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经济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应用

2022-02-05 12:40李漫野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2年10期
关键词:采矿权煤炭资源物权

◎李漫野

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实践中,物权理论、收益分配理论、资源耗竭补偿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地租等经济理论在煤炭企业征税中发生作用,促进煤炭企业税收的实现。因此,我国煤炭企业必须自觉地将这几种经济理论应用于企业征税实践,促进企业、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物权理论在煤炭企业征税中的应用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一)物权的内容

1.所有权。其属于自物权,是物权中最为完全充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核心,它直接涉及所有权的归属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和使用水域及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二)物权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

1.矿业权的物权性分析。

(1)矿业权是一种资源利用权。因其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矿业权为一种他物权。

(2)矿业权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由于煤矿开采是需要一定技术、设备、人才等条件方可完成的工作。

(3)矿业权的取得受到特别法的限制。矿业权的取得,一定满足法定条件,需要按照申请一审批一登记一取得的程序实现,体现了公法干预的色彩。

(4)矿业权的客体是赋存于矿区中的矿产资源。相对传统民法矿业权则不同,因为勘探矿产资源时,并不能确定有矿产资源的存在,带有不确定性。

(5)矿业权的权能拥有特殊性。普通物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因矿产资源赋存于地下不能直接使用,使矿业权并非直接占有、使用的权利。

2.探矿权的物权性分析。

探矿权是一项特殊的物权。探矿权人享有如下权能。

(1)按照勘探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找矿活动的权利。

(2)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信管线等勘探设施的权利。

(3)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必经区域通行或运输相关勘探设施的权利。

(4)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新发现的矿产资源的探矿权。

(5)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探矿权人可以自行销售经勘探开采所获取的矿产品。

探矿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其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纯粹的民事权利或私权利,采矿权人对政府和社会有社会义务。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以下几项。第一,依照勘探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方法、范围完成勘探工作。第二,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资源进行勘查、评价。第三,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税,其中包括探矿权使用费。第四,进行勘探活动时,遵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有关法律规定。第五,进行土地复垦。

3.采矿权。

(1)采矿权的含义。

采矿权是根据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及伴生矿的权利,采矿权是取得权,它针对的是土地中蕴藏的有价值的资源,所以,采矿权属于不动产物权。采矿权的行使会出现以下后果,一是造成其客体脱离土地,而转化为动产;二是不确定的客体,转变为确定的客体。这两个转变使采矿权由不动产物权转变为动产物权,由资源利用转变为矿产所有权,最终的结果是取得矿产的所有权。

(2)采矿权的物权性分析。

采矿权是一种取得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履行保护资源和环境等义务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进行矿山建设或开采煤矿资源;第二,有效保护、科学开采、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第三,依法缴纳各种费税,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第四,遵守国家事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五,接受矿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现在从物权即探矿权和采矿权角度,煤炭企业应缴纳相应探/采矿权使用费。

二、收益分配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应用

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中指出:“收益分配理论是一般价格理论的一种特例”。其从财富、收入入手,通过分析要素收入、政府作用、边际收益产品和边际生产率、要素的供给与需求等对要素价格的影响和作用,提出国民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观点,即每种投入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影响各种要素的需求。

著名经济学家约翰贝茨-克拉克创建要素收入分配理论,他认为“每个生产要素在参加生产的过程中,有其独特的贡献,有其相应的保持:即分配的自然规律”。

收益分配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

1.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分析。

矿产资源收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矿产资源收益是矿产企业纯收入,广义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人工、生产资料、所有者投资收益、矿产资源经营者收入。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涵盖所有者权益、国家权益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勘探者的勘探和企业经营者的开采得到,最终将矿产资源的销售收入在不同利益主体间实施分配。

2.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实现形式。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有,因此,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是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为主体,为确保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各方利益,要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收益分配体系,对实现的矿产资源收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以上可见,从收益分配理论的角度而言,国家要向煤炭企业收取矿区使用费、资源税、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探/采矿权使用费。

三、资源耗竭补偿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应用

矿产资源的核心属性包括地质、技术和经济属性。矿产资源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采用一定技术手段,通过人类的改造成为矿产品。矿产资源耗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问题的产生在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因此它同样拥有数量上的相对性和质量上的绝对性。矿产资源随着社会对矿产资源的消耗,有些矿产即将枯竭,但是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致力于新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质量上的绝对性,表现在煤矿生产的不断进行,矿产资源的质量逐渐劣化,在同样的条件下,人们总是会选择先开发那些埋藏浅、质量好、储存量大的煤矿,而留下品质差、难开采的矿产,这种行为会导致恶性循环,并且使开采环境日益恶化,导致开采条件日趋恶劣,煤碳资源质量日趋降低。

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是跨代际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共享问题:相对人类社会的代际更迭而言,矿产资源显然是一个有限量,它应是人类世代共有的财富。耗竭性资源是“有限资源”的一种,其形成的过程极其缓慢。例如,煤矿资源是经过漫长的时期形成的,对人类而言,应把它的储量看成是固定的,一旦被用尽或过度的消耗就无法补充。因此,煤炭资源需要合理开采,避免资源的迅速耗竭。

资源耗竭补偿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

1.矿产资源耗竭补偿的经济实质。

矿产(煤炭)资源在服务社会时,因自身的特点,必然存在可利用价值的损失。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人们会受眼前利益的驱使,过度过早地开采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导致资源耗竭速度加快。正是这两方面因素催生矿产资源耗竭必须补偿,具体价值损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科技落后及管理不善造成的价值损失。

矿产(煤炭)资源利用率由于受到科学技术的限制,就导致部分的价值损失。实际上资源利用率和理想中的值存在很大差距,实际资源消耗量也要远远大于理想值,以上因素也是煤炭资源价值在代际之间损失的根本原因。

(2)过度开采导致的时间价值损失。

被开采的资源就好比一个只能流出不能流人的水池,为了使总的利益最大化,必须给各个时点分配合适的“存量”。

2.矿产资源耗竭补偿与代际公平。

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持代际公平的前提就是要对煤炭资源的耗竭进行补偿,其实质是因为当代人的开采对未来人导致资源损失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掌握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必须确定矿产资源的价值,并强制征收补偿费用,以收回原来用于地质勘查的部分费用,同时用于加强资源保护,寻找新的资源,继续进行投资和补充储量,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国家需建立适应资源代际管理和资源补偿的机制,扩大资源利用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从这个角度而言,煤炭企业也需要缴纳资源税和煤炭资源补偿费用。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应用

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下,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包含“需要”和对需要的“限制”。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对需要的限制指对未来环境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限制

(一)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可持续及生态、社会等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是条件,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

我国的能源供给系统是由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水力及新能源等组成。但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由于资源的禀赋不同,煤炭开采占据较大比例,目前我国煤炭开采利用效率比较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对能源可持续发展提出了重大挑战。

环境可持续性是能源可持续的基本前提。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尽可能合理、有效、节约、环保地开采煤炭资源。能源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充分增加能源的供应,提高能效和采取节能措施,以满足人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能源的使用过程要保护生物圈和防止地区性的污染。

煤炭开采会打破原有的自然生态平衡,大多数资源会受到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在煤炭开采期间保证煤炭产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提高煤炭资源采收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有些地区煤炭资源逐渐枯竭,则要求煤炭资源保持适当的耗竭速率,因此需要为煤炭产区创造各种后续发展的条件,重新对地区的环境进行规划与保护,达到矿区的可持续发展。宏观政策的恰当使用对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而在宏观政策中税收政策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方式。

煤炭开采系统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通过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发展要符合国际公认的可持续发展,又要体现煤炭开采系统的特点和满足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即在进行煤炭开采时,要综合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能危害后代人的利益。对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业的煤炭产区,既要协调好煤炭产区与邻区、煤炭产区近期发展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又要注重煤炭产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从可持续发展角度上说,为了保障煤炭开采的可持续性,国家必须对煤炭企业收取一定资源税和煤炭资源补偿费,并不断改进其机制。

五、地租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应用

地租理论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威廉·配第最早提出,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是地租理论的代表人物。此外,理查德·坎蒂隆、杜尔阁、詹姆斯·安得森等分别对古典地租理论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亚当·斯密的地租理论产生于18世纪70年代,他的研究涵盖了绝对地租、级差地租。马克思认为地租可以分为三类即: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当代西方地租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保罗·萨缪尔森、马歇尔、雷利,巴洛维和克拉克,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方经济学关于地租的研究。

地租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煤炭开采直接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存在以土地作为经营对象和土地作为所有权对象的垄断,因而其所有者收益也主要表现为地租,即煤炭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也表现为地租,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相同的。因此,按照农业地租的决定方法推测,煤炭矿山地租也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等。

首先租用煤矿首先要交纳绝对地租,其次开采煤炭资源交纳级差地租,最后租用某种稀有煤矿需交纳垄断地租。

从地租的角度而言,国家应向煤炭企业征收一定费用,地租的表现形式有矿区使用费、探/采矿权使用费等。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物权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中,进行了矿业权的物权性分析;探矿权的物权性分析;采矿权的物权性分析。

在收益分配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应用中,进行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分析,从收益分配理论的角度而言,国家要向煤炭企业收取矿区使用费、资源税、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探/采矿权使用费。

在资源耗竭补偿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中,分析了矿产资源耗竭补偿的经济实质,矿产资源耗竭补偿与代际公平。

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中,分析了资源的禀赋不同,煤炭开采占据较大比例,我国煤炭开采利用效率比较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为了保障煤炭开采的可持续性,国家必须对煤炭企业收取一定资源税和煤炭资源补偿费,并不断改进其机制。

在地租理论在我国煤矿企业征税中的运用中,提出了煤炭矿山地租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租用煤矿首先必须交纳绝对地租,开采煤炭资源交纳级差地租,租用某种稀有煤矿需交纳垄断地租。从地租的角度而言,国家应向煤炭企业征收一定费用,地租的表现形式有矿区使用费、探/采矿权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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