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益
区块链技术为金融创新发展做出诸多贡献,但同时又为监管带来了诸多难题和现实性风险,区块链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成为了困扰区块链金融监管理念确定的首要难题。以“适度干预原则”作为区块链金融监管的理论核心,认为现行金融监管提出较为明显的行政管制色彩,“管制型法”成为了当前监管规则的基本特征,这种方式虽然能在短期取得较为明显的现实成效,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方式并无法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追求。但这一观点存在着较大逻辑漏洞,现今,互联网金融品种诸多的乱象,如融资骗局、P2P的无序发展等,再如银行理财产品的大肆扩张与保险金的无序利用,都是金融监管不到位的实证。“金融活动与风险相伴而生”,区块链金融不仅没有摆脱传统金融活动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系列风险,反而令它面临的风险又衍生出了一些新的特征。
从区块链金融的特殊性上看,区块链金融作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但虽然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社会职责有着不同的侧重与差异,但它们拥有着“服务社会”这一共性。正是基于“服务社会”这一重要职能,其对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鼓励金融创新,但并不意味着金融创新没有边界,金融创新应当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区块链金融其自身己属于金融创新的代表,从主体上讲其已处在了金融创新的前列,此时需要在原有创新基础上夯实创新成果稳步发展。这就决定了区块链金融监管应在创新和监管的角度上对事前监管进行侧重,风险的有效防范与监管实效的落实要高于创新性层级。
在平衡金融创新活力与风险思路的指导下,英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开展了具体制度设计。我国政府及监管机构可以仿照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监管沙盒”理念,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的新型“沙盒监管体系”。现阶段,外国监管机构认为在一定范围内适度的柔性管制有利于推进新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他们将区块链技术放置到监管沙盒中,让其在没有人工进行干预的监管环境下不断发展创新,当其发展一段时间后再逐渐进行监管。这就类似于英国以及新加坡相关的监管机构都通过使用“监管沙盒”模式来促进区块链技术等新型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掘。总体而言,我国的试点制度类似于英国、新加坡的“监管沙盒”模式,不仅能够为探索区块链的新应用模式提供更大的空间,也能有将相应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测控的范围内,不仅满足了鼓励创新的目的,同时满足了稳定金融的意义。我国政府在引进“监管沙盒”制度时,可以适当的放宽准入门槛,不必执行太过于严苛的监管要求,使得区块链初创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够大胆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资本市场的新应用模式,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不断积累经验。最近的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当今新冠疫情笼罩的国际实体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为服务实体经济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这离不开早期订立的帮扶与引导策略,离不开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由此可见,采取包容性监管的“沙盒监管”模式的同时继续对常规监管模式进行巩固,能够为区块链技术行业的不断进步留出更为充裕的空间,在预防风险的时候,也能够更好地引领金融科技与创新型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国现在引入沙盒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障碍,如:“监管沙盒”模式下所进行的实验中,现行法律无法与之相匹配,即基于实验的数据而进行法律修改的难度极大,轻易修改法律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导致不能根据实验的结果修改现有法律规范,使得实验的数据及实验结果归于失败。同时,“监管沙盒”的实验模式下,特定的实验区域的实验规则同区域外的区域不同,在我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对实验区域的选择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借鉴英国实行“监管沙盒”体制的经验以及结合目前我国的整体经济及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可以看出,我们应当促成监管沙盒机制在中国的建立,来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监管沙盒”模式重视弹性监管模式,即提前将潜在的隐患和风险充分暴露出来,让政府及监管机构能够有一个较为精准的把控和调整;对于进入沙盒的企业来说,大大减少了其进入市场的时间与成本,并且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而对于广大的消费群体来说,既可以享受到技术革新所带来的便利,也能够帮保障其消费环境的安全。在监管沙盒的环境下,监管机关同初创企业为合作关系,一同探索区块链技术的未来发展空间,一同发现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所在,为未来正式投入市场提前做好规划。
1.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监管沙盒”授权。就我国的现有条件而言,可以充分利用自贸区等作为实验区域,在现有的法律规范范围内辅以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在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能够具体适用某个部门法律。根据沙盒中试验的情况与市场反馈进行总结与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把握,并从法律技术层面进行优化和解决。对于其中的重难点及疑难情况,需要进行多次测试,以找到其中的潜在风险,并力图寻求新的解决方案。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组建专门的区块链立法技术研究实验室等相关配套设施,为出台更加优化的监管策略提供更多的技术或法律支持。
2.建立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沙盒监管运行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制定全面、严格、周密的保护机制。首先,必须明确企业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次,具体落实消费者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参与测试的企业要具备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进行支付的能力,及对相关赔偿流程形成体系化规定。最后,构建消费者权益专用渠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制度。在沙盒监管运行机制中,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首先应当明确相应维权的路线,明确受理维权的条件、维权流程、维权期限等具有实操性维权办法,对企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要积极进行反馈。
3.对监管主体明确规定。对“沙盒监管”制度运行机构进行明确,对其授权于组织机制进行细化。设立专门进行沙盒监管的主体,明确沙盒监管机构同时负责进行测试市场后续监督工作。使监管机构对“沙盒监管”运行调试,更加方便进行沙盒制度运转。通过监管运行机构的明确,有利于将沙盒监管运行经验进行累计,并促使沙盒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4.推动建立高效性、专业性沙盒监管。我国“沙盒监管”制度处于发展中阶段,对“沙盒监管”制度的引入与本土化改造要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对“沙盒监管”程序流程进行简化,以避免企业进行“沙盒监管”流程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如推行“快捷沙盒”等。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情况调整“监管沙盒”不同运行规则和框架体系。
5.建立加强“沙盒监管”运营中信息交换。在采用分业监管的传统市场监管模式下,个别企业通过模糊信息与利用认知偏差进行混业经营,导致分业监管不能对整体市场进行全覆盖式监管。在沙盒监管模式中,通过构建受测企业、监管机构、监管监察机构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对受测企业在监管沙盒测试中的实时数据共享进行分析与校正,以保持“沙盒监管”运营方向的正确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