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评《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研究》

2022-02-02 13:11:47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5期
关键词:公法鉴定人司法鉴定

刘 丹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迄今,中国的司法改革已推行20余年。从最初的民事审判方式改进,到近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从制度构建到司法程序日益完善和成熟。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将庭审作为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制高点和中心,民事诉讼的主要的审理程序、裁判的步骤均在庭审过程中完成。①

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民事司法鉴定不仅为争议事实的调查提供技术保障,也是诉讼证据认定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庭审实质性效果的必要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诉讼数量的激增,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普及,民事审判实务对于司法鉴定的运用更为频繁,依赖更为明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管理和缴纳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鉴定人的身份社会化以后,鉴定费用收费管理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较大,规则适用比较随意,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相关规则亟待重新审视和梳理。

在此背景下,杨瑜娴博士的《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一书立足于立法论及解释论,从民事司法鉴定费用的法律属性出发,缕析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构成,深入探究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给付规则、负担规则及请求权,全面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最终提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多位路径的重构。全书共六章,采用了大量问卷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就日本、德国等域外立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翻译和整理,既有对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诉讼法理研究,又有对实践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一部兼具专业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性的著作。下文从三方面介绍该书的学术价值,以飨读者。

一、绘制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制度图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

该书的首要创见在于从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个层面绘制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制度图谱。作者将鉴定费用从一个技术问题上升到制度问题,先从微观多角度解构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制度要素,再从宏观角度将零散的法律条文整合为有内在逻辑的体系化框架,为完善现有的鉴定费用规则提供思路。

该书首先依循诉讼法理重新界定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特征和性质,这是构建鉴定费用制度的逻辑前提。在此之前,学界关于鉴定费用的性质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②;有的学者认为鉴定费用是当事人委托产生的费用,是民事委托性质。③作者从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法定性、公法性、补偿性三大特征出发,提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具有“证据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的双重属性。鉴定人所实施的鉴定、陈述、出庭行为,在性质上是协助法官进行证据调查的公法义务,并非私法意义上的委托,也不同于当事人基于民事委托合同私下进行的“私鉴定”。因此,法院有权指导、督促和责令鉴定人,鉴定人无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要受到公法上的制裁。循此而言,鉴定费用是鉴定人接受法院委托、履行公法义务产生的必要对价,在性质上属于类似翻译费的“其他诉讼费用”,理应由当事人负担,法院支付给鉴定人。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双重属性的阐明,试图厘正一种在实务界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合意选任鉴定人,并最终负担鉴定费用,这些操作就等同于当事人和鉴定人之间存在私法上的委托关系。这些认知将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法负担义务混淆为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的民事委托。为纠正这种认知误区,作者指出,法院、当事人、鉴定人三方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两两互相联系、闭环的三角形协同,而应该是以法院为衔接点和核心主体的背靠背式互动关系。在这种背靠背式互动中,两种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围绕审判权这一公权力展开,没有直接交集。

该书另一突出的理论创新在于完整绘制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制度图谱,将制度要素解构为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实体要素是从静态角度对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进行描述的要素,具体包括:鉴定费用的组成部分、费用范围和费用标准。程序要素是从动态角度对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进行描述的要素,也是最能体现民事诉讼模式特征的要素,具体包括:鉴定费用的给付规则、负担规则以及请求受偿的相关规则。

二、程序性要素的理论探究:费用给付、费用负担和请求权规则

该书聚焦我国目前民事诉讼鉴定费用规则在实践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并用制度图谱中的程序要素理论对其深层原因进行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诉讼鉴定费用的规定数量虽然不少,但是零乱不成体系,制度效力明显不足,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给付规则、收费管理存在诸多困境。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现行制度中鉴定费用遵循的是“由当事人向鉴定人支付”的给付路径,即民事司法鉴定开始前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签订“鉴定协议”,这一做法既不符合诉讼法理也不符合实践要求。“由当事人向鉴定人支付”有违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公法属性,以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造成当事人负担不公,法院无法主导和监控鉴定费用的直接原因。此外,错误的支付路径在实践中还会造成鉴定性质的进一步异化,给当事人和鉴定人的不正当交往提供可趁之机。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立法主要包括两大块:全国性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规范等。鉴定费用的支付方式、范围由全国性的规范文件规定;费用缴纳的数额和标准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其中,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新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在适用上有诸多抵牾。该书对引发歧义、不合理的条文逐条进行缕析,认为鉴定实费、鉴定报酬适用“主张者负担”方式违反了鉴定费用的整体性原则。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给付应当以当事人为给付主体,以法院为给付相对方,遵循“申请者预交原则”,同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明确规定不预交的后果。另外,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负担则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和“败诉者负担原则”,在鉴定费用的减免规则方面,应建立起“国家主导、鉴定人配合、社会参与”的混合救助模式。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的另一个程序性要素是鉴定费用请求。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均规定了鉴定人具有鉴定费用请求权。值得一提的是,为全面考察大陆法系相关制度,该书首次翻译了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等的法律》、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等的规则》、德国《司法收费和补偿法》的部分章节以供研学和借鉴。在我国,由于鉴定费用的错误支付路径,仅在立法层面承认了鉴定人具有“获得合法报酬”的受偿权,完全忽略了鉴定人的费用请求权。实践中,鉴定人向法院主张相关鉴定费用的请求方式没有制度依据,导致鉴定人实现鉴定费用受偿权的预期无法保障,引发拖延鉴定、拒绝出庭等有违公法义务的行为。更为遗憾的是,民事诉讼鉴定费用请求权不仅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为空白,相关的学术探讨也鲜有提及。该书在第一手外文文献基础上,全面介绍了域外关于鉴定费用请求权的规则,勾画了包括鉴定费用请求权的享有条件、失权情形、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范围、时效及司法确认等一系列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在内的完整体系,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理论空白。

三、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的现实反思和多维路径的重构

为清楚掌握我国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的实施情况,作者还通过走访座谈、案例检索等方式就实践中的鉴定费用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全面收集了相关数据、资料和案例。作者以“民事诉讼鉴定费用”为主题,以法官和司法鉴定人为对象设计调查问卷,范围辐射至武汉、深圳、宁波、金华、信阳等地区的7个法院近300名法官及50多位司法鉴定人,回收问卷332份。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类。第一,无论是法官还是鉴定人对鉴定费用的构成、证据调查费用属性认知均有误,仍然有相当比例的法官认为“鉴定报酬”和“鉴定人出庭费”不属于鉴定费用范围内。第二,鉴定实费的收费标准因地域不同和专业领域不同出现较大差异,导致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异议颇多。部分专业领域以标的额为基数的计费标准导致同类鉴定事项差异性极大,甚至出现“天价鉴定费”的不合理费用。第三,鉴定费用的给付路径存在错误,普遍是由当事人直接交给鉴定人。第四,以鉴定人为主导的鉴定费用确定方式不符合鉴定费用的公法性质,乱定价的问题较为普遍。

鉴定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颇多,当事人或者鉴定人由于鉴定费用的定价、偿付、返还产生的异议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司法系统也在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如2006年武汉市中院率先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武汉模式”。即由承办法官提出对外委托鉴定的申请,由武汉市中院司法鉴定处监督,授权武汉光谷联交所组织集中摇号选择鉴定人,代表法院统一收取鉴定费用。“武汉模式”的初衷在于公平有效地选择鉴定人,整个流程由法院主导,凸显了司法鉴定的公法性质,恰好体现了鉴定费用给付路径改革的必要性。遗憾的是,“武汉模式”中,鉴定费用的数额仍由鉴定人决定或由鉴定人与当事人协商,鉴定费用的公法性特征仍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有鉴于此,该书最后一部分落脚于重构以法院为主导,彰显鉴定费用公法性的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多维补偿路径。具体而言,鉴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方当事人向法院预交,再依鉴定费用请求权由法院向鉴定人补偿,最终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在厘正鉴定费用的补偿路径后,本著对我国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设计,明确了鉴定费用的构成和标准,规范了鉴定费用的给付和负担规则,并建议赋予鉴定人鉴定费用请求权及司法救济权。该书中提出的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建议,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据此形成的“武汉市司法鉴定费用制度改革研究”调研报告已呈交给武汉市中院,武汉市中院联合发布《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时,采纳了该调研报告的部分建议,对该成果对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

总体而言,《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研究》作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完善研究丛书”中的一本,是国内第一部全面系统阐述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学术著作。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优化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司法鉴定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功能和作用,是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命题,该书正是因循这一思路而成的学术成果。该书将鉴定费用问题放在整个民事诉讼的制度建设背景下观察,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等方法,以理论阐释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落脚,就鉴定费用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地探讨,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了重要参考,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注释:

①栗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求索》2020年第1期。

②范少恒:《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费负担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16年第3期。

③拜荣静:《涉讼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的检视与重构》,《证据科学》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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