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自然—科学式与描述主义

2022-02-03 17:10韩东奥
理论界 2022年4期
关键词:本体论社会科学主义

韩东奥

一、自然—科学式与描述主义

自然科学中的一应方法与标准在社会科学中是否同样成立?我们能否像对待自然科学中的对象那样,对“人”进行客观性和数学化式的研究与分析?围绕着这些社会科学中的经典问题,学界对主流社会科学方法的批评讨论呼声越来越大,几十年来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关键在于,具体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两种研究模式也不仅是分别对应定量化研究和定性化研究,以及如何使图表曲线更加精确或更符合某种标准那么简单。

自然—科学式(natural-scientific)作为一种社会研究模式,强调的是自然科学的方法不仅同样适用于社会科学,甚至可能是对社会科学而言最好的或者唯一的模型。〔1〕支持这一观点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待与处理现象的方式应该与在自然科学中是类似的。此外,这一方法论观点同时预设了数学化、表征、模拟、经验—理论及其检验等自然科学中的核心方法与问题在社会科学中也应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相似。

正如自然主义者试图表达的那样,在这个意义上,人类是以理性为基础行事的群体,人类以及人类群体的行为与心理也应该能够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普遍化的分析与归纳,其背后可能是一种因果式的定律(即使是概率意义上的),或者在比较弱的意义上是某种能够被改写为全称命题的机制,或者其他类似的表达。在此基础上,我们便能够通过塑造一种覆盖率式的解释模型来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解释,例如:“如果一个能动主体x 想要a,并且x 相信b 是在这种情况下获得a 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那么x 就会尝试b。”

因而可以预想到的,对于类似的经验理论,便不仅要包含对目标对象的行为、心理以及其周围环境等的收集,或者对现象的表述与统计。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在其背后抽象出一套统一的、与语境无关的心理学或社会学规律,而这些规律应该同时能够从各领域的假定和定义中推论出来。此外,无论对象和研究主题是什么,因为其背后的抽象规律及其语境无关式的特征,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模式要求我们能够具有一种统一的抽象与实验方法——正像在自然科学当中那样,这些相类似的、统一的抽象与实验方法,能够保证我们的社会科学得到一种具有确定性的知识。

正如上面所说的,为了达到类似的目的,对于这一研究模式而言,它首先预设了一系列的本体论基础,例如主—客体本体论之分,事实—价值之分等。在这些预设之中, 一方面主体的肢体行为(bodily movement)与其内在体验是相区别的,另一方面主体本身与外部世界也是相区别的。在这个意义上,以主体的肢体行为为基础的对主体行为的解释,能够最直接地符合物理世界中的因果定律。张三打了李四,因为李四故意打翻了张三的桌子;而李四故意打翻张三的桌子是因为张三首先嘲笑了李四。因而,为了满足覆盖率模型,或者诸多理性模型和因果模型,我们对主体行为的解释应该以这些类型的描述为基础。

描述主义(descriptivism),作为与自然—科学式研究模式在一系列观点中最直接区别、甚至是对立的一种研究模式,其与自然—科学式的区别可以一直追溯到应该如何理解人以及人类的行为、心理这些基本问题。正如罗伯特·毕夏普(Robert Bishop)所评价的,“这种关于有意义的人类行动的深刻见解已经被包含在了伯恩斯坦(Bernstein)所谓的社会研究的描述主义方法中”。〔2〕尽管伯恩斯坦本人在其1976年出版的《社会政治理论的重建》(The Restructuring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一书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描述主义”以及“描述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研究方法”这样的说法,而只是在多处结合着现象学观点提及了“描述的”(descriptive) 或 “ 意 向 性 描 述 ”(intentional description)等词,不过伯恩斯坦在该书中确实讨论了威尔弗里德·塞拉斯(Wilfrid Sellars)所提及的两种人在世界(main-in-the-world)中的“科学的形象”(manifest image) 和“显现出的形象”(scientific image)状态,并对后者中的相关自然主义式的观点提出了批判。前者对应的一些现象学观点,伯恩斯坦也同样给出了一定的批评。此外,他也在一定程度上援引了哈贝马斯,并指出,除非我们涉及意向性说明 (intentional description) 和意义(meaning),否则我们便不可能给出合适的对于人类行为的定义和说明。进一步地,这些意向性说明和意义不仅是主体本身的心灵状态,它们同样是由我们的社会和政治实践与行为所构成的。〔3〕

比较来说,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模式认为我们应该进行一种完全客观化的分析,将人的意义、生活环境等从分析之中剥离出去,重要的是如何抽象出一种语境无关式的心理学或社会学规律。描述主义则与之相反,认为社会科学主要是在一种有意义的、主体间的生活世界中描述目的性的人类行动。描述主义者力图描述以其自身的方式构造人类生活的个人意义和社会意义,而不是将人类生活解释为普遍规律和动力因的产物。

事实上,这一理解在狄尔泰对孔德等人的强烈回应中已经初见端倪:

狄尔泰不强调通过经验观察来寻找普遍规律,而是强调历史偶然性和变动性,他更聚焦于社会行动对于行动者而言具有的意义和诠释……与经验主义者相反,狄尔泰坚持认为,所有的经验最终都必须回溯到我们自己的意识和历史背景中。基础是我们的直接生活经验,这些经验通过意义连接在一起。〔4〕

换句话说,狄尔泰认为,我们需要以一种历史的、诠释学的方法来面对这些经验以及意义。并且在这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截然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根本上不可逾越的鸿沟。此外,如伍德沃德所声称的,即使在科学中一种确定的、普遍的、没有例外的定律观其实是一种预设,其本身也不过是出于人的一种信念。〔5〕在科学哲学对定律的讨论中尚且如此,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更难存在定律式的理论基础。

因而对于描述主义者来说,应该以人自身的方式来描述有意义的人类行动或生活经验。也就是说,对一个人行为的理解与阐释必须从其自身出发。这当然不是一个让人反感与不能接受的观点,例如设想如下一个例子:某人(A)在骑车的过程中突然遇到了自己的朋友(B),于是他举起了胳膊,向朋友挥手示意。如果以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模式来构造解释的话它可能是如下形式:

A 想要引起朋友B 的注意,并且他相信在此种情形下挥手是能够起到打招呼和引起B 注意的合适方法,于是他举起了自己的胳膊,向B挥手示意。

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这一解释基础的是“A想要做什么,并且他知道如何做能够达到目的,于是他会如此做”这一普遍性陈述。在这里,“招手代表示意或者其他什么别的意思”是作为外在的文化或社会约定而被人了解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有待人去了解与运用的知识。从这个角度说,放弃“意义”与“语境化”的抽象不等于放弃“意义”这一概念,只不过“意义”是相较于个人的或者作为附加条件而存在。在一些具体的分析案例与解释情景下,诉诸“意义”和“语境”能够丰富我们的解释,为我们的理解提供一些必要的基础。

对于描述主义来说,这样的解释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那就是“想要”(want)或者“意愿”(will)此类感情状态,不可能通过上述的普遍性分析来达到。因为人是有意向性的,社会科学的对象“人”并不像自然科学的对象“电子”那样行动。一方面心理层面的分析不可能被概括为类似于自然科学定律一样的普遍规律,它本身便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另一方面试图将心理—物理之间的关系刻画为因果相关性也会遇到极大的困难,而因果性往往是自然—科学式研究模式所赖以支撑的城墙。因此,对于社会科学而言,应该将解释的基础置于对“意向性”或“意义”的分析之中,而非诉诸因果性(尤其是动力因)。

二、“人的形象”——对两种研究模式区别的讨论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那样,对于自然—科学式和描述主义之间的区别,可以一直追溯到二者对其研究对象“人”的不同理解,并且这一理解大多是作为基础预设而非有待实际讨论和研究的内容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从这一基础预设出发,我们便能更加清楚地看出两种研究模式在一些方面的侧重,以及一系列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异同。

塞拉斯曾经对“人在世界中”的形象作出过如下的区分:“科学的形象”和“显现出的形象”。所谓“显现出的形象”,这里有一种“准历史主义维度”(quasi-historical dimension)。这一概念刻画的是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是作为世界中的人时的框架,即“ 当人在遭遇其自身时”(man first encountered himself),以及“当他对于他自己有一个彻底不同的概念时”,他的状态是什么;而“科学的形象”所指的则是与可感知的人和事件相区别的,为了对客体与事件提供解释而基于演绎所得出的一种形象。塞拉斯指出,“对于这两种理想建构的对比在于:(a)‘显现出的形象’,即对‘原初形象’的基于相关性和范畴的精炼;(b)‘科学的形象’,即从假定的理论中演绎出的一种形象”。〔6〕伯恩斯坦将前者称为“观念”(opinion)或“表象”(appearance)。〔7〕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塞拉斯的基本立场是,尽管他表示“显现出的形象”同样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科学的形象”才能够为我们提供更清晰和更彻底的结论。而在这里,“科学的形象”所表示出的,基于理论和演绎得出的“人在世界中的形象”,也正是类似于一种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模式中对人的基础预设和理解;对所谓“显现出的形象”的解读,则更接近现象学对人的解读的维度。尽管同样对现象学维度的理解进行了批评,但是伯恩斯坦本人,或者说所谓“描述主义”对人的理解——社会科学主要是在一种有意义的、主体间的生活世界中描述目的性的人类行动——无疑是从后者出发的。

然而,围绕着对“人”以及“人的行动”这两个核心的本体论问题,一种对于描述主义的最直接的批评在于,尽管伯恩斯坦等人始终强调,我们应该为人类行动提供一种更加合适的描述方式,但是他们必须首先回答一个更加基本的问题:到底什么是一个更加“合适的”描述方式——这一问题却是描述主义者没有办法直接回应的。此外,更进一步的批评在于,尽管伯恩斯坦等人一直试图批评自然—科学式中的客观性视角是有问题的,社会科学应该采取一种“双向诠释”的视角来进行研究,但事实上描述主义同样采取了一种类似的“外部者”视角来保证他们的研究能够达到一种“客观性”,而不是社会科学家在随意地阐述自己的观点。〔8〕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两种研究模式其实共享一些基本的预设,例如手段—目的之分、主体—客体之分等等。

而问题在于,双向诠释本身也就意味着描述主义要求的这种“外部者”视角是不可能的。而即使我们将其弱化,强调一些程度上的差异,即尽管没有办法达到实质上的“外部者”视角或者“客观化”,但是描述主义的研究模式能够使我们更加接近研究对象本身思考问题和感受世界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来进行研究。换句话说,尽管站在第三人称的立场上,但是我们并没有将自己和对象都从生活世界中抽象出来,而是试图以对象如其所是的状态来对他本人进行理解和解释。但是,他们依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种更加实质上的质疑,那就是即使强调要在一种客观的视角去揭示和描述个体及其意义,但二者都同时坚持了一种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而这种坚持却似乎是有问题的。社会科学家永远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化地公正、准确和毫无偏见,也不可能在排除任何预设以及价值偏好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学分析和解释人类行动。

换句话说,正如我们看到的,无论是对“人”及其行为的理解,还是对各类研究方法等的理解,尽管描述主义在各个方面与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模式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二者也同时共享一些基本预设。而当我们在基于这些共享的预设来讨论问题时我们发现,很多描述主义对自然—科学式的批评其实在其自身中同样存在,毕夏普甚至这样评价道:

描述主义者的方法在它开始解释社会理论和实践的规范维度时就已经失败了。这种对于社会科学如何刻画其研究主题的特征的认识,比起自然—科学式的观点要更有意义,它导致了一种令人烦恼的、看似不可解决的悖论。〔9〕

三、作为完整研究图示的“自然—科学式”与“描述主义”

对于自然—科学式这一社会研究模式而言,尽管其背后的本体论问题非常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是理论—证据—现象三元关系,大量的相关问题和后续讨论都是由此展开的。从这个角度说,相对而言它更加侧重方法以及方法论上的争论。换句话说,首先的问题是我们如何通过实证研究将经验内容刻画出来,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数学模型,并且这一模型在多大的(数学)程度上与经验现象相符。继而是我们能够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个什么样的解释,或者作出什么样的预测,这当然能够一直追溯到社会科学建立之初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在这个意义上,简单地说,自然—科学式视角下,对社会科学研究中“客观性”的理解便更倾向于是“与人无关的”“抽象的”“中立的”,以及抽离了意义、评价和目的的,对“客观性”的保证则是恰当(尽管对“恰当”的评价可能有不同的标准)的科学方法,而研究对象也更倾向于集中在对现象的抽象化表述而非现象本身,它也当然需要研究者持一种标准的“相关者”视角,并且从一种最基本的自然主义倾向来说,社会科学的建立(以霍布斯、孔德等人为例)与早期争论也是围绕着“科学的成功,以及科学的成功如何能够被用于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之中”这一初衷的。〔10〕

而对于描述主义式的社会研究模式而言,尽管与理论—证据—现象相关的方法论问题也很重要,但是更加核心的问题在于其背后的本体论问题,或者类似地说,描述主义式的社会研究是从对人及其行为等此类本体论问题开始展开的。“有意义的人类行动”“以其自身的方式来描述”和根据具体情景选择适当词语,代表的是对个人或集体行动以及相关现象等的分析。

自然—科学式与描述主义这两种研究方法的不可调和之处在于,究其根本,它们都是完整的研究图式,存在着本体论、方法论等不同维度的区别甚至是对立。如果抛开本体论层面上对研究对象、定律或因果性等的理解,而去谈论方法与视角上的融合与折中,当然是一种空谈,反之亦然。我们能够在二者之间找到足够多的实质上的区别:对因果机制/意义的理解,对定律/规则的理解,对解释/诠释的理解,对具体研究方法及其评价标准的理解,对手段—目的的理解,乃至对作为基本对象“人”的理解。在这些区别之中,我们同样能够看到双方对彼此的批评以及回应,在这些批评与回应中也同样存在着很多非常富有洞见的——尽管可能截然相悖——的观点。

自然—科学式的初衷来自于自然科学的成功,没有自然科学的成功就不会有将其方法运用到社会科学中这一尝试。而这一成功的实质不仅是我们能够对现象进行解释和预测,更在于朴素的对科学的理解之中,通过这样的研究方法,我们更可能打破偏见与权威(尽管这一观点似乎越来越被认为是不可能的),更可能通过理论来达到现象背后的机制(当然这一观点同样也是非常值得商榷的),或者即使在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我们依然有论证和实验来为其做保证——尽管事实上,理论—实验之间的关系要远比最初所设想的更加复杂。进一步,这里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认识论和本体论观点,来对应着我们对知识和世界的看法。

换言之,自然科学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其科学方法的成功,并进而试图将这一套推理、解释、验证与预测的方法发展到社会学、政治学乃至于人类知识的诸多领域之中。正如在霍布斯的观点中所体现的那样:

最精明、最仔细和最老练的人都可能让自己受骗……然而推理本身却是正确的推理……推理的用处和目的,不是去找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名词的原始定义和确定涵义相去很远的结论的综合与真理,而是从这些定义和确定涵义开始,由一个结论推到另一个结论。因为最后的结论,在其自身据以推论出来的一切断言和否定不确定时,不可能是确定的。〔11〕

本文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自然—科学式研究模式的目的在于获得确定的知识;在于如何让我们的知识得到保证;在于如何能够从一个选题开始,通过某种研究方法,达到能够让所有人达成共识的结果——或者即使不能达成共识,但是可以摆在一个相同维度的讨论平台上,让大多数人(在经过训练之后)可以明确地就同样的东西,用相同的语言进行讨论。而这一目的当然需要一系列的预设,例如主—客体本体论区分,或者事实—价值区分,抑或是某种决定论体系,等等。

从这个角度说,描述主义的批评也就在于通过对诸多现象以及对“人”的分析,首先指出其一些本体论预设以及实际的方法是有问题的。换句话说,自然—科学式研究模式的重要特征在于:他们是为了达到一个固定的目的去做了一系列的本体论预设,进而反过来又试图用这一系列预设来保证自己的理论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暂时不去讨论自然科学中的成功这一基础是否成立),因为这些本体论问题的含糊,导致他们忽视了“自然科学的对象和社会科学的对象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因而我们事实上很难以对待与处理自然科学对象的方式来处理社会科学对象,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与把握也与对待自然科学中的对象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试图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运用到社会科学之中这一做法,要远比最初设想的复杂与困难得多。

尽管我们都知道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模式与描述主义二者各有侧重,并且各有优劣,那么融合与互补似乎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然而提出一种方法,避开二者的缺点,而兼顾二者的优点并非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关键的问题依然在于,两种研究模式的融合与互补,或者说一种混合式的研究方法,并非仅仅是方法上的融合与互补,其实际情况可能比这一简单的融合复杂得多。例如,如何避免理论—实验之间的循环论证;一个方法是否合适,一个实验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也远不止统计实验和图表数据分析中的接近与对应那么简单。

四、结语

宽泛地说,描述主义的研究方式更贴近哲学的维度,描述主义者更强调个体本身作为一个独立存在,并对其存在的状态进行讨论。在这里,重点便不仅是对个体及其行为的普遍性分析,还有在普遍性分析之外的“‘我’为什么会作出这样行为”的个案性分析,包括确定的动机和理由,特定的环境、准则与生活形式,以及具体的意向性和意义分析等。而自然—科学式——正如其名称中所暗示的——更贴近首先是一种科学方法,所以主流社会科学家更强调对理论—检验等方法的讨论、普遍性分析、讨论因果机制等等,而不是特定的生活准则或意义分析。这也就是自然—科学式研究模式的支持者会抱怨描述主义者总是集中于意义和有意义的行动,而不是因果机制的原因,因为这样的做法很难直接带来能够被检验的、符合科学方法的、具有认知价值的观点,并且它在很多地方的描述和解释也可能是很可疑的。

当然,笔者认为对二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在实质上又回到了“社会科学的目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是找出其背后的潜在机制,给出因果性的解释和预测?还是说社会科学只是揭露使社会生活成为它的参与者容易理解的规则,即探索一种可理解性?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又很难不相应地展开到诸如意向性/因果性,定律、机制/规则等问题之上。〔12〕

事实是我们必须承认,许多对自然—科学式的批评是很有洞见性的,例如人类行动不能被完全还原为工具理性;而许多对描述主义者的批评似乎也表明着这种研究方法很难作为一种“ 科学方法”(scientific method)被运用到实践之中去。尽管我们并不否认一些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准则以及其所谓的“成功”,但是如果试图用这些作为标准来对描述主义的观点,或者规范式的社会科学做评价,似乎也是失之偏颇的,因为后者与前者恰恰在一些根本预设和对基本问题的理解上就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区别和相互争辩,同样都试图站在客观主义的角度,以及同样都坚持事实—价值二分的立场,都使得其二者自身似乎都很难成为一种足够合适的社会科学研究模式。此外,何为“合适的”社会科学研究模式这一问题本身便是方法论层面的,对它的讨论也应该涉及具体的实践行为和实证研究,而不是仅仅通过一些定性的和形而上学分析便能得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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