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育荣,柯桂林
职业选择及其变动空间攸关个体生存与社会稳定,是政府民间、朝野上下必须妥善解决的根本性问题;职业的分布与构成则是社会结构的主要表征,不同历史时期职业领域的样貌,所反映的社会结构异同之差别,又隐含社会脉络伸缩进退的迹象。因此,考察社会各阶段职业构成的方式、形态及其对社会分层的直接作用,无疑是认识社会变迁的重要途径。就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过程而言,介于中古分水岭的唐宋时期日趋活跃的职业流动,与魏晋南北朝相对凝滞、固化的状态大异其趣,由以昭示的是社会结构历经部分调整发生变动的客观事实。因其牵涉中国社会本土化演进的长时段走向,故而构成中古社会变迁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此前学界关于唐宋职业论题的探讨,主要从社会流动的角度,着眼于科举制和商人社会地位两方面展开。[注]关于唐宋商人社会地位、科举与社会流动的研究,此前已有学者梳理,参见张邦炜《“唐宋变革”论与宋代社会史研究》,载李华瑞主编《“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62页;张天虹《“走出科举”:七至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流动研究的再思考》,《历史研究》2017年第3期。近年相关成果主要有:冯 芸,桂 立:《科举制下宋代商人的社会流动及“士商对流”的出现》,《北方论丛》2014年第2期;冯 芸:《宋代商人的社会流动与宋代社会结构变迁》,《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贾灿灿:《宋代工商业者的职业流动——以笔记小说为中心的考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贾灿灿:《经商:宋代社会流动的重要渠道》,《社会科学论坛》2017年第9期。其相关结论或可概括为:唐宋历史变迁中的职业限制相对宽松,职业互通与兼容现象渐趋普遍,商人阶层的职业流动尤为频繁,“士多出于商”,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发生变化,城市居民职业多样,宋代乡村客户的上行流动却仍然极其艰难等等。不过,既往成果大多偏重于唐宋断代或特定职业群体的讨论,而对于唐宋时期职业分合及其演变趋势的通贯审视,职业流动的取向与典型表现,职业流动引发的社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问题关注不多,挖掘有限。有鉴于此,本文拟在考察职业壁垒的消解进程、职业流动的显著表现的基础上,分析唐宋职业流动的总体走向及其所导致的社会结构变迁,以期有裨于揭发中古社会结构本土化演进的一般性规律。
唐宋时期的职业领域,大体经历了从“四民分业”到“四民不分”的转变。其前提条件则是先秦魏晋以来长期守护的职业壁垒,自唐初以降即呈缓慢消解之状。伴随职业限制的不断松懈乃至取消和废弃,原先各种职业恒久固定甚至累世相承的局面,最终被职业间的转换以及互通互融的新面貌取而代之。
史实表明,“四民分业”格局从先秦以迄唐中叶,长达千年之久。春秋时期职业群体划分已经形成如《管子·小匡》所说的“士、农、工、商四民”的基本结构,《国语》卷六《齐语》亦有“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的说法。以上职业世袭、无法变更的面相,其后历经秦汉至魏晋而弗改,诸如“罔有兼业”[注]《汉书》卷一○○下《叙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4266页。“各修其业”[注]《资治通鉴》卷一八,汉武帝元朔二年夏引“荀悦论曰”,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07页。“各肄其业”[注]《宋书》卷五六《孔琳传》,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559页。之类的说法,其实就是现实生活中“四民分业”的实际状况在时人观念上的投射。
唐代初期依然推行“四民”各有其业、各业世袭的政策。武德七年(624年)敕令:“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注]《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9页。贞观年间,太宗曾对臣僚说:“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注]《旧唐书》卷一七七《曹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607页。其意旨在划清士与工商之间的界限。开元年间的法令也称:“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功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皆谓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其织纴、组紃之类非也)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注]《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4页。可见时至中唐,仍在实施“四民”各自职业相对固定、不可随意改变的刚性原则。
细究其实,“四民分业”的政策指向,主要在于防范士与工商之间的牵连与转化。观诸初唐所颁禁谕,如贞观元年(627年)十月敕:“五品以上,不得入市。”[注]《唐会要》卷八六《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873页。“禁五品以上过市。”[注]《新唐书》卷二《太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9页。开元二十九年(741年)诏令:“或有衣冠之内,寡于廉隅,专以货殖为心,商贾为利,须革其弊,以清品流。有犯者,委京都御史台及诸道采访使具以状闻,当则处分。宣布中外,咸使知闻。”[注]《册府元龟》卷一五九《帝王部·革弊一》,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776页。其目的莫不在于禁止官员从事工商业,以防官员与商人阶层勾结为伍。不过,维系千余年的“四民分业”规定,却与即便是唐初的现实情形也未尽一致。易而言之,“各修其业”“各肄其业”“各专其业”的强制性规则,未必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推行,甚至在某些方面业已出现松动的行迹。诚如论者所言:“在现实中,有关‘四人分业’和标明工商卑贱身份的某些硬性的规定事实上在不断被打破。”[注]冻国栋:《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56页。而硬性规定的被打破,主要指工商入仕禁令的解除和农业人口束缚的松绑。
职业壁垒的撼动,最早来自于工商势力的持续冲击。中唐以前工商业阶层的社会地位居于“四民”之末端,被禁止转变职业身份,尤其是入仕。初唐律令即规定:“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注]长孙无忌等撰,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96页。另有史籍亦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及风疾、使酒,皆不得入仕。”[注]《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20页。
然而史料显示,商人进入官场的现象,自初唐起就已陆续出现。[注]关于唐代商人入仕的研究,参见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7~199页;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薛平栓《试论唐代商人阶层政治意识的提高》,《人文杂志》1991年第6期;宋军风《唐代入仕商人任职考析》,《唐都学刊》2011年第3期。如武德元年(618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注]《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985页。出任“捉钱令史”者大多系商人。其时商人还可纳赀入仕,如贞观年间,安州商人彭通献布五千段“以资征人”,拜宣议郎;[注]《太平御览》卷八二○《布帛七》,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629页。高宗在位期间,安州巨商彭志筠“以殖货见称”,“上表请以家绢布二万段助军”,“诏受其绢万匹,特授奉议郎”[注]《旧唐书》卷八四《郝处俊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00页。等。在此前后,商人还通过出任“斜封官”、告密、交结权贵而跻身官僚队伍。[注]宋军风:《唐代商人入仕途径考析》,《唐都学刊》2010年第2期。中宗景龙年间,亦有臣僚上疏说道:“至于公府补授,罕存推择,遂使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注]《旧唐书》卷一○一《辛替否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155页。中唐以降,工商业者以纳赀而入仕者更是日见增多,文宗开成元年(836年)十二月的诏令即称:“仕杂工商,实因鬻爵。”[注]《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革弊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782页。
不过,入仕禁令在初唐的被打破,并不表明工商业者入仕道路的畅通。因为包括纳赀、出任“捉钱令史”“斜封官”、告密和交结权贵等方式,或为权宜之计,或为特权恩赐,均非制度化设置,本质上仍然属于违禁之举。从入仕制度的角度考察,作为隋唐抡才大典的科举制,才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化路径。但科举制在隋代推行之初便明确将工商业者排除在外,如文帝开皇七年(587年)规定:“诸州岁贡三人,工商不得入仕。”[注]《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历代制中》,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42页。开皇十六年(596年)重申:“工商不得仕进。”[注]《资治通鉴》卷一七八,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六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5550页。揆诸历史实际,迟至晚唐,科举制方始逐渐放宽对工商业者赴试的限制。文宗太和元年(827年),成都酒商之子陈会进士及第,[注]《北梦琐言》卷三《陈会螳蜋赋》,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62页。这是目前所知关于唐代商人入仕的最早事例。在此之后直至唐末,又有盐商之子毕諴、[注]《北梦琐言》卷三《戏改毕諴相名》,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2页,常修、[注]《太平广记》卷二七一《关图妹》,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134页。顾云[注]《太平广记》卷一八四《韦贻范》,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375页。等三人及“当垆”之子陈詠登进士科。[注]《北梦琐言》卷七《郑准讥陈詠》,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58页。再结合僖宗乾符二年(875年)唐廷针对入仕工商业者“不令任当处官”,[注]《唐大诏令集》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9年,第405页。即不得在本州任刺史、镇将的规定来看,似可表明作为入仕正途的科举考试,事实上唐末已经向工商业者有所放开。
晚唐工商业者之所以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与其财富力量的增强和知识水平的提高有关,与之相应的则是工商业者政治意识的渐趋浓厚和卑贱地位的改善,[注]参见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薛平栓《试论唐代商人阶层政治意识的提高》,《人文杂志》1991年第6期。其主要表现为市籍制的废除和匠籍制的松弛。在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下,首先是市籍制遭到废弃,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七月二十日“废州县市印”,[注]《册府元龟》卷五○四《邦计部·关市》,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5734页。即废止负责估定物价的市署,是为市籍制弛废的标志。姜伯勤先生从市籍登录与市人、市籍与名田、市籍与远役、市籍与贡举、市籍与服色等多方面,论述了市籍制终结的原因及其后果。[注]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至于匠籍制,由于和雇制和纳资代役的施行,则在唐代中后期显现出衰落和松懈的迹象。[注]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60~92页。市籍制和匠籍制经历的上述演变,说明工商业者的身份性色彩日渐淡化,其社会地位较之唐代初期的“贱类”[注]《旧唐书》卷九二《韦安石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956页。“异类”[注]《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1页。已有大幅提升,从而为工商业者参加科举考试创造了条件。
赵宋开国之初,虽说也曾颁行“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注]《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科目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605页。“身是工商杂类”[注]《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五“科举条制”,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274页。应试的规定,但不久即沦为具文,科举也最终以法令的形式向工商业者开放。太宗淳化三年(992年)三月诏曰:“国家开贡举之门,广搜罗之路……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注]《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五~一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490页。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六月的诏书又有“工商杂类有奇才异行者,亦听取解”[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治平元年六月癸卯,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890页。的说法。此类规定无疑为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的工商子弟跻身仕途,设置了制度性保障,工商业者藉此即有机会完成向“士”的转变。
科举制对工商业者的开放,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禁止工商业者入仕为宦的制度约束已经解除,工商到仕宦的职业转移由此成为可能。正是由于不再受到来自于制度层面的约束,宋代工商业者及其子弟得以参加科举并迈入官场的事例,较之前代更为多见,“尤其到南宋时,商贾及其子弟可以参加各级科举考试,如果省试或殿试及格,还能获得官职”。[注]朱瑞熙:《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这显然得益于科举继宋代中叶以后向工商业者的进一步开放,也是工商业者冲破入仕禁锢的客观反映。其深远意义则在于,因工商入仕瓶颈的突破,秦汉以来职业世袭的局面得以逐步破解,职业流动的长期封闭状况渐有改观。
大致与工商业者取得科举入仕资格而动摇职业禁令当中最为坚固的根基相同步,“四民”之中的“农”,也逐渐从职业转移的禁锢中挣脱出来。在此转变过程中,有两点至为重要:其一是科举制对作为寒族主要构成的业农者开放,使以“农”为业者有相当的机会步入仕途;其二是中唐以降赋役和户籍制度的调整,有利于个体小农转而从事工商等职业。
首先来看科举制对于农民职业的影响。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科举制度多少是以前社会流动的一条路,是当时所了解的人才所由觅取上升或‘出头’的一个阶梯。”[注]潘光旦,费孝通:《科举与社会流动》,《社会科学》第4卷第1期,1947年10月。其间的原因则在于旨在选拔官僚的科举制,其对象不再局限于“九品官人法”时代的血缘贵族,而是面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对中小地主阶级开放,从而为寒门子弟跻身仕途制造了机会。[注]韩国磐:《唐朝的科举制度与朋党之争》,《隋唐五代史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273~275页。唐宋之际科举制度不断完善的进程,实际上就是“贵族与寒人之一转换过程,亦阶级消融之一过程”,具体表现为“唐代以名族贵胄为政治、社会之中坚……北宋则以由科举上进之寒人为中坚”。[注]孙国栋:《唐宋之际社会门第之消融——唐宋之际社会转变研究之一》,《唐宋史论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37页。而“取士不问家世”[注]郑 樵:《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一·氏族序》,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页。导致的必然结果,则是士阶层的成分遂由贵族为主蜕变为以“寒人为中坚”。寒人自然不乏业农者,当然主要是庶民地主。
客观而论,科举制的实施相当程度上清除了入仕为宦受限于家世普通、出身寒微的障碍,打开了原先封闭和堵塞的仕进通道,为业农者及其后裔进入官僚队伍开放了制度空间,使由“农”至“士”的职业转变成为可能。南宋时期,除冒贯匿服、触犯刑律及残疾之人外,皆可应举,乃至以宰牛为业的屠夫,亦允许发解赴省试,[注]幔亭曾孙:《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宰牛者断罪拆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35页。科举实际已经向包括农民子弟在内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各阶层全面开放,这就为农民子弟的向上流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渠道。这种由科举制而导致的职业层面之变化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在于瓦解了自先秦至唐初“士之子恒为士”的僵化格局,取而代之的是“英雄不问出身”“学而优则仕”的新气象。
其次再看中古田制经济框架的垮塌与赋役制度的调整,对个体小农职业流动产生的影响。所谓中古田制经济,是指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五朝实行的均田制经济体系,其实质内涵是国家通过计口授田的方式,将农民固着在指定的土地上,以提供维持各级政府运转的赋役来源。尽管各朝均田令在授田数量、对象、土地买卖及继承等规定方面存在若干差异,但有一点却是共通的,此即均田小农在“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注]《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54页。这种禁止小农地理空间流动的做法,实际上是传统农业经济时代长期行用的方式。在各种控制均田小农的措施中,尤以手实、户籍、计账的编制最能体现政府禁止农业人口流移的强硬立场,而其意图在于确保赋役的征收,当然也寓含防止农民与土地脱离,转而从事其他职业的考量。
然而,由于唐代中叶以后均田制的难以为继,人丁税性质的租庸调遂被资产税性质的两税法所取代。两税法赋税征收遵循的“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注]《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93页。原则,已然显现出流动体制的色彩。其时的“客户”,已逐渐不再有和“土户”相对应的含义,而是指浮游各地、并无固定籍贯的民户,通常称为“浮客”。各地政府允许“浮客”就地落籍完税,重新纳入编户齐民行列。于是,阶级关系上的“土客对称”转化为“主客对称”,[注]陈乐素:《主客户对称与北宋户部的户口统计》,原载《浙江学报》第1卷第2期,1947年10月;后载陈智超编《陈乐素史学文存》,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52页。政府不再拘守农民“不得移徙”的成规,而是默认小农地理空间流动的现状。
中唐以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实际也意味着中古田制模式的消亡,历史自此进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时代,国家从法令上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原属于两税户的“客户”大量沦为无地农民,“社会上的佃食客户日趋增多,客户不再是以往那种只注家籍的佃客贱民,这是世官世禄士族地主衰落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削弱的必然结果”。[注]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87~388页。在契约租佃经济关系确立和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变动不居。虽说“地主大田产和农民小田产的并存,租佃关系愈占主导地位,地主以实物地租为主体”,的确在农业经济关系方面有凝固的一面,但就“人户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而言,却是流动的”。[注]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5页。这种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的流动性,相当程度上与农民的职业变更存在密切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农户的职业流动,其实是政府对于人身关系干预力度减弱的必然产物。宋代除川黔、荆湖北路及淮南东路的个别地区,人身依附关系的枷锁依旧颇为牢固之外,全国大部分地区总体上处于超经济强制日益松弛的状况中,广大客户普遍取得了迁徙与退佃的权利,[注]葛金芳:《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江汉论坛》1983年第1期。人身依附关系趋于弱化。
从对职业结构影响的角度分析,由唐至宋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日渐松动,客观上又为小农从事非农职业留下了余地。在强经济强制愈益松弛、人身依附关系普遍减弱、贫富分化持续加剧的总体背景下,被抛置于土地之外的农民不得不另谋生计,而契约租佃关系中对农民自由迁徙权利的认可,则为他们转向其他职业领域铺平了道路。事实上,丧失土地的乡村小农,往往流入市镇或从事商业活动,或成为雇佣劳动者,尤以后者为多,李唐时期已是如此,入宋以后更为常见,村落非农业的职业种类显著增多。[注][日]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庄景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498~506页。“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城市中雇佣人口的后备军,也是工商业、搬运、建筑等行业的最大的后备军。”[注]冻国栋:《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59~460页。
缘于中唐以后职业束缚的渐次松动,职业流动的壁垒基本垮塌,各种职业之间的转移日渐频繁。而在唐宋职业流动中尤其值得注意者,当在于以入仕和经商为目标的职业转变以及职业兼容现象的出现。前者(入仕和经商)预示的是前近代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发生在职业领域的总体演进方向,具有引领后续的路标性意义;后者(职业兼容)反映的则是职业界限模糊的事实,亦是职业流动逐步深化并为社会高度认可的本相,由此昭示的是社会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
“四民”既是四种职业的概括,也是社会地位高下的次序排列。作为“四民”之首的“士”,在以严格的等级秩序为统治原则的中国传统社会,其地位远在其他三者之上,所谓“治民者士也”,[注]王禹偁:《上真宗论军国大政五事》,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一四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651页。“士农工商,古有四民,惟儒最贵”,[注]吴 芾:《湖山集》卷一《和淘劝农韵勉吾乡之学者》,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48页。故而入仕为宦历来是传统中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普遍追求,唐宋时期概莫能外。
中唐以降及两宋,普通民众跻身官场的绝佳路径,莫过于通过科举考试,故而科举对于无权无势的农、工、商等从业者,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所谓“科第之设,草泽望之起家……孤寒失之,其族馁矣”。[注]王定保:《唐摭言》卷九《好及第恶登科》,载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654页。如前所述,科举制继创设之初即向业农者的中小地主阶级开放后,至晚唐伊始又逐渐放宽对工商业者的身份限制,北宋中叶以后,工商入仕的制度约束完全解除,农、工、商子弟通过科举进入官僚阶层者已不乏其人。如中唐诗人王建诗云:“所念俱贫贱,安得相发扬。”[注]王 建:《王司马集》卷一《送张籍归江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7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3页。“衰门海内几多人,满眼公卿总不亲。”[注]王 建:《王司马集》卷八《自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7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3页。武宗会昌元年(841年)进士及第的杨收“出自寒门,旁无势援”;[注]《旧唐书》卷一七七《杨收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600页。宣宗大中十四年(860年)中进士的翁彦枢实为“贫人”[注]《太平广记》卷一八二《翁彦枢》,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360页。等等,都是具体例证。唐末皮日休也曾说:“文教如膏雨,儒风如扶摇,草茅之士得以达;市井之子可以进。”[注]皮日休:《皮子文薮》卷八《内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83页。其中的“市井之子”,无疑就是工商业子弟。
由唐入宋,科举录取人数急剧增加。唐朝290年间共取进士约2.32万人,平均每年约为80人。宋朝320年间的贡举登科人数,进士、诸科等正、特奏名总共约11万人,平均每年约为360多人,为唐朝的4.5倍;如仅计算正奏名,平均每年取士也在188人以上,亦约为唐朝的2.4倍。[注]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9页。而在两宋科举大规模增加录取人数的条件下,进士及第者中来自平民家庭的更为多见。其中,如以农家子弟入仕者,有“世为农家”、[注]《宋史》卷二九三《王禹偁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793页。系“磨家儿”[注]毕仲游:《西台集》卷一六《丞相文简公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98页。的王禹偁,其于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进士及第。仁宗朝宰相王曾,“少孤,鞠于仲父宗元,从学于里人张震,善为文辞。咸平中,由乡贡试礼部、廷对皆第一”。[注]《宋史》卷三一○《王曾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183页。孙抃,祖辈世代“以田为业”,至其本人“始读书属文”,天圣八年(1030年)中进士。[注]《宋史》卷二九二《孙抃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776页。同年,蔡襄“以农家子举进士,为开封第一,名动京师”,[注]《欧阳修全集》卷三五《端明殿学士蔡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22页。后累官至翰林学士、三司使。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进士第一人的王十朋,同样出身于贫穷家庭,其诗自述:“与子十年同把酒,贫贱未能离陇亩。”[注]《王十朋全集·诗集》卷五《周仲翔和诗赠以前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0页。高宗朝名臣吴芾自称“我本农家世贱贫”,[注]吴 芾:《湖山集》卷一○《种德堂》,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78页。“我是田家本业农”。[注]吴 芾:《湖山集》卷一○《送侄赴廷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79页。而商人子弟入仕者也时有所见,太宗朝官员许骧之父本系商人,“尝拥商赀于汴、洛间……因不复行贾,卜居睢阳,娶李氏女,生骧”,然后教子业儒应科举。[注]《宋史》卷二七七《许骧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435页。真宗时,茶商侯某“家产甚丰赡”,其子于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进士及第。[注]《永乐大典》卷一三一三九《梦·梦擒虎》,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690页。仁宗朝连中三元的冯京,“其父商也”;[注]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四《冯三元》,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92页。曹州“市井人”于令仪之子伋、姪傑和倣皆进士及第。[注]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三《奇节》,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0页。高宗绍兴年间,“鬻曲于市而挟书随之”的小商人黄瑀,弃商从儒,后中进士。[注]《朱熹集》卷九三《朝散黄公墓志铭》,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4729页。番禺某大商,送子至京师国子监就读,后“登上第而归”。[注]李 荐:《师友谈记》之《客话胡翼之善教大商之子》,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8页。缙云富商潘氏,其子“擢进士第,至郡守”。[注]洪 迈:《夷坚甲志》卷一一《潘君龙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8页。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与农民子弟入仕主要依赖科举有所不同的是,商人还通过进纳钱粟、接受官府招募为国家收税、充当出使随员以及立军功等途径加官晋爵,[注]朱瑞熙:《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这种情况“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三九,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618页。此外,手工业者入仕之人亦复不少,如哲宗时,“都下犀玉工董进”,被补为太医助教;[注]何 薳:《春渚纪闻》卷二《杂记·正透翔龙犀》,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5~26页。仁宗时,“主磁湖冶者”大姓程叔良,“补班行”;[注]《宋史》卷三○二《吴及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025页。神宗时,韶州岑水场坑炉户汤潮,因“数出私钱捕获强盗”,录为下班殿侍;[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元丰二年九月庚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298页。徽宗时,虔州坑炉户齐之才,“自备才[财]力,不借官本,赍到净利,依格补官”承信郎[注]《永乐大典》卷七三二七《郎·承信郎》,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074页。等等,都是富有的手工业者进入仕途的显例。正因如此,故而时人有“士杂出于工商异类”,[注]欧阳守道:《巽斋集》卷五《回包宏斋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41页。“本朝尚科举,显人魁士,皆出寒畯”[注]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七,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16页。等说法。
在“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注]商 鞅:《商君书·赏刑第十七》,《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30页。的观念支配下,入则谋官,出则经商,是晚唐以降社会成员择业时优先考虑的两大目标,所谓“夫贾为厚利,儒为名高。夫人毕事儒不效,则弛儒而张贾,既则身向其利矣。及为子孙计,宁弛贾而张儒。一弛一张,迭相为用”。[注]汪道昆:《太函集》卷五二《海阳处士金仲翁配戴氏合葬墓志铭》,明万历十九年金陵刻本。特别是在唐宋时期日趋繁荣的商品经济浪潮的带动下,社会上的经商风气长炽不衰,从事工商业者的人口持续增长,于是由业农转向经营工商业者有增无减。有学者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兴旺发展以及身份性等级观念的日趋淡漠,非商人身份的商业经营者越来越多,致使工商业经营者的出身成分益呈复杂化。中唐后商人之外的商业经营者,主要有农业人口、寺院僧侣及士大夫”。[注]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其中的农业人口,显然占比最大。
就小农家庭而言,在耕织活动之外,因满足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的需求以及补贴家用的需要,还必须不同程度地参与商品交易。特别是乡村破产农户有更大可能被迫流亡外地,或为客户,或转向工商业。唐中叶前后就有逃户沦为小商小贩者,如天宝年间寄住于相州王叟宅中的一位客户,“唯卖杂粉香药”,“有五千之本,逐日食利,但存其本,不望其余,故衣食常得足”。[注]《太平广记》卷一六五《王叟》,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210页。再如张守一者,“沧景田里人也……乃负一柳箧,鬻粉黛以贸衣食,流转江淮间”。[注]《太平广记》卷二八九《张守一》,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303页。唐中期两税法实施以后,伴随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从事工商业的情形极为多见,乃至出现“客行田野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注]姚 合:《姚少监诗集》卷六《庄居野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24页。的现象。德宗在位期间,“(农民)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迨三十年”。[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820页。穆宗长庆年间,京畿周厔县城内,“三蜀移民,游手其间,市闾杂业者多于县人十九,趋农桑业者十五”。[注]沈亚之:《周厔县丞厅壁记》,载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七三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600页。唐文宗太和年间,“汉州什邡县百姓王翰,常在市日逐小利”。[注]《太平广记》卷一○八《王翰》,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731页。从雇佣而转向商业者亦有所见,如齐州富家翁刘十郎,“壮年时,穷贱至极,与妻佣舂以自给”,后以“鬻醋油为业”,数年之内,“其息百倍,家累千金”。[注]《太平广记》卷一三八《齐州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997页。又有雇佣以谋生者,如汴州百姓赵怀正之妻阿贺,“(段)成式家雇其纫针”。[注]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三《支诺皋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4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85页。并且,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商品性农业的发展,也为乡村小农转向工商业领域拓宽了道路,如南方产茶区即存在不少专业茶农。泸州百姓“作业多仰于茗茶,务本不同于秀麦”;[注]李商隐:《为京兆公乞留泸州刺史洗宗礼状》,载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七七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048页。祁门县“千里之内,业于茶者七八矣”;[注]张 途:《祁门县新修阊门溪记》,载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八○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430~8431页。江淮人也是“什二三以茶为业”;[注]《册府元龟》卷五一○《邦记部·重敛》,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5800页。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注]阙 名:《禁园户盗卖私茶奏》,载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九六七,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0042页。等等,都是例证。
此外,乡村富室兼营商业的情形在唐代也颇为多见,唐人诗中即称:“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注]范 摅:《云溪友议》卷下《蜀僧喻》,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3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4页。如洪州胡氏起初家境贫困,其后“家稍充给,农桑营赡,力渐丰足”,乃以其子“主船载麦,泝流诣州市”。[注]《太平广记》卷三七四《胡氏子》,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974页。这是富有农户兼营粮食贩易的情况。德宗时,有名为申兰者,“或农或商,或畜货于武昌”,[注]《太平广记》卷一二八《尼妙寂》,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908页。其人在从事种植业的同时,又在武昌经商。此类事例难以遍举,其详情细节可参阅冻国栋先生的相关成果。[注]冻国栋:《唐代的小农经济与经营方式管见》,《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76~378页。
农民转而从事工商业的情形,两宋时期愈益常见。乡村地主往往并不满足于田租所得而兼营商业,如鄜州洛川县龙门乡中赵里人赵和,其家“世以服田力穑为业,冠乡户之甲”,但其志不在“勤劳稼穑”,遂将家产悉付于宗属,“寓迹汾水之上,乐其人物蕃庶,井邑骈密,贸易经营,得遂其志……自秦抵晋,谨身节用,不十数年,复豫豪籍之右”。[注]裴公辅:《宋故赵公墓志铭并序》,载胡聘之编《山右石刻丛编》卷一七,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广安军隐士陈某(字淳老),迫于家境贫困,遂“投笔而归问田舍事”,经过“料理深藏,权时盈虚,其术在计然、邸夷之间,产加十倍”。[注]李 新:《跨鳌集》卷二九《陈隐士碣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46页。操“计然之术”而“权时盈虚”,显然是经商有方,故获利丰厚。至于乡村百姓为弥补生计不足而从事工商业者更是屡见不鲜。真宗时,河东地区“地寒民贫”,百姓“仰石炭以生”。[注]《宋史》卷二八四《陈尧佐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582页。再如“歙之大姓汪氏,一夕山居,涨水暴至,迁寓庄户之庐。庄户,砚工也”,[注]何 薳:《春渚纪闻》卷九《记砚·歙山斗星砚》,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32页。即以“庄户”而兼为“砚工”。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有储羨,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注]洪 迈:《夷坚支景》卷五《郑四客》,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919页。其人大体已经从客户转化为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又有“常州无锡县村民陈承信,本以贩豕为业,后极富”,[注]洪 迈:《夷坚甲志》卷七《陈承信母》,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6页。即由乡村百姓改以贩运牲猪业为衣食之源。此外,也有以雇佣谋生者,如四川“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者,皆可雇其充使令担负也”;[注]佚 名:《夷坚续志》前集卷二《幻术为盗》,《适园丛书》,民国五年乌程张氏刻本,第370页。另有鄱阳乡里小民,“朴钝无它技,唯与人佣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顾[雇]之舂谷,凡岁余得钱十四千”。[注]洪 迈:《夷坚丙志》卷一一《钱为鼠鸣》,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62页。更为重要的是,在商品经济不断向乡村渗透的推动下,诸如茶户、桑户、药户、漆户、蚕户等专业种植户的大量涌现,不仅使农村粮食生产的单一性局面被打破,而且孵化出新型的工商业群体。如“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注]《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98页。鄂州崇阳县,“多旷土,民不务耕织,唯以植茶为业”。[注]沈 括:《梦溪笔谈·补笔谈》卷二《官政》,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93页。上述以种茶制茶售茶作为生业的民户,其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这是两宋时期众多农民转营工商或兼营工商在产业结构变动上引发的积极效应,值得重视。
职此之由,仁宗时即已有“贾区夥于白社,力田鲜于驵侩”[注]夏 竦:《文庄集》卷一三《进策·贱商贾》,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68页。的说法。南宋人亦云:“耕织之民,以力不足,或入于工商、髡褐、卒夫,天下无数,皆农所为也。”[注]高 弁:《望岁》,载吕祖谦编《宋文鉴》卷一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752页。“(农户)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注]王 柏:《鲁斋集》卷七《社仓利害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3页。由此可见,两宋时期由业农者而转变为工商业者或从事雇佣劳动的现象的确颇为普遍。而在乡村客户大量流向城市的过程中,不少人逐渐完成了向小商、小贩、小工和雇工的职业转化。[注]李华瑞:《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流动》,载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32页。至于两宋官员大多经商的情形,学界此前已有专文论及,此处不赘。[注]朱瑞熙:《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
还应看到的是,“以末致财,以本守之”是中国传统社会相沿积久的财富保值观念,社会各阶层在经营商业获取一定的财富后,又通常性地将工商所获之利投入农业生产。如唐代兰陵人萧静之,“举进士不第,性颇好道……结庐漳水之上,十余年而颜貌枯悴……因迁居邺下,逐市人求什一之利,数年而资用丰足,乃置地葺居”;[注]《太平广记》卷二四《萧静之》,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62页。长安大商人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注]《太平广记》卷四九五《邹凤炽》,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4062页。也颇能说明商人将商业赢利投入农业经营的相关情况。宋代“私家变金银为田产,乃是长久万全之策”[注]《苏轼文集》卷二六《论给田募役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71页。的观念愈益浓厚,商人“累千金之得以求田问舍”[注]李 新:《跨鳌集》卷二○《上王提刑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63页。的活动更为多见。如被鄂州张翁救活的一名死囚,利用劫夺的千余缗钱,“作贾客贩卖”,后于晋绛间置买田宅,[注]洪 迈:《夷坚乙志》卷七《布张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43页。可谓商人与地主的一身二任。南宋初期的张勰,身无长物,“周旋四方,頫拾仰取,数航海,历交趾、勃泥诸国,其货日凑……于是买田骛州郭外,教其子以学”。[注]吕祖谦:《东莱集》卷一一《大梁张君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6页。同样将商业利润转向了田产。
在职业壁垒被打破和职业界限日渐模糊的制度环境中,唐宋时期多种职业的交叉兼容,也是职业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其主要表现是官僚兼营农业或商业以及农业与手工业、商业之间的兼容,其典型形态则是官僚、地主、商人的三位一体化和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这是职业流动日渐频繁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首先来看官僚兼营农业或商业的情况。汉唐以来,官僚多半是大地主,此乃常态,所谓“今凡称衣冠,罔计顷亩”。[注]杨 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载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八六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075页。而两宋时期土地买卖的合法化又为官员占有田地大开方便之门,其时官户大多执守如下信条:“人生不可无田,有则仕宦出处自如,可以行志。不仕则仰事俯育,粗了伏腊,不致丧失气节。”[注]周 煇撰,刘永翔校注:《清波杂志校注》卷一一《常产》,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469页。因此,“宦游而归,鲜不买田”。[注]袁 燮:《絜斋集》卷一六《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府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24页。尽管宋廷明令禁止现任官员利用职权经商牟利,但纵其子弟或亲属经营商业,则在许可范围之内,从而为官员以变相的方式经商留下了可乘之隙。加之占官员总数绝大部分的低级官员之俸禄并不高,[注]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迫于生计亦多从事工商业,所谓“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注]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一《上皇帝万言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页。所以,自宋代开国之际,即有不少官员冒法犯禁从事商业,在政策允许范围之内经营商业的官员更是不知凡几。其经商形式则多种多样,或长途贩运,赚取地区差价;或开设作坊,生产物品出卖;或开设邸店,从事服务业;或开办商店,以坐贾获利;或插手海外贸易,牟取暴利。诚如论者所言:“上至亲王将相,下至闲官士子,大至海外贸易,小至家内商店,所贩物品从针头线脑到人口,无所不有,并出现了‘吏商’一词。”[注]程民生,白连仲:《论宋代官员、士人经商——兼谈宋代商业观念的变化》,《中州学刊》1993年第2期。而宋代官员经商的普遍化态势,确如南宋人欧阳守道所说:“后世农、工、商皆非古,所谓士杂于三人者之中,亦各随其习焉。又有本非其素而习近之者,故未尝为农而近农,未尝为工而近工,未尝为商而近商。为国者知取士命官,而不知布满中外,乃彼三人者也。”[注]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二五《说·四民说》,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17页。质言之,士与农、工、商相混,为官者亦兼营农业、手工业或商业,从而形成官僚、地主和商人三位一体的情形。对此,明人归有光有如下认识:“古者四民异业,至于后世,而士与农、商相混。”[注]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一三《白庵程翁八十寿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19页。清人沈壵也说:“宋太宗乃尽收天下之利权归于官,于是士大夫始必兼农商之业,方得赡家。”[注]沈 壵:《落帆楼文集》卷二四《费席山先生七十双寿序》,民国七年吴兴刘氏嘉业堂刻吴兴丛书本,第311~312页。其间的士大夫兼营农商之论,当为两宋社会的实态。
再看农业、手工业、商业兼营的情形。关于唐代农、工、商兼业的记载并不多见,但亦不乏其例。如李清,“北海人也,代传染业……家富于财,素为州里之豪甿。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注]《太平广记》卷三六《李清》,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30页。可见李氏身兼作坊主、大地主和商人三种角色。进入宋代,兼营农、工、商业者更趋常见。如北宋李觏,14岁时父亲去世,“是时家破贫甚……水田裁二三亩,其余高陆,故常不食者”,其母“刚正有计算”,“昼阅农事,夜治女功。斥卖所作,以佐财用。蚕月盖未尝寝,勤苦竭尽,以免冻馁”。[注]《李觏集》卷三一《先夫人墓志》,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59页。在李母的操持下,其家是农、工、商兼作。再如新安人吴十郎者,“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县。初以织草屦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颇起,殆且巨万……自后广置田土”。[注]洪 迈:《夷坚支癸》卷三《独脚五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38页。同样是农、工、商三者兼业。与之类似,“平江城北民周氏,本以货麸面为生业。因置买沮洳陂泽,围裹成良田,遂致富赡。其子纳赀售爵,得将仕郎”。[注]洪 迈:《夷坚三志己》卷七《周麸面》,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57页。两宋时期小农、小工与小商相互之间兼容的实例,所在多有,实不胜枚举。
实际上,单纯就一般乡村民户的农业收入而言,通常不足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必须通过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商贩、佣工、烧陶或烧炭等工作获取收入,才能弥补维持生计所需开支的不足。[注]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25~127页。这是农夫兼营副业、兼作工商的基础性动因。两宋三百年间的一个总趋势是,在农民家庭经济比重中,“工”的收入占比越来越大,因而形成与农业相结合的手工业矿业、采掘业与纺织业,反映出由农向工方面的转化。[注]漆 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32页。正因如此,有研究者认为:“宋代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同时,普遍以兼业的方式从事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小商业经营、小雇佣劳动……从而出现了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注]李 晓:《论宋代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发轫于唐宋时期的职业流动,无论是广度抑或是深度,都远非此前的魏晋六朝所能比拟。而职业流动的方式、规模及频次,势必带动社会结构及其构成方式的演进,进而呈现出与此前时代明显不同的面相,彰显出社会变迁的内在发展理路。择其要者而言,有如下数端。
科举制在唐宋时期的持续推行,使得科举出身的官僚所占比重逐渐加大,门阀士族凭借门第而跻身仕途的现象愈益减少,最终让位于大量没有家世背景的寒门子弟进入官场,士阶层的成分遂由贵族为主蜕变为以“寒人为中坚”。这是官僚队伍成分的结构性改变,意义重大。
就唐代情况而言,寒素任官在开国期间、安史之乱及唐末的比例分别为29%、28.4%和29.5%,而在武后当政、唐玄宗前期分别为25.5%与24.5%。[注]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44~45页。两《唐书》所载的830名唐代进士,士族子弟与小姓合计698人,占总数的84.1%,寒素子弟132人,仅及总数的15.9%。[注]毛汉光:《唐代统治阶层的社会变动》,“台湾政治大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68年。转引自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62页。总体来看,唐代寒素任官的比重略大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则在全体官员中的比例略有下降。尽管唐代科举每年录取人数有限,尚不足以造成全部官员中寒素比重的大幅度上扬,但其却使官员的主体来源发生了变化,并确立了一种稳固的传统。[注]何怀宏:《选举社会——秦汉至晚清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9页。而在遭受唐末动乱的打击之后,世家大族的势力更呈衰落之势,五代各朝士族出身官员在文职官员中的比例持续下滑,由后梁的53.1%骤降至后唐的34.8%,后晋、后汉分别为33.3%和22.5%,至后周则仅有20.9%,“士族没落的迹象甚为明显,士族占统治阶层二分之一的现象,至此全然改变,这是中古型社会架构的下坡面”。[注]毛汉光:《中国中古政治史论》,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438~439页。
自晚唐以至两宋的士阶层队伍中,寒门子弟所占比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从唐肃宗至唐僖宗、唐昭宗至宋太宗、宋真宗至宋钦宗三个历史时期的比较来看,寒族子弟径以科举上达者分别占本传所载官宦人物总数的3.7%、3.7%和40%。[注]孙国栋:《唐宋之际社会门第之消融——唐宋之际社会转变研究之一》,《唐宋史论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36页。北宋阶段寒族由科举跻身仕宦者的比例高达40%,这是宋朝逐步放宽工商之子入仕的限制,庶族地主大量涌入科举之途,取士规模大幅增长之结果,其意义在于“宋代的重视科举,有鼓励社会上寒士出头的作用”。[注]梁庚尧:《宋代科举社会》,北京:东方出版社,2017年,第5页。再以《宋史》列传所载1 000多位北宋人物为例,布衣出身的比例明显节节攀升,北宋初期约占1/3,北宋中期超过3/4,至北宋晚期更是高出4/5。[注]陈义彦:《以布衣入仕情形分析北宋布衣阶层的社会流动》,《思与言》第9卷第4期,1971年11月。这是以农、工、商为职业的平民阶层向上流动至士阶层的确凿证据。至南宋,“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注]郑文康:《平桥稿》卷九《送郭廷辉训导龙游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3页。的趋向更加明显,平民进入仕途的道路更为畅达。南宋四十九榜进士第一人中,无一人为大臣之子,无一人为贵族子孙。[注]何忠礼:《科举制度与宋代文化》,《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理宗《宝祐四年登科录》载有601名进士履历,其中寒微出身者的进士占比超过76%,这与唐代科举中士族占据大多数的情况截然相反。[注]何忠礼:《南宋科举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1页。社会结构中士族长期垄断政坛的局面被彻底扭转,来自普通家庭的子弟逐渐成为官员中的主体,整个官僚队伍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平民化和开放化的特点。
在从“四民分业”到“四民不分”的转变过程中,唐宋时期还出现了新的职业类型,进而使传统的职业格局发生了不小的改变。韩愈即道:“古之为民者四,今之为民者六。古之教者处其一,今之教者处其三。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工之家一,而器用之家六;贾之家一,而资焉者家六;奈之何民不穷且盗也。”[注]韩 愈撰,马其旭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一《原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5页。在韩愈看来,除传统的士、农、工、商之外,还须加上僧、道二类,故而原先的“四民”演化为“六民”。南宋史浩亦有类似说法:“古者四民今六民,为添释老不耕耘。三农重困皆因此,况有张颐百万军。”[注]史 浩:《鄮峰真隐漫录》卷五○《童丱须知·稻粱八篇》,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 14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18页。同样将僧、道分别视为不同的职业类型。不过,因僧道职业的相似性,大体可归为同一职业类型,“六民”或许更应看做是“五民”。据研究,唐武宗灭佛前,僧尼及“良人枝附”者,加之奴婢,至少近80万众,再加上道观人数,两者相合估计在110万上下。[注]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两宋时期僧道人群的总数大约维持在20万至50万的规模。[注]程民生:《宋代僧道数量考察》,《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3期。当然这是仅指正式出家、在祠部有籍者而言,如果将未受戒者计算在内,应该远远不止此数。哲宗元祐年间,又有臣僚称:“祖宗时,天下道士常近二十万,僧常近四十万,其童奴倍焉。”[注]岑象求:《上哲宗论佛老》,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八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910页。因此,受戒未受戒僧道合计应当不下百万,大致与唐代相当。
除僧道之外,职业军人的出现,也是中唐之后职业领域诞生的新现象。唐前期实行府兵制,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颁行,宣告均田制的寿终正寝,被斩断经济基础的府兵制终告弛废,募兵制遂取而代之。历经唐末五代的发展,募兵制日趋定型和完备,并为宋代所继承。[注]曾育荣:《五代十国时期的募兵制》,载范立舟,曹家齐主编《张其凡教授荣开六秩纪念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9~488页。募兵制时代的兵员,均以从军为职业,负有养家糊口的任务,兵农自此别为两途,义务兵役制于是转变为职业雇佣兵制。
关于士兵职业化的看法,王禹偁尝道:“夫古者惟有四民,兵不在其数。盖古者井田之法,农即兵也。自秦以来,战士不服农业,是四民之外,又生一民,故农益困。然执干戈卫社稷,理不可去。汉明之后,佛法传入中国,度人修寺,历代增加。不蚕而衣,不耕而食,是五民之外,又益一而为六矣。”[注]《宋史》卷二九三《王禹偁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797页。内中所言虽有疏漏,但士卒与僧道都已职业化却是不争之事实。南宋初期陈舜俞亦云:“古之四民,而农居其一;今之民,士、农、工、商、老、佛、兵、游手合为八,而农居其一。”[注]陈舜俞:《都官集》卷七《说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84页。据此而言,现实生活中职业分工由“四民”扩大到“六民”的职业结构,已为时人所认可,并在观念层面有所体现。
当然,与僧道相较,入伍为兵因与“四民”职业一样,必须承担维持一家老小生计的重责,无疑更加具有职业类型的特征。其实际影响则是,“募兵制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上使兵农分离,军人职业化,社会组织结构在士农工商之外,又多了一个职业兵的庞大阶层,这可以说是社会分工的扩大”。[注]程民生:《简述宋代募兵制的根源及确立》,《史学月刊》1990年第4期。不仅如此,“军人和僧道各自成为一项独立的社会职业,使社会职业由‘四民’变成‘六民’,这不仅是职业结构本身的一项重大发展,还引起社会结构的一些变化”。[注]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49页。
秦汉以降士、农、工、商的排列方式,直接显示出各种职业社会地位和等级的差别。而由职业差别造成的社会分层,其实质则是社会成员身份、权利差别造成的层级状态,是制度化的社会不平等体系。诚如论者所言:“职业与社会分层有复杂的关系,当某些职业被社会体系界定为特定人群的职业,难以自由改变,甚至被规定世袭的时候,职业就具有了社会身份含义,就成为社会分层的相关项。”“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成员的身份、权利愈固定,愈被视为不言而喻因而难以改变的事情,则该社会的基本结构愈固化、愈缺乏演变的活性。”[注]赵轶峰:《身份与权利:明代社会层级性结构探析》,《求是学刊》2014年第5期。此论极为切合先秦以迄汉魏六朝的历史实态,其时的职业大多累代相承,传之数世,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分层各层级之间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结构相对僵化,社会前行的步伐几近停滞。
根源于职业壁垒而造成的“四民分业”格局,最终在唐宋时期被“四民不分”所取代。而在职业流动不断加速的进程中,职业间的界限渐趋淡化,职业差别显现出日益缩小乃至消弭的迹象,职业层级关系的上下悬殊甚而隔绝的状态,亦因此而有不小的改观。姑且抛开社会身份和名望一直超绝于其他三者的士勿论,就农、工、商的排列顺序而言,如果说农排在工、商之前,系农耕社会“农本”政策所致;那么,在由唐入宋商品经济从复苏至不断繁荣的驱动下,工商业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商税和专卖税在赋税结构中的占比逐渐增加,至宋真宗天禧末年已经超过两税,其后仍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注]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随之而来的是工商业者社会地位的相应提高,这两个职业群体与农业人群的层级差距渐趋缩小,甚至达到同是一等齐民的状态,当然亦有可能超越于后者之上。
实际上,农、工、商三种职业差别界限的模糊及层级差距的淡化,自唐代初期即已略显端倪。在中晚唐“纳资代役”普遍化与“和雇制”逐渐推广的背景下,工匠的身份较之六朝时代更有明显改观。敦煌伯希和2518号《二十五等人图》中“士、工、庶、农、商”的排列顺序中,“工”已移于“农”“商”之前,而“商”列于“四民”之末,当是传统意识使然。[注]冻国栋:《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62页、第466页、第469页。正因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上述苗头,故而韩愈说:“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工之家一,而器用之家六;贾之家一,而资焉者家六。”[注]韩 愈撰,马其旭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一《原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5页。可见他已认识到,农、工、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是生民所必不可少的,较之前代“殴[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注]《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四上》,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1130页。的主张更为合理。韩愈此论的实质性内涵,是农业与工商并不存在“本末”之分,反映出的是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确有改善之事实。
入宋之后,尽管鄙视工商业的传统看法仍然难以彻底扭转,但由于工商业发展的势头日见走高,与“四民”生活间的联系愈益密切,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尤为显著,故而宋人肯定工商业正当性的看法时有所见。如对于手工业者创造的价值,范仲淹有诗曰:“窈窕阿房宫,万态横青云。”“四海竟如此,金碧照万里。”[注]《范仲淹全集》卷一《四民诗·工》,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页。对工匠称赞有加。陈舜俞同样认识到手工业在创造物资财富方面的贡献,并将其上升到“本末兼用”的高度予以阐述:“工者,天下之末作也。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不制其末本亦从而害矣。”[注]陈舜俞:《都官集》卷七《说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85页。至于商业的作用,宋代士大夫也有不少精当的见解,如范仲淹即称:“尝闻商者云,转货赖斯民。”“上以利吾国,下以藩吾身。”[注]《范仲淹全集》卷一《四民诗·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页。又有人尝道:“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益也。”[注]王 称:《东都事略》卷九八《邓绾传》,济南:齐鲁书社,2000年,第838页。而在农商之间关系的理解上,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陈亮尝道:“古者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上下相恤,有无相通,民病则求之官,国病则资诸民。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注]《陈亮集》卷一一《四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7页。质言之,农商之间的关系并非对立,而是双方依存、相互补充和彼此促进。
应该正是因为认识到工商业对于经济生活乃至治理国家、教化民众的重要意义,叶适认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注]叶 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一九《史记一·书》,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73页。叶氏此语明确否定了“本末”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提出了士、农、工、商同样有益于社会的原则。[注]陈焕章:《孔门理财学》,韩 华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60页。在此之后,陈耆卿对于“四民”关系的认识更加深刻:“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艺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能易之者也。”[注]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三七《风土门二·重本业》,《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578页。陈氏将“四民”均视为本业,认为士、农、工、商并无“本末”之分,每一种职业都是自古以来的本业,从而使工商业的地位提升到与农业相同的高度。陈氏关于“四业皆本”论点的表述,系明清以后“工商皆本”观点之滥觞。[注]叶 坦:《富国富民论》,北京:北京出版社,1991年,第184页、第185页。“本末”观念在宋代的重大转变,进而导致人们产生工商业者取得与业农者,甚至与士社会地位同等的印象,黄震即认为,“士、农、工、商,各有一业,元不相干”,但现实中却“同是一等齐民”。[注]黄 震:《黄氏日抄》卷七八《又晓谕假手代笔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86~787页。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两宋时期,工商业者的地位较之此前确有明显提高,但其程度仍然有限,不宜给予过高估计。尤其是在“官本位”意识长期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中国传统社会,官商之间的地位差别绝无消除的可能。因此,在唐宋职业流动加剧的过程中,一方面农工商之间的地位的确在不断缩小甚至持平,而另一方面官民之间的地位差距则基本维持原状,几无任何改观。此点无疑是分析唐宋时期职业层级淡化时,必须予以正视的事实。
唐宋时期的职业问题,是考察其时社会结构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也与商品经济从复苏到渐趋繁荣的历程密切相关。包括市籍制的取消、匠籍制的衰落和工商入仕禁令的逐步废除,科举制向工商业者的开放等等,其实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正是在商品经济浪潮的不断驱动下,伴随着工商业者对职业壁垒的冲击和撼动,“四民”之间的职业界限渐致松动,职业转移的限制趋于消解,职业流动的速率明显加快,职业转换、兼容互通的现象日益常态化,自先秦以来的“四民分业”格局遂被“四民不分”所取代。这是唐宋职业领域所发生的变化中最为显著之处,更是解读唐宋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视角。
如果从中古社会纵向的演进轨迹考察,唐宋职业流动显然改变了汉魏六朝时期僵化、凝滞的职业结构,为略显沉闷的社会氛围注入了鲜活的气息,使原先相对封闭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色彩,固化的职业层级状况则相应有所改变,以先赋血缘因素建构而成的等级体系亦随之松动,后致性因素在个人获得社会地位上的作用不断加强。举凡上述数端,均在唐宋社会的历史发展行程中有所印证。当然,以此为起点,倘若将视线下移,唐宋职业流动对其后中国社会发展产生的实际影响和意义,也许更具有深入掘发和阐述的价值。举其大者而言,或可从下述三方面加以认识。
其一,推动社会结构向平民化方向演进。唐宋时期职业禁锢的解除,淡化了职业的身份标识,职业间原本固化的层级差距在不断缩小甚至消弭,社会结构在向平民化、平等化方向缓慢演进。尤其是科举制推行进程中对职业出身限制的取消,使更多平民子弟拥有在科场上一展身手的机会,其中不少人藉此平步青云,进入官场,官僚系统的成分也因此而由血缘贵族为主而让位于平民子弟,后致性因素在入仕为宦中的作用日益加强。此外,工商业者摆脱身份制的羁绊,则在职业界限逐步消除的基础上,使其社会地位被拉升到与业农者“同是一等齐民”的高度,这无疑有利于各业平等意识的逐渐形成。
其二,激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活力。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化和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化以及“四业皆本”的职业结构格局,使得职业的流转和兼容渐致常态化,社会结构因此而增加了弹性和活力。由唐入宋,缘于职业流动的持续扩大化,各种职业间的转移更为频繁和常见,社会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职业间的联系也愈加紧密,从业人员的接触界面随之急剧扩大,社会重现久违的生机。进入明清,由于农村工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江南农民常常是农、工、商多种职业兼营,工农之间并无清楚的界线。[注]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业化(1550~185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06~407页。其模式与宋代高度类似,分明是前后承袭的关系。
其三,促使宋代江南地区率先迈入农商社会门槛。由唐至宋,工商业者社会地位的提高,相当程度上扭转了秦汉以来相沿已久的贱商抑商观念,工商业的正当性也得到不少士大夫的肯定,其经济地位不亚于农业。“明清时代,更取消最严重的歧视工商的禁令,这可以视为政府对势力日益强大的工商迟来的认可。”[注]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徐 泓译,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49页。而农、工、商并重局面的初步定型,实为建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之上的农业社会之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宋以降江南区域社会,则迈进至以商品经济的再度盛行及其对自然经济的瓦解为重要特征的“农商社会”,[注]葛金芳:《“农商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宋以降(11~20世纪)江南区域社会经济变迁》,《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而向现代工商社会靠近。
举凡上述数端,都在相当程度上为明清社会职业结构的缔造奠定了根基,形成中国传统社会后期职业结构的基本样式。不过,历史的发展从来都不是直线式的,唐宋时期的职业流动固然更新了汉魏六朝以来的职业结构面貌,也对其后明清社会职业结构的形式产生了某些直接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特定时段的职业流动,还远远不足以真正对积重难返的等级式社会分层体系造成致命一击,导致社会形态的根本性蜕变,甚至还时有回流和倒退。即使到明清时期,在皇权控制下的中国社会,尽管在经济结构等方面出现了诸多新的元素,却依旧无法完成对社会分层体系的彻底改造,这应该是中国传统社会注定难以摆脱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