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顺
拍卖的实质是公开竞买,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特定标的物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之交换价值。相对于变卖而言,拍卖通常被认为更有利于实现交易价值和增强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性。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破产法》第112 条分别要求优先通过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破产财产”。鉴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网络拍卖改革成效显著,①根据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提供的数据,2017 年3 月1 日至2021 年8 月22 日,网络拍卖(包括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内)共有904108 件拍品成交,总成交金额为16840.29 亿元,溢价率为12285.78%,为当事人节省佣金共计519.85 亿元。http://jszx.court.gov.cn/main/index.jhtml,2021 年8 月24 日访问。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也逐渐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网络拍卖模式。②在破产财产的拍卖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破产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开展“网络拍卖”的情形。比如,在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鑫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破产财产。山东鑫泉拍卖有限公司于2019 年4 月3 日在东营法院拍卖网上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载明“受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10:00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府前大街79 号B 区四楼)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设备。”尽管拍卖公告特别强调“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但并未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拍卖规则。在竞买报名、款项给付、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等方面均保留传统现场拍卖的方式,且其竞价时间仅为10 分钟(自动延迟除外)。参见http://dyzy.dpauc.com/NoticeView?groupId=1000006218,2019 年6 月12 日访问。由于此种所谓的“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方式没有彰显网络司法拍卖的本质特征,本文不将其纳入考察范围。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本质特征,参见肖建国、黄忠顺:《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44-45 页。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是破产管理人,通说认为其应当遵循《拍卖法》规定的商事拍卖规则,而被执行财产的处置主体是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拍卖规则。破产财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但也逐渐形成有别于被执行财产的特殊拍卖规则:在拍卖参数设置方面,执行程序中的网络拍卖遵循的是司法拍卖规则,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遵循的是商事拍卖规则;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又参照适用于司法拍卖规则。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边界及其性质仍然较为模糊,实践中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混合适用了商事拍卖规则与司法拍卖规则,在实现最大限度促使破产财产得以成功处置的同时,也尽可能规避了管理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最大限度减轻了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以下简称为“破产法院”)在财产拍卖中的事务性负担。这种看似不讲制度逻辑但又契合实践需要的破产财产拍卖规则体系,如果不从理论上进行辨析和阐释,势必影响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构建。为此,本文在界定“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和回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的基础上,反思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网络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性质,阐释实践中运行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合理性,并探索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的完善问题。
根据《破产法》第13、17、18 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中同时指定,管理人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并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合同。显而易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起,管理人履行《破产法》第25 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参加民事交易和民事纠纷解决活动。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管理人处分被申请人财产旨在维持甚至增加被申请人的财产(即债务人财产),③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两者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债务人财产所涵盖的时间段是从破产申请的受理到破产程序终结前,而破产财产所涵盖的时间段是从破产宣告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参见汤维建主编:《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7 页。但不是直接以分配破产财产为目的,在性质上不可能纳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涵盖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107 条第2 款的规定,破产人是指被宣告破产后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因而,只有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才可以称之为“破产财产”。④尽管“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分别彰显的是再建主义和破产清算主义两种不同的破产法观念,但因本文仅讨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问题,故无须对“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进行区分。参见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82 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意味着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鉴于破产清算程序以分配破产财产为直接目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概括执行”制度的适用对象。⑤尽管破产程序存在清算主义与强制执行主义两种观点,但现行各国破产法大多采取强制执行主义。受破产事件性质之影响,破产管理人通常被认为仅构成破产法院的独立司法助理机关。参见[德] 莱茵哈德:《德国破产法导论》(第6 版),王艳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31 页;吴传颐编著:《比较破产法》,商务印书馆2013 年版,第40 页;[日] 谷口安平主编:《日本倒产法概述》,[日] 佐藤孝弘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66 页。但是,为了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合同,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其宗旨仍然属于维系或增加债务人财产,而不是直接以破产债权清偿为目的,在性质上也不能纳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涵盖范围。管理人因履行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合同而对破产财产进行网络拍卖的情形极为罕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的网络拍卖主要以破产财产为标的,即“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还可能是为了维系企业的经营状态,以提高资产的成交价格。这是因为,破产企业作为经营实体整体出售的价格通常要高于拆分后出售的价格,为了确保最终能够以“经营中的资产”整体出售,管理人有必要维持企业残喘的生命、维护企业的常规经营。⑥参见陈政:《放权与控权: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处分权的合理配置》,载《河北法学》2014 年第5 期。除了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分破产财产的目的既可能是为了维持破产企业的经营状态,也可能是直接为了满足破产债权的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破产财产处置仅指以满足破产债权为目的之破产财产处分行为。这是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下,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普通商事交易行为,无论是否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都应当适用《拍卖法》规定的商事拍卖规则。与此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管理人是为了清偿破产债权而处分破产财产,其性质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具有相似之处,有必要讨论其是否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则问题。基于此,本文仅对第二种类型的破产财产处分是否适用或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以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为直接目的、以通过货币形式分配破产财产为根本目的,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开展的公开竞卖活动。无论是管理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处置,还是管理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为了履行合同或维持经营状态而对破产财产进行的处置,都属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从事的商事行为,不属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研究范畴。
为了履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签订的合同,或者基于维持企业经营状态需要,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在性质上属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外从事的经营行为。因而,管理人为了履行合同或者维持企业经营状态而转让破产财产的,尽管应当受到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法院的多重监督,但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任意买卖,不存在参照适用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的空间。⑦即使以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为由主张破产程序中的任何财产处置均具有强制性,鉴于实践中不存在管理人为了履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签订的合同或者维系企业经营状态而拍卖债务人财产的案例,“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针对的仍然只是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情形。以各地法院对破产清算财产开展网络拍卖(以下简称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历程为考察对象,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中形成“管理人借用法院网拍账号”“在法院母账号下设子账号”“开通管理人协会专用账号”“破产管理人自主入驻淘宝”四种模式,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基本共识。
“管理人借用法院网拍账号”模式,是指管理人借用破产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开通的账户与密码,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并开展有关拍卖活动的模式。根据管理人借用法院网拍账号方式的不同,该模式又可以分为直接借用、委托办理两种亚模式,前者是管理人直接通过破产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账号进行有关操作,后者是指管理人委托破产法院代为实施相关拍卖事务。直接借用亚模式存在法院后台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委托办理亚模式在客观上增加了破产法院的事务性工作。在第一种亚模式中,管理人以显名方式借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破产财产处置,⑧破产财产采取“显名代理”的方式拍卖破产财产,是指破产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披露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比如,在标题为“[第一次拍卖](破)慈溪市龙山镇龙华苑小区4 幢2302 室房产”的拍卖页面中,《拍卖公告》载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将于2018 年9 月26 日10 时至2018 年9 月27 日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参见https://sf.taobao.com/sf_item/575990323204.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11.1d314755F9gU9P,2021 年8 月27 日访问。而在第二种亚模式中,管理人通过“委托”破产法院开展网络拍卖,有些法院采取“显名代理”的方式拍卖破产财产,有些法院甚至采取“隐名代理”的方式拍卖破产财产。⑨破产法院采取“隐名代理”的方式拍卖破产财产,是指破产法院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并且在拍卖公告中不交代接受管理人授权的事实。比如,在标题为“[第一次拍卖](破)岱山县腾华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报废机器设备”的拍卖页面中,《拍卖公告》仅载明,“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18 年9 月25 日10 时至2018 年9 月26 日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岱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580/05?spm,户名:岱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而没有交代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拍卖的事实。但是,与此同时,《拍卖公告》又特别声明,“本拍品为破产案件的相关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岱山县人民法院同意其通过淘宝网拍卖平台处置本拍品,本院仅承担提供网拍平台账号、及时划转保证金等责任,其他事项均由管理人负责。”从而,导致岱山法院组织的此次破产财产拍卖的性质含糊不清。参见https://sf.taobao.com/sf_item/577081738528.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2.2a414755loCcWB,2021 年8 月27 日访问。尽管前述不同方式存在着具体操作方面的差异性,但都直接适用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从而导致管理人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分破产财产的行为效力等同于司法拍卖。鉴于司法拍卖主体不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相对于商业拍卖而言,司法拍卖显然更有利于管理人等主体规避破产财产处置风险,但也使得前述主体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悔拍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追究悔拍者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破产法院却又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理解为商业拍卖,并支持管理人追究悔拍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性质不取决于其所依赖的网络拍卖平台,借助破产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账号开展破产财产拍卖活动的,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未发生质变,因破产财产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处置,而将其等同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是,破产财产的处分行为本身究竟属于公法行为抑或私法行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这也是设计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前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法院母账号下设子账号”模式,是指管理人通过依附于法院母账号的子账号直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后台上进行“挂拍”的破产财产拍卖方式。⑩在广义上,管理人通过有别于法院通道的特别通道进行“挂拍”,存在着借助司法拍卖平台和资产处置平台两种选择。资产处置平台属于有偿使用的商事拍卖平台,而司法拍卖平台属于无偿使用的公法拍卖平台。本文仅讨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的狭义破产财产拍卖问题。如前所述,管理人借用法院网拍账号模式在客观上缩短了破产财产变现周期,提高了破产财产拍卖的成交率、成交价与溢价率,⑪也正是因为如此,《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第47 条要求破产法院“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但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联合调研所表明的,既有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与破产财产拍卖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其根本原因是管理人没有自己的账号,导致管理人与破产法院之间不得不进行大量的线下沟通,不仅增加了破产法院的事务性工作,而且难以保证管理人的职责得到有效落实。鉴于此,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共同推动下,淘宝网破产管理人挂拍直接通道于2017 年8 月16 日正式开通。但是,此种模式下的破产管理人直接挂拍通道只是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一项子功能,管理人的账号属于破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账号的子账号,即破产法院通过法院网拍账号或者破产账号为破产管理人设置子账号,⑫在当前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践中,破产法院既可以直接在网络司法拍卖账号(法院主账号)上开设破产管理人子账号,也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账号之外申请设立破产账号并在破产账号中开设破产管理人子账号。但是,无论直接在网拍账号还是破产账号中开设破产管理人子账号,破产管理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挂拍”适用完全性相同的规则,故本文不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由管理人通过子账号完成相关拍卖事务性工作。同时,破产拍卖通道的拍卖规则已经明显有别于司法拍卖通道,根据破产财产处置的特点实现了对破产财产的起拍价、降价次数、降价幅度均不予限制的技术支持。升级后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设置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两个并存的财产拍卖接口,通过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的财产,以(破)字明确破产财产拍卖。管理人自行通过该接口上传拍卖材料,操作、修改拍卖信息,法院最终审核发布。因而,该模式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主体为管理人,监督单位为管辖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⑬参见余建华、王泽烽、马嶙侃:《杭州富阳的破产审判 互联网+助力》,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2 月5 日,第6 版。
除了后续教育,澳大利亚对资产评估培养中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更加注重高等教育。缺乏扎实的基础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活动中是致命的,会影响了资产评估人员的就职上限。所以澳大利亚各类高校基本都开设了资产评估相关课程并拥有一套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这类体系对资产评估人才的培养有益无害,澳大利亚的资产评估人员只要在大学获得相关学位并拥有2年相关工作经验后就可以直接申请成为资产评估师,并不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师考试。
“开通管理人协会专用账号”模式,是指破产管理人协会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批准而以自己名义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管理人或者管理人协会的名义,在“破产管理人协会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管理人协会专用账号在功能上类似于破产账号,但更有利于彰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与被执行财产网络拍卖的区别。在当前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践中,有的试点方案采取管理人委托管理人协会进行拍卖的方式,⑭比如,在标题为“[第一次拍卖](破)闽C268B0 宝马WBAGL61060D 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拍卖页面中,《拍卖公告》指出,“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接受福建省光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将于2018 年9 月25 日10 时至2018 年 9 月26 日10 时止(延时除外)在福建省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https://susong.taobao.com/auction/577196553198.htm,2021 年8 月27 日访问。有的试点方案采取管理人直接在管理人协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的方式,⑮比如,在标题为“[第二次拍卖](破)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56 号地下1 层B108 车位”的拍卖页面中,《拍卖公告》指出,“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定于2018 年9 月29 日10 时至2018 年9 月30 日10 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https://susong.taobao.com/auction/576042244646.htm,2021 年8 月27 日访问。还有的试点方案采取管理人直接在管理人协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但特别强调经过破产法院授权。⑯比如,在标题为“[第二次拍卖](破)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金城大街11 巷1 号之一房产”的拍卖页面中,《第二次拍卖公告》指出,“广州市番禺印刷厂管理人将于2019 年6 月20 日10 时至2019 年6 月21 日10 时止(延时除外)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https://susong-item.taobao.com/auction/596310199708.htm?spm=a219w.7474998.paiList.1.2fe73c54OBQU4Q,2021 年8 月27 日访问。破产管理人协会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理论上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可以自行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但实际上,破产管理人协会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需要事先获得当地人民法院的批准,破产法院对管理人直接或间接在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活动的监督力度,与管理人直接或间接在破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不存在实质区别。在某种意义上,破产管理人协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开通的账号,可以理解为破产法院主账号名下开通的专用账号(破产账号),只是将添加管理人的职责授予破产管理人协会。因而,破产管理人协会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尽管在外观上有助于彰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与被执行财产网络拍卖的区分,但无益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性质的界定及其规则的细化。
“破产管理人自主入驻淘宝”模式,是指破产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入驻网络拍卖平台,自行发布破产财产拍卖信息,并以自己名义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2008 年12 月10 日,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功入驻“阿里拍卖·资产”平台,并以自己名义在该平台上发布拍卖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对另外三家公司持有的股权,2019 年1 月18 日有两件拍品成交。2019 年1 月22 日,阿里拍卖与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杭州签署了《河北省“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信息化赋能平台”合作协议》,管理人只要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后即可自主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发布破产资产,进行网络拍卖,但管理人拍卖过程受河北省管理人协会的指导,并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案件审理法院的监督。随后,阿里拍卖发出《破产资产处置后台升级公告》,专门针对破产资产网络拍卖后台进行升级,新增了独立的管理人入驻和发拍通道,并在前台上线破产资产网拍频道,希望从2019年4 月18 日起实现管理人全部通过升级的独立网拍处置通道实现上拍,并致力于使阿里拍卖平台成为破产的统一作业平台。⑰参见江一苇:《颠覆司法拍卖》,载《21 世纪商业评论》2021 年第8 期。在表面上,无论管理人借助破产法院或管理人协会的账户进行网络拍卖,还是自行入驻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都不影响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性质。但是,阿里拍卖将管理人入驻的平台并非司法拍卖频道,而是资产处置频道,从而实现将破产财产拍卖从司法拍卖中予以剥离的目的。⑱原来专门服务于司法拍卖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已经被降级为阿里拍卖平台的司法拍卖频道,与资产处置频道平行。在资产拍卖频道上处置的财产包括破产财产、金融资产、海关罚没财产、二手车等。管理人必须以“资产机构”(商业机构)的身份入驻“阿里拍卖·资产”平台,需要点击同意的《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处置频道合作协议》也没有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特别的安排。此外,鉴于管理人的身份与特定破产案件绑定,管理人申请入驻资产处置频道需要额外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综上所述,破产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根据《破产法》第112 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拍卖的形式进行。相对于现场拍卖而言,网络拍卖有利于提高成交率和成交价,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确立网络拍卖原则不仅具有正当性基础,而且在当今信息技术时代属于势在必行的变价方式。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 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 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6 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 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2 条等确立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原则。相对于资产处置平台而言,司法拍卖平台有利于降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成本。为了节约试点成本,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借用了适用于执行程序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具有妥当性。但是,既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意对发生在其网络平台的破产财产拍卖行为不抽取佣金,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开设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平行且免费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也未尝不可。但是,令人遗憾的是,阿里拍卖虽然致力于促使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独立化构造,但同时试图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导入资产处置频道,导致破产财产拍卖的性质从司法拍卖转化为商事拍卖。显而易见,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实践当前处于混乱状态,只有辨析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被执行财产网络拍卖之间的关系,才能深度透析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现象并探讨其规则构建问题。
在当前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实践中,尽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主体在外观上呈现出多种形态(管理人、破产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但破产财产都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变价出售,而且事实上受到破产法院的严格监管。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属性,学界通说采商事拍卖说。但是,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果是,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以及未能通过破产清算受偿的债权归于失效,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影响着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买受人事后也无法追究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商事拍卖规则存在着客观障碍。在当前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践中,为了解除适用于执行程序的既有网络司法拍卖规则给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造成的拘束,实务界倾向于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作为商事拍卖理解,但为避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及追究悔拍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务界又倾向于承认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具有司法拍卖属性。
破产财产的归属是讨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性质的先决问题。这是因为,只有明确破产财产的归属,才能进一步分析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正当性基础问题。众所周知,债务人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⑳参见李曙光:《论新破产法第30 条中的债务人财产制度》,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1 期。但是,关于破产财产,比较法上存在着权利主体说和权利客体说两种不同观点。权利主体说运用财团法人制度,赋予破产财产以民事主体资格,21参见孙学亮:《论破产财产的界定》,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 年第4 期。但因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没有将财产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类型,该说的解释力较为有限。权利客体说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债务人说、债权人说、管理人说三种类型:(1)债务人说认为,尽管债务人对破产财产丧失管理与处分权,但债务人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所有。22参见王新欣:《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08 页。(2)债权人说认为,“破产财产乃破产宣告后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之破产人全部财产的总称”23丁嘉慧:《论破产财产的性质》,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 年第7 期。,即破产财产属于债权人所有。但是,因个体债权人和债权人整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无论是个体债权人,还是债权人整体,都难以被设定为破产财产权利主体。24参见傅穹、王欣:《破产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法律解释》,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 年第5 期。(3)管理人说认为,管理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成为名义上的破产财产所有权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实质归属主体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委托管理人进行经营管理,并以破产债权人为受益人,秉持为债权人这一受益人群体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为行事准则,但管理人的选任、变更和解聘都由破产法院决定,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负责,故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特征。25同上注。破产财产天然地属于债务人所有,立法者对破产财产的归属作出其他安排的,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破产财产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属于债权人或管理人所有,加上《破产法》采取“债务人财产”的表述,破产财产在解释论上只能属于债务人所有。
根据《破产法》第25 条第1 款第6 项,第61 条第1 款第8、9 项的规定,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和变价方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变价。据此,破产程序中拍卖财产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私法行为,破产法院仅对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私法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26参见章恒筑、王雄飞:《论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的若干问题——基于浙江法院的实践展开》,载《法律适用》2017 年第11 期。既然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属于公法行为,相对于司法拍卖规则而言,更应当适应商事拍卖规则。相应地,“破产程序的网络拍卖出卖人原则上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进行反悔的拍定人,不仅被没收保证金,还应当承担拍卖差价的赔偿责任,27在破产程序中,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绍兴梅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委托柯桥区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竞拍人吴某、杨某先后两次悔拍,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吴某与杨某共同赔偿原告拍卖价款差额损失45 万元。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本案应当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解决,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执行程序已依法中止,因此讼争拍卖不应当系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行为。同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法院也已经在该拍卖项目公告中明确告知系受委托拍卖破产债务人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系民事执行拍卖的解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不适用于本案,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参见余建华、胡剑飞:《绍兴判决首例破产拍卖多人悔拍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8 月16 日,第3 版。而且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起拍价设定、加价幅度、拍卖次数、降价幅度等方面也实行与网络司法拍卖不同的规则。28同前注。简而言之,商事拍卖说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虽然具有相同的经济属性(均属于财产变价行为),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司法拍卖与商事拍卖,故适用不完全相同的网络拍卖规则。
在商事拍卖的语境下,管理人属于对外开展网络拍卖的主体,但在对内关系上,管理人管理和变价债务人财产,应当遵循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与此同时,根据《破产法》第69 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变价,需要事先经过债权人会议制定方案,管理人具体负责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与变价方案,而债权人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进行事后监督。其中,人民法院仅作为补充性监督主体。由此可见,管理人是对外的破产财产拍卖主体,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是对内的破产财产拍卖主体,29根据《破产法》第59 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前者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后者的意志实施具体破产财产拍卖行为,而债权人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属于破产财产拍卖的事后监督主体。对此,破产法学者认为,立法者如此宽泛地授权,可能导致管理人的权利行使失控,需要加以适当限制。30王欣新、郭丁铭:《论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9 期。这是因为,债权人会议不属于常设机构,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也不可能具体到特定拍品的起拍价、加价幅度、降价幅度等具体事项,故管理人在拍卖破产财产过程中实际上享有较大的决定权,常设的债权人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仅进行事后监督确实存在管理人滥用管理与变价权限的制度空间。此外,作为商事拍卖主体的管理人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等主体以及破产财团本身都将伴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而归属消失,买受人事后难以追究物的担保瑕疵责任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此同时,鉴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被理解为商业拍卖,即使存在错误处置案外人财产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倘若前述主体均归于消灭,案外人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鉴于此,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简单参照商事拍卖规则的妥当性,本身仍然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综上所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人以及其他破产程序参加主体的合法权益,强有力的破产法院所履行的职责与执行法院相似,而破产管理人从事的事务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相似。但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学者通常将其理解为商业拍卖:其一,破产财产系以管理人名义进行处置,而管理人不属于司法机关或者其组成部分;其二,破产财产在拍卖前并没有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33在政治经济学的视阈下,根据美国学者的考察,破产法的制定及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各种利益集团影响立法的结果,破产管理人等强势利益集团常常通过损害组织松散集团的利益而获利,即使松散集团的利益更加关系重大。相对于组织松散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而言,代表破产管理人利益的律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在客观上更加具有影响破产立法的能力。参见[美] 小戴维·A·斯基尔:《美国破产法史》,赵炳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96 页。与个别执行中的司法拍卖改革涉及某些行业利益相似,破产财产拍卖改革也不可避免地触及多方利益,按照商业拍卖模式拍卖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包括是否选择网络拍卖的方式),网络拍卖平台提供者也具备了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条件(包括按照商业拍卖模式进行“抽佣”)。因而,商业拍卖说具有深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但是,考虑到当事人实际上未能形成足以与其他强势利益集团抗衡的集团,中立的学者宜站在当事人的视角展开研究,以贯彻当代民事司法的程序利用主体中心主义。
在当前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中,为了突破网络司法拍卖规则的限制,管理人的决策权得以强化,但同时为了防范管理人滥用权力,又加大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处置的监督职责。最终形成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既有别于网络司法拍卖,又有别于纯粹的商事网络拍卖。尽管商事拍卖说与司法拍卖说拥有各自的解释优势,但相对于商事拍卖说而言,笔者更加倾向于采取司法拍卖说。
首先,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相似,均属于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实现债权的民事司法强制程序。3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 号)第14 条关于“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形通过政府收储或法院拍卖方式处置,拍卖后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以及《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浙并购办〔2016〕4 号)关于“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处置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的表述,均将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界定为“法院拍卖”“司法拍卖”。尽管破产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但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就处于受限制状态,自破产宣告之日起,破产财产处于随时被变价出售的状态,故破产宣告裁定与执行程序中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裁定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此时,虽然破产财产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债务人因公权力介入而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管理人即使以自己的名义拍卖破产财产,35在日本,破产清算程序被理解为概括执行程序,但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法的决定权由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法院分享:不动产、船舶、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财产变价,除非获得法院批准进行任意拍卖,破产管理人必须根据《民事执行法》和其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动产、债权和有价证券则可以由破产管理人选择任意拍卖等妥善处理方法,但对商品进行一次性全部变卖、100万日元以上动产的任意变卖或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原则上必须经法院批准;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团事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也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参见[日] 谷口安平主编:《日本倒产法概述》,[日] 佐藤孝弘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88-189 页。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应界定为司法强制措施。36有相反观点认为,破产财产变价出售中的“司法强制”应当理解为以公法强制为后盾,并非是指变现中的所有程序都在“司法干预”下进行,并以“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仅是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但未获通过的情形下才得以适用”为例。参见郭瑞:《商事思维模式下破产财产变现问题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3 期。实际上,即使在个别执行程序中,也不是所有变现的程序都在“司法干预”下进行。恰恰相反,执行程序通常不涉及复数债权的公平清偿问题,相对于破产程序而言,执行程序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是,彰显债权人在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不能成为否认强制变价出售被执行财产或破产财产属于司法强制措施的理由。
其次,管理人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形式当事人,但破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并不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而发生变化,强化破产法院对破产财产处置的介入或监督具备正当性基础。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既不是为了自己(类似于担当人)的利益,也不是为了债务人(类似于被担当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债权人(类似于案外人)的利益。鉴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变价出售中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为了促使管理人妥善履行职责,破产法院具有介入和监督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活动的必要性。
再次,管理人的管理处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院的指定,类似于接受法院委托拍卖诉讼资产的拍卖行与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辅助机构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网络司法拍卖实务。即使将破产清算中的拍卖理解为司法强制拍卖,也不妨碍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授权和监督下以自己的名义拍卖破产财产。
复次,直接拍卖未经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破产财产,不违反司法强制拍卖的属性。一方面,《民诉法解释》第486 条关于控制性执行措施先行的规定是对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限制,破产程序中的处分性措施不必然应当受到同等限制。另一方面,即使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性执行措施也不必然以控制性执行措施为条件。《民诉法解释》第486 条也作出关于“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的例外规定。因而,处分性执行措施不必然以控制性执行措施为前置性程序,不能以破产财产未经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为由,主张其不属于司法强制拍卖。
最后,处分破产财产之前缺乏采取控制行执行措施的必要性。伴随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及指定管理人,债务人即丧失自行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因而,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具有禁止债务人擅自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在禁止债务人擅自处分财产方面,该效力与控制性执行措施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使得债务人的财产处于随时可以予以变价出售的状态,与已经被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被执行财产所处的法律地位相同。因而,在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与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的共同作用下,破产财产实际上被概括性地采取了控制性执行措施,破产财产在被变价出售前实质上处于受查控的状态。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拍卖是司法拍卖事务社会化与市场化的典范:管理人以盈利为目的接受破产法院指定,尽管系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但其拍卖破产财产的行为仍应当界定为司法强制拍卖。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处置中扮演的角色,可以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提供有益参考。这是因为,管理人参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而开拓的渠道,也可以为辅助机构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提供参考。诚然,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拍卖,而不涵盖管理人出于经营管理(包括重整在内)目的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情形,因为后者显然属于商业拍卖,而不应当纳入司法拍卖的范畴。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网络司法拍卖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可以直接以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对司法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但是,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债务人因其主体资格受到法定限制而不能对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处置破产财产。37例如,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 年9 月22 日通过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破产财产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之前是否进行评估以及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均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决议。因而,债权人会议实际上相当于实质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人”,并以管理人作为代表其利益处分破产财产的“形式当事人”。3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 号)第2 条的规定,破产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在此种意义上,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在程序内部具有利益趋同性,但破产管理人在程序外部可能具有独立乃至于相悖于债权人的自身利益诉求。可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程序中实质上缺乏“被执行人”。为了有效应对“被执行人”缺失问题,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程序构造必然有别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
首先,拍卖主体存在特殊性。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对外主体是接受破产法院指定(委托)的管理人,而被执行财产网络拍卖的对外主体通常是执行法院自行拍卖。简言之,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采取委托拍卖模式,而被执行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采取自行拍卖模式。诚然,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的主要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行使,管理人对外发布拍卖公告以及标的物说明等信息,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核。在很大的程度上,除了对外拍卖主体的名义不同以外,管理人所扮演的角色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相似。39经过富阳法院和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的多轮磋商,以及相关技术部门的配合支持下,2017 年5 月27 日,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接口开始启用并试运行。升级后的阿里司法拍卖平台设置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两个并存的财产拍卖接口,其中,通过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的财产以“(破)”字明确系破产财产拍卖,拍卖的实施主体为管理人,监督单位为管辖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为管理人开通的破产管理人挂拍直接通道,成为其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主体开通辅助拍卖通道的雏形。
其次,拍卖客体存在特殊性。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以被执行财产为标的不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标的是尚未被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破产财产。除了他人依法享有别除权的标的以外,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之客体。与此不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标的存在豁免执行以及变更标的制度的适用空间。因而,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标的选择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问题,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则存在权衡优先处分哪些责任财产问题。
再次,向案外人(包括破产财产的竞买人和拍定人在内)提供即时救济的必要性更大。债务人将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丧失主体资格,案外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此同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临时性,除非管理人明显违反勤勉义务,管理人误将案外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对其享有实体权益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加以拍卖的,案外人也不能向管理人求偿。故此,相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而言,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应当更加重视向案外人提供即时救济途径。
复次,相对于被执行财产而言,破产财产成功变价出售的重要性更为彰显。一方面,被执行财产可能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破产财产不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在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超过执行金额且具有可分性的,拍卖标的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与此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应当予以变价出售,拍卖标的不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另一方面,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不因执行程序的结束而归于消灭,债权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仍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而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因破产程序的结束而归属消灭,破产债权人未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受偿的债权归于消灭。无法变价的破产财产越多,破产债权实现的比例越低,故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不应当简单适用普通网络司法拍卖限制拍卖次数、降价幅度等规则。诚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规则本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网络拍卖技术的引入已经导致司法拍卖规则在起拍价设定、加价幅度、拍卖次数、降价幅度等方面发生变化,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 号)对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了有别于传统现场拍卖的规定。比如,将不动产须经三次流拍才可以变卖调整为只要经过两次流拍即可予以变卖,取消竞买人的数量限制、将拍卖保留价等同于起拍价、调整了起拍价与评估价或市价之间的比例关系、调整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等等。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实践中也存在着试图对既有网络司法拍卖规则进行突破的变通做法。41比如,江苏法院在司法网拍实践中推出的第二轮司法网拍制度,实际上突破了拍卖次数以及降价幅度的限制。2016 年7 月4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6〕 4 号)第8 条创设了第二轮司法网拍制度,即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以及经过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 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立第二轮司法网拍制度,但也没有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江苏高院2017 年4 月10 日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217 号)明确江苏省各级法院仍按照《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但对第二轮司法网拍规则重新确立为: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 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并以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为起拍价,但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是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起拍价只要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70%即可,若仍流拍,按照《网拍规定》第26 条的规定再次降价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价格按照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确定。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金钱给付执行案件中,被执行法院查控的可供执行财产通常不足以全额清偿全部执行债权,但又因我国尚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无论转入破产程序,金钱执行程序同样存在尽最大可能成功处置被执行财产的必要性,从而导致被执行财产的拍卖规则向破产财产的拍卖规则趋同。
又次,破产财产整体转让及线下招商的重要性更为彰显。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通常采取个别拍卖模式不同,破产财产往往作为整体转让更能卖出高价。42诚然,在例外情形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割拍卖更有利于提高交易价格。比如,在海宁新中怡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新中怡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整体拍卖的起拍价太高,为了降低竞买者的资金压力和吸收更多的卖家参与竞买,海宁法院将破产企业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一分为二进行拍卖,并最终以2410 万元和2360 万元的价格成功落槌,分别超出起拍价59.6%和53.2%。参见何素静:《海宁创新思路让拍卖标的物身价大增》,载《人民法院报》2014 年4 月24 日,第4 版。与此同时,破产财产的整体转让的受众具有特殊性,管理人有必要采取更多的线下招商措施,以提高成交的几率及成交价。诚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财产具有整体性的,也应当尽可能地进行整体处置,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并尽最大可能提高成交价。与此同时,破产企业中的部分财产(尤其是生活用品)不具有整体性的,采取个别拍卖模式更为合适。尽管如此,破产拍卖主要面向商事主体,宜优先考虑整体拍卖,而绝大多数民事执行中的拍卖主要面向民事主体,通常采取个别拍卖模式。
最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没有必要引入辅助机构。管理人本来就属于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职务当事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的事务性工作可以由管理人完成,通常没有必要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员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诚然,在不额外增加破产费用的情形下,管理人也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员协助其完成某些破产管理事务(包括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但这些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员辅助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破产法院。
与网络司法拍卖试点的兴起相似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源于某些地方人民法院对降低财产拍卖成本、缩短财产变价周期、强化财产拍卖程序的公开透明性、提高财产成交率及其成交价等目标的追求。鉴于前述目标契合当事人中心主义以及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深得民心,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的过程中,没有存在特别强烈的反对声音。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试点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点赞。4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法官在2017 年8 月3 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为了进一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建立起“当事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为了说明该改革所取得的成效,他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 年6 月审理的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为例,据他介绍,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等破产财产,成交总价达6554 万元,超出起拍价1045 万元,溢价率达18.97%,实现了破产财产处置的高效性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44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始终坚持以网络拍卖为原则,以非网络拍卖为例外。2014 至2017 年,该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处置破产财产114件,总成交额为716813224元,累计节省佣金3600万元。参见余建华、王泽烽、马嶙侃:《杭州富阳的破产审判 互联网+助力》,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2 月5 日,第6 版。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特殊规则的探索。尽管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拍卖,但因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差别性,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应当作出有别于普通网络司法拍卖规则的安排。4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一些适用于执行程序网络拍卖的规则不尽符合破产程序的网络拍卖,如拍卖的次数、降价的幅度、起拍价的设定等。”徐阳光:《依法推进市场化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载《人民法治》2017 年第11 期。可以预见,伴随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是迟早的事,后续修改《破产法》也有可能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