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特定目的,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作为手段,并将业务移转给先前并未经营该业务的关联公司继续经营的一种公司组织变动。根据现行法规定,公司解散不论真伪都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是否应当赋予劳动者在公司伪装解散中主张劳动合同承继的权利,需要进行全面分析。一方面,劳动合同承继与法律允许公司伪装解散并不冲突,并且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承继不会给公司伪装解散中涉及的劳动者、公司、股东三方利益主体带来不利影响,还可以弥补我国解雇保护的漏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未来修改中,建议将劳动合同承继规定为劳动者在公
公司伪装解散,是股东司伪装解散中享有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根据承继主体的不同,分为横向型、纵向型、复合型三种劳动合同承继类型。同时,为了尽快恢复劳动关系稳定性,以及考虑到公司经营活动对用工效率的要求,可以对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承继设定三十天的期间限制;为避免给公司伪装解散中的关联公司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应对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承继设定原工作岗位在关联公司中继续保留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