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2022-02-06 13:01:57徐达保上海大学
品牌研究 2022年7期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交易

文/徐达保(上海大学)

一、引言

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许多上市公司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采用各种财务舞弊手段,这种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对于市场经济的损害极大,同时也会很大程度上侵蚀上市公司的信用基础。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机及影响,以期达成一个普适性的改进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交易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第三章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方交易的动机

第一,获得规模经济。商品经济是目前经济发展的主要承载方式,目前的经济市场交易大多都是商品的交易,而企业不是单独的个体,企业之间存在各种微妙的联系。所以市场一旦变化,企业对企业的关系就不断重组或者改变。关联交易可以建立内部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并实现规模经济。

第二,获得上市和融资。目前,我国对于企业上市的标准是十分严苛的。为了满足上市的要求,一些公司会选择动“歪脑筋”,进行自我美化,实现的方式正是关联交易。公司一旦越过上市标准,成为上市公司,那么后续公司通常会使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粉饰其财务报表并增加其净资产收益率以满足权益融资要求。

第三,避免ST处理。法律规定,在三年内如果发生连续亏损,公司可能会被暂停交易或进行清算程序。公司为了免受处罚,往往会使用关联交易手段,从而逆转或者抑制企业亏损的趋势。其他的方法还有:关联方进行资产、债务重组等。

第四,隐性利润和逃税。为了避免会计年度内的经营亏损,公司会选择最有效率的方式来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通常在财务年度中与利润相关的谈判中隐藏;有效税收负担因地区和税收政策类型而异。然后,上市公司会使用关联交易将其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或者从受益公司转移到亏损公司。

第五,担保。为了筹集资金,上市公司通常被用作抵押品。实际上,在同等条件下,上市企业因为体量、发展前景、投资前景等原因比一般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

第六,隔离风险。眼下的产业趋向于产业扩张,企业在自身规模的扩张进程中,会进入新的产业。越来越大的部门和越来越大的规模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为了规避既定风险,一些企业采取措施,创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关联公司,降低监视和协调潜在风险的成本[1]。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现状

股票市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建立并通过公营企业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它并不是完全像欧美国家那样,仅根据市场导向的方法来设计和实施的。我国的股票市场具有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双重显著特征,融资是公司重组上市的主要目标。结果,上市前的原有公司实行股份制只是为了公开进行融资,企业的内部结构的变化和机制的转变还不完整,只是表面的和形式化的,从而导致大量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大量不公平交易。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占比较大,呈现压倒性趋势。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此外,非流通股占比也是很大的,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特性,导致过多的不可交易资本和大量公共资产沉淀下来。同时,国有股权不断巩固,国有产权的分配遭遇重大阻挠,这与“同股同权”的原则背道而驰。而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使其参与权的重点主要是对上市公司事务的干预以及介入,通过关联方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来获取收益。

其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缺陷,股东大会实际上由大股东主持,而小股东的利益很难从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得到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员控制的事实更为严重,而监事会实际上只是受董事会控制的决策机构,独立董事人数有限,这使董事会的纪律约束和肃清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来最大化利润,使企业的行为更加违背市场规则,变得非市场化。

再次,严格意义上讲,作为这种不完全重组改制方式成立的上市公司并不拥有真正的独立法人实体。由于在上市重组过程中公司会大量使用诸如“资产剥离”和“分拆”的形式,一些上市公司在经济上更加依赖于控股股东,因此很难避免他们通过关联方式进行交易。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股权融资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失灵,导致上市公司制度和机制的不完全转型,这才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起源。

三、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1.刻意隐瞒关联关系

在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最常隐瞒的两种关联交易的类型就是提供资金和担保。上市公司故意隐瞒对关联方的担保或关联方所持有的资金情况主要是为了操纵财务报表,以使财务报表对财务状况无法做到真实准确地反映。此外,负责提供信息的人员通过削弱关联关系来逃避监管当局的监督,例如通过将关联交易转换为非关联方的几笔交易。

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当

一些上市公司常常不愿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幕,偏向于形式而不是实质内容,并且很少向外部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大多数发布的信息也只是一些基础性的,核心信息(例如定价策略,交易持续时间等)通常选择不公开。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在2014年发布的第一份信息披露规则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信息披露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事实:具有比实质意义更为形式化的含义,并且不能完全履行信息披露系统的机构功能。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

在利益输入型关联交易中,关联方买入价格高,卖出价格低,这为上市公司创造了虚假利润,以吸引投资者。输出型关联交易则被关联方用来通过关联关系进行利润或盈余的转移。披露的时间越晚,留给相关人员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来攫取利益的时间就越多。此外,还具有季度性,第二和第四季度的关联交易更多,这表明上市公司在中期季度和季度末具有不同程度的收益调整现象。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为获得股权融资,虚增利润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融资需求,通常会进行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捆绑买卖等手段获得虚构利润;通过重组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来实现盈利;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来提高业绩;通过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转移来实现财务费用的调节。

2.隐瞒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

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对上市公司的担保,有些银行甚至建议借款人寻求上市公司的担保以获得银行的贷款。一些上市企业也愿意通过收取与贷款金额成比例的担保佣金来提供担保以获得利益。这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倍增,乱象频生,市场规则遭到严重破坏,交易环境也变得混乱起来。但是,出于各种利益的动机,上市公司经常通过隐藏重要的附带信息来误导信息用户。

3.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掏空做法主要是指控制上市公司的控权股东通过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给他们的方式来侵占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增加控制上市公司的中介公司的数量,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建立了等级金字塔,使他们能够最终控制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经营活动,从而产生排他性专享增益。

4.外部监管乏力

负责监督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机构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缺乏监管也加剧了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丑闻持续出现。首先,由于委员会无法直接访问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因此也无法有效访问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其次,尽管证券交易所是一线的监管机构,但它对上市公司没有威慑力,只能发布内部审查和通函审查等,制裁力度弱,处罚力度也无法做到合适。最后,由于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太弱,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所受的处罚相对违规带来的利润来说则是九牛一毛[2]。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的影响

1.对政府的损害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可以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对金融机构的危害

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造成盈利的假象,银行会轻信其资格,对其贷款。而这种虚假情况一旦被发现,上市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会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3.对投资者的损害

上市公司非正当的关联交易诱导投资者进行错误的投资,这无疑会给投资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广大公众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是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公司层面

1.设立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在选举和薪酬方面保持独立。独立董事的选举不是基于投票权,而是基于每人一票的原则。为了消除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资金的依赖,上市公司可以每年向中国证监会支付年金,由其负责独立董事的薪酬的发放。此外,需要公司为独立董事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当行政或管理机构做出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未在会议记录中出现或未提出异议的决定时,独立董事应承担连带责任。

2.主动披露信息

企业主动披露信息,不仅有助于投资者或者信息利用者判断交易可靠性,而且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信息披露的风险,同时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用户的需要确定要披露的信息和内容。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主动提高了对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信息的披露,这大大提高了财务报告的实用性,并帮助信息使用者进一步了解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交易细节,为自己的投资判断带来证据。

3.使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发挥监事会作用

监事会对公司具有监督职能,这个职能如果利用得当,足以增加企业披露关联方信息的质量。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可以采用以下手段:首先,必须通过赋予监事会更多的权利来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例如,加强监事会对公司经济和财务状况的调查权,以及任命或解散审计事务所的权利。其次,阐明在上市公司中行使控制人职能的条件,以鼓励上市公司选择具有“软实力”和硬件的人,允许监事更好地服务于监事会,并加强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监控。最后,通过更加强调事前预防来加强对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并通过明确指出控制者必须承担责任来明确监事会的义务。如果公司和股东因不履行义务而蒙受损失,那么必须依法承担责任,不得逃脱[3]。

(二)外部制度层面

1.完善相关法律,颁布相关政策

《公司法》中虽然有关于关联交易的细则,比如关联交易的定性和关联交易的范围,但也仅仅是间接性的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的限定。不仅如此,《证券法》中同样没有类似的规定。对于法律制度方面的改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要在立法层面对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对它们进行整体监管。同时,需要加强制裁的力度,对于故意隐瞒或模糊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和上市公司交易的信息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即使对于审计公司,也应加强对公开交易公司和应对这些违法行为负责的公司的制裁。

对关联交易的范围做出更加精确的、专业化的认定。可以开发一种统一的格式来发布相关交易,以协调相关主题之间的关系并使之标准化。同时,大笔交易必须分开报告,以便信息使用者一目了然,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评估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改进定价政策的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发布仅限于市场价格、协议价格、合同价格等的简单展示。因此,立法部门可以分别制定商业交易和非商业交易的有关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交易披露的类型,不能特意混淆以欺瞒消费者和投资者。必须以某种方式陈述获得的公平价格与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差异的原因,以使信息的用户可以有效地确定交易是否对公司产生影响。

2.增强外部监管力度

首先,要做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和认定标准,严格把控上市公司的审核,宁缺毋滥。

其次,监管者应当在权限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也就是如果监察人员发现了类似违法关联行为有存在的可能性,就要及时向上市公司发出警告。

最后,也要肃清中介市场,严禁中介结构向上市公司提供违法的财务审核服务和关联交易保障服务。首先,提高中介行业的准入门槛。要求会计人员或者审查人员在进行审计或评估时保证流程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保证中介机构在审计流程中对与关联方相关的交易具有清晰的认识,并正确判断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其次,严厉惩处侵权行为,规范审计事务所的行为,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就要立即重罚。同时,行业要提升行业透明度,让投资者能清晰地关注市场发展趋势。

五、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和政府对于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会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科学正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借助内外部力量,解决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系统中的漏洞,实现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共同创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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