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组织合法性与企业绿色创新

2022-01-28 12:38董庆多
工业技术经济 2022年2期
关键词:合法性规制规范

郭 莉 董庆多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 110169)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点关注,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环境政策法规,2030年中国碳达峰目标的确立更是企业实施绿色创新的 “强心剂”,由此企业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致力于节能减排的绿色创新不断涌现。然而,不断提高的环境标准势必给企业带来减排压力和成本负担,企业会主动开展绿色创新实践吗?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关于环境规制和绿色创新绩效的关系目前有两种观点:(1)环境规制可以提升绿色创新绩效。1991年 “波特假说”提出后,有研究证明了环境规制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污染排放,提高绿色创新绩效[1];(2)遵循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而挤占创新投入,环境规制抑制了绿色创新绩效[2]。针对这一争论,有学者对环境规制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以获得理论支持。Peng等[3]以创新意愿为中介解释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绩效之间的影响机制,通过优化规制来激发企业的绿色创新意愿,引导企业走低碳创新之路。陈晓等[4]、Liu等[5]都以政府补贴为中介来解释在环境制度的监督下企业所获得的政府的资金与成本的补贴是企业获取的资源,能够推动企业绿色创新。曹洪军和孙继辉[6]、 Zhang 等[7]的研究表明在环境规制的驱动下,企业愿意通过对绿色技术和先进理念的组织学习提高绿色创新能力,最终提高绿色创新绩效。可见,多数学者从创新意愿和资源获取的角度探讨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绩效的作用机理。然而,企业创新意愿能否转化为绿色创新行为,还需要考虑资源获取的路径。

组织合法性既是创新意愿又是资源获取条件。企业在环境规制压力下,逐渐习惯了环境治理,将环境治理融入企业的道德规范,组织合法性会被建立和强化。节能减排在企业运营中形成常态和习惯法[8],企业就有意愿开展绿色创新,通过绿色专利申请、绿色产品研发等方式积累资源应对未来的环境规制挑战。与此同时,组织合法性是无形资源,是获取其他资源的途径。资源保存理论认为,在环境规制压力下,企业会利用现有资源去获取新资源以减少资源的净损失;同时也会积极建构和维护当前的资源储备,以便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资源损失。本文认为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作用机理是通过资源获取实现的,企业在感知环保支出、声誉等资源损失风险时,会竭力获得在政府、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中的组织合法性地位,以便整合现有资源[9],以保存(或减少)资源储备(或损失)。因此,本文从组织合法性的视角出发,构建绿色创新驱动模型,深入探讨环境规制、组织合法性与绿色创新绩效的内在关系。环境规制如何影响组织合法性?又如何通过组织合法性进而影响绿色创新绩效?本文基于以上问题,以资源保存理论为基础,构建“环境规制-组织合法性-绿色创新绩效”分析框架,为企业获取创新资源、提高绿色创新绩效探明新的途径,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规制与创新的研究,为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提供参考。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1 环境规制与组织合法性

新制度理论学派认为,组织在制度场域中受到规制要素的制约,在规制压力下组织会选择服从、承认和支持普遍存在的制度、规范和公众期望,建立组织合法性[10]。组织合法性的评估和获取以法律规制、社会规范和信念认知为标准,包括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11]。

(1)规制合法性来源于政府、环保部门和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章程。政府制定环境的监管法规与条例,形成对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管压力。政府的环境规制标准越严格,企业的环保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也越严厉,导致来自政府权威部门认定的规制合法性降低[12]。相反,环境规制越来越严格,为了保持资源,规避因环保违规而产生高成本的业务风险,企业会选择服从既有的制度法规,导致来自政府权威部门认定的规制合法性提升[13]。 基于此, Liu 等[14]提出环境规制的作用很可能是非线性的,并验证环境规制与企业合规意愿呈U型关系。可见,环境规制可能是企业合法性构建的双刃剑。因此,考虑环境规制的非线性作用,以U型模型检验环境规制对规制合法性的影响。

(2)规范合法性是衡量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低碳减排的文化、道德和社会规范的契合程度。孟猛猛等[15]研究认为高效率的政策法规能够在对企业实施监督的同时引导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规范合法性的判断。为获取社会公众对企业规范合法性的认可,企业持续遵从社会现有的绿色价值观和文化,并逐渐形成节能减排的行为习惯和组织规范。当环境规制更为严格时,企业也愿意采取更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行动措施,体现公认的社会行为规范及文化[16]。尤其是自愿型环境规制要求企业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向社会媒体展示企业保护环境的良好形象[17],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合法性。因此,规范合法性随环境规制的压力增大而提升。

(3)认知合法性是指企业的产品、组织和管理者信息等与人们所掌握信息的契合度。越是被利益相关者耳熟能详且普遍接受的企业,其认知合法性越高。有研究认为降低投资者或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创新认知风险可以提高创新企业的身份认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认知合法性[18]。企业对环境规制的遵从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创新认知风险,提高企业在投资者眼中的合法性地位。环境规制的压力驱使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使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趋向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保持与人们认知的信息一致[19]。因此,认知合法性随环境规制的压力增大而提升。

综上所述,在环境规制的压力下,企业容易形成绿色发展的行为习惯,进而巩固并提升组织合法性。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a:环境规制与规制合法性具有U型关系。H1b:环境规制对规范合法性有促进作用。H1c:环境规制对认知合法性有促进作用。

1.2 组织合法性与绿色创新绩效

企业在规制上、规范上和认知上建立组织合法性,能够获得资源红利,促进企业整合外部资源,对绿色创新绩效有促进作用。

(1)规制合法性是企业合规经营的硬性指标。合法性战略学派认为,规制合法性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通过提高政府满意度和组织认同,可以获得额外资源,对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有积极的作用[20]。企业的规制合法性有利于获得政府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21]。获取规制合法性会为企业带来合法性资源红利,这不仅补偿了遵守环境规制导致的额外成本,还支持企业持续开展绿色技术研发,最终能够提高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22]。

(2)规范合法性是市场的风向标。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媒体的负面评论可以使企业在短时间内丢失大量客户,正向的舆论能够快速提高企业知名度。规范合法性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留住客户的基础,所以企业规范合法性的获取会激励企业持续创新[6]。李大元等[23]研究发现组织通过模仿行为朝社会期望的方向努力,使组织形象与社会规范一致,建立规范合法性可以降低创新不确定性,而且可以获取多元化的资源,从而提高绿色创新绩效[8]。

(3)认知合法性是投资的参考。Xu和Xie[24]研究表明企业的投资者或债务人等将企业的绿色信息作为投资的参考,特别是受过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会因此导致投资者或债务人担忧企业的经营能力、发展前景而拒绝投资。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投资者或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对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性[25]。只有通过融资活动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企业才有能力去进行绿色创新,才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能力和绩效[26]。因此,通过建立认知合法性,增加投资者等的投资信心,才能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绿色创新绩效。

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2a:规制合法性对绿色创新绩效有促进作用。

H2b:规范合法性对绿色创新绩效有促进作用。

H2c:认知合法性对绿色创新绩效有促进作用。

1.3 组织合法性的中介作用

环境规制的压力促使企业遵循法律法规,以便获得组织合法性带来的资源红利,而环境法规的约束久而久之会演变为企业的行为规范,融入到企业的组织战略中。环境监管越严格,企业对绿色环保的关注度越高,企业的行为规范越符合法规标准,越容易获得资源并转换为绿色创新的内生动力[27]。反之,环境规制越宽松,企业面临的环境压力越小,企业的行为规范越缺乏约束,组织合法性越低,环境规制越难以促进绿色创新。基于此,郑烨和吴建南[28]提出 “环境监管-创新动力-创新绩效”的因果关系链,用以表达环境监管如何促进创新。政府监管会产生激励作用促使企业产生创新动力,进而提升企业创新绩效。实际上,组织合法性会增加企业获得政策、市场等各类资源的机会,能够支持企业增加绿色环保投资[29], 是一种创新动力。 Song和 Yu[30]甚至指出,合法性地位是获得创新资源、占据市场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3a:规制合法性在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绩效的关系中具有中介效应。

H3b:规范合法性在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绩效的关系中具有中介效应。

H3c:认知合法性在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绩效的关系中具有中介效应。

1.4 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绩效

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波特假说”[31]。波特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更多的创新活动。环境规制促使企业对内部管理不断改进,激励企业关注绿色技术和环境友好型产品创新,督促企业加大绿色研发投入,最终提高绿色创新绩效[32]。在波特假说的基础上,学者们对不同地域、情境展开实证研究,并将环境规制分为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市场型环境规制,考察不同环境规制政策产生的绿色创新协同效应[33]。也有研究以特定环境政策为例,通过准自然实验的方法验证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34]。总之,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绩效是正向作用的。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4: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绩效有促进作用。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

本文采用2010~2020年沪深股市上市公司的数据,所对应的公司基本信息、财务数据以及公司研发创新数据皆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企业环境治理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上市公司的专利数据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的绿色专利信息,其中绿色专利的划分标准遵循世界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Google Patent的绿色专利标准。剔除数值严重缺失及连续亏损样本企业,共收集1887个样本数据。

续 表

续 表 研究变量说明

2.2 变量选取

被解释变量——绿色创新绩效(GP)。借鉴陶锋等[35]的研究,采用上市公司绿色专利申请数作为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代理变量,包括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于专利授权,专利申请数量能更稳定、真实地衡量企业实际绿色创新绩效。

解释变量——环境规制(EV)。借鉴陶爱萍和俞子燕[36]的研究,采用环保投资费用对数来测量企业环境规制程度,包括环保投入、节能减排投入、绿化资金投入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社会责任报告。

中介变量包括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具体的:

(1) 规制合法性(PL)。 于飞等[22]研究表明规制合法性的核心在于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的监管,企业要接受政府监督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企业行为通过遵从政府及环保部门的管制获得规制合法性。参考Aerts和Cormier[37]的研究,选取环境信息披露项目数量作为衡量规制合法性的变量。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项目越多,说明企业在遵守环境法规上越有自信和合法性地位。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 规范合法性(NL)。 借鉴 Etter等[38]的研究,基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分析是判断来源。规范合法性采用对媒体报道的情感倾向分析,分析企业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和习惯传统。将媒体报告分为积极、中性、消极3类,并采用计算机技术将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判断。使用Janis-Fadner系数,这个系数的范围是(-1,1),其中1表示所有正面覆盖,越接近1,规范合法性越高,-1表示所有的负覆盖,越接近-1,规范合法性越低,0表示两者之间的平衡。其中e为正面媒体报道总数,c为负面媒体报道总数,t为报道总数。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相关的新闻报道、社交媒体和网络搜索等,以及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的新闻舆情数据库。

(3)认知合法性(CL)。人们所认知的信息与企业行为的一致性程度构成了企业认知合法性。借鉴Xu和 Xie[24]的研究,以企业投资人数量和债权人数量作为衡量认知合法性的主要指标,这两个指标高度相关,因此本文采用投资人数量对数来衡量认知合法性,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

控制变量。 (1)企业规模(Size),采用企业总资产对数衡量。已有研究发现,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具有更多的创新优势;(2)历史绩效(Profit),用公司前一年的资产净利润率表示; (3)现金流量水平(Ncash),用现金净流量/营业收入表示。研究发现,营业收入现金流量水平越高,企业的市场接受度越高,销售越畅通,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绩效越有明显的提高;(4)企业成熟度(Age),用企业上市年龄对数表示。关于企业成熟度的研究实证结果存在争议,成熟度较高的企业有更多的创新经验,但是年轻的企业更有创造力。

本研究变量描述说明如表1所示。

表1 研究变量说明

2.3 模型设计

根据假设的检验的方法,建立以下模型:

其中,模型 (4)~(6) 中的规制合法性(PL)、规范合法性(NL)、认知合法性(CL)为中介变量。

其中,contralit为第t年第i个企业的控制变量,uit为残差项。模型 (1)~(3) 检验假设H1a~H1c; 模型 (4)~(6) 检验假设 H2a~H2c; 模型(7)~(9) 检验假设 H3a~H3c、 H4。

3 计量结果与实证分析

3.1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的是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2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最大值是314,平均值为6.5,标准差大于20,说明企业之间的创新绩效还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而且相比于专利申请总数而言,绿色专利所占比例较低,说明企业绿色创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以及控制变量取值以及分布均在合理范围内。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3.2 回归结果分析

3.2.1 全样本分析

利用Stata中Xtscc命令处理面板数据异方差、自相关与截面相关问题。参考Hausman检验结果,采用固定效应。表3的模型 (1)中环境规制二次方系数是正值且显著(a=0.0454,p<0.01),表明环境规制与规制合法性具有显著的U型相关,验证假设H1a。模型 (2)、(3)中环境规制对规制合法性、认知合法性具有促进作用,假设H1b、H1c通过验证。模型 (4)、(5)中规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的系数都具有显著性,验证假设H2a、H2b,但模型 (6)中认知合法性的系数不显著,不能验证H2c。模型 (7)环境规制二次方系数在1%水平显著,规制合法性系数在1%水平下也显著,结合模型 (1)和 (4)说明规制合法性在环境规制和绿色创新绩效关系中具有部分中介作用,验证H3a。模型 (8)中结果显示规范合法性的系数在1%显著,结合模型 (2)和 (5)的结果验证H3b,规范合法性在环境规制和绿色创新绩效关系中具有中介作用。模型 (9)结果显示认知合法性的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H3c没有得到支持。

表3 组织合法性中介效应检验

3.2.2 规制合法性的非线性中介作用的验证

为了验证规制合法性的非线性中介作用,根据Hayes和Preacher[39]的研究,环境规制通过规制合法性影响绿色创新绩效的瞬间间接效应为θ,非线性中介的瞬间间接效应为中介M对X的偏导与Y对中介M偏导的乘积:θ=(∂M/∂X)×(∂Y/∂M),利用 SPSS22.0中的 Medcurve插件进行重新抽样1000次并采用误差修正拔靴法(Bias Corrected Bootstrap Method)来获取置信区间(95%的置信水平),如表4。全样本检验的结果显示,当环境规制较低时,瞬间间接效应95%的置信区间包括0,说明环境规制较低时并不能通过规制合法性影响绿色创新绩效。当环境规制适中或较高时,瞬间间接效应95%的置信区间均不包括0,此时表示环境规制通过规制合法性影响绿色创新绩效,结果表明规制合法性在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绩效之间具有部分中介作用。环境规制从适中到较高,规制合法性的瞬间间接效应为正并且从0.0083~0.0243,说明环境规制促使企业的规制合法性提高,进而提升绿色创新绩效,并且环境规制越严格,规制合法性的中介效应越强。

表4 环境规制通过规制合法性影响绿色创新绩效的瞬间间接效应

3.2.3 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的线性中介作用的验证

为了验证线性中介效应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40]提出的线性中介效应检验方法,采用和偏差校正的非参数百分位Bootstrap法对中介效应的显著性进行检验,如表5所示。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在95%置信度下的偏差校正Bootstrap置信区间分别为(0.001,0.021)、(-0.007,0.001),规范合法性偏差校正Bootstrap置信区间不包括0,认知合法性偏差校正Bootstrap置信区间包含0,假设H3b得到验证,假设H3c没有得到支持。

表5 Bootstrap检验中介效应

4 稳健性检验

4.1 更换自变量与样本

为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更换自变量为排污税来衡量环境规制的强度(EV2)。我国环保部2010年发布了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起新环保税法将 “排污费”变更为 “环境税”,不论是环境税,还是排污费,它们都是向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收取费用,对企业节能减排有引导意义,其征收的性质、动机等变化不大,因此数据收集方面不会影响本文结论的稳健性。排污收费数据来源于上市企业年报附注以及上市企业发布的年度环境披露报告。回归结果见表6。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规制合法性瞬间间接效应检验、规范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偏差校正Bootstrap检验,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只有认知合法性中介效应不显著。

表6 稳健性检回归结果

4.2 调整回归检验方法

将前文所采用的时间固定效应模型调整为时间、行业固定效应的普通混合模型回归,并使用聚类稳健标准误进行假设检验,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模型 (4)~(9)中的因变量是绿色专利数量,使用计数模型泊松回归和负二项回归进行检验假设,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再次证明了环境规制能够通过督促企业建立规制合法性与规范合法性,提高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

5 结论与启示

5.1 结论

本文以组织合法性为中介变量,从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3个维度,分析了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机制,构建 “环境规制-组织合法性-绿色创新绩效”理论模型,为探究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绩效作用路径提供一种理论解释。得到的结论如下:

(1)规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对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有中介作用。基于资源保存理论,环境规制越强,企业为保存资源越关注环境法规,规制合法性才得到提高,进而提升绿色创新绩效,并且环境规制越严格,规制合法性的中介效应越强。环境规制越强,企业越关注绿色技术和专业逻辑,希望通过清洁生产认证等措施获得媒体和大众的认可,规范合法性得到提高,进而提升绿色创新绩效。认知合法性没有起到中介作用。虽然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注重市场逻辑和消费者认知,但绿色噱头和漂绿行为还时有发生,不能被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完全认可,进而导致对绿色创新绩效没有显著作用。所以说,只要有合理的持久的环境规制,企业就会将被动的遵守环境规制转变为组织惯性和社会规范,进而主动履行绿色发展的责任。

(2)环境规制与规制合法性的关系是U型曲线,即先抑制后促进。当环境规制不够完善时,企业抱着 “侥幸心理”和 “投机心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规制合法性的一种削弱,只有当环境规制持续作用并超越门槛值,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行业规范才能建立,企业开始通过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改造环保设备等措施服从这种社会规范,来自于政府规制方面的认可才能出现,规制合法性才得以提升。可见,环境规制较低时并不能通过规制合法性影响绿色创新绩效,只有环境规制逐渐严格时,规制合法性的中介作用才会越来越明显。

(3)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绩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与波特假说相符。本文为了解环境规制的作用机理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基于资源保存理论,明确组织合法性作为一种资源,在面临环境规制威胁时会通过获得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认可来弥补(维护)资源损失(储备),建立组织合法性是提升绿色创新绩效的基本来源。合法性就是使环境规制作为一种创新,在企业中建立制度逻辑、专业逻辑和市场逻辑上的合理性。

5.2 启示

环境规制,作为一种创新,被认知、采纳并扩散的过程是漫长的。本文从组织合法性的视角通过对环境规制作用机理进行探讨得到如下启示:

(1)环境规制对企业是一种压力,但更是一种动力,需要有步骤、有计划的长期执行。只有环境规制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时期,才会从压力转变为动力和习惯。所以,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环境法规,规范企业的绿色责任和生产行为,帮助企业建立在制度上、专业上和市场上的合法性逻辑,进而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正面评价和资源红利,促进绩效提升,形成良性循环。

(2)作为企业管理者,应考虑并关注组织合法性对绿色创新绩效的作用。目前很多企业关注遵守环保法规、不触碰红线和底线,也开始注重符合社会媒体的环保呼求,但在市场上却缺乏实质性的绿色产品或先进技术。只有在市场上建立好的声誉,才能获得优质资源并提升绿色绩效。因此,企业应减少绿色噱头和虚假宣传,务实开展清洁生产、绿色生产技术研发和应用、开发绿色产品,在消费者、投资者、供应商等价值链各方获得合法性认可。

(3)企业应正确认识环境规制的采纳过程。环境规制作为一种创新,有一个从不被接受到广泛认可的合法性选择过程。企业应顺应环境规制日益完善的趋势,并积极从被动采纳和接受转变为主动应对和布局,争取把握 “双碳”目标这一时间窗口上的机会和资源,获得竞争优势。更应考虑如何将环境规制进行内部合法化的问题,将环境治理融入到组织战略制定和组织行为中,并上升为组织道德的一部分,这将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伟大进步,也是 “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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