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博
近几年来,我国正在针对现有的电力企业法务工作机制进行层层的改革,当前的电力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非常巨大的风险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电力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能够对于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规避,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也需要能够对于当前电力企业内部的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科学的管理。
1.国外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的演变。
随着现阶段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全世界范围内的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以及跨国集团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都非常地重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完善以及发展情况,并且都在企业内部设置了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部门与机构。以欧盟企业作为具体的例子,欧盟企业内部采用的组织模式主要可以分成三种形式,分别是集中、分散以及混合这三种形式。
在欧洲地区的大部分企业在进行法律事务组织模式的选择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到下面的这三个现实因素,分别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内业务的实际复杂程度以及经营业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在现阶段,在切实地经历了因为应对国际范围内的金融危机而引发法律风险冲击,这就直接导致欧洲地区的企业在进行法律事务组织模式的选择过程中开始不断地向企业总法律顾问所牵头的混合模式靠拢,换而言之,就是在企业内部为法律部门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性比较强的工作系统,将法律部门从企业正常的业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这样一来就能够实现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与企业自身的经理管理工作实现相互渗透、互相促进的高效工作机制,这样一来就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全球一体化趋势下,企业进行自身蜕变发展所提出的迫切需求以及现实需要。
2.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实际发展。
随着当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在实际的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法律事务管理也被纳入到了企业管理的范畴当中,就拿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举例说明,由于我国的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架构长时间地受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内部所采用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实际发展轨迹也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比如,部分发展时间比较久的国有企业,在一开始的时候是将相关的法律事务部门设置在了企业的审计、财务、纪检或者是监察部门当中,但是通过国有企业这样的安排实际上也清晰地反映出来的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早期的国有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并没有形成较为正确的认识,单纯地将法律事务管理错误地认为是带有一定监督以及检查性质的工作。在企业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早期,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最经常处理的工作就是“救火队”的工作,也就是对于企业拥有的法律纠纷从法律方面来进行必要的补救工作,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常见的“补救”工作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代表企业参与到实际法庭诉讼以及仲裁等工作当中。
随着当前我国国家经济体制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相关的改革以及发展工作,我国也在大力地依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改革工作以及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工作,并且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了针对国有资产的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体系,并且要能够促进我国的企业能够依法地进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这样一来才能够使得社会范围内的企业能够对于依法经营的重要意义产生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当前的法律顾问模式一定要能够全程参与到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去,从而能够成为当前企业在进行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力量。而这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当中。
第一,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主要是由过去在企业内部负责相关合同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所担任,并且逐渐将合同法方面的法律事务扩大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劳动法等各个方面,进而在拓展相关法律范围的过程中慢慢地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实际经营管理中。第二,企业现阶段建立的法律事务部门主要是由原先的财务部门或者企业内部综合性机构经过逐渐发展或者是演变成为的独立法律部门,企业内部更多的法律顾问被纳入到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队列当中,并且能够与企业内部较为传统的“三总师”形成了平级的管理,直接向企业内部的总裁和董事会进行工作的报告。第三,企业内部进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在不断地增强,企业内部从事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企业现有的法律顾问队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壮大。
1.共性分析。
当前的电力企业针对内部的法务工作也展开了相关的改革工作,并且针对当前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认识模糊以及认识错误的问题,并没有对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产生充分的正确认识,这就直接导致企业内部进行法务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只是停留在表面,这对于当前电力企业开展的法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很大程度的阻碍。而当前电力企业在进行法务工作的实际处理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两种法律风险。首先,是直接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当前的电力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并没有较为充足的法律条款进行支撑,这就直接导致电力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其次就是间接法律风险,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些非法律因素给电力企业带来的风险。举一个浅显易懂的例子,如果电力企业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一定的安全事故以及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一系列的停电以及法律纠纷,这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间接法律风险。由此可见,在当前电力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法律风险拥有非常广泛的分布范围,并且能够引起法律风险的因素也具有较强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
2.个性分析。
首先,当前民众拥有的法律意识需要提高。电力企业的实际运行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直接的联系,并且电在当前社会的生产以及民众的生活当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因为对电的使用不当也引发了不少的事故问题,近年来,因为电的使用问题而引发的事故发生率高居不下,在这样的现实情况面前,我国的许多电力企业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也正是因为这些诉讼案件,导致我国电力企业针对相关案件实际赔付额也在快速的上升。在当前电力企业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一旦社会上发生了因为电的使用而产生的事故,那么电力企业就被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被动局面。
其次,现阶段电力企业的实际服务水平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当前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供电服务的实际质量、可靠性都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我国的许多电力企业在进行供电的实际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为当前各种安全事故以及因为停电所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越来越多,这些法律风险都会在不同程度上给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电力用户因为本人没有收到来自电力企业的停电通知,或者是电力企业擅自进行不规范的停电,那么电力用户就有权向电力企业要求一定金额的赔偿,而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电力企业是极有可能需要向电力用户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当前的供电企业在实际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一定要贯彻落实供电合同当中的每一项条款,这样一来才能够提升电力企业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从而能够保证自身在当前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有一席之地。
最后,供电企业在当前现有的法律纠纷当中处于较为不利的被动位置。从法律的专业层面来看,如果电力企业所提供的供电设施在实际的供电过程中引发了安全等方面的事故,谁拥有该供电设施的实际产权,那么就应该由谁来承担此次供电事故的责任。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律还对于高压、高空、易爆运输工具对于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同程度的人员伤害从法律层面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也正是因为如此,在相关的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供电企业不能够向法院提供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不能够证明供电设施的使用者在该事故当中存在有直接过错,那么该供电企业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律实际上对于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发生了相关的事故之后,即使电力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不是该项事故的造成者,在法律意义上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在对事故当中的受害者与电力企业进行实际的调解过程中,往往会要求电力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为了能够解决电力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电力企业一定要能够完善内部法务工作的相关机制。
1.完善电力企业内部的管控机制。
当前供电企业内部所拥有的法律服务中心实际上包含有一定的监督职能,而监督工作正是相关法律服务开展的实际基础。也正是因为如此,当前的电力企业在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一定要能够围绕企业的中心服务进行开展,并且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地把握住法律服务的关键内容以及重点内容,这样一来就能够根据电力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情况来将相关的法务监督工作纳入到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当中去。在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能够保证一点,就是电力企业内部运行的各项重点项目如果不能够得到法律的实际允许,那么电力企业就一定不能针对该项目进行任何的决策。如果电力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批准,那么这些管理制度就不能够出台并且运行。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来保证电力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能够得到切实的完善。
2.拉近法律管理与电力企业经营的实际关系。
当前电力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务工作与社会当中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比较近的联系,因为这两项工作不仅需要能够处理好电力企业内部所接收到的一切诉讼案件,还需要能够控制好相关的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要能够更加努力地完成电力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人员一定要能够被正式地纳入到电力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去,这样一来才能够保证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地参与电力企业的各项生产以及经营活动中去,并且电力企业内部的一切较为重大的会议都需要有法务工作人员的参加以及监督。尤其是在一些比较重大的场合或者是比较重要的谈判当中,电力企业的相关法务工作人员一定要能够对于电力企业在实际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采取一定的政策来达到早预测,早防范的目的,从而能够使得法律工作能够从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事后的补救工作转变成为事前的预防工作。通过大量的电力企业在实际的经营发展过程中拉近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以及经营管理这两方面工作距离的现实例子来看,这两方面的工作在电力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关系越近,那么法务工作就能够越深入地与电力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融合,从而更加充分地突出法务工作对于电力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预防作用。
3.规范相关的经营以及维权工作。
在当前供电企业所开展的一系列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人员一定要能够对于这些经营活动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性进行较为严格的把关,并且要能够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过程中做好严格的法律监督以及法律管理工作,一旦发现电力企业参与到了违法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就一定要能够大胆地进行反驳与阻止,并且要能够切实地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文化融入到当前电力企业的经营以及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当中去。第一,需要在企业内部大力宣扬诚信的经营理念,从而能够提高电力企业领导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一来就能够从理念上提高电力企业的依法经营的高度。第二,一定要帮助电力企业将内部的所有岗位都切实地纳入到法制化的建设轨道当中去,要能够通过工作来转变电力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实际行为模式以及思维模式,这样一来就能够将合法经营的正确理念渗透进电力企业内部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当中,从而能够通过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形式来帮助电力企业寻找到合法的经营方式以及发展方向,从而能够促进电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健康发展。
4.构建起一支拥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法务团队。
是否能够拥有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法律事务团队是当前电力企业是否能够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基础。而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团队所应该能够拥有的专业素质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第一,需要树立起终生学习的观念,哪怕在高强度的工作过程中,也需要能够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水平。第二,增强自身的工作责任意识,要坚信一切皆有可能,不能遇到困难就临阵逃脱。第三,要不断地提升自身对于法律工作的使命感,要能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过程中将电力企业的一切法律事务视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内容。第四,要能够全面地提高自身的素质,不能够满足于自己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能够成为懂英语,经济,商务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当前供电企业已经经历了一个非常长的发展时期,电力企业当中现有的法务机构以及在电力企业内部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人员,在这长时间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养成了重视客观事实、顾全大局、守规矩的非常严谨的工作作风,这同时也是电力企业内部从事法务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所建立起来的良好传统,这些良好传统都应该由电力企业进行更大范围、更进一步的传播以及发扬。与此同时,在当前供电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还需要对于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人员自身的思想观念以及在当前新任务,新形势下产生的不适应的现实情况进行重点的关注。电力企业一定要能够帮助法务工作人员改变“重点防范错误,不苛刻要求创新”的错误工作观念。也正是因为如此,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人员在电力企业经营正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一定要能够不断地通过相关的实践来不断地提高自己具有的专业素质以及工作能力,要尽可能地在电力企业内部创造出有利于法务工作人员不断进步的工作环境,要能够充分地做到人尽其用,这样一来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电力企业内部法务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
在当前电力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际上拥有非常复杂的工作体系,对于当前在电力企业内部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一定要能够不断地对于电力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的分析以及研究,从而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实际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