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豪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乡村社会格局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如何推动乡村治理走向现代化是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现代化促成社会的急剧转型,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使得乡村地区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暴露出来,并且带有易发、多发、常发的特点,这对我国乡村的治安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目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乡村治理格局仍然尚未完全形成。要实现乡村的治理有效,就要发挥好群众的组织力,发掘综合治理资源。十三五期间,“乡贤文化”再次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乡贤”作为“乡贤文化”的载体,自古在乡村治理中就是一支重要力量。“乡贤”是指在本土有品行、有才能,为当地乡民所敬重推崇的人。乡贤这一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新乡贤是指那些扎根乡土或者离开乡村但始终与家乡沟通联系的守法纪、有口碑且愿为家乡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的人。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仍然拥有血缘纽带、扎根本土的天然优势,同时在整合资源、协调关系、调解矛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推进我国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完善我国农村的治理体系,应充分发挥新乡贤的治安治理能力,发掘其在稳定农村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农村平安建设已有十余年,但是构建农村治安治理体系的效果并不明显,农村的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社会转型和农村发展,土地改革以及资本下乡的实施,引发了更多的矛盾和违法犯罪。此外,国家将对乡村的治理方式下沉至农村社区时,无法与基层乡民的日常需求达成有效对接,从而导致政府以及村委与村民之间存在治理空间上的“悬浮”或“真空”,这就进一步导致了纵向上国家治安主体的缺位。[1]同时,我国乡村仍然存在警力不足以及民间自治组织缺乏的问题,这就造成了我国农村治安目前存在基层治安力量不足与治安形势严峻之间的矛盾和国家治安主体力量缺位与民间治安主体不足之间的矛盾。
费孝通先生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2]这描写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农村空间和人具有静止性与孤立性的特点。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这种乡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改变,传统乡村的封闭性被逐渐打破。流动人口的进入,经营生产方式的变化,使得农村分化出了不同阶层,使得矛盾和治安问题也随之涌现。农村在社会环境从原先相对静态封闭状态向全面动态开放状态转变的过程中,滋生违法犯罪的空间不断扩大,原本积累的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农村社会治安形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3]
当今农村的治安问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现状。第一,新旧问题并存。虽然乡村亦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但受旧体制、旧思想影响较深,法治思维并未普及,接受文化教育相对较少,仍存在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情况。而因为承包地纠纷、水利纠纷、口角纠纷等引起的冲突时有发生,甚至最终演化成刑事案件。第二,违法犯罪数量增多,类型复杂多样。乡村的封闭性被打破之后,一些乡村引进建筑工程以及生产企业,人口的流动性明显增强,使得盗窃、诈骗、抢劫等传统型犯罪案件增多的同时,也出现了邪教、造假贩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与此同时,因劳务纠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交通事故等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日渐增多,如果这些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则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面临严峻的治安形势,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和主导力量,公安机关在乡镇一级的警力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警察的数量不足造成了警力绝对不足。如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水月镇有17 个行政村,常住人口2.4 万余人,但当地派出所只有民警6 人,且实际承担工作者仅有4 人。湖北省保康县马良派出所亦是如此。该所管辖面积334.8 平方公里,39 个行政村,34016 名常住人口,但只有6 名民警,警力配备仅为‰01.7。[4]现有警力远远不能满足基层乡村治理的实际需求。二是基层警察的质量不足造成了警力的相对不足。这一不足主要表现为基层民警的专业素质、身体素质不足及基层民警老龄化问题突出。一方面,基层警察队伍招录主要是通过社会公务员考试、部队转业、合同工转正等途径,不是警察院校毕业,也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造成招录的新警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资源匮乏、警务繁重等原因,组织参加专业培训机会少,使得专业素质本身不高的民警更是没有学习提升的机会。同时,基层公安机关人员少、任务重,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压力造成基层民警身体状况普遍处于亚健康状态,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再加上基层工作条件差、保障不利、上升空间窄等因素,造成新警补充困难、原有民警进一步流失,留下来的民警老龄化情况突出。目前基层警力不足与治安形势严峻之间形成了鲜明的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我们应加快推进警务社会化,缓解基层警务压力。
国家治安主体力量缺位与民间治安主体不足之间的矛盾产生于我国基层政权的“悬浮”现象。基层政权“悬浮”是源于2006 年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政权与介入乡村社会转为退出乡村社会并“悬浮”于农村基层组织之外。国家权力的“悬浮”导致了乡村出现了权力失控、治理无效等问题。[5]虽然这些年我国在基层行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是在乡政村治的模式下,基层政府与乡村仍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且乡镇政府无法完全了解村民的生活需要。乡村基层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抓好基层的治理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由于国家基层政权仍然存在“悬浮”的情况,国家治安力量并未真正深入到乡村的“最后一公里”,从而造成了在乡村基层国家治安主体的缺位。与此同时,由于乡村共同体意识弱化,村民自我意识觉醒,乡村也由原来的熟人社会转为半熟人社会。民间的治安组织名存实亡,组织能力下降,缺乏真正的治安力量。这就造成了农村与政府之间在乡村治安工作上的脱节,造成农村治安治理的预防性工作存在严重不足,使得农村在国家治安主体和民间治安主体之间存在大量管理真空。矛盾和问题的叠加使农村治安治理陷入僵局,不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治安环境,甚至导致边缘群体和黑恶势力侵入权力中心,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的治安秩序。[6]
推动当前农村治理体系的完善,不仅是化解矛盾的现实需要,也是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重要途径。新乡贤在参与农村治理中,一方面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矛盾冲突和治安问题时可以利用血缘、宗族关系来发挥教化作用和调解作用;另一方面,新乡贤能够在政府、村委和村民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增强双方之间的互信,起到协调的作用。同时,新乡贤还能发挥组织作用,组织乡民构建治安预防体系,弥补治安主体缺位的缺陷。
面临现代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型,农村的各项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目前主要包括邻里之间、婚姻家庭、赡养老人的社会关系矛盾,宅基地、林地、水利灌溉之间的所有权纠纷,以及劳务、债务、高利贷等经济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在初期并不难处理,但是却也蕴含着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如果不及时妥当的处理,会使其极易激化,最终演化为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同时,这些矛盾纠纷发生的数量大,形式多,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根本无法准确及时了解掌握所发生的各个矛盾。并且在涉及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时,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人员出面调解,反而会引起乡民的抵触心理,更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在传统的农村社会治理中,乡贤调解早已有之。发展到当代,新乡贤不仅知晓法律,知情明理,而且生于本土,长于本土,熟悉村规民约,了解乡土人情,与乡民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着一定的威望。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新乡贤利用之间的人缘、地缘、乡缘的优势,使得双方在感情上更为亲近,采用村规民约来进行劝导说服的方式,使得乡民更容易接受,以便矛盾双方更好地沟通交流。例如,2018 年5 月,福清市首溪村成立了乡贤调解室,成员由本村极具威望的村民担任。村民陈某和杨某两家平日素有嫌隙,又因修筑围墙占道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商谈时又多有争执,村委会也束手无策。考虑到两家关系紧张,乡贤调解员联系到双方家族中说话比较有分量的几位长辈先行沟通,取得这些长辈们的支持后,这才开始组织矛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刚开始的火药味儿十足,到慢慢地平静下来,这对多年的老邻居也意识到了各自的错误。由此可见,新乡贤在现在农村治理中,为化解乡民的纠纷,维护农村的治安秩序做出了突出贡献。
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优秀的文化在治安治理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礼记·经解》中写到“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在我国古代以道德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所宣扬的“守望相助”“德行为先”“礼之用,和为贵”“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传统美德,以及“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为不乱”的法治思维,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传递,使乡民在耳濡目染中培育优良的品德,守法的品格,形成了向善的导向,为乡村营造良好的治安氛围。因此,优秀文化的熏染对德治、法治的推进也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农村开启现代化步伐后,在农村的经营模式发生改变的同时,外来文化也开始在农村广泛传播。这对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使得传统文化的地位逐渐下降,造成了凝聚力的淡化、个人利益观的膨胀、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盛行。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未很好地在基层乡村起到引导作用。赵霞在传统乡村文化的秩序危机与价值重建中认为“农民们沉溺于对物质利益的追逐,已经不知道用什么文化来统领他们,农民的精神逐渐无处可依。”[7]这意味着乡村出现了传统文化式微与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落实的文化缺位现状,这将导致人们的价值观扭曲、诚信意识下降、责任感减弱,进而为违法犯罪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面对文化缺位的情况,李金哲指出新乡贤不仅具有传统与现代双重文化属性,且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还起到了宣扬现代优秀文化的作用。[8]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一方面吸收传承传统文化的精华,通过重建乡村传统文化,来唤醒乡民的凝聚力与责任感;另一方面,新乡贤通过教育、普法、组织文化活动等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落实到乡民的内心,通过对优秀文化继承与宣扬来发挥对人民的教化作用,以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法律素养,从而推进法治、德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氛围。如聊城市韩屯镇的民营企业家刘庆涛,他以当地的韩西村为试点,开设道德大讲堂,向干部群众传播传统优秀文化,举办“孝义文化节”,以点带面推动孝文化深入人心。同时通过推举道德模范人物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不但丰富了当地文化活动,而且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滋养了人们的心灵,夯实了和谐稳定的基石,带动了社会风气的好转。
伴随着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追求利益的意识逐渐觉醒。同时,税费改革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型使得国家政权与民众的关系日渐疏远,并且形成了悬浮型政权。这一转变使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越来越低,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导致信任关系破裂,仅仅依靠政府无法实现所有供给。刘立平指出政府与村民之间存在沟通问题,不能完全掌握农民的诉求。[9]还有学者认为基层政府一味地强调权力而忽视了群众情感,也是造成群众对政府不信任的重要原因。基层政府一旦失信,将会造成乡民对法律的漠视,对政府的不满、抵触甚至冲突加剧,孙立平发现基层政府的失信会普遍存在一种逆反现象,凡是上面的意图或决定,都会引起本能的反感和抵制。[10]
这不仅会导致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困难,而且当遇到国家征地、修路架桥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纠纷时,由于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极易引发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而新乡贤可以打破这一传统的“政府-村民”二元对立的模式,形成“政府-新乡贤-村民”三元一体的新格局。在国家权力与村民之间形成一条缓冲带,政府失信或失效时,新乡贤可以在担任村民通讯员的同时,担任政府的联络员,在其中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化解群体冲突,重建双方互信的关系。由于新乡贤在政府与村民之间都没有隔阂,因此可以利用自身的感召力和亲和力搭建起二者之间的桥梁,构建稳定有序的治安环境。
乡贤组织村民进行治安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当时除乡里、亭长等专职治安体系,还有一个“父老”体系。虽然他们不是官,但是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且被社会所认可。父老体系凭借自己的威望在平日里组织乡民进行安全防范,抵御盗贼。史料中对父老体系防盗贼、防流寇多有记载。例如,后汉书中西汉黄霸令父老对里中民众“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可以看出乡贤自古在村子里就有组织民众的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乡民对于自身安全利益需求也逐渐提高,追求安全和稳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也就随之增强。但近年来经济体制和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使得农民为共同利益奉献的动力减弱,组织化程度降低,导致了农村社会个体原子化①农民原子化又称为农民落单,在市场化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的价值观逐渐成为利益主义,更多的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减少了对集体利益的关注。当这种关注弱化到一定程度时,农民原子化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农民原子化对治安防控有极大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当前农村治安仍偏重政府主导,忽视农民在治安防控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原子化又使农民参与社会公益的动力逐渐瓦解,这就必然使得农村的治安成本上升而效率下降。[11]新乡贤可以通过自己的感召力来打破原子化现状,将每个个体地对良好治安秩序的需求联系起来,组织村民建立治安预防队伍,拉起治安预防网络。2018 年7 月,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墙头镇舫前村的新乡贤组织村民发起了首支村级治安巡逻队。以前舫前村经常发生夜里偷盗的事情,为了让村民睡个踏实觉,每天夜里11 点至凌晨5点,巡逻队队员便化身“守夜人”,照亮村里每一个最深的角落。夜巡2 年多来,舫前村的夜晚案件发生率大大下降,因此村民们也管他们叫“乡村守梦人”。这不但缓解了基层警力缺乏所带来的治安问题,而且完善了农村的治安治理体系。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当前乡村的现实需要。毫无疑问,新乡贤在乡村的治安治理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乡村治安的短板,维护了农村的治安环境。然而由于目前仍然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以及法规制度,同时存在职责不清等问题,也造成了乡贤在参与治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破坏治安秩序的风险。
新乡贤与普通乡民相比,具有更优秀的品德与道德,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有善性,彻底排除了恶性。恩格斯在对人性的论断中谈到人永远不能完全的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12]杨寿堪认为人性是复杂的,人作为善与恶的结合体,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善与恶才会显露出来。[13]因此,作为人类,体内都暗存着恶性的因子,即便是新乡贤,在缺少了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时,面对外在权力与物质的诱惑,也存在着蜕化的风险。当前有关乡村各项文件都只谈了发展乡贤文化,发挥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但并未明确规定监督乡贤的主体和相关法律制度。在监管不力同时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时,新乡贤一旦冲破道德防线,失去对自身的约束,就有可能蜕变为“伪乡贤,真村霸”。例如,江门市梅阁村被称为“热心建设家乡的梅阁乡亲”的蒋秾达,暗地里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伙同村委干部非法倒卖土地,并且组织闲散人员采用暴力等手段称霸一方。这些人借用乡贤名义在治理中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乡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组织者。如此一来,乡贤不但没有起到维护乡村治安的作用,而且还越过了法律的底线,破坏了农村的治安秩序。
乡贤在化解乡村矛盾,协调政府与乡民之间关系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如果对其在治理中的方式不进行规定与约束,反而会对治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的日益推进,基层社会的治理强调法治、自治、德治的结合。在以德为先的同时,要做到依法为盾,才能使乡村自治有效运行。[14]但是乡贤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始终所依据的仍是个人权威、道德伦理而非法律,其本质仍然是“人治”。[15]同时,虽然新乡贤与一般村民相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但是由于环境的封闭、资源的短缺等因素,新乡贤几乎没有机会学习系统、新鲜的法律知识,造成了法律思维的滞后性。因此,片面夸大新乡贤的德治作用,会使个人的权威代替制度和法律法规,那将势必造成以德代法,落入人治,这样也许从短期来看也许会缓和矛盾冲突。但是这种治理方式没有科学标准和制度,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臆断的色彩,与我们当前的法治精神相背离,从根本上不仅不利于法律在基层的普及以及乡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而且加剧了法治思维的淡化。在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村民的法律意识依旧淡薄,不知如何适用法律平息事件,甚至不清楚违法犯罪的边界在哪,从而踏出法律的红线。如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的董家老人在李文军夫妇的黑诊所就诊后,因诊治失误而导致过敏死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 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在村内老人的劝说下,双方竟然以李家最终赔偿5万元而和解。这一现象并不是偶然的,乡村刑事私了在乡村犯罪总数上所占比例一度高达25%以上。[16]人治思维一旦形成惯性,法治进入乡村就将面临重重困境,依法治村也就无从谈起。
在乡村的治安治理过程中,我们应明确政府主导,多元参与这一治理模式,处理好多元主体的边界问题是这一模式运行的关键。村两委是国家规定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拥有合法的权威性。新乡贤是自发组织的社会自治组织,在村务治理中只是辅助力量,而不是主导力量。因此,由纠纷所引起的矛盾,新乡贤可以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对于国家治安力量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绝不能擅自使用。但由于新乡贤职责不明,以各种形式参与基层治理,在功能定位上过于宽泛,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模糊与政府之间的“主与辅”的关系,[17]甚至依据自己强大的群众基础、强势的状态使村委和政府在村务治理中边缘化,从而代替政府成为乡村的真正控制者。例如,在南方宗族凝聚力较强的客家地区,乡贤会逐步演化为具有浓厚宗族色彩的“宗亲会”。这一组织在处理村务尤其是治安事件时具有更强的权威性,进而使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失去了话语权,甚至为维护自己的权威与地位,在村中发生治安与刑事案件时,会与政府讨价还价甚至瞒而不报。这对落实基层治安政策,维护基层治安秩序将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新乡贤参与基层的治理既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有效维护乡村治安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于新乡贤参与基层乡村治安治理应进行积极引导以及必要的监督与规范,使其对乡村治安秩序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避免消极的负面效应。
面对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新乡贤起到了关键的弥补作用。作为国家治安主体的公安机关应积极挖掘和引导新乡贤这一社会治安资源对基层乡村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并给予有力支持,有效强化对基层的治安控制。
首先,应充分利用新乡贤在本土的血缘凝聚力和号召力,发挥其有效整合基层治安资源的作用,调动乡民参与治安的积极性,使其参与到基层治安活动中,强化群防群治的力量。如在江西于都县大塘村在当地派出所指导下,乡贤组织成立了治安联防队。他们每天晚上都进行义务巡逻,保护村民的安宁。在治安联防队陈列之后,村内的“两抢一盗”案件几乎达到了零发生。治安社会化本质上就是治安主体的社会化,要求发挥社会组织、市场和公众个体在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作用。[18]加强居民间合作,增强交流沟通、使其互帮互助、邻里守望,同时警察参与合作,都可以挤压犯罪发生的空间。[19]因此,在构建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警务社会化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新乡贤的引导,调动新乡贤在治安治理中的资源优势,因势利导,发挥其在治安控制中的作用。如此不仅可以对基层的警力不足起到缓解作用,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乡村的治安秩序稳定。
其次,政府应加强科技支撑,更新技术手段。目前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安治理中大多仍是采取单一的“说教式”“人力式”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隐患的形式早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仅仅依靠传统的治理方式难免显得捉襟见肘。一方面,应当搭建警民网络互联网平台,使新乡贤可以与政府、公安机关共享治安信息,从而对可能发生的治安风险做出有效预警和防控。同时,新乡贤可以通过网络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向乡民宣传法律以及治安知识。另一方面,完善基层农村的治安硬件设施,例如在村内的各个路口安装监控设备,这一来不但有利于新乡贤更好地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进行实时监控,从而搜集大量的安全信息。而且在发生治安违法犯罪案件时,可以提供监控录像,有利于新乡贤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因此,应改变过去新乡贤被动、单一的方式方法,通过智能化、科技化丰富其治理手段,提升治安治理水平和质量。
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维护乡村治安秩序的作用,但其本质上是依赖血缘关系,伦理道德的人治方式。若不对其进行必要的职责划分与监督,当面临物质与权力的诱惑时,新乡贤的行为也会面临异化的风险,对乡村的治安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健全多主体,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乡贤的监督约束。合理的规则可以限制个人肆意妄为,有效的监督可以让包括新乡贤在内的治理主体都能恪尽职守,防止滥用职权。一方面,乡贤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接受党委监督,保证自身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方向正确,对故意弱化党政权威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加强民主监督,使村民自发参与到监督中来,勇于同新乡贤的错误行为做斗争,从而保持新乡贤队伍的纯洁性,避免伪乡贤、真村霸的情况出现。此外,还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将新乡贤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还可以为乡民监督新乡贤提供相应的依据。
其次,明确职责界限,防止片面扩大新乡贤作用。新乡贤在基层乡村治安治理中所发挥的是调解、教化、协调等辅助作用,必须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切不能将自身凌驾于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之上。例如,在参与维护乡村治安的活动时,乡贤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将矛盾和纠纷扼杀在萌芽时期,为乡村治安创造良好的环境。但是当事件一旦恶化为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案件时,乡贤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在乡村治安维护过程中,首先应充分发挥新乡贤的德治优势。唐皇凤认为以道德教化为重心的治理方式可以通过安定人心秩序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20]道德治理由“善教”逐渐趋向于“善治”,国家的兴衰与道德的弘扬、人心的向善密切联系在一起。[21]自中国古代就有以德化人、以德之人的治理文化,它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还可以教化人们远恶迁善。新乡贤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具有良好的道德与学识。公安机关应当抓住其这一优势,妥善的处置矛盾纠纷。当在处理财产纠纷和资源权属等纠纷时,国家强制力量或司法力量的介入会打破熟人社会这一层关系,甚至会使矛盾双方积下宿怨,反而不利于矛盾的深入化解,此时引入新乡贤进行调解,则当事人一般会因其具有较高威望和道德而比较容易接受,从而能更好地化解矛盾。另外,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借助新乡贤来对刑满释放人员或保释人员等特殊群体进行监督以及道德教化,重塑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其次,在村务治理过程中以德为先的同时,应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村的前提,强化法治建设。政府与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新乡贤的法律培训,不断强化新乡贤的法律知识,使其自觉学法、守法、懂法以及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用法,坚持法治为主,德治为辅,防止以德代法,保证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将法治思想落实到实践中去,促进民主法治乡村的建设。
总之,在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加强创新社会治理,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的今天,我们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应推动警务社会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公安机关应发掘和引导新乡贤这一群体在基层治安中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法律约束来预防和化解新乡贤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