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逻辑及其鲜明特征

2022-02-02 20:01邹长艳张思军
城市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思想

邹长艳,张思军

(西华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习近平法治思想萌生于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的法治理论,形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深刻的现实动因和深远的历史渊源。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凝聚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体智慧和结晶,具有真挚的人民情怀、深远的战略思维、强烈的问题意识等鲜明特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产生于特定的时代背景,是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统一,是在现实条件、理论基础、历史借鉴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现实动因: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面临的突出问题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理论诞生的先导。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境与挑战,迫切需要与时俱进的法治理论来指导解决问题。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现实动因。

首先,从世界情况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我国融入国际法治环境,应对国际形势和挑战的必然选择。当前中国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中,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经济全球化持续推进,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是世界人民的迫切愿望,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仍是各国发展共识。另一方面,这些积极变化在给世界经济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加重了国际竞争和全球治理问题,譬如,此起彼伏的恐怖主义、灾荒疫情、生态失衡、信仰危机、难民危机等,还有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渗透、国家领土主权争端等。为了能在不稳定的外部环境下赢得优先发展位置,就需要推动法治的现代化建设,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法治是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国内社会治理的法律保障,也是应对全球治理和解决全球性冲突的有效举措。国际间的合作、共赢离不开具有共识性的法治环境,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孕育而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应对快速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全球治理的挑战、促进中国走向法治现代化的理论指导。

其次,从国情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适应新时代主要矛盾变化、解决国内现实问题的必然之举。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1]之间的矛盾,这表明我们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应解决好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新要求,用法治保障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未来五年及未来十五年的发展目标,内容丰富,举措切实。但是,如何才能使目标如期达成、保障举措得到有效落实呢?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这就为我国实现“十四五”规划以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法治方面的答案。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又是实现“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的需要。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还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3]它离不开法治,其发展变化必然要求法治思想和法律规范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经济发展必然要求现代化的法治思想来保障。

最后,从党情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的必然要求。时至今日,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卓著成效:八项规定”深入人心,重拳反腐一直在路上,党内监督不留死角,建章立制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刷新着党风政风。同时,随着改革推进和时代变化,长期而复杂的“四大考验”、尖锐而严峻的“四种危险”仍然存在,作风建设任重而道远。鉴于此,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要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明确法纪党规,优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打虎”“拍蝇”“猎狐”的压倒性态势,使制度之笼扎得更牢,让制度的“权力”越来越大,权力“任性”空间越来越小。在党领导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需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需要在分析矛盾和解决顽症时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让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从而使其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准则。

(二)历史借鉴: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任何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思想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亦是如此。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其一,民本思想。儒家的思想体系虽注重尊卑等级,但也强调民众的重要性,《尚书·五子之歌》记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虽然儒家提出民本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根基,调和社会矛盾,但也体现了儒家注重民情、民意的精神,这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提倡的“司法为民”“以人民为中心”等理念是一致的。所以说儒家的民本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历史渊源。

其二,德刑并用。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对刑与徳的主次关系略有差异,如孔子提倡“为政以德”,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4]但统治者历来都主张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徳刑并用”这一理念。虽然传统的“德主刑辅”主张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主要工具,其道德观和价值观有欺骗性和落后性,但其中“德法并存”的合理内涵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具有一致性。[3]199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在治国理政中不仅要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也要发挥法律对道德领域的规范作用,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这正是对传统法治思想“德主刑辅”、徳刑并用的批判性扬弃。

其三,以法治国。以法治国是法家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法治理念。与儒家提倡“礼”的治国方式相反,法家主张厉行法治,奖罚分明。韩非子、商鞅、管仲、王安石等人明确推崇和实践以法治国主张,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脍炙人口的名言,譬如,刑无等级。然而,法家所提倡的以法治国具有强烈的阶级色彩,君主的权力仍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本质上依然是人治。尽管如此,法家“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理念与习近平“坚持厉行法治”存在着明显的源流关系。此外,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也曾多次引用法家名言。由此可以看出,法家思想的主张和观点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乃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5]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历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批判资产阶级法治,并基于人类解放的宏大视野研究法治问题,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虚伪性和局限性,阐明了法律的起源和本质问题。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资本主义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体现,是以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前提的,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给法治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特质。由此可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是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历史必然。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必然会推动或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必然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为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其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是“由他们(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6]具有显著的阶级性。在我国,人民是统治阶级,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既然法是统治阶级(即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而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正是人民的利益,那么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意志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那也就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一悖论问题。这也就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理论依据,阐明了加强党的领导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列宁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国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关于法制的思想。列宁从以下方面阐述了其法制思想:首先,强调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列宁指出,“新政权虽然遵守一切程序”,但“当时情况十分严重,不允许有一点拖延”,法律的制定“不能浪费时间去精挑细琢”,在形式上进行不必要的修饰。[7]面对新政权,立法是一项紧迫的工作,新政权必须尽可能早地颁行法律。立法可以为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所以列宁从多方面思考了立法原则,形成了民主立法、党指导立法、法制统一原则。其次,强调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重要性。列宁强调,要彻底废除资产阶级的司法机关,要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的法院,并主张“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中选举产生”,摒弃资产阶级“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虚伪口号,以此实现司法独立,法官独立。[8]有了“好”的法律和法官,还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要加强守法和法律监督,以实现权力制约。列宁关于法制的思想为习近平强调科学立法、实现良法善治、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强调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保障人权、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规定和原则。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开启了法治历程的新篇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民主和法制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9]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0]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11]由此,权力通过宪法和法律得到了有效约束,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的法治思想具有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是对历代中国共产党人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底色,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全面依法治国规律性认识的新高度,体现了真挚的人民情怀、深远的战略思维和强烈的问题意识。

(一)真挚的人民情怀

纵观习近平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可以发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贯穿于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充分展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至上的优良传统以及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传承和发扬。鲜明的人民品质、真挚的人民情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底色。

面对法治建设的时代考卷,我们党和国家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要交出人民满意的答卷,这既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为什么一定要交出人民满意的法治建设答卷呢?因为法治建设的动力在人民,根基在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还是人民,因此,人民是法治建设中最强大的力量。习近平强调,要坚持落实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权益,增进人民的福祉,并就实现路径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在法治实践领域,立法要“科学化、民主化”,所立之法要有“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12]144执法中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司法领域,要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公民守法领域,无论是加大普法宣传工作的力度,抑或是把法治观念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以人民为中心。

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历史决定作用,决定了法治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性。习近平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的也是实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一是强调民主立法。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起始环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人民的期待和利益。二是强调执法为民。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12]388三是司法为民。要把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纳入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彰显司法的价值取向。四是全民守法。只有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成以全民信仰并遵守法律为前提。反过来,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将更好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二)深远的战略思维

习近平非常重视战略思维,他指出,“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13]10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习近平善于运用战略思维来考察和解决现实问题,把法治建设事业置于历史的长河中,置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始终抓住战略重点来解决现实问题。

从战略高度认识法治。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14]法治是制度之治,与一个民族的前途命运、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紧密相连。首先,习近平从历史中总结我国经济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以此来分析人治和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15]新中国成立初期,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了“百废待兴”的中国具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随后的十年动荡使法治遭到重创,出现了轻法治、重人治的倾向,使得我国法治建设出现倒退,阻碍现代化进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拨乱反正,把准方向,及时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制保障民主和发展的主张。自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更是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党领导人民的活动框定在宪法内,并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守法、用法的“领头羊”,要有法律红线和法治思维方式,坚持厉行法治,由此保障法治的地位。其次,习近平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战略布局考量法治建设,他从新的历史条件出发,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发展均需要法治的保障,它们共同致力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四个全面”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3]145

抓战略重点发展法治。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着不同等级、不同时间、不同轻重的法治目标和任务,所以抓住重点和关键,分清轻重缓急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揽全局的“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3]93有了“总抓手”,也就有了重点和关键,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就能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明确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总抓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新之处,是对中国法治体系建设认识的螺旋式上升,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体系的主要体现。现代的法治体系包括了法治建设的所有环节和全过程,既有法律规范,又有法治实施,既有监督体系,又有保障体系,也有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抓手”。通过建设和完善“总抓手”,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三)强烈的问题意识

致力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是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的优良传统。因而,习近平旗帜鲜明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16]由此推动解决我国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法治建设也随之不断呈现出新特征,涌现出新问题。习近平不回避问题,深刻指出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比如在立法领域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执法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在守法领域,公民法治观念薄弱等,在司法领域,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习近平对我国法治实践问题的理性审视,使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和方向更为清晰明朗,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剖析的责任与担当。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贯保持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决心,针对问题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法和对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解决法治问题的行动纲领。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多个会议和讲话中乃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十九大及其之后的会议报告中,习近平都强调了法治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谈及了“党与法”的关系,论述了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系统推进法治一体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等一系列法治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针对一系列问题,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都一一做了系统研究、精准分析和明确指示。这种解决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顺利发展的不竭动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创新发展的成果,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沃土,有鲜明的人民性和战略性。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始终贯彻法治思想。唯有如此,法治中国才能早日建成,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才能如期实现。

猜你喜欢
依法治国法治思想
思想之光照耀奋进之路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思想与“剑”
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
“思想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人民幸福安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