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宝
(1.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2.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湖北 武汉 47000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大战略部署。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乡村建设行动不仅要加快水、电、气、路、网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注重兜底性的民生建设,加速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普惠性农村公共服务网络体系。[1]因此,积极推动乡村建设行动既要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发力,又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不能代替农民、替农民决策,更不能排斥农民。[2]乡村建设行动必须顺应村情民意,尊重农民主体性地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然而,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缺失问题依然存在,农民群体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主体性功能无法发挥。基于此,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重点探究农民主体性功能,及其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实践价值,极具现实意义。
有关农民主体性议题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自此,农民主体性再次成为学术热点,被诸多学者聚焦并进行深入研究。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民主体性内涵解读。因研究视角不同,农民主体性内涵也各异。基于历史维度,农民主体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现实中表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体现的主动性、创造性、主体性及受动性。[3]而从社会系统来看,农民主体性具有经济主体性、社会主体性与文化主体性等特征。[4]二是对农民主体性现实困境的把脉式研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伴随农村改革的发展进程,农民主体性面临的困境日趋复杂。有学者认为目前农民主体性存在参与意识不足、安全感不足、资源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以及社会主体意识缺位、主体权利缺失与主体能力缺乏等困境,[5]除此外,农民主体性还存在农民教育发展权、政治参与权、经济决策权、文化选择权等方面的缺失[6]。三是对巩固农民主体性的处理方式研究。针对当前诸多困境,诸多学者从组织化与合作化视角[7]、文化角度、农民主体自觉培养[8]、多方参与主体协作[9]等视角提出了破解之道。
综上,从现有文献来看,学界对农民应该成为乡村振兴主体的论述已成为了学术共识。研究成果多,研究视角广。但就新时期农村乡村建设行动而言,探究农民主体性功能及其实现路径的研究阙如。基于学术反思与政策导向,本文将从厘清农民主体性对乡村建设行动的现实价值出发,在界定农民主体性功能主要内涵的基础上,辨识在乡村建设行动中制约农民主体性功能发挥的诸多因素,进而探究如何激活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可能路径。
农民是乡村的主人,乡村是农民的家园。农民主体性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现代社会赋予农民的本质属性。[10]马克思主义则将农民的主体性解读投射到实践或劳动中,认为主体性是主体在实践中生成的自觉、能动、自主的特性。[11]就内涵而言,农民主体性是农民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展现出来的主体能力,包括认知主体性与实践主体性。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重要指示,“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见,在乡村振兴战略实践中,增强农民主体性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等功能特性,对新时期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大有裨益。
农民是乡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民既是乡村建设行动的主体目标,也是乡村建设行动的主体实施者。主体的自主性即为主体在实践中展现的自我意识独立性与自我决定性。[12]可见,农民自主性通过农民意愿与选择表现出来,并贯穿乡村建设行动全过程。具体而言:一方面,乡村建设行动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的关键是取得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取信于民,还权于民,乡村建设行动才能顺利进行。因此,只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才能夯实乡村建设行动的民意基础,才能形成建设合力。另一方面,乡村建设行动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坚持发挥农民自主性,尊重农民选择,赋予农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更多自主选择权与自主决定权,才能真正激发乡村建设的内在活力。农民是乡村的主人,他们喜欢什么样的乡村规划,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能代替他们做出自认为更好的选择,而是应该让他们有权自主选择适合自己村庄的乡村建设行动方案。乡村建设行动要增强农民自主性功能,须尊重农民意愿与选择,充分发挥农民主体的自主性,为乡村建设行动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由此,乡村建设行动离不开农民自主性,农民自主性是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前提。
在乡村建设行动中,作为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的充分条件,能动性是农民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参与积极性与责任感。首先,乡村建设行动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当前,乡村建设行动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关键取决于能否发挥农民积极参与的作用。乡村建设行动只有通过农民积极、广泛参与,所有方案及措施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其次,乡村建设行动离不开农民主体的责任感。作为乡村建设行动的实践主体,农民群体表现出了乡村建设行动的主体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在村庄层面,乡村建设行动是集体行动。除了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外,农民不是乡村建设行动的“旁观者”,农民的责任感越强,乡村建设行动成效越高,农民的获得感就越强。这样才能将农村建设成符合农民生产与生活需要的美丽幸福家园。再次,实现乡村建设行动战略目标需要坚持农民能动性。政府要以农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政策获得感与幸福感为指引,坚持农民主体性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能动性,才能确立体现农民利益、符合农民之需的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战略目标。可见,农民能动性的彰显有利于增强农民主体积极性与责任感,进而推动农民群体在乡村建设行动中不断开拓创新。
纵观我国农村改革40 多年发展,农民是最富有改革精神的,也是最有智慧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创造性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自发实行“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模式,推动“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3]这是我国农民创造精神最生动、最具代表性的集中体现。作为顶层设计的乡村建设行动,同样也离不开农民的创造性。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最高层次,即农民主体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完善与自我改造,农民的创造性为乡村建设行动提供了内在动力。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乡村建设行动离不开农民的创造性探索。乡村建设行动顺利开展,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农民创新经验相结合,通过与农民“摸着石头过河”的创造性探索相结合,才能不断完善乡村建设行动的政策主张。另一方面,乡村建设行动离不开农民的创造性精神。乡村建设行动的创新并不是能够预先规划与设计的,而是一定条件下农民自发创新的产物,需要发挥农民集体智慧,即农民主体以创造性思维培养自身的创业精神与自我发展能力,发挥其创造性潜能,创造新的客观事物,展现农民主体的创新精神与创造性劳动。当前,我国农村综合改革已然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传统要素驱动方式已经不可持续,实施依赖人的创新驱动成为必然。因此,乡村建设行动要增强农民主体性功能,充分激发蕴藏在农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进而不断释放乡村振兴的强大改革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主体作用也日益凸显。然而农民的主体性、能动性却是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较为薄弱的内容。[14]这是直接引致我国以往乡村建设实践成效不够明显的根本所在。究其原因,在观念认识上,这与没有清晰界定农民主体性职能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从内容上,重点解析农民主体在乡村建设行动中发挥探索、建设及评价等功能,有利于消解农民主体性功能弱化的问题。
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是新时代推动乡村建设行动的关键。目前,我国有55 万个行政村,238 万个自然村。在村庄类型各异、形态多样的情况下,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不能“一刀切”,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这需要汲取农民智慧,发挥农民主体自下而上的探索功能。一是对乡村建设行动机制的探索。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应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尤其要探索建立长效永续的乡村建设和发展机制。发挥农民主体对乡村建设行动的探索功能,就是在分类施策的基础上,构建出适合村庄发展的建设路径,并由此形成具有内生韧性、能够应变未来发展的乡村建设模式。二是对乡村建设行动参与机制的探索。乡村建设行动是政府搭台、农民唱戏,以赋权的形式通过探索灵活多样的参与机制,让农民真正拥有对乡村建设“为什么建”“怎么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真正共享乡村建设行动的成果。三是对乡村建设管护机制的探索。让农民实现对乡村建设行动的管理,就是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相信农民,依靠农民,管护机构由农民组建、管护人员由农民组成、管护制度由农民制定,充分体现村民自治,加强村庄社会治理,真正让农民成为长效管护的主体,自觉当好乡村建设的践行者和建设成果的维护者。因此,来自农民主体的大胆探索,为破除新时期乡村建设行动的制度性障碍提供了新思路,也为推动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乡村建设行动是一个系统性、开放性以及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政府的引导,同时也离不开市场、社会等其他主体和力量的积极参与。但是,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和力量只是乡村建设行动的外因,这些因素能否发挥积极作用,最终取决于内因即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农民主体。因此,乡村建设行动顺利推进需要发挥农民主体的建设功能。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作为乡村建设行动的“塑形者”,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建设什么样的农村,农民最有发言权。在推进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应为制定乡村建设规划方案进言献策,因地制宜,宜建则建,宜扩则扩,宜留则留,宜迁则迁,切实提高乡村建设水平。同时,在此过程中,建设资金筹措、具体建设项目监督以及公共设施管护等方面,农民群众要发挥建设性作用,全程参与,而非依附于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其他主体。另一方面,作为乡村建设行动的“铸魂者”,应传承传统村落文明与乡土文化,乡村建设应形神兼具。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既要符合现代条件、现代服务需求,又要体现乡土人文风貌。不可否认,当前乡村建设行动仍然或多或少受到“技术化”推动,但是具有本土化特色的“乡土重建”的方案和实践,才是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乡村建设行动应充分体现农民精神,而非仅是“城市眼光”和“现代化视野”。可见,应通过发挥农民所传承的优秀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丰富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的精神内核,使得村庄体现自身特点,保留乡村自然和人文风貌,实现让村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出发,满足广大农民公共服务需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时代乡村建设的根本落脚点。因此,作为一种价值评判,农民主体的回应与评价是衡量乡村建设行动成效的精准尺度。首先,农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满意度是衡量乡村建设行动成效的重要指标。提档升级农村饮用水、网络宽带、农田水利与乡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布局合理、城乡互通的基础设施体系是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农民主体则根据基础设施建设好不好、能否满足自身的现实需求检验乡村建设行动的成果。其次,农民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评价是研判城乡公共服务是否均等化的主要抓手。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必须加快解决农村公共服务短板问题,重点将公共服务建设向农村倾斜,加强普惠性与兜底性公共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须充分听取广大农民群体对现有农村公共服务的评价意见,坚持顶层设计与农民需求相结合,发挥农民主体的评价功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再次,农民对县域城乡功能定位的评价是检验公共资源配置与公共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须合理定位并强化县域城乡功能,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县域城乡功能定位合不合理,广大农民群体最有发言权。农民主体通过对县域功能定位做出评价,为政府合理定位县域功能提供参考意见,能够有效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随着城镇化与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形成了由城市到农村非均衡的阶梯式发展模式。在此进程中,农民主体性功能有效发挥成为当前乡村建设行动的关键问题,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的成败。当前,农民主体性功能发挥受到历史因素、体制因素、组织因素以及内在因素等多重因素的制约,直接导致乡村建设行动陷入农民主体缺场的困境。
马克思指出,“历史对人来说是被认识的历史,因为它作为形成过程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形成过程”。[15]由于受人的本质规定性支配,农民主体性地位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动态演化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农民的主体性由于社会历史条件限制而长久处于一种被遮蔽的状态,需要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祛蔽、逐步确立。[16]基于历史维度,20 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我国乡村建设运动兴起,试图利用“开发农民的力量”去改变乡村落后面貌,由于特殊而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环境,乡村建设最终以“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17]的结局而告终。进入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从解决乡村问题入手,积极动员广大农民投身土地革命,农民主体性意识被调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民主体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等实践中得到充分展示。可见,“农民主体性从酝酿、萌芽、发生一直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并未完全确立,并继续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18]其中,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遮蔽,自身局限性不断制约着农民主体性。一是在传统时期,作为依附者存在的农民,自然倾向宗族等各类组织,并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降低了农民的自主能力;二是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由于集体化意识而形成的泛福利化,不断吞噬着农民的差异化能力;三是农民自身的内向性、保守性等特质已经深深内化在农民的思想、行为中,极大地冲击着农民主体性意识的形成。
长期以来,因城乡二元结构对立而形成的制度性壁垒,直接造成了城乡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平与资源流动不均衡,进而影响乡村建设行动中农民的主体性功能发挥。一方面,城乡不公平的公共资源分配弱化农民的主体性功能。在非均衡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更多是城市的“附庸”,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依然存在,医疗、教育、就业与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严重倾向于城市。相比之下,我国农村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却未完善,5G、物联网等新基建无法实现向农村腹地延伸,农民群体对高质量农业生产和高品质的幸福生活的现实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因此,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积极性减弱,进而削弱农民的主体性功能。另一方面,非均衡的城乡资源流动阻滞农民主体性功能发挥。城乡二元结构严格规制了现代化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在“虹吸效用”的作用机制下,农村各类生产要素不断地流向城市,特别是劳动力资源,数以亿计的农民涌向城市,外出务工而非留守农村。据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1 亿人,其中从年龄结构看,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6 岁,其中40 岁及以下所占比重为67.8%。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20-04-30.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4/t20200430_1742724.html.占大多数的中青年劳动力的单向度流向,致使乡村建设主体处于空白状态。同时,由于“二元结构”对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规制,致使农民所获得的发展和选择空间也尤为稀缺,[19]村庄空心化等村庄衰败问题更加突出。就此而言,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最终陷入了主体缺场的危险困境。
作为乡村建设行动主体的农民,必须是组织化的农民,而不是分散的农民。组织化是农民实现、促进并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效途径。然而,组织性不强是制约农民主体性功能不容忽视的因素。具体而言:一是去组织化不断侵蚀着农民主体性功能。过去几十年来农村持续的社会化与农民的去组织化,导致村社共同体趋于解体,乡村社会失去凝聚力。[20]受农民去组织化影响,在农业生产资本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宏观背景下,分散的小农户无力有效对接市场,导致农户被严格限定在农业生产链的特定环节,无法保障根本利益。同时,去组织化的小农户也无力承接政府各类公共资源的输入,造成农民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个体动力不足。二是村民政治组织的治理能力不强,难以巩固农民主体性地位。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农民组织化,但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分配和运行缺乏制度化规范,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缺少平衡与互相制约的功能,村民自治制度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村务公开和监督制度虚化,导致农村政治利益冲突频繁和乡村治理能力虚弱。三是农村经济组织运行存在缺陷,使农民主体性功能发挥缺乏有效载体。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面临着诸多结构性的困境。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广度仅局限于农业生产领域,对第二、三产业的延展度不够,农民合作的广度有限;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缺乏深度,临时性的互助较为多见,而深层的合作欠缺。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不规范,致使小农户处于失语状态。
主体性的关键就是权力(权利)和能力问题。[21]能力素质是个体改变周围环境的内在变量和核心因素,其质量与强弱关系着主体的发展,也关系着所关联的实践的发展。[22]就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而言,农民能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一方面,职业素质制约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是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也是制约农民实现发展和增加收入的关键因素。随着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业态和状态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这对身处农村的农民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时代的乡村建设行动需要培育农民现代化职业素养,经营传统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和现代生产要素(资本、技术),推动农民经营主体的实现。受制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农民对生产要素获取和驾驭能力不足问题尤为显著。农民对生产要素的获取和驾驭能力尚不能支撑其在乡村建设行动中发挥主体性功能。另一方面,文化素质影响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存量和质量都不够,这直接抑制了农民自身创造能力的可持续化。虽然文化教育层次不足以直接说明能力大小,但是“农民的参与知识与能力、参与意识和态度、合作能力是决定乡村发展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23]。质言之,农民因文化素质不高,直接引致农民的理解能力、反思能力、认知能力、感悟能力和行动能力不足,从而影响农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参与动能,无法巩固自身的主体性地位。
在乡村实现全面振兴的过程中,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成为乡村建设行动有效推进的决定性因素。据此,如何激活乡村建设行动中农民主体性功能发挥成为当下着重研究的问题。进一步激活农民主体性功能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在乡村建设行动过程中,困难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更需要国家战略资源的重点支持,国家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项目资源优先向困难农村倾斜,加大对困难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与人才支持力度,同时加大对困难农村的社会帮扶力度,推动城镇及发达地区的资源向困难农村延伸和覆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其次,强化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镇服务农民功能。注重强化县域综合服务能力与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县域内经济建设与公共服务水平,规划引领县域内城镇与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加快实现县域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完善乡镇在服务农民与服务生产方面的功能,完善农产品的流通、农业生产物资配备以及休闲娱乐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24]注重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农村水、电、路、气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互动的基础设施体系,使得乡村建设成果真正为民所享。再次,创新社会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养老政策、医疗卫生体系和教育保障机制,增强农民主体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自信心,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民主体的内生活力。
农民既是乡村建设行动的主体,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乡村治理的关键是提高乡村组织化程度,进而优化农民主体参与行为。其一,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激活农民个体参与动力。农民只有通过合作组织起来,积极参与乡村建设,乡村社会才具有凝聚力。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依托各类乡村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让农民自主参与到乡村建设行动的具体实践中来,加快乡村建设行动相关的配套设施,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组织化水平,使小农户能有力地承接国家各类公共资源的输入。其二,强化村民政治组织治理能力,巩固农民主体性地位。基层党组织是乡村建设行动最有力的推动者,因此需要创新乡村人才培养模式,注重从优秀大学生、经济能人和返乡工人等中选好村党组织带头人,不断改革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村务管理与监督机制,赋予农民群体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与诉求表达权等权利,积极吸纳更多的农民全过程参与乡村建设行动,提升村民政治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其三,大力培育农村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组织各项制度。一方面,大力扶持培育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地成立各类经济组织,拓展产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打造各种优秀的乡土特色品牌,大幅度增加农民个人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规范农村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营。
农民主体能力的培养依赖于农民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培养农民自主意识,使农民成为新时代新型农民来推动乡村建设行动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驾驭市场的能力。在农村空心化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情况下,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各类农村新型经营组织的基本力量。[25]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因此应从制度政策、教育培训等方面全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培训政策,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丰富农民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的培训主体需求构建多元化培训体系,提高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技术的质量。同时,要不断强化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掌握市场竞争策略和驾驭生产要素的能力,根据市场的供需变化调整产业结构,帮助农民掌握价值规律,从而增强农民自我发展意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主体能力。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提高农民主体的基本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综合素质的关键。为此,政府应通过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为农民素质的提高提供经济保障和优质环境。同时,加强农民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行动能力的培养,促进农民主体自身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可持续发展,为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主体性水平创设条件。
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选择。当前,乡村建设应该摒弃以往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施策做法。农村内部的农民往往习惯于消极的被动状态,绝大多数农民群体倾向于政府与社会的帮扶,逐步形成了“等、靠、要”的惰性心理。这严重抑制了农民群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及能动性,进而导致农村内部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基于此,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需要实现从“上动而下不动”到“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转型,在相互协作的政策实施中,逐步重塑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推动农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发挥主体作用。
诚然,推动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农民从消极被动状态走向积极主动的一个过程。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农民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当前,农民是有主体性的,但其功能发挥极其有限。这种有限性功能应从农民主体地位的历史性与生成性的角度去认识和思考。基于此,农民主体性功能不是先验的,更不是绝对的,它与特定的历史生活实践结合,不断调适、丰富和发展。站在乡村振兴的新时代,推动乡村建设行动的关键是构建与乡村建设行动目标相适宜、相匹配的农民主体性功能。唯此,乡村建设行动才有持续不断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