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朝代的更迭,契丹族婚姻制度在辽金时期有了明显的转变。辽代一直保持着皇族与后族的氏族外婚制度;在金代,契丹族与各民族之间的通婚逐渐成为主流,在汉族文化的渗透下,离婚、再嫁之风逐渐衰微,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度开始并行。作为婚姻主角之一的契丹族女性,终辽一代,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金代时期在民族观念和儒家思想的冲击下,契丹女性在婚姻自主方面受到了限制,其社会地位也有了明显的下降。
关键词:契丹族 辽金 婚姻制度 地位
一、辽代契丹族的婚姻制度与民族观念
契丹族最早源于东胡族系,是鲜卑族的一支。原是我国北方一个古老的游牧民族,《北史》记载了契丹族人过着“逐寒暑,随水草畜牧”a的生活。契丹族不断壮大,最终成为称霸一方的辽王朝。由于朝代更迭,契丹族在金朝的统治下,最终建立了多民族杂居的盛况,契丹族婚姻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契丹民族文化发展演变的时代性和融合性。
(一)东胡族系的婚姻制度
“青牛白马”的传说一直影响着契丹民族的历史和婚姻方式。东胡婚俗可以从鲜卑族的婚姻习俗窥见一斑,“收继婚”和“报嫂婚”在当时颇为盛行,“收继婚”俗称转房,史料记载:“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者归故夫。”b在父亲或兄弟死后,他们有与母亲和兄嫂结婚的权利。在北方游牧民族中“收继婚”和“报嫂婚”的习俗十分流行,形成这一习俗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始群婚制的遗风;二是氏族外婚制,即指氏族与氏族之间,女方嫁到男方,不仅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也成为男方氏族中的一员,若丈夫死后,妻子改嫁便脱离了夫家的氏族,为了将寡嫂管束在本氏族内,阻止人口和力量的流失,便由儿子或兄弟接继她们的婚姻。契丹族通过掠取、战争等方式壮大自己的领域,最终形成了民族杂居的盛况。随着契丹民族的发展变化,其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辽代皇族婚姻制度
辽代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萧氏一直保持着世代通婚。辽代婚姻很重视血缘和门第,《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记载:“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c皇族和后族之间的通婚不受门第、尊卑影响。王族和后族的家族婚姻则十分严格,没有皇帝的允许,不得随意和其他部落的人结婚。史料记载耶律庶箴曾上表说:“我朝创业以来,法制修明,惟姓氏止分为二,耶律与萧而已……臣请推广之,使诸部各立姓氏,庶男女婚媾有合典礼。”d但皇帝以“旧制不可遽厘,不听”e。
从民族方面来说,契丹民族一直倡导着“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f的原则,采取的是氏族外婚制。通过皇族和后族的世代通婚制度,不仅保证了皇族内部血脉的纯正性,同时也稳定了政权,皇权高度集中减少了民族内部的争斗。从政治角度上看,耶律德光曾说:“太后族大如古柏根,不可移也。”g可见在辽代时期后族萧氏的地位是不可轻视的,皇族为拉拢萧氏采取政治联姻,用血缘稳定了自己的统治地位,通过与后族之间的联姻侧面减少了皇室内部权力的斗争。这种亲上加亲的关系必然使其皇族耶律氏的统治地位更加稳固。
(三)契丹族与外族上层贵族通婚制度
随着辽金朝的不断扩大,与各民族之间往来密切,辽太宗曾下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h,认可了与汉族通婚的合法性。虽允许契丹族与汉族之间的通婚,但仅仅体现在辽朝有一定地位或者有官职的外族人员,所以这种现象并不多见。据史料记载,在辽担任官职的汉儒刘珂和卢俊等都迎娶了契丹公主。孟古力托则称:“汉契通婚及日益发展,具有一定意义。这是两族强而有力的结合方法,有助于政治、經济、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i除此之外,契丹族与渤海族同其他外族之间也进行通婚,如耶律倍迎娶渤海大氏生了临海公主,临海公主又下嫁给了渤海大力秋。虽然这种与外族通婚的现象存在,但也仅仅局限于辽王朝上层贵族阶级。
二、金代契丹族婚姻制度的演变与民族融合
契丹由辽入金后,由于政治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变化,其婚姻制度产生了新的变化,在汉族的贞操观念、各民族杂居的影响下,契丹族从上层到下层百姓与外族通婚趋于普遍化,离婚、再婚之风日渐衰微,一夫一妻制度和一夫多妻制度并行。
(一)金代契丹族与外族通婚趋于普遍化
金代契丹族通婚与辽代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契丹族女性与汉族的通婚逐渐增多,与外族通婚也不再仅仅是上层贵族之间的通婚,下层百姓与外族通婚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大金国志》记载:“平辽所得中原士女,艳妆丽色,尽掠而北。”! 0又如《三朝北盟会编》载:“本国(金国)比收契丹,所得嫔妃儿女,尽分配诸军充赏。”! 1辽金战争使得许多契丹女子被俘,并随意分配给女真士兵,这也是契丹族婚姻制度转变的一个主要方面。其次,《金史·兵志》记载:“及其得志中国,自顾其宗族国人尚少,乃割土地、崇位号以假汉人,使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谋克杂厕汉地,听与契丹、汉人昏因以相固结。”! 2建国初期民族矛盾日益激烈,为了缓解民族间的矛盾,金朝统治者将一些契丹人和汉人迁入自己管辖的领域,并鼓励民族之间通婚,形成多民族杂居的景象。这一行为不仅削弱了契丹族的反抗情绪和民族意识,使其他民族在金朝有归属感,还进一步巩固了金朝统治者的地位,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二)离婚、再嫁之风衰微
再嫁之俗在辽金初期一直存在,男方去世后女方可以再嫁,或是夫妻双方觉得婚姻不和,都可以提出离婚。同时契丹族在婚姻上体现出男女平等的观念,女子也可提出离婚,如兴宗之女跋芹“下嫁萧撤八,与驸马都尉萧撤八不谐,离之。清宁初改适萧阿速。以妇道不修,徙中京,又嫁萧窝匿”! 3。辽金初期女性再嫁并没有受到当时社会的嘲讽,可见辽金初期女性婚姻自由,女性有很大的自主权。在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渗透下,人们开始推崇女性的贞节观,再嫁之风便开始衰微。开泰六年四月,圣宗下旨“禁命妇再蘸”! 4,只是禁止命妇再嫁,但其他妇女离婚、再嫁之风仍然存在。此令颁布虽没有完全禁止命妇再嫁,但也对当时妇女的婚姻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耶律奴被杀,皇帝为了免去女儿被流放劝其离婚,意辛却说:“然夫妇之义,生死以之。妾自笄年从奴,一旦临难,顿而乖离,背纲常之道,于禽兽何异?”! 5金代开始呼吁女性的贞节观,金世宗的妻子乌林答曾上书说:“女之事夫,其心唯一,而后谓之节,故曰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事二夫,良以此也。”! 6随着封建社会不断地鼓吹儒家思想,贞节观念已经深入女性的日常生活中。离婚、再嫁之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渐被禁锢。
(三)“一夫一妻制”与“一夫多妻制”并行
在金代,“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这两种制度同时存在,但这时多妻现象日趋普遍化。《松漠纪闻》记载:“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小倡,而良人皆有小妇、侍婢。”! 7小倡、小妇、侍婢在当时已盛行。海陵王曾颁布:“命庶官求欢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 8此法一出,男子多妻的行为得到了统治者的许可。多妻现象最初在皇族和下层官员中较为普遍,后来慢慢在平民中普及。多妻现象逐渐增多的最主要原因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一己私欲以及家族内子嗣繁茂。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势也促使金代一夫多妻现象的普遍化。金代“一夫多妻制”的现象显然受到中原封建婚姻的影响较深。史料记载,金代时期的契丹族婚姻中已有嫡妻、继室、侧室、侍婢等,这体现出了传统封建礼教中的等级观念和尊卑意识。
三、辽金时期契丹女性地位浮沉
辽金时期的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她们不仅要处理琐碎的家庭事务,还要相夫教子,侍奉长辈。辽金前期,契丹女性的社会地位较高,辽金后期,在汉儒文化和民族融合的影响下,契丹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明显的下降趋势。
(一)观念影响
辽金初期,契丹女性可以离婚、再嫁,较为自由且社会地位较高,《辽史·公主表》记载:“乾亨二年下嫁卢俊。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萧神奴。”! 9这是辽代记载的第一个离婚再嫁的公主。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显然与辽金早期的母系氏族遗风有关,辽金早期是母系氏族时代,母权制时期妇女地位较高。再嫁和离婚之风正是女性社会地位较高、婚姻自由的一种体现。辽金后期,由母权制转向父权制,传统封建社会一直奉行一夫多妻制,休妻是丈夫的特权,妻子不能休夫,对于女性来说被休是一件十分羞耻的事情,显然契丹族的离婚再嫁观念不能被当时的传统封建社会所接纳。
辽金初期收继婚较为盛行,契丹族留存了东胡族的遗风,兄长去世收继其妻儿,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耶律滑哥“初烝其父妾”@ 0,收继婚的存在使得契丹女性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北方游牧民族中,大多数家庭都是自给自足,劳动力便成为家庭生产和消费的基础,女性嫁入夫家,已成为夫家氏族中的劳动力,同时,为防止家庭财产的外流和劳动力的缺失,便实行收继婚来抚养孤儿寡母。辽金后期,在中原文化的不断渗透下,这一婚俗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女子不再被动地接受收继,儒家的贞节观逐渐被契丹女性所接受,封建礼教倡导从一而终。虽然契丹女性的社会地位并没有提升,却摆脱了收继婚的束缚,这一现象与当时各民族杂居和文化交融密不可分。
(二)敬母风尚
契丹族内部有“敬母”风尚,《辽史·公主表》记载:“契丹故俗,凡婚燕之礼,推女子之可尊敬者坐于奥,谓之奥姑。”@ 1这里的“奥姑”就是族里年长的女性尊者。《尔雅·释宫》:“西南隅谓之奥。”@ 2此是尊长之位,可知契丹族中拜奥姑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体现出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女性地位之高。阿保机在外作战途中听闻皇太后身体有恙,“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病间复还军中”@ 3。统治者良好的示范作用,使得社會上兴起了敬母风尚。圣宗后期,儒家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日渐深重,敬母之风逐渐衰弱。辽金后期社会更加注重女性的贞节观,女性地位有了明显的降低。
(三)同时代民族中契丹女性地位
在汉代,女性在婚姻方面一直受到儒家封建思想的禁锢,不得不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性没有婚姻自主权,即使嫁到夫家也要“从一而终”,如果丈夫意外身亡,封建社会也提倡“好女不嫁二夫郎”。这些封建纲常伦理束缚在女性的身上,禁锢了女性婚姻选择的权利。在辽代,契丹女性在婚姻上有较大的自主权,《辽史·烈女传》中记载:“辽居北方,风化视中土为疏。”对于契丹女性来说,她们不受中原的纲常伦理所束缚,同契丹男子一样婚姻较为自由。辽代女性离婚再嫁没有受到社会的束缚,这相对于汉代的“休妻制”来说公平了许多,同时也说明了契丹女性的社会地位较高,备受尊重。在金代,由于政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同时受到汉文化的影响,封建纲常伦理开始在契丹女性婚姻观上有所体现,最主要体现在女子开始注重名节尤其是在婚后夫死的情况下,可见离婚再嫁之风不再被提倡。这一转变导致女子的婚姻自主权受到禁锢,其社会地位也逐渐下降,渐渐被封建纲常伦理所同化。
婚姻是时代的缩影,通过辽代的婚姻制度,可以窥见辽代的社会及政治情况。辽初实行严格的皇族后族通婚制度使皇权高度集中,并倡导离婚再嫁之风,体现了契丹女性的婚姻自由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金代时期契丹族与外族通婚之风开始盛行,不仅促进了各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的相互联系,也淡化了民族界限以及民族意识,但在儒家的贞节观的影响下,契丹女性的婚嫁自由受到限制,其社会地位也有了明显的下降。由于辽代和金代都是在北方建立的政权,且时间较为相近,因此在婚姻制度以及文化方面有许多共通之处,契丹女性婚姻制度在辽金时期的流变正是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多元性。
a〔唐〕 李延寿:《北史》(卷94),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128页。
b〔晋〕 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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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元〕 脱脱等:《金史》(卷44),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91页。
ms@ 1〔元〕 脱脱等:《辽史》 (卷65),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07页,第1003页,第999页。
n〔元〕 脱脱等:《辽史·圣宗本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6页。
o@ 3〔元〕 脱脱等:《辽史》 (卷107),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73页,第1471页。
p〔清〕 张金吾:《金文最 (卷14)》,江苏书局1985年版。
q〔宋〕 洪皓:《松漠纪闻正卷》,清代江苏常熟张仁济藏书照旷阁本,第7页。
! 8〔元〕 脱脱等:《金史》(卷5),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6页。
t 〔元〕 脱脱等:《辽史》(卷102),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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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脱脱等.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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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隆礼.契丹国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课题“渤海遗裔与上京故地文学艺术研究”(20520)
作 者: 李婷玉,牡丹江师范学院文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编 辑: 曹晓花 E-mail:erbantou2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