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基于498起案件的分析

2022-06-06 03:10付晓楠王宏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人诈骗犯罪

付晓楠 王宏玉

自媒体,是基于网络智能新技术,能够让普通大众进行自主信息交流与传播的媒介载体。2003年,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的研究报告《自媒体》(We Media)对自媒体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认为自媒体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的真实看法、周边新闻的途径①Shayne Bowman and Chris Willis, “We media”, www.hypergene.net/wemedia/.pdf,访问日期:2022年2月3日。。

在国内,自媒体主要包括博客、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各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等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自主发布信息的媒介传播工具。第48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88 亿,占网民整体的87.8%。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8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n2.sinaimg.cn/finance/ a2d36afe/20210827/FuJian1.pdf,访问日期:2022年2月11日。自媒体的兴盛使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少数专业媒体人,给了普通大众自由发声的机会。不过,在自媒体拓宽信息传播和交流范围的同时,其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也成为许多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便利工具。《2019—202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显示,2020年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不断“变脸”,案件数量同比上升32.8%。其中,利用自媒体等网络平台的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①靳高风等:《疫情防控背景下中国犯罪形势变化与趋势:2019—202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 期。相比之下,早期的电信网络诈骗大多需要获取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并在了解被害人情况后实施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诈骗活动,参与的犯罪分子人数较多;而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则不需要获取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也不一定需要逐个调查被害人情况,一名犯罪人就可通过自媒体平台的大数据将诈骗内容推送给大量对此感兴趣的用户,其实施诈骗的手段更为便利,范围更广,且侦查取证更为困难。随着自媒体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在未来或将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

自媒体是新生事物,在其监管和法律规制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极易滋生,因此,对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展开深入研究,能够为整治自媒体乱象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也可以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防范提供一个新的方向。笔者在诈骗犯罪的基础上,将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媒体作为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条件的媒介,在自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或故意寻找结识被害对象,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为深入探究此类犯罪的特征和成因,笔者根据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的自媒体平台种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公众号”“抖音”“微博”“百度贴吧”“直播”等11 个常见的自媒体平台名称为关键词,对2017—2021年已决诈骗犯罪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检索,之后再以查询到的498起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的案例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以期为预防和打击自媒体诈骗犯罪活动提供理论依据。虽然有限的裁判数据不足以完全说明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但是依据裁判数据对犯罪现象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仍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一、当前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态势及其特征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三大主要内容。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对犯罪现象的探究和把握,能更准确地挖掘犯罪原因,提出犯罪对策。通过对犯罪数量、犯罪人、被害人、犯罪空间等各方面特征的统计分析,可以从整体上了解犯罪现象,从而为预防和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奠定基础。

(一)当前我国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基本态势

1.犯罪数量。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案发数量与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密切相关。2000年,我国的自媒体行业以博客的形式开始出现,并由此兴起。2009年以后,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线,我国自媒体行业逐步走向成熟。2015年以来,自媒体平台百花齐放,直播、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使自媒体行业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势头。②葛倩:《十张图带你看清自媒体行业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https://t.qianzhan.com/caijing/detail/190104-005d91ff.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3日。如今,自媒体已成为人民大众日常娱乐、交流以及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工具。

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犯罪正是随着自媒体行业的日趋火热而出现的,其涉及到图文、短视频、直播、发帖互动等各类自媒体平台。图文类自媒体以图文结合的形式发布信息,在本文统计的案例中主要是微博、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平台;发帖类自媒体以互动讨论帖的形式发布信息,本文涉及到的是论坛、百度贴吧和知乎平台;短视频类自媒体利用短视频的形式发布信息,本文涉及的是抖音、快手和小红书平台;直播类自媒体以直播的形式传播信息,本文涉及的是YY 直播、斗鱼直播、映秀直播、快手直播等平台。

如图1 和图2 所示,在统计年份中,利用自媒体的诈骗案件数量在2018年开始迅速上升,2020年达到顶峰,2021年有所回落。其中,利用直播和短视频平台进行诈骗的案件最多。从2016年起,各类直播、短视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大众视野,我国自媒体行业走向了一个高峰。一大批人看到了自媒体的巨大收益,竞相投入这一行业。通常,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往往缺乏规范,容易引发越轨行为,因此,就在自媒体发展最为兴盛的时期,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也在悄然增多。2020年,国家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自媒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动,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也得到初步遏制。但在网络媒体高度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越来越强调多元化和去中心化,自传播模式仍将是未来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向。若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在未来一个时期仍将呈现高发态势。

图1 利用自媒体诈骗案件的数量变化

图2 利用自媒体诈骗案件的类别分布

2.犯罪的空间分布。对犯罪空间特征的研究源于19 世纪的西方,现已形成了专门的犯罪地理学。研究犯罪的地域分布,有助于相关部门了解哪些地区属于犯罪多发地,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防控。

如图3 所示,在笔者收集的案例统计中,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多发于浙江和江苏两省,这部分是由于这些地方经济发达,经济发展模式多元,商业化、网络化水平高。截至2019年,我国新媒体用户中,在一线城市的占25.9%,二线城市的占44.1%。①艾媒行业升级研究中心:《2019 中国新媒体营销价值专题报告》,https://www.iimedia.cn/c1061/68367.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15日。可见,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多发于经济发达、新媒体用户广泛的二线城市地区。显然,这与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好,犯罪率低的情况相悖。

图3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地域分布

图4 也显示,在县、市层面的统计中,67.8%的利用自媒体的诈骗案件发生在市区,仅有32%的案件发生在县城。这同样证明了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好发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图4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县市分布

(二)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特征。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的犯罪人,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征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人的特征有利于从犯罪人的角度了解犯罪成因,从而更好地控制和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的发生。

一是性别和年龄特征。性别和年龄是犯罪人最基本的生理特征。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将犯罪人的生理特征作为最主要的犯罪成因进行研究,并首次探究了犯罪的性别差异。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犯罪的犯罪人也具有性别偏向。如图5 所示,在本文统计的498 个案例中,有78%的犯罪人为男性,12%的案件由女性伙同男性实施,仅有10%的案件犯罪人为女性。这说明,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犯罪的犯罪人性别特征和大多数犯罪活动类似,都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多作为辅助角色和男性一同作案。

图5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性别比例

不过,虽然女性单独作为犯罪人的案例少于男性,但女性在许多案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女性或女性形象常常被作为吸引被害人的诱饵,尤其是在利用直播平台与男性粉丝互动以骗取打赏或进行其他金钱交易的案例中最为典型。图6 显示,在四类自媒体诈骗案件中,女性犯罪人在利用直播进行诈骗的类别中占比较高。

图6 各类自媒体诈骗犯罪中犯罪人的性别比例

在犯罪人年龄的统计中,犯罪人年龄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趋势。图7 显示,有近50%的犯罪人年龄在18 到30 岁之间;年龄在31—40 岁的犯罪人占据了23.8%;同时,犯罪人的年龄跨度较小,基本集中在22—35 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 岁。这种现象与自媒体用户的年轻化密切相关。据新媒体行业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有43%的中国新媒体用户年龄在31—40 岁,29.53%的新媒体用户年龄为26—30 岁。①艾媒行业升级研究中心:《2019 中国新媒体营销价值专题报告》,https://www.iimedia.cn/c1061/68367.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15日。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年龄偏向与新媒体用户年龄趋同,该群体年轻化趋势十分明显。

图7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年龄段分布

二是文化程度特征。文化程度即受教育程度,其能够影响个体的认知水平、法律意识、职业状况以及综合素质能力,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如图8 所示,在本文的样本统计中,犯罪人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最多,占据了34.5%;其次是高中、中专和小学,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较少。可见,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犯罪的犯罪人文化程度大多比较低。这是由于:其一,文化程度较低导致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薄弱;其二,受教育水平低导致获取财富的途径较少,获取难度更大,容易诱发以非法手段牟利的现象;其三,犯罪人在接受教育和正轨发展方面产生的沉没成本较少,放弃守法而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们而言损失不大。

图8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犯罪人文化水平分布

三是职业特征。犯罪人的职业是其社会性特征,是犯罪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和人际关系的纽带,反映了犯罪人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如图9 所示,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有45%的犯罪人无职业;其次是农民和务工,分别占了13%和6%。可见,利用自媒体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的多集中于低收入群体。另外,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犯罪人职业特征还呈现出两极化的趋势。通过统计可以发现,职业是公司法人、高管和白领的犯罪人也占据了10%。这类犯罪人通常利用自媒体平台作为其非法盈利的主要工具。

图9 利用自媒诈骗犯罪的犯罪人职业分布

四是组织形式特征。犯罪主体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犯罪、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反映了犯罪活动的参与和分工协作情况。通常情况下,有组织犯罪的数量越多,组织越固定,该类犯罪就越成熟,打击难度也越大。如图10,在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例中,有40.5%的案件属于团伙作案。其中,直播类诈骗进行团伙作案的最多,占据团伙作案类型案件数的34.6%。这类团伙作案通常有一个策划团队,一部分人在幕后进行自媒体内容策划或产品生产,另一部分人在自媒体上进行宣传发布或寻找被害对象。自媒体本是以个人传播为特色的平台,在自媒体诈骗中却呈现出团伙作案的倾向。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的便利性,并将自媒体作为专门的诈骗工具。

图10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作案形式

2.犯罪行为特征。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采用的主要行为方法,通过研究了解诈骗犯罪人常用的诈骗方式,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防止受害人上当受骗。表1 显示了在本文所统计的498 个案例中,五种常见的自媒体诈骗犯罪手段。

表1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常见手段

由于自媒体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因而极大地扩展了诈骗犯罪的受骗范围。在自媒体上以一对多的形式发布虚假信息,或在庞大的用户群体中精准找到合适的被害对象,都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诈骗效果,给诈骗分子带来极大便利。

3.犯罪对象特征。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研究犯罪对象有助于人们针对特定对象提高警惕,降低被害风险,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参考。在统计中,笔者发现有57%的案例涉及到具体的犯罪对象。其中,利用自媒体进行虚假商品销售和金融产品诈骗的案例较多,分别占据34%和29%。如在无货源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低价销售手机、摩托车、考试资料信息,以及利用自媒体进行股票或投资讲解,以吸引被害人出资购买股票或进行投资。此类金融诈骗在直播类诈骗中最多,占据所有以金融产品为对象的案例总数的41%。此外,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对象较多的还有虚假销售门票、办证、虚假招聘以及贩卖淫秽物品。同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防疫用品需求量大,以防疫用品为犯罪对象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成为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一个新的趋势。

4.犯罪被害人特征。犯罪被害人学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在互动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可能会影响犯罪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塑造了犯罪人,犯罪被害人的研究在犯罪防控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被害人数量较多且分布广泛。在本文统计的利用自媒体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不止1 人的案例有70.3%,被害人为10 人以上的案例占38.4%,被害人超过100 人的案例占2.8%,还有1.2%的案例中被害人超过了1000 人。可见,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一对多”特征非常明显,犯罪人往往只需实施一次诈骗行为,就可以骗取多个被害人。同时,被害人范围分布广泛,诈骗活动辐射到全国各地,给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是青年男性成为易害群体。笔者在统计中发现,先以女性为诱饵与被害人恋爱或进行性暗示,而后进行诈骗的案例较多,尤其在直播类和短视频类自媒体诈骗案中更为突出。犯罪人通过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美女照片或视频,与青年男性私信或添加其他联系方式结为好友,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对方钱财。

三是被害人存在过错心理。和其他犯罪一样,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同样也体现出了一定的被害人过错特征。在绝大部分自媒体诈骗案件中,被害人都存在轻信他人的心理。除此之外,如图11 所示,在占总数40%的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例中,被害人受骗的原因有趋利心理、好色心理、情感因素、贪婪心理、投机取巧、沉迷赌博或游戏、迷信心理和同情心理,还有少数被害人存在自身违法过错。其中,情感因素受骗案例最多,占比为22%。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或视频吸引,通过网络聊天之后就投入了一段虚假的恋爱关系,从而上当受骗。此外,被害人因趋利心理、贪婪心理和好色心理而上当受骗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犯罪人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的这些心理弱点而顺利地实施了诈骗。

图11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心理因素

二、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原因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因素,某种犯罪的发生通常不止由一个因素所导致,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社会学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的“犯罪原因二元论”,将犯罪原因归结为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类。个人因素即人的生理、个性、种族特征;社会因素包括经济和政治状况、教育制度、司法警察和立法情况等。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9—421 页。个人因素是驱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主观因素,社会因素是影响犯罪人犯罪的外部促成因素或便利条件。因此,下文将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来研究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成因。

(一)个人因素

早期犯罪学将犯罪原因归结于个人的生理或心理缺陷,如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受到避苦求乐的功利主义思想所支配,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大于痛苦,那么犯罪人就会选择进行犯罪,反之就会选择守法。②同上,第135 页。虽然自由意志论已逐渐被现代犯罪学所淘汰,但其主要观点仍成为后续许多犯罪研究的理论基础。

1.犯罪成本较低提高了犯罪的收益和可行性。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的“经济人”,犯罪是“经济人”的一种选择。人们从预期危险、努力、奖赏与一定环境中特定行为之间联系的角度进行决策,如果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损失,就更有可能发生犯罪。①[美]亚历克斯·皮盖惹:《犯罪学理论手册》,吴宗宪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17 页。研究者假设犯罪人在预谋犯罪时,会对犯罪风险和犯罪收益进行理性评估,当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就会选择进行犯罪,反之就倾向于守法。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也是犯罪人在理性权衡下认为犯罪收益大于成本下的选择。

在成本上,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成本投入很小。首先,犯罪人只需在自媒体平台上注册申请账号便可在平台上向不特定人自主地发布诈骗信息,犯罪人所需投入的直接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其次,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间接成本也很小。间接成本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可能受到的惩罚成本,即预期犯罪成本。根据贝克尔的成本收益模型:。②[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 页。目前,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主要是以诈骗罪的标准定罪量刑。但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的是,自媒体强调自主性和个性化,这种给侦查、取证和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限制,同时,由于目前缺乏与自媒体相关的法律规范,该行业中还存在许多灰色地带,由此导致了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惩罚概率比线下诈骗和其他电信网络诈骗更小,预期惩罚成本也更低。最后,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沉没成本也较小。沉没成本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需要放弃的其他收益。由于利用自媒体诈骗只需在平台上发布诈骗信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对犯罪人的其他生活和工作影响不大,犯罪人甚至不需要放弃原本的工作和学业即可进行诈骗,且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大多无固定职业,对于这些犯罪人来说所需放弃的沉没成本很小。

在收益上,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往往被害人数众多,只需发布一条诈骗信息就可推送至所有自媒体用户,由此极大地提高了犯罪收益。在笔者所统计的案例中,诈骗数额达到了诈骗罪数额巨大及以上标准的案件占到74%,其中又有20%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由于自媒体具有个人自我营销的特点,在个人发布的内容中往往会透露出用户的基本资料和喜好,这也给了犯罪人寻找合适的被害目标创造了便利条件,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

因此,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犯罪成本低,收益大,容易吸引犯罪人在理性思维的判断下实行诈骗。

2.犯罪难度较低缓解了犯罪人的恐惧和负罪感。2020年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大提高了电信网络犯罪的犯罪成本和犯罪难度。许多犯罪分子转而瞄准自媒体这块“处女地”,将诈骗手段移花接木到监管薄弱的自媒体平台。

不同于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在自媒体的便利条件下,犯罪人不需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也不需要借助海量电话诱骗被害人。在一个几乎每个会使用智能手机的人都能够在自媒体平台上自由发布信息的时代,犯罪人只需要在手机上下载自媒体软件并注册账号即可随心所欲地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并由平台自动推送给不特定的个人。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犯罪人不仅可以在自媒体平台上自由私信联系所有用户,而且系统会将内容自动推送给对相关领域感兴趣的人。图文结合以及视频直播的形式比单纯的言语更有诱导性,许多被害人在收到诈骗信息后往往主动上钩。

因此,自媒体平台提供的便利条件和法律规制上的盲区,降低了犯罪难度,带给犯罪人的心理恐惧也较小。同时,在个人账号上发布诈骗信息,犯罪形式较为隐蔽,容易给犯罪人以并没有在犯罪的错觉,缓解了犯罪人的负罪感。

(二)社会因素

19 世纪末,犯罪社会学派逐渐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向,社会原因被认为是导致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法律和社会控制等各方面的冲突或弊端导致了犯罪。

1.监管因素:自媒体“把关人”的缺失和行业监管的薄弱提供了便利的犯罪环境。由于自媒体是新兴领域,其特性偏向于强调个人的传播自由,因此自媒体自身和外部的监管都很薄弱。一方面,在自媒体自身的监管上,传统媒体在向公众发布信息前往往有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筛选和把关,这些人被称为“把关人”①传播学中的“把关人”理论认为,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些含有“门区”的渠道里进行的。在这些渠道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只有通过了“把关人”审核和过滤的信息才会进入大众视野,这些信息往往是符合群体规范和主流价值标准的“安全”信息。而自媒体“自”的特性使其缺少甚至排斥“把关人”的存在,目前只有自媒体平台的系统审核机制能够充当“把关人”的角色。然而,系统审核仍过于机械,只能对是否有严重政治错误和涉黄、涉暴内容进行粗略审核。一些隐性词汇和信息的真伪难以通过机器审核出来,对评论区和私信的监管也还存在盲区。

另一方面,国家对自媒体的管控力度不足,缺乏专门的自媒体行为规范准则。虽然2021年国家网信办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公众账号发布转载时政新闻进行了限制,但自媒体不仅能传播新闻,还能传递观念,营销内容,仅对新闻转载进行限制不能完全规范和预防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自媒体信息生产能力良莠不齐、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和价值观的正确性难以保证、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等现象也客观存在,加之目前网络监察技术水平不高,导致自媒体行为的自由度过高。自媒体自身审核机制的不足和外部监管的薄弱,给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犯罪的人员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2.文化因素:自媒体环境下多元文化的冲击激化了社会矛盾。文化冲击理论认为犯罪是两种文化准则对立而导致的行为规范冲突,是由群体间冲突和群体间对立引起的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2 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不同的文化进入人们的视野,饭圈文化、流量文化、性开放理念受到许多年轻人的追捧,不断冲击着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社会泛娱乐化现象和享乐主义盛行。自媒体平台就像个文化大熔炉,多种文化充斥其中。由于自媒体强调个人的信息传播权,自媒体平台又难以识别不良的观念和文化而使其流入大众视野,导致许多人被自媒体营销号的“毒鸡汤”等不良或片面的价值观影响,引发群体对立,导致社会道德底线不断下降。尤其是年轻群体的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极容易被自媒体上传播的错误观念扭曲了价值观。社会多元文化的冲击加之自媒体的传播和带动,容易加深不同利益、阶层群体间的矛盾。若没有正确的文化引导和合理的信息过滤机制,在不良文化的长期影响下,自媒体这个文化大熔炉将会激发出越来越多的失范行为,直至犯罪。因此,如何在保护自媒体用户自由表达权的同时进行合理控制,就成为整治自媒体行业的一个重点问题。

3.社会心理因素:结构性紧张和流量经济助长了犯罪的欲望。默顿的“紧张理论”认为犯罪是人们设定的目标与可以用来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之间发生冲突的产物。个人不仅用一些文化目标或文化标准来评价其经济状况,而且通过将自己与参照群体中的其他人进行比较来评价其经济状况。③[美]亚历克斯·皮盖惹:《犯罪学理论手册》,吴宗宪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81 页。当人们在比较中发现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达到目的时,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社会贫富分化问题也日益凸显,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日渐盛行。人们对追求财富的目标越来越大,许多人陷入了群体焦虑和投机取巧的浮躁心理之中。当前,求职就业竞争激烈,而社会底层群体的就业渠道和赚钱机会相对更少。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许多人面临失业,社会结构性紧张更趋严重。另一方面,人们在寻求获取财富途径的过程中又发展出了流量经济④流量经济是指一个区域以相应的平台和条件,吸引区外的物资、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要素向区内聚集,通过各种资源要素重组、整合来促进和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并将形成和扩大的经济能量向周边地区乃至更远地区辐射。,即谁掌握了流量和关注,谁就成了获取资源和财富的中心。由此,许多人为了获取财富而想方设法获取流量和关注度。自媒体平台庞大的用户数量带来了巨大的流量资源,成为人们追求财富,获取资源的热点目标,导致许多人过度追求流量和财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法律因素:自媒体法律法规和网络侦查技术的不完善弱化了外部的遏制力量。犯罪学家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认为,外部压力、拉力和内部推力促使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能够阻止、中和、抵抗个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当外部压力、拉力和内部推力比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更强大时,个人就会产生越轨及犯罪行为。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4 页。由于自媒体属于新生事物,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行为规范,虽然我国已在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对网络违法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有关自媒体行为的定性、责任划分和可干预程度还不明确,不能完全适用于与自媒体相关的犯罪。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给侦查、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困难。同时,公安机关网络专业技术的相对落后也导致电子证据收集困难、打击犯罪不及时等问题。因此,目前对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外部遏制力量较为薄弱。在社会生活压力和便利的犯罪条件等外部压力和内部推力的作用下,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外部压力和内部推力显然大于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从而很容易导致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预防和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犯罪特征和原因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犯罪社会学家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状况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原因,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改善社会环境,能够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以下将针对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特征和原因,立足于当前社会发展状况,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对策,以期更好地打击和控制此类犯罪,营造良好的自媒体环境。

(一)引入情景预防,强化自媒体平台的“把关人”角色

在自媒体自身的监管上,通过情景预防建立完善的自媒体自我监管环境,是针对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直接预防措施。情景预防是指通过合理的环境设计来提高犯罪难度,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它的核心原则之一是针对具体的犯罪类型来控制犯罪工具,从而减少犯罪目标。②尚甜甜:《微信招嫖类诈骗犯罪的特征及其防控对策——基于176 个案例样本的分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 期。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以自媒体平台为主要犯罪工具,自媒体平台营造的虚拟环境和自由氛围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保护屏障。因此,通过对自媒体平台虚拟环境的情景预防建设,进一步完善自媒体平台的监管机制,加强自媒体平台的“把关人”作用,将会有效提高犯罪难度,减少犯罪机会。

首先,要建立自媒体实名制制度。自媒体平台在注册账号时,应采用身份信息输入和人像识别的方法验证身份,将用户实名信息交由公安机关备案。同时,也要注意实名制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其次,应完善自媒体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要引入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提升内容审核的精确性,同时加强对评论区和私信内容的检测。要完善对自媒体平台直播和打赏功能的管理,对涉及添加联系方式或金钱交易的私信内容设置风险提醒,限制用户每日打赏和刷礼物的最高限额。

最后,要完善自媒体用户的监督体系,完善匿名举报制度。对于举报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用户应采取封号措施,并限制其重新注册账号,以形成平台与用户共同监督机制。在外部监督上,国家需要出台专门的自媒体行业行为规范,要求自媒体平台督促所有用户在注册自媒体账号时认真阅读相关行为规范准则。行为规范中要明确规定自媒体信息发布内容所允许和禁止的范围,禁止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进行误导性的金融传销。同时,要引入第三方的自媒体平台作为商品交易的中介,对商品交易进行监督。另外,还要加强对私信和评论区的监管,禁止在私信中进行金钱转账等交易行为,规定越轨行为所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通过完善的自媒体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机制,能有效提高利用自媒体诈骗的犯罪成本和犯罪难度,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重视文化引导,利用自媒体传播的“螺旋”效应

在当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功利主义、享乐主义、低俗文化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底线,人们变得浮躁、纵欲、焦虑、自私。因此,为防止文化冲击而导致越轨行为发生,需要加强主流文化的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抵制不良文化和畸形价值观的影响。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人是社会性动物,总是害怕被孤立。当自身观点与多数人观点不一致时,就会趋向于沉默,而多数观点形成意见领袖。这种意见的表达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一方的“沉默”使优势意见更强大,这种强大又反过来迫使更多反对者选择沉默;如此循环,便形成一方呼声越来越大,而另一方越来越沉默的螺旋式过程。①Kurt Lewin, “Frontiers in Group Dynamics II. Channels of Group Life, Social Planning and Social Action ”, Human Relation,No.1, 1947, pp.143-153.自媒体的传播机制中本身就带有这种沉默的螺旋效应,当一个信息传播内容获得的关注量和点赞量越高,就会被推广至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同,形成意见领袖;而关注量较少的内容就会被减少推广,从而获得的关注量更少,逐渐“沉默”。

因此,在文化引导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自媒体传播的“螺旋”效应,加强正确价值观的影响,让不良价值观“沉默”。一要积极发挥主流媒体的文化引导作用,建立线上自媒体宣传渠道,加强对主流文化的宣传,并及时纠正错误畸形的文化风气,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二要利用名人效应,调动网络大流量的意见领袖在自媒体平台宣传正确的文化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引导文化舆论走向。三要加强对自媒体传播的文化监管。对于具有误导性的、错误的价值观念及时进行限流管控,防止引起不良文化潮流。

(三)增加就业机会,防止资本过分聚集

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犯罪人主要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各类从业人员和无业人群,这类人群在社会中往往难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财富。在贫富差距的刺激下,容易使用非法手段实现致富目的。因此,需要缓解这些群体的紧张情绪。

一方面,要增加低收入人群的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提高教育水平。首先,国家要加快发展线上经济和实体经济结合,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加大建筑工程的投入,给中小型企业发放经济补贴,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多提供就业岗位,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资源的公平有序分配。其次,还要在社区对无业人群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加强对失业人群的心理疏导和调解,帮助其重拾信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后,要全面提升基础教育水平,给贫困地区发放教育补贴,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在学校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流量经济的引导,防止资本过分聚集。流量经济在自媒体环境下演变成了“网红经济”。在这样的经济形态中,每个网红主体的生命周期非常短暂,都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丰厚的利润,有的甚至在短期内就能实现社会许多人毕生都无法企及的财富目标,从而使人们的投机欲望愈加膨胀。因此,为防止网红经济带来的资本过分聚集,有必要加强对网红经济的管理。首先,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对网红群体的监管,尤其是重点网红人员的监管。要对粉丝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网红账号所推出的信息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其的内容审核标准应严于普通网民。其次,要加强对网红直播自媒体的监管。对直播间信息要加强实时网络监测,一旦出现疑似诈骗或诱导消费的直播行为时,必须进行及时干预和制止。平台在销售直播推广摊位前,要对直播的主要内容和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事前审查,确保直播内容安全合法。最后,还要加强对网络传媒公司的监管和法制宣传。网络传媒公司掌管着网红的内容营销和商业活动,对网络传媒公司的商业合作活动应及时进行审查。对于涉嫌违规或违法的网络传播行为要予以相应处罚,对于披着网络公司的外衣实则实施诈骗活动的组织应予以坚决取缔。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升自媒体网络侦查技术水平

网络的虚拟性提升了侦查的难度,加之法律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开了犯罪便利之窗。因此,在立法层面,要加快完善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填补自媒体法律监管漏洞。

一方面,要提高立法层次,避免多头管理。现有的关于自媒体的法律多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且出台法规的行政管理部门繁多,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的法律文件和管理部门。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专门的自媒体行为规范和司法解释,提供统一的管理标准。在行为规范中,要明确自媒体违法行为的责任划分和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自媒体领域的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要在法律规范中突出自媒体的特点。与其他网络平台相比,自媒体有其独特之处。相应地,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在诈骗方式、取证标准、定罪标准等方面,也和其他网络诈骗存在较大差别,现行的有关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完全适用于自媒体诈骗犯罪。同时,现有的规范自媒体行为的法律条款多散落在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对自媒体的针对性较弱。因此,要针对自媒体平台自身的运作模式、传播方式等特点,制定专门适用于自媒体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于何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利用自媒体诈骗,利用自媒体诈骗的量刑标准是否应与其他诈骗犯罪区别开,调查取证中与点赞量、评论数、转发量相关的定罪标准应如何确定等问题都需要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网络侦查执法层面,公安机关还应提高网络侦查技术水平,增加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技术专业人员的数量,将网络安全监测范围延伸至自媒体领域。要加强网络犯罪快速预警机制建设,加大对网络侦查监测技术的科研投入,将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引入自媒体环境,全方位优化自媒体的网络监管环境。要通过高效的网络监测和取证技术,提升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惩罚概率。同时,公安院校也要加大对网络安全专业的教育投入,培养更多的公安专业技术人员。

由此,通过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的完善,可以建立起从侦查到定罪的完整打击链条,从而对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形成威慑,以加大犯罪分子的预期惩罚成本。

(五)加强防诈宣传,降低被害人的“被害性”

犯罪学中,被害性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的总称,又称被害因素。①李明琪:《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8 页。在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中,不少被害人自身存在被害因素,如贪财好色、投机取巧、沉迷赌博、缺乏防范意识等等。这些因素被诈骗犯罪人所利用,是造成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也是犯罪人诈骗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提高反诈意识,降低被害人的“被害性”,能够有效减少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发生。

首先,公安机关要加强自媒体的反诈宣传。被害人之所以会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往往在于对诈骗手段不了解,缺乏防范意识,轻信他人。因此,一方面,公安机关可在自媒体平台上以视频或图文的形式推广防骗内容,鼓励自媒体用户在正规平台上贷款、投资和购物,避免和陌生人进行线上交易。通过加强风险宣传,提醒用户在线上谨慎交友恋爱,理性打赏,避免落入情感圈套。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要提醒自媒体用户在内容创作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在公众平台上暴露自身喜好和需求,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

其次,要加强全民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的引导。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醒人们在娱乐的同时还要完善自身修养,避免产生好色、投机、贪利等不良心理,号召人们多参与积极向上的文娱活动,防止沉迷于低级娱乐消费。同时,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们对不法行为的辨别能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四、结语

与早期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相比,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着更广的传播范围和更便利的犯罪工具,从而给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自媒体自主创作的理念也给自媒体平台和公安机关的管控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如何在保护自媒体用户“自传播”权利的同时做到对相关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和打击,是一个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加以重视并及时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以498起利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为样本,对利用自媒体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做了初步探讨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和控制该类犯罪的对策,以期能够为有效预防、打击和控制此类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同时,笔者也希望能够借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类犯罪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从而营造出良好的自媒体传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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