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选择与演进逻辑

2021-01-29 14:05:41范亚莉覃朝晖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小农劳动力农户

范亚莉 覃朝晖

21世纪以来,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从业人员老龄化趋势明显,市场竞争压力变大,资源约束日益加剧,对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方式提出了挑战。部分学者认为,规模化经营可以改变土地细碎化对农业生产效率的负面影响,提高农业的产业竞争力,实现从穷人经济到规模经济的转变。①蔡昉、王美艳:《从穷人经济到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变化对中国农业提出的挑战》,《经济研究》2016年第5期,第14—26页。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决定了中国无法复制新大陆地区的规模发展模式,在长期仍应坚持小农经营,应通过提升农户能力来适应现代农业。②徐勇、张茜:《公平与效率: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6期,第23—29页;姜安印、陈卫强:《小农户存在的价值审视与定位》,《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7期,第73—83页。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经营主体模式,有助于突破农业发展困境,实现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改变分散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进程,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纵观五千年农耕历史,中国有漫长的家庭经营历程,有集体化运动的失败教训,也有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从历史的视角出发,深入分析主体演进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把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未来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也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农业经营主体由农户所组成,研究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历史需要先对农户的特性进行分析。本文在分析小农户的内在特性后,进一步梳理中国农业经营主体演进的历史进程,并探讨经营主体形式演进的内在逻辑,最后结合要素市场的变化趋势探寻农业经营主体的理性选择,从而为农业发展战略提供建议。

一、“生存小农”与“理性小农”的理论分歧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分析经济问题时对参与者的基本假定,最早由亚当·斯密提出,强调“为了自身利益,各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关于农民是否遵循“理性经济人”假设,学术界出现过“生存小农”学派和“理性小农”学派的论战。按照“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雇用劳动力需要考虑边际劳动成本和边际劳动收益,会在边际劳动收益少于边际劳动成本时停止增加劳动力投入。“生存小农”学派认为小农家庭较少雇用劳动力,很难将家庭投入劳动分解成劳动成本,而且劳动成果多不以现金收入计量,无法计算成本收益,因此小农家庭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消费需求,而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理性小农”学派延续古典经济学的思路,认为小农家庭是理性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经济抉择。

早在20世纪20年代,苏联经济学家恰亚诺夫发现农业生产中存在一些看起来不太“理性”的现象,比如高效率的脱粒机并不受农民欢迎,农民为一块土地支付的地租要大于地主雇用劳动力经营的纯利润等。①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05—219页。农户既是消费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具有企业家和工人双重属性。在劳动力剩余的情况下,部分农民很难找到务农以外的工作,存在隐蔽失业。作为企业家的农户可以通过使用脱粒机来获取利润,但作为工人的农户却因此失业,所以农户会放弃使用脱粒机。迫于生存压力,租赁土地的农民愿意投入更多的劳动力,甚至不惜将一部分劳动成果让渡给土地所有者。斯科特认为,受到自然灾害和统治阶级盘剥的影响,农户主要考虑生存需要而无心计算经济效益。②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5—6页。基于“安全第一”原则,农民并不关心被其他阶级拿走了多少,而是关心能留下多少,是否能维持生活所需。在收成不好的年份,农民可能会选择从事“副业”来获得额外收入,或者通过亲戚或村庄的互惠互助行为来渡过难关。从外部环境来看,“生存小农”学派研究市场作用有限的农村问题,商品化程度不高,农民多处于生存边缘,可选择空间较小,劳动力市场较为封闭,只能依赖勤劳和互助来维持生存需要。

不同于“生存小农”学派,舒尔茨认为农民与企业家并无不同,会关注成本和收益,在进行资源配置时遵循经济理性原则。农民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出迅速而准确的调整,依靠农民经验的传统农业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印度1918—1919年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劳动力减少导致农业产出下降的事实,舒尔茨驳斥了传统的隐蔽失业理论,肯定了劳动力配置效率理论。①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12—118页。由于厌恶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理性的农民会选择固守传统的生产模式而排斥新技术,进而导致传统农业停滞不前。因此,需要改造传统农业,加大对农民的教育投资,提高农民接受新技术的能力。波普金将“理性小农”进一步延伸到政治领域,认为农民会反复计算集体行为的可能代价和收益,基于个人利益决定是否参与集体行为。②Popkin S L,“The Rational Peasant”,in Theory & Society,1980,Vol.9,No.3,p.423.林毅夫延续舒尔茨的思想,坚持认为小农行为是理性的,但会因为外部条件限制而作出不同于现代企业的选择。③林毅夫:《小农与经济理性》,《农村经济与社会》1988年第3期,第31—33页。“理性小农”学派研究自由市场假定下的农民行为,农民有较多选择权,并且在决策前会充分比较成本收益。

更多学者基于融合的态度来看待“生存小农”学派和“理性小农”学派对农民的理解,认为上述学派从不同角度对农民特征进行了刻画。黄宗智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小农混合了三种特征,既是追求利润的主体,也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还是一个被剥削的耕作者;不同阶层的小农所混合的特征侧重点存在差异,富农或农场主更倾向于“理性小农”,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耕农则更倾向于“生存小农”。④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5—7页。邵传林和邵姝静认为“理性小农”和“生存小农”分别体现了经济理性和生存理性,均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⑤邵传林、邵姝静:《小农命题在农户融资中的应用及其引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31—36页。因此,小农命题的性质界定需要考虑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特定对象,关键要考虑是否拥有要素可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如果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农户缺乏其他收入来源而只能依赖农业生产维持生计,则更接近“生存小农”的特征;如果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能自由流动,农户能将农业生产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进行比较和选择,则更接近“理性小农”的阶段。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户已经脱离了生存危机,更符合“理性小农”的特征,同时市场并未充分开放,部分农户的“生存小农”意识仍然存在,并影响着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的选择。

二、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变路径:小农经营与规模经营的较量

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经历了传统家户制、雇工经营式农场、人民公社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公司制等多种组织形式。数千年文明中,小农经营是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形式,中间曾经出现过集体化运动的跃迁。近年来,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规模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既包括家庭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也包括公司制特征的龙头企业。

(一)1949年以前:传统家户制和雇工经营式农场

从农业生产实践来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表现为家庭经营和雇工经营两种,其中家庭经营是主要模式。早在2 200多年前的秦朝,家户就是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产品剩余索取权的权利人。农户在缴纳税赋和地租后,可以获得剩余产品。在生存堪忧的背景下,获得土地的农民会发挥“勤奋”的特质,充分调动家庭全部劳动力,扩大农业产出来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不过,自然灾害和税赋过重等问题会限制农户收入增长能力,传统家户制下的农民“勤劳但不富裕”。①徐勇、张茜:《公平与效率: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6期,第23—29页。因此,传统家户制虽然在中国存续了两千多年,但并不稳定,每一次农民起义和朝代更迭都会带来土地和财富的重新分配。

在家户制以外,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业经营主体。黄宗智研究了华北平原1350—1950年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记载,发现经营式农场和家户制在畜力、灌溉和肥料等物料的使用方法和使用量上并没有显著区别,然而经营式农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节劳动使用量,因此生产效率较高。不过,经营式农场的规模最大能达到200亩或者雇用6~7个劳动力,否则监督成本会大幅提高,抵消劳动力使用上的优势。②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77—192页。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雇佣劳工为主要形式的经营式农业不断萎缩,传统家户制在中国农村占据压倒优势。不管是传统家户制还是雇工经营式农场,1949年之前农民都处于被剥削之中,在维持生存的边缘挣扎。因此,农民被迫“过密化”投入劳动力,造成生产效率低下。

(二)1949—1983年:土地改革与人民公社制

解放初中国进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以激进的方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1949—1952年中国粮食增长率达到14.1%,棉花增长率达到43.2%,说明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深受农民拥护。然而,起点的公平并不能避免社会分化和结果不均。③徐勇、张茜:《公平与效率: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6期,第23—29页。为了避免土地重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中国开始了农业集体化运动。

3.两份铝屑,第一份与过量的盐酸反应,第二份与过量的NaOH溶液反应,产生氢气的体积比为1∶3,则第一份铝屑与第二份铝屑的质量比为( )。

中国数千年都是家户制,集体化是组织制度的跃迁,并非来自历史传统,而是借鉴苏联的经验。集体化主要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四个阶段。作为一种“舶来品”,人民公社制度存在了20多年,既有大寨人改山造田艰苦奋斗的成功案例,也有粮食生产总体水平不高的现实。农业生产具有空间分散和种类繁多的特点,加大了劳动质量考核标准化的难度,因此按劳分配实际操作中常常变为平均分配。在实际劳动投入与收入关联模糊的情况下,农民更倾向于偷懒,劳动力有效投入不足。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生存仍是农民最重要的问题,而“偷懒”风气降低了劳动力投入,不能延续“过密化”经营模式,因此生产效率低下。

(三)1983—201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与农户角色转变

1983年,中央文件《当前的农业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双层经营制度,采取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发挥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与人民公社制度相比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降低了农业生产中的监督成本,提高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粮食总产量从1983年的38 728万吨增长到1998年的51 230万吨。

粮食统一收购制度取消,代表农业产品市场开始在国内开放。农民可以自由决定种植品种,同时也需要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粮食丰收给农民带来的喜悦逐渐被“卖粮难”所取代,“谷贱伤农”现象屡屡出现。从1998年到2003年,我国粮食连续5年减产,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从2003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农业补贴政策,农民重拾对农业的信心,粮食总产量重回增长趋势。这一时期的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不属于“生存小农”的阶段,可以通过打工和农业生产获得收入,因此对农业生产表现出“理性小农”的特征。当农业生产收入不足时,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撂荒”现象,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保障。

(四)2012年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强化小农户支持体系

从国内外市场环境来看,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开始显现,同时我国农产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因此,如何进行农业组织创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成为当前农业面临的重要问题。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新型经营体系的微观单元,而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是将微观单元与市场相联系的上层组织。

从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历史来看,政府扶持重点先后为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1997年,中央为了解决产销衔接难题,大力推广以农业企业为核心的“公司+农户”和“公司+中介机构+农户”等订单经营模式。然而,龙头企业在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个别负面效应,例如利用与小农户的不平等地位损害小农户利益,套取国家补贴,排挤小农户经营等。为了提高农民话语权和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开始将扶持对象转向农业合作社。截至2017年6月,我国纳入统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64万个,包含成员6 780万户。由于大部分合作社被少数核心成员掌握,因此政府扶持政策惠民效果并不理想。于是,政府支农的重点又转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然而,部分地区的政府直接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对种粮大户给予优惠政策,甚至将一些公益性农田水利项目交给农业企业实施,损害了广大小农户利益。①冯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农业治理转型——基于皖南平镇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5年第2期,第26—27页。2017年十九大报告将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重心再次下沉,强调加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不难发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演进过程中蕴含规模化经营和家庭经营两股力量的较量,具体表现为“循环”和“突破”。“循环”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分田到户到集体化运动后又重新回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明传统小农经营存在明显优势。“突破”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尝试扶持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等,并取得了一定效果,这是对传统小农经营的突破。

三、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逻辑:循环与突破的驱动力

毋庸置疑,选择不合适的主体形式会影响农业生产效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农业经营主体演进存在内在逻辑,只有与之相符合的选择才能有助于实现农业发展。要素市场变化是制度演进的诱致性因素,农业要素市场变化同样会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必须与农业生产相适应,因此也需要考虑农业生产的特殊性。

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严重依赖自然,因此不确定性远远超过了其他产业活动,负责而勤奋的生产者才能获得好收成。①尤小文:《农户经济组织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7页。例如,农业生产必须按照季节进行翻耕、播种、施肥和收获,错过时节将使得一年收益化为泡影。针对农业生产中的自然灾害,勤奋的农民会在灾害之前尽量做好预防工作,在灾后尽量减少损失,从而降低自然灾害的影响。而在雇佣制度下,农民的勤奋程度和收成之间缺乏明晰的关联,会限制劳动力的有效投入,造成“磨洋工”现象。黄宗智发现,20世纪30年代华北地区经营式农场都在农场主对雇工的亲自监督下进行生产,如果引入专业监督人员会提高经营成本。②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77—192页。人民公社制度下,按劳分配和集体劳动并行,而劳动计量和监督均存在难度,因此农民容易偷懒。③石磊:《中国农业组织的结构性变迁》,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61页。小农经营可以实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对称配置,化解农业生产中的农业监督难题,提高农民劳动力投入积极性。④尤小文:《农户:一个概念的探讨》,《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5期,第51页。

随着劳动力市场逐渐开放,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发展进入新阶段。正如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所预期,非农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超过劳动力供给增长速度时,无限供给的劳动力不再现实,刘易斯第一拐点到来。从2004年起,“民工荒”现象不断出现,农民工工资不断上升,标志着我国农业劳动力进入短缺时期。劳动力短缺反过来会影响农业生产,传统的“过密化”投入模式面临挑战,需要与之相符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此时农民拥有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不再受限于生存温饱问题,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进行选择来实现收入最大化,更符合“理性小农”的角色。在其他行业的劳动力价格足够高和土地无法自由转让的情况下,农民可能会选择“撂荒”。“撂荒”现象说明劳动力和土地的相对稀缺程度发生了变化,农民选择成为劳动力要素的提供者,而非土地要素的提供者。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流转到具有更高生产效率的经营者手中,可以解决“撂荒”难题。近年来土地流转增长较快,流转面积从2007年的0.64亿亩增长到2016年的4.7亿亩,占家庭承包面积比例从5.2%增长到35.1%。2018年4月发布的《土地流转市场报告》显示,近3年流转的农村土地有55%集中到种植养殖大户手中,32%的土地流转到了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1949年后的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为强制性变迁,表现为相关政府法规或者政府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变迁可以快速推进变革,但具体效果取决于其是否与内在规律相契合。1984年我国从公社制转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经营主体变迁带来生产力释放的典型案例。然而,在政府1984年正式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开始“单干”,1984年政府规定也可以视作是对诱致性变迁的确认。1984年后,政府意识到家庭经营的重要性,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动摇,不再倡导激进的政府推动型变革。不过,政府也开始意识到小农发展的局限性,试图通过政策引导、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形成,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也有部分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大力引进工商资本和直接干预土地流转,并未实现规模经济,反而挤占了小农户的生存空间。因此,农业经营主体变革离不开政府支持,但政府也不能过度干预。政府既不能定位为旁观者,也不能是直接干预者,而应是催化剂,积极引导而非强势干预。

四、农业经营主体的理性选择

在步入全面小康社会的今天,小农户生存压力大大缓解,但城乡二元结构并未本质改变,土地和劳动力市场并非完全开放,因此小农户的决策行为可能包含理性和非理性的成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历程交织着小农经营和规模经营两种方式的较量与共存,谁代表未来发展方向依然是农业发展必须直面的问题。有必要结合演进逻辑,分析农业要素市场的长期与短期趋势,判断未来的农业经营模式演进方向,进而对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作出理性选择。

土地适度集中是规模化经营的前提条件,对经营主体选择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户均土地不仅远低于美国和英国等实行大农场制度的国家,也低于周边邻居日本和印度。虽然近年来土地流转在全国展开,但仍有2/3以上农民自己耕种。只有农民能稳定地转移到第二和第三产业,他们才愿意转出耕地使用权,因此劳动力转移潜在空间对农业经营模式选择有着关键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转移效果显著,农业劳动力比重从1991年的59.7%下降到2019年的25.4%。①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中农业就业人员占就业人员总数之比。2019年高收入国家的农业就业人员占比3%,其中日本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为3.5%,韩国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为5%。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仍然大有潜力。即便考虑到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与农业产值相对应,农业劳动力比重标准设定为10%,也意味着未来农民会继续向城市转移。从农业要素市场长期趋势来看,劳动力转移仍存在潜在可能,土地流转亦有现实需要,这意味着规模化经营仍有较大的空间。

与劳动力转移潜力相对应的是,近年来我国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开始下降,并且表现出不彻底性。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09—2019)数据表明,从2014年起,中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年度增长率从早期的5%下降到2%以下,2018年和2019年的增长率分别为0.6%和0.8%。与此同时,劳动力转移表现出不彻底性,仅有13%的农民工为举家外出农民工,剩余农民工都表现出返乡特性。《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总量为27 396万人,其中举家外出农民工为3 578万人。具体而言,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性,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农业生产能够提供农民生活所需的粮食和蔬菜,可以增加家庭收入,尤其是存在两代人的农村家庭;其次,农民可能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彻底的市民化,或者出于未来就业和城市生活的不确定性,因此不愿意放弃返乡的通道;再次,也有部分农民已经实现了市民化,但出于对未来农村土地拆迁暴富梦的追求而不愿意放弃其在农村的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不仅仅是农业生产要素,还附加了生活保障价值和财富溢价效应,加剧了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性,制约了劳动力转移的动力系统。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性会影响土地流转质量,加大规模经营主体的决策难度,限制其发挥规模经营的竞争优势。从国内外发展形势来看,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性在未来较长的时间仍将持续存在,因此规模经营主体可通过提高社会化服务功能来满足上述小农户群体的需求,适应这一趋势。

近年来,农业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制约因素。1998—2003年雇工日均工资维持在18元左右,从2004年开始快速上升,2013年接近百元。②钟甫宁:《正确认识粮食安全和农业劳动力成本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1期,第5—6页。面对劳动力成本上升,用机械化替代劳动是常见的方案。但是农业生产环节繁多,部分环节可能无法用机械替代。对于规模经营者而言,忙时雇用劳动力难和贵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土地流转费用过高,会影响规模经营主体的收益。《江苏省农村土地交易价格报告》显示,2015—2019年江苏省农村耕地交易价格每亩每年在800元以上,四荒地的交易价格也达到400元以上。③数据来源:http://www.jsnc.gov.cn/jyfx/jyfx/2019/12/30142134546.html。因此,劳动力雇用成本和土地租金成本上升会提高规模经营者的生产成本,降低规模经营所带来的优势。《全国农产品收益与成本资料汇编(2019)》统计数据表明,稻谷、小麦和玉米的每亩收益从2016年起转为负数,其中2018年为每亩-85.59元,说明种植业正成为薄利润甚至负利润行业。为什么负利润能够得以持续?看起来农民并非基于经济理性进行决策,部分农民并不关心种粮能获得多少利润,而更关心获得的产出是否能维持生活基本所需,同时通过外出打工获得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小农户自身劳动力成本要比雇工劳动力便宜,且自身劳动更为高效,如果规模化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使用同样的技术和投入,很难竞争过小农户。因此,薄利润的市场环境会增加规模主体的经营难度,迫使规模经营者转向具有更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活动,或者放弃农业生产活动。

对于农业经营主体的未来发展,一定要有足够耐心,要鼓励规模经营,但也要意识到小农经营主体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仍将占据主导。政府应尊重市场在农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关键作用,构建更有利于劳动力和土地市场流动的外部环境,从而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生存环境的改善。一方面,政府应改善环境吸引农民进城,同时也要为创业失败的农民提供就业渠道,降低农民决策环境的不确定性,突破土地流转瓶颈。另一方面,政府要正视小农户主导局面,扩大技术投资和技术推广,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接轨。至于备受争议的新型农业主体的补贴制度问题,应该看到补贴制度是薄利润环境下激励规模经营者参与农业生产的必要手段,同时也要意识到不合理的补贴制度可能对小农户产生挤压效应,因此要优化激励措施的实施方式。

五、结论及建议

农民是一个复杂的角色,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在历史不同阶段,农民可能是为生存而拼搏的耕种者,也可能是谋求利润的企业家或是被地主阶级剥削的阶层。追溯我国历史,发现大多数时间,农民扮演着“生存小农”的角色。家庭经营可以降低监督成本,从而充分利用所有能利用的劳动力,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最大产出,更适合生存压力下的农业社会。现阶段农民的角色定位更为复杂,拥有更多的就业选择,也面临更为复杂的外部环境,如何在小农经营和规模经营之间进行选择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从农业经营主体变化的历史进程中,本文发现以下规律:(1)监督和激励机制的设计关系经营主体形式的选择,具备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称配置的家庭经营可以降低劳动监督成本,是传统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2)要素市场变化决定农业经营主体演进的方向,在劳动力相对丰裕的情况下,家庭经营可以调动有效劳动力投入,而在劳动力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规模化经营可以帮助农民分流,提高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3)政府角色定位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变革效果,过度干预会导致变革偏离初衷,仅仅旁观会带来制度供给空白,积极引导而不直接干预才能产生有效的经营主体变革。

从外部环境来看,劳动力转移仍存在潜力,土地流转也有现实需要,适度规模经营在未来有发展空间。然而,劳动力转移不彻底影响了规模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要素成本上涨增加了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压力,二者在短期限制了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因此,要深化土地和劳动力市场改革,让要素市场有序流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上述对农业经营主体演进逻辑与理性选择的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需要稳定土地承包制度和规范土地流转。继续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障农民承包期预期收入。同时,建立严格的农地流转后续监管机制和完善的土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土地适度集中,提高农地流转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出现农地流转后土地非农化和利益分配不均等现象,为农业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空间。

其次,尊重市场规律,推动劳动力转移。继续为农民劳动力从农业和农村转出创造条件,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实现非农就业,同时需要对城乡人口迁移的社会保障等制度进行改革,保证农民劳动力在城市的工作和收入待遇稳定,降低对土地的依赖,实现真正的离乡离土。劳动力转移的深化将有助于稳定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经营的收入预期,促进规模经营的长期发展。

最后,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了提升经营效率,政府应该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科研单位的创新,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质量和实用性,以满足现阶段农业经营的技术需求,推进农业现代化。同时,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宣传和农民科技知识培训,促进农业技术的扩散和应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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