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新
(江苏科技大学 苏州理工学院,江苏 苏州215600)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取得快速发展,大学生校园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在短时间内迎来快速扩张,但因相关法律规则的缺失产生了较多令人痛惜的“负面事件”。针对这一乱象,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这种“一刀切”的政策表面上似乎打碎了不良校园网贷滋生的大环境,却使得校园贷活动转入地下,加大了监管的难度,而且亦与我国所推行的普惠金融政策相背离。相关规定中使用了“暂停”二字,暂停是为了规范。未来金融创新及相应的制度规范后,校园贷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生效,以此为契机,从保护大学生合法民事权益的角度,提出从制度层面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对平台进行规范,以降低大学生校园网络借贷民事法律风险。
同社会大众相比,大学生网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大学生校园网贷是指以网络为平台面对大学生群体而新生的一种金融借贷业务,主要业务是为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或者小额现金贷款①。这是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的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它在高校的扩张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大学生带来了便利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使不法分子找到可乘之机,出现了严重侵害大学生民事权益的问题。根据笔者对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及周边学校的510份调查问卷的统计,就“大学生网贷的利弊谈谈自己的看法”这一问题,大部分同学认为,网贷不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就好,或者控制好金额。当大学生资金紧张时可以适当减轻资金压力,能提升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信用意识与金钱意识。另外,网贷只能选择正规平台,说明大部分学生对网贷持肯定态度。多起校园贷恶性事件的发生以及政府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使大学生总体对校园贷的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
1.有旺盛的贷款需求,但违约风险高。对于很多大学生而言,真正独立消费是从跨进大学校门开始的,当资金难以满足足够的消费需求时,离开父母管控的大学生极易产生强烈的信贷欲望,把“校园贷”当成获取资金最为快捷的方式。据2020年《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显示,50.84%的大学生每月资金完全没有盈余,23%的大学生经常感到资金短缺②。根据笔者的调查,510份问卷中,偶尔用网贷的有165人,占32.35%;经常用的有22人,占4.31%。我国大学生人数众多,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在校大学生总数超过4000万。这一比例涉及的学生总数十分庞大。据2020年《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数据显示,在使用信用卡的大学生中,近43%的大学生会按时全额还款,有超两成采取最低还款额和分期方式来偿还,还有2%的使用者经常不按时还款。
2.社会经验、金融法律知识不足,容易受到合同欺诈。大学生由于未能较多地涉足社会,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金融法律知识不足。按笔者的调查,就“您是否了解与网络贷款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责任归属”,510名学生中有250名同学选择“了解一点”,占49.02%;125名同学选择“不了解”,占24.51%。可以看出大多数同学都不了解或者只了解些许网络贷款行为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及责任判定,说明相关法律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增加了同学们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很容易被网贷平台误导。而一些网贷平台打着零利率、低利率的幌子,做不诚实的宣传,甚至是虚假的宣传,告诉学生这个贷款很便利、很便宜等以诱导学生进行贷款。大学生在签订网贷电子合同时不认真审阅合同条款,甚至看不懂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借了贷款,最终成了高利贷受害者。
3.责任意识、维权意识不足,社会危害大。在校大学生大部分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有向金融机构申请消费贷款和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但往往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常常禁不起物质世界的诱惑。当陷入过度负债的泥沼之中遭遇不法催收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以逃避或继续借贷的方式解决,甚至选择自杀等极端的方式来摆脱债务纠纷,容易引发极端事件的发生,社会危害大。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校园网贷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校园贷民事关系可适用民法典及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章。
为整治互联网金融和校园网贷乱象,国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多次出台规定。在民法典生效前,有关部门就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法律中对网络借贷法律关系的引致条款,这些规定可作为审理网贷案件的依据③。《民法典》生效后,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第十三章“保证合同”以及《民法典》第二编“物权”部分、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可用于调整借贷中的担保关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可用于调整大学生与网络贷提供信息中介平台服务的法律关系。
这些规定主要有: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在线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强调P2P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责任。2021年3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行为。按照《通知》的规定,今后只有银行等持牌机构在风险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向大学生发放贷款,且只能采取线下营销方式。另外,必须让父母知情,并让父母充当贷款担保人。
虽然大学生没有任何收入,但是消费潜力非常大,为此曾经也成为银行贷款重点。但因坏账过多于2009年被叫停,于是,基于互联网而出现的专门针对这个群体的消费分期产品,正好弥补了传统银行业务中难以实现的部分,成为大学生短期资金融通和消费的渠道④。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后,校园贷被暂停整顿。至此,银行开始对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把正门打开”。然而,据2019年10月12日扬州晚报报道,银行贷款时,需要家长通过“面签”“短信确认”等方式进行授权⑤。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在营销和新模式探索上的优势并不如网货平台明显,尤其是针对大学生这样的“重度移动互联网”群体⑥。根据笔者调查,就“您认为网络贷款的哪些优势最能吸引你?”510人中有318人选择“零首付,低利息,贷款额度大,无抵押,无担保等一系列学生网络贷款优势”,反映出零首付、低利息、贷款额度大、无抵押、无担保、渠道多、操作便捷、不需出门就到账是网贷吸引大学生的主要优势,而这种简单便捷的贷款方式正是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笔者曾与某股份制银行的工作人员有过探讨,他认为,在大学生征信、还款能力等问题没有解决前,银行对大学生的贷款难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大学生对互联网重度依赖,按照《通知》规定,线下交易和父母担保,虽然能够限制大学生的不理性消费,同时可以将小贷公司赶出大学生消费贷市场,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也会损害部分人的合理信贷需求,而且如何识别大学生的身份,目前也没有细则和标准。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严令下,大多数网贷平台已经暂停了面向大学生的贷款服务。但也有一些平台顶风作案,从以前直接贷现金给大学生,改头换面做起了电商购物、分期还款的生意。有的还和其他网站合作,鼓励大学生“先消费、后还款”。这些面向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实际上依然是变种校园贷。据2020年9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疫情期间,往常依靠生活费、兼职打工来偿还网贷的大学生,因为没了“收入”,债务接近“爆雷”。一些人不得不借遍亲朋好友,或通过借新还旧、以贷还贷堵上债务窟窿,以致债务越滚越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背后,一些大型正规网贷平台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它们以大学校园为目标,精准收割“优质客户”⑦。造成大学生如今困境的“力量”,并不是网贷平台“杂牌军”,一些大型正规网贷平台难辞其咎。据2019年8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闪银、拍拍贷、及时贷等平台在国家取缔校园贷之后,仍悄悄从事该业务。在记者测试的平台中,仍从事校园贷的占比超过42%。而且以更为难以辨别的方式欺骗大学生签订高额利率的借贷条款,继续坑害无知大学生,让人防不胜防⑧。盲目授信的校园贷存在靠的就是高利息和暴力催收,最终还会催生悲剧的重演。
近年来大学生网贷民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的缺失上。
虽然大部分大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其对社会认知的不足,民事主体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目前,网贷中的电子格式合同由平台制定,都对自己做了充分权益保护,影响平台民事责任的认定⑨。大学生处于民事关系弱势的一方,因为权益不对称,加上大学生对校园贷后果的漠视,大学生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解决校园贷纠纷主要靠协商、向监管部门投诉、向行业协会投诉、仲裁和诉讼等。从协商的方式看,大学生处于弱势的一方,基本没有和经营者对话的能力。目前我国有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没有专门针对校园贷的行业协会,没有可以投诉的渠道。因标的不是很大,而且诉讼和仲裁成本较高、程序复杂,一般不是大学生解决纠纷的首选。大多数解决方式是向监管部门投诉,从政府监管来看,银监部门负责对网贷平台进行管理,由于校园网贷问题的复杂性,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都参与其中。从上述规制网贷市场的相关规章来看,基本都由多个主体共同制定,容易造成监管部门权责界限不清晰。目前,各监管机关没有设置统一的投诉电话,也会造成大学生投诉困难。因此,大学生一旦发生校园贷纠纷,救济途径并不是很通畅。
网贷平台是网络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参与者,近几年来的无序发展与其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备案登记制的宽松性,平台无须进行审查就可以进入市场从事大量的资金交易,因此大多数平台成为问题平台⑩。由于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对从事校园贷业务的平台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目前这一制度缺失。
由于相关制度中没有对校园贷利率进行规范,校园贷变相高利贷是最突出的问题,极易导致违约而出现暴力催收。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如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⑪。与原规定相比,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有了很大的下降,此种借贷利率主要是针对具有经营性质的成熟贷款人,对于大学生这一群体应该有更优惠的利率标准。另外,平台收费不透明,以低利率做诱饵,实际上将各种费用摊入利率,网贷的利率非常之高,极大地推高了大学生的网贷成本⑫。
目前我国应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中增设大学生网贷的行业协会,在职责范围内对大学生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协会本身围绕行业自律、学生维权、协调各方利益、服务各方主体等职责发挥作用。
首先,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保护大学生的平等交易权。民法典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并不能自动排除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压制性待遇⑬,事实平等的诉求开始添加到平等内涵之中。于是,事实平等的诉求也迫使公权观念发生转变,要求公权担当一部分私人领域中的社会职责⑭。大学生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对大学生与平台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应由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对平台要有更严格的要求,对大学生有适当的保护。因此,建议由校园网贷行业协会对校园贷产品进行审查,制定校园贷格式合同文本。
其次,完善大学生网贷行业协会纠纷解决机制。行业协会虽是自律性组织,但有违规行为的处罚权,作为居中调解的第三方有权威性,工作人员应拥有较高的金融知识及技能。由于网贷合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业协会处理起来更有优势,可以为弱势一方的大学生群体提供帮助。同时,行业协会更贴近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设置投诉电话的方式,将号码写入电子格式合同文本,方便大学生投诉,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减轻政府处理校园贷纠纷的压力。
从制度层面对网贷平台进行规范,给予大学生一定的保护,以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衡。
首先,选择优质平台建立校园贷经营许可制度。在目前大力整顿网贷平台的基础上,对优质平台发放校园贷经营许可。由于校园网贷行业相对于一般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风险更高,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且声誉良好的平台,可以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⑮。
其次,从制度层面对校园贷产品进行规范。针对高额贷款利息的问题,相关制度有必要作出规范。英美国家校园贷的利率普遍较低,我国网贷平台在从事校园贷业务时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根据前述规定,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已经大幅下降,政府应对校园贷利率的上限作出更严格的限制。目前,部分银行设计的学生贷产品利率相对适中,可以作为参考,如建行推出的“金蜜蜂”纯信用贷款,年利率按照5.6%执行。青岛银行学e贷,利率年息低至5.22%。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做适当浮动,如根据贷款时间的长短、学校的情况,专业的前景、学业的努力程度、个人的征信情况等做出不同的决断。其中学业努力程度是一个很好的判断标准,成绩排名对大学生金融行为影响明显,一般成绩越好,金融行为越健康⑯。同时,政府对校园贷平台应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对校园贷平台作出适当的税收优惠。当然,为抑制大学生不理性消费,授信额度一般可以定在8000元至10000元之间,用于创业的也不宜高于50000元⑰。目前建行推出的“金蜜蜂”纯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在1000元至50000元之间;青岛银行学e贷本专科生、研究生根据资信状况授信额度为5000—20000元,基本能够满足大学生就业准备、购物、旅游、培训或资金周转的需要。在贷款时,还应视情况取得学生父母的同意和担保⑱。
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负有如实告知信息的义务。针对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银保监会、市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大学生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创建联合执法机制,并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在这方面,英国政府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对融资风险、贷款期限和违约率、相关手续费等内容进行详细信息披露。我们的制度也必须明确产品数据及风险警示等信息披露标准,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合同内必须明确标识出这一产品详细的风险信息,并确保大学生借款人对核心条款的理解⑲。严禁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巧立各种名目变相收取费用,诱使大学生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和贷款决定,从而保护大学生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总之,大学生校园网贷的特殊性决定了制度构建的复杂性,相关部门应尽快进行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大学生群体也应遵守契约精神,理性消费,以促进校园贷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张月.大学生校园贷法律问题研究[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7,20(4):439.
②2020年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EB/OL].http://www.tz365.cn/baogao/1228629.html,2020-08-17.
③董新义.网络借贷平台的民事责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21.
④郭琳娜.学生网络分期消费产品发展现状、原因及利弊分析[J].中国市场,2015(16):33.
⑤大学生信用卡“喜刷刷”,扬城银行大多限办停办信用卡[N].扬州晚报,2019-10-12.
⑥钛媒体.大学生信用卡重现江湖,银行这步棋是福是祸?[EB/OL].https://www.sohu.com/a/195398235_115173.2017-09-29.
⑦欧阳晨雨.大学生不该是被网贷收割的”韭菜”[N].中国青年报,2020-09-04.
⑧易望奇,启江.拍拍贷闪银等被曝悄悄上线校园贷业务:年化利率最高达199%[N].每日经济新闻,2019-08-06.
⑨朱慧.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民事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19:20.
⑩付康,张辉.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风险与转型研究[J].对外经贸,2020(9):73.
⑪彭拜政务.新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9104729.2020-09-08.
⑫梁鹏.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5):99.
⑬Julius Stone.Human Law and Human Justice[M].Stanford,1965:326.
⑭王春梅.民事主体观念平等的坚守与背离[J].求是学刊,2013(9):105.
⑮王怀勇,邓若翰.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2):89.
⑯刘丹,朱涛,李苏南.大学生金融态度与金融行为研究[J].教育学术月刊,2015(6):80.
⑰李玫,徐颖.我国互联网校园贷市场法律问题与规制路径[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7):95.
⑱王艳华.校园网贷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机制[J].行政与法,2017(7):116.
⑲唐梅莉.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政府监管研究——以长沙市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20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