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包容性构建

2022-02-09 08:32:49袁达松常磊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争端成员国框架

袁达松,常磊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与东盟(十国)共15个国家签订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该协定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RCEP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其章节中涵盖了大量的电子商务规则。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①当前,学界对于“数字经济”的确切内涵没有形成共识。从目前文献来看,美国学者唐·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在其1996年所著的《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一书中,提出“数字经济”一词,可能是该词的最早出处。书中作者并没有给出“数字经济”一词的确切定义,而是用它来泛指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后所形成的各种新型经济关系。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受到各国的关注,2016年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认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已经成为国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RCEP的实施在促进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亦会增加成员国之间的数字经济争端,当前,RCEP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数字经济争端存在不足。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对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区域内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包容完善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加以保障。因此,积极推动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包容性构建,促进各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争端的合理、及时、妥善解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分析

(一)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1.数字经济风险具有独特性与复杂性。数字经济发展与创新具有涉及范围广、更迭速度快、市场前景难以预料等特点,创新的难度与复杂性更强[1]。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如电信、视频、出版、医疗、教育、会议办公等)已经产生深刻影响,而数据的高流动性、数字技术的虚拟性、无国界性等特征使得各国政府对于数字贸易等数字经济活动的监管与规制措施面临全新挑战。例如,当前,全球贸易除传统实体贸易之外,数字贸易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各国对于贸易的规制由边境关税措施向“边境后”规制措施转移,此前各国海关可以对进口音乐制品(如磁带、CD光盘等)实行口岸监管,但诸如在线音乐形式的出现,给各国传统海关监管带来挑战。新型数字技术与传统贸易、传统经济深度结合,实现了商品、服务、贸易模式等方面的创新。由此,数字经济带来的数字经济风险,同样具有独特性与复杂性。

当前,社会风险的转移与传导已经全球化,风险扩散与蔓延的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加广泛[2]。数字经济风险同样具有上述特点。当前,数字经济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与此同时,数字贸易的交易内容、方式及对象具有较强不确定性,各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往来及数字投资等数字经济活动蕴藏各种风险,既会在宏观层面危害各国的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对微观层面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消费者权利[3]、数据财产权在内的企业正当权益等造成损害。在数字贸易活动中,借助数字货币进行洗钱、非法传输重要数据及核心数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增加,并且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涉及主体众多、危害性大等特点,极易危害一国的国家利益及数据主权。例如,我国几乎所有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重大项目建设,都有使用美国思科公司的路由器,经国内网络安全权威技术部门检测发现,其多款常见路由器产品的VPN隧道通信及加密模块存在预置式“后门”,网络攻击者可以通过还原VPN加密数据,从而实现数据监测[4]。由于数字贸易中进行假冒、盗版等活动更加容易、成本更低,而国家规制难度更大,因此,数字贸易中存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企业数据等风险。与国家、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其数据权利与正当权益在数字经济活动中更容易受到其他主体的侵害。

2.RCEP数字经济规则与各成员国的数字经济规则存在差异。数字经济是一种由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驱动的新型经济业态,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形态,通常是市场先试先行,再由国家进行制度设计与规范监管。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均非常注重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等方面规则的制定。由于各国、各区域的市场体制、经济发展状况、数字技术水平等发展程度不一,因此所制定的数字经济规则也必然会呈现出独特性与差异性。数字贸易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5],在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中容易出现数字经济规则冲突等现象。具体来说,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在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征税、披露加密算法或者源代码、数字投资审查、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数字产品或者数字服务等方面采取的具体规制措施,容易引起同其他成员国的数字经济争端。从推动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过早地卷入数字经济争端无益于数字经济发展,各成员国应当制定合理的数字经济规则,确保国内数字经济监管措施的国际合法性。鉴于RCEP的签署在一定程度上是希望逐步构建区域内统一的经济规则与标准,而RCEP中的数字金融规则、数据流通规则、电子商务规则等数字经济的具体规则,与各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应当重视RCEP数字经济规则与各成员国数字经济规则的衔接问题,在相关数字经济规则发生冲突时,RCEP框架下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合理妥善解决相关争端。

RCEP成员国特殊的法制环境与不同的数字经济规则决定了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是构建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考量因素。RCEP成员国复杂的法制环境根源在于,首先,其成员国多达15个,地域涵盖亚洲与大洋洲,不同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RCEP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多元、复杂,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交织。其次,其多数成员国为发展中国家,整体法制建设与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最后,当前各成员国关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理念与治理路径并不统一,各成员国数字经济规则呈现多元性与差异化的态势。各成员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博弈中竞争激烈,极易引发数字经济风险与数字经济争端。上述因素既增加了RCEP实施中的法律风险,也增加了成员国防控法律风险的难度。而风险失控极易转变为危机,在此情形下,有必要构建RCEP框架下防控和处置风险与危机的争端解决机制。

区别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所引发的纠纷与争端问题往往覆盖面更广、涉及主体更多、专业性更强,并且具有数字虚拟性、时效性等特点。与传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适应性要求更高、争端主体的范围更广、争端解决的效率要求更高[6]。因此,为了避免陷入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裁判标准不一等困境,应该积极推动构建具备更高专业性并且符合区域一体化利益的争端解决机制,实现数字经济风险的有效预防、数字经济争端的及时化解,推动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RCEP各成员国由于经济发展情况、数字化程度不同,因此相应的数字经济发展理念与数字经济规则也存在较大差异。RCEP的目标之一即形成开放性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由于RCEP成员国法治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亟须在RCEP框架下构建具有包容性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利益协调与权力平衡的过程[7]。应构建与完善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以回应RCEP区域数字经济争端解决的新特点。具备包容性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具备一定的普适性,“既要充分尊重数字经济主体的差异性,也要实现数字经济规则的普遍适用”[8];要在符合RCEP区域一体化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

(二)RCEP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数字经济争端存在不足

1.RCEP缔约方无法直接就数字经济争端诉诸RCEP争端解决机制。由于RCEP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RCEP的规则体系秉承“开放”与“包容”理念[9]。整体而言,其争端解决机制即体现了RCEP开放性的制度设计。与此同时,RCEP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第十九章“争端解决”,除非缔约方对此明确同意。该条款表明,RCEP第十二章“电子商务”原则上不适用RCEP争端解决程序,但允许成员国选择适用。由RCEP电子商务章节产生的争端,只有在成员国争议双方均在事前或者事后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交RCEP争端解决程序;并且争议双方可能并非基于该章全部内容,而是基于该章特定事项、特定条款而同意。争议一方甚至还可能仅仅同意与RCEP中特定相对方而非全体成员国启动争端解决程序[10]。由此引发了各成员国是否应当承认RCEP电子商务章节各条款的可诉性的问题,以及在发生数字经济争端时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

2.就属人管辖权而言,RCE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较窄。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适用于缔约方之间与RCEP解释及适用相关的争端解决;二是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措施与RCEP规定的义务不相符或者另一缔约方没有履行RCEP规定的义务。就其属人管辖权而言,RCE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较窄,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例如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RCEP争端解决章节中规定的起诉方、被诉方、争端方、第三方等均指缔约方;而对于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的企业、公民个人之间的争端等情况则并不适用。例如,RCEP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之间因RCEP货物贸易章节产生的争端可以诉诸RCEP争端解决机制,但是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与另一缔约方政府之间产生的争端,则不能够通过RCEP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因此,即使争端各方均同意将数字经济争端提交RCEP争端解决程序,也只能够解决缔约方之间的数字经济争端,而无法解决其他主体之间的数字经济争端。

从RCEP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随着RCEP的实施,RCEP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①当前,对于“数字贸易”尚未有统一定义。作为最早关注数字贸易的国家,美国于2014年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将数字贸易界定为:“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中通过互联网或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和传输等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数字投资、数字金融、数字税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跨境流动以及数字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日益增多,成员国之间的摩擦及争端难以避免。化解争端需要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RCEP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在应对数字经济争端时存在不足。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区域经贸协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能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经贸纠纷,保障实体规则的有效实施[11]。因此,有必要构建RCEP框架下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成员国之间的数字经济争端。RCEP框架下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区域内数字经济争端的程序法治保障,能够确保RCEP的顺利实施。

二、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框架

(一)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是为解决RCEP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规则与程序。就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而言,一方面,作为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秉承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固有目标,高效解决RCEP项下产生的数字经济争端。另一方面,RCEP争端解决机制仅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对于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与私主体之间的争端则并不适用。而在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中,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与私主体之间的数字经济争端时有发生,因此,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对于区域内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与私主体之间的数字经济争端,同样应当为其提供高效、透明的规则与程序,从而增强RCEP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因此,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是新型经济程序的法治保障。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旨在提供包容性、多元化、高效化、法治化的争端解决途径,从而保障RCEP各成员国数字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持续推进。因此,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是为RCEP各成员国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提供的程序法治保障。

(二)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重点领域

从某种程度上说,RCEP数字经济争端发生的领域是建立与完善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导向所在,区域内数字经济争端的频发区、高发区应当是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重点关注的领域。RCEP数字经济争端涉及主体广泛,涵盖公私主体,以数字经济领域的投资、贸易、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争端为主。RCEP的实施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往来与相互数字投资,同时也引发了数字经济领域的争端。一般而言,国际经济争端可以分为三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争端、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12]。RCEP实施过程中的数字经济争端多种多样,既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争端,又有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也涉及市场主体与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因此,建立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关注数字贸易、数字投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RCEP共包含二十章与四个附件,其中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章节包括: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二电信服务,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第十四章中小企业。数字经济规则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十二章电子商务中,其余章节涉及的数字经济规则相对较少。数字经济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缔约方就电子商务方面开展的合作。例如,共同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使用电子商务的障碍,提供技术援助。(2)数字贸易便利化。例如,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数字关税。(3)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包括国内监管框架、网络安全等。(4)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例如,计算设施的位置(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5)电子商务对话。因此,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重点领域应当为市场主体之间、国家之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就RCEP中所规定的数字经济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数字经济争端。

(三)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明确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对于具体制度的构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有学者认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具备灵活性、适应性以及高效性的特征[13]。有学者指出,数字经济征税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既要考虑公平性,也需要兼顾效率[14]。整体而言,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符合包容性、多元化、透明化、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

1.包容性原则。包容性原则要求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既符合区域一体化利益,也兼顾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既要充分发挥既有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也应构建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存在两种“内在矛盾”——国家主权独立与事实上的相互依赖、政治的在地性和经济的跨境性[15],而数字经济争端是国际经济交往矛盾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因此,应当在兼顾各方利益基础上妥善解决争端。与此同时,包容性原则意味着在处理数字经济争端时,发挥既有争端解决机制作用与构建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相结合。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等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发挥作用;同时,可以根据RCEP数字经济争端的特殊性,对既有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造、升级与完善,或者构建新型争端解决机制即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的客观需求。虽然从形式上来说,RCEP各成员国均有权利平等地利用RCEP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经济争端,但就现实情况来看,RCEP成员国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参与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较差,因此事实上容易形成RCEP争端解决机制非均衡的利用状态[16]。由于区域内最不发达国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在各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RCEP第十九章第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因而,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切实维护最不发达国家的切身利益,注重实质公平的实现;最不发达国家应当充分利用RCEP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其余成员国为了促进区域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发展,也应当积极执行。

2.多元化原则。多元化原则是指RCEP缔约方应当构建一个多种方式有机融合的争端解决机制[17]。RCEP数字经济争端复杂多样,涵盖数字金融、电信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数字投资等领域,涉及消费者、企业、国际组织、国家等众多主体。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灵活化,能够为不同主体提供多种争端解决方式,从而易于为各成员国所接受。为此,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坚持多元化原则,积极探索更为灵活多元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在数字经济争端的预防、解决等不同阶段,采取斡旋、磋商、调解等在内的各种手段协调、促进数字经济争端的及时解决。

3.透明化原则。透明度是制约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成本的关键性因素[18]。透明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公开、程序的公开以及结果的公开,不仅要求争端解决结果透明,也要求争端解决程序透明。透明化原则是保障争端解决结果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能够增加RCEP各成员国运用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意愿。透明化原则有利于妥善解决争端,具体应当包括强化仲裁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内容及时限等内容。透明化原则是RCEP争端解决机制拟达成的目标,因此,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符合透明化原则,以增强其公信力。

4.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是构建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所应坚持的重要原则。RCEP成员国在数字经济领域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争端,争端的妥善解决离不开设计合理、运行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合理有效,不仅在于能否公平公正地处理争端,还在于争端解决效率的高低。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周期较长,难以满足数字贸易快速周转的需求,因此,应当构建更为高效的争端处理机制[19]。争端能否得到及时解决,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争议双方的利益保障以及RCEP区域内的数字经济持续发展。因此,在数字经济争端解决程序设计上,既要坚持公平公正理念,也要简化相关程序,控制时限,提升效率,保障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争端的快速、妥善解决,促进RCEP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

总之,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理念应当符合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目标与原则,坚持多元化、法治化、高效化的争端解决理念,满足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争端解决的现实需求,符合争端解决与国际法治发展的规律。明确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与原则,对于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三、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包容性构建的路径

数据的“流动性”、数字经济市场空间的“共通性”和数字经济发展机会的“共享性”决定了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的包容性构建[20]。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是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会对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各成员国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构建包容完善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加以保障。

(一)充分发挥数字经济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能够降低RCEP区域内发展中国家以及RCEP成员国中小企业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成本,缓解RCEP各成员国之间产生的数字经济争端可能给司法及仲裁带来的压力,维系RCEP区域内各主体数字经济合作关系,促进数字经济争端的一揽子解决。其友好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契合RCEP自身的包容性理念,因此,可在RCEP区域数字经济领域充分发挥ADR在争端事前预防以及争端事后调解等方面灵活便捷的作用。争端预防是避免或者减少争议产生的前提[21]。对于争端事前预防,可强化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Prevention And Settlem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CDPASO)为平台的国际商事争端事前预防机制在数字领域的应用。ICDPASO通过服务立法工作、评估法律实施效果、提供风险预警、法律查明、合规促进、行业磋商、破产重整等方式预防争端,并以斡旋、磋商等方式协助化解跨境商贸纠纷[22]。ICDPASO可以作为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争端预防与解决的途径之一。就争端事后调解而言,调解作为一种友好型ADR,在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维系商业合作关系、促进纠纷的一揽子解决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23]。2018年第73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调解所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增强了和解协议的确定性,其生效使得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成为现实。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重要方式的国际商事调解,将会增强相关主体适用积极性,进而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因此,在解决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时,应充分重视其作用的发挥。

(二)借鉴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数字经济的发展及数字经济争端的出现给现行国际法规则带来了新挑战,然而当前数字贸易的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供给明显不足,并且由于各国规制措施的差异化特征明显,极易导致数字贸易中的规制冲突[24]。从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如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看,其无法有效解决数字贸易争端。首先,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多边谈判仍在进行,尚未涵盖涉及电子商务或者数字贸易的专门义务。其次,其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处于停摆状态。最后,数字贸易促进了全球经济总量增加与贸易结构改善,提升了私人主体与中小企业直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25],因此,数字经济争端的主体包含大量中小企业,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主体一般是政府,无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间的争端。此外,成本负担、实质正义、法治能力等因素可能将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用该机制处理争端的机会失衡[26]。从RCEP争端解决机制来看,其明确规定排除其对于电子商务章节的适用。为此,可借鉴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例如,我国申请加入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DEPA)中即规定有电子商务的争端解决条款。作为全球第一部专门性的数字经济规则,DEPA致力于为解决政府间的争端提供有效、公平和透明的程序,其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包括协商、调解与仲裁。DEPA中规定了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端解决机制适用于除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使用密码学的信息和通信产品、以电子手段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所在地条款之外的数字贸易争端①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Art.14A.1.,以应对数字经济领域争端解决条款普遍不适用的问题。DEPA规定的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条款,有效缓解了当前数字经济领域争端解决程序缺失的现状。总之,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传统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有效解决数字经济争端;另一方面,DEPA中的争端解决为一裁终局制,程序周期较短,争端解决效率较高,有利于解决数字经济争端。由于目前RCEP数字经济争端无法诉诸RCEP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应当合理借鉴DEPA等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及数字经济争端特点的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三)增强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性

世界经济秩序有以势力为导向的经济秩序和以规则为导向的经济秩序之分,世界经济治理规则应当是追求包容性发展的世界经济规则[27]。具体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领域,“规则导向”的法律性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有既存的规则与规范;其次,规则与规范较为明确,能够界定当事人的行为合法性;再次,由独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上述规则与规范;最后,有相应的机构执行由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裁决,对国内法产生直接作用[28]。从这个四个方面来看,RCEP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规则导向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29]。RCEP争端解决机制符合上述前三个方面的要求,同时,由于RCEP规定了专家组报告执行的审查制度及报复、补偿制度,因此也基本满足第四个方面中的机制要求。具体到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为了确保其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在构建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当确立“规则导向”,充分考虑数字经济争端的性质、管辖权、审理规则、裁决规则及监督、裁决执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实体性、程序性规则与规范的设置,增强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合法性与公信力。与此同时,在构建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时,也应当注重机制的开放性,重视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则与规范的修订、更新、补充与完善等。

综上,国际贸易争端的妥当解决不仅关系到争端当事国依据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是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的具体呈现[30]。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是RCEP框架下针对当前RCEP区域内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缺失或者不足进行补充与完善。因此,应积极推动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包容性构建,充分发挥数字经济领域ADR机制的作用,借鉴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增强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性,进而实现RCEP数字经济争端的有效解决,增加数字经济的国际规则供给,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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