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梅 曲津漫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数量庞大、增长速度快、未备先老等特点,老龄化形势的日趋严峻加重了养老金的压力。我国早在199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①于阳、王瑞梅:《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改革与战略》2013年第3期,第98—101页。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仍然是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独大,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伴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第一支柱的替代率降低,仅靠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已无法保障退休人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国家财政面临的负担日益加重。①陈继宏:《浅析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科技资讯》2020年第13期,第242+244页。为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在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激励、吸引人才进入企业等方面的作用已经得到世界认可,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尚在探索和完善阶段,参与的企业和加入者数量还很少,发展进度较为迟缓②王佳林:《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探析:现状、挑战及建议》,《南方金融》2020年第5期,第90—100页。,严重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也成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绊脚石。
日本与我国同处亚洲,一衣带水,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相对较早。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在长足的发展中,经过不断试错、改革、重构,逐步形成了现在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即由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年金制度这三大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制度。日本作为全球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③宋德玲:《日本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9期,第198—205页。,其养老保险制度极大地缓解了该国的财政压力,并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保障,而在这其中企业年金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形成时间早,它以一次性退职金制度为雏形,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而不断演变完善,形成了多元化的结构体系。由图1可以获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和企业年金的种类。图1是以2018年3月调查数据为依据制作而成的,其中第2号被保险人中企业年金的加入者人数达到2 124万人,约占厚生年金被保险人数的48.7%,企业年金总参与者人数达到2 138.3万人,约占公共年金被保险人数的31.8%,充分显示出了企业年金在年金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图1 日本年金体系的构成
适格退职年金是以1962年创立的适格退职年金制度为基础而设立的,又被称为“适年”。该制度是由企业与生命保险公司或信托银行等签订契约,委托其进行年金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在职工离职时进行年金或一次性退职金的发放。作为税制上的优待,企业可以将所缴纳的年金资金全部记为企业的损失金,从而减少征税的金额,这也为该制度在发展初期就吸引了大量企业的加入,到1993年,适格退职年金合同件数达到了顶峰,共计92 467件。
此项年金的实行有利于增加职工的老后收益,同时税制优惠的实行有助于吸引企业加入其中,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认知度。随着市场的发展,泡沫经济崩溃后资金运营收益大幅下降,公积金储备不足等问题的出现使得适格退职年金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加之该制度在2012年4月以后不再享受税制上的优惠措施。因此,在2001年《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确立后,适格退职年金开始向新制度转型,在经历了10年的转移过渡后,于2012年3月被废除。
厚生年金基金以《厚生年金保险法》为依据,以1965年创立的厚生年金基金制度为基础,于1966年开始实施。该制度将一部分厚生年金保险金与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金进行合并运营,从而达到代行老龄厚生年金的效果,对职工退休后的年金进行补给。根据企业数量和加入者的规模,厚生年金基金可分为单一型、集合型和综合型三类。①李楠、姚慧琴:《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25—32页。
与适格退职年金的税制优惠相似,企业对厚生年金基金支付的缴纳金可计入企业损失,同时基金的运营收入也不进行征税,而且厚生年金基金没有缴纳的最低期限,即使加入时长仅为1个月也可以在满足领取条件后领取,但是在运营不善、积累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需对亏空进行补贴。从总体上来看,厚生年金基金的初期发展较为顺利,但泡沫经济崩坏后运营环境的恶化、企业会计准则的修改和AIJ事件等均给厚生年金基金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原有的制度并不适用于新的经济环境,加入和领取年金的人数都有所下降,日本于2014年4月实施重新修改的《健全化法》,宣布自实施日起不再新设该年金。①黄明林:《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变迁及启示》,《财会月刊》2020第17期,第126—134页。厚生年金各年度末的领取人数见图2。
图2 厚生年金基金领取人数
由于适格退职年金和厚生年金基金相继出现一定的问题,无法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本于2002年4月设立了《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开始实行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其构成分为基金型企业年金和契约型企业年金两类。两者的运营主体不同,基金型企业年金是以与母公司分离的法人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主体,可独立于公司自主运营;而契约型企业年金则以企业为运营主体,由人寿保险公司或者信托银行进行资金的管理及运营,不能自主运营。
确定给付企业年金的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加入者本人的缴纳要征得本人同意方可进行。在税制上企业和加入者均享有一定优惠,而且加入者无须自行运营资产,年金支付的金额也不直接依据资产的运营收益,而是以加入者的工作年限和其他给付要素为依据,通过公式计算而来,这也有利于加入者对于老后生活的合理规划。
如图3所示,契约型企业年金的制度数(参与制度的企业数量)远高于基金型企业年金,在2011年这种差距达到最大,契约型约是基金型的23.48倍。从整体上来看,在2011年之前,由于适格退职年金和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正处于转型阶段,加之新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在制度数和加入者人数上呈现出飞速上涨的趋势。之后依据制度调整,2011年起领取年金的退休年龄由50~60岁延长至65岁,加之年金运营暴露出一定问题、加入数量趋近平缓,因此加入者人数和制度数起伏波动不大。
图3 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数和加入者人数的变化
确定缴费年金是以2001年实行的《确定缴费年金法》为依据而实行的。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弥补企业年金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方面的缺失,为转换工作时年金资产的转移提供便利以及更好地适应新会计标准。该制度分为企业型确定缴费年金和个人型确定缴费年金两类。①坪野刚司:《年金制度的展望》,东京:东洋经济出版社,2017年。
企业型确定缴费年金也被称为“401K计划”,它借鉴了美国的401K条款,但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将以“雇员缴纳为主、企业缴纳为辅”体系转为以企业缴纳为主,并对员工缴费设有多处限制。与确定给付企业年金不同,企业型确定缴费年金允许参与者在投资机构给定的投资产品范围内自主进行选择,并自行担负收益风险。这一方面给予了计划成员更多的自由,另一方面也给未来的收益增添了不确定性。由图4可以看出,近年来确定缴费年金中企业型的加入者人数和参与企业数量在逐年递增,至2017年末加入者数量已达到10年前的2.08倍。与企业型确定缴费年金相比,个人型确定缴费年金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个人通过缴费选择产品进行投资,用以增加老后生活储蓄,积累的收益到60岁后才能取出。
图4 确定缴费年金(企业型)的实行情况
早在江户时代日本就已经出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萌芽,而后伴随着经济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80年代的泡沫经济等变迁,企业年金也在被不断地完善并进行种类的增减。从整体来看,日本的企业年金开始时间早、发展时间长,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三大支柱之一。①高山憲之:《年金制度の現状と課題:世代問題研究プロジェクトの進捗状況報告》,《年金与经济》2015年第4期,第60—110页。企业年金的概念早已被民众和企业所熟知。很多企业出于吸引人才和得到税制优惠等考虑加入了适合企业类型的企业年金,而民众出于对老后生活的担忧也会更多地选择有企业年金的公司任职或者自行缴纳一部分企业年金费用。企业与员工双方互补的需求促使企业年金的普及率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和雇员加入其中。虽然目前参与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的增长率有所放缓,但总体来说企业年金的发展仍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以2016年日本生命保险文化中心的调查数据来看,图5中有40.5%的被调查者在生活保障调查中认为:企业年金是维持老年生活的重要资金来源。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年金在日本具有很高的参与率,发挥了保障参与者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作用。
图5 日本维持老年生活的资金来源
在日本,企业年金起源于市场,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制度。各种企业年金的并存给了企业和员工更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就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划分出了三种不同的类型:单一型要求加入的单独企业规模在500人以上;集合型要求两个以上企业人数规模达到800人以上;综合型则要求多个企业一起设立时加入者人数达到3 000人以上。确定给付企业年金中也有要求加入基金型的企业,规模需达到30人以上。契约型和确定缴费年金则对企业规模没有明确限制。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17年末,企业年金在加入和领取方面发展较为顺利,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构成使得年金覆盖率较高,有利于实现对于职工退休后生活的补贴。
表1 企业年金加入与领取情况
日本的企业年金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行业间都分布得较为均衡,不存在过大的差异。众所周知,日本的中小企业遍布于各个行业和地区,占据日本企业数量的绝大部分。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企业和职工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的正确认知、多元化的年金种类等有利条件吸引着众多中小企业加入其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均衡了行业和地域间的差异。
由表2确定缴费年金加入企业数量可以看出,虽然单独1社加入的数量达到了3 496件,占比超过一半,但是100社以上的共同加入数量为34件,具体加入的企业数量已超过3 000社。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构成不仅有利于企业和员工权衡利弊得失,选择最适合的企业年金制度,也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参与率,促进企业年金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合理分布。
表2 确定缴费年金实施企业级别划分数量(2017年末)
日本政府将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与资产运营的监管分离,将制度监管任务交由厚生劳动省年金局负责,而资产运营则由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金融厅负责。两者侧重点不同:厚生劳动省年金局侧重于对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方向的讨论、调整和对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而金融厅则偏向于对保险公司、信托银行、运营产品以及相关市场工作人员等的检查和监督。双方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企业年金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防止资产运营中的中饱私囊现象,日本加强了信息披露的实施力度和监管强度,引入AUP程序①AUP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之间就需要确认的具体事项、方法达成一致,对事实结果进行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和年金运营信息的准确性。
伴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日本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确定缴费年金法》和《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辅助企业年金的顺利开展。②芝田文男:《日本の企業年金の特徴、課題および今後の方向性の一考察》,《産大法学》2010年第6期,第16—19+21—27页。在AIJ事件③AIJ事件:AIJ投资顾问公司隐瞒资产运营失败事实,向客户提供虚假的资金运作报告书,造成近23亿美元客户资金损失。发生以后,日本政府意识到了厚生年金基金在投资管理上的问题,并及时根据AIJ事件重新审视了资产运行管制,出台《确定缴费年金法》,创立了简易企业型确定缴费年金制度,同时重新修改了确定给付企业年金的特例,在综合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中引入AUP程序,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赖度。从总体上来看,日本企业年金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企业年金的设立、运营及监管都有法可依,依法运行。
伴随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变化,日本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进行不断的调整,及时废止不合时宜的旧制度,建立、完善新的规章制度。日本政府在意识到适格退职年金和厚生年金基金已经不适合延续发展的现状后,对厚生年金基金的最低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并及时颁布了《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创立新的企业年金种类,引导加入者与参与企业向其他企业年金制度转型。日本政府在建立新制度的同时,也不忘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以2004年为例,这一年间政府引入了厚生年金基金的特例解散制度,提高了确定缴费年金的缴纳限额,放宽了企业型确定缴费年金的提前领取条件,种种法规的颁布使得原有制度更加完整,也更加适应社会需求。
国家统计局2020年1月17日公布的2019年经济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 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7 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按照这一趋势发展,国家健康委员会专家预测,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87亿,约占总人口的34.9%。人口结构的恶化,使得我国陷入与世界多国相似的养老困境之中。伴随着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加大,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问题的出现使得我国越来越重视作为三支柱体系中充当补充养老保险作用的企业年金。①杨良初:《我国可持续“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地方财政研究》2019年第7期,第74—84+92页。虽然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势头稳健、态势较好,但是起步晚、基础不牢等客观事实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②郭昌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进逻辑》,《兰州学刊》2019年第12期,第86—102页。
1.企业年金的认知度不足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于1991年设立,已有30年的发展历史,但其运行时间与日本相比相对较短,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企业职员在企业年金的认知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欠缺,对于企业年金的性质、意义和税制优惠措施等基础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这也直接阻碍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普及和企业年金参与率的提高。
2.企业年金的参与率较低
由图6可见,截至2019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达到9.6万个,参保人数上升至2 548万人,积累基金1.79万亿元。虽然从数据来看我国参保人数和加入企业数量较大,但需意识到我国总人口已超14亿,2018年末仅私营企业已突破1 561.4万个。③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报告》,2019年11月20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11/t20191119_1710341.html。与如此庞大的基数相比,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的参与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图6 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参与率的低迷不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长期发展。一方面,无论是基金规模的扩张还是投资运营收益率的提高,两者都离不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企业年金参与率低就意味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累积金额数量较小,能运营的投资产品和种类有限,企业年金的资金累积规模难以扩大,而难以良好扩大的基金积累也让想加入其中的企业和职工望而却步,使得企业年金参与率难以提高,形成恶性循环。从图7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情况分析,2007—2018年这12年间,收益率的波动幅度逐渐平稳,但投资收益率仍处于低位,企业年金基金规模难以快速扩张。另一方面,参与率的低下使得企业年金难以覆盖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益补贴,无法保证提高退休人群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参与率的低下对于企业年金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也不利于实现企业年金设立的初衷。
图7 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折线图
1.企业年金在不同地方存在较大差异
从表3中四大经济地区的企业年金参与情况可以看出:第一,各经济地区之间差异明显。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的东部地区在企业账户数和职工账户数上均远高于其他经济地区,其中企业账户数量达到49 329个,职工账户数量达到6 972 916个,两个指标均超过了其余三个经济地区的数量总和。与此相对,尚处于振兴阶段的东北地区,企业年金的参与率较低,企业账户数约是东部地区的11%,职工账户数约是东部地区的15%。由此可见,不同经济地区之间的企业年金情况各有不同。第二,同一经济地区内,各省份发展失衡。以东部地区为例,福建省和海南省的差异十分巨大,福建省企业账户数约是海南省的56.3倍,职工账户数约是海南省的10.8倍。由此可见,受经济发展情况、地理位置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参与企业还是参与者人数,各地之间都相差甚远。
表3 2020年上半年四大经济地区企业年金情况表
2.企业年金在行业间分布不均衡
我国企业年金的加入对象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垄断行业,其中烟草、石油化工、电力等盈利较好的行业占据大半市场,而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的民营企业的参与程度较低。这主要是由于适合中小企业加入的集合型企业年金实施较晚、普及率较低,同时中小企业作为参与主体考虑到费用的支出以及出于对短期利益的偏重,加入企业年金的热情不高。
但无论是各地区还是各行业,企业年金的发展与经济状况密切相连,经济效益好的地区和行业,其加入企业年金的概率会更大。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广大劳动者本身收益就会高于其他经济情况较为低迷的地区和行业,收入差距较为明显,再加上企业年金的补给会更易拉大收入差距,引起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的加剧。
我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年金制度种类单一且在运营产品提供方面还不足以满足市场投资需求。对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进行分析,截至2020年第二季度,我国共有99 693个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与人数达到2 636.86万人,所能运营的产品共有501项。总体来看所能选择的产品种类较少,而且很多产品的设计同质化问题严重,多面向垄断行业的央企、国企,无法体现其特有优势。
部分商品缺乏实际运营能力,持有人数少、收益率较低,甚至出现负利润情况,不利于实际操作。例如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嘉实新机遇可转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2020年以来收益率为-2.32%,自2019年11月成立以来,累计投资收益率为-0.43%。类似产品回报率不高,长期投入会影响企业年金的支付能力。
与日本企业年金监管中制度管理和资产运营分离不同,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更为复杂。依据2017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既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政府主体,又包括专业协会、运营机构和委托人等非政府主体。虽然这些机构依据职能进行了分工,例如:银保监会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监管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立法、执法的监管和机构资格认定等任务,但是各主体间仍存在权责交叉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监管范围的重叠和监管盲区的出现,增加监管成本的同时又会出现监管漏洞。而且不同主体的规章制度不尽相同,权责范围覆盖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起责任的推诿。
我国在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相继出台了多项规定和方案。例如:在最初的探索阶段,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试验阶段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在推广阶段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在2017年末,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然而,纵观企业年金发展历程,我国尚未形成正式的企业年金法,已颁布的部门性规章制度存在震慑力不强、处罚程度轻的问题,企业年金的运营和监管缺乏具备约束力和惩戒性的成文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金的第二支柱,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它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加入者退休后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促进长期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和员工对于企业年金制度并不了解,这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政府要做好企业年金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企业年金的基础知识。一方面要帮助企业认识到企业年金制度带来的长远效益,促使企业主动建立企业年金激励制度;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员工了解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性,使其更加理性看待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到未来养老的资金来源不能单靠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还需要企业年金的参与。
通过对日本企业年金在地区和行业间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要缩小地区和行业间的差异,除了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和提高企业年金的认知度外,还需要特别注重提高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参与率。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参与企业多是盈利性好的龙头企业或是拥有资源、行业垄断优势的央企、国企,而中小企业出于对短期经济利益等的考虑,参与积极性不高。但无论在我国还是在日本,中小企业都占据了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比重,广泛分布于各行业和各地区,吸纳了大部分劳动力。因此要想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与率,缩小年金结构差异,必须重视中小企业。此外,为了缩小地区、行业间的差距,还要加强具有针对性的产品设计,体现运营产品的独特之处,给予不同地区、行业的企业更多选择。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分为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两种:单一计划出台时间较早,相关制度保障、投资策略更加完善,目前数量比集合计划要多;然而集合计划运营和管理成本较低,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加入,要惠及不同规模企业的员工就需要两者均衡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各企业和员工的需求,应该促进企业年金朝向多元化发展。除了目前已经实行的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支付,我国还可以借鉴日本,发展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允许多种企业年金并存。在企业年金产品运营方面,企业需要加强与外部托管机构的交流协作,拓宽自身投资领域,丰富运营产品,促进风险分散化和收益最大化。
1.整合监管部门的责任划分,明确任务分责
我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存在职责界限模糊、权责范围交叉等问题,各主体间首先应建立一个沟通协调机制,协商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促进信息的高效流通,进而打破部门间壁垒,提高办事效率。在监管机制稳步推进后,整合相近或相同职能的监管部门,消除职能交叉问题,减少责任推诿现象的发生,节约监管成本。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在阳光下健康运行,增强企业与运营方的可信任度,尽可能避免信息瞒报和造假问题。为了防止类似日本AIJ事件的发生,我国已规定每三年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要求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的公示,约束运营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另外,还需注意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公开性、充分性和真实性,明确相关制度标准和监管主体,对于披露信息要做好监督保障工作。
3.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
处于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企业年金更需要注意对个人隐私信息的监管。以2015年日本信息泄露事件为例:工作人员不慎打开病毒附件,致使近125万人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影响极其恶劣。企业年金对个人信息的掌握涉及证件号码、工作变迁等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个人账户状态,一旦发生泄露,后果十分严重。因此企业和托管机构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监管部门应做到有效监督,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正式的企业年金法,各地方和各行业的发展探索没有统一的规则标准,容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监管的混乱。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产品的安全运营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我国应明确统一的制度标准,尽快制定专业化、细致化的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确保企业年金的稳定、有序发展,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与率,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