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提示义务法律问题分析

2022-02-06 02:31周捷
上海商业 2022年4期
关键词:保价邮包资费

周捷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2020 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833.6 亿件,同比增长31.2%,全年业务增量近200亿件,增速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快递业务量连续7 年稳居世界首位,占全球六成以上。快递企业日均快件处理量超2.3 亿件,同比增长35.3%,最高日处理量达6.8 亿件。但对于快递来说,很多人对于快递保价的认识不全面,从而导致在出现快递损毁的时候,与他们所预想的赔偿结果不一样,即他们对于保价合同的效果有误解。本文将重点关注主体的变换对于快递保价提示义务的区别并进行讨论。

一、快递保价条款的性质

要讨论快递保价提示义务的内涵,首先要搞清楚快递保价条款的性质。快递保价不是保险,是限额赔偿条款。两者有相通之处,亦有差别。两者都是为了分担运输一方所要承受的不合理的风险,运输、快递服务所涵盖量之大,环节之多,实难能让服务提供一方克尽注意义务,保护所有的快递,保价条款和保险条款都是为了分担在运输、快递服务中所可能承受的难以避免之风险。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保险之保在于保“不可抗力”,保价之保在于保“一般过错”。若快递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快递服务提供方无须承担责任,只需主张不可抗力即可免责于快递毁损之赔偿责任;若快递、运输服务者认为风险太大,应与保险公司单独订立“邮包快递险”以均衡风险,让风险与快递、运输服务提供者无关。若运输方因为一般过错导致的快递毁损,则适用保价条款。由于运输、快递服务的特殊性,若其要对所有的快递毁损负全部责任,那对于服务提供方不公平,对经济发展并无裨益。

如今,社会的一般认识都将快递保价等同于保险,甚至一般的快递工作人员的认识也是如此。这样的错误认知以及错误的“提示”会让消费者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在发生快递毁损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快递保价条款的适用与法律依据

对于未保价快递而言,适用何种法律依据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据《邮政法》第47 条所规定,快递毁损且没有购买保价服务的,(毁损指快递物灭失、损坏、丢失等一切快递物没有按原来的质量、用途达到收件地点的情况),按照实际金额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邮政服务所需资费的三倍。第二种观点:根据民事法律制度赔偿,即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第三种观点:先区分快递毁损是由于快递服务提供方的重大过失、故意或是一般过失所造成,抑或是不可抗力缘由所致,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第二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排除了由于快递服务提供方一般过失造成其快递毁损的责任。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首先,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的区别导致快递物的毁损使用《邮政法》第47 条之邮资服务三倍上限之规定将有失公平。邮政服务是国家的基础设施。中国邮政之建立目的也不是盈利,是为了全国人民都能拥有邮寄物品到外地的权利。快递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盈利。如果在一个地方承办快递业务难以盈利,快递公司不会在该处设立快递业务。邮政法之规定并无不妥,因为邮政服务所收取之资费并不能满足邮政服务之对价的要求,若发生邮件毁损,邮政公司只赔偿资费三倍可视为其与以民事赔偿规则的差额用以满足一些人支付了少于邮政快递服务对价的金额。但快递业务是商业活动,资费可以满足服务的对价。既然如此,如果因为快递服务公司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的快递毁损,仅仅赔偿资费之三倍,不能满足社会公平之要求。但若因快递公司一般过失造成的快递毁损,而消费者又没有支付保费,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民事规则赔偿显失公平,会限制快递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未保价快递且因为快递服务方一般过失导致的快递毁损,应当以快递资费的三倍作为底线,视情况(即快递服务提供方的过失大小)提高赔偿金额以满足消费者的损失,但这个价格还有一个限制,即赔偿不能高于其快递物的市场平均价格,不然可能会因为金额倒挂导致一些消费者方的道德风险。

对于保价快递而言,与未保价快递赔偿规则的区别主要在于由于快递服务方一般过失所造成的快递毁损由快递服务方正常在保价限额之内赔偿,如果足额保价,则足额赔偿;若限额保价,则限额赔偿。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快递毁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毁损不可归责于快递服务提供方,风险不由其承担。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邮包快递险的,可由保险公司赔偿,但由于不可抗力才导致快递毁损,快递保价没有达到其目的,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义务,应当由快递服务提供方返还当初所支付的快递保价。如果因为快递公司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的快递损毁,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快递损失,且由于快递不是因为快递服务提供方一般过失所导致的损毁,快递保价并没有达到其合同目的,所以快递公司应当返还快递保价。返还快递保价的情况仅存在于保价没有达到在消费者和快递服务提供方平分因克尽注意依然存在一定可能会有因一般过失导致快递毁损的风险,这一份风险如果全部由快递服务提供方承担显失公平,所以需要快递保价分担风险。但若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快递服务提供方故意导致的快递毁损,快递保价则失去了意义,给付快递保价的消费者并没有责任去分担这一份风险,即没必要给付快递保价。

三、快递服务提供方应尽的提示义务

1.应当提示快递保价非邮包快递险

快递保价与邮包快递险之间的区别,很多快递从业人员也弄不清楚,甚至很多人都认为这两者是一个东西。这会导致快递毁损之后的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在事前并没有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获得充分的认识,消费者也会失去自己规避风险去买邮包快递险的机会。

快递从业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中应当提示快递保价不是保险,并提示哪里可以购买邮包快递险,或者说和保险公司提供联合服务,将所有风险一并在服务中一共分担。

2.应当提示快递保价的功能和阶梯价位表

快递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快递保价的功能,告诉消费者付多少钱可以获得多少的保障以及在不保价的情况下发生快递毁损事件可以获得多少赔偿。虽然解释快递保价的功能需要涉及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故意、不可抗力的法律专业术语,但是消费者应当能理解快递服务难以保全所有的快递都能百分百完好无损的困境,如果由其承担全部风险,那么这一行业的发展就举步维艰。

3.应当快递保价的返还机制

如前所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快递服务提供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快递毁损的情况,因为快递保价目的不能达到,快递服务提供方应当返还其收取的快递保价。但是,问题在于很多消费者不知道快递保价不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快递物毁损的情况,认识会与想象当中发生偏差,所以难以得知快递保价达不到合同目的应当返还的法理。

4.应当提示未保价快递发生毁损时的赔偿金额

由于《邮政法》规定的三倍邮政资费赔偿,可以视公共基础服务的邮政作为底线赔偿。平常的快递物很多价格不高,购买保价并不经济,由基础的三倍邮政资费赔偿足以覆盖其损失。快递保价很容易给人不保价不赔偿的印象,显然这种印象是不合理的。快递服务提供方应当充分提示可能赔偿的金额从而使消费者权衡利弊,是否选择购买保价服务。

关于前几项内容通常应作为格式条款出现,但是应在双方的交易活动中突出显示。现在快递服务通常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交易,可以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构成重大影响的格式条款必须由消费者勾上选项知情的方式,让消费者对于格式条款尽到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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