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论视角下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研究

2022-02-05 04:54莫锦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内卷化辅警同构

莫锦程 李 辉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下,公安改革稳步推进,公安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与此同时,针对辅警队伍这一特殊群体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了七项主要任务,“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即是其中的一项。此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纷纷掀起辅警改革热潮。2015年,南京市公安局研究通过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职务晋升办法》和《警辅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保障了辅警人员的福利待遇,拓宽了其职务晋升渠道,并进行了严格的队伍清理工作①《江苏南京改革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4876594/n4974590/n4974596/c5112389/content.html,访问日期:2021年12月1日。。2016年,武汉市政府颁布《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辅警的法律地位、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并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辅警招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惩处规定、装备配置等多项制度①刘斌、曹领:《关于推进辅警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1 期。。2020年,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厘清了辅警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完善了考核、待遇、奖惩等制度②邵磊、陈栩然、张佳良:《不同的肩章,同样的担当——近期各地辅警改革亮点纷呈》,《人民公安》2020年第8期。,有效解决了辅警人员配置比例偏低、流失率较高等问题,增强了辅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持续深化辅警改革工作,警务辅助工作较以前有了质的飞跃。然而,在辅警改革工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对辅警及其管理进行规定,辅警的法律地位还未得到明确的认定,给警务辅助工作和辅警改革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二是一些改革措施本身也值得进一步讨论:如在改革中过度强调辅警队伍的警务化管理,注重整理内务、物品摆放等“面子工程”;再如有些地方采取政府和公安机关等多方对辅警进行交叉管理,出现劳动关系不统一和上级指挥不明确的现象③戴吴浩博:《当前我国的辅警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体现出辅警改革工作和理想目标仍有一定差距,改革环境和改革措施还有待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辅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部分共性问题可以用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内卷化”来概括。在辅警改革过程中,改革主体为适应改革潮流,其所采取的措施并非都是高效的。基于实际公安工作的分析表明,个别辅警改革措施的实践意义有一定局限,有些甚至是无效举措。这些措施本是为了纠正发展偏差、加强辅警建设,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可能造成了改革不到位或矫枉过正的结果。然而,在辅警改革研究领域,“内卷化”问题并未得到充分的关注,也鲜有学者将这一概念引入辅警改革工作的思考和研究中。鉴于此,本文拟从辅警改革中出现的个别“内卷化”问题着手,基于制度理论的视角,对辅警改革的症结进行系统分析,为有效解决该问题提供决策思路,真正服务辅警队伍改革发展。

二、现有研究评述

(一)“内卷化”

1.“内卷化”概念及其发展。“内卷化”(internalization)一词,最早由康德(Immanuel Kant)在《判断力的批判》中论及,他认为“内卷化”是指事物纠缠不清、复旧甚至退化。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在其著作《农业的内卷化:印度尼西亚生态变迁的过程》中系统地阐述了“内卷化”一词的涵义:特定社会组织的复杂性程度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技术与科技上的真正进步,只是在空耗社会资源。

“内卷化”被提出以来,在各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其自身概念也在不断地发展。黄宗智在研究中国农业经济问题时运用“内卷化”这一概念,来描述“有增长却无发展”的“过密型增长”。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提出了“政治内卷化”,其是指国家机构扩大其行政职能,靠的是复制旧有的体系而非提升机构的效益。孙远东进一步扩展了杜赞奇“政治内卷化”的适用范围,提出“文化内卷化”,描述了中国封建专制政体不断“精致化”的发展过程,阐述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受到自身限制的结论④范志海:《论中国制度创新中的“内卷化”问题》,《社会》2004年第4 期。。计亚萍认为“内卷化”存在于经济、政治、社会和行为模式等多领域,由于外部支持力量不够充分,组织内部被割据和渗透,改革中出现“路径依赖”和“自我锁定”,最终导致“没有发展的增长”①计亚萍:《“内卷化”理论研究综述》,《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 期。。综上所述,无论运用在哪个领域,“内卷化”都在表现一种只有资源消耗而无实际改善,且组织结构愈加复杂的改革困境。

2.“内卷化”与公安改革研究。“内卷化”概念也曾被部分学者引入公安改革研究领域。如董士昙、朱俊杰认为,基层公安机关持续招录辅警,本是为了缓解警察编制限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但结果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陷入了警力仍然不足与继续招录辅警的恶性循环之中。这一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即为警力“内卷化”②董士昙、朱俊杰:《警力“内卷化”及其改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 期。。两位学者的研究进一步指出,“内卷化”的根源是我国警察队伍的素质问题,而对整体素质起决定性作用的即是庞大的辅警队伍。因此,他们还提出应当改善辅警素质,以应对警力不足的“内卷化”现象。

(二)辅警改革

学术界对辅警改革的研究,主要聚焦在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如于小龙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辅警的管理制度、职业功能定位在立法方面出现缺失,应当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同时尽快制定省级、市级统一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效解决当前地方辅警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③于小龙、王紫一文、王守浩:《辅警管理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5 期。。肖太福、廖炜认为,当前辅警入警路难通、薪资待遇低、保障难深入,致使辅警协助执法工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应当完善保障体系,完善辅警待遇保障制度,并开放入警通道,让辅警摆脱谋生原动力④肖太福、廖炜:《加强和创新辅警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对策建议》,《法制与经济》2019年第12 期。。闫慧慧提出,组织支持感与辅警忠诚度对辅警流动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应当探索改善辅警忠诚度的作用机制,提高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认同感⑤闫慧慧:《组织支持感与辅警忠诚度研究综述与展望》,《武警学院学报》2021年第7 期。。史炳军提出,社会治安在任何时代都是一项群防群治的工程,应“建立一支职业化与兼职志愿者相结合的辅警队伍”⑥史炳军:《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管窥》,《学理论》2011年第3 期。。

综上,学术界对于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研究,从法律制定、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建设等许多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国深化公安改革和辅警队伍建设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理论依据。辅警改革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其目的都是解决辅警队伍建设中遇到的障碍,创新辅警机制,提升警务辅助工作效率效能。诚然,我国的辅警改革取得了许多成就和进展,极大地推进了辅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但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值得注意和思考。同其他改革一样,辅警改革工作也会出现“内卷化”的现象,但在目前辅警改革领域中还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和分析,尚存在可以继续探讨的空间。

(三)制度理论

制度理论认为,组织结构和流程往往倾向于实现自身的稳定,而非达成预期的效率和目标。美国学者迪马乔(Paul J. DiMaggio)和鲍威尔(Walter W. Powell)提出,各组织刚刚建立时,各自的形态与其他组织有着巨大的差异,但随着时间的发展,组织的结构和行动流程会表现出惊人的相似性,即“同构”现象。“制度”往往是“同构”现象的起因,包括法律法规、习惯、习俗、职业规范、传统等等,这些制度会对组织加以约束,这使得同一领域的组织受到相同的制约从而趋于一致,故此种同构也称“制度同构”。制度同构主要有三种类型:强制性同构、模拟性同构和规范性同构。强制性同构是指来自组织所依赖资源的实体对组织的同构;模拟性同构是指当组织不确定本组织要做什么时对其他成功组织的模仿和复制行为造成的同构;规范性同构指组织遵循规范、规定、标准等的过程中出现的同构现象。

制度理论在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社会治理中应用广泛。在企业管理领域,刘娟、杨勃研究了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制度逻辑冲突的相应策略,提出对于跨国海外企业公司来说,“同构”和创新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辅相成①刘娟、杨勃:《同构还是创新?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制度逻辑冲突的响应策略》,《经济管理》2021年第9 期。的观点。而在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领域,李建发等学者将制度理论引入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研究,认为强制性、规范性及模仿性制度同构压力是政府会计准则执行出现难题的主要机制,并提出可以通过利用这三种同构压力,改善管理和组织机制,提高政府会计准则执行能力②李建发、张津津、张国清:《基于制度理论的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研究》,《会计研究》2017年第2 期。。郑烨等学者利用制度理论对省级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趋同性”是地方政府“理性选择行为”的结果,同构机制形成了一个“放管服”改革实施的稳固的政策执行系统③郑烨、姜蕴珊、任牡丹:《理性选择与制度同构:省级政府“放管服”改革实施行为及诱因分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 期。。由此可见,制度理论在组织管理和改革领域中是一种较为广泛和实用的研究手段。

综合已有的文献可得知,在管理学界,针对“内卷化”问题和制度理论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但在辅警改革领域,却少有学者基于制度理论的视角对辅警改革工作进行探讨,“内卷化”问题也尚未被引入这一话题进行深入研究。而在公安实践中,个别辅警改革“内卷化”现象确实存在,致使辅警改革得不到落实、辅警队伍战斗力无法有效提升。因此,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有着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在理论层面上,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研究能够拓宽改革“内卷化”和制度理论的研究范围,为深化辅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上,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研究有助于解决辅警改革中存在的个别“内卷化”现象,为持续推进辅警改革和辅警队伍现代化建设提供参考。

三、辅警改革“内卷化”的主要表征和危害

“内卷化”问题普遍存在于改革之中,在辅警改革中也有所体现。本研究认为,对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的主要表征进行解析,并正确认识其危害,是分析该问题形成机理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的前提。

(一)化简为繁,层层设限

在辅警改革过程中,一些改革主体借规范化建设或深化改革之名,在制定辅警工作流程及辅警管理规范时设置不必要的规定,或是采取一些复杂却无效的手段或措施。辅警队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辅助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工作任务,理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但在实际的辅警改革中,为了加强辅警管理工作,不少政府部门也会参与其管理。政府所进行的辅警管理,与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行为相重复,这不仅不能提高管理效率,反而会出现工作焦虑和指挥不统一④戴吴浩博:《当前我国的辅警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等负面影响。

此外,由于辅警没有执法权限,在岗位上已十分受限,为保障辅警工作规范性,改革过程中的许多规范明令禁止辅警参与一些工作。这使得辅警工作时可能会更加拘束,许多本可以由辅警自行完成的事项,仍需请示民警,甚至需要上级机关逐级审批。这虽然能够避免辅警在工作时出现差错,消解了可能承担的责任,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使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组织信任度受到损害,为基层辅警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

(二)低水平的模仿和复制

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学习和借鉴是最为有效的改革方法之一,有了前人的成功经验,针对类似问题的改革会取得更快的成效。但要注意的是,学习和借鉴的目的是在自身原有的体制内进行创新,一旦脱离了创新这一核心要素,学习和借鉴便成了低水平的模仿和复制。在辅警改革领域,成功地学习和借鉴有很多,如地方政府参照中央出台的文件,以制定本地区辅警改革政策和意见;地方政府间的相互交流也对各地的辅警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个别失去创新内核的模仿行为同样存在。有些地方不考虑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一味地对成功的改革举措进行生搬硬套,在实质上只是治标不治本,并未进行真正的创新。例如,在基层公安机关警辅比例设置问题上,适合不同警种、不同地区的警辅比例各不相同,如果生硬地将本单位的警辅比例与其他先进单位强制统一,不仅不能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反而会造成警力不足或闲置的尴尬局面。这种不切实际的“伪创新”,表面上是在进行改革,实际上却是“新瓶装老酒”,其结果距离预期还相差甚远。

(三)应付工作的“痕迹主义”

“痕迹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种基本方法,是基于考核所留存的资料来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而在痕迹管理中出现的“痕迹主义”,是形式主义的新样态①杨帆、李星茹:《社区治理中痕迹主义与内卷化的共因及互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4 期。,是改革“内卷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改革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为了应付工作,注重于留下工作痕迹,将“留痕”视为工作本身,导致改革工作出现事务主义、文牍主义②黄月:《警惕公权力运行中的“内卷”现象》,《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24 期。。而在辅警改革工作中,同样会出现痕迹主义。有些公安机关将辅警培训作为辅警改革的重要措施,其本意是提升辅警素质、增强辅警队伍的战斗力,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培训却经常流于形式。培训者举办各种无意义的讲座、训练,受训辅警未将心思放在培训活动上,培训活动最终也只是留下了摆拍的照片和精心撰写的培训心得,以应对上级领导的检查。这些重“痕”轻“绩”的培训活动,无法有效提升辅警的实战能力和工作水平,却消耗了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物力,只是漂亮的表面工作而已。

四、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的形成机理解析

实现组织的目标,是组织采取一切行动的目的。组织为实现目标,势必要采取一种组织模式,以提高组织效率,争取效益最大化③顾光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制转型研究》,武汉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改革组织机构和流程是一种提高组织效率效益的有效手段,而效果显著的组织改革方法之一便是“同构”。同构强调组织制度对组织本身所起的同质性塑形作用,其核心观点认为,组织受限于强制性同构、模仿性同构及规范性同构,导致组织的某种模式成为惯例或准则,由此产生同构效应④刘娟、杨勃:《同构还是创新?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制度逻辑冲突的响应策略》,《经济管理》2021年第9 期。。组织同构的外在表现行为,如上级强制、政策规定、模仿学习其他组织等,能够让组织迅速提高自己能力,沿着其他优秀组织的方向发展,及时提高组织的效率效益。但同构也会带来弊端:同构行为使得组织“被动”地提升自身水平,在创新方面较为薄弱。此外,组织中的压力来源造成了组织水平提升的上限,当组织接近上限时,便会出现资源投入的边际递减效果,即组织发展的“内卷化”现象。基于制度理论,使组织结构趋同的压力有三种:强制性同构压力、模仿性同构压力和规范性同构压力。在辅警改革过程中,这三种制度同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辅警队伍的效率,但同时也限制了改革的创新性,导致辅警改革工作的“内卷化”,故本文运用制度理论,从这三种制度同构压力的角度来分析辅警改革“内卷化”现象的形成机制。

(一)强制性同构:合法性与政策压力

强制性同构是指组织所依赖资源的实体导致组织结构趋于同化的变革。应用于辅警改革中,强制性同构压力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上级领导的强制要求等。

第一,辅警改革方面立法缺失。各地的辅警改革持续推进,虽然结合了本地区公安工作的特点,但缺乏成熟的理论体系和正确的法律规范进行指导。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有议案提出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法,但由于实践经验不够丰富、制定条件不够成熟而被搁置⑤杨刘根、臧卓茁、林宇轩:《公安辅警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8 期。。法律的缺失,导致辅警改革无法可依,许多改革行为的合法性存疑。

第二,辅警改革中自上而下的政策压力较大。除法律方面,强制性同构还来源于上级的政策压力。虽然目前没有成熟的法律来指导辅警改革工作,但中央及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对辅警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然而,尽管上级的政策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辅警改革工作有着指导作用,由于其约束力和强制性,下级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更倾向于直接服从,从而限制了辅警改革的多样化。同时,由于政策压力,辅警改革过程中改革主体不敢简政放权,许多改革文件、政策、措施等较为繁琐,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需要指出的是,上级单位的政策压力确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必要性在于,上级单位所制定的政策是经过大量讨论和研究才得以形成,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下属机构遵循这些政策对工作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必然性在于,鉴于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下属机构对上级部门所制定政策的服从是无条件的。因此,不能一味否定政策压力,而是要有一定的界限去区分其正面和负面影响。并不是所有政策压力都会造成“内卷化”现象,其中不切自身实际的盲目服从和不合理的制度束缚才是造成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模仿性同构:主动学习与模仿

模仿性同构指的是组织倾向于模仿同领域或类似领域中它们感觉更合理或者更成功的组织。当组织感受到领域内存在着更加成功的模型,且该模型更具有合法性时,主动模仿是一种非常自然的逻辑过程①陈菲:《制度同构理论与欧洲一体化——以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为案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4期。。所以,除强制性同构外,辅警队伍改革之所以会出现同构现象,还源自模仿行为所造成的模仿性同构。

第一种模仿是指针对中央和其他地方的政策文件进行的学习和借鉴。中央的政策方案是地方单位进行辅警改革的重要来源,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针是地方改革第一考虑的要素。同时,为避免改革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其他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也是辅警改革的重点学习对象。尤其是较晚进行改革的单位,会更多地倾向于模仿率先改革地区的一些曾取得良好反响和显著效果的先进做法,如辅警的晋升机制、优待措施、资源配备等,对这些先进经验的借鉴也会在本单位出台的政策中体现。

第二种模仿是指低水平的“复制——粘贴”。这种复制和粘贴的做法虽然也是对成功经验的模仿,但本质上并非是为了解决现存问题,而更倾向于为了改革而改革的“伪创新”,是不契合实际地做表面文章。这种低水平的模仿行为,在结果上也会造成辅警改革的同构现象。

无论是地方政府对中央及其他地方单位的学习和借鉴,还是低水平的模仿与复制,在本质上都是创新思维的缺乏,导致各地区辅警改革行为进一步趋同,成为辅警改革“内卷化”的原因所在。

(三)规范性同构:对组织规范的变相遵循

所谓规范化同构,是指组织成员接受“专业化”的培训和教育,从而塑造了相同的认知基础和世界观,这些相同的认知基础和世界观会指导组织和成员沿着相同的路径发展,从而使得组织机构和成员行为逐渐趋同②郑烨、姜蕴珊、任牡丹:《理性选择与制度同构:省级政府“放管服”改革实施行为及诱因分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 期。。总的来说,其是指在组织标准、规范、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同构现象。在辅警改革中,规范性同构也有所体现。

基于行政管理的强制性与权威性,上级公安机关在进行辅警改革时,要求下属单位严格地落实其所制定的方案,下属单位也必须无条件地对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执行和遵照。上级领导检查改革落实情况时,常常会采用“痕迹管理”的方式,通过检查下属单位的工作表格、台账、日志等来判断改革工作进展,这就给形式主义的出现带来了可趁之机。辅警工作本就任务量大,合格地完成本职工作已经消耗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为满足上级要求,基层单位往往会采取刻意制造工作痕迹的方式,以应付检查。这种手段是对组织规范的变相遵循,与改革工作真正意义上的落实还有着很大的差距。

辅警改革中存在一种共同的认知,即对上级要求的无条件服从。这种应付工作的“痕迹主义”,即是这种认知的变相表现。这种共同的认知及其变相表现为辅警改革的同构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对上级规范的变相遵循所造成的规范性同构也成为了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形成的重要因素。

五、辅警改革“内卷化”问题的解决对策与建议

改进辅警改革工作,是辅警改革“内卷化”现象研究的题中之义。公安机关要破解辅警改革中出现的“内卷化”问题,需要根据其形成机理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和改善建议,为深化辅警改革、提高我国辅警队伍战斗力持续赋能。

(一)转变观念,树立“加”“减”并举的改革新思维

当前辅警改革继续深化,辅警队伍很容易被大量繁琐的政策文件和流程规定所束缚,从而降低工作效率,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公安机关要改善辅警改革的“内卷化”问题,就必须转变改革观念,实施合理有效的改革举措,减少辅警非必要的工作负担,做到“加”“减”并举。

第一,辅警改革需要优化“做加法”的传统思维。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不仅要做到“有力”,还要确保“精准”“高效”。公安机关应当从改革政策入手,严格把关改革方案质量,深入思考具体改革举措对辅警工作的实际意义,在广泛吸纳公安民警、辅警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以最精准、有力的举措推进辅警改革,避免出台材料重复、流程繁杂、审批麻烦等复杂且无效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工作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取得实效。

第二,辅警改革需要树立“做减法”的正确理念。公安机关需要全面深化辅警改革,更多地将权力合理下放到基层,减少不必要的“条条框框”,让辅警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征集各方意见,将影响辅警工作的负面因素剔除,减轻辅警工作负担。

(二)建章立制,构建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辅警改革的顶层设计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便是推进规范制度的建立。辅警工作是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一套专门的、强有力的、覆盖全面的制度体系来指导。

第一,辅警改革应当大力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法律层面存在缺失,辅警工作则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遗憾的是,虽有关于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法的议案,但因实践经验不足、立法条件不够成熟而被搁置。因此,未来公安机关应当总结、积累辅警工作的成功经验,待条件成熟时积极推动辅警及其改革相关法律的编纂。

第二,除推动法律制定外,各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还需推进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建立。法律是从国家的宏观层面对辅警工作进行规范,无法保证对每一项具体工作都能细致规定。因此,政府及公安机关还应当建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将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确保有正确、细致的规范制度对辅警工作予以指导。构建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从法律角度保障辅警改革,可以从根源上改善其“内卷化”问题。

(三)打破常规,保持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

第一,辅警改革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辅警改革“内卷化”的原因之一是创新思维的缺失。改革行为的学习和借鉴固然是一种好方法,但在此过程中仍然要保持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首先,在辅警改革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一味生搬硬套、照抄作业,也要避免以获得领导肯定为目的、表演式的“伪创新”。其次,改革主体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消除畏首畏尾、故步自封的心态,鼓励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要立足本地区、本单位改革现状,充分吸收其他单位的成熟经验,形成特色、高效、针对性强的辅警改革体系和改革途径。各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对内放权的基础上,调整约束机制,推动创新发展,创造具有特色的改革环境。

第二,改革同样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如果创新不契合实际,不遵守自身的实际情况,那么这种创新就会不了了之,甚至产生负作用。辅警是公安改革的产物,这支队伍由缓解警力不足的“权宜之计”发展为当下公安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亦警非警、亦民非民的特殊性质。在辅警改革的过程中,要根据辅警不同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地位,遵循客观的改革规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

(四)求真务实,打破形式主义的改革壁垒

辅警改革主体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将改革真正地落到实处。改革固然要留下工作痕迹,但不能将工作痕迹当作改革工作本身,“痕迹管理”只是上级检查改革落实情况的手段。辅警改革主体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工作的量化和可视化不是改革的初衷,推进辅警正规化建设,促进辅警的职业发展,发挥出辅警队伍的最大效用,才是辅警改革的最终目的。

第一,要以考核监督为抓手,构建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得分机制。在考评时,应当考评改革的实际效果而非工作台账,反对用表面工作来搪塞检查;此外,改革主体应当积极主动联系公安民警、辅警和人民群众,将改革效果进行量化、打分、排名,将改革成绩直观地体现在纸面上、数据上。

第二,应当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基层改革的积极性,消除“得过且过”的消极心态对改革落实造成的负面影响。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树立激励创新、主动作为、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对改革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给予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或晋升激励,以激发各单位的改革创新精神;对改革并未取得有效成果的单位采取一定的问责处理,给予最大程度的防范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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