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的责任伦理机制构建

2022-02-05 07:43王晓萍乔汉
商展经济 2022年16期
关键词:伦理京津冀协同

王晓萍 乔汉

(1.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000;2.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000)

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区域经济发展起着促推作用,对全国性绿色经济发展起着带动与示范作用。然而,新近研究表明,“京津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程度较低,进程较慢”[1]。构建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责任伦理机制,不仅是推进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的现实诉求,更是确保京津冀地区长期稳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举措。

1 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责任伦理机制缺失的主要表现

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需要良好的区域协同关系,协同关系伦理的形成依托三地行为主体间伦理关系的规范性而实现。伦理关系内在地规定着协同关系的各方均要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负责,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现阶段,京津冀协同发展已初步形成协同合作关系,但现存的协同关系体系尚不成熟,主要问题在于责任伦理机制的缺失。

1.1 治理责任模糊导致治理秩序失调

在推进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的过程中,部分问题逐渐显现,亟须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取得相应对策。首先,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的滞后性会直接导致行政管控等级冗杂且管理效能不足,势必会逐渐陷入提高行政效率与保证社会公平的两难境地,由公众参与度体现出政府公信力无能。其次,协同关系中的伦理规范依旧存在缺憾,例如治理秩序的模糊、治理合力的不足和治理效果的欠佳都源于不完善的协调关系伦理建设。最后,区域社会发展中的伦理困境犹在,诸如经济增长与道德滑坡的二律背反、市场机制与伦理机制的冲突等,究其根源在于利益与道德的基本矛盾尚存,这些亟待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伦理问题直接影响了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的推进步伐。跨行政区开展协同治理工作受区块分割影响,“宏观顶层设计和框架协议多,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方案”[2],京津冀三地治理行为难以统一,治理责任归属模糊,治理过程中各自为政的现象必然存在治理碎片化与多头化的情况,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协同治理效率。

1.2 地方本位主义导致治理合力不足

协同治理合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行为导致地方本位主义,常以附加政策、抵制政策、歪曲政策各种手段,削弱共同体的协同力度。多元主体在跨区域政策落实中自利倾向严重,协同性政策的制定受区域经济发展约束,地方政府疲于执行本行政区域外的协同合作,导致生态治理政策的边缘化与外部化。实际上,由于责任伦理机制的缺失,地方政府存在普遍性搭便车行为。因一方参与者选择对生态性问题置若罔闻而不会产生明显的共同体整体利益的盈亏,容易诱发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希望通过搭便车而谋求便利,形成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区域内生态问题无法实质性解决甚至进一步恶化。同时,由于一方政府采取生态问题协同治理政策而收获可观的治理成效,也会引发某些基层政府欲从中分一杯羹的欲望,最终由治理成效带来的整体利益无法实现最优供给。由此可见,区域间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行为深化合作困境无法保证治理合力,不利于协同治理政策的开展。

1.3 资源管理分散导致治理效果不佳

协同治理需要充分利用资源整合与优化,使资源效能最大化,但在地方本位主义与整体条块分割的影响下,无法实现资源整合与优化的预期目标。第一,京津冀三地行政资源管理分散。协同区域内理应优化资源输出与引入程序,并设立跨越三地的管理部门,确保资源信息的准确性与公开性,强化行政资源整合力度,但由于管理部门职能纵向分割,导致三地内缺乏资源统筹管理,监管职能多头现象突出,亟须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影响。第二,三地内公共资源供给侧分配失衡、管理失序。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完全支配近乎“政府私有化”,部分地区的供给过剩资源无法与其他地区进行互补性调配。并且,由于地域性差异,需求侧的满足标准无法统一衡量,伴随愈发个性化与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共同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时难以因地制宜和与时俱进,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因此,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础建设在于对跨区域公共服务与整体资源的统一整合、优化与再分配,只有打破固有公共服务与资源分配不均的壁垒,才能使协同发展进一步推进。

2 构建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责任伦理机制的现实诉求

协同发展是对两个或以上的行政区(省、地市)进行区域组合,以包容与和谐发展为核心,统一区域内发展目标,以互利共赢为基本理念,实行区域内优势互补原则,综合评估区域内资源承载力以调整产业布局,形成一体化共同发展新格局。

2.1 达成价值目标同向性,为协同行动的可行性奠定基础

共识性价值目标作为协同关系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价值共识是多方面的,包括价值目标、呈现模式、路径选择与保障方式诸多目标性共识。并且,在这一价值共识体系中,价值目标的共识性引导三地行为主体为了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而采取联合行动,是共同体行为的先决条件,保障协同行动的可持续性,为彼此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共同体行动提供效能评估标准。多主体协同内部的价值共识是选取在伦理原则指导下的总价值目标交集,总目标与各协同主体子目标呈现出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总价值目标是协同网络系统的共性体现,各行为主体目标属于子系统个性体现,以总价值目标为导向的共同体行动应具有普适性,即协同区域内共同受益,总价值目标的达成势必满足子系统目标的部分落实。因此,协同总目标使多元主体的共同体行为得以实现,价值目标共识的共通性以多主体协同内部的充分协商与沟通交流为基础,通过制定协同行动,促进共识性价值目标的确定与落实。

2.2 保证竞争性互惠协作,为共识性价值目标的贯彻确立基本方法

为突破个体之间闭塞而导致的资源排斥,需遵循资源共享、互动互利的原则,只有在责任伦理的制约下,才能有效达成共识并使各方行为目标凝结统一。互惠性协作在协同行为中,应形成“竞争—协作—竞争—共赢”模式。根据协同治理过程中竞争存在的应然逻辑,可理解为各差异主体达成共识的过渡期,出于对协同的渴求,主体间应通过对具体行动可行性采取民主协商以维持平等关系,从而促成协同治理的制度效能。此互惠性协作模式的落实需以整体政府的目标取向为参照,构建一套包括政府组织文化、跨部门协作模式、共享式管理模式及“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内的行政协同机制,通过突破传统官僚体制下的部门壁垒,充分发挥协同治理机制下整体性政府的高效集约优势。在面对共同议程时,需要“及时建立合作关系,整合共有资源,协同处理问题”[3],并从协同治理下的公共政策制定的实践诉求为初衷,构建“跨政府层级、部门和组织的协同性管理结构”[4]。

2.3 维护双维度协同秩序,为共同体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多元主体间的密切合作是共同体价值目标达成的基本路径,优势在于符合公共价值目标基础上确保价值行为选择的正确性。协同秩序的构建凭借责任伦理与制度规约的共同作用,双维度提供的秩序性保障,有效制约协同主体的行为选择,才能形成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诉求的且以主体责任为核心的责任伦理准则,从而促成共识性价值目标的实现。责任伦理维度提供的秩序支撑,可有效约束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的主体行为方式。其中,跨部门协作最适合解决多层面的复杂问题,单一的制度保障难以满足共同体发展的需要,并不是“一种适用于所有组织间相互协作的通用办法”[5]。行政体制内,除了发挥主导作用的相关制度外,在面对共性问题时还需依靠责任伦理规则对各主体行为进行协调。协同秩序下的责任伦理维度,既能降低政府部门压制社会组织功能的可能性,又可以有效提升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功能整合。

3 构建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责任伦理机制的基本路径

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罗蒂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能带来“对人类共同体之间协同关系的更多需要的更大满足”[6]。协同发展背景下,“体制机制协同是促进京津冀区域发展效率进一步提高的重要保障”[7]。其中,责任机制是根本,是道德评价的标准。在公共责任逐渐成为人类共同守则的时代,对于理性行为选择的道德性考量,应以是否向对方履行应尽责任为依据。

3.1 构建以协同责任目标确立为中心的一体化领导机制与协调机制

协同责任目标的确定是协同关系伦理的内在需求,健全有效的领导机制与伦理协调机制是确保责任目标合理制定与有效运行的关键。领导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协同关系中的参与者进行汇总,并以伦理体系的指导保障合作的高效性[8]。就京津冀协同整体而言,彼此间有效的交互合作是实现协同发展的关键,建立健全纵向领导机制与横向调解机制,以实现伦理体系价值取向。纵向上,领导机制依托明确的权责组织关系,对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及相应办公室的领导职能起到促进作用。在领导小组下,可拟设独立于京津冀三地政府的协同发展伦理委员会等机构,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与管理权限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专项解决跨区域协同发展伦理问题,对京津冀绿色经济协同发展的责任目标及三地责任细化进行科学论证,对三地各级政府责任目标的具体落实起到组织与监督作用。横向上,协同调解机制是促成多向有效关联的关键,进而形成横向互联模式,积极促进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平等合作,强化京津冀三地利益关系与生态治理任务的平等协同性,是实现跨区域整体合力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能有效改善京津冀绿色经济发展协同发展中区域内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3.2 构建以协同责任目标执行为中心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执行机制。在严肃有效的责任关系中,必须明确伦理责任关系中的基本单位,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对象。多中心协同执行机制的构建,关键在于谋求多元主体之间通过联合互动形成利益共同体,促使多元主体在协同发展中摆脱利己主义的束缚,形成对称性互惠共生的整体利益系统,以整体姿态共同处理绿色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对于参与绿色经济协同发展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京津冀政府部门应积极吸收并予以支持,从政府单中心发展主体逐步迈向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联合互动式绿色经济协同发展。就目前而言,京津冀各地区之间共生界面尚不发达,主要受制约因素在于三地之间尚未形成长期统一的信息交流共享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是促进良性协同关系的载体,着重于资源共享及风险共担,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提高京津冀绿色经济发展风险预防能力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3 构建以协同责任目标改进为中心的一体化绩效评估机制与问责机制

为保证跨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治理目标监管效用的最大化,构建一套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尤为重要。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是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前提,构建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必须满足对协同关系限度评价的需求,并保证其效度与信度。据此,应扩大评价主体的选择范围,以多元评价匹配多元主体,充分肯定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的重要性。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在避免内部评价存在诸多弊端的同时,亦对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进行强化,因此,第三方评价的重要性在于为整体提高京津冀绿色经济发展进度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同时,为保证责任落实到位和目标达成,在建立科学评估机制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一套问责机制,这套问责机制不应是“秋后算账”式的“结果问责制”,而是“动态的过程问责制”[9]。京津冀三地各级政府应根据协同关系制定总目标责任明细,逐级细化落实形成责任目标链,紧紧围绕实现目标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强化问责激励机制的构建,提高问责积极性奖惩,奖励积极表现,严惩失责行为,为提升综合治理水平营造更好的协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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