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阶段性成果分析
—— 以190 份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裁判文书为样本

2022-02-07 14:29马芳婷陈天洛
科学咨询 2022年23期
关键词:附带民事被告

马芳婷,陈天洛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 510320)

本文将从实证研究角度出发,将检索的时间范围定位到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6日,检索到全国190份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同时将其与2001年至2020年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比较,以全面展示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总体情况

第一,从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年际对比来看,案件数量上升,通过整理2001~2022年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据统计2001~2022年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数为200件,2001~2017年0件,2018年为2件,2019年为8件,2020年为73件,2021年为109件,2022年1月至4月为8件,这表明,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在2018年开始出现,逐年呈现持续增长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个人信息工作取得成效,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界定与惩处规范化。

第二,从提起诉讼案件类型来看,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呈现“刑民并重行轻”的特点,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184件,占比96.8%,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6件,占比3.2%,未检索到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书。可见,在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中,大部分为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公共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该类案件同样也带有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如此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之间的数量对比为184∶190,比值近似为1,可见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呈现出“刑民并重行轻”的特点。

第三,从地域分布来看,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分布广泛但不均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有23个省市有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但各地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分布并不均衡,其中,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上海(36件,占比19.0%)、江苏(24件,占比12.6%)、广东(19件,占比10.0%),上海、江苏、广东三省市的案件数量总和占据了本研究样本总量的41.6%,其他省市依次是湖南16件,辽宁15件,安徽13件,湖北12件,福建10件,贵州8件,江西7件,陕西5件,广西、河南、山东4件,甘肃3件,河北、吉林2件,兰州、山西、四川、云南、浙江、重庆1件。当然,囿于各地方法院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数量要求不一,上述裁判文书地域分布显示的结果不一定真实反映了各地人民法院审结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各地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

第四,从审理法院以及审理程序来看,多为基层法院审理且多一审终审。2020.1~2022.4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中,在受理法院上,由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共171件,占比90%,在审理程序上,一审审理终结的案件为166件,占比84.2%,其余为二审和再审案件,占比13.8%。

第五,从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来看,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绝对主力,案件数186件,占比达到97.9%;其次是以消委会为主的社会组织,案件数4件,占比2.1%;政府部门作为起诉主体的案件数为0件;个人作为起诉主体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案件数为0件。

第六,从检察机关的胜诉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胜诉,胜诉案件数175件,占比92.1%,与被告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协议案件数14件,占比7.4%,检察机关被人民法院驳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1件,占比0.5%。

二、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分析

(一)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分布集中

本次检索的184份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涉及4个罪名,4个罪名涉及的案件数量并不均衡,具体罪名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刑事案由情况

可以看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此项罪名没有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都有履行其对个人信息储存和保护的义务。在184例案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80件,占比97.8%,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件,占比0.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件,占比1.6%。总体来说,案由分布较集中。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与刑罚分布

从被告人违法所得统计来看,非法获利在5 000元及以下的案件(27件,占比16.6%),非法获利在5 000至50 000元的案件(83件,占比50.9%)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非法获利在50 000元及以上的案件(53件,占比32.5%)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并被非法使用牟利情况较为严重。

从被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况来看,收集个人信息在500条(被告108人,占比35.1%)收集个人信息在500-5 000条(被告50人,占比16.2%),收集个人信息在5 000-50 000条(被告84人,占比27.3%),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在50 000条以上(被告66人,占比21.4%),其中收集个人信息达十万条的被告33人,达百万条的被告7人。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较为严重,受到影响的人群范围较大。

从被告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来看,判处0-6个月管制拘役(被告43人,占比11.3%),判处6-12个月有期徒刑(被告67人,占比17.6%),判处12-36个月(1-3年)有期徒刑(被告103人,占比27.1%),判处36-60个月(3-5年)有期徒刑(被告128人,占比33.7%),判处60-84个月(5-7年)有期徒刑(被告39人,占比10.3%)。分析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与被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况以及非法获利的情况,情节认定同刑罚处置大致吻合,反映“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同“收集公民信息”与“违法所得金额”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关性联系。

(三)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与刑罚分布的多元回归分析

对上述“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同“收集公民信息”与“违法所得金额”进行创建多元回归分析,设置因变量:“判处有期徒刑”,自变量:“收集公民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得出以下结果:

表2 多元回归分析

输入数据250条,移除空值后有效数据158条。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中16个空值,“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中72个空值,“违法所得金额”中36个空值。

模型可行性分析如下:F检验的Sig值=0.045<0.05,表明整体上在“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违法所得金额”中至少存在一个变量与“判处有期徒刑”有明显的线性关系,研究有意义。

通过分析各个自变量(“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违法所得金额”)的T检验的Sig值、标准化系数与标准误差,判断各自变量“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违法所得金额”对因变量“判处有期徒刑”的影响程度:

1.违法所得金额

T检验的Sig值=0.014<0.05,表明“违法所得金额”与“判处有期徒刑”有明显的线性关系;标准化系数=0.195,为正值,表明“违法所得金额”与“判处有期徒刑”成正相关,即“违法所得金额”越大,“判处有期徒刑”越大,且其影响程度强,占到了86.02%。

2.DW值

观察DW值,DW值=2.05,接近于2,表明随机误差项之间无自相关性,研究结果可用。

3.R方值

观察R方的取值,R方=0.039,表明所有自变量(即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违法所得金额)对因变量(判处有期徒刑)的总体影响程度是3.9%。

4.VIF值(衡量自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

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的VIF值=1.0,违法所得金额的VIF值=1.0,VIF值接近1,表明“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违法所得金额”之间没有关联,自变量“收集公民信息情况统计”“违法所得金额”可用 。

该研究结果具有普遍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情节轻重与刑罚适用,法律执行效果明显,可以推广。

三、对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展望

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三个角度分析,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适用检察公益诉讼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也在立法、诉讼审理程序、相应配套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根据不足着力解决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发展难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应做到有效衔接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其证明标准是采用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性证明标准,还是遵循民事诉讼中“有利证据”的证明标准,都会导致不同的判罚,甚至出现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信息处理者利用优势地位,提供信息证据越多,责任越小的情况。但从公益诉讼的刑事目的和民事目的来看,都是向社会公益的延伸。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程序上看,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附属性质,应先审理刑事部分,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给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之后再对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审理。但被告人在被确定了刑事责任后,容易产生主客观一系列事由,往往出现偿还能力受限的现象,而使民事责任的承担大打折扣 。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可以通用,避免重复收集证据的司法成本与资源浪费,且同一个案件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可以互相证明,深入案情。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被告人对民事责任部分承担的程度,确保判决执行到位,受损的个人信息公益得到修复。法院通过协商调解使被侵权人先行得到部分赔付或者修复,并可以将被告人积极履行诉求和完成情况作为量刑的情节,在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处理上给予被害人充分的救济,以期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多措并举的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主要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救济渠道有投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等多个维度,从自治的角度提供适合当事人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用于解决不适合由司法程序处理的纠纷,实现纠纷性质、类型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匹配[1]。秉持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要求不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工作态度,恰当运用经营者受理处理、个人信息集体保护组织或消委会组织行业整治,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处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个人信息公共权益。

同时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案件前期调查与纠纷解决方式,做好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对于不同诉讼请求,检察机关适用何种程序也应有所分别,赔礼道歉型诉求,对赔礼道歉方式及范围可以调解;损害赔偿型诉讼,对鉴定难度不大公益损失赔偿数额明确可以适用调解程序;删除数据型诉讼,对能达到销毁个人信息恢复数据安全可以协商调解;停止侵害、发送风险提示、消除危险等诉讼请求是为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全部实现,不应适用调解程序。在当事人起诉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保障是否适用及适用何种诉前调解机制,对适用案件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愿,将当事人调整至程序相对平衡状态,彰显公平责任,实现法院在两者之间的实质中立。

(三)应深入贯彻惩治性与保护性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别形式,它的价值是能有效利用刑事公诉的相关证据,在刑法惩罚性功能的基础上,加上公益诉讼保护性司法的功能,实现公益诉讼功能价值的最大化[2]。检察相较于传统单独的惩治型刑事司法并不能较好兼顾惩治犯罪和保护个人信息的双重目标,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上贯彻惩治性与保护性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在被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刑罚的适用还只是落实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与财产,因此在裁判基础上结合保护性司法理念,推进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目的—— 赔礼道歉、删除公民个人信息、赔偿维护个人信息泄露的损失,对被告人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彰显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特色[3]。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内容主要是对起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合理支出费用的赔偿。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潜在的适格诉讼主体或许会放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从而鼓励更多相关主体通过诉讼促进公共利益。同时通过转移负担的方式,减轻适格的起诉主体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有利于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的积极性,也符合当前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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