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嵘均(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以“政治安全”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结果显示: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7月20 日,以“政治安全”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共有113篇,而2003—2013 年以此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只有68 篇。也就是说,在2014 年以后不到7 年的时间里,以“政治安全”为主题的学术论文数量,其增幅是前10 年的近两倍。这表明: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①2014 年4 月15 日,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的提出,学界对于政治安全的研究开始呈上升趋势,并且也取得了相对丰硕的成果,但是总体来看,已有研究几乎很少涉及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良性互动基础上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研究。为此,本文选取这一主题加以研究,旨在探讨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视域中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核心要义是什么以及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良性互动的基础上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应该如何建设。对以上问题的探讨,目的在于阐明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对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以期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顶层设计提供理论智识。
关于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理论的研究,最早可以在黑格尔对国家的论述中找到答案。在《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中,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利益与社会成员意识普遍性的代表,是具有一定自治能力的组织,“代表了一种普遍性,反映了普遍的利益与意识”[1]。此说的言外之意就是市民社会具有特殊性,它代表的是不同个人和团体的特殊利益。
黑格尔的国家观,由持国家中心论观点的国家能力学派所延续。在回归国家学派代表人物西达·斯考克波等人看来,“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自主性’”[2]10。曼瑟·奥尔森认为,“国家自主性指国家作为一个组织拥有自己的利益、想法和追求,并拥有排除其他国内和国际社会力量干扰和压力而去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3]。上述观点表明,国家自主性的深层含义在于:国家是社会发展的自变量,国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制定目标和政策,具有制定目标和政策上的自主性而不完全受限于利益集团;在制定政策时,国家必须能够约束特殊利益集团的谋利行为。对此,韦伯等人有着不同的看法。韦伯认为,国家是建立在合法暴力基础上的人统治人的力量,它享有不依赖于特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自主决定权。在此,韦伯将国家自主性归因于政治组织内部不依靠外部因素独立制定和执行政策与目的的能力;而政治组织内部不受干扰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政治组织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偏好性、政治组织对内所具有的权威性。就政治组织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偏好性而言,政治官僚体系内部关于特定事件的处理方式是否能够达成一致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是影响国家自主性的重要因素;就政治组织对内所具有的权威性而言,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会受到社会各界力量的质疑和阻挠,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也是影响国家自主性的重要因素。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国家自主性不同于精英自主性。在传统西方政治结构中,精英自主性的核心内涵在于表明政治、经济、文化等精英能够自由地掌握和操纵社会的能力。虽然各类精英掌握和操纵社会的能力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但是一旦它与功利主义相结合,就会与国家自主性的公共性追求日渐脱离,其结果将严重侵蚀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这是因为,在精英自主性指导下,国家公共政策就会偏离市民社会而向精英社会倾斜,这样,国家实际政治权力进而就会为精英集团所操控,因而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就必然会偏离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而走向满足精英集团的特殊利益。因此,国家自主性不仅仅体现为独立制定政策的能力,也体现为独立执行政策的能力,即强国家能力。
在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国家都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发展的独立领域”“它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都应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得到解释”[4],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并不为持有社会中心论观点的国家能力论者所完全赞同。在持有社会中心论观点的学者看来,一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归根结底是由其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国家是特殊利益阶级对其他阶级进行压迫的工具,只能依赖于特定的阶级而存在,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性。显然,后一种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而这一不同,主要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学界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受到自由主义的影响,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国家被视为缺乏自主性而对特定阶级具有依赖性的社会因变量。为此,国家必须受制于特殊利益组织和集团的特殊利益。
综上可见,社会中心论者与国家中心论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国家是否能够独立于社会、独立于特殊的组织和个人并拥有制定政策和目标的自主性及其维度,即国家是否具有自主性的问题。对此,国内有学者根据国家自主性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将其分为绝对自主、相对自主和嵌入自主等三类概念[5]。绝对自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构人员在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方面一味追求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与任务,完全不顾任何社会因素而一意孤行。在绝对自主性国家中,政治组织具有最高权威和绝对力量,但完全不考虑社会因素的“一刀切”会导致国家政策脱离社会实际,将会因缺乏可行性和脱离民意等而引起社会的不满;而且,在绝对自主性国家中,由于绝对权威缺乏社会监督,所以它往往容易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并滋生腐败现象。相对自主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的描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由于受制于其所处时代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因而只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它既不完全受制于特定阶级和个人,也不完全脱离社会力量而具有绝对的自主性。嵌入自主则来源于彼得·埃文斯等“找回国家”学派学者的观点。“找回国家”学派的学者认为,国家自主性建立在社会和公民与国家正面结合的基础上,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国家既要有追求国家整体利益的大局观,又要体现公民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的整体观、全局观。对此,斯考克波等人指出,国家自主性“十分重视国家的行为主体身份,关注国家如何通过其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化的关系来影响政治和社会过程”[2]3。至此,我们认为,国家自主性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组织不依靠任何特殊利益集团和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国家目标、政策的自由状态,它一般体现为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及其联系的综合把握。
上述是关于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相关研究,下文梳理了有关国家能力理论的相关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国家能力与国家构建是趋于一致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国家构建就是新政府机构(制度)创建与现有政府机构的加强”[6]。强大的国家能力内在地包含了自主性和执行力两个方面,而国家与社会其他行动者之间的正面互动关系,则直接表现了强国家能力。对此,在《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中,国家能力被定义为“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主要是指中央政府的能力,而不是指公共权威的能力”[7]6,而“制度与合法性是国家能力理论的核心内容”[8]。
如果根据历史社会学的研究路径,那么,国家能力则被分为渗透能力、提取能力、规制能力和协调能力。其中,国家的渗透能力,是指国家作为独立行为者,在实现其政策和目的时有意将公权力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的能力,具体体现为国家大政方针在社会各个领域的黏合度。国家的提取能力,是指国家对于社会资源的汲取能力,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国家政策获得财政收入能力。国家的规制能力,是指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与弹性束缚,其中大体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指的是国家制度对社会的控制和约束;软件方面则指的是作为人们内心中的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作用。国家的协调能力,是指国家对于全部社会资源的协调和分配能力。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国家作为独立行为者具有多种的能力,但是能力的发挥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条件。国家是否能够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形成双向正面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组织机构人员是否具有高效执行社会经济政策的能力。就此,我们赞同王绍光和胡鞍钢提出的国家能力定义,它是指“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7]6,主要包括上述的渗透能力、提取能力、规制能力和协调能力等。
上述文献梳理表明,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如果就具体概念而言,国家自主性偏向国家不受制于任何个人和集团的自主状态,而国家能力则侧重国家能够独立制定政策和执行计划能力。在一般意义上讲,国家自主性是国家能力发挥的基础,国家能力是国家自主性发挥的保障,但是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国家能力与国家自主性在概念上却又常常是重叠交错的,其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理论中,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在概念界定上有所区别,国家自主性偏向国家不受制于任何个人和集团的一种自主状态,国家能力则侧重国家能够独立实行政策和目的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在具体国家政治生活中又密不可分,国家自主性是国家能力充分发挥的基础,国家能力是国家自主性在执行和制定政策时的体现,一般而言,它是国家自主性的重要依托,能力强的国家能够善于利用国家自主性增强国家能力。而就国家安全而言,不管是在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空间,国家能力的发挥以国家自主性为前提,国家安全受到国家能力大小的影响。只有建立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良性互动发展的基础上,国家安全才会有坚实的根基和牢固的保障;没有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的提升,国家安全建设终将不可持续。这就为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研究提供了理论前提。
一般而言,以往有关于政治安全的研究,基本上是把政治安全归属于传统国家安全的范畴进行研究。虽然政治安全属于传统国家安全,但是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迅猛发展,政治安全与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等非传统国家安全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在互联网环境下,其变得愈加复杂和脆弱。这是因为,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空间抹去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物理疆域而呈现出虚拟化、数字化以及代码化等的发展趋势,这使得国家政治安全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和挑战,给国家安全治理埋下了诸多隐患。就此而言,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是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在网络空间的具体体现。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是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在网络虚拟领域的重要目的。为此,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的视域中,要理解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理论内涵,就需要厘清政治安全的理论内涵。
关于政治安全的理论内涵界定,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国家主权说、政治制度说、意识形态说以及综合要素说。其中,尹淑艳从国民对国家的信任度和安全感等主观因素以及政治制度和政治系统稳定性等客观因素出发,认为政治安全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政治安全的核心内涵是维护国家政权安全[9];杨宁则把政治安全总结为国家政治体系内部的连续性和有序性[10];而陈积敏认为,政治安全的表现在于政党执政地位稳固、政治制度体系稳定以及本国意识形态独立等方面[11];当然,很多学者也赞同,意识形态是国家政治安全的精神纽带,是孕育国民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的重要渠道。很显然,上述有关政治安全内涵的理论界定,其前提基本上都没有涉及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然而,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却是政治安全问题研究不可忽略的基础前提,尤其对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来说更是如此。由此,在网络政治学研究中,我们将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概念纳入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视域中研究,就需要厘清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概念的核心要义。
1.从科技发展角度来看,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视域下,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概念的核心要义首先体现为技术安全,它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网络技术源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主持研制的ARPAnet(阿帕网)。目前,全球互联网一共有13 台根服务器(包含1 台主根服务器和12台副根服务器)。其中,美国拥有1 台主根服务器和9 台副根服务器,其他3 台分散于英国、瑞典和日本。从技术角度来说,根服务器主要是用来管理和存储全球互联网主目录的大型计算设备,也就是说,13台根服务器储存了全球互联网所有数据信息与资源。由此,可以断言,谁掌握了根服务器,谁就掌握了网络垄断权和控制权,进而也就掌握了网络空间的最大话语权。这是由技术决定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愿而改变。因而,能不能掌握网络技术,是判断网络空间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最重要的标志。不能掌握绝对的网络技术垄断权和控制权,就必然会被边缘化,就必然会受制于人。网络空间国家安全,随时有被侵蚀的危险;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也随时有被觊觎的风险。伊朗的“震网事件”、中东地区的“阿拉伯之春”等事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2016 年4 月19 日,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郑重强调:“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12]为此,在最前沿的科技领域,我们不能夜郎自大、自欺欺人,必须要勇于攻坚克难,沉着应对,争取在网络空间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性发展。
2.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视域下,网络空间国家政治安全概念的核心要义,还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政策表达,它是国家政策变迁逻辑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其主要体现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发展的逻辑结果。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 年7 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国家安全指导思想,涵盖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国土等多种安全的国家安全体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中,国家能力内在地包含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在坚持人民安全的前提下,国家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合理调节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注重加强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到为人民谋幸福。为此,贯彻和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一是必须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这是因为政治是涉及“权力、权利、利益这三个核心要素的社会活动”[13],也就是说,政治是涉及权力主体关于政治权力配置与使用方式、权利主体关于政治权利维护和政治义务履行以及国家关于政治利益的合理分配的社会活动。因此,维护政治安全需要统筹政治权力主体、政治权利主体以及政治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政治权力、合理分配政治权利和利益;在制定政治目标和分配政治利益时,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核心利益为标准,促进政治权利主体和政治权力主体良性互动发展。基于此,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性要素。在某种程度上说,政治安全实质上就体现在如何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体现在如何处理好政治组织内部各政治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因而,不管在现实的物理空间还是在网络虚拟空间,守护国家政治安全就必须在体制机制、意识形态、网络技术等方面处理好上述关系。二是必须坚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下,经济也是政治,政治无法离开经济而孤立存在。显然,经济独立是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发挥的物质保障。为此,必须牢牢地将经济发展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坚持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三是必须坚持以军事安全为保障。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卫国。国家自主性的发挥不仅仅表现在国家能够不受其他社会集团和组织独立管理社会的自由状态,而且表现为国家能够有不受制于其他社会集团与组织的强国家能力。构建强大的国家能力,就必须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军事力量体系。四是必须坚持以文化安全为依托。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软实力”的重要保障,意识形态安全既是文化安全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信息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时期,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建设也要重视其法治化建设,因为“法治化的意识形态建设可以维护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特别是对新媒体舆论的管理和疏导,对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行为的打击和惩治”[14],具有法治保障的功能。这也为一些学者所认识到。除了上述以外,贯彻和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还要努力营造和捍卫安全稳定的国际环境。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和平来之不易,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共同守护。以国家安全为依托,要求各国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权利,在不干预他国内政的情况下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当然,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涉及许多其他内容,上述只是就其最重要的内容加以阐述,目的在于揭示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被提出以后通过国家政策强力推动发展的结果。
3.从新制度主义视角来看,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视域中,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概念的核心要义则体现为社会环境变迁而引发的制度变迁,它是社会发展演化的必然的逻辑结果。一般而言,构成国家政治安全的因素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的。因此,对于国家政治安全必须以动态视角来考察,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状况调整构成国家安全要素的影响力偏好,寻求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政治稳定状态。诚然,国家能力的执行,首先,要求国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其次,它离不开高效率的政治组织体系。这是因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人们在生活中并不会在他们要做的每一项决策上停下来自我反思‘什么才能使我的自我利益最大化’,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跟随社会规则所做出的界定,即使在这种规则并不会导向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也是这样”[15]。由此可见,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在维护与其他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发展中有着多么大的作用。就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来说,网络霸权国家垄断了全球互联网的高端科技,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维护国家网络科技政治安全的核心技术,在国家自主性下降的同时也弱化了国家能力。从某种层面上说,美国几乎垄断了全球互联网的高精尖技术,控制和管理着全球互联网根域名服务器、域名体系和IP 地址等。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国家自主性要求国家拥有执行自己政策目的的偏好性不受制于其他利益集团,但是在美国垄断网络技术的前提下,许多国家在子服务器解析、域名的命名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美国主服务器的同意。根域名服务器是构建互联网的中枢系统,是互联网中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由于美国掌握着多台根域名服务器,管理着各国的域名信息,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境内外的网络,全球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美国。除此之外,层出不穷的网络技术为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无形“屏障”,客观上使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趋向恶化。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主体来看,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主体被分为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两类,其中,国家公职人员是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主要抓手,公民则是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重要力量。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的视域下,绝对自主型国家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具有绝对的权威,公民的政治权利被弱化,缺乏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而助长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和失职行为,同时也削弱了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其必然会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裂痕,由此国家能力也必然因此而减弱。因此,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必须要从提高网络空间国家治理能力入手。
总之,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视域中,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概念主要包括技术安全、国家政策表达以及社会环境变迁等核心要义,而网络空间政治安全问题既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尤其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政策推动发展的逻辑结果,同时还是社会发展演化的逻辑结果。这样,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建设必须要建立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的良性互动发展基础之上,通过提升网络空间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维护和捍卫总体国家安全,并进而维护和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努力避免国家成为特殊利益集团和组织的工具,并避免最终丧失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
基于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良性互动基础上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建设,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不是传统政治安全在网络空间的线性延伸,二者有着鲜明的区别。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从政治主体权力配置与使用方式上来看,在传统物理空间中政府是权力的主体,拥有支配和控制政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在网络空间中政府的权威性相对弱化,扮演着网络空间信息监管者的角色,政治权力相对分散。二是从政治权利维护和义务履行来看,在网络空间中政治权利主体相对扩大,拓宽了权利主体维护主体权利的途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会反射到现实物理空间,给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带来双重影响,并通过网络空间便捷的传播手段和灵活的传播路径持续发酵,加大了国家政治安全不稳定的因素。三是从政治利益的分配和调节方面来看,网络空间拓宽了权利主体表达观点的途径,这给国家合理分配和调节政治利益、维持国家政治安全稳定状态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四是从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政治安全时空差异上来看,网络空间不是物理空间政治安全的简单复制,网络空间是依靠数据传输设备、大数据云盘、算法等高科技存储和传播的具有一定逻辑的数字化空间,而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则往往呈现为以数字化、符号化、信息化等为核心的密码安全、隐私安全、信息安全乃至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最终取决于国家在这些技术方面的软硬实力,这给国家科技创新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五是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体现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不受侵犯。在网络空间中,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是通过符号来传播的,人们对于政治安全的判断往往依赖于个人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个人的政治立场以及政治判断等主观因素,多元化的政治观点以及融媒体的政治传播在冲击着传统新闻“把关人”作用的同时加大了国家把控主流意识形态的难度。六是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硬件保障是网络基础设施和基础通信设备的安全,没有网络基础设施和基础通信设备的安全,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就是一句空话。总之,在网络空间环境下,国家政治安全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建设,首要的工作就是提升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在确保二者良性互动发展的基础上,对网络国家政治安全做好顶层设计。因此,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来说,我们在构建和完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顶层设计时,就需要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教育、技术创新以及执政党建设等各个方面,充分重视在国家发挥自主性前提下提升国家政治安全的治理能力。
1.创新网络空间国家政治体制运行机制,强化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制度能为行为的有效展开提供相应的规约保证”[16]。优良的体制机制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体系使国家能够充分发挥整合社会资源和培养社会人才等公共职能,构建安全、自由的网络氛围。在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良性互动发展的视域下,国家应该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普遍代表,而不能受制于特殊利益集团,国家必须始终能够维护其公共性,始终维护和捍卫最广大人民群众运用网络媒介而获取的正当利益的权利,始终保障政治主体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的顺畅运行,努力促进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程序化和公开化发展,切实保障网络空间政治安全。
2.保障经济平稳向好发展,夯实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物质基础。无论是发挥国家自主性还是构建强国家能力,都离不开强大的经济能力。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就不可能有科技创新的大发展。前文已经论述了科技创新对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重要性,它是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只有把科技创新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把握在国家手中,才能做到以科技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进而加快建设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多层次、多领域创新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网络空间发展的均衡性、可持续性和开放性,关注各方面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促进网络空间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求“通过提升话语供给质量和水平、活化和创新话语表达方式、强化话语传播效能、净化网络话语生态空间等综合治理,不断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凝聚力、影响力、支配力和渗透力,实现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回归和超越”[17]。
3.加大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加快法治化意识形态建设步伐,筑牢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思想政治根基。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政治统治合法性问题的理论根基,是关乎政权认同的大问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缺失,如果国家“精神纽带”断裂,其后果将是毁灭性的。为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如何增强国民对国家政治安全的认同感,如何有效回击西方国家对我国所进行的意识形态渗透活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事实上,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来都不是按纯粹理性的教导采取行动”[18],更何况我们疏于对人们进行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呢?为此,我们认为,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就必须秉承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探索精神,加大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加快意识形态法治化建设步伐,筑牢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思想政治根基。
4.积极推进网络技术创新成果开发应用,加大网络空间中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硬件支撑。要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必须提高网络自主性,筑牢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屏障,尤其是网络核心技术。网络基础设施和基础通信设备安全是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终极保障。没有网络基础设施和基础通信设备的安全,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也就无从谈起,而“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网络技术之于网络政治安全是起到推进作用还是反作用,关键取决于使用技术的人,而且诸多网络政治安全问题的根本也并不在于网络技术本身,但由于网络技术变革与国家政治体系的深度交融和互动,这种客观实际决定了网络政治安全治理必须重视网络技术的重要作用”[19]。所以,归根结底,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只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很明显,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实践中,一些国家由于可以凭借其垄断性的网络技术优势,因而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开展对他国网络系统进行监听、窃密等危及其他国家网络政治安全的活动;相反,网络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网络自主核心技术,其关键基础设施(例如根服务器)和安全防护能力劣势较为明显,因而就不得不处处受制于人。因而,推进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建设,“必须大力驱动国内网络技术的研发,打造中国的网络技术品牌,摆脱发达国家对我国网络空间的技术控制”[20],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促进政府与社会正向沟通中的作用,以降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风险系数。
5.完善执政党建设,巩固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党政基础。在中国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建设的语境下,提高与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需要加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建设,切实提高公职人员在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时代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作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能力。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政府要锐意进取、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网络化、智能化、信息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习近平强调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12]为此,必须利用好多样化的网络平台了解社会最新动态,对网络平台中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进行勘察和跟进,引导网络舆论朝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对政府和社会双向互动的平台优势,实现国家、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同时,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建设进程中,必须加强和巩固执政党的政治地位,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培育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中的权益,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和认同度,从而促进执政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由此,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只要“把网络新媒体作为治国理政、凝聚民心、推动工作的重要资源和工作手段,把网民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政治秩序的依靠力量,把重视和合理解决民众诉求、加快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作为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性突破口”[21],那么,网络空间可能引发的政治风险和危机问题就会大大降低,网络空间政治认同和政党认同就会大幅提升,以人民为中心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就会稳如磐石。
一般来说,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国家是在社会中产生的,社会决定国家;同时国家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不断发展最终将脱离社会,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在决定国家的同时,国家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一方面,社会所有成员的普遍利益决定国家的特殊利益,国家必须在与社会特殊利益集团的交往过程中保持自主性,防止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国家必须代表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注重公共利益与社会福利合理分配,避免成为特殊利益集团和组织控制的“傀儡”。就此而言,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实践,绝不仅仅是传统政治安全实践在虚拟空间的线性延伸,它同时也是由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云服务技术、保密技术等构成的政治安全的技术实践。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内嵌于物理空间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意识形态、民生福祉、社会工作、执政党建设等方方面面。因此,从本质而言,能否维护和捍卫网络空间政治安全,首先取决于国家具有不被特殊利益集团操控的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因而,本文从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理论出发,力图探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顶层设计可能涉及的问题,以期学界作进一步的更加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