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雨欣
会盟在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存在,但在不同时期所发挥的作用却截然不同,春秋时期频繁的会盟却仍是极具约束力的一种手段。
《左传》记载的春秋会盟,类型繁多,频数难计,可谓“世道交丧,盟诅滋彰”(《春秋·梁经传补注·隐公八年》,中华书局,2009年),“侵伐盟会,无时无之”(《春秋集注》卷六,清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相较于战国,春秋时期周天子仍具有一定权威,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共主的地位。故而,会盟之事,周天子及代表他的使者皆无法参与,在名义上周天子的地位比诸侯高,而结盟是政治地位同等者的活动,因此会盟的参与对象皆是诸侯。不同类型的会盟,其所适用的场合也有所区别。把会盟与春秋时期的特殊历史文化背景相联系,再与其他历史时期进行对比,则能有更进一步的发现。本文从诸侯国内部与诸侯国之间这两个角度切入,对会盟的性质、背景等进行论述,分析会盟的政治作用。
春秋时会盟的盟约、誓词,实质是以诅咒形式约束的条款,盟约普遍以神灵作为约定的见证者,同时神灵也是对违约者加以处罚的执行者。在春秋这个特定历史背景下观察,不难发现,盟约发挥作用所真正倚靠的,不是客观世界存在的神灵,而是人人心中敬畏的神,是人心中认为存在的“神”,这一“假想之神”使得人们主动履行盟约。这一规则在大多条件下皆适用,但春秋时期亦有少数“异类”违背盟誓,如卫成公。从根本上说,会盟得以在春秋时期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手段,离不开“时人相信鬼神的存在”这一社会条件,春秋会盟实质上是以鬼神信仰为基础的一种协议达成仪式。
这一时期会盟条约的履行依赖“鬼神信仰”,故而有必要对“鬼神信仰”做深一步探究。鬼神之事在原始时期就已存在,人们的信仰经历了由“灵”至“鬼”的变化,但是以“鬼”“神”二字进行概括,正式引申出鬼神的概念,则是春秋时期的事情。(晁福林:《春秋时期的鬼神观念及其社会影响》,《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相比于商代人们将鬼神视作可怕的、只会降下惩罚的存在,周代的鬼神观念更具人文主义色彩,周人将之视为自己祖先的魂魄,是可以保佑人们的存在,其人文的进步性体现在只要积德行善,尊礼而不僭越,上天与祖宗都会降下福祉,保佑自己,而一旦自己犯下大错就会失去护佑。周代的鬼神观,更多地将人的主动性融于其中,并将“上天”与“祖宗”的作用统一起来,二者都只护佑善人,而惩治恶人。相比于商代,周代的这种鬼神信仰就成为一种促使人们行善以求护佑的驱动力,更具积极作用,这也与在周代的血缘政治体制下,各个诸侯国与周天子有共同的祖先这一格局有直接关系。使人汲汲行善而畏于行恶,这一功用更多是针对普通民众,若是放到国君身上考察其作用,这种鬼神观念则能够使君主“敬天保民”,体察民情以治理国家,以此顺应天意,从而保证自己及后世子孙长久地享有君位。从这个角度来说,周代的鬼神观念实际上是政治理念的延伸,是一种能够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信仰,并且这种信仰在人们的心中有稳固的根基。
然而,由于春秋世道衰微、礼崩乐坏,对外侵袭、夺权夺位等不义之事普遍存在,而“恶事”中的“恶人”未曾得到惩罚,甚至“福禄永终”的事例数见不鲜。例如孤竹国的王子伯夷与叔齐,可谓“圣之清者”,然而却以“饿死于首阳山”为结局,虽名垂后世,但结局不可谓不悲惨,实在是“德”与“位”不相匹配。因此,“天道无亲,恒与善人”(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的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已支离破碎,无法有效防止恶事的发生。鉴于这种社会现实,保障“会盟”的条约履行,不仅需依靠鬼神信仰,还依赖于霸主诸侯国维持正义,主持大局,各诸侯国中若是有违约者,即会受到霸主诸侯国的讨伐。正是在以“鬼神信仰”“霸主主持公道”为主的多种机制相结合的共同作用下,“会盟”才得以在春秋这一时期发挥出功用。
春秋会盟有会而不盟、既会又盟两种类型。“会”是集中,“盟”是结盟,“盟”是“会”达成的一个目标,有时“会”不以“盟”为目的,有时是“会”以“盟”为目的而未能实现,有时是“会”而成功地“盟”。不论是哪种情形,会盟都是一种集体性活动,对照西周的礼乐制度中“乐合同,礼别异”的作用,可将会盟视作在“礼崩乐坏”的东周时代,一种代替“乐”发挥“合同”作用的新形式。尽管会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乐”的功能,但其与“乐”之间仍有一定差距。会盟的本质是弱者对强者的服从,会盟的盟约更体现强者的意志,有一定尊卑秩序的体现,在这一点上,会盟又反映出“礼”别异的作用了。故而,“会盟”可在性质上认为是春秋时期对于西周时期礼乐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其中被赋予了与春秋这一时期相适应的历史内涵。
综以括之,春秋会盟是以“鬼神信仰”“霸主主持公道”为主要保障的一种协议达成仪式,是西周礼乐制度在春秋时期延伸的产物,体现的是强大诸侯国的意志,本质上并不平等。
对于春秋会盟的功用,可以用维持友好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来概括。从与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相比较的角度观察春秋会盟的功用,其差别具体表现在“别异”与“合同”功能的实现上。
“别异”即区别尊卑,是等级秩序的体现。在春秋时期,各个诸侯之间的尊卑之分,已不是由周王室分封的爵位高低来决定了,而是直接由各诸侯国的国家实力强弱决定。因此,尊卑关系实际指强弱关系。在这一尊卑条件下,会盟所起到的功用实际上是大国对小国进行控制或剥削,盟约体现的是大国的意志,是大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所制定的条款。同时,会盟也是大国进一步加强自己权威的途径。以上“别异”的作用往往是在某一诸侯国想要正式确立自己霸主地位或对小国进行威慑时体现出来。(张全民:《试论春秋会盟的历史作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
会盟“合同”作用的体现,往往是在有矛盾或冲突存在的条件下,这个矛盾或冲突,或存在于诸侯国内部,或存在于诸侯国之间。诸侯国内部的会盟,往往是为了解决君主与臣民之间的矛盾,而诸侯国之间的会盟,则多是出现在不同诸侯国之间发生战争之时。为了缓和战争冲突而举行的会盟,其更多是小国,或者说战败国家主动发起的会盟,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合同”的作用可以说是弱国为了避免自己国家产生更多人力物力的消耗而做出的求和行为。
针对国与国之间的会盟,可以将“别异”归结为大国意志:大国想要凸显自己国家的尊贵地位,并且为自己国家争取更多利益;“合同”可以归结为小国意愿——小国忍受不了更多的暴力侵袭,只能无奈地求和。存在于诸侯间的盟会条约不是对等关系下的平等条款,会盟也只是暂时缓和矛盾的手段。
“会盟”在春秋时期所具有的政治方面之独特功用,还需结合春秋这一特定时代的具体事例进行分析。
一方面,会盟对缓解君臣关系有积极作用。鲁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卫成公曾因坚持依附楚国而被国人驱逐,出奔陈国。在春秋时期,当国家继承者成功继承君位时,整个国家就成为他个人的财产,国君可随意处置这片土地以及所属人力、物力等。君主就是国家的象征,一个国家被灭国的标志就是其君主被杀而后嗣不得立,从此断绝宗庙祭祀。按照君主对于国家的重要程度来看,就能发现卫成公遭到国人驱逐的不寻常,这是对礼制的违背。此后,卫成公为了回到国内,保住自己的君位,派大臣宁俞与国人盟于宛濮。这次会盟就是为了缓和卫国内部矛盾,让卫成公能够顺利回国。
另一方面,会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嫡长子继承制的作用。这与春秋时立贤、立爱之事时有发生不无关系。郑国武姜偏爱少子而欲立叔段、宋宣公舍子与夷而立弟穆公、穆公舍其子公子冯而立兄子殇公、鲁庄公问嗣于叔牙等现象,都反映出嫡长子继承制根基不稳、传统继承礼制受到冲击的社会现实。嫡长子继承制受到破坏,反映出诸侯国国君妻妾尊卑关系遭到破坏。身份较为低微的妾,为了自己与自己的儿子能够拥有更高地位,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君位,这一点在受宠的姬妾身上反映得尤为明显。例如,晋献公宠爱骊姬,由此引发了晋国公室的君位争夺,造成诸公子被杀、晋国内乱。而君位纠纷所引起的内乱往往是国家实力被削弱的直接因素。齐桓公死后众多儿子争位,正是齐国在齐桓公之后迅速失去霸主地位的导火索。因为国家继承人紧密关联着国家的盛衰,君位传递的顺利与否亦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争位这一问题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使得当时的人们意识到“并后、匹嫡”是“乱之本”,这一认识直接促成了许多会盟的条约中对“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原则的强调。
一个实力强大的诸侯,确立霸主地位最为直接的标志性事件,就是召集各方诸侯参与自己主持的会盟,并且在会盟中得到周天子所派代表对其“诸侯之伯”地位的承认。通过这种方式,霸主地位的诸侯宣示了自己在众诸侯中的权威,同时也昭告天下其作为周天子“代言人”而名正言顺地拥有讨伐不听号令的诸侯国这一权力。这种方式的开创者齐桓公,在管仲的协助下,通过“尊王攘夷”的方式取得了霸主地位。在齐桓公之后,晋文公第二个实现称霸之业。晋文公并非采用“尊王攘夷”的方法,但与齐桓公相同的是,晋文公霸主地位的取得,也是以召开会盟为标志的。
齐桓公通过“存邢救卫”的举措,在中原诸侯中成功地树立威望,后又以“苞茅不入”“召王南征不复”为由,联合其他诸侯国组成联军以伐楚。在向楚国示威后,齐桓公通过“昭陵之会”使自己的霸主地位成为公认事实。为进一步巩固霸主地位,僖公九年(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主持了葵丘会盟,在这次会盟中,周天子派遣的使者对齐桓公诸侯之长的地位予以确认,使其争霸大业臻于顶峰。
更典型的是晋国。在齐桓公去世后,众多公子争位导致齐国内乱,这使得齐国国力大幅度下降,失去霸主地位。与之相比,晋国晋文公开创霸主之业后,后来继位的晋君采用许多手段,持续性地着力于维护霸主地位,故而得以较为长久地享有霸主身份。为具体分析晋国称霸与维持霸权过程中的“会盟”作用,此处略举事例。“践土之盟”是晋文公称霸的标志性事件。晋文公五年(公元前632年),晋文公召集诸侯,盟于践土,在周襄王的亲自见证下,成为接替齐桓公的霸主。此次会盟,表面上周襄王是应晋文公之邀来参会,实则其中有因晋国强大而不得已与会的意味。在真正确立霸主地位后,晋国通过多次召集诸侯“会盟”的方式以巩固自己的地位。例如在践土之盟后的同年冬天,晋文公又主持了“温之会”,与齐、鲁、宋、蔡、郑、陈、莒、邾、秦等国之君会于温,并在会上“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八),会后又率诸侯之师伐附楚的许国,进一步宣扬了自己“霸主”的权威性。此外,晋国还通过采取攻打不服从号令的诸侯国、要求小国定期朝聘、向小国勒索土地与财宝等手段,巩固霸主地位。鲁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年)的“弭兵之会”亦是一个确立霸主地位的标志性事件,晋、楚、齐、秦、宋、鲁、郑、陈、蔡、卫、曹、许、滕、邾共14国在宋国都城西门会盟,此次会盟标志着晋、楚共霸格局的形成。
不仅是齐桓、晋文之事,在此后的各个春秋霸主成就霸业、维持霸权的历史事迹中,会盟宣告与巩固霸主地位的重要作用亦得到彰显。
实际上,缓和各诸侯国之间的矛盾这一任务往往是由霸主来承担的,这也与其具备较高威信有关。因此,会盟亦可视作霸主用以维持其地位、推行霸主政治的一种方式。
在解决诸侯国之间的矛盾方面,霸主国家的作用显著。例如,在春秋初期,宋、郑两国长久以来相互侵伐,而齐桓公在称霸后,于鲁庄公十六年(公元前678年)率领诸侯军队讨伐侵宋的郑国,最终使宋、郑两国重归于好。这正是“盟主,诸侯或相侵也,则讨之使归其地”(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十四)的体现。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因为春秋时期周王室的权威性减弱,各诸侯不需要再维持等级秩序与尊卑仪节,故诸侯国之间的摩擦冲突也随之增多,维持和平的重担就落到了诸侯之长的身上。霸主能够享受许多权利,但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如主持诸侯国间事务的大局。这种局面的形成,也与周代血缘政治的格局有莫大联系。缘此之故,协调各诸侯国之间的关系也就顺势成了会盟的一个重要议题。在春秋历代的霸主身上,都能明显看出他们对这一命题的重视。“葵丘之会”的盟辞中有此一项:“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七)“亳之盟”亦有相似事项:“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十二)由此可见霸主对维护和平所做出的贡献。
在不同国家有冲突之时,霸主往往是通过召集涉事国家,以“会盟”方式解决诸侯国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在一个国家内部发生动乱之时,霸主亦会通过干涉别国内政以平息其内部的混乱与动荡。在这个过程中,霸主调解作用的发挥,亦通常以“会盟”的形式实现。例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冬,会于温,讨不服也。卫侯与元讼,宁武子为辅,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卫侯不胜,杀士荣,刖庄子,谓宁俞忠而免之。执卫侯
在使诸侯国之间或是内部保持和平安定的过程中,霸主的一系列周旋调解措施无疑对地缘政治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会盟作为春秋时期一种频繁出现的历史事件,在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具有较大作用,尤其是作为霸主诸侯国宣示自己地位的标志性事件,在历史层面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在春秋这一从血缘政治向地缘政治转型的过渡时期,会盟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展现出了独特的性质与功用。
但不可忽视的是,会盟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短暂性的,会盟所体现出的弱者服从强者这一性质——弱者尽管表面上呈现屈服之态,但并非皆出于自愿。故而,会盟通常是作为一种临时手段以暂时性缓解矛盾,却无法避免埋下一个不定时炸弹,在日后引发新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