段又是“刑”与“战”,所谓“治民羞辱以刑战,则战民畏死”[21]卷五《弱民》125。综上所述,以“强国”为目的的商鞅变法奠定了秦王朝发展的基调,“强国”的关键在于“弱民”,唯有“弱民”“辱民”才能建立起一个爵本位、官本位的社会秩序与强大帝国。“农战”“重刑”“壹赏”等为这一核心目标而服务。只有安分守己的“朴壹”之民,才是这个政权所需要的。而“从人”以游说为手段博取功名利禄的做法,与秦王朝的国策是相忤的。

战国是士人精神昂扬向上、追求个体价值实现的时期,孟子有言:“欲贵者,人之同心也。”[22]卷十一《孟子集注·告子上》336对富贵的追求具体体现为得到为政者认可,取得富贵尊荣。纵横家群体同样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秦相范雎对“从人”有这样的评价:“秦于天下之士非有怨也,相聚而攻秦者,以己欲富贵耳。”[11]卷五《秦策三·天下之士合从》343再如苏秦:“读书欲睡,引锥自刺其股,血流至足。曰:安有说人主不能出其金玉锦绣、取卿相之尊者乎?”[11]卷三《秦策一·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142将“说人主”作为获得爵禄地位的手段。这与秦以农战立国的国策是相违背的。

“民农则朴,朴则易用”,秦以农战为本,强调“壹赏”“壹刑”“壹教”,将赏之以官爵作为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获得封赏的途径只能来源于农战。以此培养安分守己的“朴壹之民”,进而建立“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的社会秩序。在这样的前提之下,纵横之士“说人主”的手段,不仅被斥为“巧言虚道”,也被视为使民众怠于农战,进而导致国削主危后果的始作俑者。因此,“从人”及其游说之术,是威胁秦王朝政权安全的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其遭到秦始皇严厉打击的因素之一。

(二)秦“重刑以禁奸”的传统

秦有重刑的传统,简言之便是轻罪重罚。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8]卷八十七《李斯列传》2555对于这段文字是否为李斯所作虽有争议[23],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做出商鞅之后存在“深督轻罪”这样一种用刑思想的判断。在秦始皇晚年,轻罪重罚、法外用刑的例子于史有征,典型的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始皇有令:“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8]卷六《秦始皇本纪》257后怀疑有中人向李斯泄漏其对丞相仪仗过于盛大的不满,“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8]卷六《秦始皇本纪》257。在汉代,无论是“漏泄省中语”还是“漏泄大事”,其判罚标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可见秦始皇处死在场所有中人,乃是典型的轻罪重罚。再如著名的“焚书令”:“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8]卷六《秦始皇本纪》255亦属于“深督轻罪”的范畴。在六国破灭后,“从人”的存在已经很难再威胁到秦的统治,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完为城旦”还是“迁耐”与“输作”,都有“深督轻罪”的含义。

战国时的纵横家群体奔走于诸侯国之间,令所在国重,所去国轻,最著名的“从人”苏秦更是挂六国相印。在常人看来,这是莫大的荣耀,而在法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秦国,则被称之为:“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进一步概括便是“奸民”[21]卷四《画策》112。“禁奸”的关键是“严刑”“重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21]卷四《赏刑》102“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21]卷一《去强》30“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21]卷二《开塞》58

在商鞅变法的逻辑中,重罚轻赏不但不是残害民众,还是“爱民”之举。重刑的目的是禁奸止过,非苛重典、用重刑不足以治民。严刑为去奸之本,而去奸的目的是树立“法”的地位以维护君主的权威。“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21]卷二《开塞》57加强君主控制力,避免大权旁落,才是“重刑”的关键目的。因此,轻罪重罚、法外用刑不单单是专门针对“从人”群体,而是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秦始皇晚年的常态。故在“从人”群体已无力对秦构成实质性威胁的情况下,秦始皇仍然要对这一群体予以通缉与处罚,这便是可以理解的。

至于秦为何对“从人”施加“输作”这种惩罚,我们认为这与秦王朝的社会治理观念有关。在秦制国家,最高权力的行使者总是担心大权的旁落,往往有着极强的控制欲,秦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社会组织模式便是统治者力图将权力的触角伸入社会每一个角落的体现。将民众按照军队的组织形式编制起来,平时以腰斩之酷刑强迫其互相监视与举报,战时“伍人一屯长,百人一将”[21]卷五《境内》116前去迎击敌军。而这种准军事化的社会,其特点便是统一、规范,包括民众在内的一切都是“标准化”的,民众只需要懂得农战、听得懂秦法,作一个“朴壹”之民即可。至于博闻、辩慧、礼乐、仁慈等,一旦沾染上,便被统治者归入“褊急之民、很刚之民、怠惰之民、费资之民、巧谀恶心之民”[21]卷一《垦令》13的范畴当中。拥有“辩慧”的“从人”群体,在秦统治者的逻辑中便属于“贱爵轻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21]卷四《画策》112的奸民、怠惰之民。秦对于这类人的态度也很明确——“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21]卷一《垦令》13。

此外,《韩非子·五蠹》中有这样的话语:“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10]卷十九《五蠹》452勾勒出韩非所理想的社会与理想中民众的精神形态,这个社会里,“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秦始皇曾读过韩非子的《五蠹》篇,赞不绝口。嬴政与韩非的最大不同便是他掌握着天下的生杀予夺大权,可以按自己的方法去制造符合自己需要与喜好的、标准化的民众。至于不符合“境内之民”标准的“从人”,他们只有遭受“输作”的惩罚,戴上镣铐,前往“难亡”“少人”之处,苦作终身。

(三)与“从人”相关的秦令折射出的秦始皇个人心态

目前所掌握的关于“从人”通缉、处罚的材料,主要是以“令”的形式呈现的。最高统治者的指示经过一定的程序后,以“令”的形式布告天下,直接反映当政者本人对该事件的看法,并折射出最高统治者制令时的动机与心态。“心态史学可以广泛用于政治史研究,有助于探讨个人性格和心态同政治行为的因果关系。”[24]97那么,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对强弩之末的“从人”予以通缉并处以重刑的背后,又反映其怎样的个人性格和心态呢?秦始皇作为政治家,其所做出的决定与举措当不是一时之心血来潮,而是经历了长期的思索与反复的斟酌。其相关经历、见闻势必会对其心理状态产生影响,进而折射到其行为、言语之上。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早期的经历与个体成年以后的生理、心理健康密切相关,对个体多方面的行为表现均有影响,在动物和人类研究中已经得到了证实。”[25]若要探究秦始皇在处理“从人”相关问题时的动机与心态,应当从其经历中入手,寻找与之相关的蛛丝马迹。

战国历史上发生过四次针对秦国的合纵,其中有两次发生在嬴政在位时期。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次合纵,便发生在嬴政刚刚即位的公元前247年,这一年,嬴政只有十三岁。“魏安釐王三十年,公子使使遍告诸侯。诸侯闻公子将,各遣将将兵救魏。公子率五国之兵破秦军于河外,走蒙骜。遂乘胜逐秦军至函谷关,抑秦兵,秦兵不敢出。”[8]卷七十七《魏公子列传》2383-2384

这一次合纵是由魏公子无忌发起的,五国联军击败秦将蒙骜,一直攻到函谷关下,史载:“秦王患之。”尽管简短,我们仍然可以透过这四个字感知一个初执国柄、仅有十三岁的少年天子的恐慌与彷徨。对“从人”刻骨铭心的仇恨,应该是此时刻下的。嬴政的报复心理很重,早年生于赵地,其时子楚在赵为质子:“子楚,秦诸庶孽孙,质于诸侯,车乘进用不饶,居处困,不得意。”[8]卷八十五《吕不韦列传》2506“秦数攻赵,赵不甚礼子楚。”[8]卷八十五《吕不韦列传》2505赵姬与嬴政的处境可想而知。嬴政九岁回国,十三岁即秦王位,而在其三十一岁之时,攻下了赵国都城邯郸:“秦王之邯郸,诸尝与王生赵时母家有仇怨,皆坑之。”[8]卷六《秦始皇本纪》233此时距离嬴政离开赵国已有二十二年的光景,复仇之心尚且如此,故嬴政在统一六国后对“从人”采取的严厉措施,也可以视为一种报复。秦始皇二十八年,嬴政东行郡县,在琅琊刻石,有这样的句子:“皇帝之明,临察四方。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8]卷六《秦始皇本纪》245众所周知的是,秦始皇的母亲赵姬曾与吕不韦、嫪毐通奸,乃是“不贞”之人。嬴政令手下在石板上刻下“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使之流传万古,可见其母“不贞”之事在少年嬴政的内心刻下怎样难以忘怀的印痕与负面影响。一般而言,母亲给予孩子以安全感,是儿子最为亲近与信任之人。赵姬通奸一事,势必颠覆其在嬴政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丧失嬴政对其的信任,这对嬴政成年后多疑性格的形成是有所影响的。再者,对母亲的依赖乃人之本能,母亲投入其他男子的怀抱,也会使幼时的嬴政丧失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缺乏往往会长期伴随一个人,作为一国之君的嬴政当然也不会例外,虽秉持国柄亦不能使其对手中权力的安全与稳固性掉以轻心,因此,其对诸如“从人”之类可能对其权力、地位造成威胁者展开打击与报复,亦在情理之中。

嬴政的疑心很重,其欣赏韩非的才华,但见到韩非本人后:“秦王悦之,未信用。”[8]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2155可见秦始皇很难相信他人。老将王翦领兵伐楚:“请美田宅园池甚众。”[8]卷七十三《白起王翦列传》2340临行前又五次向嬴政请求良田美宅的封赏,旁人不解,王翦解释说:“不然。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邪?”[8]卷七十三《白起王翦列传》2340秦始皇的疑心由此可见一斑。而“从人”的一大特点正如《史记·张仪列传》所描述的:“且夫从人多奋辞而少可信,说一诸侯而成封侯,是故天下之游谈士莫不日夜扼腕瞋目切齿以言从之便,以说人主。人主贤其辩而牵其说,岂得无眩哉。”[8]卷七十《张仪列传》2286“从人”以功名利禄为目标奔走于诸侯之间,其言论多因时、因势而变,虚实难辨,招致秦始皇的反感乃至打击,似乎在情理之中。

少年时期缺乏安全感对人的影响,往往持续很长时间。成年之后的嬴政尽管贵为始皇帝,他的意志可以传达到每一个郡县乡里,并掌控对他人生杀予夺的大权,但这对于掩盖与缓解其内心的虚弱似乎并没有多大作用。嬴政害怕失去权力,典型的例证便是其“恶言死”,终其一生不曾明确安排过接班人事宜,“上病益甚”之时才给公子扶苏写了一封关于后事安排的玺书,可见其对权力的掌控欲之强烈。秦始皇之所以欲对“从人”斩草除根,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从人”群体的存在危害到了秦国的稳定,进而对其权力产生了威胁。这一论断尽管没有直接的材料支撑,韩非的《五蠹》篇中有两段文字涉及“从人”,秦始皇读过《五蠹》并称赞:“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8]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2155可见这两段文字虽出自韩非的手笔,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秦始皇的想法:

今则不然,士民纵恣于内,言谈者为势于外,外内称恶,以待强敌,不亦殆乎!故群臣之言外事者,非有分于从衡之党,则有仇雠之忠,而借力于国也。从者,合众弱以攻一强也;而衡者,事一强以攻众弱也。皆非所以持国也。今人臣之言衡者,皆曰:“不事大则遇敌受祸矣。”事大未必有实,则举图而委,效玺而请兵矣。献图则地削,效玺则名卑;地削则国削,名卑则政乱矣。事大为衡未见其利也,而亡地乱政矣。人臣之言从者,皆曰:“不救小而伐大则失天下,失天下则国危,国危而主卑。”救小未必有实,则起兵而敌大矣。救小未必能存,而交大未必不有疏,有疏则为强国制矣。出兵则军败,退守则城拔,救小为从未见其利,而亡地败军矣。[10]卷十九《五蠹》452-453

故周去秦为从,期年而举;卫离魏为衡,半岁而亡。是周灭于从,卫亡于衡也。使周、卫缓其从衡之计,而严其境内之治,明其法禁,必其赏罚,尽其地力以多其积,致其民死以坚其城守,天下得其地则其利少,攻其国则其伤大,万乘之国莫敢自顿于坚城之下而使强敌裁其弊也,此必不亡之术也。[10]卷十九《五蠹》454-455

《五蠹》中的上述文字可以总结为两点:其一,“从人”与“衡人”的存在将导致“名卑政乱”“国危主卑”“亡地乱政”的结果,周、卫的失国便是明证。其二,唯有“严其境内之治”,才能避免周、卫两国人亡政息的悲剧。韩非在秦始皇十四年入秦,在秦国的时间很短,也没有得到重用,但韩非提出的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却对秦始皇统一六国及秦代的政治运作,有着深远的影响[26]。秦始皇对上述观点是赞同的,缺乏安全感的一面在此时显露得淋漓尽致。这种不安全感发展到极致,便体现为极强的权力欲与控制欲,“所谓权力欲,或称支配欲,是指权力主体所具有的获取权力的积极欲望”[27]。因此,秦王朝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多采用暴力征服的手段。秦始皇担心“从人”的存在危害到秦王朝内部的稳定,也害怕如周、卫两国君主那样落个人亡政息的下场,因此绝不能容忍“从人”这一群体的存在,即便他们已是强弩之末。因此,他称赞韩非“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的观点,进而“严其境内之治”,将可能影响内部稳定的“从人”群体“输”至不毛之地,便是可以理解的。

流传至今的史料中有两次秦始皇大规模将罪犯迁往异地服刑的记载,但最终均以受罚者得到赦免而告终。嫪毐之事东窗事发之后,“九月,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诸嫪毐舍人皆没其家而迁之蜀。”[8]卷八十五《吕不韦列传》2512“及齐人茅焦说秦王,秦王乃迎太后于雍,归复咸阳,而出文信侯就国河南。”[8]卷八十五《吕不韦列传》2512-2513对相国吕不韦,始皇帝“不忍致法”。至于秦始皇的母亲赵姬,在客卿茅焦的劝说下,“秦王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8]卷六《秦始皇本纪》227那些因株连“迁蜀”的嫪毐舍人,在嫪毐、吕不韦身死之后,亦得到了始皇帝的赦免:“秦王所加怒吕不韦、嫪毐皆已死,乃皆复归嫪毐舍人迁蜀者。”[8]卷八十五《吕不韦列传》2513独裁者往往是孤独的,其阴惨狠毒、张牙舞爪的一面往往是对其内心中缺乏安全感的一面所进行的自我安慰,亦是为了掩饰其内心的虚弱。因此,残暴之人的灵魂深处亦有其柔软的一面。里耶秦简中简8-528+简8-532+简8-674缀合而成的简文:“其当于秦下令毄者(率)署其所坐,令且解盗械。”[1]173这既是秦始皇对“从人”的宽宥,也是其内心深处柔软一面的体现。

四、结 论

综上所述,出土秦简中所见“从人”,其字面意思乃是与“衡人”相对、主张合纵的纵横家群体。在统一六国的战争中,每攻灭一国,便对这一国的“从人”进行通缉与搜捕,并连坐其妻、子、同产、舍人,凡包庇“从人”及相关人员者连坐,告奸者予以购赏。在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又进行了一次针对“从人”的大搜捕。“从人”根据情节轻重被判处上至死刑、下至迁耐的刑罚。此外,“从人”的亲属、舍人等要受到株连,将他们长距离迁徙后异地服刑以及加戴械具“输作”,且劳作终身,不得赦免。

至于秦为何对强弩之末的“从人”予以通缉和处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三方面因素:其一,“从人”所仰仗的游说之术被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且“从人”靠游说取富贵尊荣之举与秦农战立国的国策相忤,被称为“奸民”。其二,秦有“重刑以禁奸”的传统。其三,从商鞅变法到韩非入秦时期的秦国社会乃是一个军事化、标准化的社会,统治者往往根据自己的意志与喜好来筛选符合要求的民众:“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10]卷十九《五蠹》452至于不符合统治者喜好与要求者,则将其迁、输至“难亡”“少人”的边远之地,所谓“五民者不生于境内”[21]卷一《垦令》13。由此可见,法家政治思想中缺乏宽容的一面。

此外,无论是对“从人”群体的抓捕、处罚,还是秦始皇三十五年下令解开械具的宽宥,都是以“令”的形式下达的,折射出秦始皇早年经历所影响下的个人心态,即多疑及作为缺乏安全感补偿的权力欲与控制欲;由于其性格中权力欲极强的一面是对其内心中安全感缺乏的一面所进行的自我安慰,故秦始皇灵魂深处亦有其柔软的一面,这或许正是其最终宽宥这些“从人”的缘故。

(本文写作过程中先后得到杨振红、王振华、刘蓉老师的指正,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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