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健馨 田圣文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依据宪法实施理论,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是以规则制度为载体,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以公共参与为基本途径,将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全部领域的动态过程。在规范宪法学的视角下,宪法实施意味着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保障宪法规范、宪法精神以及宪法原则向社会现实逐步转化,其主要涉及权利保障的宪制性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公权力存在和行使正当性问题[2]。在目前的体制机制下,采纳广义的宪法实施立场能够更好地揭示宪法实施的真正内涵[3]。
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被认为是宪法实施的途径之一,也是拥有司法权的法院实施宪法的具体形式[4]。特别是在当下重视并强调宪法实施的法治环境中,法院在必要的情形下援引宪法进行裁判说理,不仅没有任何理论上的障碍,而且为目前的司法政策所鼓励[5]。从宪法援引的实践来看,宪法援引的主体包括法院(法官)和当事人。法院基于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效果进行宪法援引,当事人则试图借助于宪法来强化其利益诉求的重要性,以获得有利的裁判结果为目的。不论哪一个主体进行宪法援引,都可以折射出人们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状态,其中既有法官对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认知,也包含当事人对宪法的期待。客观地分析,宪法援引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专业水平、有效化解权利的相互性,还可以通过个案获得宪法实施的社会效果,甚至从中提炼出宪法智慧,保持宪法的活力。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的背景下,可以就此深入追问宪法援引对公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的塑造以及树立宪法权威的有效作用,从实证角度考察分析当前宪法援引实践的具体样态以及宪法援引的功能与价值等很有必要。
当下,大数据技术方兴未艾,即使在向来不擅长数据分析的传统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者们也已经开始将其作为研究方法和工具,并乐此不疲,法学研究亦位列其中。有鉴于此,将宪法实施理论与大数据技术叠加在一起,针对宪法援引主题开展实证研究,不失为一个好的思路和视角。宪法实施视域中司法裁判宪法援引的论证逻辑宜从以下顺序渐次展开:首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为平台,辅之以“北大法宝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技术检索与宪法援引相关的裁判文书,获得基础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学处理,形成宪法援引实践的系统性认知和直观印象;其次围绕法院和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的“两类三型”①即当事人宪法援引与法院宪法援引两种类型,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种不同性质的案件。案件,对个案效果和社会效用做学理透析;最后,揭示并印证宪法援引在宪法实施层面所具有的实践价值。
在大数据视角下检视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案件的相关数据②本文大数据统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数据库”资源作为统计基础。鉴于网站中仅含有中国各地法院上传的部分裁判文书,因此属于样本统计。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当前背景下诉讼参与人对宪法规范的实际运用,也可用以观察在诉讼程序各个环节中,参与诉讼各方主体的宪法心理水平,即宪法认知、宪法观念以及宪法意识,据此进一步折射出法治文明建设的实际状态。
为考察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案件的肇始及其流变,首先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③此处之所以选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是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宪法援引案件数据仅包括2007年之后的数据,无法有效揭示宪法援引案件的发展历程。“北大法宝数据库”则保存有较早的宪法援引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大数据检索。为尽可能挖掘较早的宪法援引案件,本研究采用“宪法”一词作为检索条件。大数据显示,现存数据中,宪法援引实践最早出现于1985年“杨小民故意杀人案”的刑事裁定书中④杨小民故意杀人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85)青法刑一字第37号。,被害人亲属在申诉理由中援引了宪法。1988 年,又有两例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均为法院在阐明裁判理由时主动援引宪法,分别涉及言论自由⑤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2号(总:14号)。和劳动权利保护⑥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总:17号)。。历年宪法援引裁判文书数据统计如表1、图1所示。
图1 1985—2020年宪法援引裁判文书数量图
表1 1985—2020年宪法援引裁判文书数量
从上述图表陈列的数据可知,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案件的数量自1999年至今整体处于上升趋势,反映出公民宪法意识以及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转变⑦宪法意识与宪法实施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相互映照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社会心理基础。宪法实施过程体现出公民宪法意识的转变。参见魏健馨、张瑞黎:《宪法实施视域中宪法援引典型案例分析》,《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根据数量变化及彼时历史背景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5 年至1998 年,宪法援引案件零星出现,全国范围内并未形成广泛的宪法援引实践,宪法援引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在个位数,属于宪法援引萌芽时期。
第二阶段是1999 年至2012 年,宪法援引案件数量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接连突破十位数和百位数。1999 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国民的思想开放程度不断提升以及法治观念开始觉醒,这些现象都通过宪法予以体现并根植于社会成员心中。1999 年的“齐玉苓案”⑧即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和学术界关于宪法能否以及如何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广泛讨论,也是宪法首次以如此近距离的姿态与社会对话。2001 年确定了“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弘扬宪法精神为主旨。2004 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等,这些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都成为此后公民和法院宪法援引的主要内容。201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国家层面明确提出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到一个新水平”[1],为接下来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工作奠定了新方向和新基调。推动宪法实施进入了新阶段,也为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制度基础,这一阶段属于宪法援引的蓄力时期。
以“裁判文书网”作为数据检索库,就2020 年全年的宪法援引数据作具体的统计分析②本次统计数据的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最后的数据检索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以便对当前的宪法援引实践进行更为细致的考察。为排除较大误差,本次检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检索字段。
1.有关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数量统计
首先,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裁判文书“全文”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共有裁判文书 1534 篇。分别按照案由、法院层级、文书类型的标准加以区分,不同类型所占比例如表2、表3、表4所示。
表2 不同案件类型分布
表3 不同法院层级案件分布
表4 不同文书类型案件分布
其次,当事人及法院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数量统计。通过对裁判文书“诉讼记录”段“事实”段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显示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总数为1338篇。通过对裁判文书“理由”段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显示共有221篇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法律依据”段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显示共有44篇裁判文书,排除1 篇书写错误,其余43 篇裁判文书均将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均为民事案由。综合以上数据,法院进行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总数为264篇①此处当事人宪法援引案件数量与法院宪法援引案件数量之和高于1534 篇,是因为存在当事人与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援引宪法这一交叉情形。。
对以上数据区分当事人及法院两类援引主体,并就不同“案由”“法院层级”“文书类型”进行汇总,如表5所示②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以案由作为划分标准时,不同案由下的裁判文书数量之和低于1534 篇。该项误差为网站自身原因所致,不影响本文的数据分析结果。。
表5 宪法援引裁判文书数量分类汇总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概括出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的主要特点:其一,宪法援引以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为主,集中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之中,涉及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以判决书居多。其二,当事人是宪法援引的基本主体。在1534 份宪法援引数据样本中,约87.22%的案件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宪法援引,数量为1338 件,仅约17.21%的案件属于法院宪法援引,前者是后者的5 倍之多,而在民事案件中前者约是后者的3 倍,行政案件中约为12 倍。这一数据表明,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当事人宪法援引的案件数量都远远高于法院,其宪法援引积极性更高,也可以认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普通公民对宪法抱有起码的信心。其三,宪法援引具有普遍性。从不同援引主体、法院层级、案件类型来看,即便不同分类下数量分布不均匀,但宪法援引在司法裁判中普遍存在,涉及范围广,这种普遍性也彰显出宪法援引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所具有的双重必要性。
在问卷调查中,对于专业课程网络学习平台的建立,调查的已实习的学生全部认为非常需要,而在校生中48%的同学则认为一般需要,42%的同学则认为一般需要,还有10%的同学认为无所谓。可见,已实习走上社会的学生,更加珍惜学习的机会,更加需要课程建设的应用共享。
2.具体宪法条文被援引情况统计
现行《宪法》条文总数是143 条。本文对143条宪法条文的援引情况逐一进行了大数据检索,就“当事人援引该宪法条文的个数和次数”“法院援引该宪法条文的个数和次数”进行了统计,如表6所示。
表6 宪法各章条文被不同主体援引的数量统计
根据以上数据统计结果,当事人援引的宪法条文基本上集中在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法院援引的宪法条文则主要集中在现行《宪法》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三章涉及较少。当事人和法院都有援引的部分,为现行《宪法》的“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宪法文本中“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配置”与“权利相互性”等内容的关联度较高,对各方的利益影响甚大,值得重视并就此展开深入研究。
为进一步探究当事人及法院援引宪法具体条文的情况,分别就两者援引的宪法条文中被引频率较高的条文汇总如表7、表8。
表7 当事人援引次数最多的宪法条文排序
表8 法院援引次数最多的宪法条文排序
通过上述统计,当事人援引的宪法条文主要涉及物质财产类规定、政治性权利及国家机构的规定、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方面,而法院援引的宪法条文则主要集中于民事领域,用于解决民事纠纷。检视当事人及法院的宪法援引倾向可以发现,当事人的宪法援引主要基于个人权利救济的需要,充分体现出公民个人在诉诸法律寻求权利救济过程中,将权利的来源归结于宪法。除依照法律规定外,当事人倾向于借助宪法的权威性来论证其权利的正当性,结合宪法与法律共同维权,体现出一种初步运用宪法的意识。法院的宪法援引则倾向于迎合裁判需要,所引宪法条文大多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另行检索2020 年43 件将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的案件可以发现,法院在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时,均将宪法与其他法律并列作为共同裁判依据,不存在单独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也即是说,法院援引宪法在目的上理应是为形成互洽的法律论证逻辑,以体现裁判依据的正当性、契合性以及裁判文书的权威性,这一层面上的宪法适用并未超脱宪法文本之外,也不涉及宪法解释,仅表现为对既有法律规定所潜含的宪法价值和宪法依据的重述,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
为进一步分析当事人与法院进行宪法援引的实际样态及其对宪法实施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取得更好的实证研究成果,本文选取宪法援引的相关典型案例做进一步评析,并将其划分为“两类三型”,即当事人在诉辩理由中主动进行宪法援引,以及法院主动通过宪法援引加强释法说理两类案件,分别选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种类型,通过概括和分析典型案例中援引的宪法条文、援引目的以及裁判结果,梳理个案中的宪法援引情况,并对援引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方式和实际效果进行学理评析。
典型案例1:肖某诉某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案件)①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1 民初9326 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091c00104754c2ca205fd6f1ec0ebe1,访问时间:2021 年1月31日。。该案属于当事人主动进行宪法援引的类型。原告通过援引现行《宪法》第42条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认为被告剥夺了宪法赋予他的劳动权利,要求法院对其予以有效保护。根据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文本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等同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价值更多体现为宣告国家的宪法义务。因此,在个案诉讼中,公民不能简单地援引宪法上的劳动权,直接请求国家帮助其实现宪法中规定的具有社会属性的基本权利,只能通过部门法将该项宪法基本权利具体化、规范化之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获得司法救济。也就是说,在目前的体制机制背景下,宪法条文在司法裁判中的直接适用是受到限制的。该案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行为违反宪法规定这一诉求不属于受案范围,未予支持。在涉及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案件中,当事人为说明其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现行《宪法》中援引相关条款作为其合法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体现为在具体案件中主动进行宪法援引的普遍实践,该案中原告对宪法条文的援引便属于此类。
典型案例2:陈某某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行政案件)②参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327 行初120 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42613b3f1c64ced8a93ac0f00a9cf42,访问时间:2021 年 1月13日。。该案的宪法援引特点是被告一方主动援引《宪法》第2 条、第3 条,以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代表之间的相互关系。法院对此作出了回应,并在裁判理由中援引了宪法规范进行裁判法理的分析和论证。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现行《宪法》确认了它的性质和地位,《代表法》根据现行《宪法》对人大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在阐述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时,确实需要援引现行《宪法》第2 条、第3 条的相关规定,该案中被告对宪法规范的援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可以看出,个案当事人对宪法的正确援引有利于其诉辩请求的实现,且在行政案件中,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特殊性,宪法援引往往能够发挥更有力的作用。
典型案例3:赖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刑事案件)①参见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223 刑初16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6fdcabaec2d4cb58186ac680096751c,访问时间:2021年1月13日。。该案属于被告人主动进行宪法援引的类型,涉及现行《宪法》第10 条第2 款②现行《宪法》第10 条第2 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法院在阐明裁判理由时对涉案款项的性质作出了判断,但是,没有对被告人所援引的宪法条款予以回应。就此来看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主张的考量并不全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援引现行《宪法》第10条的规定,来论证涉案的农村土地在权属上为集体财产并无不妥。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主张的观点,并不能延展至涉案的征地补偿款,涉案农村土地的权属不能与征地补偿款的利益画等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论证逻辑上存有漏洞。
典型案例4:武某某诉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案件)③参见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626 民初1843 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bee3839a0ff49c09b87ac4600a40129 ,访问时间:2021年1月13日。。该案属于法院主动进行宪法援引的类型。在该案中,法院试图通过援引现行《宪法》第44 条、第45 条有关退休制度以及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侵害宪法赋予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否则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将现行《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这与“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①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针对“裁判依据”部分,明确“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不符。该现象折射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通过宪法援引加强释法说理的做法不规范,也表现出特定情况下进行宪法援引作为裁判依据有现实需要。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仍有分歧,需要深入研讨,以促进宪法援引的规范化。
表9 宪法援引的典型案例汇总
典型案例5:杨某某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案(行政案件)②参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赣7101 行初215 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64cef34cb63493da023abe00039ec9d,访问时间:2021 年 1月13日。。在该案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主动援引现行《宪法》第89 条,强调国务院的相关职权,旨在说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从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但是仅依据现行《宪法》第89 条的规定不能做出直接论断,还要辅之以《立法法》第91 条、第95 条第3 款的规定③《立法法》第91 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95条第3款: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存在冲突时,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命令、决定,仍然无法判断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当交由国务院进行裁决,而不能直接认定地方规章在效力上存在瑕疵。所以,该案中法院对现行《宪法》的主动援引,并不能完全实现其宪法援引的目的。
典型案例6: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刑事案件)④参见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吉0403刑初14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b5d19a5198f48f3aa97ac8b007edff9,访问时间:2021年1月13日。。该案为法院主动进行宪法援引,涉及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被告人辩称其宗教信仰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法官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部分主动援引现行《宪法》第36 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认定被告行为属于信仰邪教的犯罪行为。就该案被告人片面理解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官通过宪法援引既增强了裁判的释法说理效果,形成完整的裁判法理逻辑,也对当事人进行了宪法教育,印证了该案的宪法援引具有必要性,及对公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塑造所具有的正向意义。
结合以上大数据检索与案例分析,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宪法援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普遍性特征及其与宪法实施之间的内在关联。侧面来看,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更像是从社会成员的视角出发,在司法领域对我国宪法实施发展缩影的展现;正面来看,则集中体现了公民宪法认知、宪法观念、宪法意识的整体水平,反映着我国普法宣传的成效。其实践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从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的角度来看,首先,当事人宪法援引的动机不难理解,至少可以使当事人的诉权、理由及主张的权利显得更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全体社会成员宪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试图在诉讼中进行宪法援引、运用宪法规范。首先,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是结合具体诉讼请求和利益主张,对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一种解读,在利益驱动的前提下,有鲜明的个体性特征。尽管当事人对宪法的解读水平参差不齐,也会因此给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增加宪法援引方面的工作量,但是它对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和宪法实施的实践意义不可小觑。正是在公民个体意义上对宪法的具体运用,不断推动着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象化实施。其次,当事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实施的基本主体,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激励着法院对宪法的援引,带动着宪法在司法领域的实施,是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基本力量。针对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法官可以因势利导,利用个案的审理与裁判,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阐释,形成指导案例,以其示范效应正本清源,提高当事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水平。再次,宪法援引体现出宪法宣传教育的成效,与宪法遵守共同推动宪法的全面实施。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宪法的主动援引是有意识地运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形成与长期以来的普法活动是分不开的。自2001 年至今20 余年,全国法制宣传日大都以宪法为主题,旨在加强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和树立宪法权威。当事人的宪法援引体现着宪法认知水平与宪法意识的提升,这也是宪法实施追求的目标,彰显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果。
第二,从法院进行宪法援引的角度来看,首先,法院具有实施宪法的义务[6],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属于广义宪法实施中的司法实施。在广泛意义上,宪法实施包括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方式之外的法律实施,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以及对宪法的援引都属于司法领域的宪法实施。法院的宪法援引将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接引到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发挥效用,从而使宪法的法律性实在化,宪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得以实施。其次,宪法援引无疑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在合目的性上,法官通过释法说理部分进行宪法援引,意在明晰裁判的法律逻辑,使裁判文书具有无可辩驳的权威性,最终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这是法院进行宪法援引的目的所在。再次,在宪法援引实践中,作为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该如何决断、裁判,需要有足够的宪法智慧。法官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部分进行宪法援引时,需要对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解读,使之与既定规范形成自洽的法律逻辑[7],体现着法官的宪法认知水平、宪法学养以及法学理论知识功底,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一个考验,但是能够使融入宪法实施的司法裁判过程始终贯穿着正义的主线。
总之,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其宪法援引实践都在确保宪法权威的基础上从各自立场共同促进了宪法的实施。在微观层面,个案为通过宪法援引充分发挥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优势,提供了有益的宪法实施空间,并在弥合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缝隙上,充分展示出宪法独特的魅力。经由宪法援引实践或多或少拉近了宪法因其抽象性、概括性特征所导致的与个体、现实生活之间的距离,不断矫正着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宪法的刻板印象,感受到宪法即是生活。在宏观的层面上,宪法援引的实践价值对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多重的,它可以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树立宪法观念,感受宪法权威,正确理解法治进步理念,特别是在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独特作用[8]。
近年来,在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的背景下,关于宪法援引的理论研讨与司法实践一直在持续进行中。
通过实证分析,宪法援引能够为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增强宪法权威带来实践效用。但是,对此还需进一步开展专题研究,包括宪法援引的规范化检视以及途径和方法;宪法援引的类型化、类型化的区分标准,不同类型宪法援引的限定条件;宪法条文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在事实与理论之间的偏误等。这些问题都具有持续性考察和深入研讨的价值。
通过开展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的实证研究,深切感受到宪法援引对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以及对宪法学理论所具有的建构性价值。诚然,以宪法援引为主题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绝非一日之功。针对这一主题,不仅要展开大量实证研究,还要在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以及宪法学视域中,运用综合视角展开全面深入研究,将大数据研究方法与典型案例及学理分析结合起来,使专业理论与司法实践保持紧密联系,使宪法实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