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岭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 300400
在国际工程市场中,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大型工业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工艺设备采购、安装与设计紧密联系,设备材料投资占比高且采购周期较长,因此EPC 总承包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逐步成为国际大型复杂项目的重要组织实施形式。国际工程EPC 总承包通常在雇主提供的FEED文件基础上采用固定总价模式,订立的合同明确了工作范围、标准规范、供应商短名单、性能考核指标和雇主管理要求等内容,并约定了工期、性能考核和违约等条款,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经过30 多年的不断探索,尤其是2013 年国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资企业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国际营业额规模持续增长,2019 年入围国际承包商250 强的中国公司达到74 家,营业额达到1200 亿美元,业务遍布亚洲、非洲、大洋洲、欧洲、中东等国家和地区。随着国际工程总承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新冠疫情、政治动荡、贸易战、大宗材料价格波动、汇率波动,人工成本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风险持续增加,国际工程总承包企业营业额和利润均大幅下降,项目难度和复杂程度加大,项目执行风险日趋加大。
为了降低项目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安装阶段的材料供应风险,承包商通常采取材料裕量方式平衡成本与进度的关系。即在设计净量之外根据工程所在国资源情况及项目特点增加一定的材料采购数量,降低安装阶段的材料供应风险。当承包商完成工程实体建设等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后,现场通常还会有或多或少的工程材料库存。雇主和承包商对于这些剩余材料所有权归属存在不同的理解,在EPC 合同谈判乃至工程实践过程中也容易发生纠纷,而目前围绕剩余材料所有权的归属研究还不够充分。因此,从国际惯例角度开展国际工程EPC 总承包合同条件下剩余材料所有权归属研究,对于工程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在国际工程EPC 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针对管道、电仪等散装材料的采购,承包商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和自身经验,统筹设计请购、材料采购和现场安装等综合因素,提前策划、设定材料裕量标准并计入到请购数量中,以便降低安装阶段的材料供应风险。
以化工项目为例,材料裕量通常涵盖施工损耗较大的管道材料、电仪等散装材料、项目永久工程之外的材料(管道试压、吹扫、试车所需的临时性材料和措施材料等),以及为工程试车和生产活动所采购的原材料、润滑油、备品备件等。材料裕量设置时需要考虑设计缺陷或设计统计不准确导致的偏差,材料在运输及保管过程中的损耗和可能出现的少量丢失,以及施工过程中正常损耗、少量设计变更、工程所在地资源供应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当承包商按照雇主批复的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实体建设、备品备件移交、合同约定的性能试验和尾项消缺等工作后,现场通常还会富裕一定数量的工程材料,例如管道、管件、法兰、阀门、垫片、螺栓螺母、电缆和零星钢结构等。受项目复杂程度及EPC 承包商管理水平影响,不同项目剩余材料的库存情况不同,相应货值偏差较大。但剩余材料处置也属于承包商利润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剩余材料应归属承包商项目执行过程中设置的材料裕量范畴。即设计净量之外增加的材料,是形成工程实体之外的剩余材料,属于承包商采取材料裕量方式规避采购风险的必然结果。
国际惯例是指适合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就国际公法性质而言)或适合于国际贸易或海事等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就国际私法性质而言)的惯例[1]。在现代工程建设实践中,工程合同往往采用一些组织所编制的标准合同条件,即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是工程建设内在规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贸易惯例[2]。FIDIC、IChemE、ENAA等标准合同条件在国际EPC 总承包行业中应用较广,属于国际工程管理中国际惯例的典型代表。
1999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正式出版了包括《设计- 采购- 施工/ 交钥匙》(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等一系列新的标准合同条件。20 多年来,银皮书等FIDIC 合同条件在世行、亚行、非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招标文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2017 年FIDIC 在国际用户会议上正式发布了《设计- 采购- 施工与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简称FIDIC 银皮书)。
1968 年,英国化学工程师学会(IChemE)发布了《适用于工艺装置的总价合同条件范本(第1 版)》(简称IChemE 红皮书)。2007 年,IChemE 出版了包括《国际总价合同示范文本》(Lump Sum Contracts: The International Red Book)等在内的国际合同示范文本(International Form of Contract)。该合同文本删除了与英国法律等相关的合同规定,使之更适合在英国之外的国际市场上应用[3]。
日本工程促进协会(ENAA)编制的《交钥匙合同模板》(Model Form of Process Plant Construction)(简称ENAA 交钥匙合同文本)被广泛应用于世界银行国际招标项目。世界银行2020 年版及2015 年版《标准招标文件- 设计、供货和安装》(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Procurement of Plant Design, Supply and Installation)中均将ENAA 的交钥匙合同模板作为通用合同模板,且几乎适用于各类固定总价以及部分采取混合计价方式的合同。2016 年亚洲发展银行(ADB)新颁布的固定总价工程招标文件模板中也采用了ENAA 合同条款[4]。
将FIDIC 银皮书、IChemE 红皮书和ENAA 交钥匙合同文本中“定义、设备材料所有权转移和现场清理”等相关条款的对比分析结果汇总如下:
3.1.1 FIDIC 银皮书FIDIC 银皮书第7.7 条明确设备材料所有权转移应以下述较早时间起算:
(1)当设备、材料运至现场;
(2)当根据第8.11 款【业主暂定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支付】的规定,承包商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或
(3)当根据第14.5 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
3.1.2 IChemE 红皮书
IChemE 红皮书第25 条明确材料所有权应以下述较早时间起算:
(1)当设备材料运至现场;或
(2)当承包商有权得到这些设备材料付款且该付款已支付时。
3.1.3 ENAA 交钥匙合同
(1)第31.1 条约定,当拟进口到工程现场所在国的设备材料(含备件)从原产国装载到运输工具上时,所有权转移给雇主;
(2)第31.2 条约定,当工程现场所在国采购的设备材料(含备品备件)运到现场时,所有权转移给雇主;
(3)第31.4 条约定,针对超出工程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当工程完工时或完工之前双方确认不属于工程所需要时,所有权交还给承包商。
3.2.1 FIDIC 银皮书
FIDIC 银皮书合同文本中未明确设置设备材料所有权向承包商转移条款,但第11.11 条约定实际上默示了剩余材料所有权归属承包商。即: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留存的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若承包商未能在雇主颁发履约证书后28 天内履行现场清理义务,雇主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这些剩余物品和/或清理和恢复现场,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此类出售收入少于雇主的费用,雇主有权按照第20.2 款获得索赔的权利。
3.2.2 IChemE 红皮书
IChemE 红皮书合同文本第34.3 条从现场撤走设备材料仅限于如下几种情况:
(1)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且需要移除用于维修或更换的,或
(2)项目经理事前已批准这些设备材料移除的;或
(3)满足工程需要后剩余的散装材料。
(4)合同文本第34.4 条约定:根据合同第34.3 款(a)(ii)、(b)和(c)从现场撤离的设备材料,所有权在撤离时交还给承包商。根据合同34.3 款(a)(i)用于维修的设备材料应标识为买方财产,应与其他设备材料分开储存和标记。
(5)合同文本第34.5 条约定:由承包商保管且所有权归属买方的任何剩余材料应在承包商离开现场之前移交给买方。
3.2.3 ENAA 交钥匙合同
(1)第22.7.1 条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应确保现场免受任何不必要的阻碍,储存或移除任何剩余材料,从现场清除任何残留物和垃圾或临时工程,移除任何合同实施不再需要的承包商设备。
(2)第22.7.2 条约定: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商应清除现场各种残留物、垃圾和杂物,确保现场和工程保持清洁和安全。
3.3.1 FIDIC 银皮书
第11.11 条约定:承包商应在雇主颁发履约证书后28 天内,迅速移除现场任何留存的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3.3.2 IChemE 红皮书
第34 条约定:除非项目经理同意,买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 天内,承包商应移除临时工程和现场垃圾等,并对材料撤场要求进行了明确,即:
(1)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且需要移除用于维修或更换的,或(2)项目经理事前已批准这些设备材料移除的;或(3)满足工程需要后剩余的散装材料。
3.3.3 ENAA 交钥匙合同
第22.7 条约定:任何剩余材料,从现场清除任何残留物和垃圾或临时工程,移除任何合同实施不再需要的承包商设备。其中,现场清理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并未约定具体的时间。
3.3.4 小结
根据以上FIDIC 银皮书、IChemE 红皮书和ENAA交钥匙合同等合同文本对于国际工程EPC 总承包模式下剩余材料所有权归属可总结如下:
(1)剩余材料具有“承包商采购且工程不再需要的材料”等属性;
(2)剩余材料撤离现场时,所有权应从业主交还给承包商,即所有权应归属承包商所有;
(3)剩余材料的清理要求(含清理时限)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之间存在偏差。
分析了国际工程EPC 总承包合同条件下剩余材料产生的原因,指出剩余材料应归属承包商项目执行过程中设置的材料裕量范畴,即设计净量之外增加的材料,是形成工程实体之外的剩余材料,属于承包商采取材料裕量方式规避采购风险的必然结果。通过对FIDIC 银皮书、IChemE 红皮书和ENAA 交钥匙合同等进一步研究,明确了剩余材料所有权应归属承包商所有,且业主应在剩余材料撤场时将所有权交还给承包商。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惯例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订立时双方对国际惯例的明示和默示的选择,在具体的国际工程总承包实践中,承包商需要充分利用国际惯例争取有利的合同条件,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承包商也需要不断提升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设计数字化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通过材料裕量管理的精准化和现场材料管理的信息化,最大限度减少剩余材料数量,进一步提升项目的利润水平,进一步增强在国际工程总承包市场中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