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体系建构

2022-02-06 21:52张思梅
现代金融 2022年5期
关键词:信用消费金融

□ 张思梅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概念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机遇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的消费用户提供消费贷款业务等与消费活动有关的金融服务方式。它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用户资金融通的问题,起到刺激消费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消费金融分为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前者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和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主导参与的提供消费借贷的金融服务方式,后者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目前对其尚未有统一、清晰的定义。有学者以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类别为标准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界定。程雪军(2019)按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将其分为电商平台类、垂直分期平台类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类。也有一部分学者从广义上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含义进行概念总结。陈波(2021)认为互联消费金融是指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消费金融活动。

总体而言,尽管互联网消费金融概念标准众多,但普遍理解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主要是由具有合法资历的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市场主体参与,在大数据、网络通讯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助力下,以满足个人或家庭日常消费需求的目的,面向广大社会群体,为消费用户提供资金出借、分期或延后付款等服务,相关市场主体最终获得债务人债权资产、利息收入等的一种金融活动。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相互补充、互为竞争,最终实现共同发展。

比较传统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丰富的消费场景、高效的用户体验、创新的科技手段等优势,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时代的趋势。近年来,得益于消费政策批量出台、人们消费观念的升级转变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运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多项消费政策出台助力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

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投资与出口向消费目的的转变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政府开始出台各项政策为扩大国内消费提供了利好条件。互联网消费金融因其具有虚拟化、便捷性等特有优势,逐渐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发展方向。2015年、2016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此后又陆续出台多项互联网金融领域政策文件,表明国家积极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优化消费借贷的管理模式,改善消费金融环境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主体,注重金融创新,推出各项金融产品,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推进我国消费升级,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背景。

(二)居民消费观念的升级转变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们消费观念发生重大转变,追求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和更高效、及时、便捷的用户体验,这必然引起巨大的网络消费需求,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据中国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有关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络消费用户达9.04亿,占网民人数的87.6%。面对如此庞大的互联网消费群体,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始改变经营模式、创新消费产品,推出各项个性化的消费金融服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消费者需求与满足需求的良性循环中,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互联网信息技术助推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可追溯到2004年支付宝支付业务的开通,2006年P2P网贷出现。随着P2P、网贷的逐渐兴起,互联网企业纷纷探索消费金融新模式,推出“趣分期”“分期乐”等产品,同时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企业科技创新,各方开始大力开展网络消费信贷业务,2014年京东金融推出“京东白条”,随后蚂蚁集团推出“蚂蚁花呗”。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消费金融从传统向互联网时代迈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借助大数据与金融创新打造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降低人们的消费成本、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普惠发展。根据有关数据显示,从2011年到2019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短期消费贷款余额从13555 亿元上升到99226 亿元,9 年涨幅达 632.03%;从2011年到2022年,互联网企业消费贷款交易规模从7亿元升至25000亿元,10年涨幅超3570倍。事实证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运用,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原动力。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理论基础与主要问题

(一)理论基础

1.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解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管体制,最终实现保护客户的知情权、提高金融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传统消费金融市场中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与借贷者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容易滋生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新一代互联网消费金融突破传统消费金融的局限性,以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力,为海量的消费用户提供信贷服务,体现普惠金融的理念。与此同时,大数据与金融的融合也存在巨大的数据不对称问题,互联网企业掌握的数据规模与数据质量呈现明显差异化,企业与用户的权、利分配不合理,如不加强在外部监管与内部治理,容易陷入政府监管失灵和市场失效的困境。对此,亟需完善个人征信管理和信息数据的披露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管理,防范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2.风险控制理论

新时代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因其优越的发展机遇而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并开始消费金融业务。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应用,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创新开展金融模式,存在过度创新问题。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涵盖社会的“长尾”用户,这些消费群体日常小额消费需求,大多达不到银行借贷资格,而选择向互联网企业进行消费借贷,因而不存在央行征信数据。互联网企业由于拥有广泛的“长尾”用户,个人征信信息的缺失,将会面临严重的信用违约风险。上述有关数据显示,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呈现逐年上涨趋势,互联网消费交易额度也是逐年大幅度增加。互联网企业面对庞大的消费用户,往往为了扩展业务规模,在缺乏了解消费用户信用情况下,过度授信现象明显。过度创新与过度授信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持续攀升的不良贷款率容易滋生多头借贷和共债问题,最终引发更为严重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的个人征信管理机制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强化对消费用户的信用资格审查,防范信用违约风险、降低企业的不良贷款率。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问题分析

1.征信监管法律不完善

作为消费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产物,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发展。在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一直保持着较为宽松的监管态度,对于新型的互联网消费服务行为,未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自2007年以后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进入爆发性增长阶段,至2015年网贷平台数量达几千台,网贷规模巨大。与此同时,集资诈骗、平台跑路等乱象频频发生。面对金融风险不断抬升,监管机构态度发生转变,试图对其进行监管,由此开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强监管时代。2017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多项监管文件,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规定了众多限制性条款,提高了网络小贷的准入门槛。但是,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尚未有专门完善的监管法律规范,仅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等,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政策法规不足以涵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整体框架。在征信监管法律层面,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尚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随着互联网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征信问题日趋严峻,对比域外国家,我国征信法律的质和量都有较大的差距。虽然上海市等地颁布《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等文件,对信息收集、披露、共享、安全等内容进行规定,但缺乏对数据隐私保护、采集等条款。而且地方性征信法规与社会征信规则方面,规范性和适用性方面均有所不足。缺少科学有效的监管规则,容易助长监管真空与监管漏洞,导致互联网征信问题更加复杂严峻。

2.征信格局较为传统

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已有20多年,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央行征信为主辅之以商业征信的征信格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入运用和消费群体的激增,数据需求创新且多元,当前的征信格局不能适应数据形势发展。央行掌握国家征信命脉,在其主导下的商业证信是由有资历的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承担,这些机构可有效对接央行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征信业务。随着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征信行业,对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意愿较为强烈。在目前征信体制下,征信业务主要由央行承担,互联网企业大多无权从央行处获得个人信息数据,或者数据获取欠缺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3.征信数据标准不统一

央行推出适用于央行的数据标准,仅对当前大环境下的传统金融信贷发挥作用,而对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影响甚微,我国征信行业尚不存在一套能够广为接受的征信数据标准。央行与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征信缺乏统一性,央行的征信体系并不能适用于互联网企业,新型互联网企业因业务规模需求,往往按照各自的征信标准,该标准不仅不具有长期信用时效性,而且容易引发新型互联网企业明显的过度授信现象,进而引发多头借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导致企业重复劳动,还会降低数据的使用价值。

4.征信机构供给不足

在信贷征信领域,我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尽管我国征信业发展成果显著,在央行主导下建立的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也已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个人化征信机构供给不足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在商业征信机构供给上,目前共批准设立2家个人征信机构,分别为各自服务的企业机构提供信用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目前我国央行掌握着个人信息的重要数据,对授权建立的征信机构不仅要求较为严格,而且机构数量也相对较少。二是在征信市场需求上。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11亿自然人,但拥有信贷记录的人员远低于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互联网消费金融覆盖群体广泛,对征信需求旺盛,限于当前征信数据有限的困境,不能有效开展个人信用审查工作。征信机构供给与征信需求的不平衡,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5.征信数据采集过于单一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方式仍然较为传统,中央银行集中掌握重要的信用信息。该信息主要包括有信贷记录人员的身份信息、贷款履约情况、信用卡使用情况等。征信数据采集范围过窄,缺乏对客户消费、社交、贷款等信息的了解,不能全面衡量贷款人的信用情况。

6.征信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个人重要信息存在于政府机关内部,如央行、证券监管等部门,这些机构较难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对接起来,而且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征信机构是彼此独立。大数据背景下,征信共享机制不完善,阻碍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孤岛”现象严重,不完善的征信共享机制影响个人信用信息传输地精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体制经验借鉴

(一)美国市场化征信模式

美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繁荣与其征信市场发达密切相关。美国很早就已经采用市场化的征信模式,是一种完全由市场的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形成的征信体系。随着信用市场的不断扩大、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的设立以及信用标准不断完善,美国征信体系得以发展壮大。美国成熟的征信模式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拥有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如《公平信用报告》、《公平和信用准确信用交易法》、《信息自由法》等十余部法律,涵盖了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深入融合,消费用户的网购数据、电信数据等也开始纳入美国征信范围,全面的个人数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把控消费用户的信用情况,帮助个人征信法律规范逐渐满足互联消费金融发展的需要,为美国征信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完备的征信监督机制助力征信法律体系顺利开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主要监管部门,财政部、司法部等配合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监管工作,此外民间协会组织在个人信用管理方便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三是鼓励建立商业性社会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市场行业,美国三大巨头征信企业(Experian、Trans Union、Equifax)占据不同的市场空间,互相竞争与合作,基本覆盖全美消费用户的信用记录,其余还有400多家“小而美”的细分机构专门为某一行业提供征信服务。美国市场化的征信体系体现了用户开放、数据全面等特点,极大促进了美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二)日本同行业主导型征信模式

上世纪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日本征信业的发展。受制于严苛的用户信息保密规定,日本形成了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征信模式。日本没有单独设置个人信用机构,而是通过行业协会构建信息中心,为同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服务,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收集和信息使用的目的。这种行业协会为主的征信体系不仅具有针对性、高效性等特点,而且对行业协会会员的自律性要求较高。日本征信体系分为两类:其一是个人征信体系,三大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信用产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分别对应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BIC)、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行业协会成员包括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及零售商等。其二企业征信由帝国数据银行、东京商工会议所两大机构所垄断。

综上所述,征信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础性建设。金融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美国“次贷”危机、日本“刷卡”风暴的蔓延。各国开始根据本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发展出符合本国的征信体系道路,注重划分征信市场、强调主体分工明确,发展和完善社会征信体制机制,夯实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础性建设。对此,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域外征信建设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与征信体制,完善征信法律体系、鼓励建立商业性征信机构、加强社会征信管理,构建完善的征信体制。

五、完善我国征信监管体系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监管法律体系

如果说征信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石,那么法律便是征信的基础保障。因此,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行为,必须要坚持立法先导的思想,从顶层设计出发,建设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征信与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在不改变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体制下,建议由央行、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银保监会同行业协会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主体等代表共同协商制定互联网征信实施细则,对征信主体、征信对象、征信方式、征信内容、征信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统一规定,再由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上而下地细化规定,促使征信法律规范高质量地应用于具体的征信实践中。二是将影响和判断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数据也纳入征信法律范围,并严格规范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边界。总之,从法律层面构建征信制度,方可有序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构建现代化协同征信管理格局

互联网时代下,消费场景呈现纵深发展,对我国征信格局提出挑战。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简政放权理念的兴起,需要政府适当放权,注重发挥消费行业协会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积极主动性。借鉴域外,我国征信行业亟待从政府主导和市场自律两方面共同发力。在政府的指导下推动市场自律,以市场自律促进消费金融稳定发展,构建政府和市场的征信协同机制。政府适度调控,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市场力量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实现有效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制定和实施信息公开管理。同时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尊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性事件及时公开报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鼓励奖励商业性征信机构,适当放开市场中征信公司牌照的发放标准。尤其对于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置,要合理确认其准入和管理规则,突出征信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内部治理有效性、运营合规性等,培育优良的商业性征信机构。二是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丰富信息采集维度,对用户身份信息、资产情况、借贷记录、消费偏好等信息进行多收集和整合,形成一个覆盖人群广泛、信息多样的征信数据库。同时要做好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三是制定统一的征信信息收集标准,对数据采集的范围,制定统一标准和具体操作流程,防止重复征信、随意征信现象发生。四是建设互联网平台共建共享平台,对于我国征信共享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亟需搭建从央行到消费金融公司再到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共享平台,解决“数据孤岛”“数据垄断”问题,实现征信信息互通、共享、共用。

(四)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消费金融发生了深刻变革。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生产工具,为征信提供了全新的数据处理模式。只有顺应数字化浪潮,加快数字化征信体系建设,方可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具体而言,一是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用评估时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借贷情况、资产情况、投资信息、消费行为、信用历史、社交网络等海量信息进行整合,客观全面地分析用户的身份特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资历。二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在进行消费借贷时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放贷前依据信用机构提供的消费用户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放贷以及放贷额度,放贷后利用大数据追踪技术了解用户的资产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在放贷前和放贷后两方面入手,达到有效掌握消费借贷者的信用情况、优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化解借贷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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