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全球每年约有13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有2000万至5000万人受到非致命伤害。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也很多,事故伤害给个人、家庭和整个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如何快速救援、防止灾害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考虑的重要事项。
2002年1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实行“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切实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传递、现场急救和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能力。要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严禁医疗机构以“不能及时提供抢救费用”为名,推诿、搪塞、延误伤员的抢救时间。该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掀起警医合作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热潮。但是随着个别地方出现医院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后,抢救费用难以及时到账的现象,这种合作的热度逐渐降低,伤员抢救又恢复了之前的常态。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了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费用问题。
2006年,国务院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要求,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1600元人民币;2008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为有责任的10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1000元人民币;2020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为有责任的18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1800元人民币。这些费用相对于交通事故伤者高昂的医疗费用来说,基本上是杯水车薪。部分保险公司要求伤者出院、事故调解或者法院判决完毕后才会予以赔偿,对急需抢救费用的医院和伤者来说,缓不济急。
《交强险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三种情形,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2009年9月,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试行办法》还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排除在垫付范围之外。由于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条件严格,导致一方面大量的交通事故伤者得不到救助,形成许多上访案件和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大额的救助基金沉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2020年,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警医联动协作机制,健全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救治“绿色通道”,努力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效率,切实保障伤员得到及时、专业、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人数,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死伤比。同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并提出到2025年完成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的6项具体指标。
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2021年12月2日,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3天)延长至168小时(7天);要求有关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压缩办理时限,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解决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费用问题,从根本上打消医疗机构抢救事故伤员的经费顾虑,也将大大减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经济上和心理上的负担,交通事故伤员将可以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救治。(文/褚万里 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