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构建

2022-02-03 17:05马忠法肖宇露
江汉学术 2022年1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权人专利

马忠法,肖宇露

(1.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8;2.上海市纪委监委,上海200030)

一、引 言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我国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1]。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和实施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之后,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3]。由此可见,创新驱动发展已经成为提高我国社会生产力及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支撑。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人类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4]。当前创新发展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创新发展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专利制度所面临的新挑战,及时调整相应的专利制度,从而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支撑。对于以上问题,已有不少学者提出了真知灼见。例如,有学者指出,分布式创新已深刻影响了经济发展,需加强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工作力度[5]。另有学者提出要处理好知识产权数量规模、质量水平、应用效益等关系,以提升国家创新发展实力[6]。另一方面,有学者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作用,从而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利用和再创新[7]。当然,也有学者持折中看法,认为要在知识产权专有权和公共领域之间实现平衡,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驱动力的最大化[8]。由此可见,众多学者虽然视角不同,但均指出了专利及其相关制度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并从宏观层面阐述了创新驱动发展的具体内涵。

然而,在新技术变革的冲击下,我国创新环境和模式在微观层面发生了哪些变化,创新新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有哪些,这些问题尚未有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此外,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聚焦在专利专有领域制度的调整,但是在创新新模式下,只是依靠专利专有领域的变革是否足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专利公共领域应当如何回应创新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究。诚然,也有学者强调了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具体阐述如何构建一个专利公共领域服务于创新发展战略的制度路径,因而为后续研究留下了空间。

为了更好地助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本文将首先梳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创新发展新模式的具体表现形态和特征,并分析创新新模式对于目前专利制度的冲击。而后将阐述现有专利制度的调整,还无法完全满足创新新模式所带来的制度变革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专利公共领域的作用机制,进而说明构建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笔者将继续厘清目前创新环境下,专利发展和创新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具体设计建议。

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创新新模式

在技术变革的时代中,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并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纵深推进提供了重要契机。为此,我们应当首先厘清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内涵,以及当前专利创新的新模式和新形态,从而为专利制度的变革奠定现实基础。

(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涵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含义,综合来看,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创新驱动发展将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引擎,其本质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实现内生性的经济发展[9];二是,创新驱动发展将通过知识、信息、技术等要素的投入,获得经济发展的新优势[10];三是,创新驱动发展通过创新政策等手段,来达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1]。

(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专利创新模式的变革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已经越来越频繁,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成本也越来越低,使得专利创新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当前,专利创新模式具体表现为:开放式创新、万众创新以及用户创新。

1.开放式创新模式

在传统的创新模式下,企业借助于自身内部的研发体系来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严格控制技术的流动传播,使其能够持续保持核心竞争力[12]。这种封闭式的创新模式,需要依赖员工流动性低、知识不易传播、上下游产业协同作用低、消费者用户缺乏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以及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等一系列条件的支撑[13]。但是,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创新模式迎来新的挑战和转变。首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创能力日益提升,使得新知识技术的产生和传播广泛分布于社会各个节点。其次,研发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加大,企业难以通过限制他们的流动来阻止内部技术成果的外溢。此外,技术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企业独自承担的研发风险和利润风险不断加大。最后,风险投资日渐成熟,小微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更加容易,从而冲击大企业的技术垄断格局。所以,企业已无法单独依靠内部资源实现持续发展,转而开始积极寻求和借助外部资源来补充自身研发的不足,也就是实行开放式创新模式[14]。在该模式下,供应商、用户、大学、政府、私人实验室、竞争者等主体成为企业创新的合作者,而企业也将充分利用内部和外部的研发资源和市场渠道,进行技术的商业化推广和应用[15]。

2.万众创新模式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刻改变了知识获取和交流的方式,使得知识的传播速度和互动量有了很大突破。一方面,大众可从互联网知识数据库中,快速检索整合知识,极大节省了时间和经济成本[16];另一方面,人们借助于社群交流平台,可以快速便捷地与世界各地的人进行互动[17]。因此,当前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在自身的兴趣爱好和自我价值实现等各种需求激励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平等地展示和售卖自己的创新成果,同时其他大众也利用互联网渠道来检索所需要的创新成果并加以使用,而这种创新模式也被称为万众创新模式[18]。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具有分布参与式的特点。这些创新主体往往是松散联系,拥有较强的动态性和多元性,使得创新活动更具复杂性。其次,需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知识的获取共享以及创新成果的应用推广,大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此外,能够降低研发风险和成本。企业可以将重点从技术研发转向创新成果的利用和再改进,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率。最后,能够促进创新活动的平等化和自由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大众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创新成本不断降低,更有机会平等和自由地参与创新活动[19]。

3.用户创新模式

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消费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和多样化,消费者也越来越多地主动参与产品的改进,并向厂家提出很多想法和建议。为了更好地迎合消费用户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向用户咨询和收集产品使用意见和体验感受等数据资源,从而为产品的后续开发、改进以及完善提供坚实支撑。与此同时,部分用户也会根据自己的创意想法,直接对产品进行改进创新。从这个角度讲,用户不再是被动的消费者,而是新产品的共同创造者或独立缔造者。这种创新形式被称为用户创新模式,它不仅可以充分挖掘用户的内在差异化需求,还能有效弥补传统创新模式下产品研发和需求信息不对称方面的缺陷[20]。用户创新与制造商创新相比,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用户创新主要是基于用户使用需求,寻求产品效用最大化,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次是由用户主导并承担创新工作,即完成产品的创意构想、模型设计和制造生产。最后,用户更愿意向社会无偿公开和分享其创新成果,而非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而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

三、专利创新发展新模式下现有专利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专利创新的新模式与传统的创新模式有较大的不同。我们需要总结归纳出这些创新新模式的共同特性,分析它们给现有专利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进而再针对性地调整专利相关制度以促进创新活动的开展。

(一)创新发展新模式的开放共享理念

当前,尽管传统创新模式没有完全消失,但是在技术变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双重影响下,新型创新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创新的主流形式。因此,重点厘清创新发展新模式的理念,有助于重新审视现有的专利制度,从而及时对制度进行完善。正如前文所言,创新驱动发展的模式主要表现为开放式创新、万众创新和用户创新等形式。而这些创新新模式,无一不体现出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

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互联互通的时代背景下,开放协同创新已经成为驱动发展的必然路径和主流模式。在开放式创新中,企业、普罗大众、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等边界被打破,各种体系之间的创新要素可以进行自由交换和共享。借助于这种开放的创新体系,不同学科、地域、群体之间围绕着共同的目标,进行整合协同,合作创新,共享成果[21]。当下,创新体系、平台、资源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也不断加大,从而使创新参与者的参与热情和竞争优势也不断提高。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政策号召和鼓励下,越来越多普通百姓主动加入创新的队伍。在万众创新模式下,大众为了更好地激发新创意,往往借助于开放的网络知识社区等渠道,来获取他人共享的知识,同时也会主动提问,邀请他人来分享知识答案[22]。此外,如果大众需要改进自身某个物品的创新效果,往往也会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和知识内容于开放的网络平台中,使得他人可以共享相关知识,并从中获得启发,产生创意灵感。

随着用户的消费意识和需求的不断提高,他们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产品的创新活动中。在用户创新模式下,为了更好改进产品,制造商往往主动将产品的相关信息共享给用户,使得用户可以全面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用户再根据自己的需求,结合产品实际,针对性地提供改进的创意或方法给制造商,最后制造商完成相应的改造。此外,如果用户拥有足够的创新能力,也会独立完成对产品的改进。因此,要实现用户创新的最佳效果,关键在于用户和制造商能够在开放的环境下,交流共享信息和创意,提升创新目标路径的紧密度。

(二)专利制度的独占垄断与创新新模式的开放共享之间的冲突

为了更好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专利制度应运而生。过去,专利制度对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所赋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性和垄断性[23]。首先,专利制度通过确认和保护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在一定期限的范围内授予专利权人独占的垄断权,从而给予创造人相当充分的激励。诚然,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程度的公共产品属性,如若不给予创造人相当程度的排他权,恐怕难以杜绝他人搭便车的行为,使得创新投资无法长期循环持续发展[24]。因此,在该制度的设计下,专利权对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程度的独占性和垄断性。

然而,随着创新模式的变革程度逐渐加深,其也更加深刻地冲击了固有的专利制度。一方面,开放共享的创新理念,使知识技术由垄断和独占向开放和共享转变。传统创新模式下,人们可以通过封锁知识技术,来获取垄断的利益。但在创新新模式下,创造主体不仅难以有效地保障知识技术的封闭性,而且更倾向于使用外部开放的知识资源进行创新活动。所以,当前专利制度对于技术的封锁和垄断,不利于知识的开放共享。此外,开放共享的创新模式下,部分专利权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独自实施相关专利,而不对外许可,并同时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封锁手段,从而限制知识的推广传播,维持垄断利益,这便不利于社会总体水平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现有制度下,人们对于创新激励的追求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创新动力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开放创新模式下,部分企业为了更广泛地推广产品技术,扩大产品使用量,并加快提升对行业标准制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会放弃对于专利技术的直接性利润追求。在用户创新模式下,使用者对于产品改造不是以获取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而更多是一种奉献性的自我满足。在万众创新模式下,部分学生基于专业兴趣或者学习技能而参与创新活动,部分百姓基于业余爱好和创造乐趣而参与创新活动,部分专业人士基于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而参与创新活动,都体现出创造人互惠共享的创造理念。

(三)创新新模式下的专利开放共享制度之构建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下,创新发展新模式的规模不断扩大,创新要素和资源的开放共享程度也在逐渐加深。不可否认的是,专利专有权制度对于创造者的激励作用巨大,并对于传统创新模式的持续发展大有裨益。但是,专利制度会诱使专利权人滥用垄断权利和独占的优势地位,从而限制知识技术的扩散传播,不利于其他创造者获取知识技术,进行再创新,也就无法增加社会的创新总量。与此同时,专利制度还会过于引导社会崇尚物质经济追求,而忽视自身创造对于创新发展、社会发展的奉献作用。

面对创新新模式带来的挑战,我们需要反思除了对专利专有领域制度进行调整外,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地激发专利公共领域的创新驱动力。事实上,专利知识技术构成的空间中,相较于专利权人所独占性垄断的领域,还存在着一个不受任何权利人拘束和限制,可以被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25]。公共领域的知识具有公共性,可以极大地降低公众获取知识的成本,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活动开展[26]。但是,完完全全的公共性知识领域,囿于缺乏对知识创造者和传播者足够的激励机制,难以确保该领域能持续产出足够丰富和有价值的知识。与此同时,这些知识由于没有专属权人,部分公共知识和技术被私有化,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一方面为了促进专利知识技术的开放共享,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为保障开放共享知识的价值性,以及避免公共领域知识被私有化,需要构建一个合乎创新发展新模式的专利开放共享制度,从而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撑。而专利开放共享制度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免费许可等法律形式,将所拥有的专利提供给他人无偿使用的法律制度。换言之,该制度要求权利人合法拥有专利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专利技术无偿许可给他人实施。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设计,需要结合专利发展的实际现状,并回应创新新模式所带来的挑战,从而更具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基于此,下文将重点阐述专利开放共享制度构建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四、专利开放共享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目前,专利发展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与此同时,创新新模式也给专利公共领域的制度变革带来了更多的新挑战。

(一)专利开放共享平台和创新交流平台的不完善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一个专利开放共享的综合性平台。当前,政府虽然已经搭建了一个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但其实际上只是更多地提供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的查询服务,并没有提供对相关专利信息的咨询服务,也没有提供和具体当事人之间联系沟通的渠道,无法支撑专利再创新活动的开展。所以,目前专利信息的展示还不够充分,创新者之间的交流渠道并不畅通。

其次,目前专利信息公开还不够全面充分。根据迈克尔·波拉尼所提出的认识论,知识被分为容易被编码化和规范化的显性知识及抽象化和难以具体表达的隐性知识[27]。专利的外在形式、价值意义等信息为显性知识,而专利的详细实施过程和实施技巧则属于隐性知识[28]。实际上,虽然公开专利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相关信息予以充分表达,但囿于隐性知识难以具体表达,导致公开的专利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29]。与此同时,专利审查部门和法院也无法判定专利权人是否最大程度地公开专利技术。所以,在现实中,专利相关公开文献信息并未充分将这些隐性知识转移给他人,而往往需要专利权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通过商业秘密谈判来完成相关知识的转移,并在具体实践中予以具体深化[30]。此外,专利说明书的读者一般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但对于非专业的人士来讲,由于缺乏相关理论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其未必可以快速直接地读懂专利说明书,也更未必可以再次实施专利技术,从而无法启动新一轮的知识技术再创造活动[31]。因此,缺乏充分有效的隐性知识公开,不利于促进创新活动的开展,尤其是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的创新新模式。

最后,缺乏创新交流平台。在创新新模式下,创新者不仅需要搜集前人的知识经验,更需要和他人进行深入沟通,从而更全面地把握专利的技术原理,同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掌握专利的专业技巧知识。虽然,当前有不少网络社区提供平台给网友互相交流,但是其存在着管理不够有序,网友交流比较随意,缺乏引导等问题,致使创新者之间的交流效率比较低。在开放共享的创新新模式下,我们亟须搭建一个更为集约化的交流平台,方便创新者之间进行线上交流。与此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创造线下交流的平台机制,促进实践层面的交流。

(二)专利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缺失

如若将以知识和技术为核心的专利进行开放共享,会使得专利所蕴含的知识技术成为公共资源。根据公地悲剧理论,专利知识一旦成为完全开放共享的资源,就不再具有排他性,任何经济理性人都会优先考虑使用这些资源[32]。而他们将更多考虑自身收益,而并不考虑公共产品的持续性提供问题。此外,专利的非排他性,也会引起专利使用上的搭便车问题[33]。面对公共属性的专利知识,任何一个经济理性人都不会主动为其产生和后续再产生做出贡献,这便会导致知识的持续供给不足[34]。

要解决专利开放共享而引发的“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等一系列问题,关键在于制定合适的激励机制,使创新者可以收取创新所带来的成本,并且激励其进行再创新。在专利公共领域,似乎难以提供足够的激励给创新者。但事实上,在创新新模式下,这种假设的前提逻辑已经发生变化。一方面,众多参与者已经不再单纯是经济人,而是兼具奉献性质的伦理人,他们参与创新更多是基于自我使用满足和帮助他人的公益理念,而不是追求个人经济最大化[35]。另一方面,专利技术的推广实施,已经成为部分企业和人们追求更宏观经济收益层面的手段。所以,专利开放共享的激励方式设计可从这两个角度切入,也即厘清创新者参与创新活动和主动开放共享专利的动机,进而针对性地制定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

(三)专利的管理和维权要求提高

目前,我国的专利管理水平比较弱,尤其是专利创新活动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专利的转化实施率还不够高。但是专利的开放共享,会对专利的管理和应用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首先,专利使用和再创新的统筹协调管理难度加大。专利权人开放共享自身专利后,往往希望专利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从而推广专利的使用,并且引起创新者的再创造兴趣。但是,专利信息非常多,而且类型不一,如何更有效率地统筹各方信息,促进各方沟通和联系,协调创新活动的开展,需要更为高超的管理技巧。其次,专利的转化应用实施率还不是很高[36]。一方面,专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导致很多专利应用方不是特别了解专利情况,不敢贸然投资。另一方面,产学研结合还不够紧密,大多数专利均是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呈现出一种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致使专利的应用性还不是很高,专利转化实施率较低。因此,在开放共享的创新新模式下,如何更好地结合信息技术和产学研的联系平台,提升开放共享专利转化实施度值得深入研究。

此外,专利维权能力较分散和薄弱。在创新发展新模式下,专利的开放共享,打破了固有的垄断集团利益。这些垄断利益集团为了保持自身利益,可能会积极主动地发起侵权诉讼。更为糟糕的是,专利权人放弃了相应的经济收入,使得他们只能自费承担较高的维权成本。与此同时,专利侵权案件普遍存在取证难、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时间较长的问题,使得专利权人因为陷于争讼而失去了再创新的动力和精力[37]。即使最后胜诉,也会极大地损害专利权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虽然专利权人无偿提供专利给他人使用,放弃了财产性收益,但是其并没有完全放弃专利权。因此,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仍存在被侵犯的风险。例如,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其专利却并未标注专利权人信息;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篡改他人专利文件信息,并进行公开传播;他人未按照专利开放许可的协议规则而使用他人专利等等。因此,如若部分专利权人为了避免争讼,而放弃维护权利,长此以往将不利于促进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实施。

五、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具体设计

通过对专利发展所面临困难和专利开放共享制度所需要重点解决问题的梳理,可以为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针对性的思路。下文将根据专利开放共享所要解决的任务,构建相应的制度。

(一)专利共享平台和创新交流平台的构建

首先,国家应搭建一个全国性的专利开放共享平台,将分散的创新者信息、创新资源信息以及专利信息集中到一起,所有属于开放共享的专利信息都将在此平台发布。与此同时,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和其他专利文献还不足以让普通大众完全了解专利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完善专利信息公开披露机制。首先,应当允许专利权人附加额外的专利附属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涵盖专利资料的详细补充说明,专利的应用实施方式,专利需要改进的空间等等。其次,专利权人也可以发布专利创新合作需求信息。部分专利权人可能意识到自身专利技术只是一个基础专利,或者只是一个成熟技术的前期专利技术,他们期待通过专利信息的开放共享,可以吸引到更多人关注该项专利,并能够对专利技术的实施提供必要帮助。为此,为了方便专利权人寻求他人合作,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平台发布创新合作的需求信息,可以涵盖自身创新能力和创新条件的介绍,对合作方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条件的要求,以及对于以后合作意向和合作方式的具体想法。最后,专利共享平台还应当披露专利权人的个人信息,方便后续的沟通交流。例如,专利权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等。

除了构建专利开放共享平台,还需要同步配套搭建专利开放共享的创新交流平台和社区。首先,充分挖掘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提供用户搜索、即时文字聊天、视频和音频会议等方式,方便用户之间随时随地交流。其次,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智慧记录系统,将有用的信息自动记录并传播到公共社区空间,方便他人及时了解创新活动进展,并随时提供新创意。最后,搭建线下交流平台。虽然线上交流可以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但是很多专利的产生需要实地实践,尤其是实验操作、机械制造等领域。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场所来让创新者进行创新活动。例如,设立众创空间,让大众可以互相交流,合作创新[38]。高校和科研院开放创新实验室,提供给社会创新人士进行创新活动[39]。

(二)建立可持续的专利开放共享激励机制

要构建一个合理的专利开放共享激励机制,需要充分认识创造者的动机。一般而言,参与创新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专业科研人员以及普通大众。对于企业来讲,其参与专利开放共享的动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能够让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也掌握相关的知识技术,从而吸引更多企业进入该领域,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做大产业蛋糕。其次,可以使得自身确定的技术标准被广泛使用,从而推动自身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提升在该领域的话语权[40]。最后,通过某项专利的开放共享,来推广和使用其相应的互补产品,从而在互补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中获取经济利润[41]。对于专业科研人员而言,一方面,他们通过参与创新活动可以学习和提升技能,另一方面,在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下,每个人都有平等地参与创新竞争的机会,并将自己的作品展示于公共空间,从而获得更多人关注,提升自己的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对于普通大众而言,他们参与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使用需求以及兴趣爱好。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我们可以针对性地制定以下激励机制。第一,简化专利审查机制。专利的完全开放和共享,使得专利信息完全透明化,所有人都可以参与专利信息的检查。如若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或者专利无效等情况,会很容易被发现。所以,前期审查可以放宽标准,这不但可以加速专利技术的公开,促进专利的后续使用和再创新,而且也可以降低审查成本。第二,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的减免。由于所有的开放共享专利都是创造人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无直接性利润,因此出于鼓励他们创造专利,应当减免相应的费用。第三,制定专利信息的宣传推广机制。对于企业和专业科研人员而言,他们都希望自己的专利信息能够被大众所知晓并使用,所以可以通过官方平台将专利的相关信息免费推送,使得专利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第四,提升精神层面的激励。很多创造者以奉献的精神参与创造活动,虽然没有获得经济层面的回报,但是可以给予精神层面的鼓励。例如,对于专利质量较高的创造人以及积极参与创造的企业和公民,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全社会宣传推广先进事迹。第五,设立专利反向许可的制度。通过合同约定,所有使用开放共享专利而形成的新专利,都要继续遵循专利开放共享制度,免费允许他人使用专利,从而从根本上使得后续创新者无法搭便车,而是要继续为公共利益而奉献,使得专利创新获得持续推进力。

(三)设立开放共享专利的管理和维权机制

第一,建立开放共享专利的管理机制。由于专利的开放共享,使得每个专利的信息和专利权人都过于分散,虽然专利开放共享的平台让专利信息集中在一起,并搭建了专利权人的交流社区。但是,这只是形式上解决了分散的问题,如何将这些分散的专利和专利权人有机结合在一起并发生化学反应,还需要高水平的管理机制提供支撑。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作为专利改进的发起人,构建专利改进的项目策划、具体实施方案,并招募有兴趣的管理者和创新者。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公益组织,也可以成立第三方管理机构,聘请相关管理人士或者志愿者,参与项目管理,引导创新活动的稳步有序推进。

第二,构建专利实施推广机制。国家设立开放共享的专利推广机构,重点评估这些专利的应用价值,并进行免费的广告宣传,使得有价值的专利能够被转化实施,提升专利的应用转化率。再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织应当充分对接,根据生产需求和市场需求来确定相关的开放对接项目,进一步提升专利的价值。此外,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匹配潜在的专利实施客户,提升专利实施的针对性和成功率。

第三,建立专利维权的公益组织。大多数开放共享专利的权利人都是分散的普通大众,维权能力还比较薄弱,无论是面对大型企业的策略性诉讼抑或是分散个体的侵权,都显得势单力薄。为此,国家应牵头成立公益性的维权机构,并给予资金支持。这个维权机构一方面可以号召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加入,提供无偿或者低价的诉讼服务。另一方面,国家也可以提供资金,支持部分案件的律师诉讼费用,减轻专利权人的维权压力。通过完善的维权机制,能够提升专利权人的维权力量,减轻他们对于创造的法律风险顾虑,从而促使其更加积极地参与专利开放共享。

六、结 语

在经济全球化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时代背景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当前,创新活动已由过去的封闭独立创新旧模式,转变为以开放式创新、万众创新和用户创新为代表的创新新模式。而这些新模式所呈现的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已经深刻冲击了以独占垄断为主要特征的专利专有权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创新活动的持续性推进,我们不仅需要调整现有的专利专有领域的制度,更需要对专利公共领域的制度进行创新,推动实施专利开放共享制度。专利权人通过无偿提供专利给他人使用,以及允许他人对专利自由地再改进,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创新成本和激发再创新的动力。然而,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构建,面临着专利开放共享和交流平台缺失、激励机制不完善、专利管理和维权水平较弱等难题。因此,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具体设计,需要重点推进专利开放共享平台和创新交流平台的构建,以及设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和维权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效应,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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