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治理:困惑与应对

2022-02-07 03:13
江苏商论 2022年1期
关键词:区块知识产权交易

张 倩

(浙江万里学院,浙江 宁波315100)

一、引言

进入数字化时代后,知识传播范围更为广泛、传播途径更为便捷迅速,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的认定更为复杂,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引入新的技术工具和新的治理模式。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为知识产权的确权和溯源提供新的治理方案。区块链技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以及加密技术来实现数据的可溯源以及防止传输过程中的篡改。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恰恰是可数据化的知识信息,易于复制、难以追溯,给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侵权举证带来诸多困难。区块链技术特性能够较好地解决信息的可信问题,可以为知识产权的确权、存证和溯源验证提供不依赖于中心化管理机构及执行机制的新治理方案,存在大幅度改进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效率的空间。而知识产权的流转和交易不仅是实现知识价值的核心环节,也是检验知识产权质量的唯一途径。高效的知识产权流转和交易市场需要对知识信息、市场信息、法律信息、管理信息在可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和识别,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此提供了全新的信任机制,智能合约甚至能够在此基础上自动执行知识产权交易,为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交易创造新的市场交易模式和价值空间。

因此,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治理法律机制将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进而也为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新的发展可能。法律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应当深入研究技术变革条件下的制度变革,从法律层面给予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以积极回应,适应技术革命对生产关系的重塑与改造,推动知识产权治理的现代化和数字化,为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治理的优势

区块链以不断发展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istributed Ledger?Technologies,DLT)为底层技术,以可验证和永久的方式容纳加密用户之间的所有交易。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LT)被认为是一种处理和记录数据转移的安全方式。DLT中的“分布式”是指计算机网络中的多方参与者(个人、企业等)共享和同步分类账副本。任何新交易都以一种加密安全的、永久的,且在接近实时情况下对所有参与者可视的方式进行添加。分布式分类账技术不需要一个受信任的中心化权威,当添加新交易时,是通过所谓的“共识协议”(consensus protocol)进行验证,而无须第三方的中心机构进行验证,即“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去媒介化”(disintermediation)。这也是分布式分类账相对于传统的集中式分类账和其他类型的分类账的潜在优势之一。事实上,分类账对任何企业来说都不陌生。多年来,企业使用传统分类账来记录交易。然而,传统分类账技术的基本特征在于必须依赖一个第三方的权威机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LT)恰恰摆脱了对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依赖,它使得陌生人之间可以完全凭借分布式计算机网络的加密算法完成交易,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易审核、更安全,且可自动执行。因此,区块链技术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和行业的治理模式,改变现有社会经济权力的分配格局。区块链技术可溯源、防篡改、可自动执行的特征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创新治理模式的可能,在目前的应用实践中已经展现出革命性的创新潜力。具体表现如下: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登记,解决了传统登记程序费用高、延时和低效的问题

在传统知识产权治理方式下,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登记均需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权利申请人通过亲自提交申请,或者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完成登记手续。以版权登记为例,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在“自愿登记”的版权登记模式下,根据中国国家版权局对2019年全国作品登记情况的统计,2019年全国26个省、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登记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建筑、影视、图形、模型、录音、录像及其他作品,共计2701564件。其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548100件,含数字作品版权登记265559件。看似庞大的作品登记数字,实际上相较于每年实际产生的作品数量来说,还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对于作品作者来说,作品版权登记费用高、耗时长,一般来说长达数十个工作日的登记时间以及烦琐的登记程序,往往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登记热情。借助于大量的版权中介服务机构虽然可以降低登记的烦琐程度,但却提高了登记费用。比如汇桔数字知识产权应用平台(IP链)针对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不同类型作品,收费在每件499元至999元不等。如果是其他作品的版权登记,则根据时长采用不同收费标准,即所用时长越短,收费越高。同样是汇桔提供的“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样本小于100M)”收费仅为每件10元,审核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时间存证。因此,相较于传统版权登记程序和登记成本,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领域必定大大降低登记成本,节约登记时间。

(二)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的技术优势,有利于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

众所周知,区块链是所有交易的分布式公共分类账,从而消除了用户与中央管理员之间的信任需求,并且控制权分布在对等(P2P)网络中的不同计算机/节点之间。区块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数据结构,它以称为“区块”的数据包来进行存储和传输,这些数据包在数字“链”中相互连接。区块链使用加密和算法方法以不可变的方式记录和同步跨网络的数据。例如,当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管理信息将被记录并传输到数据块中的网络中,该数据块首先由网络成员验证,然后以一种附加的方式链接到现有的块链,从而产生区块链。随着新“区块”的添加,线性链在不断增长,任何成员都不能回顾性地改变早期块上的数据信息。这使得区块链技术具有防篡改、可溯源的优势,一旦知识产权权利申请人将作品、专利或者商标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登记,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将审核意见写入登记信息。该登记信息的内容和修改需由权利人和主管部门共同完成,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进行修改。因此,区块链技术应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可便于今后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和交易。

(三)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有助于侵权纠纷的顺利解决

按照区块链技术原理和技术特性,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每笔交易都经过注册,加盖时间戳,并以独特的符号连续广泛发布。每个区块由唯一的哈希函数(由使用加密的私钥和公钥对数据进行编码而产生的字母数字字符串),随机数(块的唯一编号)和来自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函数构成。这意味着尝试伪造一个区块需要伪造先前的区块。因此,只有在哈希正确的情况下,交易才会发生。如果恶意节点试图攻击网络并更改特定区块上的数据,则附加的哈希值也会被修改,并且导致交易不会发生,这使得该机制更安全可靠。权利人一旦发现作品、商标或者专利被他人非法使用,即可对链上保存的侵权人的使用痕迹数据信息进行抓取、存证、下载,通过对权利人原始数据信息和侵权人的区块数据之间的比对,判定侵权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区块链的时间戳功能对知识产权的电子存证意义重大,因为能够有效保证数据存储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中第十一条对电子证据存证证书予以认定,并采纳该证据作出判决。因此,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存证,并利用电子证据为权利人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重要证据支撑,不仅便利权利人进行侵权举证,而且有利于法院、仲裁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据此裁判案件。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治理的困惑

基于区块链的DLT最初只是作为加密货币——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进行应用,随后在跨境支付、抵押品登记等金融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如今则在数字身份产品、物流、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具有潜在的应用价值。但是,在技术、法律和监管层面面临的挑战依然存在。有关区块链技术的可扩展性、互通性、操作安全和网络安全、身份验证、数据隐私、交易纠纷、追索权框架等领域面临诸多挑战。同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治理,也仍需面临程序代码能否准确确认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知识产权侵权电子存证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以及知识产权权利所有者、受让者与主管部门之间在分布式架构下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一)软件代码能否替代法律监管

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以软件代码、加密数据为基础,实现网络参与者之间点对点交易的完成,所有活动均依照软件代码自动执行,无须传统上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起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由此带来的问题在于,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领域,可否由代码替代法律。

目前,对此问题,有网络自由主义者(同时也是坚定的加密无政府主义者)和网络家长主义者两派观点。其中网络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空间的分布式、参与者的广泛化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使得政府监管变得不必要、甚至无可能。公共区块链网络中所有交易不依赖于国家或政府的权威机构,而是由计算机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通过软件代码规则完成,且可以实现交易者的匿名化。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其软件代码和协议足以完成网络自治,而无须传统法律制度的介入。与之相反,网络家长主义者则认为,技术代码本身是由人主观编写的,存在技术漏洞进而带来风险,区块链技术无法单纯依靠软件代码保障所有参与者的权利,遑论保护第三方以及整个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唯有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规则,才能发挥保护全体公民基本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比如国家可以通过设置代码对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予以必要规制。

(二)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难确定

根据我国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赋予作品创作者以权利保护的根本基础。然而,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文字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独创性”,确实非常困难。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时,计算机网络中的任一参与者只要对已有作品进行一定修改,使得上传至块链的数据信息的哈希值不同于其他作品,那么就能成为所谓的“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这种可能完全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创性”的作品,无论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有可能通过一定程度上的重新编辑、修改来轻松完成所谓的“创作”。这种情况下诞生的作品不仅不具有法律上要求的“独创性”,甚至可能已经构成了对原创者著作权的侵害。传统上解决这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是由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由法院作为裁判者判断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两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当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后,如果两份作品对应的哈希值不同,现有技术能否准确判断不同节点上传的加密数据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还比较困难。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专利权领域,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关于专利的“新颖性”标准的判定,成为专利权纠纷中的关键性问题。区块链专利的新颖性审核标准也很难界定。过于严苛与过于宽泛的审核标准都不利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三)多条知识产权保护链呈现独立分散状态

目前广泛应用于金融、民生、政务、司法、能源、制造等关键领域的区块链项目多采用联盟链的形式。联盟区块链使用开源式、多中心的分布式账本,有限许可、有限授权的读写及交易权限,与规模化的商业应用场景较为匹配。故在知识产权保护区块链项目中,以区块链底层技术为核心、但采用不同底层架构和技术标准的区块链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均提出能为需求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区块链产品或者项目。比较而言,各区块链产品供应商均提出,能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可信确权服务,平台数据通过区块链实时同步至知识产权监管机构、互联网法院、公证处等司法节点构建联盟链,将专利以及文化产品的原创作者信息、作品内容信息等进行链上存证,赋予知识产权法律效力,明确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并且通过线上快捷取证,助力诉讼维权。通过将知识产权原创者信息、产权获得者信息以及转移时间和方式进行存证,实现转移流程在线化、自动化,简化知识产权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发挥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然而,从现有各地知识产权区块链落地项目的应用来看,同时存在多条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块链,且各链相互独立,互不连接,知识产权整体治理需要横跨多个平台,不仅降低了治理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知识产权的流转和交易。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治理的法律应对

(一)软件代码与法律监管相辅相成

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创新型技术,广泛应用于诸多社会经济部门,一方面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交易方式;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毫无疑问,如果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为了故意规避法律义务,甚至从事犯罪活动,那么国家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实施监管,不仅有利于彰显法律的权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安全和稳定。在此意义上,法律和技术之间的关系一清二楚,技术不能突破国家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刚性需要。同时,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与应用,也凸显出传统法律制度在程序规则、滞后性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借此创新型技术旨在突破传统法律制度的程序缺陷,希望通过软件代码自动解决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交易纠纷,其目的和动机不可苛责,交易参与者之间自愿接受代码约束,形成内部自律机制也无可厚非。但一旦代码漏洞导致的自律约束机制触发交易参与者之外的相关第三方甚至公众利益受损,传统法律制度所代表的外部约束就必须及时予以补正,政府主管部门在必要情况下,需对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干预,以保障交易参与者及相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和诉求。此时,法律规则的作用得以实现,即“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为了使它的成员在他们的行动中不致发生冲突而建立起来的一道道屏障或一条条边界”。

(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利用区块链哈希值和数学算法,将审核规则转化为软件代码,有赖于未来区块链技术的持续发展和创新突破。知识产权领域需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有机融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权属状态、权利对象等进行身份认证和权利认证。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尤其是开源软件代码的新颖性、独创性审查标准,需要由技术开发企业、研究机构、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完成。现有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搭建中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的发布和使用,有助于破解传统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困境,通过确认和采纳电子存证、块链数据,实现知识产权纠纷案中证据取证、认定的高效和便捷。但是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包括电子证据采纳标准尚未建立,因此,仍需要借助于区块链数字技术,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发挥电子证据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中的关键作用。

(三)建立全局性的统一知识产权保护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巨大成就,获得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世界加工厂”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跃升,须建立具有全局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从横向上要统一现有多条不同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链,确保知识产权确权数据的一致性;从纵向上要打通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可信确权、维权保护、交易流转之间全链条,建立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司法保护机构、仲裁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之间协调配合的保护体系,利用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知识产权快速检索、定点溯源和全网溯源,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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