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探索发展和重要启示

2022-02-03 21:19:38黄晓辉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制依法治国

黄晓辉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以后,党中央“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1]。这段讲话明确回应了学界长期以来的一个困惑,即党从什么时候开始领导中国人民走法治道路。同时这段讲话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从建党伊始,党领导人民走的就是法治道路。因此,回顾梳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重要启示,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法制实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从成立伊始,就把领导人民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尽管在不同的时期对人民的理解和人民所包含的范围有所不同。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明确指出:“以无产阶级革命大军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工阶级重建国家,直至阶级差别消灭。”[2]党的二大根据“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国情特点,提出了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纲领,即反帝反封建,建立民主共和国[3]。党的六大总结了第一次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了“武装起义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的任务,并提出了“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的要求[4]。根据党纲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武装斗争,建立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开始了党局部执政的实践。这一实践,在政权建设上,是建立工农民主专政,实行苏维埃制(工农兵代表会议制)的实践;在法治建设上,是初创、形成和完善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实践。二者是相互联系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实践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人民走“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开展土地革命。在这期间,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各革命根据地普遍成立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民主政权。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这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的基础。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党将工农兵代表会议制改为参议会制度,实行更广泛的民主制度,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开明绅士的参政权,以及人权财权。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在汲取抗日战争时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党明确提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各级人民政府,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会议和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权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

与人民民主政权的诞生发展相适应,新民主主义法制也应运而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民主政权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密不可分。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工作,都是民主政权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包括宪法大纲、选举法、中央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行政法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其他刑事法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和诉讼程序法规、劳动感化院章程、土地法、婚姻法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5]。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在继承苏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形势的变化,根据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又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如施政纲领,人权保障条例,惩治汉奸条例,危害军队、妨害公务法令,军民诉讼条例,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奖励科学技术法令,继承条例等。在审判工作中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制度等[6]。解放战争时期,为配合解放战争需要,解放区人民政府又先后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土地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没收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三大经济纲领,以及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等,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7]。

由上可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伊始,就把领导人民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为此开展了积极的实践;而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制保障,制定符合人民当家作主要求、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并坚定地实行这些法律法规。这就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制建设有机地统一了起来。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党的十五大之前,党在法治建设上的话语基本上使用的是“法制”,“法制在此时并非只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有其动态的必然,更有平等、正义与合人民利益的价值意蕴存在”[8]。法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初期形式。

二、新中国成立后依法治国的初步展开与挫折

如果说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法治道路主要体现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法制建设上的话,那么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性的国家政权的情况下,依法治国就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必然选择①王乐泉指出:“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庄严选择。”参见王乐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便组织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则,作为党领导人民执政的基本依据,作为组建政府的基本依据,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法制基础。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在国家政权组织中即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等司法机构,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组织保障。

此后不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筹备阶段,并展开宪法的起草工作。毛泽东亲自领导和参加了1954年宪法的起草制定工作。1954年6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毛泽东发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9]。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期举行,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五四宪法”。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报告》中再次强调:“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核心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它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员都必须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10]

“五四宪法”颁布后的头几年,我国各级人民政权基本上都能遵循宪法规定的轨道运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努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决定了全国的和地方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令,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从1954年9月起的近三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相当活跃,制定了80多条法律法令,决定了诸如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20多个工作报告,为人大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1]

但是,后来在一些国际事件的影响下,特别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遭受挫折。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司法机关被取消,司法人员被解散、下放,甚至党的各级组织也“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12],中国的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13]。这种状况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被打倒、“文化大革命”结束,才得到根本扭转。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党的路线又重新回到了依法治国的轨道。

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强调法制并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重新强调法制,强调依法办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14]这标志着党的路线重新回到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

但是,应该说明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的还仅仅是法制,即强调要有法律和法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党的领导人讲话和中央文件中也一般不使用“法治”。党对法治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从法制到法治,又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同时,报告还明确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5]这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文献的形式使用“依法治国”,使用“法治”,使用“人权”,标志着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确立,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深化,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从保障权利到保障人权的发展。这是党对法治认识的一次历史性飞跃,也是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在政治层面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6]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17]“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标志着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18],从而进一步统一了宪法的表述,在宪法层面最终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

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法制与法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法制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简称,是静态的;法治是法的统治或依法治国的简称,是动态的。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或前提,法治是法制的实施或实现。法治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施行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19]。这是对法制和法治的最基本的理解。从更深刻的意义上,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来理解,有的学者把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归纳为四个方面:其一,法制侧重立法,而法治既重立法尤重法律的实施,视法律实施为法律的生命;其二,法制不预设法的价值观,而法治既要求法为良法,更要求治为善治;其三,法制是法律现象的一般形态,在任何历史类型的社会中都存在,而法治则是法律史上的高级形态,它只是在民主和商品经济出现后才出现的;其四,法制在处理法与权力的关系时,常沦为权力的工具,而法治则相反,它特有的功能是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由此可见,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这一话语的变化本身就具有重大意义,预示着执政党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完成了一次历史性飞跃。

四、党的十五大后从法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只有法治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但是,法治也不能定于一尊。如何实行法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道路、不同的模式。大的方面来讲,有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不同;即使在同一大类型下,也会因为国别的不同而不同。比如,武树臣教授认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传统,如果按照价值基础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个人主义的法律传统和集体主义的法律传统。这大体上就是西方的法律传统和东方的法律传统。如果按照法律样式(立法、司法的基本工作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种:成文法的样式(欧洲大陆法系)、判例法的样式(英美法系)、混合法的样式(中国法系)。”[21]李龙教授在其所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一书中也介绍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四种法治模式:英国模式、德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22]。法治的不同模式,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即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理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因此,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法治建设,也必须注意把法治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3]。

因此,在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人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法治道路,进而实现了从法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这一发展进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志性事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4]这旗帜鲜明地亮出了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的中国特色,强调依法治国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必须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25]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①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还是使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去掉了“有”,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则第一次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然地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或者说,从法治建设来讲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然地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

2009年1月,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开幕会。会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给大会的祝词中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党领导人民不懈探索,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6]。这里使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此后,法学界和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就这一问题开展了广泛研讨。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7]。

由上可见,如果说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主要围绕着法制与法治进行探讨,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的话;那么从党的十五大后到党的十八大前,则主要是围绕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展开探讨,明确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以此为指导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制基础。

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党对法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本质特征的明确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已经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是,这还只是命题的提出、原则的规定和基础的奠定,这条道路具体应该怎么走,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带领中国人民探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都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这集中体现在为了实现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顶层设计,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法治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稳步推进。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要求;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建设目标[28]。上述三点初步搭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架构,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思维和方法要求,以及建设目标,标志着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思路的初步形成,党对法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方法措施进一步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路更加明确。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9]。2013年1月,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0]的重要论断。2013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又进一步作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决策[31]。这就使得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路基本成熟。

正是在上述的基础上,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执政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充分体现了党对依法治国的高度自觉和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不仅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而且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和党的领导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3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法治建设已经有了清晰的规划蓝图和工作措施,已经有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路径选择,标志着党的法治理念的成熟,实现了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的发展,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明朗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国的法治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部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稳步推进。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中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该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3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34]。这就进一步把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一了起来。同时,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35]。

党的十九大后,我们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国家宪法,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我们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我们推进重要领域立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国家监察机构,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全民普法,深化依法治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36]

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的背景下,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分析了目前党和国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新的部署。会议的重要成果是,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总结概括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方面的核心要义,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标志着党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据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稳步推进。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重要启示

回首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我们可以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历史中得到以下重要启示。

(一)走法治道路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所决定的

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历史来看,党从成立伊始,就把领导人民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并开始了法制建设。法制是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初期形式。党从一开始领导中国人民走的就是民主法治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百年党史就是党领导人民走民主法治道路,在民主法治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进的历史。为什么是这样?这在理论上必须有一个说明。笔者认为,这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法治的本质是一致的,党自发地倾向法治,自觉地遵循法治。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根本执政理念。而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法治是其必然的选择。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现实生活中,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直接民主制,只能是间接民主制。即人民通过普遍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治国理政。而如何开展选举,需要有选举的制度规定,其法律表现形式就是选举法;代表选出、组成政府后,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行使,如何保证人民代表为人民,也需要有一套法律规定。因此,走法治道路,人民制定法律,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人民代表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选择。所以说,走法治道路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所决定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37]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民主需要法治的保证,法治是民主的法律体现。这是我们应该有的基本认识。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走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的道路必然是法治,但是,如何走法治道路,在党的历史上既有经验,也有挫折,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在开始阶段,党是自发地倾向法治,但是,对什么是法治、如何实行法治,在理论上并没有完全弄清楚,而且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使用“法治”。如上所述,党对法治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党领导人民走法治道路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实践中,党逐步认识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不仅需要法制,而且需要法治。法制是国家出现后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而法治是民主社会所特有的。法治不仅需要有法制,而且要求法制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制、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制,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本质是良法善治,是人民意志的统治。同时,法治也不是只有一种模式,必须把法治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国情特点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是中国人民、中国社会所需要的法治。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党除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私利,因此,这种认识的提高、这种道路的选择是必然的。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特点相结合,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理,把法治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特点相结合,也必然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走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一般法治的特点是什么呢?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人类社会的历史看,人类社会的发展一般有两种路径:自上而下地推进或者自下而上地推进。而中国的国情特点决定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必须走自上而下逐步推进的路线。在中国这样一个领土广大、人口众多、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无论是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客观上都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政党的领导,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指明方向,做好总体设计,提出具体的方针政策,走自上而下地逐步推进的道路。法治建设也一样。实践证明,这个政党就是中国共产党。在近现代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的国情特点所决定的,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同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而党的领导与党的性质、宗旨相结合,与法治的本质、要求相结合,就形成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需要有一个适合它的特点的制度载体。这个制度必须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依据人民的意志而集中统一地行动。中国共产党人以苏联的苏维埃制为基本经验,在实践中创立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找到了能够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就指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38]后来,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进一步强调:“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人民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39]根据毛泽东的这一思想,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特点,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以上四方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重要启示。这四方面是一个互相联系、逐层递进的关系,是以党的性质、宗旨为主体要素,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理念,结合中国国情特点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党自发地倾向法治、遵循法治,党从成立伊始就把领导人民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历来重视法治建设,领导中国人民走法治道路;把法治基本原则与中国国情特点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领导人民走法治道路的必然结果,这条道路的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而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有一个合适的制度载体,这个制度载体在当代中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这四方面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是我们必须一体贯彻、坚定不移、始终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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