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逻辑与制度路径

2022-02-05 04:36赵永红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行政论坛 2022年1期
关键词:全过程民主国家

赵永红(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211)

民主的追求是一个无止境的历史进程,民主的实现程度是影响国家长治久安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文明水准的重要标尺。不同国家基于对民主内涵的不同理解,探索不同的民主发展道路、制度形式与实践形态,推动其不断转化为现实的政治生活与治理效能。近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探索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民主制度、道路与理论体系,为中国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政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民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内容,其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发展与完善。2019 年11 月2 日,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首次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1]303;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1]304;2021 年10 月13 日,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进行了系统阐述,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 年11 月11 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对中国特色人民民主鲜明特质和显著优势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国特色人民民主实现形态的新概括,为落实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更好发挥中国民主制度的优势和治理效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学习习近平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基础上,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理论内涵与制度路径进行分析,以增进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学理认识。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价值、理论、制度与实践的统一,其形成与发展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为其提供了理论渊源,中国特色人民民主理论为其奠定了本土化理论根基,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思想为其进一步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是我国人民民主理论、制度与实践的思想根基,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但是人民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始终得到确立,只有在没有阶级剥削的未来社会,人民才能真正掌握社会和实现自治。在原始社会,经济上实行原始公有制,政治上实行氏族或部落民主制,这是一种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统一的原始民主制。在奴隶社会,王权政治或贵族政治是典型的政治形式,奴隶既不能参与国家治理,也没有人身自由和生产资料;虽然古希腊产生了城邦民主,但奴隶与妇女被排除在民主主体之外,并为贵族公民从事生产劳动。在封建社会,国家主要采取君主专制或贵族分封制的政治形式,人民由于没有掌握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能成为经济上受剥削的阶级,在政治上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很多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制,人民的权利得到扩展,从形式上实现了政治解放,但在经济领域依然处于被资本剥削的地位;因此,资本主义民主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是维护经济领域资本统治的政治外壳。

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是实行公有制和真正民主制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人与人之间不再因为资本和私有制而存在剥削与统治,作为阶级统治形式的国家与民主制度已经消亡,经济资源由全社会共同占有,因此需要人民共同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也为人民共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了条件,人民在经济和政治上处于主体地位,成为一个不受任何外在社会力量统治的整体,能够实行真正的民主自治。因此,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是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实行公职人员兼职制、民主选举制、监督罢免制和普通薪金制等是一种真正的民主管理形式[3]。列宁同样对资本主义议会制民主进行了批判,并领导建立了无产阶级民主政权苏维埃。可见,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揭示了民主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分析了历史上民主制度的阶级属性,强调了人民实现民主自治的经济条件,探索了人民民主自治的制度与实践形态,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理论渊源。

(二)中国特色人民民主理论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根基

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掌握了国家政权,并利用国家政权对私有制生产关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形成了中国特色人民民主理论,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发展,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土化理论根基。人民民主理论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制度构成、主要形式和发展道路等,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了民主的重要价值和国家的民主性质。民主一直以来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追求的核心目标,并矢志不渝为之奋斗。革命就是为了摆脱三座大山的压迫,实现人民在政治与经济上的全面解放,建立主权独立的现代民主国家,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基本的政治与经济条件。革命成功后,依据毛泽东对新中国国家性质与政权形式的系统思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建设经验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新国家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就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性质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形式。而且,我们党一直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民主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4]690,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4]797,“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5]28,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个重要内涵是高度民主,并不断为实现人民民主创造更加坚实的政治与经济基础。

2.明确了人民民主的有机构成及其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报告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5]28。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这一道路。这一道路明确了人民民主的有机构成,“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6]29。人民民主发展要坚持这一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不断巩固与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将其优越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不是改弦易辙照搬照抄西方的政治制度与模式,要牢牢地把政治发展的自主权掌握在中国人民自己手中。

3.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构成与优势。人民民主理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托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构成与优势。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人民当家作主制度还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结合国情与传统,在革命、建设与改革过程中创造形成的,保障人民在各个领域与层次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实践。

4.明确了人民民主实行的领域与环节。人民管理公共事务的领域是全覆盖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制度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对公有制经济以及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进行管理,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规范与引导,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与合法权益;人民还通过村(居)民自治制度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从国家治理环节来看,人民民主不仅包括民主选举,还包括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贯穿于国家治理的每个环节。所以,人民民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管理国家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人民全领域全过程管理国家的理论,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本土化理论根基。

(三)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思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出发,纵览人类民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了全面深邃思考,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重要论断,形成了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思想,为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1.明确了人民民主的真谛。要真正实行民主,就必须抓住民主的本质与真谛,不满足于民主的形式。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97这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指明了方向,人民的事业要由人民来开创与治理,要通过大家商量达成共识与共同意志,并加以实施。人民民主要实现更加广泛、多层和充分的沟通协商,不但包含基层协商,而且在国家治理的各个层级要进行协商,并有专门的协商机构、渠道与制度的保障,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习近平对人民民主真谛的明确与强调,既揭示了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又突出了人民民主的优越性,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2.明确了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是否民主的评价主体与标准。习近平指出:“民主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国际社会哪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来评判,而不应该由自以为是的少数国家来评判。”[1]336这一论述深刻指出了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评判主体是这个国家的人民,而不是外部少数人或少数国家。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的自主权应当掌握在这个国家的人民手上,少数国家以武力为后盾的“民主输出”只会造成输入国政治混乱、社会动荡与发展停滞,必然造成这些国家人民不能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发展道路。习近平多次阐述并不断丰富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标准,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1]82。这些关于“八个能否”标准的重要论述强调要从国家治理全领域全过程民主实现的程度与有效性来判断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是否民主,包含了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内涵及其确立依据的深邃思考。

3.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地位与发展要求。习近平从人民民主的真谛出发,强调“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1]265,并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1]98-99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继承了我国历史上协商治理的传统,而且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与新中国建立过程中的独特创造,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重要成果。因此,与西方的协商民主相比,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产生与发展有不同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与选举民主同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且被定位为体现人民民主真谛的重要形式,这是因为“协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1]99,贯穿于国家治理的每个环节,是形成和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必需方式,是比选举民主更加日常化、可以全时段运用的民主形式。习近平对发展协商民主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1]102-103。可见,习近平关于人民民主两种形式的论述以及协商民主全方位发展的要求,深刻阐述了人民民主实现形式与过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在构成与实现形式的系统思考。

4.明确了人民民主的特有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13 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7]3。习近平多次阐述了人民民主的特有优势,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1]276,“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1]83。可见,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在于它是植根中国大地上成长起来的真正管用的民主,在于它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它的实行具有领域全面性和环节全过程性。

5.明确了人民民主的现实性与实效性。习近平指出:“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1]96,“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1]97习近平的这些重要论述,进一步从人民民主权利落实的角度阐明了人民当家作主要求人民完整和全过程行使民主权利,既能够行使选举权利,也要行使决策权利、管理权利、监督权利和协商权利,落实为实实在在的效果与效能,而不能停留在形式上或者局限于选举民主。因此,习近平关于人民民主现实性和实效性的重要论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总之,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思想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体系博大精深、内涵丰富,理论性和实践性高度统一,对人民民主真谛、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的民主评价主体与标准、人民民主的两种实践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与发展、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人民民主的现实性与实效性,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与主要原则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这些理论成果包含了人民民主系统发展、全过程落实的重要思想,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并发展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理论来源和重要内容。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内涵

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习近平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和中国特色人民民主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深邃思考的重要理论成果,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与重大现实意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超越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通过完整的制度程序,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全方位参与公共治理,维护与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及其理论内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但民主的实现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政治生活实践。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实践与制度建设,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完整的制度程序。首先,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与运行提供了制度根基和最佳土壤。国家的性质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反映了国家是真正属于人民还是高居人民之上的统治机器,因此国家性质决定了其民主实现的程度,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是真正的人民国家,才能更好实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的根本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与运行提供了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并使之永远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政治力量,是领导人民创立和运行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政治主体,是组织人民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保证。再次,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形式。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不同层面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最后,依法治国制度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有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法治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结果与体现,又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法律与制度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中国共产党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是在实践中进行的,不断根据实践设计完善制度、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和形成道路,同时在制度基础上不断推进民主实践,使民主实践和制度建设相互促进。从民主实践的构成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民主参与链条,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保障了人民广泛参与这些环节,共同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从民主实践的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及其任务,设计相应的政权形式与政治制度,让人民通过真实的民主实践掌握自己的命运,参与到共同事业之中,为个体自由、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实现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形式与内容、间接与直接相统一”[9]。

1.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的统一、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强调要通过程序民主保障完整的民主过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民主政治的有序运行、民主生活的有机展开,将民主贯通到国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而且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搞形式主义,而是围绕实质内容展开,服务于治理目标的实现,聚焦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聚焦人民各种实际利益问题,并将之纳入民主实践的议程,形成行动方案,达成治理效果,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人民个体权利行使与治理实效的统一,不像西方民主那样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陷入政治僵局,导致治理低效。

2.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统一。直接民主既受到很多思想家的推崇,也是普通大众追求的民主理想,并在古希腊城邦和其他社会居民社群中存在过,但现代社会直接民主由于其规模的有限性无法在国家治理的每个环节得到实现,致使国家民主治理的很多环节要依靠间接民主即代表制民主来达成。代表制民主是建立在直接民主基础之上的,并在代表产生后受到直接民主的制约、协助与补充。在不同的国家,这种制约、协助和补充的程度不同导致国家治理的民主实现程度不同。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统一,人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是直接民主;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国家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构根据人民意愿进行国家与社会治理,这些是间接民主;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构直接对人民负责并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人民,以及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是直接民主;所以在我国,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互支撑,统一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之中。

3.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还是一种国家制度,规定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0],在民主国家,是人民规定国家,国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专制国家,是国家规定人民。人民意志如果不能够掌控国家并转化为国家意志,那么这种民主就是形式上的或不完整的民主,是无法产生实质性治理效能的民主。在资本主义国家,在选举过程中人民无法形成统一的意志来组建政府,选举结束后人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更是弱化与碎片化,人民无法通过一种机制形成整体意志来控制与运行国家,而是裂化为各种分散的局部利益与意志影响国家。在社会主义中国,“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1]318,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掌握与治理国家,国家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的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使国家的运行与治理体现人民的权利,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从而实现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1.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全链条的民主。国家与社会治理有一个完整的权利行使与权力运行过程,这一过程由不同的环节与链条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这些环节与链条都是民主的、完整的和相互衔接的,因此是一种全链条的民主。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包括选择任用治理者和治理者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两大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这两大环节采用民主的形式,即民主选举和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是大型共同体治理中人民将治理权力委托给自己代表的行动,在我国包括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部分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和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选举,国家机构其他组成人员的选拔任用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贯彻民主与法治的原则。民主治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各种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成员根据宪法法律和人民意愿从事公共治理活动,人民通过与这些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密切联系对这些受托者的治理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还包括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中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环节。正是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各个环节人民群众的参与,使人民不仅能够实现选举的权利,还能实现民主参与的权利。从权力委托与运行的过程来看,全链条民主还指民主要贯穿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这些环节既独立存在,又相互联接,形成一条完整的民主实践链条,使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的整个过程体现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利益。

2.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全方位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空间范围上包含全国层面的民主、地方民主和基层民主,它们相互联动、共同发挥人民民主的整体优势[11]。在全国层面,党中央通过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践群众路线等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制定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有效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转化为国家意志,制定法律、作出重大决定、监督其他国家机构、任免国家机构重要人员和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代表人士,通过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构通过座谈、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听证、信访、决策咨询等方式广泛联系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的批评、建议与问责。在地方层面,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和其他地方国家机构按照同样的制度要求与逻辑,既代表人民依法履职,又保障人民参与权利,畅通人民参与渠道,丰富人民参与形式,使地方治理能够体现人民意愿、汇聚人民智慧、维护人民利益。基层民主主要指村(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的基层民主治理。基层民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利益保障,关系到基层公共利益维护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中国民主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实践,既保障了人民群众在各个层次的公共事务治理中能够行使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各个层次民主的相互联动与支撑,提高民主的实现程度与质量,充分释放民主的治理效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利益与时间维度上也是全方位的。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民主机制更需要统筹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引导人民在政治参与时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深入理解国家关于全局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战略构想与实施举措,从而能够兼顾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发挥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对民主进行正确的引导与集中,确保不像西方社会那样因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因当前利益罔顾长远利益,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人民共同利益、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人民合理的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实现的过程,从而实现人民个体行使民主权利与整体运行国家权力的统一。

3.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覆盖的民主。就民主的治理领域与内容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覆盖国家与社会全部公共领域与公共事务的民主,人民不仅管理国家事务,还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是其区别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最重要的特征。资本主义自由民主仅在政治领域实行民主,虽然通过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普通民众福利保障与公共服务水平,但是由于宪法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保护,这种政治民主不能够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根本性调整,不能够有效调动国家资源进行重大建设,不能够有效推进区域协调平衡发展,在经济领域依然是资本的统治,甚至利益集团扭曲公共政策制定,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12]。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人民不仅能够在政治领域进行投票和参与各种决策,还能够采取更加有力的公共政策,改善人民的福利水平与公共服务质量,可以对公有制经济进行民主管理,对整个经济体系运行进行法律规范与宏观调控,能够调动和集中更多资源用于对全体国民有利的重大工程建设和基础性研究,对区域发展进行统筹平衡,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实现。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相统一的民主,是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人民不仅实现了政治解放,而且在经济上摆脱了资本的统治,能够对经济生活进行民主管理,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1.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这里的最广泛既指民主治理内容的广泛性,也指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与包容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实现形态与显著优势的统一,其主体是全体人民,具有“民主主体的全员性”[13]。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既通过个体权利的运用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又通过民主集中制形成具有共同意志的整体对国家与社会进行治理。因此,人民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不仅是一种整体性存在,还包含具有多样性的公民个体;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人民整体的民主,还是个体行使民主权利的民主,但是个体的民主参与不能够损害整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民主权利的拥有是一个不断开放与扩展的过程,历史上民主主体曾经局限于部分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曾经对民主主体设置了财产、教育程度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并长期将妇女排除在投票权之外,后来才逐步取消这些限制条件并最终实现所有成年公民拥有投票权利;但很多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和参与权利,高昂的选举费用导致大多数人的被选举权虚置。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社会主义民主是对资本主义民主的超越,全体人民到了法定年龄不仅具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还具有平等的民主参与权利,真正实现了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民主。一个国家民主的成色如何、质量怎样,是由这个国家的民主真实性与治理效能所决定的。真实的民主就是指人民能够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主导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家治理,以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习近平在提出评判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实现状况的“八个能否”标准基础上,又提出了“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重要标准,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地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1]335-336。所以,要从民主实践及其效果来看一个国家民主是不是真实的。根据这些标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有效的,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的统一,人民通过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真正地行使了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了民主管理,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管用的民主。“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1]101。民主要管用,就必须保障人民权利行使和国家治理有效。全过程人民民主无论在其萌发成长时期,还是在其发展完善时期,不仅保障了人民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实现,还推动了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成为中国近代以来社会发展进步,以及短短几十年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重要保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组织人民先后建立工农兵苏维埃、参议会和人民代表会议等政权形式,让人民起来当家作主,为人民解放、民族独立不息奋斗,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人民彻底改变了受压迫受侵略的命运,真正翻身成为新国家新社会的主人。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支柱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国家后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与政治前提。在改革开放时期,人民通过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和各项事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迅速提升,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辉煌成就。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战胜一系列重大挑战与风险,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得到实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正在变为现实。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真实民主,是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社会主义民主。

(五)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出来

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强调:“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1]336-337这一重要论述不仅强调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性与实践性要求,还揭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的具体领域与途径。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要落实到党治国理政的过程与政策措施上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直接决定了国家发展的方向、政策与效果。因此,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守初心使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先进性,不断提高长期执政能力,带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要现实地体现在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上来。党和国家机关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主体,只有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时刻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经常倾听人民的呼声与要求,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现实的治理活动中来,才能保证党的政策执行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与人民一起完成国家治理的各项任务。最后,全过程人民民主要落实到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和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和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1]163-164,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超越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是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每个环节都实行民主并将协商民主加以贯通的全链条民主;是政治经济社会全覆盖的民主;是涵盖中央、地方与基层治理,统筹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全方位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主体和内容的广泛性、民主权利行使与民主实践的真实性和民主治理的有效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民主权利与治理效能、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与根本优势,“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6]29。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制度路径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中国特色人民民主理论、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思想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指导,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更加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断创造人民民主实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断完善人民民主实践形式与机制,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和发展。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7]6,也是中国特色人民民主制度的内在灵魂和最大优势。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引领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发展并彰显其效能优势的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既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由党的根本性质与宗旨所决定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现代政治文明确立了人民个体之间权利与尊严的平等性,确立了现代国家的人民主权根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需要一种政治力量凝聚整合为一体,成为整体的人民,实现对国家的整体性治理,并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政治力量主要是政党。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14],由于阶级基础与利益竞争难以摆脱派系化的命运,再现了民众的分裂性特征,虽然一些政党上台执政后力图代表社会整体对国家进行治理,但与这些政党的民众基础是部分的并要维护这部分民众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所以这些国家在政治生活中呈现局部利益相互竞争、派系彼此争斗的局面,这些政党不仅不能有效凝聚民众为一体,不能始终代表与实现民众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还进一步导致社会分化和利益竞争。

我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和唯一的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目标。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政议政,并反映各方面群众的利益与要求,而且这种政治参与是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其路线方针政策为前提的,是以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的,不是为部分利益在政治生活中进行党际竞争的。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一种以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为使命并在这种根本利益实现中维护和实现各种合理合法局部利益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凝聚社会有机团结与真诚合作的政治力量。这种制度的性质与优越性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这一前提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既是人民的一部分,也是代表整体人民及其根本利益的先进性部分。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是由其阶级性质和宗旨使命决定的,并通过自身革命性锻造、实践群众路线和制定代表人民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体现与巩固的;另一方面,党的先进性植根于党的人民性,党扎根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才使党永葆先进性、生机活力和领导能力。党和人民的这种辩证关系,决定了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的内在需要,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和人民民主的政治灵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党的领导就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党是人民治理国家制度体系的建构者,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人民根本利益的发现者、表达者和代表者,党领导人民进行重大政策制定并组织落实;党代表人民、凝聚人民和引领人民,但又不替代人民,人民是党的根基和力量源泉,是党所有奋斗目标和事业的价值主体与评判主体,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有机统一的。因此,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作用的发挥,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将人民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和完善依法治国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及相关国家机构的设置既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又是保障与规范人民民主的重要条件,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在法治轨道上实践与发展,既要遵从既定的法治体系,也要完善关于民主的法律制度,并不断推进整个国家治理制度和法治体系的完善。

1.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在遵从既有的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运作。人民民主的实现存在代际传递的问题,历史上人民通过民主制定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在人民没有通过民主方式进行改变之前,是人民民主必须遵从的制度和法律基础。这样既能减少每一时代重新立法所导致的高昂制度制定成本,又保证民主与法律制度供给的持续性,以及当前人民民主实践的有序性与稳定性。我国经过革命、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并且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管用有效的;因此,这些制度和法律体系在新时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既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也应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与发展的制度和法律基础。

2.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运行与实践创新,必然需要在坚持既有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邓小平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5]。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民主参与权利,使民主有序进行,避免无法无纪的政治参与;可以使民主持续发展,防止在民主实践中一些好的创新与做法由于领导更替而昙花一现;可以保障民主的质量,防止各种特殊利益对民主过程的干扰甚至扭曲。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全国人大将继续修改完善其他相关法律,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行。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法律和制度,对其成果进行巩固、对其机制进行完善、对其实践与发展进行保障和规范。

3.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完善国家治理制度和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撑,一方面因其具有为国家治理提供优良制度和法治体系的重要职责;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和法律体系又为人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和法律基础。现行法治体系本身是人民民主的产物,法律和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这些法律或规范的实行都受到人民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所以,人民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法治体系的建立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国家治理制度和法治体系的改进者和完善者。国家事业和社会治理不断发展,法治需要不断完善,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定一些急需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修改或废弃现行法律中不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内容,并加强对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司法与执法的公正,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人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制度形式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需要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更加健全的制度形式。

1.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行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其他政治制度得以形成和运行的逻辑前提和制度基础,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主渠道[16],“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6]30。要进一步优化代表构成及其选举,使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更加充分的代表性。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中的主体作用,无论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都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和工作条件;要建设数字化人大,开辟智能化参与平台,延伸代表参与的时间与空间,让人大代表广泛参与人大工作并充分发挥作用。要密切人大及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能够全过程参与人大的运行。要完善人大代表建议与提案办理、人大网上互动平台、立法草案意见征询、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咨询会、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人大协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协商和人大代表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使人大运行和人大代表履职时刻具有坚实的民意支撑。

2.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各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协商民主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是国家治理各领域各环节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与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6]30。既要完善协商民主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发挥作用的制度形式,也要健全选举、管理和监督等其他环节中民主协商的体制机制;既要创新人民直接参与协商的平台机制,也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参与协商的制度机制;既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也要发挥人大、政府、政党、基层自治组织等作为协商平台的重要作用,使协商民主成为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中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形式。

3.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用,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使“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了主人”[1]280,它强调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以及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从而既保证各民族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以及行使这种民主权利的正确方向和目的,又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更好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基本政治制度保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要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保障这些地区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和本地事务治理,推动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

4.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与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基本制度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有效衔接与贯通的制度纽带。要加强国家对基层自治制度运行的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功能作用,培育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与民主素质,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效运转起来;要根据基层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和新要求,不断创新和发展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平台与机制,为人民群众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基层治理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

(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经济基础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既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与发展提供经济基础,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也要贯穿于经济生活之中,努力实现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统一。

1.坚持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坚持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这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形成了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人民对整个国家事务和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管理、对经济活动从整体上进行宏观调控与民主管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引导与管理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让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推动公有制经济更好发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经济方面的核心领域和经济基础。

2.支持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构成的半壁江山,提供了大量税收与就业岗位,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要坚持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定法律与政策,为其发展提供公平机会、制度环境与法治保障,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同时,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其进行管理与引导,使其合法经营、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严守产品与服务质量、承担税收与环保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畅通职工民主参与、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等,从而实现自身发展与国家发展的有机统一,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经济方面的重要领域与物质基础。

3.提高人民就业与收入水平,提供更加充分优质的公共服务。人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主体,物质生活水平既直接影响到人民的民主素质与民主需求,也是人民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还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政治与经济领域的重要影响因素。西方国家实行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所有制结构,为了缓解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矛盾以及过度贫富分化导致的社会矛盾,往往将提高就业率作为重要政策目标,一些福利国家还力图通过再分配政策和公共服务,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健康、养老与教育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但由于资本力量的限制,这些国家无法做到充分就业,无法为普通民众持续提供较好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甚至陷入了“福利国家困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公有制经济作为支撑,有更加优越的人民民主制度和更加真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因此,随着经济发展能够不断提高人民的就业与收入水平,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效能体现在民生改善和人民安居乐业方面,为人民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更加充足的动力与经济社会条件。

4.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解决国家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7]3,也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应该坚持的重大优势。国家是人民共有的,要为人民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发展提供保障,而不仅仅是保障个体利益发展。因此,人民需要把握国家发展的共同需求和根本利益,解决个体没能力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国家发展方向和规划、国家内外安全的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科学研究、推进共同富裕、重大生态工程实施、重大风险与灾害的预防与应对等。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党的领导,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支撑,能够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根据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将人民意愿和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推动国家治理与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解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过程人民民主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与支撑,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结语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人民民主实现形态、鲜明特质与显著优势的统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与必由之路。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的本质与核心,要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让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公共治理能够体现人民意志、汇聚人民智慧、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让人民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创新,是中国特色人民民主理论发展的实践结晶,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思想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它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鲜明的实践品格,要求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之中,保障人民民主实践的广泛性、真实性与有效性,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因此它是超越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新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依法治国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实践与发展,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进步的基础上巩固和完善,不断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中国社会不断向“自由人的联合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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